徐俊武,陈钊雄,邓 奇
(1.湖北大学 商学院,武汉 430062;2.招商银行 南昌分行,南昌 330038)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当前我国最大的发展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大的发展不充分是农村发展不充分,农村发展不充分的制度性根源在于城乡二元结构。为此,我国政府明确提出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以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把城乡融合发展作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城乡融合的核心要义是“人”,因此农民工市民化是重中之重,农民工留城问题是其市民化过程中的关键一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数以亿计的农民工由乡村到城市流动就业不仅改变了中国,也影响并惠及了世界,是中国成为制造业大国、国际贸易大国和经济总量大国的真正幕后英雄。截至2020年,农民工依然保持了巨大规模,连续五年总量保持在2.8亿人以上,其中超过半数为外出农民工。
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鼓励进城农民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城市落户,但对农民工个体来说,长期留城意愿或迁移决策受到个体的收入状况、家庭特征、就业类型、社会政策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已有研究揭示,除收入差距和外生制度之外,治理水平也是影响农民工流动的关键因素之一。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区域治理水平,既是检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识,又是影响国家治理效能发挥的重要因素,必然会对农民工留城意愿或迁移决策产生重要影响。然而,现有研究主要着眼于政府公共服务、反腐败力度等治理水平的单项内容,尚不能反映真正意义上的治理水平对农民工流动的影响。为了有效解释治理水平在农民工留城意愿中的作用,本文基于中国具体国情并借鉴国际学术界广泛使用的世界银行治理指数(Worldwide Governance Indicator,以下简称WGI),分别从政府绩效、监管质量、法治水平和反腐败力度四个维度探寻流入地政府治理水平对农民工留城意愿的影响。考虑到四个分类指标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为了充分利用数据信息,除分类指标外,本文还使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一个综合指标表示政府治理的整体水平。
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分别使用分类指标和综合指标度量政府治理水平,并考察了区域治理水平对不同地区农民工的长期迁移意愿的影响程度。这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利于推动农民工市民化和城乡融合发展战略,也是对我国现有劳动力流动研究的些许补充。
本文的研究与两类文献密切相关:一是流动人口迁移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二是政府治理水平的度量方法研究。
1.个人及家庭特征。个体在城镇的居留意愿与自身的性别、受教育水平、年龄、婚姻状况等人口学特征相关,大部分倾向于在城市定居的人口具有年龄小、受教育水平较高等特征。李飞等认为年龄较大、受教育程度低、收入水平低甚至性别为女都不利于永久性定居[1]。从家庭因素来看,家庭人口的数量、家庭收入水平等都是影响劳动力迁移的重要因素。如陆万军、朱宇等认为家庭工作越稳定,社会保障越完善,越利于增强流入地城市的定居意愿[2-3]。
2.流入地制度与城市规模。户籍制度、住房成本、城市规模等都是影响农民工长期留城意愿的因素。外生制度,如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是阻碍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因素。孙文凯等认为户籍制度是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自由流动最大的阻力[4]。但是,蔡昉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户籍制度的屏障作用在逐渐淡化[5]。有学者提出,不同水平的城市规模对农民工长期留城意愿的影响有一定差异,这种差异可能受城市政府的影响。秦立建等也发现城市规模越大,农民工的定居意愿越强[6]。朱宇等从流入地的劳动力市场状况、流动人口自身特点以及流入地的区域特征等角度考察了影响人口在城镇定居的各种因素[3]。类似地,林李月等发现沿海城市的流动人口定居意愿高于其他城市,但部分内陆城市由于较好的交通区位和资源优势也受到流动人口青睐[7]。
3.政府治理水平。基于中国的微观数据和地级城市数据,夏怡然和陆铭发现基础教育和公共医疗等政府公共服务因素对劳动力流向有显著正向影响[8]。无独有偶,最近一些国外学者也发现,治理水平或公共服务质量在国际劳动力迁移中可能扮演着比收入、地理距离和文化差异更重要的作用。他们认为人口迁移会受到出发地和目的地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的影响。这一研究源于早先Tiebout的“用脚投票”理论[9],之后许多文献证实了其现实性[10-11]。进一步地,Poprawe还发现反映政府治理水平的反腐败水平可能是国际劳动力迁移的主要推动力[12]。
治理作为一种新的政治运行和公共事务管理的理念和实践,虽然已经在学术界引起广泛关注,但现有文献从宏观角度探讨操作层面的政策居多,其主要目的是对治理水平进行评估,而对其内涵与边界的分析有限,对治理水平的量化分析较少。据世界银行统计,目前经常使用的治理评估指标体系大概有一百四十种。从国际学术界来看,最为认可、涵盖国家最多的治理水平度量方法来自世界银行学者考夫曼(Daniel Kaufmann)及其同事开发的治理指数体系(Worldwide Governance Indicator,WGI)。该指标体系将治理划分为六个维度:话语权与问责制、政局稳定和暴力避免、政府的有效性、监管质量、法治水平、防治腐败。联合国也曾组织一些专家学者对各国治理水平进行评估,该项目是由联合国大学的专家考特(Julius Court)等人于1999年发起并承担,项目名为“世界治理调查”(World Governance Survey,WGS),该调查指标将治理区分为“治理绩效指标”和“治理过程指标”。绩效指标是按照规范性结果来评价治理的质量,而过程指标则是从产出是“如何达成的”这一角度来评价治理的质量。按照上述原则,他们设计了六个部分:政治过程中公民的参与度、政治过程中社会上各利益方意见整合的方式、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保护系统、政策执行,特别是政府的政策执行、国家和市场的关系、争议的处理,特别是司法系统争议处理。
除此之外,还有联合国人类发展中心的“人文 治 理 指 数”(Humane Governance Indicators,HGI),联合国奥斯陆治理研究中心的“民主治理测评体系”(Measuring Democratic Governance)和经合组织(OECD)的“人权与民主治理测评”指标体系(Measuri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tic Governance)。这些不同的治理评估体系使不同国家之间有一个衡量治理状况的共同尺度,但未考虑到各民族国家互不相同的实际情况。因此,21世纪以来,中国学术界日益重视治理的评估,并试图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评估体系。从评估体系的设计目的来看,可以分为研究性和实用性两类。研究性的评估体系,主要不是为了实际测评,而是为了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综上所述,可知农民工留城意愿不仅受个人家庭因素、流入地制度和城市规模等因素影响,也会受到治理水平影响,但是对于治理水平相关的研究远未完备。一方面,现有研究探讨了政府公共服务等对农民工留城意愿的影响,但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治理水平的作用尚未被深入探索;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国家或区域治理的内涵及边界的界定,现有文献很少对国家或区域治理进行量化研究。鉴于此,研究地方政府治理水平对农民工留城意愿的影响,不仅是对现有农民工流动理论的有益补充,也有利于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来理解城乡融合发展战略,并采取相应措施。
基于Andrea等关于反腐败水平对国际劳动力迁移的影响研究[13],本文将被解释变量农民工长期留城意愿设为二分变量,构建Probit模型来分析政府治理对农民工长期留城意愿的影响。模型形式如下:
方程(1)中的解释变量及各被解释变量具有如下含义:
Migrationim为被解释变量,表示在m省务工的农民工i的长期留城意思,为二分变量。外来务工住户指户主有农业户口(包括改为居民户口时的户口性质是农业户口),而且户口所在地是现住城市(街道)外;农民工是指外来务工住户有意愿在现住的城市(街道)长期就业,最终逐渐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CHIP2013问卷,询问被访者居留意愿的问题为:“您打算在现住地,待多久?①1年或1年以内②1—3年③3—5年④5年以上⑤一直待下去⑥不知道”,本文将答案为“⑤一直待下去”视为农民工具有长期留城意愿,赋值1,其他情况则视为无长期留城意愿,赋值0。
Govmn为m省的n个不同衡量维度的政府治理水平,其中n=0时表示政府治理综合水平。如前所述,国外有关政府治理的文献多基于世界银行 治 理 指 数(Worldwide Governance Indicator,WGI)对治理水平进行量化,为了研究结果的可比性,本文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沿用这种度量方法。结合现有文献,并考虑我国的政治体制与政府架构,本文认为政府治理水平集中体现在政府绩效[14]、监管质量[15]、法治水平及反腐败力度[16-17]四个方面。接下来,本文将用这四个指标度量政府治理水平。选取它们的理由如下:
首先,世界银行治理指数六个维度在经验和方法上具有普遍适用性。它覆盖面广,从各个层面估计了治理水平,而其他相关指数(如WGS和HGI)只评估了其中的一个或两个维度,通常是反腐败力度或者政治稳定度量治理水平。其次,在中国背景下,WGI的6个治理指标所包含的信息并不独立,所以需要从它们中间提炼出几个关键信息,并以统一的标准把提炼出来的指标结合起来,以便在不同区域间进行比较。最后,本研究中的治理水平只针对省级政府层面,而中国各省级政府基本处在同一行政层级,拥有相似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可以剔除“话语权和问责制”这个指标。政府绩效、法治水平及监管质量等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影响政府的稳定性,这导致政府稳定性难以准确度量,因此未将其纳入考察范围。
Govmn的四个分类指标中,政府绩效Govm1反映了公共服务和公职员工制度质量,也包括公职人员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能力,可用政府公职员工规模来表示[10],即通过各省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就业人员数占年末总人口的比重来表示(政府绩效=各省公共管理、社会保障社会组织就业人员数/每年年末总人口数);法治水平Govm2反映了所在城市的法治氛围,从事法律相关的机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一个地区的法治水平,本文选用平均每万人中律师事务所个数来表示(法治水平=各省律师事务所个数/10000);反腐败力度Govm3反映了公共权力在多大程度上为官员私人利益而行使,包括轻微和大形式的腐败,贪污、贿赂、渎职等行为都属于腐败行为,从而反腐败力度可用贪污、贿赂、渎职案件数占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人数的比重来表示(反腐败力度=各省贪污、贿赂、渎职案件个数/各省年末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人数);监管质量Govm4反映了政府制定政策和执行这些政策的能力,可以用某一类事件的发生概率来衡量,本文用交通事故伤亡人数占交通事故发生数的比重加以表示(各省年末交通事故伤亡人数/年末交通事故发生起数)。
控制变量Xim是人口特征变量,包括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水平和职业类型。
变量的定义见表1。模型中α、β为系数向量,eim为随机扰动项。
表1 变量名称及含义
本文的微观数据来自CHIP 2013。CHIP全称为中国家庭居民收入调查,是一项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联合众多国内外专家共同完成的全国性统计调查项目。该项目于1988年开始实施,到2002年首次扩大调查范围把城乡流动人口纳入调查对象。一方面,由于CHIP 2013问卷中包含了外出农民工样本个体的家庭收入、就业情况和新增的主观性调查项目,从而能够满足本研究各变量的数据需求;另一方面,CHIP 2013问卷中外来务工住户样本所覆盖的15个省和2个直辖市,正好也是农民工流动最为频繁的地区,恰好符合本文研究需要。因此,本文选取其中14省(市)的外来务工人员样本①,原始的外来务工人员个人数据有2210个观测值,本研究剔除了数据中18岁以下和60岁以上个体,对于部分变量缺失的观测值给予剔除,最终获得的样本容量为1015。
本文的宏观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及各省统计年鉴等。其中贪污贿赂渎职案件数据来源于2014年各省级地方政府的《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需要注意的是,省级政府的《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总结的是上一年度的数据,从而对应的是2013年的数据。
政府治理水平包含政府绩效、法治水平、反腐败力度及监管质量四个分变量,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后,我们发现两两之间存在较高相关性。为了充分利用数据信息,本文基于四个分变量数据,使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一个综合指标表示政府治理水平。并选用第一主成分,其方差贡献率64.82%,见表2。
表2 政府治理水平综合分析结果
样本数据的描述性统计量如表3所示。将解释变量政府治理四个分变量标准化,显示政府绩效的均值最小,反腐败力度的均值最大,但是四个变量均值差距不大,提取的政府治理综合水平均值为0.220,说明政府治理整体水平还不太高。就被解释变量农民工长期留城意愿而言,50.8%的被调查者愿意长期定居所在城市。在人口学特征中,性别均值为0.58,男性为590人,女性为425人,说明性别分布较均衡。最小年龄为18,最大年龄为60,都是有法定劳动能力的成年人,且85.0%的被调查者已婚。受教育水平均值为3.59,这说明平均学历在初中和高中之间,这与我国实施的九年义务教育的情况相匹配。关于就业单位的类型,被访者在私营企业就业或者是自雇个体户占绝大多数,而在政府事业单位和外资企业工作的较少,这与被访者大部分是农民工,教育水平有限的情况相关。
表3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政府治理对农民工长期留城意愿的Probit回归结果见表4,报告的数字为边际效应。模型1—4分别反映政府治理的四个分变量单独对农民工长期留城意愿的影响,模型5为上述四个分变量共同对长期留城意愿的影响,模型6为政府治理综合水平对长期留城意愿的影响。基本回归结果显示:
表4 政府治理水平对农民工长期留城意愿影响的Probit回归结果
整体上看,政府治理综合水平对农民工长期留城意愿具有正向影响。政府治理水平系数在5%显著性水平下为正,表明农民工流入地政府提高治理水平会促进农民工定居本地的意愿——政府治理水平每提高一个百分点,会带来长期留城概率增加0.094个百分点。
分指标看,政府治理四个分变量中的法治水平和反腐败力度对农民工长期留城意愿的影响具有显著性,而政府绩效和监管质量对长期留城意愿的影响不具显著性。其中法治水平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法治水平每提高1个百分点使得农民工长期留城概率提高0.352个百分点;反腐败力度系数在5%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每提高1个百分点使得农民工长期留城概率增加0.274个百分点。这个结果显示,贪污腐败现象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农民工对当地公职人员缺乏信任感,对社会缺乏公平感,从而影响他们长期定居当地意愿。模型5与模型1—4的结果略有差异,反腐败力度不显著,其他三个分变量显著,其中政府绩效系数显著为负,原因可能在于政府绩效用的是政府规模衡量,政府规模越大,政府管理成本越高,行政效率越低,农民工就越没有留城意愿。单独来看,反腐败力度是农民工定居意愿影响因素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综合来看,反腐败力度可能通过其他三个变量影响到农民工的定居意愿,也可能由于政府治理四个分指标变量之间存在共线性,导致显著性发生改变。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多重共线性带来的影响,进一步确认政府治理四个分变量对长期留城意愿的影响,本文接下来分别通过变量替代和增加虚拟变量来进行稳健性检验③。
由于政府治理水平分变量可能存在共线性问题并且还可能具有测量偏误,为了避免结果的偶然性和随机性,治理水平对农民工留城意愿的影响还需要进一步检验。对截面数据Probit模型进行稳健性检验的方法较多,有变量替代、增加控制变量、设置地区虚拟变量、分时段回归检验等等[13][18],基于数据可得性和基本回归模型特点,我们接下来分别采用变量替代和设置地区虚拟变量来进行稳健性检验,前者主要针对可能的共线性问题或测量偏误的影响,后者则检验基本回归结果是否具有随机性。
1.变量替代
目前在最近的文献中使用过若干关于政府治理水平的衡量指标,除了世界银行定义治理水平指数之外,国内也有一些学者结合中国社会环境来度量法治水平[19]。基于相关文献,本文将法治水平的度量指标由平均每万人中律师所数替换成平均每万人律师人数,重新得到各省级政府的法治水平数据后进行稳健性检验,所得结果见表5。
表5 变量替代后的稳健性检验结果
模型7和模型8分别是替换法治水平度量指标后,政府治理四个分项指标与政府治理综合水平对农民工留城意愿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各变量的系数方向以及显著与表4中的基本回归结果基本一致。分项指标方面,政府绩效的显著性由5%水平降低为10%,法治水平仍是以1%的显著性水平正方向影响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监管质量依旧是5%显著性水平正向影响农民工定居选择,其他变量的显著性和符号都没有发生变化。政府治理综合水平方面,对在外务工人员的长期留城意愿具有显著正向影响。政府治理综合水平系数在5%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意味着政府治理水平每提高一个百分点,使得长期留城概率提高0.093百分点。与表4中的基本回归结果相比,控制变量的符号和显著性也无变化,只是系数值存在细微差别。
另外,考虑到基本回归模型中被解释变量的取值范围可能过于严格,我们放宽限制条件,将被访者关于居留意愿的回答为“④5年以上”也归入长期留城意愿,和之前的“⑤一直待下去”一起赋值1,重新进行回归。模型9和模型10分别是替换长期留城意愿取值范围后,政府治理四个分项指标与政府治理综合水平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政府治理分项指标和综合水平的显著性与大小都没有明显变化。
2.增加虚拟变量
为了检验农民工的不同务工地区是否会影响回归结果,我们将所选省级单位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区域。具体来说,14个省级单位为东部地区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和福建,中部地区的湖北、湖南、河南、安徽、山西,西部地区的陕西、四川、云南,本文将西部地区作为参照组,回归结果见表6。
表6 增加虚拟变量后的稳健性检验结果
模型11是四个分指标对农民工长期留城意愿的影响分析,与表4中的基本回归结果对比,引入新的虚拟变量后,政府绩效以5%显著性水平对务工人员定居意愿影响为负,法治水平以1%显著性水平对务工人员定居意愿影响为正,这两个分指标的显著性和方向未发生改变;监管质量由5%显著性水平变为不显著,就业单位类型虚拟变量外资企业的显著性5%显著性水平降低为10%显著性水平,其他变量系数显著性和方向未发生改变。模型12是综合指标政府治理水平对务工人员定居意愿的影响,可知政府治理水平系数在1%水平下显著为正,对比表4显著性有所提高,虚拟变量外资企业的显著性5%显著性水平降低为10%显著性水平,其他变量系数方向显著性未发生改变。总的来说,引入区域虚拟变量后,并未导致核心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回归结果的系数方向和显著性发生太大改变,从而表明本文的模型和实证分析结果有较好的稳健性。
综上所述,稳健性检验中的综合政府治理水平与基本回归的结果显著性基本保持一致,方法一替代变量后的系数值大小和系数显著性与基本回归一样,方法二增加虚拟变量后的系数显著性略有提高,系数值也增加,两个方法的结果方向与基本回归结果是一致的。稳健性检验中的各分项指标的影响存在差异:政府绩效在方法一替代变量后系数显著性下降一级,但仍然显著,在方法二增加虚拟变量后的系数显著性未发生改变;法治水平在两个方法中的系数显著性与基本回归结果一致;反腐败力度系数两个方法的结果与基本回归结果一样都是不显著;监管质量在方法一替代变量中系数显著性与基本回归结果相比未发生改变,仍然是显著的,而在方法二增加虚拟变量中的系数显著性却下降,变为不显著;所有的分项指标的方向在两个方法中都未发生改变,只是系数值大小存在细微变化。由以上总结分析,可见,本文的模型和实证分析结果有较好的稳健性。
考虑到不同特征样本可能会对基本回归实证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节对实证结果进行异质性检验。现有研究发现,农民工务工地所在区域、就业单位类型与婚姻状况会影响到留城意愿,如秦立建等提出不同水平的城市规模对农民工长期留城意愿的影响有差异[6],朱宇等发现工作越稳定越有利于增强农民工在城市定居的意愿[5],李飞等则认为婚姻状况等人口学特征与个体留城意愿相关[1]。为了甄别以上影响是否同样存在于本研究中,本文根据就业单位的类型和是否婚配对受访者进行群体划分。在分群体样本的基础上,继续使用Probit模型探讨政府治理水平对不同群体的农民工长期留城意愿的影响,分样本群体实证分析结果见表7。
表7 分样本群体的异质性检验结果
政府治理对不同工作单位类型群体被调查者长期留城意愿的影响。本文依据就业单位类型,将被调查者分为政府事业单位工作者、私营企业工作者、自雇个体户以及其他类型工作者4个群体,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外资企业工作者的样本较少,因此把它处理为其他类型工作者。实证分析结果分别见模型13—16。分析结果显示政府治理与政府事业单位工作者和自雇个体户这两个群体的长期留城意愿显著相关,这说明这两类群体重视所在地政府治理水平,尤其是在政府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民工,其工作性质、工作强度、薪酬等都与政府息息相关。自雇个体户大部分都是农民工,由于自雇者就业较少受到劳动力市场波动的影响,因此相对稳定,又因受其自身学历及工作能力的限制,加之自雇活动很大一部分受政府政策影响,从而自雇个体的定居意愿决策受政府治理水平影响。而对其他类型的工作者而言,政府治理水平对其定居意愿的影响不显著,原因可能在于这部分人可随时更换工作单位,相对于在政府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和自雇个体户更加不稳定,并且他们对自身工作收入的关心远大于对工作所在地的政府治理水平。
政府治理对不同婚姻状况群体被调查长期留城意愿的影响。根据受访者是否婚配,将被调查分为已婚和未婚2个群体。实证分析结果分别见模型17和模型18。其中,政府治理水平对已婚家庭的定居意愿影响是显著的,并且为正,而对未婚家庭却是不显著。在我国,已婚人群做任何决定都要考虑家庭因素,家庭是否定居迁移要考虑所迁移地相关政策,这些政策会影响到家庭的生活水平,而政策的制定执行与政府水平相关,从而政府治理水平会显著影响家庭定居意愿。对未婚人群而言,所考虑的因素则相对较少。
政府治理水平对不同工作地所在区域群体被调查者长期迁移意愿的影响。表7中的模型19是工作地在东部地区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政府治理水平系数在1%水平下对该区域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定居意愿影响显著为正;模型20是工作地在非东部地区的回归结果,政府治理水平对此区域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定居意愿影响不显著。从结果可知,政府治理水平显著地影响了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定居意愿,政府治理对欠发达地区的影响效果有限,可能是因为这些区域的政府治理水平处在一个较低水平。
综上所述,政府治理对不同分样本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政府治理水平在调查者为政府事业单位工作者和个体户的系数显著,在其他类型的工作者的系数不显著;政府治理水平系数在调查者为已婚人士时是显著的,而在未婚人群中是不显著的;政府治理水平在工作地为东部地区(经济较发达地区)的系数显著,在工作地为非东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系数不显著。研究结果表明,政府治理水平对农民工长期留成意愿的影响在不同的样本人群中存在差异,究其原因在于流入地因素、个体的个人家庭因素都会影响个体的长期留城意愿,从而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可以目标为导向,针对不同的人群制定相应政策来调节城乡人口结构和规模。
本文利用CHIP 2013问卷调查截面数据研究了省级政府治理水平与农民工长期留城意愿之间的关系。基于Probit模型对所选样本进行回归分析,为了进一步检验实证结果的可行性、合理性,采用了变量替代、增加虚拟变量的稳健性检验以及分样本群体的异质性检验,通过以上方法分析得到以下结论:总体上,省级政府治理综合水平对农民工长期留城意愿有正向影响;分指标看,法治水平和反腐败力度对农民工长期留城意愿的影响具有显著性,而政府绩效和监管质量对长期留城意愿的影响不具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个体特征上,省级政府治理水平对在政府事业单位就业者、自雇个体户以及已婚农民工留城意愿影响更显著。上述结论蕴含的政策启示如下:
第一,提升政府治理综合水平。从多个维度共同作用加强治理,重点是提高政府绩效和加强监管质量,健全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提高政府绩效是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实施有效监管是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提高政府绩效方面,首要任务是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才能从制度上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其次,一方面要解决绩效管理难题,加强对绩效指标设置、考核评价、结果运用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推动绩效管理和业务工作协同发展;另一方面要拓展绩效管理实施范围,使绩效管理与行业管理、干部人事工作密切结合,推进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在加强监管质量方面,一是实施阳光监管,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地方政府都应该将监管事项、依据、内容、规制、标准公之于众,并对有关事业单位信息披露真实性和全面性进行监管;二是推行智能监管,充分发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创新和加强政府监管,整合各种监管信息资源,加快央地之间和地方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第二,关注地方政府治理效率。一是要控制政府规模,保持在职公职人员数量稳定,因为政府规模越大,政府管理成本越高,其效率越低,从而一定程度影响到劳动力的主观选择;二是要提高城市的法治水平,增强法治建设,宣传科普法律知识,针对弱势群体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营造和谐的法律氛围;与此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对公共部门加强监督,减少各类意外事件发生,都有利于增强外来人员对城市政府信任感,从而愿意留下定居。
第三,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农民工决定是否留城的背后原因在于城市永久居留门槛较高带来的阻力和农村承包地带来的引力。因此,一方面要大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提高养老保险的可携带性[20],缩小城市融入屏障,同时要根据农民工的家庭结构和工作性质,制定具体的农村人口落户标准[21],政策不搞“一刀切”;另一方面要为农民工在农村保留承包地,使他们“进”可进城务工,“退”可回乡务农,最大限度地降低城镇化可能带给个人和家庭生计的冲击和风险。此外,农民工进城可能会导致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农村贫困程度加深[22-23],也会加剧迁出地人口老龄化程度,引发养老金支付危机[24],必须张弛有度地把握好政策的实施,不可操之过急。政策重点是加速新型小城镇建设,就地消化、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推动农民生活、工作方式的转变,促进农民意识形态、思维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社会参与的现代化。
注释:
① 具体来说,14个省级单位为东部地区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和福建,中部地区的湖北、湖南、河南、安徽、山西,西部地区的陕西、四川、云南。
② 治理综合水平的测量值范围为-2.5—2.5。
③ 需要说明的是,农民工长期留城意愿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反向作用于政府治理水平,这种反向因果关系带来的内生性问题可能无法消除,但农民工流动对政府治理的促进作用主要与户籍、土地和养老等政策变动相关,而这些制度变迁本身对本文政府治理水平四个方面的影响效应可能并不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