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乾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四川 成都 610110)
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和增长动力也进入了转换的关键时期,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非传统经济形态影响下的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愈来愈多的劳动者开始依靠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品和服务并获得劳动收入。《中国城市数字经济指数蓝皮书(2021)》显示,成都位列数字经济一线城市,在城市总分排名中位列全国第四。这就意味着,一方面成都相较于其他超大或特大城市将更加直面“传统经济形态优化转型”与“数字经济快速崛起”给劳动关系带来的双重挑战;另一方面成都若能在这样一种现实背景下成功锻造出一支具有“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力大军,将会对其他情况相类似的超大或特大城市产生较大的激励与示范作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引导与保障。那么,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以何种法治方式促使成都各类型劳动者在民生底线得以充分保障、传统与新兴就业形态的基本盘得以稳固的基础上尽快成为敬业、乐业、勤业、精业的“工匠”,就成了本文所致力于研究解决的问题。
众所周知,“工匠”并非“工人”或者“劳动者”的简单代称,而是特指具备特殊劳动品质的劳动者。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特殊品质经提炼被称为“工匠精神”。我国自古以来就重视对“工匠精神”的树立和弘扬。无论是《庄子》中的“庖丁解牛,技进乎道”,还是朱熹在《论语》注中的“治之已精,而益求其精也”,又或者是《尚书》中的“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均是对古代中国工匠精神的经典总结。工业革命至今,随着生产方式从手工劳动进步到机械化再到信息化、数字化,人们对“工匠”的理解也愈加深刻。如果说传统工业时代的“工匠”更多是指独具匠心、技术精湛的劳动者,那么数字经济条件下的“工匠”除了具有“敬业”“乐业”“勤业”“精业”等传统工匠的共性之外,更多是指突破劳资界限、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更具灵活性与碎片化以及在各自职业领域内对质量精益求精、对技艺不断改进的劳动者。
囿于客观原因,当今能被称得上为“工匠”的劳动者可谓“物以稀为贵”,各级政府纷纷投入大量资源打造各类各具特色的工匠,期望他们能够成为为劳动者起到示范作用的“标兵”。在这一过程中,理论与实务界需要重视劳动力构成的特点以及经济形态对劳动关系的影响,以防工匠培育工作脱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而最终沦为空中楼阁。进言之,数字经济条件下的工匠培育,需要对这一经济形态下的劳动者特点有全面而客观的认识:其一,数字经济下的劳动者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碎片化。数字经济下的“新就业形态”其实是一种对劳动力资源的新型分配方式,这种方式与传统就业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更具灵活性、工作更具自主性、劳务更具独立性、收获更具经营性等特征”[1]。在这种全新的工作方式下,传统产业从业人员与其工作岗位的紧密联系被打破,以智力型或技术型产出或服务为主业的用工方或自雇者,不再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在固定的场所提供劳务。这就意味着,报酬或对价的获取、劳动时间及地点的安排亦将会愈来愈呈现灵活性和碎片化特征。其二,数字经济下的劳动者主要集中在服务业且职业分类愈加精细化。按照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的观点,人类社会可以划分为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等三个阶段。从第三个阶段开始,就业规模最大的产业就已经非服务业莫属。在服务业领域,大规模生产与较长产业链相伴而生的大规模合作已不存在,就业者个人的知识技能、工作时间和身体素质成为商业交换的主要内容,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个人即为独立的服务提供商。在此基础上,服务业的大部分产品是由就业者直接提供给所在区域的消费者,而不再如传统工业产品一样经过集中化生产并以贸易的方式流动至其他地区。这就使得服务业将主要依靠就业者个人而非用工主体,而其高效专业的特点又进一步吸引到更多的新就业形态。时至今日,在数字经济条件下,服务业的发展又获得了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支持,供需双方的信息可以顺畅地交流互通,甚至独立的个体之间即可直接交易,这就为服务行业就业者提供了扩大服务半径的可能,从而产生了职业形态各异的工作机会,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电子商务、快递业等新兴职业吸引了愈来愈多的灵活就业者加入其中,并反过来促使职业分类进一步的精细化。其三,数字经济下的劳资界限日益模糊。在诸多的新兴职业领域,雇主的概念已非常模糊,甚至没有雇主的存在而直接由商品提供者与接受者直接交易。特别是在数字经济条件下,除了与平台公司签有劳动合同的传统劳动者之外,更多的就业者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工作以及何时工作,其收入也并非平台公司的支付而是与之进行分成。尽管平台公司仍旧可以对就业者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如设定分成或返现比例、设定合作门槛及考核标准等等,但此种模式与资方完整地拥有控制劳动者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组织管理的传统工厂制模式截然不同,这就决定了已不能再简单地用“劳方与资方”来界定二者关系,劳资界限也就因此而模糊。
综上,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培育工匠,则不能不考虑以上作为工匠培育基础的劳动者因新经济形态影响而产生的新特点,否则,工匠的培育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成都作为以数字经济“逆袭”一线城市的超大城市,若要在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下成功培育各类工匠,则更有必要重视数字经济影响下劳动力资源的上述新特点,在此基础上,不断探索数字经济条件下工匠培育的合适路径,并向法治寻求有效的引导和坚实的保障。
数字经济催生了新就业形态,而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是新就业形态健康有序发展的保障,这意味着若要低风险、可预测地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培育工匠,也必然需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提供坚实支撑。由于“劳动法客观上具有促进企业持续发展、有利于供求平衡、保障公平竞争与社会和谐,从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作用”[2],因此,工匠的培育势必涉及法治范畴中劳动立法的保障与规制问题。换言之,劳动法律法规及各地的劳动政策必须能够有效回应数字经济条件下工匠培育的实际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之所以能够实现数十年的高速增长,人口、改革与全球化这三个方面的“红利”功不可没。然而,其中的“人口红利”自2010年起开始进入持续衰减阶段,我国劳动力大规模地“供过于求”已成为历史。这对成都等超大城市产生的直接影响是:其目前的中高速增长态势已无法仅依靠劳动力与资本的大量投入来维持,而必须把目光投向数字经济等新的经济增长模式。对此,新就业形态正好与之契合。详言之,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在客观上将不断推动产业结构实现转型升级,技术水平和附加值较高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将逐渐取代技术水平和附加值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在这一过程中,培育大量高素质劳动力将成为重中之重的任务,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产业结构能否更为顺利地转型升级。毕竟,相对于有形的物质资本,高质量的劳动力资源可能更为各地所急需。反言之,如果不能使高质量劳动力的供给速度满足产业结构调整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实际需求,那么整体就业形势将会受到严重影响,产业的发展也将面临劳动力供给不足的制约,数字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亦将因劳动力资源的短缺而变得日益艰难。此时,政策制定者就需要建立兼具强制性和指引性的制度(如规定必须经过正规的职业培训方可持证上岗),使劳动者个体的竞争力和群体的综合素质大幅提升,并使劳动力中高端需求与中低端供给间的矛盾得以缓解,从而在人口红利逐渐减弱的大环境下,使大规模培育工匠所必需的劳动力资源基础能够愈加坚实。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一个显著区别,就在于劳动力资源能否自由流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手段主导着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劳动群体被人为分割,结构性与制度性的不平等体现在劳动者的就业、收入、福利待遇等各个方面。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的流动与市场自由度和市场机制的发展程度成正比关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简言之,劳动力资源流动与市场经济自由化之间完全可以实现良性互动。这一观点来自于传统经济学的假设,即市场是统一且完全竞争的,各类从业者可以在劳动力市场自由出入。但现实情况是,数字经济条件下的各类从业者并不能完全与传统经济学的前述假设相吻合,劳动力市场的出入自由度还会受到身份、地区、城乡分割等其他非竞争性因素的制约。进言之,数字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的自由流动其实涵盖了平台企业和劳动者两方主体,即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平台企业基于用工自由而推动的劳动者自由流动。这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辩证关系:无前者,则后者无法实现;而后者的缺失亦会降低新就业机会,从而阻碍前者的实现。在这一情况下,工匠的培育要求劳动政策进一步优化本地新就业形态领域内劳动力资源配置,促使劳动力真正自由流动于城乡、行业、平台企业之间;同时,重视劳资自主协商的作用,引导平台企业与劳动者自主协商劳动关系,不断提升新就业形态领域内的劳资自治程度[3]。如此,数字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资源才能实现合理配置,大规模培育新就业形态各类工匠也才能获得基础性保障。
从我国网约车行业的生长经历来看,税收、人力资源、融资、制度性交易等各类成本亦是数字经济条件下各平台企业考虑的重点。通过长期的实践,可以发现降低网约车公司等平台企业成本的渠道是多种多样的,如其税费负担可以通过营改增的加速推进而降低;其人力资源成本可通过合理确定劳动报酬水平与社保费用缴费比例得到控制;制度性交易成本可以通过推进简政放权改革而不断降低;等等。具体到工匠培育所重点关注的“人力资源成本如何降低”这一问题,相关劳动政策应首先明确降低成本的重点应放在工资成本以外的其他人力资源成本上。在此基础上,以“科学确定、合理规范”为原则进一步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最低报酬请求权提供明确保障,推动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并在立法权限内推动社会保险方面的费率实现阶段性下调。总之,相关劳动政策应当通过降低平台企业的劳动力资源成本,为其解决经济难题,不断激发其参与工匠培育的积极性。
据成都市总工会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成都新就业形态从业人数已达80余万人。如此庞大的一支队伍,意味着数字经济等非传统经济形态要成功跨越规范发展的深水区,就离不开民生保障做后盾。数字经济等非传统经济形态能够得以健康持续发展,基本的民生保障是前提要素,而劳动者是否有足够意愿和精力投入到工匠培育之中,也需要有民生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有良好的社会政策托底。基于此,数字经济条件下工匠的培育需要本地劳动政策起到两方面的作用:其一,鉴于任何形态的企业组织都会面临裁减冗余劳动力的问题,故劳动政策应当在此方面赋予平台企业以更大的自主权;其二,鉴于收入水平对工匠培育有着最直接的影响,故劳动政策应在保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生存能力的基础上,更加注重通过制度手段帮助这部分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地方劳动政策一方面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实际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关安置政策,以使其生活质量得到必要保障;另一方面还应通过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现有平台渠道,积极协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搭建新业态岗位技能培训平台,不断提升数字经济条件下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质量。
“工匠”的培育,不单是专业技能的提升和勤勉品质的塑造,同时也强调对劳动者所处工作与生活环境特别是劳动关系环境的优化,而两者都有赖于作为工匠培育基础的劳动者权益保障程度。与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现状却不尽如人意,特别是在劳动基准权和社会保障权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
具体而言,一是就业权亟待保障。数字经济条件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高度的灵活性与分散性,意味着此种就业方式具有高度的不稳定性,如工作岗位的难以预测和报酬的不确定。随着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新就业形态的不稳定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并将产生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职业类型可供选择的范围更广,工作自由度也更高;另一方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失去工作机会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后者,业已形成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权的较大冲击。二是议价权亟待保障。新就业形态最直观的好处,在于促使社会总成本降低。作为在线经济模式,数字经济减少甚至省去了商品的中间交易环节,这就使得中间交易成本降到最低,而使资本的力量发挥到最大。这也就意味着,平台企业既控制了劳动力市场,又控制了产品市场。而相应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将无法直接或翔实地了解产品市场的信息,只能被动接受平台公司的交易价格而不可能做出其他选择,议价权的实现更多只是空中楼阁。三是职业健康权亟待保障。新就业形态下,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等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地点和强度在很大程度上可自行掌握。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为了尽可能多地完成订单任务而大多会将安全、健康或者家庭和睦、人际交流放至次要位置,而自觉或不自觉地进入加班常态。长此以往,抑郁、焦躁、腰椎劳损等心理或生理疾病会愈加严重。在当前社保制度尚不完善、灵活用工市场尚不规范的现实背景下,职业健康权的缺失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还有可能继续加大。四是职业教育培训权亟待保障。当前,大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不具备传统劳动关系,所以无法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对此,现有工会受会员资格和组织体制所限,亦无法很好地为其主张相关权利,这就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权实现较困难。
以上四点为劳动基准权益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除此之外,数字经济条件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保权益也亟待提升保障力度。具体而言,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职业选择更加灵活多样,甚至产生为数众多不受传统劳动关系约束的“斜杠青年”。这部分劳动者在实现社保权益方面面临着障碍。从平台企业的角度看,用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但由于这部分劳动者自身知识水平和信息获取能力的欠缺,使其在劳动合同订立、报酬给付和工伤保险方面缺乏足够的话语权,不得不与强势的平台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以被动地“帮助”企业规避劳动关系及相关成本。如此一来,这部分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将无从保障。再从司法实践角度看,数字经济下平台企业与其就业者之间的关系至今尚无定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被保险人身份尚有争议,而一旦进入到司法程序,则这部分劳动者不得不承担劳动关系存在与否、职业伤害是否达到工伤保险认定标准等方面的举证责任,有可能历经仲裁、一审甚至二审程序。这对本身经济条件总体上处于相对较弱地位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来说,是一种难以承受的经济成本。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但在客观上进一步加剧了数字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供需结构的矛盾,对一地区经济结构的优化转型特别是数字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也将不同程度地挫伤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追求卓越品质、精益求精的积极性,从而对数字经济条件下工匠的培育带来挑战。但令人欣慰的是,不少地方已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开始了相关的探索。例如,针对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识别与处理,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委网信办、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修订出台了《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对平台企业与网约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与权利义务等方面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由于得到劳动法意义上法律关系的认可是获得劳动权益的前提,而劳动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又是劳动者追求成为工匠的基础,故前述成都《细则》中关于网约车司机和平台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定,将为在网约车司机这一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中培育工匠奠定相应的法治基础。
在成都这样一座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庞大但各类劳动关系纷繁复杂的超大城市培育“工匠”,注定是一项系统而艰巨的工程。但为了推动成都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助力成都并勇攀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高峰,这项工程必须保质保量完成。为此,应当结合数字经济下新就业形态对工匠培育的法治要求,针对当前面临的各种风险挑战,努力探索出一条立足成都本地实情并契合数字经济特点的工匠培育之道。
如前所述,相较于传统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在工作时间、场所以及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等方面呈现出明显的碎片化、虚拟化和松散化特征。这会为经济发展打造新的动力源,也会产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如何有效保护的问题。这在客观上必然引起对现行劳动政策的反思与修正,并直接影响着工匠的培育动力。进言之,若探求培育工匠的法治路径,就必须研究怎样在成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对以多元化自我就业为代表的非标准就业形态进行有效规制。例如,对网约车司机是否有必要给予法治意义上的劳动政策保护?如有必要,则应给予何种具体的保护等问题[4]。从法理基础来看,展开劳动法的理念与制度的理论根源乃是“劳动从属性”概念,这一点与民法的传统理念有着明显区别。然而,数字经济等非传统经济形态的横空出世,使得形态多样的非典型劳动关系大量涌现,对此已不能用传统的“本质论”来界定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的范围,而应当采取“目的论”这一方法论。也即,应当从劳动法的立法本来目的,来决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否应当纳入以及怎样纳入劳动法的保护之下[5]。对此,部分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立法已进行了一些探索。例如,欧洲部分国家的劳动立法确立了介于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的“经济从属工作”规定,以此为基础,赋予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集体谈判、反就业歧视、最低工资、职业健康与劳动安全等多方面的权利。其中,德国法律还进一步规定,如果承揽人不独立自主经营而承揽工作的报酬已成为其主要收入来源时,那么他与传统劳动者的社会经济地位将是一样的,并将因此享受以往传统劳动者才能享有的法律保护。借鉴前述经验做法,将新就业形态下的用工关系作为劳动关系来对待,对我国规范新就业形态乃至化解新型劳资矛盾都有着重要意义。具体到成都本地,在上位法尚未对此进行修正完善的前提下,可尝试通过多部门联合制定和完善劳动政策的方式进行探索:一方面不将劳动从属性特征不明显的新就业形态纳入到传统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尝试为此类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集体协商、劳动基准等方面的保护,逐步探索保护从业者的新机制。以此来解决数字经济条件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追求成为工匠的后顾之忧问题。
基于“倾斜保护”的理念,我国劳动立法对劳动者实行的是一体保护,即不太注重劳动者个体对用人单位的重要程度及其个人保护需求,而是将劳动者整体视为弱势群体予以统一保护。这样一种立法理念在数字经济条件下需有所修正。这是因为数字经济条件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不再是“整体弱势”,而是通常呈现出强弱分明的层次感,如再对其进行“一体保护”,则难免出现对弱者保护不力而对强者又保护有余的尴尬局面。因此,基于数字经济特别是新就业形态的特点,为了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权益保护上的实质公平,也为了平衡劳动者与相关平台企业之间的利益,有必要对这些劳动者实行分层保护,从而为各方共同致力于成都工匠的培育打下具有较高自由度和灵活性的制度基础。进言之,成都可通过制定劳动政策率先探索如何根据数字经济条件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身份的不同,将其区分为强势劳动者、普通劳动者和弱势劳动者,进而分别提供“弱保护”“一般保护”“强保护”等程度不同的法律保护。就具体规定而言,可将普通劳动者作为基本适用对象,并以此类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作为一般标准,在此基础上,对强势劳动者的“弱保护”事项和弱势劳动者的“强保护”事项予以特别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平台企业的管理层人员虽为广义上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但由于其在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一般劳动者有着明显区别,故对其应设计弱于一般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制度(如对平台企业高管的劳动关系解除权以更严格的限制);相反,对于诸如网约车司机之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当提供“强保护”,如可通过颁行相关的劳动政策遏制因区域、户籍问题产生的就业歧视,并具体规定消除此类就业歧视所产生的侵害后果。诸如此类先行先试的探索,将有助于对数字经济条件下各类劳动者按照不同层次归类保护,从而激发成都本地的平台企业培育工匠、各类劳动者追求成为工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稳定良好的就业,是培育工匠的基础和前提。从成都目前的经济发展总体状况来看,数字经济的发展既会在短时间内带来大量就业机会,又会因其规范化与高科技化水平的不断提升而对就业质量带来严峻挑战。这些都会使得成都的工匠培育之路充满不确定性。面对这一态势,政府制定和实施就业促进政策的重心之一,仍应是解决数字经济条件下一般劳动者就业质量低的难题。而若要使这部分劳动者尽可能地实现再就业或者缩短失业时间,那么政府的就业促进政策及相关服务措施就必须要提前部署到位,特别是要保障并支持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以吸引、容纳大量劳动力。在此基础上,为了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质量,使“工匠精神”成为这部分就业群体的追求目标,政府需要做到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以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平台企业的供需匹配效率为目的,加快完善数字经济领域内的劳动力市场,更高效地利用劳动力资源;另一方面,充分运用好成都本级的地方立法权,推动就业服务方面的法规、政策不断完善,特别是要将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作为建章立制的重点,以提升劳动力资源流动自由度和劳动力市场配置效率为目标,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收集研发劳动力市场信息、提供就业咨询或职业介绍、帮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顺利迈过就业门槛并实现较高质量就业等方面的职责。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在公共就业服务方面的立法还较为薄弱,突出表现为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的体系设置、内容责任和追责机制均有待进一步完善。对此,成都本级立法机关可自行或借助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强调改革创新之契机,一方面,大胆探索政府在公共就业服务方面的职责及可行性,尤其是要明确政府职责的体系、内容、实施方式及责任后果等,以增强法律的可诉性;另一方面,要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发挥重要作用,推动政府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民间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之间的合作互补,以发挥各方在包括新就业形态领域在内的各领域的促进就业作用。
具备勤勉忠诚的敬业态度和高超的专业技能,是“工匠”最明显的特征。这就涉及到如何有效开展数字经济条件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培训的问题。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劳动者所接受的职业培训在理论上是可以为平台企业带来收益的,但在现实中,由于从业者的高度分散性和流动性,平台企业面临着从业者辞职离职的风险,加之“搭便车”的普遍心理,故在一般情况下,平台企业并不乐意进行一般性的职业培训。针对这一情况,不少国家在劳动立法中将雇主的法定义务范围拓展至职业培训方面,并具体规定了职业培训的条件设定和相关费用如何承担,以促使企业进一步提升开展职业培训的动力。例如,德国在其职业培训立法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应当开展职业培训、签订职业培训合同,具备教师资质和教培质量考核体系。正因为德国政府高度重视职业培训并建有成熟完善的制度,其经济才会长期持续发展,其工业水平才会长期领先于世界。有鉴于此,成都可率先尝试进行一定的政策设计,将职业教育培训对数字经济的红利予以充分释放,通过大力提升数字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的职业素质,尽快解决劳动力资源低端供给的问题,满足数字经济下劳动力资源的高端需求。具体而言,一方面,可在相关劳动政策中明确职业培训工作中政府、教培机构、平台企业、劳动者等各方主体的地位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充分发挥平台企业的作用,通过将职业培训作为平台企业法定义务的规定,引导企业积极与政府及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展开合作,消除其“搭便车”心理,共同承担起数字经济条件下职业培训的职责;另一方面,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合同制度,强制性规定职业培训的合同形式与主要内容,明确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义务,以此方式引导平台企业积极履行关于职业培训的法定义务,并为接受职业培训的劳动者获得相应资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同样道理,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培育工匠的一大利器即为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此,成都可从两个方面进行探索:一方面,针对数字经济的特点,尝试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础民生保障,以发挥社保的“减震器”“安全网”的作用;另一方面,在进一步提升政府的社保责任的同时,更大力度地帮助平台企业降本增效,以此来激发平台企业活力和投入职业培训的积极性,从而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事实证明,“凡是社会保险制度健全的国家,劳动者的诸多后顾之忧都得到了有效解除,劳资关系也必定由相互对立走向妥协和合作,社会因此而步入和谐”[6],工匠的培育也有了充分的保障。这就需要成都的政策制定者在符合上位法的立法本意的前提下实现两个转变,即相关制度安排从选择性向普惠性、覆盖重点群体向一般群体的转变,而政府财政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当前,由劳资双方缴纳的社保费用仍然过高。2019年5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随后,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两个《通知》释放出了集体降低“五险一金”缴费比例的政策信号,为成都本地通过优化社保制度助力成都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宝贵的探索,并在客观上为成都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培育工匠提供了支持。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数字经济等非传统经济形态发展日益规范,“失业”也不可避免地成为正常现象,且将主要产生于量多面广的低端劳动者群体当中。对此,如不及时进行制度层面的应对,则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培育工匠必将面临巨大障碍。众所周知,无论是社保制度改革还是进行相关立法,失业保险制度基于其兜底功能和促进就业功能而始终都是重点关注的内容。目前,我国失业保险普遍存在覆盖范围狭窄、统筹层次低、功能单一、工资替代率低等问题。对此,成都本地的社保政策可在上位法精神的指引下,从两个方面加强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探索:一方面,分阶段分类型地将潜在的数字经济条件下的失业人员纳入到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内;另一方面,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使失业保险制度能够发挥促进就业的功能。可借鉴经合组织国家的经验,为帮助数字经济领域内实现灵活就业或初始创业的失业人员顺利度过生存期或经验积累期,可允许这部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此期限过后,可规定将参加就业培训作为适当延长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以激活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就业功能。如此种种,可为数字经济条件下各类劳动者追求成为工匠解除就业保障上的后顾之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匠的培育既要注重专业技能的提升,又要强调敬业精神的弘扬,而这二者都离不开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维护与促进。对此,法治特别是劳动法治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引导与保障作用。数字经济等非传统经济形态的快速崛起,特别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具有的新特点,对工匠培育及相应的劳动法保障提出了更为迫切的新要求。而由于上位法具有天然的滞后性,故应充分发挥劳动政策灵活机动而又不失权威的优势,在上位法精神之下积极探索契合本地实际的工匠培育路径。在这一过程中,选取既具有本地特色又能产生普遍示范效应的研究样本非常重要。从某种意义上看,成都是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的一个缩影。一方面传统的经济形态对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依然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成都也紧紧抓住数字经济等新兴经济形态迅速崛起的良好时机,并已初步实现了发展上的“弯道超车”。因此,以成都为例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将研究所得拓展至国内其他相似地区,而且也不失为对相似地区进行同类研究的捷径。本文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展开探讨,以期为学界进一步研究并最终找到一条行之有效的工匠培育之道起到抛砖引玉之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