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适用与民意的交锋
——张扣扣案引发的思考

2022-11-26 19:23陈海平王雨琦
关键词:辩护律师社会公众民意

陈海平, 王雨琦

(1.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2.燕山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作为剥夺生命的最严厉刑罚,死刑适用要坚持法律依据、刑事政策依据。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法总则、分则,还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批复,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颁布的带有指导性质的意见等。刑事政策依据主要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少杀、慎杀”等死刑政策。死刑案件的裁判结果,是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结合法律规定、刑事政策综合评判的结果。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各种量刑情节是法官决定生死的重要依据,在某些案件中,法外因素(如民意、被害人上访)可能对案件产生决定性影响。正因为如此,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死刑案件,不得不考虑民意,因为不为民众接受的判决,或者说伤害民众感情的判决,很难被认为是公平公正的。

2018年除夕张扣扣手刃“仇敌”,张扣扣案的一审、二审,到张扣扣被执行死刑,一次次成“热搜”,一次次激起民众对死刑的讨论。刑事司法适用死刑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而正义的实现必然离不开民众的认同,也必然离不开对民意的回应。民众的认同感可为死刑适用提供坚实的舆论基础,民意可为死刑适用消解舆论压力。适用死刑时如何获得民众的认同感,得到民意的支持,一直是个恒久的话题。通过分析张扣扣案死刑适用与民意的碰撞,或可由点及面地探寻其中路径。

一、 死刑适用中的民意分裂

死刑是剥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因为“人命关天”,适用死刑的案件不仅要经过严格的司法审查,还要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死刑的公正具有更大的符号意义,死刑案件往往是社会矛盾的聚集点,社会危害性大,死刑案件的处理过程及结果,社会关注度高。”[1]张扣扣案件引起的“恶”与“非恶”之争中,民意的巨大分裂令人感喟,死刑案件中民意分裂如斯的原因引人深思。自媒体飞速发展的时代,民意表达空间得到了极大拓展,死刑案件往往成为自媒体关注、追逐进而打造“爆文”热点,在流量激励下利用共情传播的煽情网文,往往成为强有力的舆论制造方,对民意产生巨大的引导,形成公共舆情,进而对刑事案件的裁判产生影响。这些“大媒体”的深度参与,致使原本分散的民意容易形成对案件具有影响力的“大舆论”,其二者之间呈现正比关系。[2]

(一) 舆论对死刑的“双标”

张扣扣案从案发到一审宣判死刑,到二审维持原判,再到死刑执行,每一个节点都处于社会热点地位,备受社会关注。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为母复仇”能否成为免于死刑的理由?这场争议之中存在的逻辑悖论是,将张扣扣的行为排除在同态复仇范围之外的同时,又极力主张对张扣扣“不杀不足以慰亡灵”[3]。这场争论逐渐分裂成两个方向:一些人奉他为英雄,认为他忠肝义胆,为母报仇22年不晚,合乎人伦,不应苛责;另一些人则认为张扣扣行径恶劣,手段残忍,罪无可赦,应当伏法。

对比章莹颖案与张扣扣案可以发现,同为故意杀人案的两起刑事案件,社会舆论明显态度不同:为章莹颖案件凶手未判死刑而愤怒,为张扣扣被判死刑而惋惜;对比民航总医院杀医案与张扣扣案,社会舆论亦呈两个极端:为民航杀医案的凶手孙文斌被判死刑拍手称快,为张扣扣被判死刑而感到遗憾。前者均为故意杀人案,似乎相对于杀害章莹颖案的凶手,张扣扣更心怀“大义”;后者均为“为母报仇”案件,似乎张扣扣案的三名被害人更不值得同情。暂且不论这些案件中行凶者的生活际遇和人生挫折,单就行凶行为来说,其残忍程度不相上下,尤其是两起“为母报仇”案,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私力救济。舆论表现出的态度尽显“双标”,未免太过狭隘和不公。

(二) 死刑民意的重大分裂

张扣扣案产生了“法外开恩”与“法当无情”两种民意走向。其实产生这样的分歧并不奇怪,正是中国传统的死刑观念,影响着公众看待死刑案件的态度,造就了公众对“英雄”的认同感以及对“江湖侠义”的向往,社会公众的共情能力被激发,才会出现社会各界对张扣扣案件的舆论分野。

两种截然相反的死刑民意走向,可以归纳为“民怜”与“民愤”。不同案件社会背景的差异,致使社会公众产生浓厚的情绪:怜犯罪者之哀,亦或是愤犯罪者之恶。公众会因为对罪犯身世背景产生广泛的同情、怜悯心理或对受害方的行为产生抵触情绪,从而努力呼吁不应适用死刑;也会因为对罪犯的残虐手段、恶劣行为感到愤怒,强烈要求对其判处死刑。[4]个案的发生或许具有偶然性,而个案反映的问题,却可能是普遍性的,尤其在备受民众关注的影响性刑事个案中。[5]张扣扣案中,公众更多站在“民怜”的角度为其辩驳,张扣扣被同情更多是由于被害人在张母死亡案中的加害人角色,而张为母报仇的行为占“孝”之“大义”,更加激起了公众的广泛同情;相比较而言,孙文斌的杀医行为更容易激起民愤,对医治孙母的医生拔刀相向,更多是医治无效后的发泄私愤,愤怒的社会公众自然会强烈要求判处死刑。

(三) 民意对媒体的依赖

网络已逐步嵌入每个人的生活,媒体成为人们认识世界和获取信息的主要媒介,民众对媒体的依赖程度不断提升,导致民意的传播和汇聚高度依赖于媒体。“在网络社会中,口语媒介、戏剧媒介、印刷媒介、影视媒介与现代互联网传播媒介交叉影响,通过对信息的加工、处理、控制,人为地塑造着大众的死刑观。”[6]媒体收集、剪裁、表达案件背景、案件相关信息的过程,正是对民众死刑观的人为塑造过程。

社会主流媒体对张扣扣案的报道较为客观公正,更乐于将民众的心理向理性化的方向引导,如新华网就此案采访谢望原教授后的报道:张扣扣案本就包含着法律与人情、复仇与犯罪之间强烈的冲突与矛盾。法律是社会公众最不可突破的、必须遵守的一道防线,当人情与法律之间产生冲突时,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范、坚守法律原则。[7]张扣扣辩护人邓学平律师庭审后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张扣扣虽值得被同情,但其行为不该被效仿和鼓励,任何人都应当在法律的规制之下,理性的解决问题,这是张扣扣案最大的警示。[8]主流、大影响力的“大媒体”致力于用个案去引导读者理性思考,避免主观臆断,同时尝试引导读者不要被缺乏事实依据、片面不实的报道所影响。不可避免的,自媒体往往会另辟蹊径,从不同的角度报道案件,发表观点,甚至不排除有些自媒体为博眼球,放任对事实的过度修饰和渲染,诱导公众将体验与共鸣的感性思维融入判断之中,制造舆情,进而影响审判,甚至成为一些网络推手的生财之道,罔顾事实,只为“金主”服务,心心念念的只是“生意经”。

对死刑个案的报道,自媒体常常会为引起关注而突显出强烈的社会矛盾,刻意刺激民众的心理,引导民众的非理性思维,从而获得更多的点击量。部分自媒体公众号则避开事实不谈,仅仅围绕张母被害刻画出一个悲壮的为母报仇的张扣扣,质疑司法不公,认为张扣扣是一个儿子,向不公正的司法宣战。然而根据法院对申诉的复查结论,当年张母被害案的判决并无不公,即张扣扣所谓“事出有因”,不过是自认为的不公。因此,社会公众所接收信息的客观性、真实度极为重要,尤其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社会公众热议的热点案件的报道,媒体作为信息传导的媒介,应更加恪守底线,不能任由主观臆测掩盖客观事实。在推进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我们应当深刻反思如何才能有效避免张扣扣式的悲剧再次重演。这尤其需要社会公众与司法救济合力,共同摒弃私力救济的行为发生。[9]即公民能够及时、充分地得到司法救济,私利救济的行为就会越来越少。[10]

二、 死刑裁判应当充分关注民意

这起令人唏嘘的案件源于23年前张扣扣母亲被伤害致死案,正是因为这一起因案件,社会公众对当年案件审判是否公正存疑,对张扣扣的复仇行为产生同情。民众在面对犯罪者为弱势一方的案件时,更偏向于将犯罪动机归结于社会因素,忽略犯罪者个人因素,从而要求对这类主体轻判。像张扣扣案这样被重点关注的死刑案件,很容易出现社会舆论两边倒的状况,这时的主流民意往往更容易影响死刑适用。

(一) 适用死刑易遭遇汹涌民意

虽然社会公众无法亲身体验张扣扣的人生遭遇,但也许很多人都思考过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张扣扣的命运放在自己身上——是会忠于孝道报仇雪恨,还是笃信法律就此释然?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回答。这恰恰说明了公众对于案件事实的评价并非基于理性思考和法律知识架构,而是基于共感与感性思维的。社会公众通常面对的是片段化的、孤立的案件事实信息,加之公众自身对于正义的道德感和有限的法律常识,很难对案件形成理性的结论。[11]民众对于死刑的感觉是朴素的,长期受到“杀人偿命”等社会固有逻辑的影响,大众会本能地同情弱者,即感性会偏重于理性,这虽会使社会充满人情味,却会使大众在感性世界中忽视其他理性因素。

如同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看待每一个成为社会热点的死刑案件,公众都会产生不一样的态度和评价,这是由于社会公众群体本身来自不同行业,社会经历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对刑法体系的了解程度不同,从而造成民意出现分歧。这样充满矛盾的民意具有双重性、两面性的特点,有时民意代表的价值观、道德感和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与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方向是一致的;有时民意则不符合人类理性,甚至会和人类先进文化相抵触。[12]因此,当民众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安全感和幸福感随着社会进步逐渐提升时,他们对于死刑的看法也会随之改变,更容易将“杀人偿命”的固有感情因素逐渐剔除。

民众的死刑观念受朴素的正义观以及传统文化的重要影响,“重刑主义”思想和“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观念早已根深蒂固,一时之间难以转变,死刑适用必然会面临巨大的民意压力,或群情激愤人人喊杀,或普遍同情要求轻处。近年来,虽然我国的犯罪结构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但是暴力犯罪发生率仍在处于较高状态,各种恶性犯罪依然层出不穷①,民众对暴力性犯罪的死刑仍持高度肯定态度。据梁根林教授课题组依托中国家庭追踪调查项目获得的数据②,31665位受访者中,对死刑的支持率高达88.39%,持“杀人偿命”死刑报应观点的受访者占83.7%,持“杀一儆百”死刑威慑观点的受访者为65.1%。梁根林教授的研究结论是:“在死刑观念层面,民众偏好支持死刑。”“中国民众的死刑观念偏好是:极度认同报应观念,同时高度认同威慑观念。”在社会发展过快、思想无法与时代同步的背景下,“生活于更为繁华地区的民众,孤独与安全的需求相互混合、与日俱增,更容易激发出人类与生俱来的报应本能。”[13]

(二) 死刑适用应审慎对待民意

社会舆论的差异对于审判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如果社会公众被悲惨遭遇蒙蔽了双眼,开始呈现出一边倒趋势,尤其是在自媒体发达、信息流通速度快的时代,对审判会产生影响,容易对死刑适用产生压力。社会民意如水,死刑适用如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一些备受议论的死刑案件尽管已经结案,但公众往往对结果不甚满意,尤其是被害方的不满更多,这是由于公众对案件事实以及法律规范的不了解。[14]司法活动立足于社会生活,对法律的解读和适用都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当社会公众面对恶性案件、死刑案件时,具有一种不可被忽视或者压制的正义感,这样的情绪如果能够积极引导,可以同司法活动一起发挥更大的效用。[15]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快速推进,公众的法治意识必然日渐提高,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期望也会越来越高。[16]司法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死刑适用更加事关生命和自由,因此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更应慎之又慎。

当司法受到社会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本就敏感的死刑案件一旦出现,会更容易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17]在限制死刑适用、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潮流和趋势的背景下,死刑适用显然不能完全迎合公众舆论,或者静待公众舆论自我变革,而需要尊重和理解社会公众,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进行正确且适当地引导。[18]多元化复杂化的社会背景下,在社会稳定、普遍正义和个案正义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点不失为一种社会发展路径。[19]死刑案件中的民意体现着社会公众的司法感受,因而在死刑案件的司法审判中,如果能够在法律规范之中合理考虑公众舆论,或许能够有效地提高死刑判决的社会接受度。[20]因此,死刑适用,需要充分尊重民意、认真对待民意、适当吸纳民意。只有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经历民意与司法的不断碰撞,严控死刑的政策才能被民意慢慢接受并支持,死刑民意也会逐渐走向理性。同时,也要必须注意到“民意对于死刑正当性证成方面并没有决定意义, 看起来对民意的尊重是一种民主的表现, 然而尊重民意表达与民意的可接受性不能简单等同”。[21]

(三) 死刑适用应有效回应民意

如水之民意,堵不如疏。张扣扣案发的当下,法治进程不断提速,绝非《水浒传》里王道废弛、奸佞当道的北宋王朝,不存在“逼上梁山”“替天行道”的快意恩仇,也不需要“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私力报复。如果放任这种现象,放任冲动、非理性的民意影响死刑适用,社会将走向脱法运行,原本由制度规范的杀人行为与死刑之间的因果关系将不再成立,死刑制度建立的基础也将会从法律制度转变为公众民意,原本平稳的社会将会变成报复与被报复的恩仇江湖。

在某些个案中,社会公众可能会因为对社会问题的态度而反对死刑适用;但在另一些案件中,公众则更希望适用死刑,以起到实现正义感或者宣泄情绪的作用。[22]死刑案件中的民意如果无法得到有效沟通,或许会对司法的独立性产生进一步影响。[23]如若私力救济被容许,无疑是在挑战公共秩序,因此不应放任被害人谅解或者仇恨情绪过分干扰此类案件的处理。[24]但若丝毫不顾及民意,死刑案件被公之于众后,不仅加害者与受害者双方会受到非议,其背后的两个家庭也会受到舆论的侵扰,这就会造成二次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本无需受到社会舆论的议论与评价,但如果死刑适用中倾向或者吸纳了一方的民意观点和态度,做出的判决也许会使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再次遭受舆论的冲击。此时便需要在死刑适用与民意之间建立联系,适用死刑时与民意进行沟通。因此,从发展的角度看,对民意仅仅给予吸收和回应是不够的。[25]还需要基于引导民意正确认识死刑的目的,积极地同民意进行沟通,推进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对话,确保民众的诉求能够完整体现,沟通的桥梁或许可以逐渐淡化民意与死刑适用之间的隔阂。

三、 死刑辩护与民意的良性互动

张扣扣案不仅案件前因后果充满争议,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也引起了轩然大波。这份名为《一叶一沙一世界》的辩护词,有说它精彩绝伦,剖析人性,堪称教科书式辩护词;也有说这份辩护词避开案件要点,哗众取宠,顾左右而言他。苏力认为张扣扣案辩护词对案件基本事实避重就轻,过多使用名言、典故等代替说理、论证,通篇文字均为华而不实的堆砌和“中二”的情感表达,不仅蛊惑对案件事实不明晰的公众,还故意避开法律规范不谈,随意拼接一些法理。[26]对于苏力教授的批评,有人直言:“中国所有法学院的教授,几乎都有资格骂张扣扣案的辩护词的‘中二腔’,但是朱苏力唯独没有资格。”[27]酿成当年 “煽情辩护词事件互怼”网络公共事件,自媒体“制造”出了多篇“10万+”爆文。

(一) 死刑辩护不宜过度诉诸民意

以张扣扣案一审辩护词为例,其首先借用了弗洛伊德的一段话讲述了这个“血亲复仇”的故事,表明张扣扣可能因为童年创伤而造成严重的心理疾病,并高度怀疑张扣扣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其次,表示张扣扣一家一直以来认为23年前的判罚过轻,张扣扣的仇恨情绪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疏解,并引用鲁迅的名言来解释张扣扣的行径是一种沉默已久之后的爆发,是社会没有帮扶关爱、心理疏导,导致复仇的种子生根发芽破土而出。再次,列举了中外著名的文学作品和理论: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以及中国的《赵氏孤儿》等等经典的复仇题材作品,和《礼记》《宋刑统》《明律》中对于复仇案例大多从轻发落,甚至摆出《宋史》中记载的一则“甄婆儿复仇案”作对比,以期能够做到情法两尽。最后,辩护律师认为国家法应该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并用黎巴嫩诗人纪伯伦的《罪与罚》作结。

不可否认,张扣扣的辩护律师是用心写作了这一篇慷慨激昂的辩护词,但这一篇重感情轻事实,偏重道德思考而避开自首、悔罪等有效辩护因素的辩护词,过于纠结案件的影响因素而忽视案件的重点问题,明显偏颇的态度容易引起庭审法官的反感,从而造成未对裁判结论形成任何有效影响的结果。辩护律师只有将我国刑法的定罪原则作为定案应遵循的准则,才能使法官甚至于公众确信辩护律师的辩护是基于事实的。[28]死刑辩护律师需要通过追查案件、刨根问底,深究事实真相,并需要用最真实的语言向法庭和法官陈述最为真实的案件,表达当事人的恳切诉求。但如果辩护词千篇一律,公式化、模板化,则容易显得冗长又生硬;如果语言过于华丽,辞藻堆砌严重,则会造成案件重点被忽略,辩护出现漏洞。那么在死刑案件中,什么样的辩护词才是我们所需要的辩护词?

在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不求富有才华,但至少要在庭审过程中产生一定的积极效果。我们所需要的辩护词是帮助辩护律师达到有效辩护目的,有效影响判决结果的辩护词。同时,也要注重事实,注重证据,不能过于功利,用过于煽情的手段进行辩护,却不考虑长远的社会影响。辞藻华丽的辩护词并非不可以,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词所影响的是最终判决,在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的影响下,不可避免地对辩护词进行修饰与渲染,以期法官与庭审人员感同身受。但是法庭是严肃的,合理的煽动情感和渲染气氛可以达到预期效果,一旦煽情的篇幅和渲染的程度超出合理范围,将会使整篇辩护词失去效用。若文采飞扬的辩护词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则会造成辩护没有对案件审判结果形成有效影响。辩护词实际上是一种语言的运用过程,辩护律师不仅要基于法律与事实,还需要注重语言的规范使用,注重“法言法语”及正确的修辞手法,才能够达到预期的辩护效果。[29]

(二) 死刑辩护还需回归案件本身

死刑辩护律师是在为生命作辩护,需要辩护律师尽心尽力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时刻牢记自身的职责所在,不能为了迎合社会公众的情绪而有违客观表达的底线。[30]尤其面对死刑案件的辩护,应当关注三个重点: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辩护行为是否帮助被告人改善了诉讼地位;是否对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是否为被告人提供了足够的保护和救济。[31]辩护律师既不能脱离事实进行盲目辩护,也不能罔顾事实夸大甚至过度消费民意进行煽情辩护,更不能作敷衍了事无所作为的形式辩护。

观察一些指定辩护人的辩护词可见,常使用一些近乎公式化的辩护意见,如“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被害人有过错”等等,缺少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分析和意见。[32]事实上,有些委托辩护人也有类似行为,如笼统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并不说明何种事实不清,何种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甚至遇到被告人家庭条件不好时,多加一句“由于家庭困难经济拮据走上犯罪道路”,试图以此博得同情。这样的辩护意见既不会对裁判产生实质性影响,还会对辩护人群体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于在一些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又给不出具体的辩护意见,此种情况下一旦无罪辩护未被认可,“由于之前没有或很少作量刑辩护,法官可能会直接判处被告人死刑”。[33]

在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以案件情节为重点提出辩护意见时,需要从被告人的个人性格、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等方面寻找对辩护有利的依据,还需要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手段方法、悔罪态度、共犯关系、被害方态度等角度筛选对辩护有利的事实。[34]也就是说,作为死刑案件的辩护律师,需要通过对案件事实、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进行详尽调查,并全面考虑如何将这些因素运用到辩护中。

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承担的压力不仅来自于法庭,还有来自于自身心理和舆论的压力,遇到曝光度高的恶性案件,辩护律师想要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就会与自己的心理和舆论的态度产生激烈的冲突。“如果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论不足以力挽狂澜、伸张正义,那么辩护制度对被告人而言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35]因此,辩护律师需要与控方进行深入对抗,并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法律、事实、情理多角度的努力,进而对法官心证产生积极影响,从而获得利于被告人的裁判。亦即,辩护律师在死刑案件辩护中,应当努力追求维护被告人正当权益、挽救被告人生命的目的。

死刑案件的辩护律师的所有努力,就是在庭审中展现其智慧、胆识、专业知识、情理法认知,将“法言法语”与人情世故相结合,灵活地将立法付诸于实践,努力提高辩护的说服力,赢得法庭的认可和尊重,从而达到死里求生的目的。“辩护效果的优劣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刑事诉讼的结果和被追诉人的命运。”[36]辩护律师需要严谨地调查事实,依据客观、合法、惯例的证据材料支撑自己的主张,聚焦定罪量刑的焦点问题展开庭审攻防,追求有效果的辩护,为被告人最大限度地争取有利结果。此外,辩护人在庭审中,还“应注意研究审判人员的心理,力争从情绪上、感情上感染他们,充分吸引审判人员的注意力,使之认识到本案的重要性,以赢得他们的支持”。[37]

(三) 民意要对死刑辩护保持宽容

网络时代,死刑案件容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可能成为网民热议的公共话题,汹涌“民意”很容易对死刑裁判产生影响,典型如“李昌奎杀人案”的死刑再审改判。“民意”狂欢甚至会“挟持”最高司法机关,如“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最高法院出面将此类交通肇事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此后诸多类案被判死刑。这种看似合理的向民意妥协,虽然可能实现个案正义,但放在整个法治进程来看,对法律确定性、司法权威的消损却是难以弥补的。

在法院随时扛不住“民意”压力存在妥协可能的情况下,死刑案件辩护有其特殊的难度,死刑辩护人在法律和舆论的夹缝中为被告人艰难求生,尤其在人人喊杀的案件中,辩护人如果对“人民群众的感受”处理不当,可能招致公众“为恶魔辩护”的指责,造成欲辩无门的尴尬。辩护人站在被害方对立面,通过阅卷、会见,深入研究案件后提出辩护主张和理由,即便是对抗“民意”的无罪意见,或者看似“离谱”的辩护理由,都应视为辩护人尽职尽责、理性负责的表现,应当成为法治时代的常态,理应赢得办案机关的认真对待,获得社会的理解和宽容。

辩护律师通过独立辩护正面“硬杠”汹涌民意,能够避免网络发酵导致的民意暴走,提高办案机关对民意的抗压力,一定程度上还能够引导死刑民意走向理性和宽容,强化严控死刑适用、最终废除死刑的民意基础。以日本刑事辩护为例,在“光市母女杀害案件”中,一审、二审的无期惩役裁判,在被害方努力、民意支持下最终被最高法院撤销,重审中21名律师组成的“世纪律师团”堪称“梦之队”,虽然未能力挽狂澜,终被改判死刑,但其辩护努力在日本司法史上留了浓墨重彩的一笔。需要说明的是,该案也引发了支持死刑的民意众怒与高调反死刑的辩护方间的冲突,律师桥下彻更是利用民意制造了轰轰烈烈的“光市母子杀害事件辩护团惩戒请求事件”,日本律师协会顶住压力未予惩戒,而桥下彻也凭此聚集了巨大人气顺利进入政界,历任大阪府知事、大阪市市长,一直活跃于日本政坛。该案死刑确定十多年来,日本社会也在不断反思和调整,后来在“鹿儿岛高龄夫妇杀害案”(检察官求刑死刑,终判无罪)、“留日女生江歌案”(200多万人签名求判死刑,终判无期惩役)等案件中,辩护人正面交锋死刑“民意”都获得了胜利,也能明显感受到日本社会对待死刑辩护的态度不断转向宽容,民意对死刑的支持率也呈现下降趋势。

法律向来是存在于社会的,繁荣稳定的社会立基于法律有威信、人人都信法。当法治意识融入人心,积极守法成为常态,社会就会稳定;当法律有威信、司法有公正,就会消弭“血亲复仇”的悲壮。在我国死刑控制的历史进程中,必然要面对死刑的强大民意支撑问题,通过严格、公正的程序控制死刑适用,就能正确引导民意,赢得民意支持,中国死刑控制的路就会越走越宽。

注释:

① 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披露的“严重暴力犯罪”起诉人数为例,2015年73792人,2016年65076人,2013-2017五年间40.8万人,年均8.1万人,2018年59717人,2019年60654人,2020年5.7万人。

② 为了客观、全面地了解中国民众的死刑态度与死刑观念,梁根林教授课题组与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合作,依托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项目,实施了2014 CFPS法学专题搭载项目,是目前为止有关死刑民意问题的样本数量最大的研究。详见梁根林、陈尔彦:《中国死刑民意:测量、解构与沟通》,《中外法学》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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