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东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满学研究所,北京 100101)
朝鲜王朝前期,由于官方的积极招抚,一些原本住居在朝鲜北部边境的女真部落,甚至是来自于朝鲜边境外的个别女真人物,逐渐放弃了自身的一些女真人的民族特征,被归化成“朝鲜人”或是“准朝鲜人”,朝鲜文献称这部分女真人为“向化人”。至于文献中频繁提及的“藩胡”,因其分布于咸吉道“六镇”城外,故而朝鲜文献又称其为“城底野人”。依笔者看来,“藩胡”中的大多数也可以被归类为宽泛意义上的“向化人”。
这些所谓的“向化人”,在身份上已经根本不同于其他“未向化”的女真人。他们定居于朝鲜境内,享受着朝鲜王朝给予他们的安抚及优待政策,其酋长担任朝鲜官职,属民要向朝鲜王朝承担赋役,服从朝鲜法律的约束,并且与朝鲜人相互通婚。在朝鲜君臣眼中,向化人已与本国人无甚差异,故而被视若编氓。也恰是基于此种情形,朝鲜依照本国法律或专门针对向化人而制定的法规,来对其加以有效管治。关于朝鲜对向化女真人的招抚及管治,既往的研究成果很少涉及,(1)国内外学术界目前均缺乏关于女真向化人的系统研究,仅对女真侍卫、个别向化人物及其家族有所关注,如日本学者河内良弘先生认为女真人担当侍卫是朝鲜王朝的一项独特政策,亦是一种羁縻和归化的手段,参见氏著《明代女真史の研究》,京都:同朋社,1992年,第171-208页;韩国学者韩成洙曾对女真族向化人童清礼的政治活动有专文探讨,参见氏著《朝鲜燕山君时代童清礼之建州三卫派遣》,《满洲研究》(第14辑),2012年;中国学者文钟哲则详细考实了朝鲜建国初期李之兰家族的传奇经历,参见氏著《从女真千户到朝鲜王朝的开国功臣——青海李氏家族始祖李之兰评介》,《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因而这也为本研究的开展留下了足够大的空间。
朝鲜王朝建立初期,女真诸部正处于一盘散沙的状态,各部互不统属。(2)陈子龙编:《明经世文编》,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4977-4978页。朝鲜通过多种手段对女真人进行了长时期的招抚,(3)参见王桂东:《朝鲜王朝前期对女真人的招抚》,《满学论丛》(第10辑),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2021年。其成效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成功地将一部分女真人转变成为向化人。而朝鲜归化女真人的途径,大致可以归纳为五种情形。
其一,在朝鲜王朝建立之前既已追随太祖国王的“东北(面)旧人”,建国后因功得授官爵,本人及其家族得以久居王京,最终成为向化程度最深的一群人。太祖时期的李之兰家族即是最早的一批女真向化人中的杰出代表,李之兰因为有拥立之功,被太祖封为青海君,死后被赐谥曰“襄烈”。(4)参见王永日(音译):《李之兰硏究:朝鲜建国与女真势力》,博士学位论文,高丽大学研究生院史学科,2003年。太祖国王薨逝后,李之兰的神主更是被奉入宗庙,成为配享太祖的“四功臣”之一,而其他三位配享者则是太祖亲弟义安大君李和、开国功臣赵浚和赵仁沃,故而李之兰可谓是荣宠至极。(5)《朝鲜太宗实录》卷二〇,太宗十年七月十二日丁丑条、七月二十六日辛卯条。按:本文所征引之《朝鲜王朝实录》均来源于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sillok.history.go.kr/main/main.do。李之兰的三个儿子和英、和美、和秀在朝鲜同样身份显达。(6)《朝鲜太宗实录》卷三,太宗二年四月初九日辛酉条。按:李之兰的次男李和美逝后,朝鲜官方给他的评价为“其武才,略有父风”(参见《朝鲜太宗实录》卷二七,太宗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辛未条)。特别是长男李和英,累仕太祖、定宗、太宗及世宗四朝,深得宠信。据《朝鲜世宗实录》载:
和英,女真人,太祖开国功臣青海伯(君)襄烈公之兰之子也。年十八始仕,初授郞将,累官至司仆正,迁保功大将军。……癸卯秋,谒告归乡,上赐饯郊外。和英秉心直行己俭,以疾卒于第。讣闻,辍朝三日,官庀葬事。赐谥武厚,威疆敌德,武;思虑不爽,厚。子孝良、孝贞、孝温、孝俭、孝让、孝纲。(7)《朝鲜世宗实录》卷二六,世宗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戊辰条。
李和英有乃父遗风,特别是在太宗国王李芳远争位过程中首先归附,(8)因为朝鲜太宗李芳远并非太祖之嫡长子,原本无缘继承王位,其通过两次“王子之乱”的契机,得到朝鲜部分文武官员的拥戴而最终取得王位继承权,可参见姜顺爱(音译):《朝鲜太宗朝佐命功臣的册封教书及相关文书研究》,《书志学研究》(第80辑),2019年。助力太宗国王成功夺位,不但使得自身累官至堂上官之高位,也延续了其家族在朝鲜的荣耀地位。
其二,永乐二年(1404)明成祖同意朝鲜的请求,特降旨将参散、秃鲁兀等十处女真人众的管辖权赐予朝鲜。(9)河内良弘:《明代女真史の研究》,第41-45页。如此,数量不菲的十处女真人口在“皇权”的准许下,成为法定意义上的朝鲜人,朝鲜因此可以名正言顺地对其予以归化。永乐十七年四月,已经退居太上王之位的太宗仍不忘十处女真,他曾言于近臣元肃曰:
咸吉道十处之事,不可忽也。尔曾为应奉司,备详知之矣。上国(明朝)累争十处人民,逮予嗣位,乃得准请,今招安野人者再至。傥有奸猾之徒赴诉于京,则后日争疆之变复起矣。其令应奉司谨守准请十处之文,以备不虞。且十处之人愿来从仕者,用之为可。(10)《朝鲜世宗实录》卷三,世宗元年四月二十五日己亥条。
太宗国王令近臣元肃督促应奉司官员,谨慎保管明成祖准赐十处女真的敕书,因为这是朝鲜拥有参散等十处女真管辖权的铁证。太宗积极拉拢十处女真的酋长,赐予朝鲜官职,增强其对朝鲜的向心力,从而加速归化的进程。至正统年间,据朝鲜史料记载:“端川以北之人,皆是女真遗种,向化已久,国家差役,无所不为,与本国旧民无异。”(11)《朝鲜世宗实录》卷八二,世宗二十年七月初七日己丑条。朝鲜世宗朝的重臣申叔舟亦曾言,“女真遗落,已为编氓;肃慎余民,相继款服”。(12)申叔舟:《保闲斋集》卷一六《笺·在咸吉道谢恩笺》,韩国学综合DB,http://db.mkstudy.com/mksdb/e/korean-literary-collection/book/8255/。可见,朝鲜对于这部分女真人的归化是十分成功的。
其三,建州左卫凡察、童仓率领吾都里部主体部分逃离朝鲜后,仍旧留居在朝鲜咸吉道境内的吾都里及兀良哈人众,由于势孤力弱,不得不向朝鲜寻求保护与救助,朝鲜则顺势加大了招抚力度。明朝起初支持凡察和童仓叔侄,将这部分女真人也移徙到辽东苏子河流域,但因为朝鲜方面的大力阻扰,始终难以成行,(13)《明英宗实录》卷九二,正统七年五月庚申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1854-1855页。按:本研究所征引之《明实录》均来源于此版本,下文恕不一一另注。最终这些女真遗民被归化成为了“准朝鲜人”。因其大多住居在会宁、镜城、钟城、稳城、庆源等城的城池附近,故被朝鲜方面称之为“城底野人”,其后又被称作六镇(或五镇)“藩胡”。正统八年(1443)二月,世宗国王传旨咸吉道都观察使郑甲孙曰:
今卿启云,东良北住吾郞哈阿多吾率妻子来至会宁,愿居镜城、吉州之地。议诸大臣,佥曰,阿多吾归顺出来,其情可尚,令吉州官将入居人膏腴之田及完具家舍择给,特加完恤,初年可给衣粮,又令监司连给盐酱鱼藿。予惟阿多吾归顺出来,欲居内地,如不厚待存恤,则有违慕义之心,可依佥议施行。其未尽条件,与都节制使同议,曲尽布置。(14)《朝鲜世宗实录》卷九九,世宗二十五年二月初七日癸巳条。
将散居在咸吉道边境各处的女真人集中安置于各城池周围,既可以保护其不受境外兀狄哈人的抢掠,更便于朝鲜对他们的控制,所谓的“城底野人”对朝鲜的依附程度也会日益加深,逐渐走入向化人的行列。
其四,对于原本住居在朝鲜国境之外的女真人,尤其是诸姓兀狄哈之人前来归顺,(15)关于兀狄哈部的研究,可参见董万崙:《明代骨看兀狄哈研究》,《北方文物》1988年第3期;戴光宇:《兀狄哈诸部落及其分布》,《满族研究》2011年第2期。朝鲜也会视其归顺的诚意而予以接纳,通过妥善安置使其最终完成向化。(16)《朝鲜世宗实录》卷六九,世宗十七年八月初三日壬寅条。如洪熙元年(1425)三月,兵曹据咸吉道边将的报告启于世宗曰:
兀狄哈家吾下进告,初居兀狄哈地面,后归开阳,娶唐女仍居。往年杨木答兀捉拿身及妻子为奴使唤,然吾本非贱口,闻其为贱役,欲投贵境,安心过活,挈(携)家以来。姑留于吉州,请移处于田地沃饶全罗道。(17)《朝鲜世宗实录》卷二七,世宗七年三月十三日癸未条。
世宗同意兵曹所启,将家吾下一家送往全罗道安置。兀狄哈人与吾都里和兀良哈部落不同,他们大多原本并不居住在朝鲜境内,通常是在处境艰难时方来投靠朝鲜,一旦境遇好转,就会有思恋故土者逃归本土。朝鲜为防止此类现象的不断重演,便将兀狄哈人安置于远离咸吉道边境的内地,甚至是全罗道等南方下三道地区。女真人身处远离本土的半岛南部地区,周边接触到的又都是朝鲜的百姓,所以他们最终被归化成朝鲜人,只是时间上的问题。
其五,留居在王京的女真侍卫亦是朝鲜归化女真人的一大来源。明朝的军制中亦有“侍卫”一职,(18)《明史》卷八九《兵志·侍卫上直军》,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第8册,第2176-2191页。日本学者河内良弘先生认为,由女真人担任明朝侍卫的情形比较罕见,女真侍卫是朝鲜王朝前期的一项独特的政策,且任用女真侍卫始于太宗国王在位时期。(19)河内良弘:《明代女真史の研究》,第171-175页。然而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女真人确有在明朝担任侍卫者,猛哥帖木儿之子权豆即是其中的一位。(20)王桂东:《朝鲜王朝前期对女真人的招抚》,《满学论丛》(第10辑)。至于朝鲜任用女真侍卫,其实早在太祖国王李成桂取得王位之前便已大量存在,《朝鲜太祖实录》曾追述,“东北一道(咸吉道),本肇基之地也,(女真)畏威怀德久矣,野人酋长远至移阑豆漫皆来服事,常佩弓剑入卫潜邸,昵侍左右,东征西伐,靡不从焉”。(21)《朝鲜太祖实录》卷八,太祖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癸卯条。朝鲜通常会给女真侍卫以优厚的待遇,特别是赐给其在王京生活所必需的的家舍、奴婢,未曾娶妻的侍卫还“令娶妻居京”。(22)《朝鲜世宗实录》卷二三,世宗六年正月初六日癸未条;卷二二,世宗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己未条。如此,女真侍卫必然对朝鲜感恩戴德,向心力大大增强。《朝鲜世宗实录》中诸如“赐向化兀良哈童所罗家舍”,“向化童干古里,依童所罗例,给家舍、娶妻”等记载并不鲜见。(23)《朝鲜世宗实录》卷一九,世宗五年二月初五日丙辰条、二月初八日己未条。可见,朝鲜在授予女真人侍卫一职之初,既已将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视为向化人了。
女真人投靠朝鲜成为向化人之后,朝鲜自然要对其给予妥善安置。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朝鲜君臣亦深谙此道,居京的女真侍卫要赐给其房产、奴婢,至于京外的女真向化人也要赐给其田地及其他生产生活资料,使其能够在朝鲜安居乐业,永为编氓。正统八年二月,世宗国王传旨于咸吉道边官曰:
投化野人愿居本国内地者,驰启京师待回报处置,则来往日久,或致耕种失时。今后有愿居内地者,则卿等量宜措置,择吉州以南膏腴土田,完具家舍,使之存接,仍计口给衣、粮、盐、酱。初年耕种时,官给人牛以助之,使之安业。(24)《朝鲜世宗实录》卷九九,世宗二十五年二月十三日己亥条。
来朝鲜投靠的女真人大多是因为生计窘迫,或是逃难而来的,给予其必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不但可以救一时之急,也为其在朝鲜长久生存下去奠定物质基础。景泰四年(1453)三月,“骨看大护军金月虚,乃挈(携)妻子而来曰,异母弟知青介谋害我,愿居镜城”。金月虚一向与朝鲜关系良好,现落难至此,朝鲜必然会予以接纳安置,初即位的端宗国王同意议政府的建议,准许金月虚留居镜城,且给粮助之。(25)《朝鲜端宗实录》卷五,端宗元年三月初六日癸亥条。
至于因获罪于朝鲜而被扣留在境内的女真人,朝鲜一般也会对他们予以恰当地安置,只是安置地点要么选择在南方远离女真本土之地,要么选在海岛之上。正统二年十一月女真人巨儿帖哈及其妻子被安置于江华岛,即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据《朝鲜世宗实录》记载,“(巨儿帖哈)乃贼之魁首,屡侵我境者也。今又为间谍而来,边将诱而捕之,及致于京,讯其前后侵寇及其谍来之由,一一输情,故不杀而安置”。巨儿帖哈透露大量情报给朝鲜,所以不但免于重罪,还由“所在官给粮”安置于江华府。(26)《朝鲜世宗实录》卷七九,世宗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丁酉条。
向化人被安置于朝鲜境内后,朝鲜方面还需时常对其予以安抚和优待,使他们能够在朝鲜安居乐业,以免产生不满情绪而逃离朝鲜。成化七年(1471)八月,成宗国王谕永安北道节度使宣炯曰:
斡朵里(吾都里)附城而居,最亲于我,故自祖宗以来抚之愈厚。今移徙者,虽因贫穷,然安土重迁,人之常情,舍此就彼,岂其所欲哉?是必边将抚绥乖方所致,卿审此意,申戒边将,曲尽抚绥,使之安土乐生,以固我藩篱。(27)《朝鲜成宗实录》卷一一,成宗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辛酉条。
朝鲜国王的本意自然是对向化人加以优待,但是有时难免因边官选用非人,使得顶层设计好的政策却不能在基层得到有效的实施。世宗朝富居县监尹璞不顾国家大体,在督征田税时妄行侵扰向化人童罗松介、童末乙所等,甚至“多端侵辱(其)妻子,将为逃散”。(28)《朝鲜世宗实录》卷九五,世宗二十四年正月二十八日庚寅条。因此,朝鲜在选用边官时格外注重官员的品行操守,而且文武官员并用,以使其相互牵制。(29)《朝鲜成宗实录》卷一九二,成宗十七年六月初八日辛巳条。但更多的时候还是加强对向化人安抚和优待的力度,真正令他们心向朝鲜。
第一,在政治上授予向化女真酋长等以较高的官职,如前述李之兰、李和英父子。世祖国王得位后,更是大封五十余名女真酋长为“都万户”或“副万户”之职,(30)河内良弘:《明代女真史の研究》,第437-443页。其中授予“斡朵里童敦道吾弄草等处万户”,“浪阿哈、撒鲁多阳可、毛多吾管秃等东良北等处副万户”,“柳要时老愁州等处副万户”,(31)《朝鲜世祖实录》卷二,世祖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庚午条;卷三,世祖二年正月二十九日己亥条。以上诸人皆为向化的酋长,且皆被世祖封为“万户”的高职。成化七年正月,朝鲜授予斡朵里浪都郞可为都万户,其中授职的札付被完整地收录在《朝鲜成宗实录》之中,以此或可窥见朝鲜授职于向化酋长的初衷,其文曰:
朝鲜国议政府敬奉教旨,吾弄草住斡朵里浪都郞可能继乃父之志,时节来见,诚心归顺,予甚嘉之。恁府家将本人授本处都万户句当,部领管下军民在边效力。敬此,除敬依外,所有札付须议出给者,右札付吾弄草等处都万户浪都郞可,准此。(32)《朝鲜成宗实录》卷九,成宗二年正月十四日丁亥条。
朝鲜通过加官进爵,从而笼络向化酋长,鼓励他带领属人部众协助朝鲜军队守卫边疆。酋长从中得到官位与实惠,朝鲜既增加了在边地实际控制的人口,又在军队中充实了善于同境外女真部落作战的“向化”战士。总之,这是一种双赢的格局,也是非常符合朝鲜利益的行动。
第二,在经济层面也要给予向化人更多的实惠,以使其过上家给人足的生活。永乐二十二年七月,世宗国王下令,“今后向化新来人田租限三年、徭役限十年,蠲除”。(33)《朝鲜世宗实录》卷二五,世宗六年七月十七日庚寅条。在东亚的传统社会中,赋役一直是压在劳苦大众身上的一个重担,故而减免赋役无疑是官府赐予民众的最为立竿见影的实惠措施了。(34)参见刘志军:《历代王朝治徭赋役政策的社会历史分析》,《贵州民族研究》2004年第4期。朝鲜对向化人的赋役减免一直较为重视,正统二年三月,咸吉道都节制使驰启曰:
向化野人等状告,自辛卯年受田以来,皆不收税,今例从他户,令纳田租,深以为闷,乞传报蠲减。此非臣职,然今当招抚野人之时,宜别有措置,或全减,或减三分之二,以劝来者何如?
咸吉道边将建议世宗国王免除向化人的田租,或至少减免三分之二。对此,世宗答复道,“姑可尽除之”。(35)《朝鲜世宗实录》卷七六,世宗十九年三月初一日辛卯条。此举的用意,即是通过对向化人的优待,以招徕未来可能被向化的潜在人群。正统十一年十月,礼曹启曰:
向化田税无定数,全免则弊复如前。大户三十结,中户二十结,小户十结,定数免税,其余田地依例收税,而未满额数,则以所耕数免税。其特加优恤者,依癸亥年受教,军情紧急外,常时役并蠲。又吾都里、兀良哈、女真等诚心归顺,愿欲居境内,则依上项例,田税徭役,亦皆减除。(36)《朝鲜世宗实录》卷一一四,世宗二十八年十月初九日癸卯条。
世宗国王准许礼曹所启,将“大户三十结、中户二十结、小户十结”作为向化人的免税额度,而且除了军情紧急情况之外,对向化人则予以免除劳役。这项优待向化人的举措,其后又颁布到咸吉道等处,成为向化人承担赋役的成例。
当然除了赋役之外,朝鲜对从事其他生产门类的女真向化人,也时常给予优待和抚慰。景泰五年五月,端宗国王谕令咸吉道都节制使金文起,“野人李贵也居会宁境内,尝放头畜于江外,为兀狄哈所抢夺,诚为可恤,从其愿,许于细川等处空闲之地牧马”。(37)《朝鲜端宗实录》卷一一,端宗二年五月十四日甲子条。成化八年正月,成宗国王下书永安北道节度使宣炯曰:
前者,庆兴府上送女真朴豆弄吾献土豹皮一领,该司不准时直,只从旧例,给绵布三匹,不无含怨。其以营所储绵布四匹加给,仍语之曰,上闻汝所进皮物,回奉该司例给数少,故特命加给。(38)《朝鲜成宗实录》卷一四,成宗三年正月初八日乙巳条。
可见,朝鲜的最高决策层在经济层面对向化人的抚慰与优待上并不吝惜,只是作为具体执行者的朝鲜基层官员却往往上挤下压,侵夺向化人的合法利益,故而国王不得不经常出面予以调解和纠治。
第三,朝鲜在军事上为向化人提供安全保护。向化人大多来源于兀良哈和吾都里两部,而这两部又均与分布在图们江左岸的诸姓兀狄哈人结有宿怨,兀狄哈人生性剽悍且惯于掳掠,因而两部向化人常常需要朝鲜方面的安全保护。景泰三年八月,咸吉道兵马都节制使启曰:
城底斡朵里大护军文帖儿哈、护军浪宋音甫里等来告曰,前日童速鲁帖木儿、李贵也等射杀具州兀狄哈五名,今兀狄哈等谋欲报复,若有声息,请将妻子、家财、牛马入行城以避,会宁城底斡朵里亦请之如此。
对此,议政府提出建议,“常加抚恤,而遇贼反不救,使被杀掠,则殊失信义,今后上项野人等若遇贼,从愿许令入城为便”。(39)《朝鲜端宗实录》卷二,端宗即位年八月二十三日癸未条。端宗国王听从了议政府的建议,在向化人与境外兀狄哈人的冲突中,坚定地站在向化人一边。天顺二年(1458)十二月,因向化人尚同哈与兀狄哈人相斗,世祖国王下谕咸吉道都节制使杨汀曰:
兀狄哈等被夺人畜,怨隙既深,报复必速,若尚同哈等诸酋长率麾下上京时,兀狄哈乘虚入虏(掳),则其受害尤甚。尚同哈等居我后门,为我藩篱,宜当爱护,不可恝视也。卿可谕以予意,使自预备,卿亦为救援之势,以示国家抚育之意。(40)《朝鲜世祖实录》卷一四,世祖四年十二月初二日丙辰条。
世祖的谕书虽然不长,但仔细品读后则能够窥探出世祖深层次的战略意图。世祖本意上是不愿意介入到向化人与兀狄哈人的冲突之中的,但双方一旦爆发冲突,出于对向化人的笼络,又不能不救。世祖毕竟是一代英主,他指示边将在冲突爆发时不必急于投入战斗,而是先做足参战的姿态。这样不但可以在军事上给予兀狄哈人以恫吓,迫使其主动退却,从而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同时也充分地对向化人表达了朝鲜政府对他们的支持,使他们相信朝鲜是可供依靠的后盾与保护者。
朝鲜给予了女真向化人妥善地安置,又在政治、经济和军事安全等诸多层面予以安抚和优待,使得绝大部分向化人安于在朝鲜生活,不再有逃离朝鲜的举动。朝鲜则根据向化人的忠诚度以及向化时间的长短,将向化人中的大多数视为本国编氓,其中如李之兰家族及其后裔甚至已经被认同为朝鲜人了。既然向化人已被视作朝鲜人或“准朝鲜人”,那么朝鲜政府依据法律或是针对向化人制定特别法令以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首先,居住在咸吉道六镇之外以及内地诸道的向化人,朝鲜要以国家的名义向其征收赋税及摊派徭役。纳税服役是百姓必须向国家负担的义务,向化人被视为本国的百姓后自然不能豁免,但为了体现国家对向化人的优待,必要的减免还是可行的。如世宗国王最初下令,新来的向化人可以免除三年田租和十年徭役,其后又规定,按照向化人户的户口规模,将“大户三十结、中户二十结、小户十结”作为向化人的免税额度,而且除了军情紧急情况之外,向化人在平常年份可免服徭役。当然,朝鲜统治者也不免要向女真向化人征收一些土产,如动物毛皮和珍稀的飞禽走兽等,(41)《朝鲜太宗实录》卷六,太宗三年十一月初一日乙亥条。用以满足朝鲜王室享用或是再进贡给明朝的皇帝,这其中最著名的则属猎鹰中的珍品“海东青”。(42)梁永泽、马建春:《明前期朝鲜贡鹰考》,《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至于作为“准朝鲜人”的咸吉道“城底野人”,在世宗朝时则不需承担国家的赋役,这也是客观形势使然,因为所谓的“城底野人”居住在咸吉道边境地区,且境外的建州三卫中又有其近支亲族,(43)《明英宗实录》卷七三,正统五年十一月乙丑条,第1422-1423页。故而一旦朝鲜向其征收赋役,则很有可能引发不满情绪,从而逃去建州地区。建州左卫酋长凡察、童仓之所以率领属人逃离朝鲜,(44)凡察、童仓叔侄后来发生争印事件,明朝便从建州左卫中析出右卫,由凡察执掌右卫卫印。参见滕绍箴:《明代建州女真人》,《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79年增刊。其中原因之一即是担忧朝鲜向他们征收赋役,《朝鲜世宗实录》对此亦有记载。为了不使剩余的吾都里部人追随凡察逃离朝鲜,(45)王臻:《建州女真凡察部与朝鲜关系述论》,《东北史地》2008年第1期。世宗特令礼曹官员向吾都里部来朝酋长进行解释,史载:
我国生齿日繁,人民不少,何必收汝之税,役汝之身,然后以供国事哉……北青等处散居向化人则异于汝辈矣,本人等深入内地,杂处吾民,男婚女嫁,与本国之人无别,国家不得不使唤也。汝辈则虽住近境,别作一种,区别而居,安有是理,此必无之事也。自凡察移去之后,本国待汝等益加抚恤,此汝等之所知也,慎勿妄生疑贰,安生乐业,永作藩篱,于彼我岂不万万有益哉?(46)《朝鲜世宗实录》卷九五,世宗二十四年正月二十六日戊子条。
礼曹官员的解释之辞并非虚妄,而是朝鲜根据现实情形的不同,针对向化人和“城底野人”所执行的差异化的政策。但朝鲜方面对于“城底野人”赋役豁免优待不会是永久性的,随着“城底野人”向化日久,对朝鲜依附性逐渐加深,对其征收赋役也就变得水到渠成了。至迟在成宗国王在位时期,朝鲜便已开始对“城底野人”赋役征收,甚至因为“役烦赋重”,还引发了“城底野人”的持续逃亡,以至于成宗不得不多次下谕永安道(咸吉道曾一度改名为“永安道”)边官,要其格外注重对“城底野人”的抚育力度。(47)《朝鲜成宗实录》卷一三七,成宗十三年正月十九日戊子条;卷一四〇,成宗十三年四月初四日壬寅条;卷一四一,成宗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丁亥条。
其次,咸吉道的“城底野人”作为国家边境地区的准向化人群,(48)关于“藩胡”的相关研究,见韩成洙(音译):《朝鲜前期图们江流域“女真藩篱·藩胡”的形成及其性质》,《韩国史学报》(第41辑),2010年;郑丙振:《入关前清朝的“三色人”刷还要求及辽东支配》,硕士学位论文,江原大学校史学科,2012年。朝鲜则要其承担某些军事层面的义务,令其作为防御境外女真人入侵的一道藩篱,要做到“有声息则随即来告,有贼变则同心捍御”。(49)《朝鲜世宗实录》卷九五,世宗二十四年正月二十六日戊子条。“城底野人”平时负责侦查境外女真人的动静,一旦有远处女真部落前来朝鲜抢掠,他们就要将军事情报及时通报给咸吉道边将,而且还需组织勇士协助朝鲜军队共同作战。有时候他们甚至还会被编入朝鲜军队的战斗序列,成化二年十月,咸吉道节度使康孝文启曰,“汝吾里住女真等,无异编氓,傥有声息,皆为军卒”。(50)《朝鲜世祖实录》卷四〇,世祖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乙卯条。向化人对于防御境外的女真人抢掠朝鲜边境有着与生俱来的优势,是朝鲜国家正规军颇为倚仗的辅助力量。在朝鲜出动军队深入到境外攻击女真人之时,向化人不仅从征助战,更是充当行军的向导和侦察员,其角色是绝对不可或缺的。
再次,朝鲜根据本国的法律或专门针对向化人制定的法规或成例,对向化人予以赏罚黜陟。对于有功于朝鲜的向化人,则以国家的名义给予赏赐并形成惯例。永乐二十一年正月,礼曹启曰:
野人千户波加所、甫乙古所、伊良哈等于彼贼塞路时,三入兀良哈处招安,诚心重大,其功亦不小。今愿上京献进土物,不得已给马上送,乞依女真千户月良哈例赏赐。(51)《朝鲜世宗实录》卷一九,世宗五年正月初九日辛卯条。
向化人波加所等有招安兀良哈部落的重大功劳,因此礼曹建议世宗国王按照女真千户月良哈的旧例予以赏赐。世宗是否准请,因史料阙如而无法确考,但按常理和逻辑推断,准请的可能性极高。特别是启文中提及月良哈赏赐一事,则透露出朝鲜对于立有功劳的向化人给予赏赐,是有成例可依的。又如嘉靖三年(1524)五月,舍人鱼泳濬以三公之意启于中宗国王,“城底野人若有功,则边将论功而使之上京,例也”。(52)《朝鲜中宗实录》卷五〇,中宗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丁亥条。由此我们可知,城底野人一旦立功,便可上京受赏,而且这也是业已形成的一项惯例。
女真向化人一旦犯罪或是对朝鲜不忠诚,对其惩处也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很多时候还是依照朝鲜的国法予以治罪,这无疑最能体现出朝鲜对向化人施以了有效的管理。早在太宗国王在位时期,朝鲜即开始运用本国法律判处犯罪的向化人。永乐七年八月,刑曹启曰:“(青州女真千户朱因)教其子窃人牛马,府使李推使人捕之,因等引弓发矢,欲逃入兀郞哈(兀良哈)地面,为镜城镇抚所获,请依谋背本国律处斩。”(53)《朝鲜太宗实录》卷一八,太宗九年八月十八日丁巳条。女真千户朱因先是教唆其子犯罪,后又拒捕出逃未遂,虽是向化人,但最终太宗还是同意刑曹的主张,以叛国罪将其处斩。至于咸吉道的“城底野人”犯罪,惩处力度虽不可与内地的向化人同日而语,但依然会参照朝鲜的法律或为其制定的专门法规给予处置。据《朝鲜中宗实录》记载:“五镇彼人密居城底,与我国编氓不甚相异。如有所犯,辄加囚禁,或杖而威之,其来已久。”(54)《朝鲜中宗实录》卷二一,中宗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壬午条。又如正德十年(1515)五月,典翰李苹启曰,“北道野人转卖我国人者多有之,请自今如有此事,不但其转卖人也,其酋长治罪为当”。对此,中宗国王令臣下合议之,大臣柳洵、郑光弼等议曰:
此事可痛治,然我国于彼人,自不能待之如编氓。今者其转卖者,则已立大法治罪,其酋长则前无治罪之法,若立新法,则边将必以为当,一切治罪,如此则必有骚扰,恐未可为也。(55)《朝鲜中宗实录》卷二二,中宗十年五月初八日甲午条。
“城底野人”作为朝鲜向化人群中向化程度最低的一类,正如大臣们所言,不能将其与本国编氓完全等同。故而朝鲜只是制定了相关法规惩处具体的犯罪者,至于犯罪者所在部落的酋长,朝鲜并未制定适用于惩处他们的法规,而且也没有为此制定新法规的计划,以避免引发酋长们的不满情绪,甚而导致边境地区局势的动荡。依据前引史料足以得出如下的结论,即惩治“城底野人”犯罪的专门法规是确实存在的。但“城底野人”毕竟与朝鲜本国百姓存在着差异,因此在同等罪名下的判决往往会做减等处理。恰如明宗朝的领议政李芑所言,“祖宗朝野人犯罪者,酌其轻重,或减死,照律流三千里者有之”,因为对待“城底野人”“恩笃则亵,威胜则离”,唯有“恩威得中,抚御有道”,方为良策。(56)《朝鲜明宗实录》卷九,明宗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壬戌条。
最后,朝鲜方面对于向化女真人仍旧残存的某些有悖于儒家伦常的女真“旧俗”,亦予以严格地禁止。女真人的收继婚以及同姓婚姻等风俗习惯,均与朝鲜国家所尊奉的性理学不能相容,必须对其进行革新。宣德四年(1429)九月,司宪府启曰:“咸吉道向化野人等,多以亡兄妻及从妹作妾,污染风俗,请移文推劾。”对此,世宗国王也认为非常不妥,下令“所在官痛禁”。(57)《朝鲜世宗实录》卷四五,世宗十一年九月初六日己酉条。其实,收继婚在中国北方民族中沿袭已久,早在匈奴时期的文献中就频繁出现“父死妻庶母”“兄死妻寡嫂”的记载,(58)谢冰雪:《匈奴风俗中的“收继婚”——人类学视野中的婚姻合理性》,《青海民族研究》2007年第2期。甚至直至清初仍有收继婚的残余影响,否则也就不会有孝庄太后下嫁多尔衮的传闻了。(59)王思治:《“太后下嫁疑案”辨证》,《历史研究》2011年第2期。而且,随着北方民族南下中原,元明时期汉人中亦不乏有收继婚的案例。(60)何恬:《蒙元时期汉人收继婚问题再研究》,《珞珈史苑》(2018年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但朝鲜王朝在开国后便日益将“朱子理学”奉为国家意识形态,(61)邢丽菊:《韩国儒学思想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131-136页。故而与中原汉人相比,他们对于收继婚这种风俗必然要更加坚决地反对,即使是向化的女真人同样不能例外,“如有违者,依律坐罪”。(62)《朝鲜太宗实录》卷二九,太宗十五年三月初一日己亥条。
定居在王京以及内地诸道的女真向化人,由于远离故土,与本土的女真人日益疏远,又身处朝鲜人的汪洋大海之中,更有人渴慕朝鲜的先进文化,逐渐抛弃女真人的族群特征,不出三代就基本融入到了朝鲜民族之中。至于咸吉道“城底野人”的主体部分,明末清初之际,先后在海西女真乌拉部与建州女真努尔哈赤的掳掠和招诱下离开朝鲜,(63)《明神宗实录》卷四四六,万历三十六年五月己丑条,第8461页。后来成为清朝八旗的重要组成部分。(6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7页。然而,并非是全部“城底野人”都被清朝从朝鲜带离,部分迁居到朝鲜内地或是仍旧留住在六镇的“城底野人”,他们最终的归宿也是于清代被归化为朝鲜人。
东北亚诸民族的居地山水相依,历史上彼此交往密切,特别是源自肃慎系统的女真人与源自濊貊系统的北部朝鲜人,长期共同生活在图们江—鸭绿江两岸,因战争和迁徙的缘故,两个系统的族群间分分合合、互有同化,一些学者通过历史语言学的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65)张士东:《高句丽语与朝鲜语及后期肃慎语族关系辨析》,《东疆学刊》2009年第2期。直到清朝初年,这种现象仍在持续,如在满洲民族的形成中,就融入了数量不少的朝鲜人。这些朝鲜人原本是清朝两次进攻朝鲜时所掳获的人口,后来被编入八旗组织,最终融合成为了满洲人。(66)刘小萌:《旗籍朝鲜人安氏的家世与家事》,《清史研究》2013年第4期。这里所论述的朝鲜王朝前期的女真向化人,恰是东北亚各族群间互有同化现象中的一类典型人群。
如前所述,在朝鲜方面的刻意招抚下,一些原本住居在朝鲜咸吉道的女真部落,或是住居在朝鲜近境的女真人物,逐渐放弃了女真人的民族特征,被归化成朝鲜人或是“准朝鲜人”。他们作为向化人定居于朝鲜境内,享受着朝鲜给予的安抚及优待政策,其酋长担任朝鲜官职,属民向朝鲜承担赋役,服从朝鲜法律的约束,并且与朝鲜人相互通婚。在朝鲜君臣看来,他们已与本国人无甚差异。也恰是基于此种情形,朝鲜方面依照本国法律或专门针对向化人而制定的法规,建立起对向化女真人的有效管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朝鲜王朝前期的女真族群应该给予辩证区分和动态考察。朝鲜作为大明帝国的外藩属国,竟私下招徕明朝羁縻卫所管控体系内的女真人,并使其“两属于”明朝和朝鲜,依据古代东亚世界“人臣无外交”的政治法则,(67)《明宣宗实录》卷六五,宣德五年四月己卯条,第1533-1534页。这在当时即是缺乏法理依据的,也是绝不能为我们后世史家所承认的。至于那些业已被朝鲜成功归化的女真“向化人”,以及并未被明朝纳入到羁縻卫所体系内的女真人(例如兀狄哈的一些部落),他们与朝鲜的特殊关系中,前者是属于既成事实,后者也并不违反当时东亚世界通行的政治法则,因而我们也应抛弃狭隘民族主义的成见,尊重历史的本真面目。又比如“城底野人”,他们在朝鲜咸吉道六镇城底生活了二百余年,一度被认为是接近于“向化人”,但是随着清朝的崛兴,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最终又离开朝鲜,后来成为八旗满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看待历史应该秉持着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的方法论,唯有如此,才能够探究到更为真实的历史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