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群
(山东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威海),山东 威海 264200)
直觉(intuition)对知识有什么价值?无论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还是笛卡尔、休谟、康德,都把直觉视作获取知识尤其是理性知识的重要能力——无论这种能力被界定为纯粹理性的还是经验的。笔者认为直觉的认知价值不容抹杀,但问题在于这种传统的直觉认知价值解释是否合理,理智直觉是否是一个“富于魔力的口令”,标志着一种哲学特有的认识方式?在当代自然主义思潮大行其道的背景下,重新审视直觉的本质及其认知价值就显得更加必要和迫切。我们通过对从能力视角出发的两种理解直觉认知价值进路的梳理和分析,力图解释这种理解视角的局限性,并尝试从认知德性的视角出发克服当前实验哲学对直觉认知价值的误解,为直觉的认知价值做出辩护。
如果把直觉视作一种基本的认知能力或者由此引发的认知状态,那么我们可以说从这一视角出发哲学史上留下了两条理解直觉认知价值的进路。首先,柏拉图、笛卡尔等人把直觉视作一种纯粹理性的能力,由此引发的是一条理智主义的进路;其次,亚里士多德、休谟等人则将直觉视作一种经验的认知能力,由此出发则走出了一条理解直觉价值的经验主义进路。
直觉被明确地引入哲学讨论首先见诸苏格拉底,在其知识(定义)探究中,直觉能力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过思考关于此概念的某些直觉事例来决定这个概念的本质属性到底是什么;另一方面,一个好的概念不应该有直觉上的反例。例如对“勇敢”这样一个概念的分析——如果勇敢就是一种“灵魂的坚韧性”,可是直觉告诉我们,盲目、愚昧的坚持就不是勇敢,而是一种愚蠢的行为,因而这种对“勇敢”的界定并不完善。(1)柏拉图:《柏拉图全集》,191b-e,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83-184页。因此,对某些事例的直觉判断直接影响着对一个概念的分析。当然,影响概念分析的直觉必须有某种“资质”。一方面,它必须是主体强烈持有的;另一方面,它必须保证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一致的,能够取得公共的同意。这种资质蕴含两层含义。首先,我们在某些直觉判断上表现出来的自然而然、一致的同意说明人们自然地共享某些直觉;其次,概念分析的目的是找出界定一个概念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是当我们利用直觉对某概念进行分析时,似乎是以我们心中已经有了对此概念的完满直觉为条件的。正如当我们考虑“勇敢”的定义时,直觉告诉我们这并不是真正的“勇敢”,而直觉似乎就已经将“智慧”作为勇敢的一个必要条件揭示出来了。柏拉图正是在苏格拉底的基础上形成了理解直觉价值的理智主义进路。他认为直觉是一种认识“相”的高级能力,这其中的关键就是将苏格拉底在下定义中所遵循的概念原则和所强调的直觉“资质”由“逻辑表述”转换为“存在表述”。在柏拉图看来,当知识的内在原则被明确地反思为知识的标准时就形成了概念分析的原则,而直觉所需的资质只能理解为我们一种更高、更纯的知觉。如此一来柏拉图就赋予了直觉新的意义。首先,知识的确实性和稳定性标准有了本体论支撑。相对于苏格拉底用定义揭示事物内在、稳定的普遍本质,探求知识,柏拉图认为正是知识的对象——“相”提供了这种稳定性和确实性,由此出发知识才是恒真的;其次,直觉被提升为一种神秘的先天认识能力。直觉不再是对某些具体的或者设想的事例的判断,而是像视觉一样的一种认知能力,其本质是灵魂对“相”的直接接近与“观看”。它在现实的认知上的实际操作也就是“灵魂的转向”,即通过“回忆”重新看到灵魂在未受污染之前所看到的东西,这就好像我们直接用眼睛看可见的物体一样,这就是所谓“理智的直觉”。(2)柏拉图:《柏拉图全集》,80c-84b,王晓朝译,第84-89页。
这样一种理智主义进路在笛卡尔那里最终确立:知识的阿基米德点必须通过人的直觉能力才能获得。直觉“是一个纯净的和专注的心灵如此迅速、如此清楚地给予我们的概念,以至于对于我们理解的东西完全用不着怀疑”。(3)Descartes,The Philosophical Works of Descartes,vol1,Elizabeth S. Haldane, G.R.T.Ross(eds.),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1, p.7.值得注意的是,在笛卡尔的时代,人的“自我确定”已经成为哲学的重要原则,这要求对知识的探讨必须体现理性的尊严和思维的价值。因此与柏拉图的理智直觉不同,通过对直觉对象、原则等的限制,笛卡尔取消了直觉认识中的非理性成分,使理智直觉最终成为理性直觉,这构成了笛卡尔看待直觉价值的基础和特色。第一,直觉的价值不在于其心理属性,而在于其理性本质。笛卡尔的心灵概念意指一种完全不同于物质的纯精神实体,在其中只有理性(思维)经受得住怀疑的检验,是绝对的,而直觉就是出自人的理性,是一种“自然之光”。第二,直觉的价值体现为对“先天观念”的把握。心灵中存在着先天观念,而确实性就是心灵对自身之内的先天观念的明晰把握,只有借助直觉才能通向心灵内在的先天观念。第三,从理性的视角看,直觉只能把握一些清晰、简单的观念。理性的直觉作为心灵最单纯的基本活动,它是对知识本质进行直接、统一的把握,它不涉及任何思考的过程,由于人类的理性并不是全能的,所以直觉把握不可能像柏拉图等人认为的那样庞杂繁多,必定要被限定在人的理性能力和范围之内。虽然笛卡尔规定了三种直觉对象,但真正说来理性直觉只能把握一些最简单的数学公理以及“我思故我在”等命题,从而获得知识的第一原理和基本原则。
亚里士多德十分清楚柏拉图与苏格拉底在直觉价值问题上的联系与区别,但他并不认同柏拉图的看法。(4)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七卷),1061b35-1062a10,苗力田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48页。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在人类的知识中直觉的价值体现在两方面。首先,知识初始前提的获得要借助人的直觉能力,这就是“努斯”在知觉与经验到的特殊事物中直接把握普遍性定义、公理的能力。亚里士多德用一个形象的例子来说明。在战斗中溃退的人,只要一个人站住,其他人也会跟着站住,直到恢复队形,从知觉中获得经验与此类似,只要一个知觉在心灵中“站住”了,就具有了最初的“普遍”,接着其他的经验就会不断地在最初的普遍中“站住”,这样就会产生某个普遍的定义或公理,这个过程就是对定义和公理的直觉。(5)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一卷),100a10-100b3,苗力田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48页。不仅一般知识前提,甚至是普遍的逻辑知识也需要直觉进行把握。其次,在知识建构中直觉起到重要作用。哲学特有的任务在于实现由普遍概念到特殊事物的回归,而直觉就是实现这一任务的重要方式,通过直觉我们就把普遍的原则、规范和特殊的个别事物相联系起来,从而使来自特殊(经验)的知识真正成为特殊的知识。可以说,几乎与柏拉图确立理解直觉的理智主义进路同时,亚里士多德实际上指出了一种看待直觉价值的经验主义进路,他把直觉能力的核心视作基于知识积累和进化基础上的经验性的认知能力。人在不断保存感觉印象和重复记忆的过程中产生了经验,在知觉的固定中获得一种逻各斯,经验的本性就在于从不断重复的记忆中把握普遍,可以产生思维性的意见或知识,这就是一种直觉能力,它是一种自然的心灵能力和状态。所有知识都不是出自某种天生的形式,而是从经验的不断积累和进化中产生,知识的初始前提不是人们天生固有的,也就不会成为一个特殊的认识领域。由此出发,直觉的具体价值体现在对经验知识的把握上,而非是对“相”等非经验本体的认识,由此亚氏也自然地承认我们直觉到的科学的出发点或者本原前提是可变的,不是永恒的。
休谟等人顽强地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理解进路并做了进一步的发挥。休谟明确认为直觉作为一种认知能力,它的价值不得超出经验的范围。首先,直觉是人的一种自然能力,不具有任何神秘性。虽然休谟承认某些观念间的简单关系靠直觉就能把握,而且这些知识最有确定性,但这只是由于它们是最简单和鲜明的,可以轻易刺激人的感官,或者理智使我们相信这“并不能含有任何极大的神秘”。其次,休谟坚持一切观念都来自印象这一彻底的经验原则,反对超出经验的直觉能力。在他看来,只要我们的观念与印象保持一致,就不会有不可解的东西在我们的观念里面,因此不需要一种神秘的、纯粹理智的观点去理解我们的观念,也就不需要一种灵魂的高级官能来承担这样的认知任务。(6)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88页。作为观念间的连接,任何知识都可以用人类的认知习惯得到解释,知识的本质是一种信念,直觉知识更明显地体现了一种基于认知习惯的赞同情感。
以上我们指出了对直觉价值两种不同的理解进路,可以看到,一直以来,在“能力”的视角下虽然两种进路非常不同,甚至在某些问题上针锋相对,但是在如何看待直觉的认知价值这一点上可以说是殊途同归:都坚定地认为直觉像视觉、触觉一样,是一种把握对象的认知能力。它不仅提供了建构知识的基本素材,而且直觉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判断能力,提供了基本的直觉命题,构成了知识大厦的重要根基。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代这种对直觉价值的传统看法却受到了撼动,原因在于随着哲学自然主义的兴起,从“能力”视角出发的两种理解进路之间越来越紧张,二者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以至于一种激进的看法(极端的自然主义)力图取消直觉的知识价值。这一争论集中体现在当前直觉价值的“乐观主义”和“自然主义”进路之争中。作为两种传统进路的延续和发展,可以说,前者标志着纯粹理性主义理解进路的回归,而后者则是经验主义在当代体现出的一种新形态。“直觉乐观主义”与传统的理性主义进路相同的一点在于,它承认直觉是获取和建构知识的重要手段,认为有些普遍知识深藏于所有人中,对某些特殊情境的应对形式将其运用到具体的认识事例中,这个过程就是直觉的运用。不同在于,一方面它不再像前者一样坚持直觉是纯粹理性的东西,而是认为直觉是一种敏感性能力,由判断和情感等因素共同构成;另一方面则从“直觉是一种基本的、高级的认知能力”这一基本认识出发, 把依据直觉进一步上升为一种重要的哲学方法,与直觉一致被视作重要的认知标准,而与直觉相悖则被认为是不合理的。“直觉自然主义”则承续了传统的经验主义进路,它们都要求在理解直觉的价值时避开那些概念性的或者先验性的取向,而不假定任何超自然的实体或者解释。不同在于,有的自然主义主张对直觉价值的理解不应该再局限于日常经验的层面,需要更加依据自然科学的进步,即对直觉的价值做出更加科学的说明。
具体来看,二者之间关于直觉价值的争论主要源于从自然主义进路出发对直觉价值的质疑。一种温和的观点认为,直觉作为重要的知识依据应该有一种最低限度的心理学或者是进化生物学的描述,以便把它和一种神秘主义区分开来。(7)Alvin I. Goldman,“Philosophical Intuitions: Their Target ,Their Source and Their Epistemic Status”,Grazer Philosophical Studies, vol.74(1),2007,pp.1-26.相对激烈的观点认为,作为知识依据的直觉应该是一种可信赖的认知过程,应该和视觉、听觉等认知能力一样,可以从心理学,认知科学的视角进行清晰阐明,从而揭示其运行机制。(8)Kornblith, H, Knowledge and Its Place in Nature , Oxford, Oxford Press, 2002, p.9-10.但是在自然主义看来,事实上这两项要求在对直觉的分析中都没有得到满足,这导致直觉作为一种认知能力只能是一种神话。对解释知识的统一性以及知识所承担的角色来说,直觉并没有真正的认知贡献,这个任务只能由更深层次的事实做出说明,直觉的价值只能限制在知识探讨中的假设性运用,但这种原初假设的直觉最终都会被淘汰。(9)Kornblith, H, Knowledge and Its Place in Nature , Oxford, Oxford Press, 2002, p.9-10.更为激烈的观点来自新兴的实验哲学家,他们从经验的实验研究出发,认为人们对许多思想实验并不具有一种固定直觉,因此直觉并不具有我们赋予的知识价值,传统上将直觉看作可靠的、基本的认知输入的哲学方法从根本上就是一种坏的想法。(10)Weinberg.J,Nichols,S. and Stich.S, “Normativity and Epistemic Intuitions”, Philosophical Topics,29(1&2),2001,pp.429-460.“直觉乐观主义”则在这种质疑声中尽力维护传统上对直觉价值的看法,认为直觉是一种合理的哲学方法,甚至是维护哲学自主性与权威性最重要的保障。从语言哲学出发,乔姆斯基认为直觉在理论建构中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认为“如果我们从本意上来理解笛卡尔的结论及其变体,那么就会发现它们不仅不是错误的,而且事实上是正确的”。(11)乔姆斯基:《乔姆斯基语言哲学文选》,徐烈炯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157页。当代哲学家乔治·比勒则用一种对“概念的决定性把握”来辩护直觉的知识价值,认为直觉赋予知识材料一种确定性。他认为直觉是一种纯粹的理智片段,表明了一种必然性,以此为起点和依据的反思平衡方法构成了哲学自主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保障。
在笔者看来,二者在直觉价值上的分歧早在两种传统直觉价值理解进路中就已经埋下伏笔,而当前的争论实际上是此内在紧张关系的公开化。虽然理智主义和经验主义两种进路都将直觉看作一种形成真信念的可靠能力,但是从前者出发,直觉的价值体现为一种先天证据,而后者则把直觉的价值看作一种经验证据。在前者看来,无论作为纯粹的理性能力还是一种敏感性精神,与知觉等感性能力相比,直觉都被认为能够更加可靠地形成正确信念。从反思的角度看,这说明直觉是一种辩护手段,我们可以在知识辩护中把它当作重要的证据,它保证了直觉命题或者判断可以作为一种终极证据,不需要其他证据进一步的辩护。因此,直觉乐观主义者不仅视直觉有最高的认知价值,而且还把它看作一种哲学特有的认知能力与方法。而从后一种进路来看,作为心理能力的产物,直觉命题与知觉命题一样,是人的经验判断,因而直觉判断虽然是一种可靠的证据,但是并不是不可错的证据。更为重要的是,把直觉的价值理解为一种经验证据,为其自身进一步的辩护,也就是为提供有关直觉证据的第二级证据留下了可能的空间。因此,随着自然主义视角在哲学研究中的大行其道,心理学、脑科学甚至计算机科学等新兴的认知科学将认知能力不断地细化和还原为可观察、测度的生物神经过程,作为一种认知能力,直觉的可靠性被重新界定。当代的自然主义和乐观主义之争就是随着这一对“可靠性”的理解从一种日常层面深化到科学层面,二者在直觉的证据价值上有了明显的分歧。作为一个证据体系,前者体现为一种横向联结,证据链条要么维系在日常经验(信念)的相互融贯层面,要么终止于一种可靠的认识能力,而后者则把这种日常经验基础上的横向联结深化为一种以科学经验为依据的纵向联结,关注的重点是能力和日常经验背后的运作过程和内在机制。二者的区别是从“经验和能力”的可靠向“过程和机制”的可靠转变。在这种证据转换的背景下,直觉乐观主义陷入了两难的困境。一方面,它用一种经验的类比,希望通过直觉与知觉的相似来说明直觉是一种可靠的能力,但另一方面它却不能将这种类比彻底地贯彻到对能力的可靠性说明中,因为直觉与知觉不同,它不能像后者那样被科学合理地阐释和说明。与此相对,科学倾向更加明显的自然主义进路很容易地转换到科学证据的层面来看待直觉的价值。它试图通过经验性尤其是机制性的检测,寻找一种二阶证据对直觉做出科学的说明,这包括对直觉过程的心理学阐释和对直觉机制的认知科学描述。
这场自然主义和乐观主义对直觉价值的争论给了我们一个重新审视直觉价值的契机。笔者认为当前这种争论实际上体现出从“能力”视角出发认识直觉价值的困境。无论从传统还是当代来看,对直觉价值的理解都执着于一种认知进路,它把获得真信念而避免假信念作为知识的唯一目的,并与达到这些目的的手段方式一起构成了对认知价值的完整描述。从这种观点出发,只要是能够达到真信念的可靠的手段,无论是逻辑、认知能力或者科学的认知机制都可以构成知识的独特价值。这种进路其实就是有关认知价值的可靠主义进路。如此看来,与知觉一样,直觉为知识提供了一种基本的信念或者质料输入,直觉作为一种证据要对知识具有确证效力,服务于“真信念”这个最终的认知产物。无论是从理智主义向乐观主义的拓展还是从经验主义向自然主义的深化都是在这一“可靠论—后果论”的结构中看待直觉的价值。很明显,从这种视角出发理解直觉的价值是成问题的,一方面无论是神秘的理性能力还是一种主观的心理感受或者心理状态都不足以保证我们的信念与真之间有一种必然的联系。退一步讲,即使我们把传统理智主义由传统的强证据观转变为一种温和证据观,认为直觉与视觉等知觉具有相同的证据效力,这也只是以“知觉隐喻”即假设直觉与知觉间的类似性为担保,但这种假设本身就值得怀疑,不足以具有证据的力量。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经验主义进路并无助于理解直觉的价值,因为它混淆了哲学探究与实验科学的本质界限,这样看待直觉的价值是没有看到哲学问题及其探究过程的特殊性。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会在下一部分进一步阐述。
遵循一种可靠论和真后果论的结构,仅仅把直觉简单理解为一种“能力”或者“本能”并不能合理地说明直觉的认知价值。那么如何才能解释一直以来直觉在知识中的重要影响和广泛运用呢?笔者认为将直觉理解为一种认知德性是可以尝试的一条路径。
从德性的视角看待直觉,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直觉能不能被视作一种“理智德性”?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无疑是肯定的。哲学的历史告诉我们,从古至今,直觉一直是人重要的理智德性,它是人行使真正的理智功能的一种特殊状态,许多哲学家都认为它保证了人能够把握真理。
第二,直觉是一种什么样的理智德性?我们的回答也有足够的理由。首先,直觉作为理智德性是“卓越的认知能力”和“优秀的认知品质”的共同体现。在当代,索萨开启了德性知识论的复兴。但索萨在看待“理智德性”的时候,着重强调的是认知主体的“认知能力”以及它能否可靠地帮助认知者获得真信念从而进一步获得知识。(12)Sosa, E. “The Raft and the Pyramid ”, Midwest Studies in Philosophy, Vol.5.1980, pp.3-26.但是在笔者看来,这种重视还远远不够,因为这样一种思路仍然主要局限在认知主体的能力、认识倾向、习惯的层面上来把直觉被理解为一种能力方面的德性。如此一来,直觉理智德性只能被视作索萨眼中的动物知识或者低阶知识。其本质仍然是与某个真信念相关的基于一种“经验信念的自动机制”。把直觉理解为这样的理智德性其实是一种可靠主义的理智德性论,它仅仅从一种可靠的认知能力、“一种在某一条件和相关领域中求真避假的能力”(13)Greco J. “Virtue Epistemology and the Relevant Sense of Relevant Possibility”, The Southern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 XXXll.1994.来看待直觉。这样一种看法无疑仍然没有摆脱我们上面所分析和批判过的视角和结构。把直觉理解为这样一种理智德性回避了直觉作为理智德性的核心特征,否认了直觉作为一种理智德性是可习得的和可发展的,它甚至与主体的道德品质和社会面向都是紧密关联的。正如扎格泽博斯基等人所看到的,这样一种德性理解实际上忽视了认知主体在求知中所应负担的认知责任以及在追求知识过程中所应具备的认知品格。如果说从索萨对德性的理解出发,直觉被着重理解为一种切中真信念的卓越的认知能力,那么扎格泽博斯基等人的德性视角则更侧重把直觉理解为一种优秀的认知品质,即直觉是一个优秀的认知者应该具有的一种理智特质。借用扎格泽博斯基对待理智德性的态度,我们可以说,直觉作为一种理智德性应有作为“优秀的品质特性”的一面。(14)Linda Zagzebski, Virtues of the Mind: 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of Virtue and the Ethical Foundations of Knowledge,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这一点不仅有上述理论分析的支撑,更在日常生活的直觉运用中到处得到体现。比如我们为什么更加认可“值得信任的人”的直觉?这不仅仅是因为我们看到他有着值得信任的能力,还因为他有着值得信任的品格。就像与普通人相比,一个合格的政治家对政治问题的直觉更值得我们信任,这不仅是因为他有着比普通人高超的洞察政治的能力,还因为他有着与这种能力相匹配的人格品质,后者保证了我们相信他会正确恰当地运用自己的政治直觉力,而不是别有用心甚至误导我们。
第三,直觉是如何在我们的认知中体现为一种认知德性的?我们可以在许多具体的领域中看到作为认知德性的直觉的规范性,这其中道德直觉体现得最为明显。为什么我们会认为某个行为比如“偷盗”是不好的?或许从道德的视角看,直觉告诉我“偷盗是不好的”,除此之外不需要任何解释,或者说没有一种解释能够比道德直觉的视角更有解释力。这样一种直觉无疑体现了一种道德的规范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实在很难将直觉这种认知德性和一个具体的认知内容完全地割裂开来。或者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直觉的认知就是一种规范的认知。某个直觉评价实际上蕴含着至少两个层面的认知规范。首先是“建构的”规范性,这主要是一种具体概念的规范性,基于概念分析的直觉例证很明显地体现了这一点。为什么我们从直觉上不会把一个方的东西认作是一个圆的?因为我们的概念提供了认知中最前沿、最直接的认知规范,接受一个概念实际上就接受了某种认知的建构规范,而我们的直觉正是不自觉地、最直接地体现了这一点。其次是一种“范导”的规范性,它体现了某些重要的默认规范,因为是否符合这些规范价值,比如快乐、权力等等本身就有一种导向作用,构成了直觉评价的一部分。我们的直觉本身或多或少、或隐或显地就是这样一种认知状态和过程。当然,作为一种认知德性,在同一个认知直觉中实际上会同时体现这两种不同的规范性,二者共同构成直觉认知的双重维度,这一点正是通过“知识”“确证”以及其他一些中层概念明显地体现出来。当我们直觉到某个人有关于某物的“知识”时,“知识”概念实际上不仅渗透到了某个具体的知识中,成为建构一个具体知识的规范,同时它也指向了更加广阔深邃的价值之维和生存之维。
从这些问题出发,笔者认为如果从理智德性的角度对直觉做一个合理的理解,至少应该包含以下两个层面。
首先,直觉作为一种理智德性是卓越的能力和品格的结合体。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的“德性”是一种“使人成为善的,以及能够运行它的真正功能的……状态”。我们以“马”的德性为例来说明德性的这种内涵,马的德性至少包含以下意义:(1)首先无疑包括马所具有的奔跑的禀赋,因为石头的德性无论如何也不会是善于奔跑。但是德性的本意却并不着重这种本能意义上的能力,而是更加强调下面一层意义。(2)德性还应该包含完善这种禀赋的各种因素,比如马的德性还应该包括在战场上毫不畏惧、与骑手的良好协作等各种品性。(3)德性是在选择和行为中逐渐完善的,“理智的德性是由于教导而生成和培养起来的”。(15)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1103a14-25,苗力田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7页。直觉作为理智德性不同于一般的认知能力,它一方面强调对直觉能力的卓越发挥。也就是说,直觉作为一种理智德性,首先要强调的是直觉能力的恰如其分的发挥。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构成“德性”概念的各种要素,其最终目的都是要保证某种理智能力的卓越发挥。索萨专门用“适切性”这一概念来强调自身优秀能力在认知中的表现性,也就是说,衡量理智德性不仅要以认知目的与认知熟练度为指标,更重要的是看认知目标是否借由自身的认知能力的充分运用所达成。(16)Ernest Sosa,“Knowing Full Well: the Normativity of Beliefs as Performances”,Philosophical Studies,Vol142,2009,pp.5-15.另一方面,各种品格性因素对合理地发挥某种禀赋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甚至可以说,认知品格实际上参与塑造了人的认知能力。作为理智德性的直觉典型地体现了这一点,因为谁也不能否认,真正具备认知价值的直觉能力是在长时间、大量经验积累基础上的理智的“惊险一跳”,是一种后天塑造形成的稳定的能力。与日常的求知相比,在人类高层次的理智求知行为中,认知品格的作用愈加突显。正如各个领域中的专家所具有的直觉那样,它需要在认知主体追求知识的过程中逐渐养成,是其运用概念的规范能力、反思能力与人的谨慎、开放的认知品质的共同作用下才会造就的独特的理智德性。哲学家的直觉一方面体现出哲学家有别于普通人的对哲学问题的敏感性和深入性的思考,但不可否认,这种理智德性无疑是奠基在他独特的哲学思维能力和深厚的哲学教养之上。
其次,作为理智德性的直觉蕴含着“内在法则”的意蕴。我们之所以把直觉重新思考为一种理智德性,不仅因为它是一种自然的认知能力,可以获得一种同意的倾向因而有认知价值,更重要的则“是关乎正当,公平以及认知确证……关乎伦理和认知主体自身,而不仅仅关乎概念”。(17)乔姆斯基:《乔姆斯基语言哲学文选》,徐烈炯等译,第157页。这意味着作为理智德性,直觉的认知实践不能仅仅停留在“习惯”的层面,而要对这种品质有原则性地把握。正如康德所着重强调的,它必须内化为一种人性的法则,“因为如果这种习惯不是那种深思熟虑、牢固的、一再提纯的原理的结果,那么它就会像出自技术实践理性的任何其他机械作用一样,既不曾对任何情况都做好准备,在新的诱惑可能引起的变化面前也没有保障”。(18)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96页。
作为认知德性的直觉不仅仅是一种能力,同时包括相关的指向,这包括认知条件、外在环境等,但在笔者看来,最为重要的则是规范指向。虽然我们可以从一个正确信念出发推知其背后有一种建构知识的能力,但是这种能力并不总为我们带来合理的信念,因而对于知识并不总是有价值的,这就要求遵循一定的规则来使用我们的能力。这些规则不仅仅包含处于认识核心的某些认知规范,而且也包括一些非知识的价值背景等外层规范,它们与认知生活相关,并被广泛地共享着,甚至可以说,这样一些“元概念”“元规范”对我们的直觉评价有着重要的制约作用。这种对规范的考虑不需要一种内在主义意义上的“把握”,而只需要一种“认可”,因为在一个简单直觉评价中我们并不能表述出这样的能力条件以及规范条件,但是我们是认可并在使用这样一些能力和规范。
可以说,这样一种对直觉价值的理解有助于对直觉认知价值的理解。首先, 有助于我们理解直觉认知的可靠性和确证性之争。直觉一方面是可靠的,人类经验已经证明了直觉在某些认知领域和认知情形下的“精准度”。这是因为作为一种能力,它无疑是人类认知能力自然进化的过程和结果;另一方面,直觉又是有关确证的,它内在地包含、认可某些认知规范。因为作为人类历史文化进化论的过程和结果,某些规范已经成为我们文化生命的一部分,成为一种终极的内化的价值,更具有规范的意义。
我们进而可以看到,当前对直觉认知价值的质疑就显得非常可疑。现代心理学和认知科学的分析已经表明,直觉能力无法承担传统上我们赋予它的某些认知重任,比如获取知识,尤其是普遍必然的先天知识。如何理解这种“无力”呢?诚然,我们必须承认直觉不仅无法把握神秘的抽象实在,也不能得出普遍必然的知识,但直觉也并非许多哲学家所主张的是一种无根据的、不可靠的认知能力,甚至只是单纯的任性或者偏好。因为当前哲学实验所能实验的只是我们之前刻画的最边缘的直觉法则,而深层的直觉法则已经被证明处于人的认知系统的深处甚至核心,是提供有价值的认知信念的重要源泉。更重要的是,否认直觉认知价值的人其实独断地认为直觉的认知价值在于为信念提供“实在的证据”。这是实证主义科学方法论在处理哲学问题上的运用及其结果,这是对哲学和科学之间的传统关系的一种转变甚至是颠覆,它的实质是哲学的科学化。它的后果是使哲学丧失生活的意义。套用胡塞尔的话来说,当前的实验哲学运动力图真正地让哲学整个地受到实证科学的支配,并相信这样才会带来哲学的真正繁荣,但这样一种幻觉却实际上抹去了那些对真正的人至关重要的问题,丧失了思考人生意义、目的等关涉人生重大问题的思想基础和方法论基础。但对现实的人来讲,我们在生活中是离不开直觉的,甚至很多时候如何生活和如何更好地生活只能诉诸直觉。如果哲学还想保持与现实的人以及人的生活的鲜活联系,那么直觉就必须作为一种哲学思考的独特方法而受到重视,它无疑对维护哲学相对于科学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有着无法替代的意义。
从此出发,我们可以说,实验哲学只是从自身的科学范式来看待直觉的认知价值,它没有做到“从实事出发”,因而无视直觉作为一种理智德性在具体的认知中的效用。在现实的哲学思考中,哲学家经常用“是否违背直觉”来作为判定一个观点或者论证是否有效的依据。在传统哲学思辨中,直觉命题甚至被视作哲学思考的出发点或者基础。实验哲学家从确定的科学教条出发,将这种哲学直觉的现实运用简单地否定掉,而没有深入挖掘它所蕴含的知识论的道理。在我们看来,在某种程度上,实验哲学家误解了直觉在人类认知尤其是哲学认知中的价值。这是因为,哲学直觉的现实运用至少提示我们在哲学认知中,直觉并不像实验哲学家所设想的那样指向一种认知的可靠主义。直觉的认知价值在于获得适应认知情境的信念,而非获得知识。作为一种理智德性,哲学直觉不同于科学直觉,它不以科学探求“内在机制意义上的真”为目标和归旨,而是以寻求经验世界的合理解释为目标,它指向的是对经验世界的理解,而非对经验背后的深层机制的描述。对哲学思考来说,直觉真正的价值在于直觉信念和直觉行为是人的某些基本生存法则和认知法则的表征,而对这些法则的反思真正说来就是对现实的人性的反思。这构成了直觉在哲学探索中的核心内涵。因而哲学直觉的价值在于获得对经验世界理解的道理,这些道理最终指向的是人的自我认知的道理,而这样的道理不同于直觉自然主义者和直觉乐观主义者所认同的知识。哲学直觉的价值在于不同道理间可以相互交锋与印证,从而敞开一个交流和寻求共识的开放空间。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直觉是人与环境相互适应的结果,是基于一定规则形成的,它可以作为一个有效的信念来源。这意味着把直觉理解为一种理智德性,我们能保证的是直觉信念认知层面应有的严肃性、深刻性和有效性,但并不意味着哲学直觉信念的绝对确定性和普遍性,也并不意味着哲学直觉信念的恒真性——人类直觉能力的初衷或许也不在于此,更深广的未知领域有待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