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宾
(云南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云南 昆明 650500)
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是学术资本主义的直接产物,是高校教师知识服务的价值取向由追求科学自主转为重视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值得注意的是,高校教师社会兼职与社会服务之间有所区别,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指的是教师利用其业余时间为校外第三方提供直接的知识服务活动,以期获取经济报酬、社会地位等信息资源的职业行为方式,如决策咨询等。而高校教师服务社会不仅包括社会兼职这种方式,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间接服务社会的方式也包含在内,高校教师社会服务是社会兼职更上一层的学术概念。近些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与社会系统之间的距离在不断缩进,越来越多的高校教师参与到社会兼职活动中。鲁汉玲在广州市7所高校的实证调查过程中发现,268名高校教师当中有53.4%参与过校外兼职[1];余荔对其5 172份高校教师样本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受访教师参与社会兼职的占比14.53%,其中在企业单位兼职的教师比例为7.49%[2]。此外,2016年,《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鼓励教师运用其知识服务社会,从而促进知识价值增值[3]。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是否合理适度,容易影响着知识服务社会的正向作用程度。目前,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总体上有利于促进知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在一定范围内仍存在着矛盾冲突。如教师参与社会兼职而耽误其本职工作;教师过度逐求经济效益而矮化教师职业角色等消极影响,表明教师社会兼职出现异化。
主体在劳动过程中由于脱离其行为本意与合理约束往往容易产生异化现象,高校教师社会兼职异化可视为高校教师在社会兼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理规范,进而割裂了高校教师服务社会的本意,扭曲了教师兼职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起朝梅等学者认为异化的高校教师社会兼职表现为教师将兼职视为“赚钱”的手段,从而敷衍其自身教学与科研工作[4];或者表现为教师利用所在高校名称、声望等无形资产进行知识服务输出,从而造成学校、教师与兼职单位之间产生关于利益分配的纠纷[5]。高校教师社会兼职异化可划分为4个方面:权责不明、利益冲突、行为越界与信息不对称。其中,高校教师社会兼职的权责不明指的是,由于社会兼职的权责不对等,缺乏明确规定,教师在知识服务过程中产生一系列冲突。而利益冲突是指教师在从事社会兼职过程中涉及到所属高校、事业单位、其他科研机构等多元主体,其社会兼职所获得的收益因缺乏合理分配制度而容易产生利益矛盾。此外,高校教师社会兼职的行为越界,一方面可以指代教师兼职违反学校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也可以指高校或企业等兼职组织对教师兼职作出不合理的行为要求等。最后,高校教师社会兼职的信息不对称是指,由于兼职组织、高校与教师之间并不存在相互沟通的有效渠道,高校教师社会兼职过程中存在着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职业道德问题。高校教师社会兼职异化现象严重影响了教师知识服务社会的正向效应,因而迫切需要对其现象与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齐美尔(Georg Simmel)曾言,“边界的概念在人们相互间的一切关系里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其往往能够充分表示,一个人的人格范围都有其界限。”[6]这一概念延伸出来可理解为,人与人之间都是存在一定界限的,人的行为活动受其人格范围影响而存在或宽或窄的边界。此外,“边界理论”强调“人是天生的越境者”,即人们能够察觉到自身在一个边界范围内,同时又能运用其理性与能力不断地超越这一边界性[7]。他所认为的“边界”并非只是具有事实性的物理边界,还包括具有一定虚构性的社会边界和精神边界。“人始终处于两个‘边界’中,如上下、左右等,无论是怎么样的行为或者关系都会被置于扩张与限制之间进行衡量。”[7]因而,即便是各个边界都有明确的固定范围,但划定边界这一本身仍处于动态过程当中。
高校教师社会兼职的“边界”随着知识经济社会的现实诉求而动态变化。目前我国对高校教师社会兼职的类型、时长等暂无统一的规定。高校教师社会兼职容易因边界模糊,从而造成利益交叠与行为冲突。与之相反的是,明确的边界有利于为行动者提供清晰的行动指南,是减少和化解越界冲突的前提[8]。
从“边界理论”出发,高校教师社会兼职异化主要存在着权责边界、利益边界、行为边界及信息边界等模糊化的特征,从而使得教师参与社会兼职的应然社会效应难以发挥。
高校教师理应在合理范围内行使自己知识服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适用范围包含其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但在实然状态下,高校教师社会兼职的权责之间存在不一致的现象。首先,高校教师社会兼职分类不完善制约着其权利的行使。《意见》中明确提及“允许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并鼓励教师参与公益性兼职,决策咨询、科学普及和学术组织等活动,[3]但却没有对教师社会兼职的类型进行细化,如划分为无需批准型、需要批准型和禁止批准型等不同的“边界”。高校教师参与社会兼职的权利只是概述出来,并没有进行合理划分,这不利于明晰高校教师行使权利的有效范围,从而使得教师“有权不知如何使”;或者教师校外兼职不知其可行使的权利范围宽窄,从而容易越界产生冲突。其次,高校教师社会兼职的各参与主体之间的责任不明。教师校外兼职时常涉及到高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主体,由于各主体间制度逻辑与价值判断差异的影响,在处理高校教师社会兼职相关事务方面容易产生责任重叠或责任真空地带。一方面,高校管理者认为,教师校外兼职更多的是个人的自发行为,而收益者是教师与兼职组织,高校没有必要制定相关的制度对其进行保障;另一方面,企业与社会组织认为,高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能力是在长期的高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中形成,且教师与高校存在契约关系,高校理应对教师承担相应的规范责任。因而,高校教师社会兼职享有何等权责,以及各主体规范教师兼职应履行何种责任,目前并未明确划分其边界。
高校教师社会兼职具有双重属性,一是教师履行高校职能的学术性,二是教师参与社会市场服务的经济性,相对应地,高校教师社会兼职容易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利益冲突:个人利益与机构利益边界冲突、学术价值与公共价值边界冲突。首先,当高校教师在知识服务过程中,出于个人或雇主考虑,其行为举止影响到所在高校的管理、学术等决定时,“教师个体和组织机构之间就产生了利益冲突”[9]。这一利益冲突可直接表现为:教师利用无形的或者有形的高校资源从事社会兼职,比如,学校资助的知识研究成果通过决策咨询从而流向外部雇主,由此造成学校部分利益边界受到侵犯等。此外,高校教师社会兼职的利益边界模糊化还体现在教师社会兼职与公众之间的边界冲突。社会大众对高校教师知识权威性的信任正是来自于教师科学研究始终保持着客观公正的边界范围,但随着高校教师愈发从事社会兼职活动,其行为活动背后的经济利益可能会影响着教师研究活动的公正性边界,尤其是在高校教师作为某一市场品牌或者组织机构代理人时,他们的言行举止或许更多地是代表着部分人的利益立场而非社会大众的公共立场。
高校教师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之间最为直接的冲突在于,教师校外兼职所花费的时间精力与他们在校内教学、科研所花费的时间相冲突,如越来越多的社会兼职占用高校教师有限的服务时间,教师容易削减其在教学活动与科研活动之间的时间投入。倘如参与社会咨询得到的报酬多于教学,则高校教师投入在社会咨询工作中的时间与精力就会达到最大限度(这最大限度往往取决于他们所在的学校允许教师忽视教学、科研活动的程度,以及社会舆论的认可度)。与此同时,高校教师学术行为也会因为过多地涉入市场边界范围内而发生变化。高校教师过多地参与到企业咨询决策活动中,有可能会导致教师偏离学术边界内最为重要的基础研究,而转向靠近市场边界的应用研究。高校教师的行为受到市场经济逻辑的束缚越多,那么他就越难以回到学术逻辑引导下那种“自由闲暇地追求知识”的状态。正如克拉克·克尔(Clark Kerr)所言,“总的说来,科学家从暑假工作和咨询中获得更多收入……更容易获得报销费用以及在学术界中积累更强的地位感。但同样他也受制于项目的限期和定期的合同谈判,其结果是,他往往费很大劲做一些他并不想做的事——比人文学家的实际情况更多。”[10]
高校教师社会兼职的信息边界模糊化更多地体现在信息不对称方面。信息不对称是指决策所倚赖的信息在其相对应的组织与个体之间,呈现不对等、不均匀的分布状态,在这一过程中双方所持有的信息都是有所差异的[11]。首先,在信息不对称影响下,高校教师社会兼职容易因其有限理性和信息缺失等原因,从而难以作出知识服务的正确决策,这种负面作用达到一定程度后容易引起市场混乱与法律纠纷。其次,《意见》中提及,高校理应实行兼职公示制度和建立兼职收入报告制度,[3]但并非所有的高校都制定相关的制度边界来规范教师兼职行为,在那些缺乏兼职公示制度和兼职收入报告制度的高校中容易滋生教师因过度逐求经济效益而导致职业角色矮化的问题。再者,信息可分为正负两面。对于高校管理者而言,他们愿意公布教师社会兼职相关正面信息,如聘任校外专家兼职教学,学校师资队伍得以补充等积极方面的信息。而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所产生的,诸如损害学校资源等负面信息,由于管理者害怕这些信息公布后会影响学校声誉,所以往往会将其控制在学校系统内部,从而逃避公众的监督[11]。这样,在缺乏制度性约束和所在高校公开其掌握的信息的前提下,社会其他兼职组织难以了解所雇佣的教师的诚信道德情况,从而增加了高校教师与兼职组织合作的不确定性,教师行动边界因此也变得模糊不清。此外,信息边界模糊化还表现在高校教师向所在高校隐瞒其兼职信息。由于教师社会兼职类型众多,加上其兼职形式较为隐蔽,高校难以知晓教师社会兼职的具体方式和时长等,教师隐瞒或视而不见同样也会诱发信息边界模糊化的问题。
边界理论强调,关系边界会发生融合、扩展和挤压等不同变动,边界可能会愈发清晰,也可能会更为模糊。高校教师社会兼职存在着边界动态变化的特点,而依据特定情境作用于高校教师社会兼职的力量方向,可分为外源性的边界(物理环境边界、社会环境边界、制度环境边界等)和内源性的边界(主体的精神环境边界)。一方面,外源性的环境边界的变化带来高校教师社会兼职边界的变化,如市场环境需求多样化容易丰富教师校外兼职类型与方式,从而扩大教师兼职的边界;管理制度文件更为规范化和社会舆论对高校教师社会兼职关注度提高时,高校教师社会兼职的边界可能会朝着清晰的方向变化,亦或者相反。另一方面,内源性的环境边界的变化也会带来高校教师社会兼职边界的改变,高校教师职业生涯发展的阶段性不同都会导致高校教师的心理状态有所差异。比如,当高校教师社会兼职边界异化带来的压力超过其心理承受状态时,则会倒逼教师校外兼职边界的变化;在职业倦怠期时,高校教师可能会逃避本职工作而积极参与社会兼职活动等。诚然,高校教师社会兼职边界的变化并非只是单一特定情境的作用,不同情境对教师兼职边界的影响具有复杂多样性特征。而探寻高校教师社会兼职边界模糊以及边界动态变化的背后成因,是构建清晰边界进而预防和化解高校教师社会兼职异化的关键所在。高校教师社会兼职异化的肇因主要可归纳为两个方面内容:
当前,我国高校教师社会兼职中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现有关于规定高校教师社会兼职的制度文件多为“应然规定”和“底线规定”。首先,高校教师社会兼职制度多为应然规定。《意见》中强调“允许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并且提出具有一定方向性的鼓励条例,如“鼓励从事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科学普及、法律援助等活动。”[3]但教师知识服务社会的方式复杂多样,社会兼职边界也是动态变化的,只是鼓励教师从事公益性兼职而忽视其他类型的兼职活动,这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其次,《意见》还规定高校教师社会兼职边界的权责,“实行公示制度”“建立兼职收入的报告制度”“不得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3]。可以发现,该《意见》虽提及到要建立相关制度使得教师知识服务“合法合规”,但表述较为宽泛,未说明何为“教师适度兼职”以及如何拟定更为详细的公示与报告制度等[3]。而教师依据市场逻辑开展兼职活动,在相对应的委托—代理权责机制还没完善时,各主体间的制度边界较为重叠与模糊,教师容易在不经意间损害所在单位的利益和资源。此外,高校教师社会兼职制度多为底线规定,即高校教师知识服务时不能越界的行为,如《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12]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13]明确提出高校教师“不得从事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兼职行为”。这些制度规范,多为针对教师的道德和法律上的束缚,但对于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程度的多少可视为适度的边界,这一点却没有明确提出。
学术职业本身的二重性特征赋予高校教师社会兼职一方面有着自身学术逻辑诉求,即检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寻求学术要义,另一方面具有着追求经济利益的现实需要。高校教师社会兼职既遵循着学术逻辑又遵循着经济逻辑,但双重逻辑之间不同的价值取向及现实诉求的差异容易给教师带来认知边界上的冲突与对抗,主要表现为商业文化与学术文化的认知矛盾。首先,高校教师热衷于社会兼职,过多地参与“第二职业”容易降低其学术忠诚,以及增加对市场等外部资源环境的忠诚。[14]外部丰富的市场资源环境吸引着教师更为热烈地回应社会需要,而在高校教师积极参与社会兼职的过程中,其角色认知或多或少地更加倾向于经济逻辑,如教师将本该花费在实验室和教室的大量时间花费在校外咨询、学术培训中,从而使得教师的知识理性与经济理性在对弈中处于下风。其次,在制度约束与物质刺激的前提下,教师更像是一名“经济人”而非“学术人”,即通过以最少的成本逐求更多的效益。他们会更多地关注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自觉或不自觉地忽视基础研究,放弃高校相较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研究优势和社会声誉。[15]这种偏向于应用性的认知容易使得教师学术认知变得狭窄,从而限制其创新的思维空间。总之,高校教师社会兼职因受到商业文化的冲击,使得其学术认知边界约束力下降,自然而然地其行为就会偏离学术逻辑轨道,从而进一步加剧教师认知边界约束的无力感,以及师德边界约束的严峻性。正如德里克·博克(Derek Bok)所言,“教师过多地把时间用在担任公司顾问”,这样做不仅使得他们“忽视自己的教学和科研,而且还会有丧失自己(认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危险。”[16]
边界在高校教师社会兼职行为调整与改革中能起到重要的作用,调整属性为高校教师社会兼职边界提供了一个富有张力的空间,而限制属性则为高校教师社会兼职边界提供了“合法性存在”的依据。因而对于高校教师社会兼职异化现象,需要剖析异化的逻辑脉络,从最为根本的边界模糊问题进行调整与限制,通过逐步构建高校教师社会兼职的制度边界、积极倡导高校教师社会兼职的精神边界,从而达到明晰活动边界,以期化解教师社会兼职异化的优化状态。
制度边界具有着稳定性与可预见性的特点,它制约着高校教师与内外部环境之间可能发生资源交换的规则,规范着哪些高校教师可以参与社会兼职以及如何参与。当下,我国高校教师社会兼职异化容易引起师德问题的频频发生,归根结底是因为缺乏明确且有效的制度边界,以及没有厉行依法治校的关键原则。因此,逐步构建高校教师社会兼职的制度边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体系则显得十分重要。而如何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体系以增强刚性管理,则离不开管理与评价制度的健全[17]。
首先,厘清权责边界,进而为高校教师社会兼职的行为边界提供前提条件。当下,高校及其教学人员在走进市场的同时,重新定义自身使命。在厘清权责边界的过程中,理应认识到,我国对高校教师社会兼职兼薪活动的法律与政策支持,主要是倾向于“大学与企业合作研究及技术转移等彰显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领域”。换言之,国家并不支持高校教师从事与学术知识抑或是与高校使命无关的,单纯逐求经济利益的社会兼职活动。[18]因而,明晰高校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理应对其类型与时长进行“类型化”管理,而教师社会兼职活动是否可无需批准、或者需要批准及禁止批准,这取决于教师社会兼职与高校组织学术任务之间的关联性。其次,明确利益边界,完善委托—代理机制,并进一步保障主体间的合法权利。高校教师社会兼职相关利益主体众多,其中的契约关系也会随之产生逻辑冲突。因而在高校教师行使其社会兼职权利时理应坚持委托—代理关系的先后次序问题,教师遵循高校与自身的契约关系为主,不得损害高校应得利益;相应地,高校在处理教师社会兼职问题时,应承担更多的制度约束责任。与此同时,利益边界的维护并非只是单方面地维护高校一方,高校对违反社会兼职活动规定的教师进行惩处时须考察具体情形,教师亦可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申诉和维权,以期推动教师社会兼职合理有序地开展。再者,完善信息边界,细化高校教师社会兼职公示与报告制度。信息不对称是引起高校及教师权责和行为边界冲突的关键,而细化教师兼职公示与报告制度,理应完善教师兼职时长、类型、兼职进度汇报等公示内容,同时对那些违背高校章程和相关政策规范的教师进行通报,并将其兼职事实纳入师德评价档案当中。高校之间可逐步形成教师诚信管理数据库,各高校将本校教师社会兼职的现实情况纳入其中,这既有助于高校对教师的行为进行边界约束,又有助于为其他兼职机构提供人员聘请的参考数据。诚然,科学明确的高校教师社会兼职制度规范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制度边界需要权责边界到信息边界的逐步完善,从而彰显其稳定性与可预见性。
高校教师社会兼职可视为个人行使高校职能的具体行为表现,因而对于教师社会兼职活动的边界调整与限制,理应考虑到教师精神边界的作用,并鼓励教师自觉地约束其行为。首先,高校教师社会兼职理应立足于学术起点。高校教师社会兼职的争论实质上是对其学术事务的判断,即教师社会兼职是否有学术价值,是否遵循学术规律。教师在面临的社会兼职异化问题上,其学术第一准则理应是,“在学者教授的个人利益与学生或学校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学生和大学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19]高校教师在学术边界与商业边界对弈中,要将外部活动整合到教师的专业知识与角色使命中,从而促使两者相结合,同时警惕片面逐求经济的道路。其次,高校教师加深其对于社会兼职与教学、科研之间关系的认知,不可偏废基础研究以及人才培养的本体职能。教师校外兼职所代表的社会服务及其与教学、科研的互动,也是教师多元角色的重要组合部分。社会兼职是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表现形式,因囿于传统学术观念的限制,许多学者并未将社会兼职纳入学术职能体系中,对教师兼职的认识往往缺乏关联性。知识经济时代要求社会兼职与教学科研的融合观要突破边界限制,增强其边界渗透性。[20]正如以往学者没能认识到科学研究对于高校人才培养本体职能的促进作用一样,合理有序的社会兼职同样需要教师认识到其对于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的正向溢出效应。再者,高校教师应提升其社会兼职的精神边界,使其社会兼职并不只是为了兼职而兼职,要认识到社会服务的真谛,以及知识经济时代下高校教师的新职责。高校教师因其丰富的知识体系和批判的理性思维而备受社会青睐,教师校外兼职不应只是单纯地进行知识服务,或者传授现成的知识体系。当下,高校的新职责将会促进其对社会的反思,因为“知识的进步离不开社会对自身、对它的智力运作,以及对它的社会和政治组织批判性的自我反思”[21]。批判性不仅是高校精神外显的内在必然要求,同时也是高校对社会应该履行的责任。高校教师在社会兼职过程中,因学术活动所带有的客观性与预判性,可为社会团体追求经济效益的局限性提供修正建议,这才使得教师具备社会批判的作用。因而,高校教师社会兼职理应增加其社会兼职的学术性和批判性,并积极履行其知识服务社会的批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