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位论文引文失范问题及应对机制

2022-11-26 13:33邵朱励
关键词:不端学位论文

邵朱励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一、引言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写作是一种科学研究活动,而任何科学研究的成果都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离开了对前人研究成果的传承与提升,研究者所追寻的学术创新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1]因此,一项学术研究成果中必然会有大量对他人文献中的观点、材料、方法的引用。在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引用他人文献并做标注,是对他人研究成果进行借鉴的一种基本方法,该标注即被称为“引文”。

从是否直接援引他人文献的角度,引文可以分为直引和转引;从引用的是他人文献还是本人文献的角度,引文可以分为他引和自引两类。引文常见的表现形式有注释和参考文献两种。引文注释又分成直接引文注释和间接引文注释。直接引文注释是指在引证时用引号把直接引用的原文标注出来,并注明其出处。而间接引文注释则是指在引证时没有直接引用原文,而是对原文进行了转述或改写,因而引用处不需用引号,或者虽然引用了原文但觉得没有必要使用引号,但都注明了其出处。[2]引文注释可以使用脚注的形式,也可以使用尾注的形式。参考文献一般以目录的形式出现在论文的末尾,可以是正文中直接引用或间接引用的文献,也可以是在研究或写作过程中使用过的、对写作确实起到参考作用、但没有在正文中引用过的文献。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为促进学术研究的规范化发展,各国和相关国际组织制定了很多关于引文的使用标准和规范。这些标准和规范虽然不尽相同,但都强调引文的必要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必要性是指引用他人或自己的文献时必须做标注,真实性是指引用的文献必须是真实而非杜撰或篡改过的,相关性是指引文必须和本研究相关。

然而,引文失范问题在研究生学位论文中大量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高校缺乏针对研究生的引文规范教育,相当一部分研究生不知道如何正确引用他人或自己的文献;有的研究生本人无心进行枯燥的学术研究,但又不得不完成拿到硕士学位必需的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因此写作过程中大范围借鉴他人文献、先拼凑完论文再补引文、歪曲篡改他人文献中的观点成为常态,等等。

研究生学位论文引文失范会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因此一直是教育部门及学术研究主管部门关注和规制的重要问题,本文将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引文失范行为的表现、本质、危害及问题的应对进行研讨。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引文失范行为的表现及其本质

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的行为属于学术行为,而“学术诚信是学术工作的基石,也被认为是对个体创造力的一种尊重。”[3]只有坚持学术诚信,才能保证学术研究成果客观真实,从而真正促进科学的发展和进步。反之,任何学术不端行为,也即学术不诚信行为,都将阻碍科学的进步,损害学术研究者的声誉,降低公众对学术研究成果的信任。因此,研究生学位论文中引文的使用也应建立在学术诚信的基础上,引文失范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但是,长期以来,科研、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文件对“学术不端行为”只做大类的划分,而缺乏对几大类学术不端行为具体表现的罗列,很多研究生虽然知晓抄袭剽窃、伪造、篡改数据等是学术不端行为,但却不认为引文失范行为是可以归属于不同大类的学术不端行为。为简便起见,本文以2019年7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以下简称《规范》)为参照,对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引文失范行为进行总结并归类。

(一)“他引不注”——“剽窃”类学术不端行为

有的研究生读研的功利心很强,为了拿到硕士学位证书而完成学位论文,但又静不下心进行学术研究,因此很多人在临近毕业时临时抱佛脚地进行学位论文写作,在这种情况下完成的学位论文也就变成了粘贴、拼凑别人研究成果的产物。这种粘贴、拼凑就是典型的剽窃行为。为掩盖剽窃事实,研究生会故意不对粘贴的他人已发表文献的数据、图片和音视频、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文字表述等进行加注,使阅读者误认为是其自己的调查数据和创新,或者有的研究生会用同义词替代、语序转换等方法,对粘贴的他人文献内容进行文字上的修改,以为经过自己的修改加工就可以变成自己的独创,[4]因此不对修改后的内容加注。这些分别构成了《规范》所指的观点剽窃、数据剽窃、图片和音视频剽窃、研究(实验)方法剽窃、文字表述剽窃和整体剽窃。

(二)“编造引文”——“伪造”类学术不端行为

有的研究生也懂得“科学研究是一项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过程[5]”,知晓一篇论文的观点、数据若想令人信服,必须引用他人文献中的类似观点和数据来做自己论文的支撑。但是,一些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本来就是对他人文献的简单粘贴、拼凑,根本不敢对这些粘贴、拼凑之处做真实的引用标注,只能对粘贴拼凑之处做简单的修改后再杜撰一个引文;也有的研究生没有掌握正确的写作技巧,在写作过程中可能确实看到了别人文献中可以支撑本人论点的内容并引用了,但却忘了对引用的部分做标注,等写完全文再回过头想对引用的他人文献做标注时,却发现找寻引用部分的出处是费时费力的事,因此只好瞎诌几个作者几篇文章作为引文,或者随意把他人论文中的无关引文粘贴过来;或者有的研究生未经深思熟虑就提出某个不一定站得住脚的观点,为了证明其观点的可靠性,而引用了一个虚无的作者的虚无的文章,并堂而皇之地作为自己论文的支撑。这些“编造能为论文提供支撑的注释、参考文献”的引文失范行为,属于《规范》所指的“伪造”类学术不端行为。

(三)“曲引”——“篡改”类学术不端行为

有的研究生在进行学位论文写作时,对使用的他人文献进行了引注,但又不是直接引用原文,而是对原文进行了改写,或添词加料,或减词减料。这种改写如果不背离所引用文献的本意,则属于正确的引用,但如果背离了所引用文献的本意,自己也因此获得了好处,则属于不正确的引用,构成对原作的“篡改”,此即“曲引”。

“曲引”产生的原因不一。有的研究生为快速完成学位论文写作,大段复制粘贴他人的文献,并进行了引注,但这样做有较大的剽窃嫌疑,也没法躲过查重检测软件的“火眼金睛”。为降低重复率,这些学生就会对引用的他人文献内容进行大刀阔斧的修改,但因为对原文理解不透,改写后的内容词不达意、晦涩难懂,甚至前后矛盾,与所引用文献的原有表达方式或本意大相径庭。

也有的研究生明白“引文的思想、观点应与自述内容的思想观点一致[6]”的道理,想用他人文献中的观点和思想来佐证自己的观点,从而为自己的观点提供严谨的学术支撑。但这样的文献需要花时间和精力去搜索,或者可能根本没有,因此这些研究生们只能采用断章取义、添词加料、直接修改等方式改变所引用的他人文献的本意,以达到佐证己方观点的目的。 这些“改变所引用文献的本意,使其对己有利”的引文失范行为,属于《规范》所指的“篡改”性质的学术不端行为。

(四)“引而不参”“虚假直引”——“其他”类学术不端行为

正常情况下,居于论文末尾的参考文献不一定是作者在正文中引用的,但必须和作者撰写的论文有很大的相关性,并且必须是作者确实阅读过的文献,否则对作者的写作起不到任何参考作用。但是,有的研究生在撰写学位论文时,把与自己论文不相关、自己也没有真正阅读过的文献标注为参考文献,这些文献通常是名家名文或外文文献,其目的是为了抬高论文档次,给人一种作者信息获取能力很强,占有相关资料很全的假象。[7]此即“引而不参”行为。

还有一种情况是,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对引用的他人文献中的内容确实做了标注,且是直引标注,但是该文献不是作者自己阅读过的,而是作者转引自其他文献的引文。这种“虚假直引”行为和“引而不参”的行为原因如出一辙,都是为了“扯虎皮、拉大旗”,比如在自己论文中把转引自他人译著中的引文标注为直引自原著,给人一种占有和消化外文文献资料能力较强的印象。

“引而不参”“虚假直引”行为都是典型的狐假虎威行为,也是《规范》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学术不端行为之一。

三、研究生学位论文引文失范行为的不利影响

(一)侵犯他人著作权

研究生在学位论文中适当参考和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范畴,在引用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因此,规范的引文不会侵犯作者著作权,而失范的引文则有可能侵犯作者著作权。例如,“他引不注”“曲引”分别构成“剽窃他人作品”行为和“歪曲、篡改他人作品”行为,而这两种行为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2条明确规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具体而言,原封不动地引用他人作品又不作标注的剽窃行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不仅割裂了作者和作品之间的联系,而且在作品与他人之间建立了错误的联系[8]”。而改头换面地引用他人作品又不作标注的剽窃行为则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因为这种改动仍避免不了与原作品的“实质性相似”。“曲引”行为则扭曲了原作者的本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9]”。

(二)增加文献检索难度

引文注明了被引理论、观点、方法、数据的来源,读者可以在阅读了带有引文的论著后,根据引文去查阅作者所引用的原始文献资料,并对此进行仔细研读和思考,以对论著及引文所指向的同一个主题进行深入研究,[10]因此规范的引文方便读者快速进行文献检索,从而节约科学研究者的时间成本,同时也有利科学研究活动的继承。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引文失范问题会人为增加文献检索的困难。如,引而不注使得后来的研究者无从查找原始文献,而编造引文、曲引则让后来的研究者“竹篮打水一场空”,无端花费了时间和精力,不得不重新陷入繁琐的文献查找和核对过程。

而更令人担忧的是,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引文失范问题远比期刊论文严重。近年来,专门检测论文文本复制率的检测系统被成功研发并投入使用,被越来越多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视为治理研究生学术失范的利器[11]。但此类学术不端检测软件只能发现原文剽窃类的引文失范问题,其他类型的引文失范问题是检测软件无法检测出来的。而在高校和数据期刊网的合作日趋紧密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被上网公开,并被纳入数据期刊网文献检索体系中,这些存在较多引文失范问题的学位论文体量的日益庞大产生的最大隐患是,导致相关科学研究的文献检测链条断裂,不利于科学研究活动的承继。

(三)破坏引文统计分析结果

引文统计分析是文献学研究的重要内容。通过引文统计分析可以了解一个作者、一篇文献、一种期刊、一个单位的影响力以及一个作者的活跃程度[12]。例如,如果一种期刊被遴选入南大“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则意味着该刊物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位居国内前茅,而期刊的影响因子(该期刊论文的平均被引用率)、被引总次数等数量指标是南大遴选CSSCI来源期刊的重要指标;一个作者的文章在中国知网学术期刊网络总库(CNKI)的被引用量是评价该作者国内学术影响力的重要指标;等等。

研究生学位论文引文失范的问题会使得引文统计分析结果失真,使得社会对一个作者、一种期刊、一个单位的学术评价失真。例如,引用他人文献而不做引文标注,直接影响被引用文献的被引次数,从而或多或少地减少了该篇文献作者、文献、发表该文献的期刊、作者单位的学术影响力。

(四)不利于研究生学术诚信建设

“诚信是处事的底线[13-14]”是人类社会千百年传承下来的道德传统,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进行学术研究是研究生的主要任务之一,在学术研究过程中树立学术诚信理念并坚守之,既是在道德层面对研究生的基本要求,也是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引文诚信是学术诚信建设的基础,是对他人研究成果的尊重,也是确保自己研究成果真实客观的关键。遵守学位论文引文规范可以反映研究生严谨的学术态度,也是研究生必须具备的道德品质,而研究生学位论文引文失范行为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也即学术不诚信的行为。

长期以来,一些隐蔽性强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引文失范行为被有意无意忽视,没有得到有效治理,这使得研究生并不把引文失范行为看成是学术不端行为,反而认为这样做是情有可原,甚至将自己利用“模糊地带”而得到的甜头向他人炫耀,[14]由此助长了研究生在学术研究领域的投机取巧、不劳而获之风。这种风气一旦形成,短时间内很难消除,不利于研究生学术诚信氛围的形成和维护。

四、研究生学位论文引文失范问题的应对机制

如前所述,研究生学位论文引文失范行为背离学术诚信原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而“学术不端问题是21世纪以来日益受到关注的全球性问题之一,而大学作为学术资源的聚集地,是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的重灾区”[15]。因此,高校应成为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桥头兵,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对包括引文失范行为在内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精准打击。

研究生学位论文引文失范行为的发现机制、惩戒机制,以及研究生学位论文引文规范教育机制是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引文失范问题的三驾马车。研究生学位论文引文失范行为的发现机制和惩戒机制属于他律机制,目的是让研究生不敢有学位论文的引文失范行为,是规避和防范学术失德行为的“硬手段”[16];研究生学位论文引文规范教育机制属于自律机制,目的是通过教育让研究生自动抵制学位论文引文失范行为,是规避和防范学术失德行为的“软手段”。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引文失范行为的发现机制

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引文失范行为进行遏制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完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引文失范行为的发现机制,具体包括主动发现机制和被动发现机制两类。

主动发现机制是各高校常规性的和主要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引文失范行为发现机制,是指高校制定严格的学位论文通过程序,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引文失范行为的检测和发现则贯穿程序的各个环节。例如,很多高校要求,学位论文必须过查重、外审、答辩三关,而每一关都把对引文失范行为的检测和发现作为其核心任务。在查重阶段,很多高校引进专门检测论文文本复制率的检测系统,文本复制率超过一定比例的学位论文会被判定不合格,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在外审和答辩环节,外审专家和答辩组导师衡量论文是否合格的一个指标就是引文是否符合规范,严重的引文失范行为可能会导致论文直接被毙。

但主动发现机制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学术不端检测软件只具备文本相似度检测的功能,只能检测出“文字抄袭”类的“他引不注”行为而不能防止“思想抄袭”类的“他引不注”行为,对翻译的外文文献、表述方式变动、语序调整、同义词替换等深层他引不注行为无能为力;对于“编造引文”“曲引”“引而不参”“虚假直引”等篡改、伪造及其他类学术不端行为也无能为力;[17]外审专家、答辩组导师因时间和精力的限制,更多关注的是学位论文的引文是否形式上符合规范,而对于实质性的引文失范问题则多凭经验去发现。

欲使学术不端主动发现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首先检测软件的开发者应积极利用不断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来升级软件功能,例如可以利用跨语言检测技术和语义识别技术解决除文字抄袭之外的“他引不注”问题;[18]利用专业的参考文献检测系统解决“编造引文”的问题,只要将参考文献输入检测系统,系统自动将参考文献与权威数据库进行数据比较,逐条验证数据的准确性;[19]其次,对于目前计算机技术无法解决的“曲引”“引而不参”“虚假直引”等引文失范问题,还需制定更严格的防范措施,例如让作者在提交学位论文时随附引文指向文献的原文,以备外审专家和答辩组导师查阅,等等。

被动发现机制是各高校非常规的和辅助的学术不端行为发现机制,指在收到他人举报或在媒体及其他机构公开披露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后,高校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的部门对所涉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机制。2016年《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三章规定了此种被动发现机制的运作程序,明确高校在收到符合条件的书面学术不端举报后应进行调查处理,对媒体公开报道或其他机构及组织主动披露的学术不端行为应依职权进行调查处理。近年来媒体公开披露的一些有影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都得到了各高校的回应,并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了调查处理。

被动发现机制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是解决研究生学术不端问题的非常态化措施,但其所产生的威慑力和影响力是毋庸置疑的。但目前举报可能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研究生普遍认为学位论文中的引文失范行为是不得已和可原谅的,对此行为进行举报是出卖朋友的可耻行为,举报者担心被孤立和受到报复,因此不愿举报同窗。而媒体或其他机构的主动披露则可能使涉事高校面临舆论压力,为平息事端而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可能会忽略被调查者权利的保护,由此引发的争议也屡见报道。

为充分发挥被动发现机制的作用,高校在依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应做好对举报人的身份保密工作,使其不因举报被孤立和报复,同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重视对被举报人权利的保护,让被举报人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在依职权进行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应坚持调查的独立性、全面性和公正性,保证被调查者各项权利的行使,保证调查和处理结果不受舆论影响和左右。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引文失范行为的惩戒机制

为遏制大学校园中的学术不端现象,净化大学学术环境,教育部先后出台了很多规范性文件,对高校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厉惩处,有代表性的有《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2009)、《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2012)、《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6)、《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8)、《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 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2019),等等。

这些规范性文件从以下几方面对学术不端行为予以制度性打击:一是确立了教育部作为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领导机构、各高校是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的基本制度。二是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并进行分类。例如,《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将学术不端行为定义为“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并列举了七类学术不端行为。三是要求高校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包括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从学术角度进行调查并公开调查结果、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调查过程保密等。四是严肃惩处学术不端行为。例如根据《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开除其学籍、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毕业的可以撤销学位,注销学位证书。

这些规定无疑极大地遏制了研究生学位论文引文失范类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一个较大的问题是,教育部的几个文件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分类并不统一,且较原则。如《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提到了剽窃、篡改、伪造类学术不端行为,而《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并没有提到“篡改”类学术不端行为。几个文件都未对列举的几类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同样的表述其内涵是否一样也不明确,引文失范行为是否都属于这些文件所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是不明确的。例如几个文件都规定了“其他”类学术不端行为,但何为“其他”定位不明。这种不一致和不明确为研究生寻求文件漏洞、为自己的引文失范行为找到了逃脱惩罚的借口。

为解决学术不端行为界定不明的问题,2019年7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了《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这是学术出版界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界定的首个行业标准,对不同类型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做出了精细的描述,也成为公认的学术界判断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依据。为此,教育部可在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文件中增加一条准用性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界定准用公认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这样就可以很好地解决学术不端行为界定原则和模糊的问题,研究生也不能再为学位论文中的引文失范行为找到逃脱惩罚的借口。

(三)研究生学位论文引文规范的教育机制

发现机制和惩戒机制属于他律机制,只能被动地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引文失范行为进行遏制和惩戒,治标不治本。若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加强对研究生的引文规范教育,让研究生了解、重视引文的作用和使用规范,知晓引文失范的严重后果,从而产生敬畏之心而发自内心地主动遵守引文规范,最终在校园内形成良好的、自律的学术诚信氛围。

但目前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引文规范教育普遍欠缺。很多高校并不单独开设研究生论文写作规范课程,即使开设也很少对引文的作用和写作规范进行专门和详细解说。而很多研究生导师对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引文的规范性问题关注不够,把指导重心放在论文的创新性、逻辑的严谨性上,似乎研究生天生就应懂得引文的重要性和如何使用引文一样。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生只能通过相互交流、偶然性地向导师请教、自学等方式学习引文规范,其对引文规范的了解必然是朦胧的、碎片化的甚至是错误的,引文失范行为的产生也就在所难免了。

各高校首先应在研究生入学时就开设研究生论文写作规范课程,为研究生系统讲授引文的作用、写作规范以及引文失范行为的危害、可能面临的被惩戒后果,教师可以在课堂上通过案例展示、多媒体现场呈现、师生互动思想交流[20]等方式让学生直观和深刻地掌握论文写作规范知识。只有通过系统化的教育,才能让研究生养成正确的引文使用习惯,才能在充分尊重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学术创新。其次,各高校也可以组织老师举行关于学术诚信问题的讲座,因为“讲座是一种不定期的传授、传播知识的教学形式[21]”,可以通过此种形式向学生介绍关于学术诚信的最新法律法规、最新案例等,使之成为研究生论文写作规范系统化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再次,应通过校内电台、网络、宣传栏等途径和形式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展示学术诚信和学术不端典型案例对学生进行警示教育,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学术道德荣耻观,在校园内形成良好、规范的学术氛围;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崇拜模仿的对象,[22]应了解并熟悉相关的学术引文规范,并在科研活动中严守之,以自己的言行做表率潜移默化地引导学生严守引文规范,在指导学生进行学位论文写作时应向他们阐释学术引用的重要性,并亲自对他们进行指导,[23]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引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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