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军勇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100089)
目前,中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企业经营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进一步提升,从市场竞争中退出的企业越来越多。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出台以来,通过10多年的实践,中国企业退出机制逐步完善。由于破产重整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利益关系人的利益,避免企业破产清算带来的社会不利影响,因此近年来破产重整模式越来越得到企业和社会的认可。全面分析破产重整失败案例的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能够促进破产重整实践,提高破产重整成功率,维护企业、社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本文对“控股股东在破产重整中的作用”的分析研究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
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利益关系人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益关系人的参与下,通过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是兼顾利益关系人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安排。对于企业,通过债务减免、引入战略投资人、剥离不良业务等形式重新回到正常经营轨道;对于债权人,通过一定让步可靠收回高于破产清算的债权;对于员工,可以获得继续工作或得到高于企业破产清算的补偿;对于股东,避免了因企业破产清算造成的投资损失,保全了企业的价值;对于社会秩序,避免因企业破产清算带来失业等社会性问题。
破产重整对各方利益关系人均有利,因此从理论上讲,只要企业破产重整价值大于企业破产清算价值,那么可分的蛋糕变大,各方可分得的蛋糕更多,各方利益关系人从理性出发均会支持破产重整方案,避免企业进行破产清算。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破产重整失败的案例屡见不鲜。破产重整失败表现为重整方案未能获得通过或重整方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得到落实,导致法院不得不宣告重整失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通过对部分重整失败案例的分析发现,失败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如何。不同利益关系人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产债务情况等了解的深度不同。真实全面掌握企业信息的是企业和控股股东。债权人、新投资人、职工等利益关系人主要是通过企业或管理人提供的报表和资料获得信息。即使管理人可以通过委托事务所对企业提供的信息等进行核实,仍然不能消除其他利益关系方的质疑。
其二,企业的有效价值是多少。确定企业价值是制定重整方案的基础 ,管理人会委托评估公司对企业进行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对企业进行评估并确定企业价值。评估公司在评估企业价值时不可避免地要设置假设条件和测算值。利益关系人对这些假设条件和测算值的合理性认可程度不同,必然导致其对企业价值的认可度也不同。更重要的是,评估公司的评估值只有一个,但对于不同角色,在不同时间、不同背景下企业的价值并不相同,并且差异可能十分巨大。如一家生产型企业以引入投资人的形式实施破产重整,投资人将继续开展原产品的生产销售,与投资人只是希望利用企业的土地厂房开展其他业务,两种情况下投资人认可的企业价值相差甚大,其愿意投资的金额自然也相差很大。
破产重整是在利益关系人在放弃部分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实现破产企业继续经营,减免后的债务一次性清偿或分期清偿。对于一次性清偿债务,债权人要衡量放弃的债权与收回资金的关系,争取以最小的损失收回最大的债权。对于分期清偿方式,企业未来经营情况将直接影响相关利益人未来能否收到重整方案中承诺的资金,因此债权人还要评判企业在重整后经营是否达到预期,以及是否会超出预期,结合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判断,综合衡量放弃债权的金额或比例,以及如何约定未来收回债权的重整条款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利益等内容。不同债权人可接受放弃债权的比例不同,对企业未来经营情况的预期也不同,导致债权人不能达成统一意见,可能导致重整方案不能顺利通过。
在确定债权清偿方案时,在对企业真实价值、未来经营情况存在质疑的前提下,为回避风险,对重整方案产生重大影响的关系人不考虑企业实际偿债能力和其他方的利益,强势要求自身所得不能低于某金额或某比例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满足其要求,必然引起其他利益关系人的不满,导致重整方案无法获得通过;如果不满足其要求,其仍然反对重整方案,也会导致重整方案不能通过。由于此类利益关系人的存在,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重整方案无法获得通过,导致最终重整失败。
与其他利益关系人相比,破产重整企业的控股股东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拥有较多的优势。
作为控制人,企业定期向控股股东报送各类财务报表、预决算报告、专项报告和其他信息;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需经董事会、控股股东会批准;控股股东也会定期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调研,了解企业经营情况。通过各种形式的交流,控股股东成为利益关系人中对企业了解最深入的一方。
控股股东委派的管理团队熟悉行业特点,洞察行业发展趋势,掌握企业经营的优劣势、风险事项和潜在事项,了解企业员工特别是关键员工的情况。控股股东委派的管理团队可以对企业重整后的经营情况、资金情况进行较为合理的预判,并协助管理人与利益关系人沟通重整方案的可行性。
大部分进行破产重整的企业,都存在向控股股东借款的情况。由于企业还有继续经营的价值,因此控股股东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向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控股股东未能挽救企业,不得不进行破产重整,希望通过控股股东、债权人、新投资人、政府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对企业进行挽救,因此控股股东通常既是投资者、管理者,也是债权人。多重角色有利于其与其他利益关系人进行沟通,促成重整方案的完成。
为通过破产重整最大限度地维护利益关系人的利益,控股股东方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提前组织重整准备工作,协助管理人拟定破产重整方案,协调相关利益人批准重整方案。
4.1.1 夯实报表资产负债
从企业资产负债表入手,确保报表的资产负债账实相符。一方面,报表的资产负债数据是根据真实业务产生的,不存在根据虚假交易或事项确认的数据;另一方面,报表的资产负债是真实的资产和负债,例如,应收款项是否能够全额收回,既不存在坏账的风险,也不存在不确定的收款前置条件;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均可以正常使用,不存在减值的情况,也不存在抵质押的情况;应付款项确实负有支付义务,从合同约定上不存在可以不付或少付的条件;等等。
4.1.2 梳理表外资产负债
中美两国经济依存严重不对等,中国对美国出口的服装、鞋类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对美国市场非常依赖,另外中美贸易在双边出口总额中所占的份额不对称,近几年来,中国对美国出口占中国总出口额的20%左右。为克服依赖,尽量缓和贸易战局势,我国在回应贸易摩擦时态度强硬,开出的回击清单直击美国对华出口核心利益,其真正的目的在于“以战促和”。
除报表数据外,企业还可能存在表外资产和负债,需要逐一梳理并确定金额。
表外资产包括控股股东认缴但尚未实缴的资产、向经销商等预付但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未在报表体现的研发成果等。其中,关于控股股东认缴但尚未实缴的资产,法律规定控股股东应当予以弥补;未补足的,管理人应当予以清收,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进行强制执行。
表外负债包括长期租赁、售后回购、代销产品、代加工产品、未到期的票据、资产证券化形成的负债;此外,企业可能还存在如担保等潜在负债义务。表外资产负债可能对企业价值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其不在财务核算范围,管理薄弱的企业很容易遗漏事项,需要控股股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梳理和确认。
此外,还应确认近期是否有无效行为。我国《破产法》规定,在破产清算前六个月,企业无效行为包括: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如果企业发生这些行为,管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同时增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
4.1.3 确定不同背景下的企业价值
破产重整企业在不同背景下价值也不同,摸清企业的价值,是破产重整中各方进行利益分配的基础。根据破产法,破产重整不成功,法院可以宣布企业直接进入破产清算,因此破产清算时企业的价值是底线。控股股东应当组织对企业破产清算价值和破产重整价值进行客观评估。评估时应当注意,在不同情况下资产的价值不同。比如土地、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的土地价值相差较大,即使企业拥有的土地是工业用地,也要考虑变更为商业用地的价值;生产设备出售给行业内企业的价格远高于工业金属回收的价格;专利等无形资产也应寻找能发挥其作用的受让方。确定企业价值时还应充分考虑税收影响,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参与测算。
破产重整方案中的职工安置部分需要得到职工的同意,否则方案很难通过。由于人数众多,诉求多样易变,追求所谓的“公平”等原因,导致职工安置成为企业破产过程中最困难的环节之一。要做好员工安置,企业需要组织开展职工摸底调查工作,制定不同的安置方案,同时测算安置职工所需要负担的成本。企业涉及欠薪或欠缴社保,还需要全面梳理拖欠工资、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况,明确对工资社保公积金的处理方案。职工安置应当制定不同的方案,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如选择服从分流安排、终止现有的劳动合同获得一次性补偿、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继续工作、内退等方式。
职工安置方案要公开透明,保证职工充分了解各类人员的安置措施。控股股东应和管理人一起与职工进行耐心的沟通,充分说明破产重整的意义,以及职工安置的背景、原则、方案和职工的可选项,并充分考虑职工对于方案的意见和建议,能实现的尽可能纳入方案。
4.2.2 售后质保或业务剥离
破产重整形式多样,涉及业务转移、业务剥离的,应考虑充分转移或剥离业务对企业的影响及所需要的支出,在重整方案中安排相应的资源,保证该事项不会对重整方案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如原产品停止生产,设立新公司或新部门对已销售的产品提供一定阶段的售后保障,这一安排需要充分考虑期限、人员、工作模式、资金需求等因素,并给予资源保障。
4.2.3 剥离非破产资产
企业应在确认企业资产负债表时剥离非破产财产。此类资产包括:破产企业职工住房;破产企业所属的福利性部门和设施,如学校、托幼园、医院;生活后勤部门,如职工生活用供电、供暖、供水等设施;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工会经费形成的自有资产。
就业一直是政府工作的重点。企业破产清算时,企业职工不得不重新就业,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也不利于政府达成工作目标,因此部分城市已经出台保障措施,降低企业负担,同时保证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破产符合政策要求时可以申请使用这些政策,或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政府沟通,由政府出台有针对性的补助或支持方案。
控股股东应当在做好以上三项工作的基础上,配合管理人拟定重整草案,并与利益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比较不同方案的可行性和对方可得的利益,争取其对草案的支持。最终在平衡各方诉求的基础上,形成可以获得的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方案。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有利于维护企业关系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企业控股股东因其特殊的身份比其他利益关系人具有更多的优势,可以采取多项措施支持破产管理人制定更加可行的重整草案,并促进重整草案获得其他利益关系人的认可,从而实现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关系人的价值最大化,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