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2022-11-26 11:54陈盈盈顾彧婧邓如一
商展经济 2022年20期
关键词:反垄断算法监管

陈盈盈 顾彧婧 邓如一

(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江苏南京 210094)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形态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具体运行过程中,我国平台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垄断现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也影响正常经济秩序。为此,必须基于我国基本国情和市场特点加强平台监管,兼顾市场效率与竞争公平,切实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共同富裕。

1 平台经济及其特征

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定义,经济活动中的平台是指在双边(或多边)市场中运营的企业,该企业使用互联网在两个或多个不同但相互依存的用户群之间进行交互,从而为其中至少一个群体创造价值[1]。考察国内外平台经济,总体上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具有规模效应。相较于传统商业模式,平台经济由于不受地域、时间、空间和自然资源等条件限制,存在优越的规模经济发展优势;二是具有集聚效应。平台经济以信息流为纽带,能在短期内将不同市场有效连接在一起,集聚形成新的业务流程、产业融合及资源配置模式,并表现出实时高效的特征;三是具有网络效应。网络效应是指产品或服务对用户的好处随着用户数量增加而增加。通过网络链式传播,平台经济的扩张性更加明显;四是具有锁定效应。用户漠视成本变化,坚持使用当前平台的现象,即为锁定效应。

2 平台经济的垄断现象

2.1 算法控制

算法控制主要体现在平台参与方对算法调整的被动接受与平台自营业务和第三方商家利益冲突等方面。平台匹配消费者和生产者促进其完成交易,算法调整势必会影响到平台生态圈的任何一方,但算法调整的权力只掌握在平台手中,其他各方只能被迫接受。以用工平台为例,平台就业者(司机、外卖员等)对算法的构建与调整普遍一无所知,平台与平台就业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平台的控制能力和主导地位不断增强。

2.2 价格操控

价格操控的典型表现就是掠夺式定价策略与价格歧视。对平台经济而言,初创期最重要的不是获利而是获得并稳定流量。大多数互联网平台在发展初期都表现出盈利远远落后于平台用户增速的特征。但当平台的市场规模逐渐扩大时,平台企业将取消价格补贴策略,迫使用户接受垄断高价。在国内,掠夺式定价策略最为典型的现象是“红包补贴”“免费拉新”等营销手段。在市场活动中,价格歧视分为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三级价格歧视。其中,一级价格歧视指完全价格歧视,对每一单位的商品实现单独定价;二级价格歧视指商家对不同的销售收取不同的单位价格;三级价格歧视指商家对不同市场的消费者实现不同的定价[2]。在传统市场中,垄断方很难得到某一顾客的心理价位,因此,他们大多根据销售数量差别定价,实现二级价格歧视,或是根据不同消费群体差别定价,实现三级价格歧视。而在平台经济中,借助大数据工具,平台可以收集用户浏览、购买等各种交易数据,实时掌握并利用消费者的消费偏好、支付能力、潜在需求,精确针对每一位顾客进行弹性定价。

2.3 合谋协议

牛津大学法学教授Ariel Ezrachi和美国田纳西大学法学教授Maurice E.Stuckle在2015年共同提出了算法共谋的理念[3]。如今算法的即时性使得合谋遍布各个行业的数字平台,算法也使隐性合谋成为可能。此外,由于算法合谋基于先进的算法和大量数据支撑,使得市场行为更加透明化,这也降低了各方垄断势力违反协议的可能性,提高了联盟的紧密性与稳定性,进一步危害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

2.4 客户挟持

平台经济具有排他性交易的特征,这是一种典型的客户挟持。不同于传统商品市场中上游卖家限制下游买家只能采购自家产品的单方向垄断,平台经济的客户挟持表现得更为复杂。一方面,掌握巨大流量和用户资源的平台要求卖方只能向自己提供商品或劳务;另一方面,平台利用低成本和低价格优势诱导和捆绑消费者,从而提高顾客对平台的依赖。

2.5 过度并购

并购是互联网巨头扩张的典型手段。过去,传统垄断常见的兼并方式主要有横向兼并与纵向兼并。而今,数字时代下的平台经济衍生出跨行业、跨领域的对角兼并,即兼并竞争对手的上游供应商或下游采购商以达到入驻新行业、控制竞争对手关键生产材料供应商或产品销售商的双重目的,相较传统兼并更具垄断倾向[4]。总之,这些并购策略一方面会使得市场份额过度集中,加剧垄断和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也使行业内的创新被抑制。

3 平台经济反垄断治理的困境

当今学界普遍认为,当经济增长减速、产业集中度提高、收入分配恶化,公众对大公司的厌恶程度会提高[5]。当前,平台经济诸多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多个国家和地区纷纷开始整治超大型数字平台,平台经济反垄断浪潮被推向高点。

就国内而言,在推进反垄断立法方面,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正式发布,充分回应平台经济领域亟待解决的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焦点问题;2021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一步从法律层面规范平台经济的市场行为。

在强化反垄断执法方面,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对阿里巴巴收购银泰商业股权等并购案做出顶格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首次对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的集中交易做出行政处罚;2021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立案调查。该案是国内首例责令经营者采取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成为我国反垄断执法的里程碑事件。

尽管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一系列举措对平台反垄断治理有一定成效,但国内平台经济治理由于起步较晚、历史较短、经验不足,仍然存在一系列反垄断监管问题亟待解决。

3.1 垄断认定困难

在传统市场垄断认定中,关键因素是市场份额,但这种判断显然不适合平台经济的垄断认定。平台经济的典型特征是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因此对平台经济而言仅依靠市场份额认定是否垄断在逻辑上难以自洽。同样,平台经济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也对是否存在垄断的认定造成了阻碍。例如,平台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范围十分广泛,跨市场、多行业的经营难以建立起普适性标准来统一核算平台在不同行业的市场份额。此外,就某个领域而言,该平台也是一个多边市场,涉及多方利益,我国目前采用的假定垄断测试方法难以适用。

3.2 协议鉴别困难

由于算法的技术优势,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如平台利用算法优先展示平台偏好的产品或劳务,或通过滥用数据控制权进行不公平数据信息限制,如限定消费者的支付方式等。此外,算法合谋也会形成隐性合谋并以传统监管手段难以捕捉的方式进行多发性限制行为与高垄断价格制定。这些利用算法优势形成的垄断协议通常具有隐蔽性,即使在调查取证期间,平台也可利用算法的即时性销毁线索,从而使对垄断行为鉴别与监督的难度大大提升。

3.3 监管治理困难

由于平台算法具有保密性,监管机构通常要分析海量数据,推断算法的工作原理,并以此判断平台是否滥用市场地位。这项工作具有庞大的工作量,需要周期较长的行政调查和司法诉讼。这样的监管流程无疑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漫长的调查周期容易导致市场治理滞后,治理效果大打折扣。此外,伴随着互联网算法加速演进,平台的垄断行为愈发复杂,治理难度不断提高。

4 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治理创新

黄国平(2021)[6]指出,不加规范的野蛮式和垄断化的平台经济不但有损社会福祉的整体增进,更是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背道而驰。加强对垄断的监管治理、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争取早日实现共同富裕的重中之重。

4.1 完善垄断认定

根据平台经济的特点,对平台垄断的认定不应仅以市场份额为决定因素,而应综合考虑平台是否存在滥用市场优势、技术优势、资本优势及平台规则的行为。相应地,平台经济的垄断效果认定也不应仅考量是否存在垄断高价,对零价格和低价补贴等新型垄断手段也应加以重视。为此,有必要探索垄断认定的合理指标。美国经济学家威廉鲍·莫尔提出可竞争性理论,主张从动态角度进行垄断认定。可竞争性理论认为,如果该市场的进入和退出不存在沉没成本,即该市场是可竞争的,那么即使在垄断产业中,垄断者也会制定一种维持价格以获得平均利润,而不是制定垄断高价。基于可竞争性理论,可以尝试脱离市场份额这一传统指标,通过判断平台所在市场是否为可竞争市场,即是否受到潜在进入者的威胁,来认定该平台是否存在垄断性质。

4.2 加强全程治理

传统的市场治理大多是事后监管,这种监管模式已不再适用于平台的监管治理。针对具有较强隐蔽性和即时性的平台垄断行为,应采用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在加强事前预警方面,对垄断风险高的敏感行为必要时可采用强制执法手段,如采取临时禁令制度[7],即在确认违法前直接禁止平台的某些行为,以解决反垄断执法机构存在的滞后管理问题。在提高事中监管方面,由于特定行为产生的结果尚未确定,所以此时对其进行差异化管理与精准施策最为有效。对明确危害市场公正的行为,如“二选一”、不合理屏蔽、大数据杀熟等,应施以严厉的强制措施进行整顿。对尚未有明确危害、对提高效率有所促进的行为应保持观察和柔性监管。在健全事后监管方面,监管机构应将大数据等互联网工具融入调查取证、监管治理工作中,促进监管智慧化、精准化。此外,应重点健全各地消费者保护协会的维权渠道,完善行业内垄断行为举报制度,开发第三方监督机构与平台,构建全方面、多层次、宽领域的维权与监管渠道。

4.3 打造专业队伍

加强对平台的监管,离不开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各级反垄断监管机构执法人员整体规模偏小、力量较为薄弱,一些平台体量较大的省区市如江苏、上海也仅有20人左右从事反垄断执法。因此,必须根据平台规模和监管需求适当扩大反垄断队伍。同时,平台反垄断监管需要有法律、经济、互联网技术等领域的交叉知识,而我国反垄断监管尚在发展阶段,监管与执法人员经验较少、专业能力相对欠缺。所以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养与培训,不断提升其业务素养和执法水平。此外,各地方市场监管机构还存在执法尺度不一、执法水平不齐等问题,容易影响执法公正性,降低执法威信。各市场监管部门应完善协调沟通机制,对齐执法尺度,形成平台反垄断的执法合力。

4.4 推进制度规制

当前,我国反垄断法仍存在威慑不足等问题,无法强有力地对平台经济产生应有的法律约束力。政府应完善并赋能新监管规则,加大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证平台合规工作落到实处。此外,传统市场监管以事后惩戒为主,平台反垄断主要是外源动力,自我治理常常被忽视。就域外经验而言,韩国出台的反垄断合规评级机制[8]通过奖励的方式激励平台开展自我合规,弥补了传统反垄断机制存在的内生动力不足的缺陷。这一成功范例值得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加以借鉴并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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