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数字平台企业掠夺性定价判定规则的探讨

2022-11-26 09:40张二鹏
理论学刊 2022年1期
关键词:支配定价成本

于 左,张二鹏

(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辽宁 大连 116025)

国内大量社区团购平台企业为占有市场,通过补贴以低于市场价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农产品或食品,此类行为引起了人们的普遍担忧。例如,担忧数字平台企业凭借其巨大的资金实力和流量低价销售农产品或食品,不仅会对农贸市场、社区便利店的运营造成冲击,而且会挤压小摊主、小商贩等的就业,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对一些社区团购平台企业的低价销售商品行为进行了约谈、告诫或处罚,并表态将持续强化平台经济监管执法,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有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社区团购平台企业低价销售农产品或食品的行为是否属于掠夺性定价(1)掠夺性定价为predatory pricing的直译,而于立教授将其意译为驱逐对手定价应是更可取的。为了便于国内多数将其翻译为掠夺性定价的研究者检索到此文献,我们仍沿用掠夺性定价。?是否需要对其进行反垄断执法?回答这一问题需研究传统市场和数字平台市场中掠夺性定价的判定规则及适用条件。

一、数字经济中认定掠夺性定价面临的难题

数字平台的双边/多边市场特征决定了平台至少连接两边不同用户群体,通过维持不平衡的价格结构以优化各方参与(2)王先林:《论反垄断法对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江准论坛》2021年第2期。。Caillaud和Jullien认为,数字平台企业关键定价策略是补贴一方参与,另一方支付损失(3)Caillaud B,Jullien B.Chicken & Egg:Competition among Intermediation Service Provider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2003,Vol.34,No.2,pp.309-328.。“哪方将获得补贴,哪方必须支付”这一商业决策取决于每边用户群体价格弹性、间接网络效应相对强度和用户多归属能力的复杂组合。判断哪边获得补贴的更直观捷径是询问哪边用户群体更“有价值”(4)Evans D 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2003,Vol.20,No.2,pp.325-381.。消费者往往是市场中最有价值的,因此会得到平台补贴,甚至是免费服务。

数字平台的免费特征使掠夺性定价认定出现了很大困难。通常情况下,将低于成本(通常为平均可变成本)的定价视为掠夺性定价。Elhauge认为,将高于成本的定价视为掠夺性定价可能存在问题,因为高于成本的定价往往无法保护数字平台企业现有的市场势力,而仅仅是一种正常的竞争行为(5)Elhauge E.Why Above-cost Price Cuts to Drive out Entrants are not Predatory and the Implications for Defining Costs and Market Power.Yale Law Journal,2003,Vol.112,No.2,pp.681-827.。Wright认为,在双边市场中,不能简单地把低于成本的定价定义为掠夺性定价,因为平台可能用该定价吸引特定用户,这类用户能带来利益更大的用户网络和更多利润,虽然这样的价格结构可能意味着平台企业试图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但不能据此判定是掠夺性定价(6)Wright J.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2004,Vol.3,No.1,pp.44-64.。因此,数字平台企业掠夺性定价较传统企业更难以判定。

二、掠夺性定价传统判定规则及其在数字平台企业中的应用探讨

(一)掠夺性定价传统判定规则

掠夺性定价传统判定规则主要关注市场支配地位、价格-成本关系和补偿分析。

1.市场支配地位

美国法院认定任何掠夺性定价指控行为都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要求:一是结构上存在市场势力,二是不公平地故意利用降价来增加或巩固这种市场势力(7)Giocoli,N.Games Judges don't Play:Predatory Pricing and Strategic Reasoning in US Antitrust.Supreme Court Economic Review,2013,Vol.21,No.1,pp.271-330.。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多数国家反垄断法中认定掠夺性定价的关键因素。Motta认为,如果没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条件而把低价行为认定为掠夺性定价存在扼杀正常竞争的风险,特别是在寡头市场中(8)Motta M.Competition Policy:Theory and Practi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

2.成本衡量标准

部分学者基于价格-成本关系提出了认定掠夺性定价的衡量标准及检验方法。Areeda和Turner提出了Areeda-Turner规则,确定了合理竞争价格与掠夺性价格间的分界线,即在短期边际成本之上的任何价格都是合法的,相反,低于短期边际成本的价格将被认为是不合法的,因为最大化利润由“价格等于边际成本”(9)该论文作者基于短期视角研究掠夺性定价,这里的边际成本是短期边际成本。得出,任何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都会使得利润减少,这是实施掠夺性定价的必要条件。由于边际成本数据难以获取,可以使用平均可变成本作为替代,当价格低于平均可变成本即为掠夺性定价(10)Areeda P,Turner D F.Predatory pricing and related practices under Section 2 of the Sherman Act.Harvard Law Review,1975,Vol.88,No.4,pp.697-733.。然而,该检验方法受到了较多批评。Scherer认为,该检验方法没有认识到垄断企业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改变其价格和产量来排斥竞争对手。如果使用边际成本,将允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凭借其在位优势利用限制性定价来排除进入者。限制性定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在潜在进入企业进入前增加产出,使该企业进入后的价格低于其平均成本,导致进入企业亏损,但价格仍可能高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平均成本。Scherer赞成采用长期福利最大化方法分析垄断企业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及成本下降的案例,他认为Areeda和Turner没有认识到阻止大规模进入的负面后果,以及排他性定价对长期配置效率的影响(11)Sherer F M.Predatory Pricing and the Sherman Act:A comment.Harvard Law Review,1976,Vol.89,No.5,pp.869-890.。Posner也认为掠夺性定价是一种长期的策略性行为,提出使用长期边际成本代替短期边际成本作为成本底线(12)Posner R A.Antitrust Law:An Economic Perspective.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6,pp.184-196.。Baumol认为Areeda-Turner规则在具体实施中存在较大问题,企业长期利润的增加与价格是否超过短期边际成本没有相关关系,平均可变成本标准未明确说明包含哪些成本及测算时间段,进而提出了平均可避免成本测试方法。平均可变成本是指企业总生产成本中的可变成本除以全部产量,并未明确显示是否包含实施掠夺性定价策略生产产品所必需固定成本(以下简称产品必需固定成本)。平均增量成本和平均可避免成本的定义比较明确,包含了产品必需固定成本。一般情况下,平均可避免成本不超过平均增量成本,因为前者不包括可能沉没的产品必需固定成本,但后者包括这些成本。Baumol认为,只有当价格低于竞争对手在该期间的平均可避免成本时,才有能力将其赶出市场,因为竞争对手不仅不能收回沉没成本,而且生产每单位商品要承受损失(价格与平均可避免成本之差)(13)Baumol W J .Predation and the Logic of the Average Variable Cost Test.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96,Vol.39,No.1,pp.49-72.。欧盟委员会在Deutsche Post案中引入了长期平均增量成本测试方法,当价格小于长期平均增量成本时,可将其视为掠夺性定价。大部分学者都赞成欧盟委员会的做法,在需要大量投资且平均可变成本几乎为零的行业中,平均可变成本测试对违法企业有利;当价格仅高于平均可变成本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会阻止新进入企业收回高额固定成本(14)Moisejevas R,Novosad A,BitēV.Costs Benchmarks as Criterion for Evaluation of Predatory Pricing.Jurisprudencija,2012,Vol.19,No.2,pp.585-603.。

Joskow和Klevorick也批评了Areeda和Turner的分析,指出其没有考虑定价策略的潜在长期影响。他们认为评估当前行为的最佳方式是考虑对市场的未来影响,利用现有市场结构和短期的企业行为等信息来推断长期结果,并提出了检验掠夺性定价的双层方法。第一层检验评估发生掠夺性定价的市场结构和绩效,包括垄断势力、进入障碍及创新等动态因素,过滤掉那些无根据的掠夺性定价。第二层检验是在第一层的基础上使用合理推定原则分析定价的预期影响。其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采取低于平均可变成本策略足以证明存在掠夺性定价。低于平均可变成本的价格以及低于平均总成本的价格在长期内不可能持续,因为企业要生存,必须在长期内覆盖总成本。其二,平均可变成本和平均总成本之间的定价也可能属于掠夺性定价。尽管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可能会降低价格以应对进入或进入威胁,但它不会将价格降低到低于平均总成本水平,除非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在产能过剩时期实施这种策略。其三,价格下降到平均总成本以上的水平是合法的,除非在合理期限内,例如两年,价格完全或在很大程度上发生逆转。在撤回掠夺性定价的情况下,举证责任需要转移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其不得不提出价格上涨是合理的,是通过生产成本的上涨而引起的独立的上涨或者是通过需求的变化而引起的独立上涨。这有助于保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降价是伴随竞争对手进入的竞争行为,而不是主要为巩固垄断势力而采取的掠夺性定价。由于Joskow和Klevorick提出的新方法具有不确定性,他们敦促要牢记假阳性和假阴性的可能性,以防错误地得出掠夺性定价的结论(15)Joskow P L,Klevorick A K.A Framework for Analyzing Predatory Pricing Policy.The Yale Law Journal,1979,Vol.89,No.2,pp.213-270.。尽管学者和执法机构提出了多种衡量标准和检验方法,但在实际执法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Cabral和Riordan认为,虽然美国很多巡回法院把Areeda-Turner规则中的平均可变成本作为衡量标准,但低于平均可变成本的价格既不是掠夺性定价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禁止掠夺性定价是有助于还是有害于消费者福利,取决于市场结构的细节(16)Cabral L M B,Riordan M H.The Learning Curve,Predation,Antitrust and Welfare.The Journal of Industrial Economics,1997,Vol.45,No.2,pp.155-169.。

3.补偿标准

在松下电器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引入了补偿标准,并指出任何掠夺性定价的成功取决于能够维持足够长时间的垄断势力,以便弥补其损失,并收回一些额外收益。在Brooke Group案中,最高法院进一步强调了补偿标准的重要性,认为补偿是非法掠夺性定价的最终目标,补偿标准应成为检验竞争损害的“试金石”,Areeda-Turner规则只是辅助手段(17)Elzinga K G,Mills D E.Trumping the Areeda-Turner Test:the Recoupment Standard in Brooke Group.Antitrust Law Journal,1993,Vol.62,pp.559-584.。Kaplow将补偿性定价和掠夺性定价分析放在一个决策框架中,该框架侧重于分类(区分非法掠夺性定价与公司定价的其他解释)以及施加责任的威慑收益和冷却成本(18)冷却成本是指执法活动阻止了竞争性价格下降造成的社会成本。的大小。关于冷却成本,尽管对抑制竞争活动的担忧推动了掠夺性定价分析,但在对指控掠夺性定价的不同解释中,冷却成本的巨大差异尚未得到承认。在有严重争议的案件中,补偿可能是决定性的,将会存在掠夺性定价发生的重要证据,这本身意味着补偿条件得到满足,也会存在使补偿受到怀疑的证据,从而使人对掠夺性定价是否发生产生疑问。这些相互矛盾的推论只能通过三方分析来调和,该分析综合考虑了与掠夺性定价有关的所有证据,并承认补偿具有派生意义:执法中的补偿分析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影响到反竞争效应和促进竞争效应的可能性以及程度,而不是其本身。对非法掠夺性定价的不同解释之间的差异也很重要,原因与可能因错误地强加责任而放弃的促进竞争收益的大小有关。对冷却效应的关注指导着掠夺性定价规则的制定以及对特定情况的分析。然而,它们的大小在不同的环境下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当年轻的科技公司在开发新产品和进入新市场遭受重大损失时,冷却成本可能是巨大的。因此,考虑被告行为的替代解释是至关重要的(19)Kaplow L.Recoupment and Predatory Pricing Analysis.Journal of Legal Analysis,2018,Vol.46,No.10,pp.46-112.。

(二)对传统判定规则在数字平台中应用的探讨

传统市场中,实施掠夺性定价企业把价格降低到竞争对手的平均可变成本以下,就可能会将其驱逐出市场。数字平台市场存在传统市场不具有的技术经济特征,需要结合数字平台的技术经济特征对掠夺性定价提出判定规则。数字平台一般分为交易型平台和非交易型平台,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非交易型平台对用户免费,由于免费行为属于数字平台企业正常的商业模式,不应视为掠夺性定价,故本文着重分析交易型平台。

1.市场支配地位仍是认定的前提条件

Fumagalli和Motta基于在位优势、规模经济和顺序购买者(或市场)等因素提出掠夺性定价需要达到临界规模才能成功,在位者拥有初始优势,准备在早期买家身上亏损以剥夺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从而在后期买家身上获得垄断利润(20)Fumagalli C,Motta M.A Simple Theory of Predation.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2013,Vol.56,No.3,pp.595-631.。数字平台一般具有网络效应、规模经济等特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阻止更有效率的竞争对手增加市场份额而采取掠夺性定价策略。网络效应使得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更容易实施掠夺性定价。数字平台企业如果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消费者比较容易在平台间转换,很难通过实施掠夺性定价把竞争对手赶出市场。

2.成本衡量标准

部分学者从价格-成本角度提出了认定的新思路。Fletcher认为,双边市场中的不对称定价可能潜在地构成了掠夺性定价,并值得竞争政策干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区分掠夺性低价和双边市场中最优定价中的低价,并认为机会成本基准值得进一步考虑(21)Fletcher A.Predatory Pricing in Two-sided Markets:A brief Comment.Competition Policy International,2007,Vol.3,No.1,pp.221-224.。Behringer和Filistrucchi将Areeda-Turner规则扩展到双边市场,考虑到数字平台双边的收入和成本,双边平台的掠夺性定价要求价格的加权平均值(由边际网络效应给出的权重)低于边际成本的加权平均值(22)Behringer S,Filistrucchi L.Areeda-turner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2015,Vol.46,No.3,pp.287-306.。Vaheesan提出双边市场引发了修正(任何基于成本的掠夺性定价)检验的困难,法院如果孤立地看低于成本定价的一边将是错误的。这种分析框架忽略了这样的现实,为了服务取得成功,引导双边加入是关键,如果一边不低价,通常如果服务不是免费的,则用户将不情愿加入。法院需要考虑这种可能性,为了避免影响新平台的发展,在市场的一边,市场份额低于要求的门槛在责任认定时被视为是不充分的。此外,两边的联合收入需要与两边的联合成本进行比较。如果联合收入低于联合的平均可避免成本或长期平均增量成本,则可被视为实施了掠夺性定价。当然,这种计算是不容易的,但是替代的方法将会误读双边市场的本质和进行错误的检验(23)Vaheesan S.Reconsidering Brooke Group:Predatory Pricing in Light of Empirical Learning.Berkeley Business Law Journal,2015,Vol.12,pp.81-110.。Evans和Schmalensee认为,关于掠夺性定价的基于边际成本的测试对多边业务通常没有经济意义。这些测试是由利润最大化的价格从来都不会低于边际成本的标准理论所引出的。但对于多边数字平台,利润最大化的价格在一边或更多边,将比边际成本或用任何其他手段衡量的每单位成本更低。事实上,一些多边平台通常收取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价格经常为零甚至至少在一边为负。平台可以通过在补贴边维持低价实施掠夺性定价,在收益边实施更低的价格,以致于整个平台亏损。尽管在理论上可以确定平台是否采取了非盈利定价,但是在实践中,与单边企业标准的比较价格和一些手段衡量的单位成本的做法相比,需要更复杂的分析(24)Evans D S,Schmalensee R.The Antitrust Analysi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Businesses.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2013.。

部分学者发现数字平台企业低于成本定价可以维持垄断地位。Caillaud和Jullien认为,当存在在位优势和强大的网络外部性时,低于成本的定价可能有助于在位者有效保护其市场而不被进入(25)Caillaud B,Jullien B.Chicken & Egg:Competition among Intermediation Service Provider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2003,Vol.34,No.2,pp.309-328.。Karlinger和Motta发现,当平台需要达到最小临界规模才可正常运营时,在位者享有在位优势,通过对特定消费者低于成本定价,剥夺进入者达到最小临界规模所需的消费者数量,把进入者排除在市场之外(26)Karlinger L,Motta M.Exclusionary Pricing When Scale Matters.The Journal of Industrial Economics,2012,Vol.60,No.1,pp.75-103.。除此之外,数字平台掠夺性定价的成本衡量标准需要考虑平台的成本结构。平台企业的成本结构一般都是高固定成本,可变成本为零或较低。传统经济中的边际成本和平均可变成本衡量标准不能反映平台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等固定投入费用,因此并不能反映平台企业是否存在驱逐竞争者的动机。由于平均可避免成本和长期平均增量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并且是针对驱逐时期的成本标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在实践中,可以考虑使用平均可避免成本和长期平均增量成本衡量标准。

3.补偿标准

传统经济的补偿标准在数字经济中不能完全适用。其一,数字平台一般都重视长期收益,在具体案例中举证补偿存在很大困难。Reimers和Waldfogel估算了亚马逊图书需求的价格弹性,研究了亚马逊的长期定价策略,尽管在数据可用性和测量方面存在固有挑战,仍然发现亚马逊电子和实物图书价格都远远低于20年前的静态利润最大化水平(27)Reimers I,Waldfogel J.Throwing the Books at Them:Amazon's Puzzling Long Run Pricing Strategy.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2017,Vol.83,No.4,pp.869-885.。其二,大型数字平台企业从事多种业务,可以从投资者那里获得大量资金来实施长期低价策略以维持其垄断地位,并可能通过隐蔽的价格歧视、交叉补贴、挤压供应商利润等方式收回损失。其三,大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企业可以通过收集大量消费者数据创造利润,不仅可以通过分析消费者行为信息来挖掘剩余需求、推送商品以增加收入,还可能通过向第三方出售数据获得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不提高相关产品价格,也可能获得超额利润。

三、数字平台掠夺性定价判定的案例分析与评价

(一)亚马逊与Diapers.com的价格战

1.基本案情

2019年6月,由反垄断、商业和行政法小组委员会牵头,美国司法委员会启动了对数字平台竞争状况的跨党派调查,并在2020年公布了调查报告,报告明确指出亚马逊实施了掠夺性定价。2009年,亚马逊CEO贝佐斯和其他高管开始注意到并讨论Diapers.com的兴起,称其为在线尿布和婴儿护理领域最大且增长最快的竞争对手,随后亚马逊与其进行了长达1年的价格战。据2010年亚马逊内部文件可知,亚马逊愿意在相关竞争类别的产品上承受损失。事实上亚马逊仅1个月就损失了2亿美元。几个月后,Diapers.com陷入困境,亚马逊乘机收购了Diapers.com母公司Quidsi.com。2017年3月,亚马逊宣布由于缺乏盈利能力,Quidsi.com及其网站永久关停,相关业务被重新安置在亚马逊网站。

2.分析与评价

数字平台企业实施掠夺性定价的前提依然是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亚马逊凭借其在网络零售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资金实力,在特定细分市场实施跨市场掠夺性定价,将网络零售市场的垄断势力延伸至在线尿布和婴儿护理网络零售市场。Diapers.com是在线尿布和婴儿护理领域最大且增长最快的企业,亚马逊在尿布和婴儿护理网络零售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在网络零售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亚马逊利用其在网络零售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及其雄厚的资金实力,通过价格战在短期内让Diapers.com陷入财务困境,将垄断势力延伸到在线尿布和婴儿护理网络零售市场。补偿标准在数字平台中不完全适用。亚马逊在实施掠夺性定价后,收购了Diapers.com的母公司Quidsi.com,后来又将其业务安置在亚马逊网站,获得了Diapers.com的客户。由此,数字平台企业实施掠夺性定价,不一定通过涨价获得收益,通过收购竞争对手也可获得收益。传统判定规则中的补偿标准在数字平台掠夺性定价的判定中并非必要条件。

(二)印度网约车案

1.基本案情

2015年,印度网约车公司Meru向印度竞争委员会(CCI)提起诉讼,分别指控德里和加尔各答的Uber公司以及班加罗尔的ANI技术公司(Ola品牌的所有者)从事掠夺性定价。Meru认为Uber和Ola都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为它们得到了大量风险资本和私人股本资金的支持,为乘客提供高额折扣,并给予司机多种奖励,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属于掠夺性定价。但印度竞争委员会认为,有充分证据表明Ola和Uber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中还有其他几家网约车服务公司,因此Ola和Uber都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Meru诉Ola案中,印度竞争委员会将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班加罗尔无线电出租车服务市场(28)在该案的初期阶段,印度竞争委员会基于高市场份额,初步认为Ola在班加罗尔市无线电出租车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实施了滥用行为。。该委员会指令总干事进行详细调查。总干事分析了三种流行的商业模式,即资产所有模式、聚合器模式和混合模式。总干事观察到,无线电出租车的主要特征包括点对点接送、易于预订、预先预订、即使在不显眼的地方也能全天候提供服务、预期等待和旅行时间的可预测性、GPS/GPRS跟踪的可靠性、支付方便、优质的车辆、专业且训练有素的司机、反馈设施等,认为无线电出租车服务不同于其他交通方式,将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无线电出租车服务市场”。关于地域市场,总干事观察到,根据宪法,交通受州政府的监管,不同州政府、不同地区交通管理局(RTA)制定的出租车管理方案存在差异。此外,从需求方和供应方的角度来看,无线电出租车服务是一种高度本地化的服务。因此,总干事将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班加罗尔市。

印度竞争委员会认为,Ola在相关市场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掠夺性定价不成立。首先,各行业在竞争性质、技术和创新维度等内在特征方面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市场动态和竞争优势的整体情况逐案评估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影响,特别是在新经济/高科技市场的情况下,高市场份额可能会转瞬即逝。随着Uber进入相关市场,Ola的市场份额开始下降。Uber凭借其营销技术、物流和资金支持,成功对抗Ola的定价策略并能够承受亏损,从而限制了Ola在相关市场行使市场势力,Ola与Uber的市场份额差距从2015年1月的69%缩小到2015年9月的22%。Meru在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期间占据了最高的市场份额,然而,在随后的几个月里,其份额开始下降。其次,印度竞争委员会认为,尽管Ola拥有最大的网络,但是网络效应不足以阻止Uber的进入和快速扩张,阻止消费者在不同的无线电出租车应用程序之间切换的成本并不高。事实上,司机和乘客都可以拥有由多个服务提供商开发的应用程序,并从一个应用程序切换到另一个应用程序。总干事在其报告中明确指出,通过应用程序连接到各种聚合器的司机/车队所有者可以根据激励计划等轻松地在不同的聚合器之间切换,只需关闭或打开他们的手机。多归属的可能性和便利性限制了平台行使市场势力的能力。再次,印度竞争委员会认为,虽然非常高的资本要求在传统市场可能被视为进入障碍,但这在数字平台市场可能并不完全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值得注意并且非常重要的是在获得融资方面是否存在公平的竞争环境。在印度,跨行业的初创企业可以从风险资本、天使网络、私募股权基金等各种来源获得资金,在创新活动中竞争非常激烈。在这个激烈竞争的环境中,平台成功的关键是快速适应数字技术、商业模式、定价模式的变化和创新,从而撼动市场平衡,使旧的经营方式失去竞争力,驱逐现有的市场领导者。因此可以说,Ola调动的大量资本并不是相关市场中规模较小的竞争对手或潜在进入者面临的主要制约因素。

2.分析与评价

印度竞争委员会未认识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企业可以在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市场实施掠夺性定价。印度竞争委员会以Uber进入市场后快速抢占市场份额为由,不能接受Meru关于市场份额超过50%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主张。尽管在新经济/高科技市场中,高市场份额并不稳定,但是仍需要仔细辨别市场份额变化是否是由于技术变革引起的。在本案中,Uber能够成功对抗Ola的定价策略并维持亏损,不是因为其技术更好,而是因为其在其他相关地域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进行补贴。通过补贴行为引起的市场份额变化,并不是正常的竞争行为,会导致市场上技术条件相当但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雄厚资金实力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尽管Uber市场份额快速增长,Ola的市场份额有所下降,但Ola仍能维持50%以上的市场份额,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印度竞争委员会也未认识到用户多归属并不能完全抵消网络效应导致的市场进入障碍。首先,不是所有司机和乘客都是多归属的,部分司机和乘客可能只使用一个无线电出租车应用程序。尽管用户可以下载多个用户程序,并且很容易在多个程序之间切换,但是由于用户偏好的差异,部分用户可能还是偏向使用一个程序。印度竞争委员会观察到的现象可能只是Ola和Uber补贴造成的“假象”,部分用户只是因为补贴才同时下载了两个程序,当补贴退出,用户会重新作出选择。在实际中,用户经常使用市场份额高的应用程序,因为其匹配的概率更大,等待时间更短,其他程序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作为备用。其次,Uber的进入和快速扩张并不能说明网络效应造成的市场进入障碍不高。由于Uber在其他相关地域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雄厚的资金实力,可以通过补贴快速扩张。

综上,尽管印度竞争委员会认为Ola在相关市场中的支配地位仍未得到证实,但是由于委员会并未充分考虑Uber在其他相关地域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雄厚的资金实力,其在班加罗尔无线电出租车服务市场的份额快速增长是由于补贴行为引起的,因此所得出的结论存在问题。从市场份额和资金实力可以看出,Ola在相关市场中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本案中,Ola和Uber都实施了掠夺性定价,不同之处在于,Ola在班加罗尔无线电出租车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Uber在加拿大、墨西哥等国家的城市区域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9)据2016年腾讯公布的《全球移动出行市场势力图谱》可知,Uber是加拿大、墨西哥的主导企业。。Ola企图通过掠夺性定价把竞争对手驱逐出班加罗尔无线电出租车服务市场,从而垄断整个市场,而Uber企图通过掠夺性定价把市场势力延伸到班加罗尔无线电出租车服务市场。这再次印证了市场支配地位是掠夺性定价的前提条件。

分析数字平台市场的反竞争效应时,应该考虑资金实力和网络效应。Uber和Ola都具有很强的资金实力,容易通过补贴方式排挤竞争对手来大幅提高市场份额。尽管部分增加的份额来自于增量市场,但补贴一定会吸引部分竞争对手平台的用户,对竞争对手平台造成损害。网络效应使得平台的价值随着用户的增加而增大,进而不断吸引其他用户,导致强者愈强、弱者愈弱,也会使得平台因规模经济效应而降低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有能力的数字平台企业会通过激烈的价格战将竞争对手驱逐出市场,最终形成一家独大的市场格局,之后,价格也会随之提高,消费者利益终将受到损害。

(三)中国社区团购平台企业的价格战

1.基本情况

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国内社区团购平台企业的不当价格行为作出两次处罚决定,处罚依据是《价格法》而非《反垄断法》,处罚理由是社区团购平台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相关分析和评价

社区团购市场与线下超市、菜市场并不具有紧密的替代关系。从功能上看,与线下购物市场相比,社区团购市场具有一些特有优势或劣势。其一,一些消费者喜欢在社区团购软件上选择购买商品,这比去线下超市、菜市场有更多的选择范围。其二,一些消费者在软件上下单后可以在小区附近拿到购买的商品,不用再去超市、菜市场现场挑选商品。从价格上看,社区团购平台企业无需门店,仓储成本低。社区团购采用“今日下单—备货—明日自提”的模式,一般可由小区的团长进行宣传和分发产品,仅需支付给团长一定的佣金即可。由于流通环节减少,成本大幅缩减,社区团购平台可实现规模化采购,所销售商品价格较低。其三,线下购物市场的蔬菜、水果、其他食品等通常当日上架,比社区团购的商品更为新鲜。其四,消费者在线下购物市场可以亲眼看见各项商品的质量或新鲜度,甚至还可以直接进行挑选,而社区团购的商品质量不一定有保障,并且退货、换货都存在成本。基于以上分析,社区团购市场与线下购物市场不具有紧密的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另外,社区团购市场与网络零售市场不具有紧密的替代关系。其一,物流时间存在较大差别。社区团购产品的物流时间较短,一般是下单后第二天到货,但是网络零售产品需要的时间可能比较长。其二,产品种类及数目存在较大差别。社区团购平台的产品类别相对较少,以生鲜为主,还包括一些日用品。由于物流的原因,网络零售平台的产品一般不包括生鲜产品,但其他产品的种类比较多。社区团购的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某个区域。社区团购平台企业选择供应商供货,然后通过构建物流体系给消费者配送商品,因此,社区团购的相关地域市场应是供应商所在区域。

从市场份额看,2021年1月,在湖南社区团购市场中,美团优选交易规模占比7%、兴盛优选交易规模占比77.7%、多多买菜交易规模占比5.7%、十荟团交易规模占比5%、橙心优选交易规模占比4.6%。在广东社区团购市场中,美团优选交易规模占比23.34%、兴盛优选交易规模占比45.4%、多多买菜交易规模占比16.5%、十荟团交易规模占比4.5%、橙心优选交易规模占比12.2%。尽管兴盛优选在南方优势明显,但在北方并没有很强的优势。2021年1月,兴盛优选在河南、山东社区团购市场中的交易规模占比分别为24.3%、13.1%(30)以上数据根据草根调研、中信证券研究部的行研报告测算得来。由于详细数据不易获取,这里仅列举了湖南、广东、山东、河南4省的数据。。社区团购市场的进入障碍并不低,若长期稳定生存,需要具有较大的用户规模。

当社区团购平台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低价行为可能会构成掠夺性定价。此外,尽管部分社区团购平台企业在社区团购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其母公司在其他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能会通过在社区团购市场实施掠夺性定价,将其在其他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传导到社区团购市场。例如,盒马优选的母公司是阿里巴巴,而阿里巴巴在网络零售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美团优选的母公司是美团,而美团在餐饮外卖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者都很可能通过掠夺性定价在社区团购市场进行市场支配地位传导。反垄断执法机构应防止市场支配地位跨界传导,防止在其他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企业通过掠夺性定价损害社区团购市场公平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利益。

社区团购市场和线下市场并不具有紧密的替代性。一些都市白领等年轻人由于白天上班,在特定条件下倾向于在社区团购平台购买商品,但退休老年人倾向于到早市、夜市、农贸市场、超市、便利店等购买蔬菜、水果以及其他食品,甚至将其视为每天适度锻炼的必需活动。另外,出于社区团购的商品缺少质量保障及体验感等考虑,一些消费者可能从社区团购市场重新转向实体店。尽管社区团购平台企业进入市场初期对部分商品进行补贴,但这并不会对线下实体店造成很大冲击。故而,为避免数字平台企业进入社区团购市场对传统农产品或食品销售市场造成巨大冲击,可行的政策措施是放开早市、夜市,不收取摊位费、管理费或场地租金;降低或取消农贸市场的场地租金、管理费、摊位费;在适当规模的居民小区内预留方便居民购买蔬菜以及其他农产品和食品的公建或保障性住房,让卖菜者就近居住,免费提供卖菜摊位且少收取或不收取摊位租金。社区团购平台的发展有助于在全国更大的地域范围内向消费者配置蔬菜、水果和其他食品,有助于降低一些大城市蔬菜、水果和其他食品过高的价格,应当允许其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发展。监管机构不应阻止在任何市场皆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企业在社区团购市场以低价方式吸引客户,如果对其实施不当的阻止,不仅会遏制数字平台企业在社区团购市场发展壮大,而且会阻止消费者以较低的价格从社区团购市场购买商品,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进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四、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主要结论

数字平台企业实施掠夺性定价的前提依然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价格-成本分析需因案而定。检验数字平台企业掠夺性定价,可以考虑长期平均增量成本和平均可避免成本。此外,在特定情况下,网络效应、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导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数字平台企业的平均总成本低于甚至远低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数字平台企业的平均总成本,即使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数字平台企业的价格高于其自身的平均总成本,但仍低于竞争对手企业的平均总成本,也可能有掠夺性。传统市场中判定掠夺性定价的补偿标准在数字平台市场中有时非必要。

(二)政策建议

一是重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一前提条件。判断数字平台企业是否实施掠夺性定价,市场支配地位是前提条件。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认定中,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其一,平台替代性。平台替代性与用户粘性相关,用户粘性越小,平台替代性越强、市场势力越弱。其二,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由于存在网络效应,高市场份额数字平台企业相对低市场份额数字平台企业拥有较强的优势。其三,相关市场进入障碍。重点考虑网络效应(直接网络效应、间接网络效应)、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数据收集及处理能力、转换成本等因素。

二是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数字平台企业的成本结构。通过比较实施掠夺性定价数字平台企业的价格与竞争对手企业的平均可避免成本、长期平均增量成本来判定是否实施掠夺性定价。此外,在网络效应、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的作用下,在很多市场中,数字平台企业呈现明显的非对称性特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数字平台企业提供的产品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数字平台企业提供的产品成本差异很大,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数字平台企业将价格定在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数字平台企业难以获得临界规模(最低有效规模)的用户数量及难以生存的价格上,此价格可能远高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数字平台企业的平均成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数字平台企业依然可以获利,但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数字平台企业难以扩大规模或难以生存(31)谭袁:《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的困境与出路》,《法治研究》2021年第4期。。由此,应借鉴韩国的立法经验,当价格低于正常交易价格(32)根据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KFTC)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审查指南》,确定价格是否为符合正常水平的价格,需要考虑每个价格类别,同时还必须检查总价格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价格变化趋势和其他企业的类似支出。即判定为掠夺性定价。

三是补偿标准因个案而定。对数字平台企业以将竞争对手收购后而停止其业务为目标的掠夺性定价,无需考虑补偿标准。对于数字平台企业以获取流量为目标的掠夺性定价,也不必考虑补偿标准。

四是对在社区团购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企业在社区团购市场实施的掠夺性定价进行反垄断执法。对虽在社区团购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市场份额很低,但在其他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包括数字平台企业和非数字平台企业,在社区团购市场实施的掠夺性定价进行反垄断执法,不仅应防止其损害社区团购市场的竞争,还应防止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跨界传导。以上执法需依据《反垄断法》而不是依据《价格法》。对在任何市场皆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企业或非数字平台企业在社区团购市场的任何定价行为,无需进行反垄断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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