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虎通义》中的“中和”

2022-11-26 00:00姚成凤
理论界 2022年2期
关键词:中和黄帝阴阳

姚成凤

关于《白虎通义》〔1〕的“中和”,张涛在《〈白虎通义〉与易学》〔2〕中指出了《白虎通义》与易学在中和理论上存在继承关系,但没有深入分析“中和”的具体内容。谢金良在《略论〈周易〉对两汉经学美学的影响》〔3〕中进一步佐证了张氏的观点,并指出《春秋繁露·循天之道》《春秋繁露·如天之为》中展现的“中和”审美思想与儒家的中庸思想一致,与《周易》中的“中正和谐”如出一辙。张峰屹在《董仲舒“〈诗〉无达怙”与“中和之美”说探本》〔4〕中认为,《礼记·中庸》中的“中和”是针对人的情感而言,而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循天之说》中展现的“中和”是将它纳入了天人感应的思想系统中,已绝然不同于《中庸》。张氏认为,董仲舒的“中和之美”是法天顺天的必然结论,不是内心的自觉要求。

如上所述,谢氏与张氏在儒家的中庸思想与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展现的“中和”思想是否一致的认识上有偏差,那么《白虎通义》中展现的“中和”在继承问题上是否也会有偏差?如果有偏差,那么又是什么样子的?本论试图通过整理《白虎通义》里“中和”的具体内涵,来探究《白虎通义》中“中和”的继承问题。

一、《白虎通义》中“中和”的内涵

《白虎通义》的正文中共计出现十次“中和”字样,即:

黄者,①中和之色,自然之性,万世不易。黄帝始作制度,②得其中和,万世常存;〔1〕

殷者,中也。明当为③中和之道也。闻也,见也,谓当道著见④中和之为也;〔1〕

稷者得⑤阴阳中和之气,而用尤多,故为长也;〔1〕

故乐者,天地之命,⑥中和之纪,人情之所不能免焉也;〔1〕

木者少阳,金者少阴,有⑦中和之性,故可曲直从革;〔1〕

土味所以甘何?中央者,⑧中和也,故甘,犹五味以甘为主也;〔1〕

月令十一月律谓之黄钟何?黄者,⑨中和之色。钟者,动也。言阳气于黄泉之下动,养万物也;〔1〕

夷狄者,与中国绝域异俗,非⑩中和气所生,非礼仪所能化,故不臣也。〔1〕

根据上文①⑨可知“中和之色”为黄色。《春秋繁露》认为黄色是五色中最盛之色;〔5〕《通典注》 认为黄色“德最盛淳美”。〔1〕那么,为什么轩辕能够享有“黄帝”的美称呢?〔6〕《白虎通疏证·附录六》中记载:“……黄帝A 始制法度,得道之中,万世不名黄自然也。后世虽圣,莫能与同也。后世德与天同,亦得称帝,B 不能立制作之时,故不得复称黄也。”〔1〕根据上文可知,黄帝因为A 而“得道之中”,因而能享用中和之色“黄”;后世因为B,故而不得复称“黄”。如果从字面意义上理解,那么这里的“得道之中”与上文②应该是同义。也就是说,“中”即为“中和”。那么,黄帝始做制度(法度)得到的“中和”(中)具体是什么样子的呢?

根据《汉书·律历志》可知,黄帝在制度上的一大贡献为“调律历”。〔7〕那么,“律历”又是什么,为什么“调律历”就可以“得其中和”?

《汉书·律历志》中写道:“其法以律起历,曰:‘……故C 黄钟纪元气之谓律。律,法也,莫不取法焉。”〔7〕即:“律”其实是推演“历”时应当遵守的“法”。律有形有色,其颜色“上黄”,即为中之色;对应的数是六,即为地之中数。正因为如此,“律”被认为是“六气元”,〔7〕因此,它被定义成C。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历”的推演规则,“律”的“色”“数”均取“中”,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孳萌万物”的效果。由此可见,“历”遵守的其实是“色”“数”的“中”,其目的就是“孳萌万物”。这样一来,上文中“黄帝得其中和”其实就是得作“历”时所遵守的“法”,即为“中”。值得注意的是,①的“中和之色”是“万世不易”的、②的“得其中和”是可以“万世常存的”。也就是说,“中和”有一个十分明确的追求,那就是时间上的“长久”。

“中”与“中和”的关系,如果真的可以视为等同,那么③处的“殷”,要求行“中和之道”也就可以理解了。它的具体内容应该就是④。即人的行为(闻也,见也)应该“当中和之道”,使之成为“中和之为”。也就是说,在这里人们已经将源于自然(天)的“中和之道”转化成了人的行为准则。《白虎通义》中写道:“礼之为言履也。可履践而行。”〔1〕在这里,“礼”是行为规范,因而可以“履践而行”。即:人们用“礼”具体展现行为上的“中和之道”。与此类似,⑥同样出现了以“中和”作为准则具体展现人情的“乐”。《白虎通义》中写道:“乐者,乐也。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1〕由此可知,“乐”是情感上的释放,能使君子、小人都有所“乐”。结合上文“中”即“中和”这个概念,那么行为上的“礼”与情感上的“乐”,说到底都需要遵循“得中”这个原则。根据《汉书》记载,“礼”“乐”在被制定后,在其完成“太平”的任务之前,需要“顺时施宜”“即民之心”〔7〕进行修改。那么,“王”如何了解“民之心”呢?《汉书·食货志》中写道:“……男女有不得其所者,因相与歌咏,各言其伤”;〔7〕“孟春之月,群居者将散,行人振木铎徇于路,以采诗,献之大师,比其音律,以闻于天子。故曰王者不窥牖户而知天下。”〔7〕也就是说,在周室衰亡之前,民通过“歌咏”倾吐“其伤”;先王通过臣子们“采诗作乐”了解民声。在这里“乐”还起到统治者“知天下”的传媒作用。这种“民声”应该就是“王”修改“礼乐”的依据之一。“乐”也由此得以从最初对情感的“释放”转换成对情感的“节制”。

接下来关注⑤与⑦。根据《白虎通义》在⑤处的注解,即:

《续汉志》引《月令章句》云:“稷,秋夏乃熟,D历四时,备阴阳,谷之贵者”《淮南时则训》注“E 稷、牛皆食土也。F 土居中央,故得中和之气也。而用尤多。”〔1〕

稷为五谷之长,王者为天下求福报功,其中一个行为就是立稷而祭之。〔8〕稷之所以为“长”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为⑤(得阴阳中和之气)。想要实现⑤就需要在时间上实现D(备阴阳)、空间上实现F(居中央)、所食者为E(土)。根据⑧(土所以甘何?中央者,中和也,故甘)可知,土味为甘味,即为中和之味。也就是说,在这里,⑤除了提出“中”这个要求外(E、F),另外提出了“备阴阳”(D)这个条件。那么,什么是“备阴阳”。《春秋繁露》写道:“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9〕“(万物)独阴不生,独阳不生,阴阳与天地参然后生。”〔9〕由此可知,天地万物必备“阴阳”,天地非备阴阳才能生万物。但“稷”的“备阴阳”需要“历四时”这个条件,也就是说需要“四时”阴阳相调和,然后才能得“中和之气”。

关于“阴阳调和”,《白虎通义》在对⑦的解释中注解道:

孙氏星衍《尚书疏》云:“曲直者,言木可揉曲,亦可从绳正直。从革者,言金可从顺,又可变革也”是也。中谓金,和谓木,中为阴,和为阳,以对太阳太阴言,故云“中和之性”也。〔1〕

根据着重号部分可以发现,“中”与“和”分别被解释成了“阴”与“阳”。可以认为,这里“木”与“金”两者结合,即“太阳”与“太阴”两者结合的状态就是“阴阳调和”的一种状态,因而能得“中和之性”,即“曲直从革”。

《春秋繁露·循天之道》中写道:“中之所为,而必就于和,故曰和其要也。和者,天之正也,阴阳之平也……”〔9〕由此可以发现,“中”其实是方式,“和”是目的。“和”最终达到的状态是“阴阳相平”,这才是“天之正”。也就是说,“中”实现“和”这个目的之时,便是“阴阳相平”之时,便是“中和”。

通过上文,可以发现“中”是黄帝“调律历”之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与“中和”可以视为一体。其追求的是时间上的“长久”。“礼”“乐”是为了使得人们在行为上、人情上实现“中和”的具体操作,需要遵循“得中”这个原则。而“得中”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阴阳相平”。“阴阳相平”这种状态,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具备“曲直从革”的灵活性。

二、关于“礼”与“乐”

上文的⑩处“夷狄”被认为是“非中和气”所生,因而“非礼仪”能化,于是“不臣”。然而,《白虎通义》中又明确表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1〕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矛盾呢?

《白虎通义》在⑩的相关注释中写道:

班氏《汉书·传赞》云:“《春秋》内诸夏而外夷狄,夷狄之人,G 贪而好利,披发左袵,人而兽心,H 其与中国,殊章服,异习俗,饮食不同,言语不通。”“I 是以圣人外而不内,疎而不戚,政教不及其人,正朔不加其国也。”〔1〕

“夷狄”与“诸夏”存在H 这样的差异,他们的品性具体表现为G,于是圣人对他们的态度是I。上述的“非中和气”“非礼仪能化”具体指的应该就是H 与G。“不臣”的具体表现为I。在《礼乐》篇中写道:“夷狄无礼仪,不在内。”〔1〕也就是说,是否行“礼仪”是“王者”是否“臣”他方的一个标准。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不给“夷狄”制“礼仪”呢?《礼乐》篇中写道:“王者制夷狄乐,不制夷狄礼何?以为礼者,身当履而行之。夷狄之人,不能行礼。”〔1〕也就是说,《白虎通义》认为“夷狄”G的本性(非中和气)使得其不能“履而行之”。因此,圣人在对待他们时,索性就采用了I 这样的方式。

尽管“中国”认为“夷狄”无礼仪,但他们却是有“乐”的。《礼乐》篇中写道:“谁制夷狄之乐?以为先圣王也。先生推行道德,调和阴阳,覆被夷狄。故夷狄安乐,来朝中国,于是作乐乐之。”〔1〕由此可见,调和阴阳的道德是乐于为“夷狄”所接受的,这也是他们愿意朝“中国”、“中国”也乐于接受他们“来朝”的原因。

如果说在“礼”上,“中国”与“夷狄”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因而《春秋》将其列为“外”;那么,在“乐”上“中国”与“夷狄”是能够达成共识,因而也是相互认可的。上述“天下观”的矛盾,其实就是“礼”“乐”在认识上与接受上的差异。因此可以认为,“礼”与“乐”作为“中和”的标准,可以是两套不一样的系统。

关于“礼”《汉书》中写道:“人性有男女之情,妒忌之别,为制婚姻之礼;有交接长幼之序,为制乡饮之礼;有哀死思远之情,为制丧祭之礼;有尊尊敬上之心,为制朝觐之礼。”〔7〕由此可以发现“礼”是缘人情而制定的。人们制礼的目的是“礼节民心”,从而进一步实现“安上治民”。〔7〕

或许与用“诗歌咏言,钟石管弦”〔7〕把握“乐”调和人情阴阳(刚柔)“得中”相比,“享献辞受,登降跪拜”〔7〕这种约束人的行为“得中”的方式,更易于执行和体察。《白虎通义》作为古代社会生活、政治制度、文化、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的行为标准,更多的是对后者的贯彻。

汉代的经学分为今文经学与古文经学,汉章帝为了得出统一的看法,下诏统一经义,命有关官吏及学者议论各家经义是非。《白虎通义》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最后由班固撰写完成的当时统一的、可以通行天下的结论。通过上文对“中和”的检讨可以发现,《白虎通义》在概念上展现了“中和”的各个面貌,其最终目标是通过“阴阳相平”实现时间上的“长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白虎通义》的“中和”继承了《周易》“中正和谐”的思想。就其具体内容而言(在社会生活、政治制度、文化、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统一的、可以通行天下的结论),它其实是一部具体展现汉朝社会“礼”(约束人的行为“当中和之道”)的作品,强调了“得中”这种方式。这极有可能是源于《白虎通义》继承了董仲舒“‘中’为方式”的思想。“得中”的目标是为了实现“阴阳相平”这种“中和”状态。根据“夷狄”对“礼”“乐”的接受差异,遵循“得中”原则而被制定的“礼”是否真正指向“中和”,恐怕也是存在讨论的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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