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西藏告示传播与边疆治理研究

2022-11-25 03:16袁爱中后东辉
西藏民族大学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西藏地方章程大臣

袁爱中,后东辉

(西藏民族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陕西咸阳 712082)

告示,是古代官方向民间发布政令、传递信息的重要媒介,告示这种应用广泛的传播工具也存在于西藏地区。有清一代,中央政权对西藏的管理进入了空前完整、规范和有效的阶段。管理手段之一,就是发布各种文告,将治藏政策和各种内容晓知于官民。[1](P94)目前学界对西藏的告示传播研究较为匮乏,也不够系统。本文系统梳理清代西藏汉藏文历史档案、史料中收录的告示文本,拟从告示类型、传播特征、发布方式等方面对清代西藏告示进行全面的分析,以期能较为清楚地描述出这种清代传播媒介的状貌与特点,增进对西藏新闻传播史及边疆信息传播的认知。

一、清代西藏告示的类型

尹韵公指出,告示是一种古老而充满活力的传播工具,它究竟起源于何时,迄今尚无人专门探讨。不过,从一些古籍和史料看,告示产生于秦汉战国时代。[2]古代告示形态多样,不同历史时期的称谓也有变化。徐望之在其《公牍通论》中指出:“上以事告下曰示,官厅对于人民之宣示,张贴于道路者曰告示”。[3](P25)历史上告示的称谓有布告、榜文、文告、告示等多种,不同历史时期的称谓也有变化。[4](P1)在汉代,告示称为布告,就是《三国志》《三国会要》等中经常提到的用以“布告天下”的政府文告,内容主要是皇帝的诏书和各级政府制颁的行政法令,以在固定地点悬挂或张贴为主[5](P4)。降及明代,凡上以事告民曰告示[3](P55)。清代延承旧制,沿用着告示这一文书形式。

告示名称多样,分类也有很多角度。按发布权限可以将告示分为两类:一类是下级针对某种事项拟定文本,经呈报上级批准后,以下级长官名义发布;另一类是上级针对某种事项制作文本发给下级,以上级长官名义发布,或授权以下级长官名义发布。[4](P3)若以发布目的来划分,总体上可以分为指示类和晓谕类两大类。[6](P162)按发布机构划分,可分为三类,即皇帝诏书告示、中央机关告示和地方官员告示。[7](P277)清代西藏告示也大致遵从这样的分类,本文拟采取第三种方式即从告示所出机构将西藏告示分为两类:驻藏大臣衙门告示及西藏地方政府告示。

(一)驻藏大臣衙门发布的告示

驻藏大臣及其衙门所颁布的告示大致可划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根据皇帝谕旨,由驻藏大臣草拟内容经皇帝批准向西藏颁布的告示。谕旨是封建帝制时代特有的公文。谕者,告知使晓也。清制特降者为谕,因请而降者为旨,凡晓谕中外及京官自侍郎以上,外官自知府总兵以上之黜陟调补,皆以谕行之,谓之上谕。[3](P26)乾隆十六年的《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以下简称“十三条”)与乾隆五十八年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以下简称“二十九条”),这两部章程就是驻藏大臣根据皇帝的谕旨拟定并刊刻成告示颁发的。在《驻藏大臣颁布善后章程十三条晓谕全藏告示》中就明确写到,“遵奉大皇帝怜爱西藏民众之旨意,经吾等妥议,拟订十三条章程,谕吿全藏僧俗人等遵行”[8](P551)。在《福康安等奏藏事章程已定阖藏欢欣遵奉折》中,福康安写道“应俟臣等节次奏折奉到训谕后,由驻藏大臣衙门翻写番字,刊刻出示,在前后藏各处张挂,晓谕穷乡僻壤,咸使周知,以仰副圣主卫法定制、爱育番黎至意。”[8](P822)“十三条”和“二十九条”是清代颁布的治理西藏的重要章程,从草拟到议复再到颁布刊刻成告示,每一步都上奏折呈请皇帝御览,最后根据皇帝谕旨以告示形态发布。

表1:清代驻藏大臣颁发之部分告示①

第二种则是在明发谕旨中有一部分是需要“通行晓谕”的[6](P159),驻藏大臣公开以告示的形式通报民众。这类告示是将谕旨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直接刊刻成告示对外公布。如乾隆四十七年(1782)发的一份谕旨中就写道:“所有各省督、抚著通行申饬,嗣后务须各摅天良,严饬所属将前降恩旨刊刻简明告示,分发遍贴,广为传播,以期家喻户晓,俾得及早呈投,自全躯命。”[9](P1587)再如同治元年(1862),《满庆等复奏奉查热振携印逃走未及追获缘由折》中就有“复经奴才等会同达赖喇嘛恭录谕旨,叙成汉夷告示,分发东西台站张挂,使汉番人等一体钦遵。”[8](P1016)从“恭录谕旨,叙成汉夷告示,分发东西台站张挂”及“将前恩旨刊刻简明告示,分发遍贴”这两处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这里所颁布的告示都是将谕旨内容直接刊刻成告示发布的,前者“恭录谕旨”即为刊出全部内容,后者“简明刊刻”则为部分内容。

最后,还有一种驻藏大臣就奏折事宜所颁布的告示,即驻藏大臣在处理西藏事务中主动请示皇帝或中央后所颁布的告示。如《裁禁商上积弊章程二十八条》的颁布就是如此。道光二十三年琦善出任驻藏大臣后,在道光二十四年(1844),他和帮办大臣钟方拟出一个《裁禁商上积弊章程二十八条》(一称《唐古特裁禁章程》),呈报中央。[10](P131)经过理藩院遵旨议覆得皇帝批准后,琦善便令“各勒空及色拉、哲蚌、甘丹三大寺,均令将藏译文告,各发一份,俾众咸知,凛遵法守,庶以后按册可稽。”[11](P221)可见,琦善这份“文告”就是因治理需要请旨而发的。部分驻藏大臣颁布的各类告示详见表1。

(二)西藏地方政府发布的告示

清代西藏地方政府也会发布告示。清代西藏地方政府分为僧官系统与俗官系统。达赖喇嘛与驻藏大臣共同协商统领一切藏内事务,其下设噶厦政府,设噶伦四名,三俗一僧,噶伦为三品官,以合议方式秉承驻藏大臣、达赖喇嘛或摄政之命,综理地方事务,大小政令悉出于此。[12]西藏地方政府的告示在构成上包括法旨、摄政的命令、封文等,其内容也更加广泛、更加细化。

表2是笔者梳理出的清代西藏地方政府颁布的部分告示,通过分析图表内容,可以归纳出西藏地方告示发布主体多样,发布对象范围清晰明确,内容涵盖当时社会治理的各种问题。有清一代,告示成为西藏地方政府日常处理政务的重要手段。

二、清代西藏告示的主要传播特征

(一)“汉藏合璧”双语传播

清代西藏告示的一大传播特点就是“汉藏合璧”双语传播,即清代西藏的告示分别用藏文与汉文两种文字书写,汉文依习惯竖行书写,藏文则是横行书写。《卫藏通志》中记载驻藏大臣松筠给乾隆皇帝的奏折中写道:“奴才等分晰酌定章程,分列条款,兼缮汉字唐古忒字告示数百张,遍行晓谕,使唐古忒百姓咸知达赖喇嘛推广皇仁、惠爱众番之意。”[13](P451)可见,汉藏文并用是清代西藏告示行文的惯常做法。当然,不仅是告示,其他诸如诏书、圣旨、廷寄等很多情况下也都是藏汉双语。一般情况下,驻藏大臣颁发的告示皆使用双语,西藏地方政府颁发的告示多为藏语。清代西藏的双语告示,先是汉语,下书是藏语,抬头用汉字书写“告示”两大字,清朝公文抬头有严格制度,不但明确规定哪些字抬写,而且规定抬写几格[14]。

(二)明确的细分受众

西藏地方告示的另外一大传播特征就是有明确的细分受众。与内地官员所颁发告示简单书写“俾众咸知”等泛化指称不同,西藏地方的藏族官员所颁布的告示有着详细的区域和受众划分。例如,清仁宗嘉庆元年(1796)颁布的《摄政济咙呼图克图丹贝贡布颁给扎什伦布寺关于差税之文告》中写道:“日喀则、仁崩、仁孜、定结、协嘎、定日、娘囊、吉隆、宗嘎、萨噶、那仓、江孜、巴朗、南木林、拉布、领噶、甲错等宗谿和派任的特殊办事者等文武首领、辖区政府、贵族、寺庙等的头人百姓全体上下须知”[15](P81),这则告示中将需要知晓的地区一一注明,将首领、贵族、寺庙头人及普通百姓划分开来。再如《十三世达赖喇嘛颁发的噶厦公务人员的行动章程》中,开篇也详细列出该份告示的须知群体:“生活在南瞻部洲清凉白雪环绕的美丽大地——西藏的众生、全体尊卑僧俗,特别是甘丹颇章的政治四业主持、布达拉宫的都果勒空的总管、内部领衔的大小堪布、颇本、代本、孜本、贵族子弟、孜雪政府机关的办事人员、上中下仲科、仲多、俗官大管家、门卫、房管员等,以及按例特设总管布达拉先后在职管家等一体晓示”[16](P80),除了对各种大小官员逐一点名外,还加上了“特别是”的强调语气。

(三)清晰的行文结构

清代告示作为一种官文书,其行文内容具有一定的固定结构。整体上看,其行文大致按照“署衔—事由—正文—落款”等基本形式展开。

首先是署衔。署,即题字、题名。衔,指官称职衔。所谓公文的署衔,就是在文件上标出作者的姓名及其身份。[17](P16)公文的署衔有前后衔之分,告示在其开篇署衔,为署前衔,意在表明文件作者的身份以引起受文者注意。

其次是事由。事由,又称前由,它本应是公文的内容提要。明清的官府往来文书在文件作者后,紧接着冠以“为……事”字样,这就是事由。[17](P34)这一点,在清代西藏告示中也表现的比较明显,如《钦差驻藏大臣联豫为藏地多有挖眼斩手等酷刑均须取缔等事所颁告示》中,直接就标明“事由”两字,又如《松筠等为商上庄田支派乌拉定额以防弊端告示》中开篇第一句也为“为晓谕事”。

再次是正文。正文是告示的主体部分,西藏地方政府的告示通常先是明确告示的受众、发文对象,一般写作某某某等人一体知晓或共同晓示,接着就是叙述具体内容。正文结尾一般会强调布告目的,要求其知晓告示内容,并遵照其内容行事,并写上“特示”“切记”“特颁此文告”等字样,最后用朱笔大写一个“遵”字表示正文结束。

最后是落款,落款一般标明张贴地点及时间,具体的某一日还会用红色字迹书写,如“光绪十七年五月初四”,其中“初四”为红色字迹,时间上有盖印。西藏地方政府下达的正式文告,往往盖有几枚印章,一般是在大印的下方再盖主事人的印章。[18]时间后面一般会大字书写“右谕通知”或“右仰知悉”,“右”即告示落款右边,“右谕通知”即右边的谕旨通知,类似于现代公文中“以上内容”的意思。然后其左上角题上“告示”两个大字,并在其下面写上一个“押”,写“押”是清代的署押制度,署押,以示文件生效,并表明作者对文件负责。[17](P17)左下角会题写“实贴”“勿损”或“勿毁”等字样,“实贴”后面接地名,意思是贴在此地,不要随便损毁告示。值得注意的是,达赖喇嘛颁布的告示还会在落款时间后写上告示缮写的地点,如《五世达赖喇嘛禁止增派绒布曲结差税之法旨》文末写道:“所应知晓之文告,于火龙年阴历八月吉日写于布达拉宫”[15](P26)。再如《六世达赖喇嘛颁给活佛阿旺丹巴坚赞等之追封文》也标明了该告示于“戊寅阳土虎年藏历八月吉日,写于长胜之具德哲蚌寺噶丹颇章无量宫。”[15](P27)

一般来说,驻藏大臣及西藏政府所颁发的正式告示,基本都遵照以上所述的结构发布告示,而地方基层官吏所发的告示就比较随意,也没有固定格式,一般第一句会交待事由,结尾有时会有特告或特示等字样,有时则没有。

(四)新闻宣传性

告示作为一种官方的传播媒介,天然带有宣传性,用以宣扬皇帝的恩威,以达到教化社会,稳固统治的作用。如清末驻藏大臣联豫为取缔西藏挖眼、斩手等酷刑事所颁布的告示,就起到了宣传教化社会的作用。

另外,清代西藏的告示具有较强的新闻性,即会就一些新近发生事情而向社会公众发布告示。这类告示常常具有一定时效性,可以让人们及时了解当时社会的重大事件和信息。如《向拉萨及雪区域所颁光绪和慈禧驾崩需注意着装等方面布告妥否事呈噶厦文》[11](P519),就是噶厦政府就光绪皇帝与慈禧太后先后驾崩世这一重大社会事件及时向西藏众僧俗百姓发布的告示。再如,同治三年(1864)一则达赖喇嘛给驻藏大臣的咨文[11](P405)中也记载道,因热振寺堪布未能秉公执事,而导致西藏发生了动乱,达赖喇嘛为此特发布告向社会说明情况。可以看出西藏的告示通过向社会传递一些热点事件而发挥着新闻公报的作用。

三、清代西藏告示的发布与传播

(一)告示的草拟缮写

清代,一份告示发布要经过草拟缮写、审核批准、颁发施行等程序,由中央机构下发的告示还要经过复审,逐级下达,直至乡村宣布。从中央下发西藏的告示,一般由驻藏大臣草拟奏请,军机大臣及理藩院议复后呈皇帝批准,审查是否可以下达施行,再下发至驻藏大臣处正式颁布。如上述“二十九条”的颁布过程就是如此。

“二十九条”章程在制定好刊刻成告示前,先是乾隆五十四年皇帝下发《谕鄂辉等事竣之后应订立章程》的谕旨,授意鄂辉“撤兵后藏内诸务,倘不订立章程,复有贼匪入侵”“此事甚关紧要,亦应订立章程,永远遵行。”[19](P48-49)鄂辉等上奏“臣等谨遵皇上节次训谕,酌定善后事宜,分析条款,开列于后”[19](P50),章程草拟后又经军机大臣会同理藩院议复鄂辉等酌议藏中各事宜。皇帝又谕旨军机大臣福康安,“令福康安等受降蒇事,并将善后各条令福康安等公同详酌妥为筹办矣”[19](P94),后福康安又几次上奏,军机处几次议复,最后福康安才“奉到训谕后,由驻藏大臣衙门翻写番字,刊刻出示,在前后藏各处张挂,晓谕穷乡僻壤,咸使周知,以仰副圣主卫法定制、爱育番黎至意。”[19](P142)可见,“二十九条”章程告示的颁布,经历了皇帝降旨、驻藏大臣奉旨草拟、军机大臣会同理藩院议复、皇帝批准、驻藏大臣颁布等程序。

驻藏大臣衙门及西藏地方政府的告示则相对简化一点,其下辖的机构发布告示往往经过上级批准就可以颁发。如在《戴乐尔同意所拟示谕并加盖印章张贴事致王延龄函》中就记载:“至于尊处拟来示谕底稿及缮就示谕,本税司查阅,均臻妥当,感甚。谨特分别盖印、盖章、划押,仍送查阅后再行张贴。手此布复。敬请”[20](P347),这里的示谕底稿即告示稿,从中可以看出,这份告示稿件经过了“查阅”“盖印、盖章、划押”“仍送查阅”再行“张贴”等程序。

(二)告示的传递路径与传播空间

清代官方的政治信息都是由驿传系统来完成的。清代西藏的驿传事务由理藩院协助兵部管理,在地方则属驻藏大臣直接管辖,驻藏大臣下设有专门的台站营塘负责管理塘递,赍送折报公文,告示的传递也由驿传系统负责。此外,清朝对文报传递的速度与时效有着专门的规定,《驻藏须知》中就记载了自炉城至前藏递送折报里数及交替处所定立的时刻数目,其中规定:“打箭炉七塘计程三百四十里,定限八个时辰;中渡五塘计程三百里……以上共计六十五塘,共五千零三十里,共一百二十六个时辰零八刻。”[21](P228)在《为派送军需糌粑事饬卫区附近宗谿令》一文中,对一份告示的传递情况也做了详细要求:“如上文告须于八月二十五日送达部门:布达拉雪区;于二十六日送达部门:堆龙擦德、曲水、林周宗、卡浪、撒当、拉康;于二十四日送达部门:三安德青、擦;于二十八日送达部门:贡嘎区;于二十七日送达部门:墨竹工卡;于三十日送达部门:琼结、乃东等。”[11](P9)

告示的传播通常是张贴或悬挂在道路四通八达或人口密集之处,以便及时让更多百姓知晓。[4](P3)在一份名为《噶厦为官兵一行将抵达事饬拉萨文武官员令》的文件中写道:“令:将此告示贴于闹市群集处,须取舍无误。”[11](P70)另外,也会根据具体内容不同张贴在布达拉宫、衙门口、海关口、办事处、塘汛等处。如“奴才已经严饬唐古忒番官等密防隘口,和睦邻封,且于各汛张贴告示。”[8](P2266)再如“故将乾隆五十七年所颁诸章程择要摘抄以呈,诺门罕酌令西藏大小番目遵奉,并摘抄贴于各办事处。”[11](P127)又如“请由台处出示晓谕……请一贴尊衙门口,一贴本关门口”[20](P691)。可见,告示的传播空间相当广泛。清朝末年,伴随着现代新闻业的兴起,告示也常常被刊登进报刊中传播。如《申报》中就曾刊登过一则“保护游历俄官告示”,因“俄官尼等拟由哈密前往西藏等处游历”,故特颁告示“务使军民人等周知,俾免滋生事端”。[22]

通州作为北京城市副中心履行其对接中心城区功能和疏解首都交通功能的示范带动作用,形成配套完善的城市综合功能离不开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构建智慧交通管理系统已是城市发展所需.

(三)告示的存档与张贴管理

清代西藏的告示在下发后,需要各执行机关进行登记存档,在西藏地方档案文献中均有记载,如:

“此文告要注册登记妥善保管,照章执行。(《摄政策墨林降贝楚臣颁给彭错林寺等有关路票之文告》)”[15](P86)

“此告示需在各地认真传达,务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凡重要村镇均各张贴一份盖有摄政大印的抄件,正式文件登记存档,望遵照执行。(《扎什伦布寺札萨喇嘛转发摄政告示》)”[15](P150)

“此文告务必昭告四方,晓谕全体百姓,在宗政府收文簿上登记,并且将执行情况立即禀报。(《噶厦命令》)”[16](P7)

从上述史料中可以看出,清代西藏告示颁布后需要存档。另外一些重要告示在颁布后还会寄送清朝中央政府,如西藏亚东关开关后,驻藏大臣奎焕颁布的开关告示就注明了“此件于三月二十六日抄寄京都(《奎焕为亚东关发布告示》)”。[20](P290)

关于告示的张贴后的管理,清代西藏在这方面虽然没有特别规定,但从下面的一段史料中可以分析出一些当时的情况。

“去年张玉堂曾在亚东海关张帖通告③禁止将银砖带入西藏。英国商务委员得知后将此事报告西金政务司,政务司要求立即撤销此通告,他认为此举严重妨碍自由贸易。张先生向海关监督请示后,得到同意撤销的答复,已向英国商务委员宣布银砖可一如其他商品自由进口西藏。然而此通告仍然张贴原处,张先生离去前既未撤销亦未训示如何处理。我恐驻亚东英国商务委员随时会再度提出此问题,因而恳请阁下下达命令,训示是否应撤销此通告或仍保留在原处。”[20](P1144)

四、告示传播在西藏边疆治理中的作用

西藏自元朝就纳入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之下,明清对其治理日臻完善。综观历史上西藏与中央政治关系,元、明、清三代对西藏的治理虽各有其长处和特点,清朝、特别是清朝前期(康、雍、乾时期)对西藏的冶理最具特点和最为成功,其时西藏与中央政治关系也最为融洽和密切。[23]清代治藏措施落实中告示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人心舆情安抚功能

告示在清朝西藏的边疆治理中发挥着基层民意引导,民情安抚的重要作用。清廷对西藏总体实行着“恩威相济,怀之以德”策略,对西藏地方上层给予崇高礼遇,授名号,赐特权,赏大量金银钱财,对底层则极力安抚,轻徭薄赋,赈济藏民,使其休养生息。作为连接中央与地方及底层百姓的重要媒介,清廷通过告示,将这种恩惠传至基层边陲,实现了对地方社会、民间事务、民众情绪的整体控制和管理。在此过程中,告示的发布,一定程度上成为上情下达的主要途径和政令畅通的重要保证。例如,同治四年(1865)十二月初三日景纹给皇帝的一封奏折中就写道“惟查已故哷征呼图克图,前掌办藏务之时,不思所以抚辑番众,反与黄教为仇,致使阖藏僧俗均受苦累。虽蒙皇上破格鸿恩,不行査究,毕竟人心未安。今幸蒙钦差景宪至藏,将各案禀(秉)公判结。各处张贴告示,削切晓谕,人情始得安洽,阖藏僧俗自愿岀具从此永远和好相安无事图记甘结。”[8](P1042)这份奏折中景纹向同治皇帝汇报了哷征呼图克图“不思抚辑番众,反与黄教为仇”导致人心不安,最后在钦差的办理下,秉公判案,并将结果以告示方式公布于众,人情始协的情况。

再如《西招图略》“抚藩”中就直接写道“安养百姓、恤灾散赈。一切告示皆谕以圣主皇仁及达赖、班禅慈悲,仍使百姓感彼之德则其欣然由我治理而无梗矣。”[24](P2)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清廷通过告示的方式安抚藏地百姓,以达到“欣然由我治理”的目的。再如驻藏大臣松筠给乾隆的奏折中就写道:“奴才等谨将恩旨粘贴告示,随传集此项贫民面为晓谕:尔等皆系失业百姓,今大皇帝普惠番民,恩赏银两抚恤,俾尔等得置修养,各安生业。众番民听闻之下,齐声欢感,跪叩皇恩,咸称我等番民得以活命,实赖大皇帝再造慈恩,惟愿大皇帝圣寿无疆,无不额手感颂。”“归所有卫藏番民,既蒙皇恩赏银抚恤,自奉到恩旨后,复得时雨,大田渐次播种,番情实属宁帖。”[8](P2305)以上是驻藏大臣松筠向乾隆皇帝汇报其到任西藏后为改善民生稳定民情所做的一系列减免赋役的措施,这些措施都经过颁布告示向西藏百姓传达并实施,取得百姓“无不额手感颂”“番情属实宁贴”的效果。

(二)普法教育功能

在古代告示具有法律属性,为警示民众遵纪守法,张挂“榜文”之事,乃是帝制中国法律宣传的一种基本手段[25],清代西藏告示的一大功能就是向基层民众进行普法教育。典型的例子就是《驻藏大臣颁布善后章程十三条晓谕全藏告示》,在这张告示的事由中就写道:“査珠尔默特那木扎勒倒行逆施,于达赖喇嘛,无尊信恭顺之意;虐使其下…凡事应推诚相见,悉心查究,参酌旧例,俾地方永远宁谧,敬奉达赖喇嘛,享受安乐,务使西藏一切僧俗人等咸朕对伊等怜爱施恩之意。钦此。遵奉大皇帝怜爱西藏民众之旨意,经吾等妥议,拟订十三条章程,谕吿全藏僧俗人等遵行。”[8](P551)

“十三条”是清王朝颁布的第一个重要的治藏法规,是清廷治理西藏法治化的开端,从这个意义上看,《驻藏大臣颁布善后章程十三条晓谕全藏告示》可以视作是清朝在西藏进行法律宣传的开端。“十三条”后,乾隆五十七年颁布了意义重大的“二十九条”。“二十九条”是清廷治藏法治化的成熟阶段,在《章程》制定好后,福康安特意将其译成藏文,上奏朝廷批准在西藏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深入细微的“普法”活动。[26]而在道光元年(1821),驻藏大臣文干“将乾隆五十七年所颁诸章程择要摘抄以呈,诺门罕酌令西藏大小番目遵奉,并摘抄贴于各办事处,噶伦、代本、扎什伦布札萨克喇嘛、噶厦基巧堪布系处理诸事之要人,均需摘抄一份留存,并时常念颂以熟记,俾己毋于规。”[11](P127)这里可以看出,告示作为古代一种普法手段,在清代治理西藏中也成为其主要方式之一。

(三)治安管理功能

除了舆论引导、普法教育外,清代西藏的告示还有一大功能就是社会治安管理。如康熙五十一年西藏地方的一则告示就写道:“兹从今日起,维持先前所颁定律和告示,尤其偷盗事……藏匿不举、密而不揭者,将被体罚。务必晓谕告示”。[11](P6)再如乾隆五十四年的一则谕旨中写道:“谕军机大臣等:都尔嘉奏设法查拿不法凶番一折。据称,译缮告示,选派通丁协同兵役及喇嘛等传檄宣谕,使该番擒献凶贼原赃,一面亲身驰赴督办等语。”[9](P2100)又如,道光年间达赖喇嘛发布的一则告示中写道“历辈摄政和此地汉藏官员先后下发严管告示……各头领亦不得暗中收受贿赂,舍弃百姓…不得贪拿、扰累百姓。为此,特发此告示。”[11](P171)又如宣统二年拉萨地方颁布的一则告示中写道:“所颁告示者不得撕毁;不得道听途说议论,不得于居所大小便……不得追赶牛马,出现踩压商品和小孩等事,晚上九点钟后不得喧哗……”[11](P581)

以上所举告示涉及盗窃、贪污腐败、言论、卫生、入夜喧哗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对规范人们的言行举止具有引导重要作用。清朝告示贯穿从清初康熙到清末宣统各个历史时期,可以看出驻藏大臣、西藏地方政府通过告示进行社会治安管理,为西藏的稳定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文书凭证功能

作为文书凭证,证明办事人的身份地位及执行公务的合法性,也是西藏地方告示的重要日常功能。在《摄政第穆呼图克图阿旺罗桑赤烈颁给曲桑强曲林寺之重申令》中就有“特颁发文告以此为凭”[15](P93)的表述。

这类告示中典型的代表就是封文告示,封文意为“封地文书”,简称“封文”,是清朝中央政府、西藏地方最高统治者或上级封建领主发给下属领主的领地凭证。封文告示就是将封文内容以告示的形式书写或刊刻的一类告示,清代西藏地方政府颁发了大量这类封文告示。例如《八世达赖喇嘛颁给噶丹达吉林寺之追封文》就有“先辈明鉴,曾赐予封文,现再次依照封文颁布文告进行重申,上述尔等尊卑何人,只能有所助益,不得违背和倒行逆施。要正确取舍”[15](P47)的表述,再如《颇罗鼐颁给噶丹达吉林寺之追封文》中也写着:“现颁发此追封文告,重申上述尔等一切人众,不得借故勒索和施加暴力,应遵照历次所颁执照行事,不得有误。”[15](P70)其次还有执照或凭照告示。凭照,又称执照、文凭,是西藏地方政府颁发的关于纳税、减租、固定产权等三方面盖有官印的一般文告或重要文件[15](P42)。这些执照也是以告示的形式颁布,例如在《驻藏大臣孟保为撒披官员事致诺门罕文》中就有直接表述:“所颁告示执照之文,请诺门罕谨慎转发给各部门,并下令收回原先所发告示执照。”[11](P183)除了上述的封文告示与执照告示外,还有官契文告,官契即官方颁发的书面契约凭证。在《八世达赖喇嘛颁给桑颇恰多旺秋之追封文》中就写道:“先师之非常有效之官契文告”[15](P49)。可见,不论是官契还是封文或者执照,都曾以告示的形式作为文书凭证在西藏广为传播。

结语

信息的传播与政权的稳固息息相关,对于清朝统治者来说,将朝廷中央的政令以一种最便捷的方式传播到边疆地区,是维系其大一统的关键。通过上述的研究,可以看出清代西藏的告示是清朝皇帝、驻藏大臣及地方政府向西藏民众公开传递朝政信息的一种重要媒介。其传播的内容涉及章程条文的颁布推行、社会风俗变迁、治安环境维稳等各方面,除此之外,还传递清廷中央或西藏地方政府的新近发生的情况,在当时西藏的政治生活中起着教化社会、移风易俗、安稳社会、安抚民心舆情的作用。它的颁发程序根据发布机构的等级也各不相同,驻藏大臣依谕旨所颁告示规格最高,程序也最为严密,其下辖机构及西藏地方政府告示次之,程序也依次简化。根据研究[27],在清代,西藏虽然也出现了邸报传阅的情况,但大部分情况下它只是上层官员们了解朝廷动向的途径,底层吏民其实很难接触到邸报,所以邸报在西藏并未发挥出大众传播的社会功能。更多的时候,是告示充当着清代西藏的新闻传报的角色。与其他官方文书不同,从性质上看,告示虽然常常也看作是一种官方文书,但其内容的公开性首先就决定了其大众性,而且一般发抄数份张挂于人群密集处,传播面积广,传播对象也为不确定的一般大众,此外西藏告示汉藏双语传播、细化的受众及新闻性等特点,都让告示带有浓厚的新闻传播活动的性质。由此可以看出,在旧西藏信息传播手段简陋的条件下,告示成为西藏最为重要的大众传播方式。告示在西藏的广泛传播,将西藏地方与中央连接起来,使中央意图意志有效地贯彻到西藏边陲,为清廷治理边疆及维护社会安定统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注释]

①②表中所列举告示文献来源于《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清代西藏地方档案文献选编(1)》《卫藏通志》《西藏社会历史藏文档案资料译文集》及《西南边疆卷十一:西藏奏疏·驻藏须知·番僧源流考》。

③此处通告即告示,原文为英文,系翻译差异,该告示颁布于1909年5月19日,档案原文详见《西藏亚东关档案选编》第10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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