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人事档案作为劳动者个人信息的储存库,收存着劳动者履历、自传、鉴定(考评)、奖励、处分、任免、工资等资料,决定了其对劳动者至关重要。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关人事档案引发的纠纷并非个案,对此应当如何处理呢?
【案例】孙女士从某公司离职后,到另一家单位任职。鉴于某公司一再推诿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孙女士通过“穷追猛打”终于得知自己档案已被该公司丢失的真相。可面对孙女士的补办档案请求,该公司却一直未作答复。
【点评】孙女士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在仲裁后提起民事诉讼,责令该公司为自己补办档案。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档案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中也指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案例】张女士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虽该公司一再挽留,甚至向其承诺提高工资、福利等待遇,但其不为所动,仍执意离去并到另一单位任职。出于不满,该公司借口张女士的离职交接手续不全,扣押其档案、拒绝转档。
【点评】即使张女士离职交接手续不全,该公司也不得扣押其档案、拒绝转档。《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第一条第二项也指出:“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即不管员工离职交接手续是否完备,用人单位都具有及时将劳动者个人档案转出的义务。否则,必须赔偿劳动者由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在职场打拼多年的刘女士曾在多家用人单位任职,其档案在不同的人才交流中心转递过。2021年4月,当刘女士又一次从一家公司离职时,基于对自己档案中记载的有关履历、录用、任免、工资、奖励、处分等知之甚少,遂要求公司让其查阅、复印档案里的资料,但被该公司以其无权查询为由拒绝。
【点评】刘女士的确无权查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第四项分别规定:“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即有权查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任何个人不论基于什么原因、什么理由、什么目的均没有查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