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分析悖论的一种新的解决方案

2022-11-25 19:52
关键词:涵义立方体表达式

徐 弢

(湖北大学 哲学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2)

随着分析哲学的兴起,哲学分析方法越来越受到哲学家们的重视。分析哲学家们开始从方法论角度思考哲学分析的本质及其相关的规定性。哲学分析是分析语言还是分析概念?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哲学分析的规范性要求及其价值?成功的概念分析有无标准?哲学分析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分析哲学家们一般认为经典的哲学分析是一种概念分析,而不是单纯的语言分析。摩尔(G.E.Moore)就是其中较早意识到这些问题的哲学家,对分析的本质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但这些思考导致了著名的“分析的悖论”(the paradox of analysis)。分析的悖论一经提出,就在分析哲学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不少哲学家都尝试提出不同的策略以解决这一悖论。这些不同的解决方案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哲学分析概念的规范性与意义作出了不同的回答,但由于各种方案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至今仍然没有达成一致。因而,重新考察分析悖论内容、构思新的解决方案对我们重新理解哲学“分析”概念具有重要意义。

一、分析悖论的表述与问题

研究和思考分析悖论,首先就面临如何准确地表述分析悖论的问题。分析悖论的相关思想应该源于弗雷格(Gottlob Frege)、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与摩尔,但是他们并没有明确提出来。维特根斯坦曾在《逻辑哲学论》中讨论过“同一性悖论”:“说两个事物同一没有意义;而说一个事物与其自身同一,根本什么也没有说”(1)Ludwig Wittgenstein,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D. F. Pears,B. F. McGuinness,trans.,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2002,p.63.。这种同一性悖论可被理解为分析悖论的最初版本。分析悖论最早是由朗福德(C.H.Langford)在批判地讨论摩尔哲学中的分析观念时正式提出来的(2)C.H.Langford,“The Notion of Analysis in Moore’s Philosophy”,P.A.Schilpp,eds.,The Philosophy of G.E.Moore,La Salle:Open Court,1968,pp.319-342.,这一悖论可用如下一对语句例子来表述:

(1)兄弟同于男性同胞(To be a brother is the same thing as the male sibling)

(2)兄弟同于兄弟(To be a brother is to be a brother)

从表面上看,如果语句(1)和语句(2)表达的是相同的命题的话,那么,语句(1)似乎就是与语句(2)意义相同,相对于语句(1)而言,语句(2)没有表达什么新的信息,因而是琐碎的(trivial),而如果语句(1)和语句(2)表达的是不同的命题的话,那么语句(1)很难被视为对于语句(2)的分析,也即语句(1)对于语句(2)分析很可能是错误的。那么,如何使得语句(1)成为语句(2)的成功的分析——既保证语句(1)对于语句(2)增加新的内容(重要的),同时又是先天正确的呢?这就是一个悖论。分析悖论的发现使得朗福德认为分析悖论实质是关于言语表达式(verbal expression)的问题。

在1942年回应朗福德对其批评时,摩尔坦诚他不能解决这一悖论(3)G.E.Moore,“A Reply to My Critics”,P.A.Schilpp,eds.,The Philosophy of G.E.Moore,La Salle:Open Court,1968,p.666.。摩尔认为,尽管“兄弟同于男性同胞”是真的,但是这一表述并不同于“兄弟同于兄弟”。人们必须假定关于这两个陈述句在一定意义上都是被用来表述“是兄弟”的概念的表达式。但是在什么意义上它们是关于这些被使用的表达式的,摩尔认为他并不清楚。分析悖论中问题的出现主要集中于被分析项(analysandum)与分析项(analysan)(4)被分析项(analysandum)与分析项(analysan)的说法源自于朗福德。他说:“一个分析一般被表征为两个概念或命题之间的陈述,而这两个概念或命题可以分别被称为被分析项与分析项。如果这些概念或命题并不相同,那么就不会出现困难”。参见C.H.Langford,“Review ‘The Paradox of Analysis’ by Max Black”,The Journal of Symbolic Logic,Vol.9,No.4,1944.的关系问题。那么,被分析项与分析项到底是涉及到语句、概念还是命题呢?摩尔认为,被分析项与分析项不可能涉及到言语的表达式,被分析的对象应该是一个观念或概念或命题(5)G.E.Moore,“A Reply to My Critics”,P.A.Schilpp,eds.,The Philosophy of G.E.Moore,p.661.。

另外,关于分析悖论,还有学者给出这样的表述:“给出一个语词、语句或一个概念或一个命题的含义的正确分析时,哲学家在某种意义上已经理解或知道了语词、语句、概念或命题的意义,但是如果他已经知道了语词、语句或概念或命题的意义的话,那么他的分析工作如何是重要或困难的呢?”(6)Richard A. Fumerton,“The Paradox of Analysis”,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Vol.43,No.4,1983.这里的分析悖论是通过给出正确哲学分析的两个条件来提出的。正确的哲学分析起码要满足两个条件:分析是先天的,同时也是重要的。一方面,如果一个分析是先天的,似乎就是类似于同义语反复一样,是琐碎的,不重要的;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分析是重要的,增加了新的知识和内容的话,那么,如何保证这个分析必定是正确的呢?

分析悖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的表述。李大强曾指出,“严格说来,分析悖论不是一个单独的悖论,而是一族悖论的统称”(7)李大强:《分析悖论的分析》,《哲学研究》2006年第6期。。这些表述在形式上有些差异,但是其基本的思想还是非常清楚的。杰弗瑞(Jeffrey c. King)认为“虽然分析悖论的表述不同,但它们具有共同的结构”(8)Jeffrey C. King,“What is a Philosophical Analysis?”,Philosophical Studies,Vol.90,No.2,1998.。尽管分析悖论有不同的表述形式,但一般可以这样来表述分析悖论的二难:

(1)如果认为被分析项和分析项是概念同一的,这一方面似乎很容易说明概念之间的先天联系,但是另一方面如何说明这种概念同一的分析能传递信息?(哲学分析的重要性)

(2)如果认为被分析项和分析项不是相同的概念,那么,这很容易说明分析能传递新信息,但是如何说明两种不同的概念之间是关联起来的呢?即如何保证分析必定是正确的?(哲学分析的必然性)

我们如果把成功的哲学分析的要求设定为重要的与必然的话,这两者之间如何兼得正是分析悖论所面临的难题。分析悖论涉及到分析项与被分析项之间在概念和意义层面的关系问题。简单地说,哲学分析如何保证分析项与被分析项之间关系既是内在必然的,同时也能增加新的内容(具有重要性)。如果说分析只是保证被分析项与分析项之间的必然联系的话,那么,如何说明分析项相对于被分析项增加了新的内容,这难以说明;而如果分析只是增加了新的信息,不是琐碎的话,那么就似乎难以说明被分析项与分析项之间的必然联系。哲学分析的重要性和必然性似乎不可兼得。这是悖谬的点。

通过分析上面关于分析悖论的不同表述和一般形式,分析悖论的问题到底关涉什么样的问题呢?分析悖论完全是一个语言表述的问题吗?分析的悖论表面上看是与分析项和被分析项的不同表达式相关,其实不然,分析悖论的问题不是一个纯粹表达式(语言)的问题。分析悖论中涉及到概念,以及概念的意义问题,而不仅仅是语言和表达式的表述问题。更加具体而言,分析悖论中的问题涉及到的是语言表达式、概念以及概念的意义之间的同一与不同的关系问题。如何正确地在语言表达式、概念或命题以及概念的意义或思想之间作出正确的区分是消除分析悖论的关键。

二、分析悖论的不同解决策略及局限性

自分析悖论提出以来,不少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这些不同的方案站在不同的角度尝试避免悖论的发生,但是遗憾的是,不同解决方案之间并没与形成一致共识。这些不同的解决方案涉及到语言表达、概念、命题、意义、同一、属性、理解和认知等诸多方面,形成了错综复杂的难解的网络。按照分析框架的不同,以往的不同解决策略大致可以分为概念相同策略与概念不同策略。

(一)概念相同策略:分析项与被分析项概念相同

概念相同策略最早可以说是由摩尔提出来的。摩尔认为,分析的表达式都是一些概念相同的表达式,但是需要增加额外的条件到分析上,以保证避免分析悖论的产生。在回应朗福德(C.H.Langford)的批评时,摩尔给出了如下的关于哲学分析的必要条件:

(1)分析项与被分析项都是关于概念或命题的,而不仅仅是言语表达式,并且必须在一定的意义上是相同的概念(9)G.E.Moore,“A Reply to My Critics”,P.A.Schilpp,eds.,The Philosophy of G.E.Moore,p.282.;

(2)如果人们试图给出关于一个给定的概念的分析(这是被分析项),人们必须提及这样一个作为分析项的概念:第一,人们如果不知道分析项应用于其上的那些概念,人们也就不知道被分析项应用于其上的那些概念;第二,人们如果不能证实分析项应用,也不能证实被分析项应用;第三,任何一个表达被分析项的表达式必然与任何表达分析项的表达式是同义的(synonymous)(10)G.E.Moore,“A Reply to My Critics”,P.A.Schilpp,eds.,The Philosophy of G.E.Moore,pp.281-282.;

(3)用于分析项的表达式不仅不同于被分析项的使用,而且它们的不同必须体现在:用于分析项的表达式必须明确提到(mention)那些用被分析项的表达式没有明确提到的概念。比如,“x是男性同胞”明确提及了概念“男性与同胞”,而表达式“x是兄弟”则并没有明确提及(11)G.E.Moore,“A Reply to My Critics”,P.A.Schilpp,eds.,The Philosophy of G.E.Moore,p.284.。

摩尔的方案的优点在于简洁明了,貌似能提供关于哲学分析的几个必要条件,但是缺点在于他不得不提供更多的关于分析的条件限制,而实际上,这些限制条件之间存在着冲突。就摩尔的方案而言,他以上给出的关于分析的条件(2)中的第三条——强调“表达分析项与被分析项的表达式是同义的”,与条件(3)中强调用于分析项的表达式不同于被分析项的使用存在着冲突。因为,既然被分析项与分析项表达式在概念和意义层面上是相同的,那么,为什么这些表达式具有不同的使用,而这种使用还体现在各自在提及相应概念时存在根本的差别?反过来可以问,如果分析项与被分析项具有不同的使用的话,为什么它们的意义还是相同的?摩尔的方案并不能很好地回答这些问题,因而,摩尔的方案中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困难,摩尔方案问题有二:其一,他并没有正确地给给出关于概念同一的标准,如果我们不清楚这样的一个标准是什么,我们就很难在具体的概念分析中坚持概念的同一性,将相同的概念重新识别出来;其二,他并没有正确地区分表达式应用的概念与表达式使用的意义之间的不同。因为,概念与概念的意义之间必须要区别开来。概念与概念使用的意义是不同的,概念可以被理解为某种抽象的实体,但是概念的意义却不能这样理解。哲学分析明显不是分析概念,而是分析概念的意义。

除了摩尔之外,索萨(E.Sosa)也坚持概念相同的立场,只不过他不是从表达式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和论述,而是从概念的多重面相(aspects)的角度来说明。索萨认为概念(属性或命题)具有多重的面相。人们在理解一个概念时,往往只是抓住了其中某些面相,而不是所有的面相。所以,有些人会认为一个概念作为一个概念[F],但是并不必然就是一些概念[G],尽管会碰巧出现这种情况即:[F]=[G]。因而,对于概念分析来说,一个人可以不同的方式(熟悉概念的面相的差异)来把握分析项与被分析项。分析项与被分析项的概念还是相同的,尽管人们把握它们的方式或面相方面存在不同(12)Ernest Sosa,“Classical Analysis”,Journal of Philosophy,Vol.80,No.11,1983.。索萨认为,一个人或许理解了关于某个概念的一些面相,但不是全部面相。让我们考虑下面的例子:

(1’)一个立方体是一个立方体

(2’)一个立方体是一个所有的面都是正方形的封闭的立体

比如,如果一个人理解到“一个立方体”的面相同于“一个所有的面都是正方形的封闭的立体”,那么,这个人就不会认为(2’)是有信息的。反过来,如果一个人不能理解到“一个立方体”的面相同于“一个所有的面都是正方形的封闭的立体”,那么,这个人就会认为(2’)是有信息的。所以,对于索萨而言,说人们能理解一个概念,就是要求人们能理解这个概念所有面相的一些子集(subset)。由此,分析的悖论就不会出现了。这也就是说,分析项与被分析项之间的信息性与没有信息性,取决于主体人对于概念的部分面相的理解。分析的正确性与信息性以正确理解概念的面相为基础。这种概念的面相理论其实主要是一种认识论上的方案,通过将认识论的因素(面相)增加到概念之上,使得人们不能直接从(1’)“一个立方体是一个立方体”是琐碎的推出(2’)“一个立方体是一个所有的面都是正方形的封闭的立体”是琐碎的(13)Dennis Earl,“A Semantic Resolution of the Paradox of Analysis”,Acta Analytica,Vol.22,No.3,2007.,也即(2’)确实增加了新的信息和内容。

索萨的方案优点在于,他一方面坚持概念的同一性,同时还坚持借助于这种概念面相认识论上的差异,解释分析项与被分析项在信息传递方面的不同,这比较符合我们的直觉,但是也存在着不小的困难,即人们如何能在同一个概念的诸多面相中找出部分的子集呢?换句话是说,即便我们已经有了关于一个概念的一些面相,我们如何能够把握这个概念的所有的面相整体呢?如果我们难以穷尽一个概念的所有的面相整体,那么我们如何能正确地判断说这个分析项涉及的面相属于那个被分析项所涉及的面相整体?笔者认为,索萨的这种方案也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缺陷。因为他的这种概念同一的认识论的策略难以有效解释认知主体的认识和理解的范围和有效性。因为对人们在何种程度上把握了概念的整体的面相与只是把握了概念的部分的面相之间,很难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

(二)概念不同策略:分析项与被分析项概念不同

还有不少学者从概念不同的策略出发处理分析悖论问题。概念不同的策略主要强调的是分析项与被分析项是根本不同的两个概念。阿克曼(D.F.Ackerman)认为,一个分析中产生悖论的分析项与被分析项是概念或属性,而不是语言的实体(linguistic entities),并认为它们是不同的概念(14)Diana F. Ackerman,“Essential Properties and Philosophical Analysis”,Midwest Studies in Philosophy,Vol.11,No.1,1986.。比如,下面两个命题:

(1)是知识的一个例示即本质上并不基于任何错误的能得到辩护的真的信念的一个例示;

(2)是知识的一个例示即知识的一个例示。

阿克曼认为命题(1)和命题(2)之间存在着根本不同,因为命题(1)是有信息的(informative),而命题(2)是琐碎的。那么,既然分析项与被分析项不是相同的概念,那么,分析项与被分析项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呢?阿克曼认为,关于分析项与被分析项的充分的说明必须包括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分析项与被分析项必然是共外延的(coextensive);也就是说,被分析项具有能被应用的根本的属性,当且仅当分析项具有能被应用的根本的属性;第二,分析项与被分析项是先天地被知道是共外延的(15)Diana F. Ackerman,“Essential Properties and Philosophical Analysis”.;第三,如果P是Q的分析项,那么,这一信念即如果P必然Q,可以通过可能情形中的直觉的普遍化而得到辩护(16)Diana F. Ackerman,“Analysis and Its Paradox”,E.Ullman-Margalit,eds.,The Scientific Enterprise:The Israel Colloquium Studies in History,Philosophy,and Sociology of Science,Vol.4,Norwell:Kluwer,1992,pp.172-173.。

在阿克曼看来,分析项与被分析项虽然属于不同的概念,但是它们是先天的共外延的,而这种先天的共外延的一对概念之间的认知差异是通过意义的个体化测试来实现的。这里的意义的个体化测试是指一种一系列思想实验,展现被测试者对一系列简单描述假定的反应情形。假设某人J正在分析另一个人K对于概念Q的认知情况,J就可以问K:“如果情况是如此这般,这能否算作概念Q的一个情形?”J可以根据K曾经回答肯定和否定的情形的描述之间的不同,然后将这些描述加以普遍化,获得相关的概念或属性,而这些描述的结合方式则构成了K对于概念Q的分析项。如果P是Q的分析项,那么,所有的且只有的那些是P的属性也是Q的属性的这一命题,就可以通过将这些问题的正确回答的直觉普遍化而辩护,这些问题就是关于前面个体化测试所假定和描述的各种简单的情形。

阿克曼的方案优点在于其认知的说明比较符合我们的直觉,但是并没有清楚地说明个体是如何通过意义表征的测试而把握相应的概念的分析项的。阿克曼试图通过寻求所谓的“直觉”来作为最终判定一个被测试主体是否能通过相应测试的标准,但是如何能保证不同的个体的“直觉”能力都是相同或相近的,即保证不同的被测试主体都能普遍一致地给出关于一个概念Q的认知情形的描述呢? 阿克曼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明。换句话就是说,我们如何能保证仅通过个体的直觉就可以普遍化为相应的概念分析项?阿克曼的这种意义个体化测试的方法可能并不具有普遍有效性,而只能对“职业的哲学家和她们的学生”有效,而对一般的民众是否有效则值得怀疑。另外,从根本上说,阿克曼的认知方案中最大的困难可能就在于:一方面,她坚持分析项与被分析项都是不同概念,但是另一方面,她又认为它们之间是先天的共外延的关系,并尝试通过意义的个体化测试的认知方法来检测人们对于相应分析项(属性或概念)的理解状况,而这种意义个体化测试毕竟只是经验或检验的方法,并不能普遍化成为区分分析项与被分析项(概念或属性)之间不同的证据,因而我们可以看见,她的这种方案中存在着一定的张力,这种张力使得人们有理由怀疑她所谓的分析项与被分析项之间的关系不是不同的(17)Dennis Earl,“A Semantic Resolution of the Paradox of Analysis”.,而是相同的。

另外,最近艾尔(Dennis Earl)在批判地吸收了阿克曼方案的长处的基础上,试图给出一个关于分析项与被分析项的概念不同的语义论的方法,以示与阿克曼的认知的方法相区别。艾尔认为,在一个分析中,分析项与被分析项都是将被分析的概念,而分析项是一个与被分析项不同的共外延的复合概念,该概念的表述也表明被分析项的一种逻辑构建(18)Dennis Earl,“A Semantic Resolution of the Paradox of Analysis”.。在一个分析中,分析项的表达式不仅表达分析项的概念,而且在这种表达的过程中显示(shows)(19)关于“显示”(shows),艾尔承认他在这里借用了维特根斯坦哲学中的术语。或展示(exhibits)被分析项的逻辑构建。在艾尔看来,一个正确的分析关系A中,存在三个位置:

A(被分析项,分析项,通过分析项的表达式而显示的被分析项的逻辑构建)

艾尔的语义论方案的具体内容比较丰富,这里只是概括其要点如下:他认为,概念[G]是概念[F]的分析项,[G]是一个分析项,而[F]是一个被分析项,当且仅当:

(a)[F]与[G]共有相同的可能世界的外延;

(b)[F]与[G]形式上不同;

(c)一个[G]的表达式借助于其形式显示[F]的逻辑构造(20)Dennis Earl,“A Semantic Resolution of the Paradox of Analysis”.。

以前面提及的“立方体”的例子来说明这点:

(1)一个立方体是一个立方体

(2)一个立方体是一个所有面都是正方形的封闭的立体

关于命题(1)中立方体的分析关系A,有:

A([立方体],[立方体],[立方体])

关于命题(2)中立方体的分析关系A,具有:

A([立方体],[所有面都是正方形的封闭立体],([所有面都是正方形],[封闭的立体]))

在命题(2)中,[立方体]是被分析项的概念,而[所有面都是正方形的封闭立体]是分析项的概念,而集合([所有面都是正方形],[封闭的立体])则是[立方体]通过表达式[所有面都是正方形的封闭立体]而显示其逻辑构造的集合。艾尔认为,命题(1)“一个立方体是一个立方体”表达的内容与命题(2)“一个立方体是一个所有面都是正方形的封闭的立体”明显在逻辑构造和关系上不同,因而表达的不是相同的概念。由此,分析悖论就可以解决了(21)Dennis Earl,“A Semantic Resolution of the Paradox of Analysis”.。为了进一步解释概念的同一性,艾尔给出了概念同一的语义标准:对于概念[F]和概念[G],[F]=[G]当且仅当[F]和[G]具有相同的分析(22)Dennis Earl,“A Semantic Resolution of the Paradox of Analysis”.。

乍看,艾尔的方案似乎能就分析项与被分析项之间的概念不同与相同的关系,给出比较完善的语义方面的说明,但是仔细推敲,我们就会发现他概念同一性的说明中还存在不清楚的地方:第一,他并不能确切地定义清楚什么叫做“具有相同的分析”,如果他是用“所有相同的分析项”来理解概念[F]和概念[G]之间的等同关系的话,那么,这里就会可能涉及到“循环分析”的嫌疑。第二,如果我们能找到其他正确的概念分析项的话,那么,依据他给出的那些严格的语义标准,很可能得出非常违背直觉的结论。比如,根据他的那些语义标准和理论,一个立方体概念的分析项只能正确地分析或定义为“所有面都是正方形的封闭立体”,而不能被分析为其他的分析项或概念。但是实际上,一个立方体也可以分析为“一个正六面体”,也就是说,一个立方体概念的分析项不止一个,而是多种多样的。即“一个立方体是一个正六面体”与“一个所有面都是正方形的封闭立体是一个正六面体”都表达了正确的分析。对此,艾尔的语义方案并不能给出很清楚的说明。鉴于以上两点理由,艾尔的语义方案不算成功的方案,要想解决分析悖论,须另辟蹊径。

三、解决分析悖论的新策略:意义相同原则下概念不同策略

以往关于分析悖论的解决策略虽然各有所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它们都面临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解决策略主要是关于概念分析的策略,也就是说,它们主要是从考虑分析项与被分析项之间在概念层面上的相同或不同的角度来构建相应的理论。而实际上,分析悖论所涉及的并不是在概念层面上相同或不同关系,而是涉及意义层面上的相同与不同关系。在积极吸收和借鉴弗雷格与维特根斯坦的相关哲学思想资源的基础之上,笔者在这里提出一种新的解决分析悖论的策略,这一策略不是关于概念的,而是关于意义的。严格来说,经典的哲学分析仅被理解为概念分析是不准确的,而应该理解为对于概念意义的分析。通过概念的意义分析来阐明概念之间的差异或相同。新的解决策略可以被概括为:意义相同原则下的概念不同策略。新方案并不是提出关于意义或概念的新的理论,而是做出以下重要的区分:第一,正确的分析中的分析项与被分析项不是在概念层面上相同,而是在意义层面上相同;第二,分析项和被分析项表达式之所以具有内在的关联,其原因在于它们的概念内容(23)“概念内容”(concept content)这一说法借用弗雷格的术语,弗雷格在早年曾用“概念内容”来表示“涵义”(sense)。Gottlob Frege,Conceptual Notation and Related Articles,Terrell Ward Bynum,trans.,Oxford:Clarendon Press,1972,pp.124-126.相同,而非概念形式相同,概念形式可以不同;第三,分析项与被分析项之间的概念内容是否相同可以通过概念表达式在特定的语言实践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的来判定或解释。

本方案不是单纯的语义方案或认知方案,而是语义、语用和认知三种策略的结合方案。新的方案要说明分析项与被分析项之间是意义相同的,而这种意义的相同取决于分析项与被分析项表达式的语用实践;而分析项与被分析项表达式之间的概念不同体现的是认知价值的不同和理解的不同。

先看第一点:正确的分析中的分析项与被分析项不是在概念层面上相同,而是在意义层面上相同。很多学者的解决方案一开始就把这一条选项给排除了,而走上了概念相同或不同的分析策略的道路。他们之所以会这么做,原因在于他们认为,在一个正确的分析中,分析项与被分析项如果是意义相同的话,那么,整个哲学分析的工作似乎就是“同义词或短语”替换的工作,而同义词或短语替换导致的结果就是分析项与被分析项的意义是循环的,而循环分析是不可接受的(24)Roderick M. Chisholm,Richard C. Potter,“The Paradox of Analysis:A solution”,Metaphilosophy,Vol.12,No.1,1981.,因为循环分析似乎只表明分析项与被分析项之间是琐碎的,因而“同义词”的思路就应该被排除掉;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同义词或短语的替换是哲学分析中经常发生的事情。同义词替换并不是简单的意义重复,而是加深我们对于不同概念之间关系的理解。《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中关于“同义词”(synonym)一词是这样规定的:“如果两个事物分有相同的表述,而这个表述又是由于相同的理由而适于它们,那么,它们就是同义的。”(25)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著:《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978页。简单来说,如果两个表述(词或短语)在一个命题中具有相同的意义,那么,它们就是同义的。在通常情况下(不考虑命题态度等语境因素),命题中的表述可以通过同义词来进行替换,而不会改变或影响整个命题的真值。

意指:符号A与符号B具有相同的概念内容,因而我们总能用B代替A,反之亦然(27)Gottlob Frege,Conceptual Notation and Related Articles,p.126.。

在弗雷格的《概念文字》那里,等号就是表示概念内容的同一,这表明符号A与符号B具有共同的内容。这里的概念内容并不是指语言的表达式,而是指思想层面上的东西。另外,弗雷格在1914年的论文“数学中的逻辑”中,明确提出了一个成功的分析的分析项与被分析项必须表达相同的意义的要求,即分析中的意义相同原则。我们来看看弗雷格的具体论述:

如果我们不仅知道一个简单记号的涵义,也能认出它们结合在一起构成复合表达式的涵义,人们追问并怀疑一个简单记号是否具有与复合表达式相同的涵义,这到底是如何可能的?事实是,如果我们真正清楚地理解(grasp)(28)弗雷格这里用“ grasp”,字面上翻译为“抓住”,译为“理解”更符合语言表达习惯。这个简单记号的涵义的话,那么,人们就不可能怀疑它是否与复合表达式的涵义相同。如果这是一个开放的问题,虽然我们能清楚地从简单记号的结合中认出复合表达式的涵义,那么,其理由必定在于这一事实,即我们并没有对简单记号的涵义有一个清楚的理解,而是说其意义轮廓被混淆,我们似乎只看到一层薄雾。我们所谈论的逻辑分析的作用恰恰就是这样去澄清涵义。(29)Gottlob Frege,“Logic in Mathematics”,H.Hermes,F.Kambartel,F. Kaulbach,eds.,Posthumous Writings,P.Long,R.White,trans.,Oxford:Basil Blackwell,1979,p.211.

在以上所引的这段话中,弗雷格明确提出一个问题,即如果假定我们已经知道了一个简单记号表达式与一个复合记号表达式的涵义,人们如何还能对分析项与被分析项是否具有相同的涵义提出质疑呢?弗雷格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分为否定和肯定两个层次:其一,如果我们确实已经对简单记号的涵义有了一个非常清楚的理解,并且清楚地理解了复合记号的涵义(因为复合记号的涵义是由简单记号的涵义所构成的),那么,我们就不会再产生这样的疑问了,这也就是说,这直接排除了分析项与被分析项之间具有不同涵义的可能性;其二,而如果我们对于简单记号所构成的复合记号的涵义理解清楚,而对简单记号本身的涵义并没有清楚地理解,那么就会产生上面的这种怀疑。换句话是说,如果人们不能对被分析项的涵义获得一个清楚地理解,上面的质疑才会可能发生。由此可见,弗雷格所理解的成功的哲学分析的必备条件就是:分析项与被分析项表达式的涵义必须是相同的。成功的哲学分析保存意义(30)Michael Nelson,“Frege and The Paradox of Analysis”,Philosophical Studies,Vol.137,No.2,2008.。

谈到弗雷格对分析悖论的处理态度,就不得不面对一个解读性的难题,即弗雷格早期所提出的关于“涵义”(sense/Sinn)与“意谓”(reference/Bedeutung)的理论。弗雷格在那篇著名的论文(31)Gottlob Frege,“On Sinn and Bedeutung”,Michael Beaney,eds.,The Frege Reader,Oxford:Blackwell,1997,pp.151-171.中为了解释“a=a”与“a=b”之间关系,他援引了“晨星”与“暮星”的例子来加以说明。他认为“晨星”与“暮星”都是“意谓”(指称)相同的对象(金星),但是它们的“涵义”并不相同。而这种涵义的不同,就可以解释它们在认知价值上的差异。简单地说,如果一个人只知道“晨星”是意谓“金星”,而不知道“暮星”也意谓“金星”,那么,那么,这个人就不知道这一天文学的知识——“晨星和暮星都意谓相同的对象即金星”,这个人的知识背景就是有欠缺的。弗雷格的关于“涵义”和“意谓”的区分理论所处理的“相等”问题也被后世称之为“弗雷格之谜”(Frege’s puzzle)。那么,这里的问题来了,弗雷格的关于“涵义”与“意谓”区分理论能够解决分析悖论吗?丘奇(Alonzo Church)曾撰文专门讨论过这一问题,并给出了肯定的回答。根据他的看法,分析的悖论与弗雷格之谜很类似,更确切地说,分析悖论是弗雷格之谜的一个特例(a special case),即也是关于“a=b”如何具有信息性的问题的一个特例。

根据丘奇的观点,分析悖论的解决方法是与弗雷格解决“a=b”如何具有信息性的问题的方法是一样的,都可通过区分“涵义”与“意谓”而实现的。如果丘奇的说明是对的话,那么,弗雷格的“涵义”与“意谓”的区分理论就可以解决分析悖论,也即是说,分析项与被分析项之间的关系就是:两者意谓相同,而涵义并不相同。而如果这样去理解的话,这明显与弗雷格晚年的意义保存原则——即分析项与被分析项的涵义相同的原则相冲突。现在问题是,如何消除弗雷格理论中的这种紧张或冲突?不同学者解读的观点有不同的分歧(32)一种观点以尼尔森(Michael Nelson)为代表,坚持弗雷格的意义保存原则,而弱化其“涵义”与“意谓”的论证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另一种是伯格(Tyler Burge)为代表,拒斥弗雷格的意义保存原则,坚持分析项与被分析项的涵义是不同的。前一种观点参见Michael Nelson,“Frege and The Paradox of Analysis”;后一种观点参见Tyler Burge,“Frege on Sense and Linguistic Meaning”,D. Bell. N. Cooper,eds.,The Analytic Tradition,Oxford:Blackwell,pp.30-60。。笔者在这里的观点是明确的,不是弗雷格的“涵义”与“意谓”区分理论,而是弗雷格晚年的意义相同原则,更适合来解决分析悖论,因为弗雷格对“涵义”说明是不清楚的。弗雷格早期的关于“涵义”与“意谓”的理论对于解决分析悖论是不够的,因为它仅仅区分了认知上的不同价值至少是不充分的。说“分析项”与“被分析项”之间意谓相同,而涵义不同,这并没有真正地解释成功的哲学分析的基本要素。或者,意谓的相同并不能说明问题。因为分析悖论涉及的是正确分析的理解,这并不是“意谓”的相同或不同的问题,而是相同的“涵义”能否得到澄清或不能澄清的问题。在此,笔者同意迈克尔·比尼(Michael Beaney)的判断,他认为弗雷格关于“涵义”的理解表面上看,似乎是关于语义的,其实并非如此,弗雷格关于“涵义”的说明,更多带有的是认知的色彩,而不是真正的语义说明。而分析悖论的解决应该寻求的是充分的语义的说明(33)Michael Beaney,Frege:Making Sense,London:Gerald Duckworth & Co.Ltd.,1996,p.226.。

笔者基本同意弗雷格关于成功分析的意义保存的原则,也就是说,在一个成功的分析中,分析项与被分析项的表达式的意义(34)考虑到“涵义”一词是弗雷格哲学中的专用术语,笔者在文章中除非提到弗雷格时,一般用“意义”,而非“涵义”。应该是相同的。迈克尔·比尼(Michael Beaney)曾将弗雷格的这种意义同一性原则明确地概括为:

两个命题具有相同的涵义当且仅当它们是内涵上等价(intensionally equivalent),即它们在所有内涵语境中可以相互替换。(35)Michael Beaney,Frege:Making Sense,p.228.

比如,前面所提到的各种例子中的命题对子,分析项与被分析项的意义应该都是相同的。比如:“兄弟”与“男性同胞”,“立方体”与“所有面都是正方形的封闭立体”等它们的意义都是相同的,它们都是内涵上等价的同义词或短语,可在相应内涵的语境中相互替换,所以它们是正确的哲学分析。坚持分析中的意义保存原则,即分析项与被分析项的意义相同原则是我们正确理解分析悖论的关键。因为,判定一个哲学分析是否正确的标准就是直接看出它们的意义是否相同。我们只有在意义相同的原则之下,才能有意义地继续思考分析项与被分析项之间的概念表达是否相同。意义相同原则可以很好地解释为什么在一个正确的分析中,分析项与被分析项所表达的意义或思想是一样的。

再看第二点:分析项和被分析项表达式之所以具有内在的关联,其原因在于它们的概念内涵相同,而非概念形式相同,概念形式可以有所不同。我们可以再举一个例子来说明:

(1)毕达哥拉斯定理是毕达哥拉斯定理。

(2)毕达哥拉斯定理是勾股定理。

这个命题(1)中的“毕达哥拉斯定理”与“勾股定理”表达的是相同的意义,即它们表达的思想都是一样的,只是具体的表述方式(概念形式)有所不同。笔者不同意前面所提到的阿克曼与艾尔等人关于分析项与被分析项之间是共外延的(coextensive)的关系的说法,这种共外延的说法明显是错误的,因为在一个正确的分析中,分析项与被分析项之间关系应该是共内涵的(或叫做“内涵上等价的”)。命题(2)中表面上看上去是循环分析或定义,是琐碎的,但其实也是重要的,因为这是一种强调,即强调一个分析项可以被分析为其自身,即其意义自身相同;而命题(2)中的被分析项是通过“毕达哥拉斯定理”这样的概念形式来表达出来的,而分析项是通过“勾股定理”的概念形式来表达出来的,它们之间在概念表达的形式上可以有所差别,但是只要人们能准确地理解汉语,就能准确地把握或理解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就一定能正确地将两者等同起来。再比如:

(3)“Pythagorean theorem”即“毕达哥拉斯定理”。

在命题(3)这里其实也一样,“Pythagorean theorem”与“毕达哥拉斯定理”表达的概念形式不同,但是内涵与意义是相同的。因为无论在语言层面上有何概念上的差别,其实并不影响相应的意义或思想的传递。东西方人们只要能准确地理解表达这两个概念的语言表达式,尽管它们在形式上差异较大,但是也不影响它们的意义其实都是一样的。

前面所举的那些例子,即“兄弟同于男性同胞”、“知识是不基于任何错误的能得到辩护的真的信念”以及“一个立方体是一个所有的面都是正方形的封闭的立体”等都是正确的哲学分析,这些被分析项与分析项意义都是相同的,只不过概念形式不同而已,特别“知识是不基于任何错误的能得到辩护的真的信念”这一命题似乎不太符合意义相同的原则,但是实际上,应该是符合的,只不过“不基于任何错误的能得到辩护的真的信念”这一概念形式对于“知识”概念形式差异较大,认知上差异也就更多。

关于第三点:分析项与被分析项之间的概念内容是否相同可以通过概念表达式在特定的语言实践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的来判定或解释。第三点主要是解释为什么本文所提出的不是理论,而是原则,这是本方案不同于弗雷格方案的地方。弗雷格给出了关于意义相同原则的语义的或认知上的说明,但是他给出了两个关于意义的标准,一个是逻辑上的等价(logical equivalence),一个是认知上的等价(epistemic equivalence),而这两个意义标准会面临不一致性的问题(36)囿于篇幅所限,本文不展开讨论弗雷格这两条标准之间的冲突问题,而只是满足于指出涵义相同的标准就够了,关于这个问题的详细分析和讨论,可参考Michael Beaney,Frege:Making Sense,p.229.,笔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不是修改或提出新的标准,以便缓和或协调两个标准之间的冲突,而是从语言实践角度,即综观语词实际使用的角度去看两个表达式的语义是否相同。分析项与被分析项是否意义相同的问题,并不单纯是一个语义或认知的问题,而是一个语用或实践的问题。单纯依靠语义论或认识理论,难以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而应该将语言的意义放入具体的使用实践中去检验。

概括地说,一个分析表达式与被分析表达式意义是否相同的问题,应该是通过语言实践(linguistic practice)(37)本文这里的“语言实践”(linguistic practice)借用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中的21节的说法。参见Ludwig 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G.E.M.Anscombe,trans.,New Jersey:Wiley-Blackwell,2009,p.13.过程的使用而决定的。不同的语言表达式的分类的依据是看其在具体使用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而不是看其他抽象的理论。关于这点,后期维特根斯坦明确地反对构建系统理论来解释语言意义,而是主张要从语言实践角度去理解与澄清语词或语句的意义。后期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词或语句的意义并不在于抽象的各种意义理论之中,而就在于我们日常生活实践的具体用法之中(38)Ludwig 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p.86.,语言的使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了语言的意义。语词或语句的意义就在于我们日常所玩的各种语言游戏之中。真正的哲学研究与分析就是语言用法的分析,也即对我们使用的相关的表达形式之间的意义的澄清。后期维特根斯坦曾在《哲学研究》的90节里这样概括其对哲学分析方法论的理解:

因此,我们的研究是语法性的研究。这种研究是通过消除误解来澄清我们的问题;清除涉及语言用法的误解;导致这类误解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们语言的不同区域的表达形式之间有某些类似之处。——这里的某些误解可以通过表达形式的替换而消除;这可以被称为对我们表达形式的一种“分析”。(39)Ludwig 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p.47.

在后期维特根斯坦看来,澄清语言的意义问题在于区分其相应的应用方式。哲学分析作为语言游戏中的一类也是如此。哲学分析不是单纯的语义分析或认知分析,而应该包含语言用法的分析。笔者提倡的方案不仅是弗雷格的语义层面上的意义相同原则,而且应该加上后期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语言实践策略,即语用策略。前面提到的艾尔的语义论方案中曾经从前期维特根斯坦的哲学中吸取了“显示”这一概念资源来为其所用,但是在笔者看来,这是不够的,因为单纯的语义理论不能解决问题。语言的意义不仅是一个语义理论问题,更是一个语用问题,即人们如何使用这种语言表达式的方式的问题。语言是与我们生活方式紧密相关的,我们的生活离不开语言的表达。分析表达式之所以会有意义,这是与人们愿意如此这般地使用这样表达式的生活形式和实践有关系。哲学分析的标准不是简单的“哲学家们和其学生们的”的语言游戏中的判断一致,同时更应该是大众的语言游戏中的判断一致。“兄弟”之所以能被“男性同胞”同义词替换,“立方体”之所以可以被“正六面体”或“所有面都是正方形的封闭的立体”这样的表达式来替换,不是单纯地依靠语义规定就行了,而应该考虑这些表达式确实在人们的生活实践中就是被人们这样地使用的。因而,维特根斯坦认为“理解一个句子就是说:理解一种语言。理解一种语言就是说:掌握一种技术”(40)Ludwig 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p.87.。

正确哲学分析的前提是人们能准确地理解分析项与被分析项之间的意义相同或不同,如果人们不承认这点的话,哲学分析就不能起到澄清概念意义的重要作用。分析项(语词或句子)与被分析项(语词或语句)只有所说相同,两者才能相互替换。这里所说相同就是指意义相同,也即表达相同的思想。这里的“相同的思想”也即“概念内容相同”,而“概念形式”可以有所不同。

与前面提到的概念相同策略以及概念不同策略相比,笔者所主张的新的解决策略具有以下优势,同时也能有效地避免前面两种策略的局限性。第一,与已有的策略相比,笔者主张的新的策略能更好地满足哲学分析的必然性与重要性的两个基本要求。具体来说,新策略强调意义相同原则,就很好地说明了哲学分析的分析项与被分析项所表达的意义是相同的,也即表达的思想是相同的,这是哲学分析的必然性的要求;同时,在意义相同原则之下,表达式或概念的形式可以有所不同,而表达式或概念的形式之间的差异就很好地说明了哲学分析中的被分析项相对于分析项能提供更多的信息,因而哲学分析是重要的,具有认知上的内容;前面所提的概念相同策略,比如摩尔和索萨的策略虽然表面上能满足分析项与被分析项之间必然联系的要求,但是却难以满足哲学分析的重要性的要求,因为在主张概念相同的同时如何保证表达式是不同的则难以说明清楚;另外,前面所提的概念不同策略似乎能满足哲学分析的重要性的要求,但是却不能简洁地说明哲学分析的必然性,比如阿克曼的“先天共外延”以及艾尔的“逻辑构建”等说法过于技术化,难以有效地说明哲学分析为何是必然的。

第二,笔者主张的新的策略是综合了语义、语用与认知三个维度的新的策略,而不只是强调语义或认知某个单一方面。前面所提的概念相同或不同策略,要么是侧重于语义方面,要么是侧重于认知方面,而没有涉及到语用方面。而笔者主张的新的综合策略是语义、语用和认知策略的综合,特别是语用方面的强调,这是本策略的核心。笔者所主张的新的策略可以有效地解释哲学分析为何分析既能提供新的信息又能具有信息性或重要性,哲学分析的信息性或重要性与哲学分析的正确性的标准(意义相同原则)关系其实就是概念内容同一与概念形式可以不同的关系。正因为语言的具体使用决定了语言的意义,所以相同的语言使用就具有相同的语义,不同的语言使用具有不同的意义。语言或概念在使用上的不同,其实就是概念形式上的差异。语言或概念在使用上的相同,其实就意味着概念内容的同一。意义相同(概念内容同一)原则下概念形式可以不同,其实就反映了人们对于概念认知的不同把握和理解。所以,哲学分析或概念分析所揭示的东西,不是直接表现在表达形式上,通过对概念形式和概念内容之间做出区分,就可以有效地消除分析悖论。因而相对于已有的策略,新的策略解释力更强,解释的面更广,同时也更加灵活和直观地消解分析悖论。

综上所述,我们在分析了前人有代表性对分析悖论研究成果基础上,批判地指出他们的解决方案虽有可取之处,但都面临各自不足与局限性,笔者主张需要另辟蹊径给出新的解决方案,该方案是从语义、认知和语用相结合的角度解决分析悖论,同时也大胆吸收和借鉴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哲学资源。笔者提出的新的解决方案可以有效地避免以前各种方案的短处,创造性地认为哲学分析中分析项与被分析项之间在意义层面(概念内容)其实是同一的,只不过概念形式有所不同而已。按照新的解决方案,哲学分析的必然性与重要性都可以得到有效说明。我们认为,哲学分析最主要价值就在于为我们重新理解哲学分析活动提供新的视角,认识到哲学分析对于澄清概念关系的重要意义。

新的解决分析悖论的策略不是单纯的语义策略或认知策略,而是主张从语用角度(语言实践)角度,包括语义和认知的综合策略,以便判定两个表达式是否意义相同或不同。正确的哲学分析中的分析项与被分析项意义之间的意义保存原则是通过语言实践来确立的,而不是通过抽象的理论而确立的。哲学分析的过程的重要作用,并不是像人们原来误解地那样,以为就是“同义词替换”或“循环分析”的琐碎的,而是通过分析语言的使用,加深我们对于语言意义的理解和认识,即从不清楚、模糊的认识进入到清晰的明确的认识,因而成功的哲学分析具有重要的认知价值。因而,分析悖论就可以最终解决了。正确的哲学分析中分析项与被分析项的意义是相同的,我们通过考察语词的使用,分析两者意义是相同还是不同,来判断这种分析是不是真正的成功的哲学分析。哲学分析就是一种不断加深我们理解分析项与被分析项之间意义内在关联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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