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共治”的集体行动逻辑及其内在机理
——以浙江省M村水田治理为例

2022-11-25 11:10
关键词:集体行动水车水田

王 琦

(中国矿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一、已有研究与问题提出

产权是一个非常复杂且宽泛的概念,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多方面权利,也涉及财产权、所有制等多方面内涵。既是一组权利束,也是一组关系束。所有权作为产权的一种归属形态,与治理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根据所有权性质及其治理主体的不同组织搭配,学界存在私有私治、公有公治、公有私治、共有的多中心治理等多种模式,属于所有权与决策权分离的不同组织形态。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私人有权拥有及支配自己的财富,只有这样才能使个人充分发展,同时促进文明的发展。[1]霍布斯认为人们通过授权以契约建立国家,赋予国家一种公共权力,从而又保护个体不受他人侵犯和侵犯他人。[2]这是私有私治、公有公治的经典论证内涵。传统的公共行政学理论认为,公共物品和服务只能由政府机构来提供,但新公共管理主张引进各种市场机制和私营企业的管理方法,在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同时注重满足顾客的需求。简言之,公共事务也可以采取私营企业的管理方式。而奥斯特罗姆通过对各种公共池塘资源情境的实证研究后指出,以私有化为唯一方案的市场理论和以“利维坦”为唯一方案的国家理论在解决公共事务治理困局上并不都是“成功”的,从而提出了多中心治理和自主治理理论。

2018年7月至9月,笔者对浙江省嘉兴市M村进行了为期近三个月的实地调查。调查发现,M村1949年以前①的水田多属家户私有,但基于当地桑基圩田的自然环境禀赋,以及水车工具的传统使用惯行,在超越私人利益之上出现了一种“公共利益”,这种公共性元素密切了不同个体间的社会关系,从而呈现出“私有共治”的集体行动局面。

所谓“私有共治”,是指个体原子化的农民在对具有私有产权性质的资源进行合作利用时所采取的一种共同建设、共同保护、共同治理的集体行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农民自组织层面的自主治理效果。梳理学界目前已有的关于集体行动和自主治理的研究,以案例分析为主的实证研究不在少数。如有学者聚焦生态协同保护[3]、灌溉设施供给[4]、大气污染联防联控[5]、农村水环境治理[6]、集体建设用地发展[7]等问题展开论述。但上述研究多集中在公共设施建设、公共环境整治、公共事务治理等领域,属于一种由公共产权属性决定的公众的参与行动,宏观上仍属于公共资源治理范畴。然而,从现实来看,基于私有产权基础上的公共治理问题与公共资源治理问题同样重要。如有学者指出,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推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进程和成效。为此,其研究并提出了土地细碎化的自主治理理念[8],即农民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开展集体行动,以实现社区公共事务治理。

集体行动是基于一定信念、规则和秩序下,由个体行动达成的集体一致性行动。[9]至于破除集体行动困境的具体举措,奥斯特罗姆曾归纳总结出了几项规则,具体包括宪法选择规则、集体选择规则和操作规则。[10]然而,正如她所提出的,“试图把一套规则强加于整个辖区,而不是制定适合辖区内各地情况的特殊规则,会使建立和实施那些对当地占有者似乎是有效而公正的规则时遇到极大的困难。”[11]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农村区域差异显著,农村社会孕育着非常丰富的农业治理实践。由于资源禀赋不同、社会建构的程度不一,各地实际蕴含着不同于其他区域的独有的组织、规则、人物、利益结构和集团意识形态等多种环境变量,它们对当地的集体行为与社会治理产生了直接影响。因此,即使在某地是行之有效的行动规则,也不能完全的“放之四海而皆准”。尊重环境变量的发生与组合规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和策略选择,对集体行动的开展和公共事务的治理具有极为重大的指导意义。基于此,本文以浙江省桐乡市M村传统时期的水田治理为个案,通过对乡村微观领域的集体行动逻辑进行研究,探究其“私有共治”的集体行动的内在逻辑、条件和机制,以期为当前中国基层的资源整合、组织化治理以及农村的自主治理提供思路和借鉴。

二、私有如何实现共治:M村水田治理的集体行动实践

M村位于浙江省桐乡市西部,地处长江三角洲杭嘉湖平原中部,是典型的江南水乡平原村落。1949年以前,M村内水系发达,河港通畅、浜兜遍布、漾潭众多,农业生产方式为农桑结合、粮蚕并重。水田作为农民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资源,由于受到诸多环境变量的影响,在M村呈现出“桑基圩田”的分布形态与“私有共治”的治理形态。

(一)桑基圩田:M村水田的形态与分布

M村隶属长江三角洲平原,村内土地被密布的河网划分为“块儿”状,当地村民称被河流四周环绕的地方为“圈子”,每一个“圈子”均由两部分构成,即四周高凸的桑地和中间低洼的水田。低洼的水田主要用来种植水稻,但由于凹凸不平的地面使得水无法平均分布在所有地方,加之田地蓄水的需要,农民便在田边筑起“圩”。一纵一横的圩围成了一小块儿农田,整个圈子的农田又被四周高凸的桑地围住,桑地外是河流,即形成了当地典型的水田形态——“桑基圩田”。

传统时期,M村土地基本上呈现“中间田,四周是桑地”的态势分布,主要受两个因素制约:一是受地形条件限制,本村地势较低、水网密布,在水田周边以及田间地头种些桑树,可以挡住河水,防止田地被淹没;二是受人力限制,小块儿的水田更好汲水灌水,施肥也更为便利。以当地的水北村坊为例,共有包括后头田、大盘里、荷花池头、官田里、上舍门前、八十亩、小圈子里、桥西、长田里等在内的近二十块儿水田。调查发现,当地的田地分布形态各异,有梯形、菱形、长方形等多种不规则形状,但均为块儿状分布,面积不一,最大的田块约20亩,最小的田块儿约6~7亩。旧时,由于受家户土地的祖辈遗传、村内土地买卖、置换等行为的影响,每一块儿田的田主数目不一,少则一两户,多则七八户,因此,田地虽是各家户私有却仍是呈“块儿状”的整体分布。

(二)私有共治:M村水田治理中的集体行动

1.水车的私有共用

M村地处平原,水要从河里灌到田地,水车是必不可少的工具。传统时期,M村水车多是用人力脚踏的木制龙骨水车,且不是家家户户均有。资本拥有与投入价值的理性权衡是农户置办水车的重要考量。当地只有土地数量较多、经济水平在中等及以上的家庭才愿意且有条件置办水车。此外,惯习规范也是决定水车产权所有的直接因素。具体来说,哪些家庭购买水车,这在M村基本上要遵循当地的“土办法”,即同一圈田里谁家的土地数量最多、面积最大,谁就是这圈田的“头头”(也叫圩头人),就要负责购置水车,水车平日放在头头家里。若是使用,头头的水车要免费提供给同一圈田的其他田主使用,这些田主不用再花钱自己购买水车。这种“事实产权”得到了当地村民的一致执行,并无违背。

2.水田的合作共治

水田治理中很多重要事务都离不开集体行为。其一是抽水灌水。天干的时候,村民要用水车将水从河灌到田里;下雨的时候,村民要将水从田里抽到河里(意即放水),保障水田水量的适度。因为水车较大,搬运水车往往需要四个人一起合作;踩水时,往往也要结成两组,每三人一组,轮流换班。其二是筑坝。洪水来临前夕,需要将坝筑高,防止洪水侵袭。筑坝通常是在河与田的中间用木板、毛竹等材料垫起来,再用土加高一层,达到高、宽、稳固的规格要求,防止堤坝坍塌或是洪水没过田地。筑坝的事情多由头头组织负责,若是雨势较小,通常就由头头自己来做,因为工程量较小;但若是遇到特大洪水时期,头头就需要提前组织同一圈田的其他家庭一起来做,每家每户均要出人力参与。

集体行动中最常出现资源供给不足的问题,对此M村也有自己的应对方式。以水田治理为例,首先是水车这一物质资源的不足。M村水车多是由单个家庭独自购买,并无出现合伙添置水车的情况。遇到踩水灌溉时间紧张、水车不够时,M村依靠其地缘和血缘关系赋予的民间自治强大的内在价值和社会推动力[12],多是面向亲戚、邻里以及关系好的人借用,此事主要由头头负责,但若是其他成员能借到的话也可主动帮忙。出于血缘、亲缘关系以及熟人社会的信任,只要水车不在使用期、正好闲置时,出借往往不会遇到什么阻碍,且属于无偿性质,不需支付报酬。其次是做工者这一人力资源的不足。踩水、筑坝等集体事务,因为已经分摊到本圈田内的各家户头上,因此做工多是由各家户成员自己承担,但若是遇到自家劳力稀缺,往往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找亲戚、邻居来帮忙,此种帮忙通常是无偿的,用村民的原话即“只要亲戚来帮忙,基本都是义务的”;二是请非亲属、相熟的村民帮忙,往往需要支付报酬,以米为例,当时一个工约需支付5~6升米。

可见,即使是一个小的自治团体,其建立也不是毫无条件的,一是要有明确且清晰的分工和范围,保障集体行动的有序开展;二是组织内外要有基于彼此互信和互利关系的资源供给,保障集体行动的持续运转。

3.收益的集体结算

在地域性共有资源的治理中,应重视实质公平原则的贯彻,只有这样才能促进集体行动的形成和维持。[13]为了保证公平,进一步吸引成员个体参与集体行动的积极性,M村采取记工的方式保障个体劳益对等。关于水田的记工,主要有两项:一是洪水来临时的拉坝、筑坝;二是水车使用过程中的劳动,包括抽水、踩水等。至于记工的工数规定与最终结算,遵照一致协商后达成的共享规范执行。规范标准内容如下:一是是否记工按照工作性质和工作量来定。比如,特大洪水时期的筑坝属于集体行为,参与人皆要记工;平时的堤坝维修,由于工程量小,往往由头头自己负责,属于义务劳动不用记工。二是记工多少按照工作天数来定。一般来说,干一天算一个工,半天算半个工,几个钟头的劳动则记为钟点工。三是特殊劳动的工数由大家协商而定。相较筑坝、踩水等生产劳作,搬运水车的工作量较小,但由于需要的劳力较多,因此也归属于集体行动的记工范畴,经多方协商后,M村定下了每搬运一次水车记为一个钟点工的标准。

记工通常由一圈田内的“头头”负责,每位成员干多少记多少,到了年终举办“算车会”统一结算。记工的主要原因是田里的成员劳动不均匀,并不是每家每人都做了同样数目的工,因为有些农户勤快,每次有事都会来;有些农户比较懒,不太来。为了防止出现“搭便车”“占便宜”的集体行为困境,以记工的方式将劳动量作以区别和监督,以此保障组织成员收益权的实质公平,不至于损伤个别成员的积极性。

三、私有为何能实现共治:集体行动的实现逻辑与内在机制

(一)资源产权的非绝对性与产权转移

产权具有非绝对性,它构成了M村开展集体行动的特殊底色。一些产权理论家提出,任何物品都是可对之行使复杂多样的行为权利的集合,这些权利不是简单地表现为某人的私有物品,而可能是事实地为不止一方的人们所分割、支配或控制。[14]巴泽尔在此基础上解释某些属性的权利会“被置于公共领域中”[15]3,“任何个人物品的私有产权总是受到这样或那样的限制,从而部分地成为共有财产”[15]88。可见,一旦某些私有物品的使用环境发生改变,其产权性质也有可能随之发生变化。据笔者在浙江M村的实地调查发现,当地水田灌溉的水车工具本属于私有产权,为一圈田内的“头头”所有,但由于当地地理环境、传统惯习的综合影响,水车的产权形态发生转移。具体来说,在踩水灌溉时,此水车要免费供其他田主使用;在防洪筑坝时,要作为“公共物品”供集体使用,其产权形态一定程度上呈现出“私有”与“公有”、“私有”与“共用”的复合制特征。若对照布坎南对物品分类的三分法来说,该村的水车属于混合物品;若对照布坎南、奥斯特罗姆的四分法来说,则属于纯公共物品,其特征是:收益共享,成本独担;每个人都参与是帕累托最优,但不是纳什均衡:存在“搭便车”困境。[16]可见,一旦某些资源从“私”走向“公”或者“共”,难免会产生“搭便车”这一投机行为,因为在他们看来,任何个人都不需为公共资源的耗费负责。M村水车的产权性质从私有转为公有,从原先纯粹的私人物品转变为纯公共物品,随之带来的便是享用此资源所产生的一系列集体行为及其预防、保障机制。

(二)集体行动开展的条件分析

1.共同利益是有效开展集体行动的基础

利益是个人行为的基本驱动力。是参与集体行动还是退出集体行动、是追求个人利益还是追求共同利益是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的个体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个人付出成本与获取收益的数额。一旦集体行为后的收益低于自己付出的成本,个体再参与集体行动的意愿便会降低,因为他们觉得自身难以从集体中获取好处,也会影响对集体这一共同体身份的认知和归属。此外,个人或群体正在遭受的苦难体验是他们的集体行动产生的催化剂,去除利益这一影响因素外,风险共担也是影响个人参与集体行动的另一关键,即使是以产权私有化为基础的农民,若是利益直接相关,其集体行动也会随之产生。在本个案中,同一圈田的各户家庭在面对洪涝灾害时需要一起出工筑坝,任何人都不能逃避,因为此时他们是“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洪水来袭,整圈田地都要被淹没受灾,大家只有齐心协力站出来一起参与集体行动,筑好堤坝,才能躲避风险,保障自己私有水田的利益,这是经济理性下他们的唯一选择——采取集体行动获得共同收益或减少共同损失。

2.权威主体是有效开展集体行动的保障

集体行动中的发起者和主导者是此组织内部的领袖人物,他们是各项权利关系中的权威主体,也是组织形成自我治理的关键要素,拥有高于其他个体的社会资本。以一个片区的水田治理为例,“头头”便是这圈田的权威主体,不仅拥有和掌管着水车这一核心物质资源,也是组织开展筑坝、踩水等生产活动的有力领导者,更是社会资本的强占有者。1949年以前,在M村,举办“算车会”的只有少数人家,多数人家是不办的,主要受两个因素制约:一是“算车会”以记工、记账为主要内容且要求准确,而传统时期多数农民都没有文化、没有知识;二是“算车会”对头头的家庭经济实力有一定要求,每年举办该会时,头头要负责置办肉、菜等吃食供大家享用,这对于贫苦农民来说是难以实现的。这一现实正符合科尔曼所认为的“社会资本是实现集体行动达到更高程度的经济绩效的关键所在”[17]这一论点。正是由于权威主体在经济、个人能力、社会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他们更有精力和条件参与到集体行动中甚至担任领导者的角色,这种强互惠偏好更能保障组织内部集体合作的存续与成效的获得,这也是当前社会治理中追求“先锋官”“领头羊”等关键人物的目的所在。

3.自主组织是有效开展集体行动的依托

在集体行动的开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往往通过个人或是国家都难以解决,相反,却可以依靠社群的自我调节加以解决。M村的水田治理作为民间农民自发组织开展的集体行动,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它没有依靠村庄行政力量或市场力量而使一群有着共同利益、相互依赖的个人紧密联结起来采取集体行动,而是通过自主组织的方式解决具体行动中“搭便车”、逃避责任等问题。在本个案中,如何出工、如何筑坝、如何计酬等都是经过同一圈田的田主农户集体商议决定的,基本解决了制度供给问题。记工这一制度行为实质是解决农户之间相互监督问题的安排。至于可信承诺问题,一是靠“算车会”中“少则罚钱、多则奖钱”的硬性制度规定实现,二是靠熟人社会相互信任、相互制约的软性制度规则维持。综上的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三种制度安排均是农民出于自身自由、自愿基础上的自管、自治行为,是自治组织的核心所在。

4.共享规范是有效开展集体行动的内核

在既有的社会规范中凝聚和构建集体的共同规范,有利于集体行动的可持续性。共享规范是一个群体内部由于互动交往形成的长期性的约束力量和共同享有的行为准则,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彼此间互助互惠的合作形成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属于一种非正式制度。换言之,它规定了组织成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等内容,起到一种“合约”作用。在M村水田治理的集体行动中,洪水来临前的集体筑坝、共同搬运水车、合作踩水灌水等皆属于群体默认的一致行动,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却是长期形成的、内化于农民心中的规则要求,大家都知道应该自觉遵守。此外,水车的“私有公用”也是当地较具特色的一项“共享规范”,其来源是民间惯习要求。水车主人明确知道自己的水车是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供此圈田的其他田主使用,其他田主也确切知道自己可以无偿使用此水车,以规范的形式明确了双方间的责任义务,避免了集体行动中冲突和矛盾的发生,减少了协商和治理成本。

(三)集体行动中的制度设计与机制发挥

包括自然、社会、制度等在内的环境变量的发生和组合会影响治理主体的策略选择,从而形成民间性的社会自治规则。不同的资源体系内,开展集体行动的方式不同,其结果也不相同,若想提升集体行动的组织效能,基于当地环境制定的合理有效的自主治理制度不可或缺,清晰的集体制度建立能够消除集体行动中的不确定性。在M村,水田治理的集体行动主要存在以下机制:

其一是激励机制。奥尔森认为集体行动只有在两个条件下才能实现,分别是小群体或群体中存在选择性激励。选择性激励作为一种动力机制,它能依靠惩罚或者奖励的手段动员个体积极参与集体行动,同时也能规避个体搭便车的风险可能。M村的“算车会”一般是在每年的冬季结束、收完稻子之后举办,由每圈田的“头头”主持并负责。开会当天,所有成员聚在一起,算好每家一年所做的工,将多做、少做的工折算成钱。少于平均工数的交钱,多于平均数的得钱。用当地村民的解释为,“哪一个人出工多、劳动多,就奖钱给他;如果劳动少、出工少,就要拿出钱来”,目的在于尊重“劳动有差”的原则上更加激发劳动积极性。不再是单一的奖钱激励,罚钱这一惩罚性措施在本就没有多少收入进账的农民心上压了块儿重石。人们对潜在损失的重视程度往往要高于对潜在收益的重视程度。正是由于这种惩罚制度的规定,使得农民侥幸“搭便车”的行为成本超过了参与合作的成本,人们不愿支付额外的成本弥补自己未做某件事务的错误,由此保障集体行动效能的约束力得以维持和增强。

其二是保障机制,也叫补偿机制。在水田治理的做工记工过程中,“头头”因为购买了水车且无偿提供给本圈田的其他田主使用,所以可以自动算作抵掉一工,即可以少出一个工。举例来说,A、B、C三家的田在一块儿,抽水灌水一共需要6个工,折算下来每家需要出2个工,但因为A是头头,买了水车,因此A户家里只需出1个工。补偿机制作为保障机制的一种特殊形式,目的是为已经给集体行动付出努力或代价的个人提供必要的补偿,以使他们能够继续提供公共物品,维系集体行动的持久开展。因为对于一个理性的行动主体来说,他只有在确认自己的行为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或通过制度安排能够得到对自身既有利益充分的补偿后,他才不会把自己“私有公用”的大无私行为视为一种“傻瓜”行为,进而保持行动的长效效果。

其三是权变机制。奥斯特罗姆认为,复杂和不确定的环境下的个人通常会采取权变策略,即根据全部现实条件制定灵活变化的行动方案。[18]个人行为选择往往会对集体行动效果产生影响,因此,为充分保障集体行动以实现共同利益,在必要时个人需要调整自己的行为。传统时期,M村田地都是小块儿分布,可能这边有某一家的田,另一边也有他的田,如果这两块儿田同一天都要抽水,就出现了“连抽”的情况。举例来说,AB两块儿田都属同一家,同一天时间,A块田需要主家抽水,B块儿田也需要主家抽水,但主家仅有一个能做事的劳力。此时,主家就可以先在B田抽水,然后与B田里的其他田主商量,让其去A田里帮忙抽水,主家便在B块儿田里连抽两次,连做两次工,通过协商权变实现人力与效能的最优均衡。

四、对当下的启示与结论探讨

乡村振兴战略提出,要“发展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对于当前的农村来说,虽然以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如火如荼发展壮大,但以家户为单位的个体小农仍占据主体,型塑着农村社会结构,加之市场的不断发展、社会资本的不断外流、农村“空心化”现象突出,农村愈来愈呈现出村民原子化和利益碎片化倾向,整合力量较为薄弱,小农户的联结与社会化组织的发展仍有待增强。如何将“原子化小农”转变为“组织化农民”,达成有效的集体行动便成了当前破解农村治理困境的现实问题之一。从M村水田治理的案例可以看出,即使是分散的小农户,也能在共同利益及其相关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开展有效的集体行动,实现良性的自主治理。在如今的时代背景下,农村治理结构虽已与传统时期不同,但开展自主治理的要素、机制仍有一脉相承之处。为此,传统的集体行动的“成功经验”对当下的规模经营、组织化治理仍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一是适度的组织规模是开展自主治理的关键。现代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奥尔森认为小集团能比大集团更好地提供集体物品,更容易形成集体行动。[19]合理的组织规模是有效治理的重要基础,群体规模会直接影响到自治效能,若是组织规模太大,自治的成本会相对较高,自治的效能感也会较低。[20]对于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集体行动,彼此之间的相互熟悉、信任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一定程度上能降低监督成本,而适当规模的组织能通过形成最优的社会资本氛围实现这一目标。此外,适当的组织规模能为自主治理的实现提供优化的制度空间和组织载体,组织规模越大,其沟通与决策的成本就越高,多数人中难以形成一个具有普遍支持力和约束力的集体共识,共用、共管、共治、共营等集体行为也会因此受到制约和影响。可见,保持组织规模的适度性不仅可以降低治理成本,在提高治理效能方面也有益处。

二是保持产权与治理间的适应性关系。产权对于权力能产生基础性的配置作用,所有权越大,在治理过程中能行使的权力就越大。正如M村个案中,“头头”因为占据着水车的所有权以及水田较多、所有权较大,在水田治理中拥有记分、奖惩、组织等高于他人的权力。基于以上经验,一方面,要发挥产权对于治理的促进作用,诸如配置基础权力、追求公平民主、权责对等等;另一方面,要注意建立制衡机制,防止掌权者在集体行动中肆意滥用权力、投机取利,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个人利益的侵犯等。此外,关于产权与治理的组织搭配存在私有私治、公有公治、公有私治、私有共治等多种模式和形态,在面对不同的资源情境时要采取不同的治理手段,注意保持产权与治理间的适应性关系。

三是尊重小农户的自主治理能力。在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任务的过程中,如何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实现“统分结合”中的“统”字尤为关键。为此,改革及行动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小农户作为我国市场的主体单元,占据大多数,为了降低小农户自营风险、提高社会保障,要在充分尊重小农户自主组织的能力的基础上,着力尝试将一个个原子化的小农整合进各种自主治理组织,引导其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提高农村社会集体行动的能力;二是对于一些现有的农民组织,包括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小集体,要采用差别对待的方式进行治理,避免用统揽全局的政策去指导一众小集体的行动,要分类、分个体施策,杜绝“齐步走”“一刀切”等指导方法上的错误。此外,不管是个体农户还是农民组织,在实践过程中,在促进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的转变、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目标努力下,要注意给予他们更多的自主权,使他们能根据自身的历史、文化和习惯制定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制度安排和设计,从而有效地进行自我和组织治理,激发参与活力、提高治理效能。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把“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21]乡村振兴战略是一项重大的系统性工程,其系统性不仅体现在其涵盖到农村治理的方方面面,还体现在参与主体的多元性与全员性。回看当下,农村治理中的诸多内容已很难见到农民的身影,农村治理不再是农民参与的治理,农民自主治理的弱化逐渐成为一个普遍且共性的问题。以治理有效为核心的乡村振兴应是一个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虽不能忽视党和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的力量,但也不能不顾农民自主治理的主体性地位和功能的发挥。未来,提升农村治理成效,应在吸收传统的“私有共治”的治理模式的经验基础上,充分发挥农民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公共设施与公共服务等治理领域的作用,引导他们通过创造条件、设计制度、建构机制等开展自主治理。

注释:

① 本文将1949年以前的社会界定为“传统时期”,故全文的“传统时期”均指“1949年以前”。在笔者看来,20世纪上半叶,尽管中国已经启动了现代化进程,但在1949年以前的广大农村,水田治理形态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传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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