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俊,殷峻巍
(1.中共铜陵市委党校 经济教研室,安徽 铜陵 244000;2.安徽广播电视台 总编室,安徽 合肥 230066)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引进公司制以来,企业治理制度成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环节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现有的国有企业治理制度并未完全跳出西方企业治理理论的窠臼,不仅传统意义上的委托代理问题依然存在,更严重的是,劳动力所有权被排除在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视野之外。在国家不断放权让利于经营者的过程中,广大职工的治理权力日益式微,这正是国有企业治理效率低下的根源。
长期以来,由于受“苏联模式”片面强调公有制的总体性,将国家集权与个体权利相对立的影响,劳动力所有权被排除在公有制企业权力配置视野之外。按照“苏联模式”的逻辑,个人就是私,个人所有权就是私有权,是与公有制对立的。也正是由于这种传统,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中国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都有对“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恐惧式批判,以致否认公有制中存在劳动力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所有权被排除国有企业治理制度之外,也就是合乎逻辑的了。改革开放后,学界对劳动力所有权的研究再度兴起,但在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关系问题上,一些学者在方法论上犯了和古典政治经济学类似的错误,即将生产资料所有权对劳动力所有权的支配视为当然的理论前提(袁中良,1992;王东京,1992),而没有考察其背后的决定因素。作为公有制的核心载体,国有企业治理制度能否嵌入劳动力所有权?如何嵌入劳动力所有权?本文通过梳理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研究动态与既有文献的研究不足,将企业治理制度置于唯物史观的视域中予以考察,以劳动力所有权为切入点研究企业治理制度安排及演进规律,在此基础上尝试构建新型的中国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理论模型,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新的思路。
20世纪30年代以来,国有企业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干预经济、弥补市场缺陷和防止垄断的重要物质力量。随着公司制的兴起,国有企业治理制度成为研究热点之一。
西方学界关于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研究源于二战后世界范围内国有企业的勃兴,早期学者将国有企业作为政府干预经济运行以弥补市场失灵的工具加以分析。一些学者认为,在自由放任的前提下,政府干预可以防止产生垄断,抵制市场缺陷,国有企业恰好扮演了政府对经济社会实行宏观调控的物质力量(凯恩斯,1936;汉森,1946),这一观点后来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的理论依据。他们认为,由于国有企业承载了多重社会目标以及政治权力主体对政治利益偏好的差异(科斯,1994),政府可以通过对处于不同行业的国有企业进行功能界定,实行分类改革与治理(伯利,1962),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福利(哈特,1986),这种社会福利的增加能为电力、铁路、学校、监狱、医疗和许多其他活动提供国家层面的物质基础(施莱弗尔1991;维希1995)。国内这方面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多数学者赞成“抓大放小”的国有企业分类改革与治理方案(周叔莲,1992;董辅礽,1995),争论的焦点集中于国有企业进入或退出的行业与领域,一些学者认为,国有企业应主要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杨瑞龙,1999),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国有企业不能退出竞争性领域,国际竞争中需要国有企业占领和保护本国市场(李荣融,2005)。总体而言,基于功能属性的“分类研究”对驳斥国有企业无用论的观点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将国有企业视为执行政府产业政策的工具在方法论上并未摆脱古典经济学研究范式。
公司制的兴起使一些学者摒弃古典经济学仅从功能属性维度而是从产权维度研究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传统方法,转而从产权维度考察国有企业治理制度创新的路径,一定程度上触及了问题的实质。围绕产权,企业理论演化出了众多学派。尽管各派观点不尽一致,但学者们普遍认为,公司制的本质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两权分离引发了委托代理问题,为了解决两权分离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所有者的任务就在于设计最优契约以激励代理人,以避免后者的逆向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伯利,1932;米恩斯,1932)。但是,在国有企业产权的多级代理条件下,随着代理层次的增加,不仅会出现累积性的信息损失(威尔逊,1969),而且产权保护的动机具有衰减的倾向(霍姆斯特姆,1979),因而只有私有产权才是边界清晰、最有效率的产权形式(科斯,1937;伯利,1962),它会促使理性的个人寻求导致其利益最大化的契约安排(诺斯,1990)。他们认为,除了企业成员个体的努力程度无法被精确观察,国有企业还存在一个先天性的产权缺陷,即“所有者缺位”,并将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不高、“内部人控制”和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等问题归结于此,开出的“药方”是明晰产权也就是通过赋予企业所有权的形式来激励经营者直至私有化(阿尔钦,1991;德姆塞茨,1991)。国内一些学者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张维迎,1995;周叔莲,2000),他们认为,为了确保能力强的人才被选为经营者,选择经营者的权力应当从政府官员手里转移至真正的资本所有者手里。因此,必须推动国有企业改革转向民营化方向。然而,将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不高和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等问题归结为“所有者缺位”,而无视劳动力所有权在企业治理制度中的作用,进而得出私有化的逻辑,是有失偏颇的。
受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经济思想的影响以及二战后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相结合的混合经济形态不断扩张,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将目光转向混合所有制研究。很多学者认为,混合所有制可以“使国家的权威与私人的策动力互相合作”,从而提高国有企业治理效率,单一的私营经济转化为私营和社会化的公共经济形式即“公私合营”(汉森,1953)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萨缪尔森,1961)。还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多种产权形式中,国有企业和独资企业的综合效率最低,当国有企业或独资企业的产权或从单一走向混合时,企业激励机制得到了改善,企业治理效率也随之提高(布鲁克,1987;维克,1996),因此,国有企业应坚持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方向。国内方面,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命题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被提出,一些学者认为,除了公共服务类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外,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应加快推进股权分散化改革(杨瑞龙,1994),引导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多元化投资主体对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以解决“内部人控制”和委托代理问题(高尚全,1995)。然而,这类研究主要涉及的是不同企业层面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重组,缺乏从企业内部特别是从劳动力所有权维度考察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治理制度安排的理论依据。
梳理可见,多数研究并未突破西方产权理论的窠臼,即将企业视为某种契约的集合,离开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辩证关系考察国有企业治理制度安排,研究局限于生产资料所有权而无视劳动力所有权在企业治理制度演化中的作用,将国有企业治理效率低下的原因归结为“所有者缺位”,导致在制度设计问题上“见物不见人”。从方法论而言,从生产资料所有权维度来考察国有企业治理制度值得肯定,但忽视从历史维度即从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辩证关系来说明治理制度安排及其演进的依据,充其量是一种静态分析方法。如果离开了历史和逻辑的维度,离开事物发展的规律,就会进入制度设计的误区,将具有路径依赖轨迹的企业制度误认为是可以人为设计的,这种“黑板经济学”会误导我们的改革。本文将企业治理制度置于唯物史观的视域中加以审视,从劳动力所有权切入企业治理制度研究,以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辩证关系作为基本的分析框架,既可避免仅从生产资料所有权维度考察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局限,又可彰显企业理论的“内生”分析。
从历史上看,自最早的企业组织形态——家庭作坊产生以来,企业生产方式依次经历了古典企业、传统企业、现代企业三个阶段。在企业生产方式的不同阶段,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双方力量的此消彼长,推动着企业治理制度从最初的所有者“单边治理”,经历所有者与经营者“双边治理”,最终转向所有者、经营者和普通劳动者“共同治理”。因此,要把握劳动力所有权与企业治理制度之间的作用机理,必须将二者置于历史的视域中予以考察,研究在企业生产方式发展的不同阶段,企业治理制度安排及演进的一般规律和整体图景。
古典企业发轫于欧洲中世纪的家庭手工业,是指以家庭作坊为基本生产单位,并以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包括业主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从技术形态看,生产过程主要依靠手工劳动完成,生产条件简陋,缺乏必要的积累和扩大再生产能力。由于生产规模小,生产者数量少,因而无须采取现代企业意义上的委托代理模式,作坊主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和劳动者,形成了“三位一体”的治理制度。这种治理制度具有一定的效率优势,特别是在那些需要极为审慎决策的情况下,所有者的亲力亲为能带来较高的收益和较低的风险。正如钱德勒指出的,“他们遵循传统的商业习惯……以高度个人的方式进行经营……老板就是经理,经理就是老板”[1]40。这种治理制度实质上是家庭结构的自然延伸,因而带有浓厚的家长制特征。以业主制为例,企业成员除了作坊主本人和家庭成员外,多为学徒和帮工,这些成员被视为“准家庭成员”。生产技艺主要传授给家庭成员,当然,通过收养、联姻成为家庭成员的学徒和帮工不受此限制。这使得古典企业的治理机制很大程度上融入了情感因素。利用情感纽带,所有者可以低成本地获得家庭成员和准家庭成员对企业的忠诚,企业成员发生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较低,即使发生了,损失也较小,从而大幅节约管理成本。
无论是业主制还是合伙制企业,它体现了所有者的权力和意志,表现为一种高度集权式的“所有者单边治理”,原因是企业所有者集经营者和生产者于一身,即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共同附着于作坊主。从法理上看,所有权指的是法人对属于自己的物(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力,这个物是所有权的客体,它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是,劳动力所有权的客体——劳动力能够成为商品,“劳动能力本身表现为他的财产”[2]463,因而具有可交易性。只有通过交易,劳动力所有权才能从理论上的权力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那么,劳动力价值如何确定呢?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在论及劳动力的买卖问题时指出,劳动力价值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3]199。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维持劳动者本人生存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第二,维持劳动者的子女生存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第三,劳动者的教育培训费用等。不同之处是,劳动力所有权的客体——劳动力是无形的,它是“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他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3]195,即劳动力是蕴藏在人体中的劳动能力,且只有在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才能表现出来,但又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更为特殊的是,劳动力的使用能够创造出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用公式可表示为:劳动力创造的价值=劳动力价值(工资)+剩余价值。作为一种经济关系,劳动力所有权存在的意义是获得劳动力的使用而创造出来的全部收益的独占权,包括剩余价值。但对作坊主本人而言,他无须计算自己的劳动力价值,即劳动力成本是不计入他的生产成本的,而是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获得全部收益。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的相互缠绕造成了一种假象,似乎他的权力乃至全部收益的来源在形式上表现为生产资料所有权,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作坊主被笼罩在他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影子里发挥作用。因此,人们“看到仅仅是一个非人力资本的‘全能’和‘权威’”[4]95,不仅无视帮工和学徒的劳动力的作用,同样也忽视作坊主的劳动力的作用。
作为所有权的逻辑延伸,古典企业治理制度反映了企业内部的权力配置状况,本质上体现着特定的生产关系,其背后的决定机制是生产力标准。生产力包括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两因素,历史上,两因素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中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在古典企业生产方式下,劳动者的素质技能还处于较低的水平,最能显示劳动者素质技能的管理和技术两项职能,都由作坊主本人兼任。由此,代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生产资料的性能全部体现在企业所有者一方,从而内生地决定了作坊主拥有的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相对学徒和帮工仅有的劳动力所有权具有压倒性的优势。但由于自身的劳动力成本被排除在作坊主的视野之外,即作坊主无须计算自身的劳动力所有权所获得的收益,这使得作坊主的劳动力所有权在形式上被生产资料所有权吸收,并以后者的“外貌”出现,导致生产资料所有权变得异常强大。其结果,作坊主与学徒和帮工之间即便不是赤裸裸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也绝不是庞巴维克笔下的平等合作,而是双方权力对抗的逻辑必然。
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催生了传统企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企业经营管理日益复杂化,推动着企业治理制度向更高阶段发展。作坊主开始摒弃原始、简单的个人治理方式,逐渐脱离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职业经营者出现了,委托代理问题产生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全性,经营者(代理人)可能会因追求个人利益而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从而损害所有者(委托人)的利益。为保证后者的利益,促使前者与后者的治理目标尽可能重合,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层和监事会等各自独立又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治理结构由此产生。它直接导致了企业内部的权力配置发生重大变化,经营者逐渐成为企业的实际控制者,这种现象被称为“经理革命”。所有者单边治理的现象被打破,企业治理制度演化为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共同治理”。已有的研究表明,到20世纪30年代初期,美国最大的200家非金融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趋势已经十分明显,其中,管理控制型公司有88家,占总数的44%,占资产总额的58%[5]128。20世纪50年代后期兴起的企业经营者理论对两权分离的问题进行了计量研究,其中,最负盛名的“鲍莫尔—玛瑞斯—威廉姆森”模型,也证实了“经营者控制企业”的结论。
“经理革命”的实质是企业治理制度沿着劳动力所有权维度演进的一个必然结果。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因股东数量的不断增多而渐趋分散,性格、知识和家庭等方面的差异,使得众多股东未必有足够的能力行使各自拥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当分散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在股东层面融合为一个集体力时,未必能产生“1+1+1≧3”的效应。于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盛极而衰的趋势初现端倪。更重要的是,知识进步、管理职能的专业化,以及“干中学”等现象,以经营者为代表的新兴生产力创造的边际产品不断提高,使得劳动力所有权在权力对抗中初步扭转了生产资料所有权最初所拥有的压倒性优势。对此,加尔布雷思指出,生产资料所有权当然会受到“习俗的肯定,但是这种习俗从来没能改变重大的管理决策”[6]117,这也说明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在双方力量此消彼长的情况下不得不接受权力再分配。可以说,传统企业形成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共同治理”的治理制度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达成的一个新平衡。
需要指出的是,传统企业的治理制度并未否认工人的劳动力所有权。工人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归经营者支配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3]196,否则就只能“终身为奴”了。工人可以通过破坏机器或罢工等方式,要求将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工会的发展也使得工人在薪资谈判中更有力量。这样,在传统企业内部,形成了一个“三极权力结构”:一极是股东,拥有单纯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一极是经营者,拥有自身的劳动力所有权以及生产资料的支配权;一极是工人,在经营者指挥下从事生产。在这个权力结构中,不但存在着经营者与工人的权力对抗,还存在着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权力对抗,以及所有者与工人的权力对抗,但在对付工人方面,所有者与经营者又是伙伴,马克思将他们称为“联合的资本家”[7]272。在面对“联合的资本家”联合起来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时,工人的劳动力所有权是微不足道的。此外,机器的大规模使用造成了大量的相对过剩人口,在面临失业威胁的情况下,工人与“联合的资本家”之间的力量对比严重失衡。工人随时会变得“过剩”,机器“成了镇压工人反抗资本专制的周期性暴动和罢工等等的最强有力的武器”[3]501。在这种情况下,工人拥有的劳动力所有权充其量是在“联合的资本家”监督下进行劳动的权力,后者不仅无偿占有了前者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甚至攫取了部分劳动力价值,两极分化产生了。其背后的机理是,传统企业所处的生产方式是机器大工业阶段,在这个阶段,工人的整体素质技能还很低,科学技术的进步及物化主要体现为在机器等物质资本方面,机器创造出来的生产力之强“以致打破(任何)对这种趋势的抵抗”[3]469,于是,科学技术与自然力融入机器体系,“并与机器体系一道构成‘主人’的权力”[3]487。经营者的谈判能力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力量的对比使得他们天然地与生产资料所有者结成了同盟,这又削弱了工人的谈判能力。三方博弈的结果是权力几乎完全落入“联合的资本家”手中。这种权力配置在传统企业生产方式下,是一种能够适应生产力发展并能够有效提高生产效率的制度安排,尽管它导致了劳动异化和阶级冲突。
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促进了企业生产方式向更高阶段演进,传统企业由此发展为现代企业。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基于劳动力的人力资本的形成与发展,人力资本在价值创造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脑力劳动特别是智能型劳动在生产领域内所占的比重大幅度提高,使得劳动者逐渐从传统的生产岗位上退出,站在直接的生产过程旁边。据统计,到20世纪中叶,西方发达国家的“白领工人”数量已经远超“蓝领”工人,这种变化表明,劳动技能的日益提升推动普通劳动者加入新兴生产力的阵营。企业的权力基础改变了,劳资双方力量的对比朝着有利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方向发展,传统生产方式下“联合的资本家”所拥有的权力在面对普通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所具有的压倒性优势不复存在,相反,企业内部权力配置呈现出不断向普通劳动者倾斜的趋势。
劳动技能的日益提升促使普通劳动者要求与“联合的资本家”展开平等意义上的对话。前者正在从传统的雇佣者向所有者转变,成为企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职工参与企业治理主要包括四种形式:其一,参与决策。职工代表无须经过股东大会选举直接进入董事会,是20世纪70年代后欧美各国普遍推行的方式。德、法、荷等国的法律规定,董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少则1人,多达董事会人数的1/3左右;其二,参与监督。企业职工通常采取进入监事会的方式来行使监督权。在欧美发达国家,职工监事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1/3,有的企业甚至高达1/2;其三,参与企业日常管理。为保障职工权益,欧美各国普遍实行了劳资集体谈判制度以及工人自主管理、合理化建议等制度安排。在日本,工人与经营者以“对等”的地位共同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工人自主管理得到普遍推行;其四,参与利润分享。“职工持股计划”和“分享制”普遍实行,到20世纪90年代初,“在400家以上的美国大公司里,职工作为一个整体是本公司股票最大的持有者,其中250家公司职工拥有股票超过其公开发行总量的20%。”[8]45“联合的资本家”不得不以分红的形式将企业部分利润返回给职工,也就是说,职工的收入来源不仅包括劳动力价值,甚至可能包括部分剩余价值。这些现象在传统企业是不可能发生的,它表明,企业治理制度由传统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共同治理”转向所有者、经营者与普通劳动者“共同治理”。
表1显示,迄今为止,企业生产方式经历了古典企业、传统企业、现代企业三个阶段。从企业生产方式的物质形态来看,在资本积累的内在动力与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下,企业所有者不断推动技术革新。从手工劳动,到机器大工业的广泛使用,再到智能劳动,企业生产方式的物质形态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与这种变化相适应,企业生产方式的社会形态经历了由小私有制向资本雇佣劳动制再向混合所有制演进的过程。显然,企业生产方式正是在其物质形态和社会形态的共同作用下不断向更高阶段发展的。作为企业生产方式的社会形态的逻辑延伸,企业治理制度从最初的所有者“单边治理”,经历所有者与经营者“双边治理”,最终转向所有者、经营者和普通劳动者“共同治理”,突破了传统的“物本”特征,越来越具有鲜明的“人本”色彩。
表1 企业生产方式不同发展阶段下的治理制度
企业生产方式的演进表明,企业治理制度的变迁归根结底是生产关系的调整。其背后的逻辑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双方力量的变化,内生地决定着企业治理制度与之协同演进。随着劳动者素质技能的不断提升,在价值创造和技术进步中人力资本的重要性日益增强,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整体上呈现“此消彼长”的趋势。由于增强了与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谈判力,劳动力所有权由此介入到企业所有权的重新配置过程,在这一意义上,企业治理制度的变迁是合情也是合理的。
本文对劳动力所有权与企业治理制度协同演进的分析表明,企业治理制度变迁的动力源于企业生产方式自身的矛盾运动。这个矛盾运动实质是企业生产方式的物质形态的变化引发社会形态协同演进。显然,区分企业生产方式的物质形态与社会形态,是认识企业治理制度变迁的出发点和根本方法。因此,要梳理和把握劳动力所有权与中国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逻辑,必须从企业生产方式范畴出发,考察其内部两大要素的特征及其矛盾运动,以及由此生发的企业治理制度的一般规律。
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经济范畴都由一定的物质内容与社会属性构成的。企业生产方式就是这样一个二重性范畴,既表现为“生产方式一般”的物质形态(物质属性),又表现为“生产方式特殊”的社会形态(社会属性)。从其物质形态来看,企业生产方式包括生产条件与资源配置方式,这属于物质生产过程的技术规定性,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社会性质。以古典企业为例,家庭作坊主大都从职业农民转化而来,这样,农民原来所从事的副业如纺纱、制鞋变成了主业,生产工具的粗陋、匮乏以及资金积累的困难使得纺纱、制鞋等生产过程主要依靠手工劳动完成,但仅凭这一点无法判断出生产者的真实身份是农民还是作坊主,还需结合生产方式的社会形态(所有制)来考察;从企业生产方式的社会形态演进的三个阶段来看,小私有制、资本雇佣劳动制和混合所有制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生产的技术条件基础上的,不能脱离生产方式特定的物质形态而单独存在。这表明,只有从物质形态和社会形态两个维度来考察,企业生产方式才能得到完整的说明。其中,物质形态是社会形态的物质内容,是其“内核”,社会形态是物质形态的表现形式,是其“外壳”。物质形态总是采取一定的社会形态与之匹配,社会形态总是以一定的物质内容为基础。手工劳动产生的是小私有制,机器大工业产生的是资本雇佣劳动制,智能劳动产生的是混合所有制,这种一一对应关系不是人们凭借主观意志进行“优化组合”的结果。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9]602。因此,企业生产方式是物质形态与社会形态的有机统一,其变革也是由物质形态率先引发的。从企业生产方式演进的历史过程来看,它既表现为物质形态的进步,也表现为社会形态即所有制及其治理制度安排的变革。因此,企业治理制度要反映所有制的性质和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与企业生产方式自身发展的实际状况相适应。
由此引出一个问题:如何理解所有制的内涵?长期以来,学界对此并无统一观点。一些学者认为,所有制仅仅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即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甚至很多经济学教材在谈及所有制时,往往只提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而忽视所有制的另一个维度:劳动力。然而,只讲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并不能说清楚所有制问题。以私有制为例,奴隶主所有制、封建主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在“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这一点上是相同的,都归私人所有,都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但仅凭这一点无法将这些不同历史阶段的所有制形态加以区分,还需从劳动力维度来界定所有制。如果生产资料所有者不仅占有全部财产,而且占有劳动者人身,则这种私有制就是奴隶主所有制;如果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却不完全占有劳动者,后者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则这种私有制就是封建主所有制。与上述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全部生产资料相同,但丧失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人身是自由的,他只能将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支配,则这种私有制就是资本雇佣劳动制。显然,劳动力所有制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构成了所有制的“二位一体”,二者的关系相当于同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只有从劳动力所有制与生产资料所有制两方面考察,所有制的规定性才能得到完整的说明。这一原理在企业治理制度变迁过程中劳动力所有权的地位不断上升的趋势中体现得很明显。
所有制本质上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利益关系,但要实现这种经济利益关系就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来维护所有者的意志,这个一定的形式在企业层面就是将所有制派生的所有权(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力所有制各自派生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合理配置于企业治理制度当中。所有权如何配置是由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双方力量的对比决定的,“在平等权利①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3]272。换言之,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各自力量的大小是由彼此的“谈判实力”决定的。“谈判实力”强的一方获得的企业所有权就越多,甚至独享企业所有权,“谈判实力”弱的一方获得的企业所有权就越小,甚至不仅无法拥有企业所有权,还可能受到对方的“虐待”,连最基本的契约收入都无法得到保障。总之,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是决定企业治理制度的两个基本变量。相应地,企业治理制度模型用数学公式可表示为:
(1)式:P表示企业治理制度的总体状况,是生产资料所有权(P1)和劳动力所有权(P2)的函数,u表示其他随机或非确定性因素。
(2)式:P1表示生产资料所有者在企业治理制度中所拥有的所有权,它是生产要素的性能(N)和相对稀缺程度(Q1)的函数,u1表示其他随机或非确定性因素。
(3)式:P2表示劳动力所有者在企业治理制度中所拥有的所有权,它是劳动者的素质技能(S)和相对稀缺程度(Q2)的函数,u2表示其他随机或非确定性因素。
企业治理制度模型表明,作为所有制的逻辑延伸,所有权配置不能滞后或超越企业生产方式物质形态的发展状况,否则可能会严重损害企业长远发展。以“苏联模式”为例,“苏联模式”片面追求发展生产力,强调集权,虽然在短期内促进了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却是以牺牲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为代价的。随着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并没有在企业治理制度方面及时改革以“还”权与民,从而阻抑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最终损害生产力发展并导致社会主义制度的质变。南斯拉夫“工人自治”式的企业治理制度之所以无法继续存在下去,原因是它试图人为拔高劳动力所有权的地位以铲除官僚主义,为此,不惜取消管理国有企业的国家机构,强行把马克思设想的“社会所有制”运用到国有企业改革。其结果,这种改革模式滋生了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导致国有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结合企业治理制度变迁的历史,可以推导出企业治理制度变迁的演化路径如下:生产资料所有者独享企业所有权→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共享企业所有权→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统一于劳动者。
这一演化路径可表述为:初始的企业治理制度表现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独享企业所有权(所有者“单边治理”),随着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和生产工具的改进,企业生产方式物质形态由手工劳动发展至机器大工业阶段,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因其劳动素质技能的提高而展现出较强的“谈判实力”,这在经营者群体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权力的此消彼长迫使生产资料所有者让渡部分所有权(所有者与经营者“双边治理”)。当企业生产方式发展到现代企业阶段,劳动者的整体素质技能有了很大提升。劳动者通过“干中学”掌握了企业的核心资源如产品研发、营销渠道、网络信息等,在企业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展现出强大的“谈判实力”,推动着企业所有权重新配置(所有者、经营者和普通劳动者“多边治理”)。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职工参与企业治理”“职工持股计划”等政策的广泛实施体现了这一趋势。劳动者素质技能的不断提高和生产工具的改进将推动着企业生产方式向更高阶段迈进,到那时,劳动者的素质技能的智能化达到顶峰,将成为衡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决定性因素,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历史使命基本完成。劳动者作为一个整体的力量,对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反治能力越来越强,最终,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都归“一元”的劳动者所有,真正体现了“劳动主权”。从唯物史观的视角来看,这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动态调整过程,也是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在微观层面的最终实现。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及劳动力所有权异化问题时指出,为了追逐剩余价值,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所拥有的强大“谈判实力”对雇佣工人拥有的劳动力所有权进行统驭,这是异化劳动产生的根源。要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就必须“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3]874。学界对于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还存在很大争议,但无论如何,马克思并非仅从生产资料所有权维度,而是从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两个维度来阐述如何“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否则,这句话的后半部分就变成了对前半部分毫无意义的同义反复。在马克思看来,“重建个人所有制”并非要废除生产资料所有权,而是实现权力的转移,即在生产资料公有的基础上,将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重新统一于劳动者,这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它是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劳动者素质技能的高度智能化为前提的。显然,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与企业治理制度安排及演进的一般规律是完全契合的,这也为进一步深化中国国有企业治理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就中国国有企业治理制度而言,其改革必须遵循企业生产方式发展的内在规律。要针对其主要矛盾,找到恰当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关键是承认和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使其真正体现公有制属性。经营权和市场环境等问题当然要解决,但这些方面的矛盾只是国有企业主要矛盾的具体展开,是从属于主要矛盾并以解决主要矛盾为前提的。如果只注重经营权的改革,忽视所有制的改革,只能是掩盖主要矛盾,其“改革”必然会脱离社会主义原则,也不可能真正实现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治理制度的实质是要解决由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苏联模式”和南斯拉夫劳动管理型企业失败的教训表明,单一地强调生产资料所有权或劳动力所有权都不利于国有企业发展。因此,必须构建以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联合起来的完整所有权作为新型的中国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基础。换言之,中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的路径,是从劳动力所有权的角度去思考,通过明晰企业产权厘清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并在企业治理制度中予以确认。
首先,要从立法层面明确规定全体公民(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公民除外,下同)对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并保证生产资料所有权对其派生的其他权力的控制和监督。从理论上而言,全体公民拥有四个层次(国家、省、市、县/区)的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但社会化大生产的特性以及生产资料的不可拆分性使得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可能被拆分给细分给每一个公民单独使用。因此,他们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必须交由该国有企业所属地域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来共同行使,然后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后者统一行使本区域内的全部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从国有企业的具体实现形式来看,有多种形态: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等,对这些不同类别的国有企业,可以参照国有股和非国有股的比例来配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人员。
其次,要从立法层面明确和保障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力所有权,并保障劳动力所有权对其派生的其他权力的控制与监督。相对于全体公民都享有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而言,劳动力所有权的范围要窄得多。这一权力只有在特定时空内的劳动过程才表现为一种个人的权力和能力,脱离了劳动过程也就无所谓劳动力所有权了,即“劳而有权”,“不劳无权”。这表明,劳动力所有权具有排他性的特征,只有该国有企业的职工才享有该企业的劳动力所有权。当然,社会化大生产的特性要求劳动力所有权必然集合起来共同行使,因此,劳动力所有权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劳动力管理委员会来行使。全体职工的劳动力所有权就转化为职工代表大会对劳动力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和罢免上,以确保劳动力所有权对其派生的其他权力的控制和监督。
再次,全体公民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与该国有企业全体职工的劳动力所有权又要联合起来,以共同行使对该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具体而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控制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与该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控制的劳动力管理委员会共同选举产生一个该国有企业所有权执行委员会。需要指出的是,这两大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该国有企业所有权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比例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要求。换言之,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构成状况是一个动态调整过程。当前,我国还处于工业化中后期,由于劳动者的整体素质技能还不是很高,为了避免出现南斯拉夫“工人自治”式治理制度导致的无政府主义和治理低效的覆辙,就必须发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该国有企业所有权执行委员会的主导作用,即大多数执行委员会委员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受其制约,少数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劳动力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受其制约。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渐趋提高,可以逐渐提高劳动力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的所有权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比例。
图1 新型的中国国有企业治理制度
最后,依法选举和罢免企业经营者。该国有企业所有权执行委员会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劳动力管理委员会的授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免经营者,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现代企业生产方式的特点是分工严密、技术水平先进、协作复杂,这就决定了必须建立统一、高效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才能保证现代化大生产的顺利进行。因此,要充分保证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权威。现阶段,劳动者的整体素质技能还不高,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对这些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劳动态度消极的职工,经营者有权对其进行批评和教育,直至报请所有权执行委员会对其作出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综上,新型的中国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核心是将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共同嵌入国有企业治理制度,不仅符合企业治理制度变迁的历史规律,而且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相适应。这种建立在完整所有权基础上的新型的中国国有企业治理制度是公有制在微观层面的具体化,超越了“主流”的物质资本治理逻辑,真正体现了“劳动者治理”。
企业生产方式是一个二重性范畴,是物质形态与社会形态的有机统一,物质形态总是采取一定的社会形态与之匹配,社会形态总是以一定的物质内容为基础,二者的矛盾运动推动着企业生产方式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不断演进。从企业生产方式演进的历史过程来看,它既表现为企业生产方式的物质形态即技术进步和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也表现为企业生产方式的社会形态即所有制及企业治理制度的变革。在这一意义上,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是企业生产方式的变革,改革的关键是找到正确的公有制形式并进行相应的治理制度安排。
就中国国有企业治理制度存在的问题而言,广大劳动者的所有权主体地位被虚置,特别是劳动力所有权长期被忽视。国家机构及其代理人事实上掌握着所有权,尤其是经营者,可以行使所有者权力却不受后者约束。国有企业的主要矛盾,也由此生发。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广大劳动者,恰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主体和依据,他们的素质技能也较改革开放前有了较大的提高,理应拥有属于他们的所有权。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治理制度必须付诸一种新的治理逻辑:“劳动者治理”。当然,这并不是要求国家机构放弃掌握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而是从法律上明确和保障劳动者的所有权,规定国家机构及其代理人在国有企业治理制度中的职责和地位,关键是将劳动力所有权嵌入国有企业治理制度,并同生产资料所有权共同行使对两权派生的其他权力的控制与监督,以真正体现公有制的内在要求。
注释:
①“劳动力所有权”作为“权力”时的涵义是相对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的是劳动力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的力量比较;后者强调的是劳动力所有权获得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