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应用于德育评价的伦理风险:表征形态与防范策略

2022-11-25 02:26邹太龙刘天琪
当代教育科学 2022年8期
关键词:伦理主体德育

●邹太龙 刘天琪

2020 年10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完善德育评价”,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客观记录学生品行日常表现,提高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1]作为一股技术强力和一柄识人利器,大数据为破解德育评价这一千古难题提供了新思维、新方法和新手段,有利于推动德育评价从凭借主观印象和经验积累的评价范式迈向基于海量数据之上的价值判断。然而,在伦理诉求更为强烈、价值观照更加凸显的德育领域,评价数据更为重要和敏感,泄露或滥用的后果更加严重,也就自然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为此,警惕大数据在赋能德育评价的同时可能存在的伦理“黑暗面(Dark Side)”,剖析伦理风险的诱发因素并提出相应的防范策略,就成为学界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时代课题。

一、大数据应用于德育评价的伦理风险表征

作为一股新兴而强大的技术力量,大数据的出现和应用改变了传统的德育评价方式,为新时代德育评价变革提供了重要支撑,大数据赋能学校德育评价的价值意蕴主要体现在提高德育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深入性。[2]但与此同时,大数据也是一柄双刃剑,尤其是在伦理属性更加凸显的德育评价领域,盲目使用和过度介入确实会滋生诸多伦理风险。

(一)过往数据干扰教师整体判断力,数据依赖消磨教师主观能动性

基于大数据的数字记忆不存在衰退、干扰和遗忘等因素,因而可以完整持久地记录学生的思想动态和行为习惯。目前就有学校探索了一种“线上档案袋”的德育评价方式,教师可以及时跟踪学生成长变化的每一个发展节点,打破了传统纸质档案袋每学年进行一次评价的静态性局限。[3]不容忽视的是,线上档案袋除了会保存学生良好的道德表现外,还会囊括一些道德失范行为。这些不良记录不仅会束缚学生的道德发展和前进动力,还会干扰教师的整体判断和客观评价,出现“一眚掩大德”的片面和偏颇。当教师对学生进行品德评价时,那些无法磨灭的负面信息和道德污点就会悄然浮现,学生可能因此被贴上品德不良的“电子标签”。而且学生的过往道德行为可能让教师产生刻板效应,教师难以对学生形成完整客观的印象,影响教师的整体判断能力。因此,评价者要十分慎重地看待学生的过往数据,合理适度地判断这些数据与现在的学生是否存在联系,不能戴着过往数据的“有色眼镜”去否定学生当下的努力程度和未来的发展进步。

迈入大数据时代,海量的德育数据及与之有关的评价数据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教师可以采取“数据驱动”的方式开展德育评价,在实现有教无“累”的同时提高评价效果。大数据为教师提供超过大脑控制水平的数据分析和决策,给教师的德育评价带来了极大便捷和强大功效,所以一些教师欢呼大数据“嘉年华”。尽管大数据可以帮助教师预判决策的可行性和优劣势,但它对教师主观能动性的损害也是需要高度警惕的,极有可能产生数据依赖。教师可以凭借大数据聚类分析、个性化推荐和可视化呈现的强大功能,根据学生日常的道德行为表现,勾勒出学生道德发展的多维图,自动生成学生品德评价报告单,从而为学生量身定制个性化德育服务,促进其道德进步。但糟糕的是,教师可能对数据产生过分依赖或盲目崇拜,完全被大数据牵着鼻子走,让评价完全陷入了“技治主义”的陷阱,最终忽视了个人经验和理性思考的重要性,降低甚至消磨了教师的主观能动性。为此,教师在思想上和行动中都要充分把握大数据德育评价的应用限度,防止“数据独裁”和人异化为数据的奴隶。

(二)数据挖掘侵犯学生隐私权利,精准预测亵渎学生自由意志

大数据被誉为观察人类思想动态和行为习惯的“显微镜”,评价者通过挖掘各种数据可以快速捕捉到学生的个人信息,合理分析出学生的道德认知、价值观念、思想动态和行为倾向,在此基础上的德育评价就更加全面立体、客观真实。然而,大数据在全面抓取学生信息的同时,也闯入了学生的隐私领地,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利和人格尊严。有学者形象地比喻道:“大数据就像大章鱼一样,通过它千千万万的触手——手机和其他智能设备,获取了无数人的私人数据。”[4]譬如,评价者通过学习平台、监控系统、智能设备等渠道采集、存储和使用学生数据时,没有采取匿名化手段保护学生的隐私信息,或者在采集数据前没有告知数据权人,这将存在极大的数据泄露或滥用风险,会对学生的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在全面监控的大数据时代,学生的言谈举止几乎都在“第三只眼”的监视下一览无遗,评价者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有关学生思想动态和道德行为的数据信息。更可怕的是,大数据的全面覆盖、快速提取和交叉验证功能让匿名化、模糊化的数据保护方式失效了,这种强大的隐私穿透力会让学生高度透明化。

精准预测是充分利用大数据强大的预测功能,推测评价对象思想动态、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的变化发展规律,从而制定有效的德育干预策略。教师可以对学生浏览过的网页和社交平台的言论等进行信息捕捉,根据特定算法预测出学生即将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从而提前制定干预措施,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这极大增强了德育评价的反馈性、及时性和前瞻性。但遗憾的是,利用大数据技术预测道德行为并加以干预却亵渎了学生的自由意志,违背了以人为本的评价理念。对此,舍恩伯格告诫道:“运用大数据预测来判断和惩罚人类的潜在行为,这是对公平公正以及自由意志的一种亵渎,同时也轻视了决策过程中深思熟虑的重要性。”[5]由此可见,真实客观的道德评价应该源于学生自愿自由的道德选择和道德实践,而不能以尚未出现的行为意向作为衡量标准。评价主体必须意识到学生的自由意志不容践踏,不能夺取学生的自主抉择权,不可基于大数据预测功能对学生可能出现的道德行为轻易直接评定。这既不利于学生的品德发展,甚至可能导致他们对未来丧失信心。说到底,大数据预测只是一种基于概率事件的辅助计算手段,而学生则是处于不断发展中的人,他们的道德行为并非一成不变。

(三)工具价值僭越评价本体价值,多源异构混杂评价正面导向

在工具理性和功利主义评价理念的主导下,评价者可以借助大数据及其相关技术,克服德育评价指标难以量化的窘境,构建科学的多维评价指标体系,从而提高德育评价的操作性、客观性和科学性。然而,当前的德育评价表现出了异常浓烈的科技主义或工具理性色彩,过分强调技术手段、量化形式在德育评价中的重要作用。这种方式看似增强了德育评价的效率和效果,却造成了工具价值对本体价值的僭越、悬置和遮蔽,导致德育评价愈来愈疏离于人的道德生命整全性,忽视了学生品德发展的生成性、过程性和复杂性特点,最终使德育评价难以全面、客观地反映和衡量学生的道德成长。[6]其实,德育评价的本体价值蕴含在德育的本质属性之中,要观照育德成人、铸魂育人、立德树人的根本旨归。[7]需要警惕的是,德育评价对本体价值的遗忘和僭越,导致人们只看到德育评价的证明、鉴定、甄别等工具功能,而无法真正发挥出引导、诊断、激励等育人功能。所以,德育评价回归促进学生品德成长的本体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当然,这并不是说非要排斥一切外在性、工具性价值,而是要在确保德育评价以本体价值为终极旨趣的基础上,才能合理地将大数据的优势应用到德育评价中,从而更好地释放出德育评价的价值引领功能。

大数据凭借体量庞大、类型多样、维度多元的优势,使学校用于评价学生品德发展状况的材料更为全面和丰富,这为教师准确把握学生的品德情况奠定了坚实的数据支撑,评价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也会随着数据的全面客观而不断提升。然而,大数据的海量性、复杂性特征也会将一些虚假有害的不良信息带入评价体系中,从而导致评价结果的质量堪忧。比如,不同类型的新型文化在网络中交织碰撞,其大胆新奇、另类独特的展现形式引领着青年学生的潮流,如今的网络用语、网曝、炫富等一些非主流文化流露出浓烈的叛逆、过激、暴力色彩,看似在短时间内能给人带来情绪的释放和虚荣心的满足,但此类行为极容易使学生将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混淆,严重阻碍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他们很有可能迷失在道德世界的十字路口。对“三观”未定的广大青少年而言,良莠不齐的数据充斥着网络世界和现实生活,他们的价值认同、思想认同和政治认同不同程度地遭受着侵蚀。[8]故而,评价者应该拥有沙里淘金的数据清洗和辨别能力,学会识别大数据背后隐藏的负面垃圾信息,让学生在纷繁复杂的数据世界中依然能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使德育评价对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引导和精神引领。

二、大数据应用于德育评价的风险归因分析

如上所述,大数据在德育评价中的应用确实存在着诸多伦理风险,而导致这些风险的原因是多元复杂的。其中,大数据固有特征和强大功能的负效应是其客观因素,德育评价数据承载着更高的伦理属性是其直接诱因,评价主体的评价素养和数据素养不高是其主体根源,外部管理规范和道德原则相对滞后是其社会原因。

(一)大数据固有特征和强大功能的负效应

体量庞大、类型多样、传播迅速是大数据的固有特征,这些特征让大数据彰显出了独特优势和巨大价值,但同时,它也会因接纳噪声数据、不良信息而产生负面效应和消极影响。在关涉学生品德发展的德育领域,评价主体在对学生品德数据进行采集的过程中,难以对相关信息进行具体分类和明确处理,大多只能采取笼统的记录方式。那么,由于数据体量大、范围广、类型杂,其中必然会掺混各式各样的信息,更是无可避免地涵盖学生的个人隐私。相比以往的记录方式,大数据记忆具有自动采集、全面覆盖、永久留存的特点,突破了时空限制,能够对学生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习惯进行实时监测记录。这当然为德育评价提供了坚实可靠的事实性材料,有利于增强德育评价效度,但也为评价数据滥用、学生隐私泄露埋下了安全隐患。

大数据因为可以收集迄今为止的全部相关数据,也被称为“全数据模式”。不同于传统统计学只抽取具有典型特征数据的抽样模式,全数据模式囊括了已经发生的过去全部数据,因此涵盖了相关事件的过去历史。[9]可见,源于全部数据的相关关系并联模式取代了因果关系串联模式,有关德育评价对象思想动态、政治立场、价值取向和行为表现等所有的数据信息都可能包含其中,而基于大数据相关性分析来评价学生的品德发展情况,极有可能造成评价结果的失真。评价主体可以根据得出的评价结果分析出数据规律,并对德育评价进行精准预测。虽然利用大数据这门科学“读心术”可以追踪到学生内心深处的道德动机,达到先人一步的目的,然而大数据强调“样本=全体”的思维方式将全部数据作为评价数据,无形之中为垃圾数据大开方便之门,这不仅降低了数据质量,更会增加数据误测的风险。概言之,大数据固有特征和强大功能是伦理风险产生的客观因素,同样也是大数据技术本身难以完全规避的副作用。

(二)德育评价数据承载着更高的伦理属性

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其根本目的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德育无疑在整个教育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开展德育评价是为了检验和保证德育活动的有效性,从而完成铸魂育人、立德树人的根本使命。从很大程度上讲,好的德育评价与有关学生品德发展数据的数量和质量紧密相关,只有具备丰富的事实性数据材料,在此基础上开展的德育评价才全面客观、科学合理、真实有效。由于德育评价的终极旨归是育德成人,即促进学生道德品质的提升和道德人格的完善,这也就反过来要求德育评价本身要“出乎道德”和“合乎道德”,不得违背尊重学生人格和隐私权利的伦理要求。然而,与一般的学业数据不同,有关学生品德发展的数据脆弱性和敏感性更强、关注度和危害度更高,因而承载着超出一般意义上的伦理属性和道德要求。

在传统媒介时代,数据信息的保存时长主要依赖于纸张的寿命和评价主体的管理效能,信息材料的储存周期以及质量极易受到影响。如今,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使数据采集、存储、使用更加便捷高效,而且数据的存储周期极大延长,甚至可以实现对学生整个学习生涯品德发展情况的永久记忆。但是,德育数据比学习数据和运动数据更能触动学生及其家长的神经末梢,因为在“德者,才之帅也”的整个社会心理和“德育为首”的教育环境中,一个人的道德品质几乎在所有的评价中都处于“一票否决”的决定性地位,这不得不引起学生和家长的高度关注和谨慎对待。也正因为此,德育评价数据极易成为不法分子的进攻目标,一旦被盗用或泄露,蕴含其中的失德行为、数据污点、犯错记录都将成为学生成长道路上的定时炸弹。这些“既往犹可咎”的过往数据就像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悬于学生头顶,时刻对学生构成威胁。德育评价数据的长久保存“增加了数据滥用的风险,极有可能在学生面临重大考核的关键时刻被赋予不恰当的意义”。[10]

(三)评价主体的评价素养和数据素养不高

评价主体的评价素养是确保德育评价有效运行的关键,德育效果的复杂性、多源性、隐匿性和迟滞性等特征对评价主体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德育观念的变革、信息技术的更新和评价范式的转型更是让评价主体还不能充分胜任新时代的德育评价任务。一是在“为何评价”的价值定位上“迷失”,更多重视德育评价的工具价值和管理功能,忽视德育评价促进学生品德发展和人格完善的终极旨趣;二是在“谁来评”“评什么”和“如何评”的行为样态上“缺失”,即评价主体较为封闭,缺乏多元主体参与的共同协商,评价内容以偏概全,缺乏对学生品德要素的统筹兼顾,评价方法相对单一,缺乏量化评估和质性评价的有机结合;三是在“评后怎么办”的结果使用上“匮乏”,没有充分释放出评价结果改进学校德育决策、优化教师德育过程、激励学生品德成长的反拨效应和倒逼功能。

此外,迈入大数据时代,有效的德育评价应该是建立在事实性材料和庞杂性数据基础之上的价值判断,这也对评价主体的评价素养提出了新的期待和要求,需要在既有评价素养的基础上增加数据素养。但由于大数据属于兴起不久的新鲜事物,加之评价主体习惯于在原有知识储备和经验积累的基础上采用传统方式开展德育评价,他们很有可能因为路径依赖和数据应用能力不足而对大数据产生抵触情绪和抗拒心理。背负着过多的技术压力(techno-stress)和技术恐惧(techno-phobia)会让评价主体成为“技术迟疑者”和“技术落伍者”,因而缺乏足够的意愿和动力去利用大数据开展德育评价工作。除了数据思维阙如之外,评价主体还缺乏大数据统计和应用数学以及机器学习和数据碎片处理方面的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更难以在深度理解大数据分析局限性的基础上遵守德育数据采集、管理和应用过程中的相应伦理要求和行为规范。

(四)外部管理规范和道德原则相对滞后

目前,大数据正迅猛地介入各行各业,但我国有关大数据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监督机制尚不健全,难以有效应对大数据赋能教育所产生的新型伦理风险。比如,大数据永久记忆严重威胁学生的隐私权利和长远发展,这就需要出台相应法规,根据德育数据的敏感等级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存储和多级管理,合理规定数据的存储周期,在使用期限截止前自动删除。不仅如此,由于大数据安全缺乏法律保障,相关盈利组织可能通过互联网平台对学校德育开展情况及学生的品德发展进行分析,形成详细的德育评价分析报告。此类行为让居心叵测者从中牟利,迫使学校购买相关服务性产品。而且,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还需要有力的社会监督,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会造成权力滥用,严重制约大数据教育应用的健康发展。为此,建议引入信息伦理委员会的“他律”机制,“监督信息活动、约束个体信息行为、加强信息伦理教育……真正促使大数据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11]

除了法律法规、管理规范和监督机制等“硬约束”手段不成熟之外,道德准则和伦理原则等“软约束”条件的欠缺也可能加剧大数据在德育评价中应用的伦理风险,“道德原则的不完善……使大数据行为处于一种无规范可依据的失范状态”。[12]大数据潜在的伦理黑暗面意味着评价主体需要树立一致的价值理念、制定共同的道德标准、勾勒德育数据应用全过程中的关系和准则、提出和完善相应的伦理原则框架,从而规范大数据在德育评价中的应用行为和操作实践。特别是在技术更迭迅猛而法律跟进相对迟缓的现实境遇下,亟待教育上的“看门人”为大数据德育评价的健康发展和演进把握航向。总之,在德育评价中应用大数据,急需建立健全一套内涵有别而又功能互补的伦理体系,将这些伦理原则合理嵌入大数据德育评价的各个环节,形成伦理渗透效应。这将有利于权衡预期受益和负面危害,防止技术异化,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和谐共生。

三、大数据应用于德育评价的风险防范策略

大数据在德育评价中的应用可能遭遇隐藏其中的诸多伦理风险,如果这些风险能够得到有效化解,将促进大数据与德育评价的深度融合。因此,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策略是推动大数据德育评价的当务之急。其中,建立健全德育数据使用的伦理原则是基础,合理把握德育数据的应用限度是核心,培养德育评价主体的数据素养是关键,完善德育数据安全的保障体系是支撑。

(一)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的伦理原则

一是不伤害原则,也被称之为人道原则或善意原则。它作为应用伦理领域的基本原则,几乎被看作是解决所有伦理问题最为核心的规范原则。[13]早在20世纪初,美国学者斯皮内洛就已将“无害原则”加入信息技术伦理行列。具体而言,学校在利用大数据开展德育评价的过程中,优先要考虑是否对评价对象怀有善良的意图,获取数据的价值是否大于潜在的伦理风险,短期的数据挖掘会不会对学生的长远发展埋下隐患,是否违背了以人为本的评价理念,并要及时告知数据的使用范围、具体方式和真正用途。概言之,德育数据的使用者和评价者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学生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甚至是“不要伤害”。

二是知情同意原则,是指评价主体在采集、储存和使用评价对象的数据信息时,主动告知评价对象数据采集范围、有效期限、使用目的等信息,在征得评价对象同意后开展德育评价。坚持和践行知情同意原则,不仅可以预防学生的数据信息泄漏,还可以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权。通过知情同意原则有效解决大数据伦理风险问题的途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评价者要尊重学生的选择和看法,允许学生查看个人的数据信息,可以自主享有数字化学习和生活,也有权利要求删除敏感的德育数据;第二,数据信息要通俗易懂,更要公开透明,避免因为数据不完整、不清晰导致评价结果出现价值失真;第三,评价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实满足评价对象的实际需求,尽可能征得评价对象对德育数据的逐项同意,而不是笼统的广泛同意。

三是公平正义原则,是指评价主体在利用大数据开展德育评价时,尽可能合理满足学校每一个评价对象的利益需求,一视同仁对待德育评价对象,特别要关照数据信息弱势群体,从而缩小甚至消弭数字鸿沟。一般而言,德育评价过程中的学生群体属于信息技术的弱势群体,他们在获取、使用、分享数据资源时处于不利地位,极容易成为利益获取的最少受惠者。具体来说,公平正义原则的责任要求包括:第一,每个学生应该依法享有个人数据信息应用被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能违法阻挡、破坏其数据使用权;第二,评价者在采集、传递、分享学生数据信息时,应该如实告知学生信息使用的具体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第三,在教育信息化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下,信息化程度高的地区有责任帮助那些信息技术发展相对落后的弱势群体,尽可能维护大部分教育对象的最大利益。

(二)合理把握德育数据的应用限度

作为新兴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大数据已成为推动学校德育创新发展的技术红利。精准的概率预测可以帮助评价者提前进行教育引导和干预,防患于未然,增强学校德育评价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海量的数据信息可以丰富德育资源,帮助教师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德育服务;迅速便捷的传播可以持久监测和实时记录学生的道德行为和思想动态,提高评价效率。由此可见,大数据释放的巨大能量和耀眼光芒为学校德育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虽说“得数据者得天下”,大数据在教育领域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同时也必须合理把握大数据的应用限度。[14]大数据只是德育评价者的辅助工具,不能凡事都以数据为准,更不可过度依赖数据。

为了避免出现“数据独裁”,明确大数据应用于学校德育评价的限度,评价主体应辩证理性地看待、采集和使用数据。一方面,虽然评价者可以凭借大数据内容丰富、体量庞大、多源异构的优势为学生量身定制个性化德育服务,颠覆传统千篇一律的德育评价方式,提高学校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然而糟糕的是,学生在享受大数据制定的个性化德育服务所带来的福利时,他们很有可能丧失主观能动性,这个年纪该有的创新精神、探索勇气、自由意志也可能淹没在数据的烟海中,个性化德育反过来也可能造成学生的片面发展。另一方面,关于学生品德发展的德育数据属于敏感数据,一旦泄露或是滥用,会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和长远发展构成严重威胁。正因为此,德育数据的安全问题就成为学生及其监护人非常关心的议题,这也对德育数据的应用限度和范围提出了相应要求。尤其是在进行第三方德育评价时,对德育数据的全方位、各环节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德育评价数据的实时在线存储、更新和传递也必须采用多重加密方式。

(三)培养德育评价主体的数据素养

大数据应用改变了传统的德育评价模式,推动德育评价由单一向多元、经验向证据、主观向客观转变,而这反过来又对评价主体提出了新的要求。德育评价主体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传统的德育素养,还要不断学习和掌握大数据相关技术,与时俱进提升自己的数据素养。所谓数据素养,是指教师通过收集、分析和解释各种类型的数据,把信息转化为可操作的教学知识和实践,具体包含数据意识、数据能力和数据伦理三个方面。[15]归根结底,要实现大数据在学校德育评价中的真正应用,提高德育评价主体的数据素养是关键。

一是数据意识,即评价主体在对学生进行道德评价时,要摆脱传统的思维定式、评价范式和经验窠臼,主动运用数据思维认识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并对德育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数据具有强烈的敏感性。各级各类学校也要统筹谋划,多措并举,尽快帮助教师成为“数据脱盲者”(Data Literate)。[16]目前,大数据在学校德育评价中的应用刚刚起步,德育评价主体更要以身作则发挥先锋带头作用,在理念上树立大数据意识,理性认识大数据的价值和功能,在实践中提升相应的大数据分析和应用能力。如果在德育工作中遇到难题时善于利用大数据的优势克服障碍,可能就会出现“柳暗花明又一村”。

二是数据能力,即评价主体利用大数据开展德育评价工作,提升自身的德育素养和德育专业化水平,主要包括数据获取、数据分析、数据处理和数据表达的能力。一方面是学校要对德育评价主体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数据培训工作,并聘请数据专家指导数据素养相对薄弱的德育评价主体,加强德育工作队伍建设。另一方面是真正用好大数据,大数据来源广泛、渠道多样的特征使其中所承载的信息更加混乱复杂,那么,评价主体要学会用自己的“火眼金睛”从海量数据中甄选出有价值的信息,规避德育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诸多风险。

三是数据伦理,即评价主体在采集、存储、挖掘、分析数据过程中应秉持的道德准则和伦理规范,权衡预期利弊和剖析潜在风险。如前文所述,大数据德育评价存在着侵犯学生隐私权利、亵渎学生自由意志,甚至影响教师整体判断力、消磨教师主观能动性等伦理风险,那么,为了治理大数据应用于德育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道德伦理问题,彰显德育内在的伦理要求,评价主体应该遵照相应的不伤害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对德育领域的各个环节进行审视,从而有效减少因为数据不当利用而出现的不道德行为。

(四)完善德育数据安全的保障体系

德育数据是指学生道德认知水平、道德行为表现、品德发展状况等的信息记录,区别于其他领域的数据信息,其破坏力度更大、滥用程度更深、潜在风险更强。因此,评价主体只有充分认识到数据安全之于大数据德育应用的极端重要性,才能更好地实现数据采集、挖掘、使用与分享的良性循环。大数据在德育评价应用中容易产生不良道德行为的重要原因是缺乏数据安全的监管机制,导致评价主体、评价对象在虚拟网络空间出现滥用数据、泄露数据、盗用数据等违法行为。2021 年6 月,我国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指出,数据安全是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同时还对数据的存储时间、使用范围、加工手段、信息公开等主要议题作出明确规定。[17]

为了避免数据泄露或滥用给学生带来不良后果,相关德育评价主体需要成立专门的数据审查委员会对学生德育数据的采集、存储、分享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监控,建立健全规范化、系统化的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大数据技术正在加速介入教育领域,但学校对数据法律法规的重视力度还不够,迫切需要学校将关于大数据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精神贯彻落实。更重要的是,学校要将网络数据安全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治理相结合,建立道德预警机制有效进行风险评估,防范和控制学生的道德失范行为,增强德育评价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也要加强信息管理、技术咨询,构建校内、校外共建共防的数据平台安全防火墙,以保证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信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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