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招生政策中补偿正义的现实困境及纾解对策

2022-11-25 02:26刘金松李一杉
当代教育科学 2022年8期
关键词:高考制度正义补偿

●刘金松 李一杉

高考招生正义一直是学术界和实践界讨论不休的主题,不仅是因为高考招生正义自身极为复杂,更是因为高考招生正义具有极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蕴。2019 年高考招生“北大退档河南‘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后又补录”事件在当时引发了热议,[1]再次将高考招生“专项计划”①推至了舆论风口,也使得社会更加关注高考招生阶段的公平与正义问题。高考“专项计划”的政策初衷是以平权的形式来增益高考整体正义,让更多的弱势群体有机会接受优质高等教育,但在实践中却引发了不同声音和争论。这不仅与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存在一定关联,更是因为我们对高考招生过程中正义问题的理论认识还不够清晰。本文意在理论层面对高考招生阶段的正义难题以及实践探索进行澄清,反思补偿正义政策可能带来的困境,并讨论高考招生阶段的正义要旨以及如何实现,为高考招生阶段正义的实现提供观照。

一、“专项计划”:通过补偿正义解决高考招生正义难题的政策探索

作为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的制度设计,高考招生政策总的正义取向是分配正义,[2]但实践中高考招生的系列制度设计存在不同的正义倾向和选择,会对不同考生产生不同的影响。面对复杂的现实环境和利益诉求时,其不可避免地存在现实缺憾。

(一)正义难题:合理保障高考招生中“最不利者”的权利

正义被罗尔斯视为确定社会基本结构中的分配而提供的一个标准,[3]高考作为高等教育资源在学生群体中进行分配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所关涉和维护的利益包含了公共和个人两个维度。从公共维度来看,高考制度要保证高等教育资源效益的最大化,即通过高考制度降低高等教育资源选择和使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招生作为高考最后一个环节,其设计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到高等教育资源是否科学的分配,从而影响到高等教育资源社会效益的发挥。从个人维度来看,高考需要为个人获得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提供制度机会,并在制度层面维护这种机会的公平性和正义性,如高考报名资格的不断合理化为更多考生参加高考提供制度机会。无论是公共维度还是个人维度,高考制度核心的意义与作用在于维护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正义。罗尔斯认为,正义问题有两个基本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且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4]参照这种正义原则序列,高考制度所追求的正义也存在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的序列选择。在法律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在政策维度来,2014 年《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2015 年起增加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的省份”,且“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5];在实践维度,政府在2005 年开始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旨在加强招生过程的公开性,等等。以上均体现我国高考政策将体现和维护机会平等置于首位。高考招生规则在设计时也必然存在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的选择和倾向。虽然公平的机会平等很重要,也最能在更大范围内保障高考招生的基础正义,但由于每个人的原初状态是存在差异的,罗尔斯认为那种比任何其他的体制都能够使最不利者变得更好的体制才是值得我们选择的。[6]学生个体天赋的差异和基础教育质量区域不均衡导致学生在高考制度中原初状态是存在差异的,这些差异会阻碍高考正义的实现,如高考中文理分科所产生的入学机会不公平的扩散效应是长远和显要的,[7]所以高考制度的正义追求除了要满足基本的机会均等即程序正义外,还要保障高考中“最不利者”的利益,即要关注实质正义的实现程度。所以即使我国高考制度总体而言是正义的,但由于存在正义原则的排序问题,因此现存的高考招生制度存在正义选择的困境。正是这种困境导致高考招生制度的正义是不完全的,不断增益高考招生制度的正义程度是高考制度改革的重点和痛点。

(二)补偿正义:化解高考招生正义难题的招生政策设计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种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者废除。[8]目前,我国高考招生制度正义的不完全导致其必须不断改革自身,以促进最大范围内的正义实现。罗尔斯认为每个人的原初状态是存在差异的,为了避免人们在达成一致的程序中陷入争论,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其提出了“无知之幕”,即假定各方不知道某些特殊事实,[9]人们通过一定程序达成的正义原则是被大多数人接受,同时也是利于大多数人的。但高考招生政策制定者掌握着高等教育资源和考生的基本情况,其并非在“无知之幕”中做出决策,所以在坚持普遍的机会平等原则的同时,应在差序原则指导下做出有利于“最不利者”的综合决策,即在不否定机会平等原则前提下在分配中对“最不利者”形成补偿。补偿作为高考正义和教育正义实现的一种方式,其所体现出的正义内容或者正义方式可以称为补偿正义,补偿正义又称为“矫正正义”,是亚里士多德的特殊正义中的一种,其强调任何人都要受到同等对待。补偿正义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权利义务自愿平等的交换关系;一种是当主体受到损害后其获得的赔偿应该与所受损失相等。[10]薄弱地区的基础教育质量相对较弱实属客观,学生参加高考虽然有程序正义保障,但在高考招生主要依据客观分数的情况下,基础教育质量处于平均水平以下地区的学生难以获得实质性正义。这就导致现有高考招生制度的机会公平设计的正义性是不充分的,这也就与我国教育所倡导和坚持正义充分性的价值相悖。为了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上增益高考正义,对薄弱地区的学生进行补偿成为必要。

招生“专项计划”被视为高考补偿正义实现的重要工具。目前,我国高考招生名额按省分配体现是分配正义,但鉴于不同省份、地区之间基础教育质量客观存在差异,国家针对特殊地区采用专门的招生计划,以形成对该省份和地区基础教育质量弱势的补偿,进一步推动教育公平。高考招生“专项计划”的执行高校多是中央部门直属高校、教育部直属高校、地方重点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增加了薄弱地区学生获得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机会,扩宽了薄弱地区学生纵向流动的通道,有效阻断教育资源匮乏的代际传递。[11]高考招生“专项计划”对薄弱地区的学生因基础教育质量差距导致的损失形成了补偿,虽然指标不能覆盖所有学生,但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上述地区学生在高考中的“获得感”,调适了重点高校在全国范围内的生源分布比例,增益了高考招生在全国范围内的正义程度。高考招生“专项计划”的政策设计的目标意在如此,通过招生指标和计划的调整来平衡不同学生之间原初状态的差距,但这一原初状态仅限于其所在地区基础教育整体质量较差,与高考招生中的民族政策等共同构成了高考补偿体系,共同推进我国高考制度补偿正义的实现,以此提高高考制度的正义性。

二、高考招生政策中补偿正义面临的现实困境

高考制度的正义目标本身是多元化的,不同正义目标之间并非是完全互相补充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张力,一项高考制度多数情况下很难同时满足多种正义目标。补偿正义所体现的公平与机会平等所体现的公平在理论上本就存在差异,所以高考招生中的补偿正义可能对高考的机会公平造成新的困扰。高考招生“专项计划”即如此,其所提倡和呼吁的补偿正义对其他形式的正义目标造成威胁,导致了高考制度内部多元正义之间的冲突。

(一)群体内部分配正义的失调:剥夺了其他贫困和农村地区学生的利益

高考招生“专项计划”虽然面向的具体对象有所区别,但总体而言是面向连片贫困地区和每个省内部欠发达农村地区,其所遇到的挑战也首先来自这一对象指定。诚然,与东部发达地区和同一省内的城市学生相比,连片贫困地区和省内欠发达农村地区学生在高考中确实处于劣势地位,但目前仍没有足够和清晰的证据可以证明同一地区或者同一省内部农村地区内部的不同区域内基础教育质量差异可以很大程度上影响学生的高考利益,这一问题在边远地区和欠发达省份内部更不明显。同样,没有足够和清晰的证据可以证明连片贫困地区县域基础教育质量对学生高考的不利影响明显高于其他省份特别是欠发达省份县域基础教育。所以当高考招生制度中的补偿正义指向原初状态处于不利情况的农村学生和县域学生时,指标分配不均衡就造成了新的非正义,即群体内部分配正义的缺失。同样作为农村学生,或者同样作为欠发达省域的学生,却在高考招生中被区别对待,这本身就是一种非正义的行动。本意在于调节区域不均衡的政策设计不应该在区域内造成新的不均衡。如果此政策后续执行中未对高考招生“专项计划”中招生指标的分配标准进行更大范围的充分论证,形成更加科学的分配方案,而是继续目前这种“大致划定区域”的招生模式,从法律角度讲,该政策的实施侵犯了学生得到平等对待的法律权利,也必然会导致其他农村和县域地区学生及家长的不满情绪滋生。无论是何种情况,都有悖于高考招生“专项计划”政策的初衷和应然使命,没有增加高考制度的正义性,而是有损于其正义性。

(二)个人正义对集体正义的僭越:普通地区与省份高考学生利益的损失

除了群体内部分配正义的失调外,高考招生“专项计划”政策还在更大范围内对高考制度的正义性形成挑战。高考招生“专项计划”中的招生指标并非单列指标,剥离这些指标必然降低了重点高校在普通地区与省份的招生份额,也就意味着普通地区和省份的高考学生被重点高校录取的概率被人为降低,侵犯了上述地区学生的高考利益。高考制度也是美国“平权行动”的热点,有的大学甚至明确地采取了给黑人、拉美裔申请者“加分”的制度或者给他们实行百分比定额制。[12]这种补偿性正义政策遭到了美国白人的反对,因为这项政策本身就是对白人的一种歧视,同时也对亚裔考生造成了新的不公平。[13]我国高考招生“专项计划”的政策设计也存在同样的困境,为对少数群体进行教育补偿而损失了大部分普通学生的高考利益,即个体正义僭越了集体正义的限度,使得最多数人的利益因为“个例”而受到损失,与美国“平权运动”相类似。只因考生在城市和非贫困地区,自己被重点高校录取的概率就应该被降低吗?这有悖于绝大部分普通高考生对高考正义和教育正义的期待。[14]

(三)政策效果正义的不确定性:学生与区域发展预期被高估

高考招生“专项计划”政策实施效果的正义性也正在面临着现实的和可能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上好学”于学生而言并非绝对化的正义。上好学并非天然、不证自明的正义,因为学生确实可能存在不适应录取高校的实际情况,[15]而也自然放弃了更为适合自我的高校,即“低分”学生在选择“专项计划”时是面临着实际风险的,2019 年北京大学也是依据该理由退档河南“专项计划”考生。②不仅是对大学学习的不适应,还可能对考生未来的职业规划和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如为了被重点高校录取而选择了自己不感兴趣的学科专业。其二,高考招生“专项计划”的社会效果并未彰显。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并非一个开放性的政策,其自身是闭环性的设计,政策设计中期待被“专项计划”补偿的考生毕业后可以回归故里建设家乡,但现实与政策预期存在一定差距,“专项计划”的学生毕业后是否选择回乡就业在很大程度上是存疑的。[16]政策预期通过“教育扶贫”改变当地社会状况的目标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实现,本来就是存疑的。这就意味着政策设计背后更大范围和更为深刻的社会正义目标实现可能并不会按照预期发展。其三,高考招生“专项计划”所体现的补偿优势可能会引发新的“高考移民”现象。在个人理性的遮蔽下,发达地区或者普通地区的考生及家长为了将自身高考利益最大化,可能会权宜地选择将将户籍迁往“专项计划”所覆盖的区域,形成新的“高考移民”现象。无论是上述三种可能的一种或者几种在实践中发生,都会背离高考招生“专项计划”所呼吁和伸张的高考正义。

三、高考招生政策的补偿正义在实践中陷入困境的原因

以高考招生“专项计划”为代表的政策设计初衷是善的,其执行过程也在法律监督之下,虽然可能会出现新的“高考移民”现象,或者招生过程中存在腐败问题等,但这些都是具体实施中的问题。该项政策所面临的诸多正义困境是因为该政策内隐的正义追求与高考招生阶段的正义追求存在偏差,使得“善”的政策却难以实现“善”的目的。

(一)“适切原则”作为高考招生阶段的正义要旨

高考制度所追寻的正义既要体现教育正义的价值,更要关涉自我特殊性,需要实事求是地根据高考制度的功能和定位来确定其正义内容和实现路径。其一,高考制度包含报名、考试、录取等不同的环节,这就关涉参加高考的条件设置、考察何种内容、如何考试、录取的标准、如何录取等系列问题,每个环节都会涉及不同的公平与正义问题。其二,制度改革连通的是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其如何改革必然影响到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实施与发展,也必然会受到来自高中和高校的影响,这也导致其所要追求的正义内容愈加复杂。因此,我们需要审慎地对待高考制度正义,制度改革要在不同的正义内容之间有所取舍,也要科学地选择平衡不同正义内容和正义追求的路径和策略,不可简单处理。

反思高考招生阶段的正义问题,不得不再次追问高考制度的核心功能或者特征,现代化教育不仅存在目标多元化的趋向,教育方式和培养途径也已然更具选择性,特别是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工具的迭代发展和在教育中应用的深化,应该可以说当下的教育比历史上任何一个阶段都更接近促进学生的个性化成长与发展这个目标。为使学生获得最合适的教育,教育过程中存在多次选择,高考承担的就是教育过程中阶段性的“选择”任务,这个选择包含双重含义:一是协助高等院校选择合适的学生,特别是在现代高等教育体系越来越复杂的背景下,高等院校所能提供的教育在强调厚基础的同时更注重特色建设。这也就使得高等教育供给的异质性增加,高等院校更倾向于选择适合于自我特色的学生,以与学校优势形成良性互动。二是协助学生选择合适的学校。高考所扮演的角色是为高校和学生的双向选择提供平台和通道。一方面,最大程度上保障高等院校通过高考这一相对公平、科学的机制来选择适合的学生,以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推动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另一方面,不仅要最大范围内让学生“有学上”,即通过优化招生制度设计让更多的学生进入高等学校。更重要的是最大程度上实现学生进入高校后可以“把学上好”,即学生通过高考制度所选择的高校既要符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生涯规划,又要与自我能力和特长所匹配。因为只有这样,学生所获得发展才是相对适合于学生的,而不仅仅是将学生训练成某一领域的专业人员。综上分析,我们认为引导高校和学生各得其所的“适切原则”是高考招生阶段的正义要旨,这一正义要旨意味着高考招生阶段在高考制度整体公平原则基础上要坚持“适切”这一原则。这一原则的应用也可以解释目前关于“上好学”的标准从衡量高校综合质量到适合学生发展的转变趋势,特别是在高等教育普及化的时代背景下,如何通过高考招生制度更加科学地引导学生发展是高考招生所关注的重点目标。高考招生阶段坚持“适切原则”并不意味着高考制度整体正义发生转移,高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系统,不同阶段、不同要素具有不同的正义偏好,但不能因此而改变不同阶段的正义要旨,而是要在实现不同阶段的正义要旨的基础上,通过制度优化来实现高考制度正义的整体平衡。

(二)补偿正义悖反于高考招生阶段正义要旨

高考招生制度实施应该回归自身的本质属性,无论学者还是实践界赋予高考多种不同的期待和功能,其作为选择机制的本质属性是不可否认的,所以在招生阶段,高考招生制度“适切”的正义原则和目标是最重要的,也是必须实现的。高考招生“专项计划”的政策初衷是善的,但政策设计忽略了我们上面所提到高考制度正义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将补偿正义与高考特别是招生环节所首先要追求的适切性这一公平原则杂糅在一起,意图在机会公平的政策图景中加入补偿正义成分,这使得机会公平与补偿正义这在同一场域内相遇,存在冲突不可避免,意外地破坏了高考正义的整体性。高考招生阶段的补偿正义并非不重要,高考公平也并不排斥补偿正义,但高考补偿正义的实现在时间和程序上应该被前置。高考中之所以会存在补偿需求,其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不同地区之间基础教育质量是客观存在差异的,这种差异在越高年级所发挥的作用越大,[18]也就愈发推动偏远和落后地区学生高考劣势的形成和出现,也就越需要被补偿。但事实是,对于偏远和落后地区的基础教育而言,高考招生“专项计划”属于输血,而且是补救式输血,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地区学生在高考处于不利地位的问题。所以高考补偿正义首要解决的问题在高考之外,即要通过改革偏远和落后地区基础教育的质量来转变学生在高考中的不利地位。高考招生制度的实施与执行虽然是限定在一定时空内,但高考所追求的正义却可以在不同的时空内实现,高考招生“专项计划”正是忽略了这一特点。高考招生“专项计划”政策意图在同一时空内同时实现两个具有内在张力的目标,使得高考招生变成了两重标准,这本身就与高考的制度设计相悖反。即使这样,我们并不否定高考招生“专项计划”政策初衷的正义性,而是要不断追问和探寻通过何种路径才能更合理和科学地实现高考中的补偿正义,进而推动高考整体正义的实现。

四、科学的补偿:实现高考招生阶段正义要旨的建议

补偿正义作为实现高考正义的一种实践探索,其政策目标的价值值得肯定,但补偿正义应服从整体高考正义的需要。所以我们应从整体着眼和入手,在高考之内将整体正义最优化作为高考正义实现的本体逻辑,不断优化并将其外化为不同的制度设计和具体路径,在高考的程序之内推进高考正义的优化和实现。

(一)以补偿前置来弥补基础教育质量的结构性差距

高考招生阶段之所以会出现补偿正义的需求,除了我国高等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在不同省份分布不平衡外,不同省份基础教育之间存在质量差距也是重要原因。这种差距不仅仅是客观性的数字,更关乎数字背后学生教育权利的保障,且这种差距或者不利状态不是由于学生个人原因造成的,而是一种结构性的差距。在高考招生环节利用招生指标分配的调整来化解这种结构性差异所带来的正义问题是一种权宜之计,更为根本解决之道是将补偿前置,弱化不公平和不正义的基础和基数。有研究发现我国不同地区之间基础教育质量差异在越高年级所发挥的作用越大[17],也就越发会导致偏远和落后地区学生在高考中处于劣势。高考补偿正义的首要解决的问题在高考之外,通过提升偏远和落后地区基础教育质量来扭转学生在高考中的不利地位。我国政府多年来在基础教育普及和扩展方面所做的努力,对打破精英教育的垄断起到了很重要的推动作用,[19]但全国范围内基础教育质量差异仍然存在。为了增益高考正义,提高偏远和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造血功能”是必要性前提。通过基础教育资源均衡化的实施来提高这些地区基础教育的质量,至少是缩小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其中包含了加大对贫困和边远地区的教育转移支付、相对提高该地区基础教育支出的比例、出台吸引优质教师执教这些地区的政策等。其目标是通过贫困和边远地区基础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来提升高考中起点公平的程度,进而在起点之处平衡不同地区学生之间原初状态的差异,缩小高考需要补偿的空间。

(二)优化支持体系,以提升高等教育供给与需求的匹配度

高考支持体系是指为保障高考制度价值得以实现而进行的理论研究、制度设计、实践探索等,支持体系可以为高考实施提供足够理论支持和实践智慧等。同样,高考招生阶段也需要一定的支持体系,以最大程度地平衡和优化高等教育的供给与需求。具体而言,高考招生阶段的支持体系也分为研究支持、制度支持和实践支持。第一,研究支持。要加大高考招生研究,要对招生在高考体系中的定位、高考招生中的基本问题、高考招生中的基本矛盾、国外高考招生的基本模式与经验等内容进一步进行研究,以扎实的研究结果为高考招生制度设计提供参照和支持,提升高考招生制度设计和实践实施的理论自觉。第二,制度支持。高考招生阶段涉及两个关键要素:志愿填报和高校招生,二者匹配度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学生志愿填报存在一定盲目性,虽然存在志愿调剂和补录的政策设计,但这些只能保证高考录取率的稳定,而不能保证考生与高校之间的匹配度。学生志愿填报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与基础教育阶段生涯教育的不足关系密切,为此需要从制度层面强化基础教育阶段的生涯教育。在课程制度的层面将生涯教育纳入基础教育阶段的核心课程,在师资队伍建设、课程资源整合和教学模式改革等方面积极改善目前基础教育阶段生涯教育的依附地位,使其以“独立”的形态存在成为基础教育独立且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以明确的法定地位、独立的课程体系、专有的条件保障为基础。[20]第三,实践支持。实践支持是指通过一定的技术工具为考生和高校之间的选择提供更为有效的参考。可以利用大数据对考生形成支持,如建立基于大数据的高考志愿选择模拟系统,为考生在确定发展方向后科学选择高等院校提供数据支持。依靠国家数据公开建立高考志愿填报公开数据平台,支持考生随时了解、评估自我竞争实力,科学调整志愿填报。

(三)提升高考制度体系自身的包容性和适应性

高考招生阶段“适切原则”的正义要旨可以概括为在高考招生阶段考生和高校要各得其所。谁可以参加高考这一问题在经过多年的变革和修正,现在基本得到解决,也就是说现有高考制度基本解决了机会正义,但高考制度中的考什么、怎么考、依据什么标准招生、如何招生等核心内容依然存在进一步讨论和优化的空间。解决这些核心问题的首要要求或者目标是提升高等教育供给与高等教育需求之间的匹配度,这也是高考制度整体正义的要求。总体而言,高考制度整体正义的具体目标可以表述为:使高考制度可以包容和适应更多学生的不同特点和不同需求。反观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现有高考制度统一性有余、适切性不足的问题依然是痼疾。下一步,改革的重点和方向需要在以上几个维度入手,提高高考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使得学生的特点在高考中得到体现,使得学生的需求在高考中得到满足。具有高度包容性和适应性的高考制度可以更好扮演高中、考生和高等院校之间桥梁的角色:一方面,可以使学生通过高考认知、发挥自我特点和优势;另一方面,可以使高校通过高考招收符合自我定位和特色的学生,使学生与学校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再一方面,可以引导高中育人方式变革,使高中教育在育人和选拔之间实现生态平衡。这样一来,“各得其所”的正义要旨和正义原则便有了实施和实现的土壤和机会,又进一步缩小了高考中需要补偿的空间。

(四)提升高校招生能力和优质教育供给能力

虽然未在高考制度改革具体内容范围之内,但高考改革落实是高考制度改革不可回避的议题。除了必要的外部制度和政策保障外,高等院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落实和监督是高考制度改革随伴性的实践变革,二者虽如此如影随形,却从未真正彼此影响和促进。[21]之所以高考整体正义与高校办学自主权具有如此密切的关系,是因为高考整体正义最优化的实现有赖于高等院校为学生提供可供选择的机会。这要基于其具有制造“机会”的能力和分配“机会”的权限,即高等院校要有能力发展自我特色,并在高考招生中有权限将自我特色与学生和高考制度恰当地连接。对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性,学界已有共识,[22]正因如此,高考整体正义的实现期待高等院校通过自主办学为其提供更多的可能和空间。但目前我国高等院校的办学自主权仍受到外部“行政化”控制和内部“行政化”运行的桎梏,所以高考整体正义最优化的实现需要高等院校突破这些藩篱,其主要任务和内容包含自主办学权的不断扩大和落实,并在实践中对自主权进行制度性监督。具体而言,为实现高考整体正义的最优化,高等院校应该具有和优化为形成办学特色的学科专业自主权、招生自主权、人才培养自主权、教师招聘与管理自主权、教育经费使用自主权等权力与权利,并通过上位法立法、相关制度配套等将其落实在高校办学过程中。以此,高等院校为高考学生提供优质的可供选择机会和能力的可能性会大幅度增加,也就增加了高考制度“适切原则”正义实现的可能性,从而增益和优化高考制度的整体正义。

注释:

①高考招生“专项计划”是指由中央部门直属、教育部直属、地方重点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等面对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进行的专项招生计划,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

②北大退档河南“专项计划”考试之所以备受关注,并非由于考生分数较低,而是其所给出理由与其招录程序不匹配。依照程序正义原则,在投档考生条件符合该校录取条件时不应做出退档处理,其招录程序和标准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此处不做赘述,抛却程序上的非正义,本文认为其考虑并非全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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