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袭警犯罪的认定与防范

2022-11-24 08:37朱田鸽
道路交通管理 2022年11期
关键词:辅警人民警察行为人

文|朱田鸽

【导读】

随着当前执法环境日趋复杂,暴力袭警行为时有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较为集中地发生在交警路面执勤执法、设卡检查、事故处理与调解、办公场所内部和窗口业务办理过程中。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袭警罪,彰显了立法机关对人民警察执法权和人身权的保护。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袭警罪,并在日常执法、管理中做好防范和应对,依法严惩袭警犯罪,保护民警、辅警人身权益,维护执法权威。

暴力袭警犯罪,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严重违法行为。据统计,近3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有856名民警因公牺牲,15527名民警因公负伤。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袭警罪的起诉人数远高于其他新增罪名,暴力袭警行为愈演愈烈,引发全社会的关注。交警是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密切的警种之一,时常会面对暴力袭击的情况。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暴力袭警犯罪的特征、典型场景、认定与处罚,并就防范和应对提出建议。

一、暴力袭警犯罪的特征

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袭警犯罪案件进行分析,不难看出,该类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暴力程度逐步升级,部分案件手段极其残忍。近年来,袭警犯罪手段愈发恶劣、残忍,社会危害性不断加大。侵害方式从无目的性地撕扯、抓打逐渐转变为有目的地攻击警察的头部、裆部等要害部位;由单纯的肢体冲突逐渐升级为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危险化学品袭击、驾驶汽车冲撞等危险手段;有的犯罪分子还伴随有抢夺警用武器、警械等举动。例如,2018年2月18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石船公路巡逻大队原副大队长杨雪峰在疏导车辆时,曾被他依法处罚过的驾驶人张某趁其不备,手持尖刀朝杨雪峰的腹部、颈部连刺数刀,杨雪峰英勇牺牲。2021年8月11日,广东茂名一交警在执勤过程中遭遇行为人持刀行凶,颈部大动脉和颈部中枢神经被砍断,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

(二)预谋性、有组织性特征凸显。部分行为人因曾被公安交管部门处罚怀恨在心,对交警实施蓄谋已久的打击报复,主观恶性极大。例如,2015年11月3日,邓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被交警查处,回家后预谋报复并大量饮酒。次日,邓某持尖刀暴力袭警致1人死亡、3人受伤。还有部分犯罪分子拉帮结派,寻求同伙以对抗、袭击警察,由单独犯罪发展为共同犯罪,甚至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一步加剧了公安机关的制服难度,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袭警犯罪的原因复杂多样。从外部原因来看,在当前经济下行和疫情防控的双重背景下,社会矛盾积聚,执法环境日益严峻复杂,加之一些无良媒体为制造噱头,往往断章取义,恶意扭曲事实真相,抹黑警察形象,蓄意煽动群众的负面情绪,加大了警民间的矛盾摩擦。从内部原因来看,主要是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道德素养缺失。此外,有的民警执法不规范、安全防护能力差也是诱发袭警犯罪的重要因素。

二、暴力袭警犯罪的典型场景

实践中,在公安交通管理领域,暴力袭警犯罪较为集中地发生在路面执勤执法、设卡检查、事故处理与调解、办公场所内部和窗口业务办理四个场景中。

(一)场景一:路面执勤执法中

在交警路面执勤执法中发生的袭警犯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民警、辅警的人身进行直接袭击,如撕咬、踢踹、掐脖子、扇耳光、用拳头击打等徒手袭击,还包括使用工具打、砸等袭击行为。诱发袭警犯罪发生的因素多为行为人对行政处罚不满意、不配合。例如,在“杨某某袭警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3刑初1313号)中,杨某某因不满交警大队民警对其依法处罚,拒不配合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期间辱骂执法人员,拉扯民警李某的衣服并掐其脖子,用脚踢向派出所辅警王某的下体。部分袭警犯罪的发生夹杂了交警执法不规范、缺乏人性化温度的因素。如2022年6月22日发生在辽宁丹东的袭警案中,驾车父女在看病途中因健康码呈黄码被交警拦停。女子下车与民警争执过程中,其父上前击打民警面部。其后,女子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其父因涉嫌袭警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相关视频一经在网络公开,舆论即一边倒地批评涉案交警被打倒后询问“录上了没有”有故意设置圈套执法的嫌疑。

(二)场景二:设卡检查中

在公安交管部门设卡检查环节发生的袭警犯罪,主要表现为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辅警,或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破坏警用设备等。袭警犯罪的诱发因素包括行为人逃避检查、拒绝抽血检验、无故挑衅等。例如,在“王某某、杜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苏0505刑初146号)中,行为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轿车,在遇交警检查酒驾的过程中不配合检测,强行闯卡逃离,在路口逆行,并将辅警陆某撞倒在地,将辅警吴某卫带车拖行约百米后被警察拦截控制。在“刘某某袭警案”(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鄂0506刑初209号)中,刘某某饮酒后驾车见交警周某等人在设卡查处酒驾,为逃避检查,强行变道后逆行冲卡且拒不配合调查,在被带到医院抽血检查的过程中,对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刘某某及多名辅警进行踢打,致使多名警务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在“范某某袭警案”(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浙0102刑初149号)中,行为人范某某靠近执勤交警执勤地点对交警检查酒驾进行录像,因其行为干扰交警执法,民警蒋某上前劝阻其离开,范某某用拳头击打民警蒋某致轻微伤。

(三)场景三:事故处理与调解中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与调解环节发生的袭警犯罪,主要以肢体冲突为主,涉及人数往往较多、持续时间较长,容易引发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袭警犯罪发生的原因主要是拒绝配合调查。例如,在“朱某妨害公务案”(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晋0307刑初1743号)中,当民警申某要拖走事故车辆时,行为人朱某无故阻挡,先挥右拳向身着警服、头戴警帽的申某胸部打了一拳,之后又向身着便装已表明身份的民警杨某脸部打了两拳,致杨某脸部受伤,现场混乱将近30分钟,交警执行职务行为受阻。

(四)场景四:办公场所内部和窗口业务办理中

发生在公安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和窗口业务单位的袭警行为,通常呈现出极轻或极重的两极化特点。极轻表现为抓打、撕挠等轻微的肢体冲突,对民警、辅警造成的伤害相对较小;极重则表现为行为人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袭警,社会危害性极大。袭警犯罪的诱发因素主要包括对交警办理业务不满或有预谋的报复袭击等。如2021年3月28日发生在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内的纵火爆炸袭警案中,行为人纵火后,将自制的爆炸物在一楼接待大厅引爆,造成两名警务人员和一名办事群众受轻伤。

三、暴力袭警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根据行为方式及其严重程度、侵害的犯罪客体的不同,对暴力袭警行为可以按照袭警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一)袭警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构成袭警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关于“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要求,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后实施的暴力袭警行为主要以袭警罪定罪处罚;在此之前实施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则主要适用妨害公务罪进行规制。

根据刑法基本原理,认定一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方面构成要件:一是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合法的公务活动,也有学者主张侵犯的客体还包括人民警察的人身权。二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0年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行为:(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三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四是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危害其人身安全,仍然对其实施暴力袭击。

(二)妨害公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于以威胁方法,或者未达到《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程度的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三)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暴力袭击行为导致人民警察重伤的,因超出袭警罪的规制限度,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定罪论处。

(四)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暴力袭击行为导致人民警察死亡的,因超出袭警罪的规制限度,可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论处。

四、暴力袭警犯罪的防范建议

打击和预防袭警犯罪不仅要求公安交管部门正确运用刑法武器,筑牢保障民警、辅警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更需要深挖根源,在日常执法、管理中做好防范和应对。

(一)完善顶层设计,明确规范指引。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推动公检法三机关出台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袭警罪的司法解释,为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袭警犯罪,厘清袭警罪与一般违法行为,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等相关犯罪的关系提供依据。

(二)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防范因交警执法不规范引发的袭警犯罪。在执法用语上,坚持文明、规范用语。尤其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大环境下,应当秉持同理心、兼顾情理法,在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做好解释及安抚工作,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行为上,确保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严防套路执法、过度执法和逐利性执法。

(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安全防护技能。一是加强内部培训,熟练掌握各种执法场合对袭警行为的应对策略和安全防护技能,包括控制情绪、调查取证、释法说理、强行带离等。二是强化警力装备配备、应用,做好警用物品的供给,配备数量充足、质量过硬的警用装备,明确遭到暴力袭警时,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当遇有拒捕、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时,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进行制服。三是提高内部协作配合能力,加强各支队、大队、指挥中心、综合管理部门等的配合和沟通,建立健全应对袭警犯罪的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在遭遇严重暴力袭击等混乱场面时能有多名警察同时到场处置,形成合力,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

(四)强化宣传引导和教育警示。一是要加强警示教育,用好已发案例,加强分析研判,做好类案和个案防范,总结经验,引以为鉴。二是要依法维权。用好《民法典》和《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153号)等法律规范,鼓励、帮助遭受暴力袭击的民警、辅警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曝光典型案例、播放警示教育片等方式,引导民众充分认识袭警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其应予承担的法律后果,增强震慑效果,实现刑法适用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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