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家胜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颁布,至今已经走过了26 年的历程。 我国职业教育经过26 年发展,建立起了世界上最大规模的职业教育体系,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为补充,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配套的基本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探索了灵活多样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确立了覆盖广泛的职业教育资助体系和财政支持体系,优化了多元主体参与办学的产教融合的办学机制,对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促进职业教育发展、 提升从业者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职业教育的美誉度和影响力不断增加。
新时代有新的要求,职业教育承担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使命。对照该使命, 我国职业教育还有诸多不够完善、不能有效适应等问题。为推动新时代职业教育更好地发展, 有效解决职业教育领域突出问题,2022 年4月2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 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吸收,将党中央关于职教改革的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聚焦促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难点和突出问题,实行依法治理,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新时代,新职教法的颁布, 有利于职业教育更好地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服务职教类型发展、服务人的终身发展,逐渐打造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的国际品牌、竞争品牌和育人品牌,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积极建构技能型社会,大力开发人力资源,推动教育强国建设,向着“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目标迈进。
新职教法着眼于实现国家富强、 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梦的战略全局,直面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现实,科学审视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总结和梳理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经验,“聚焦职业教育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推进依法治理”,“结合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际, 将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并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供法律基础”[1]。 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产业样态、 技术革新以及人力资源开发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职业教育需要从治理体系、培养质量和办学声誉等方面来回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人民期待等方面的需求,打造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品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培养高素质、 复合型、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 为适应我国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职业教育也需要“走出去”和“引进来”,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推动新时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不断培育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的国际品牌。 随着“一带一路”“RECP”等倡议的不断落地实施和持续推进,职业教育也需要统筹国内、 国际两大人力资源市场,统筹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服务国家各项战略的实施,推进强国目标的实现。声誉内嵌于品牌之中,品牌是声誉的外在表征。只有不断打造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国际品牌,不断深化职业教育供给侧改革,不断培育中国职业教育国际竞争力,才能服务“一带一路”“RECP”等国家相关建设和战略的实施,推动中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1 年4 月,全国职业教育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作了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也作了批示, 创造性地提出了建设技能型社会的目标。新职教法充分吸收了近年来职业教育最新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充分肯定了职业教育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强调了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 肯定了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技术传承、促进就业创业等方面的重要价值,提出要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的主张,作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
如果说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是充分肯定了职业教育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地位, 那么,构建“技能型社会”则是抓住了职业教育要增强适应性以更好地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促进人终身发展的逻辑起点。 技能型社会的本质是“以技能为本的社会及社会成员的技能发展过程及结果,技能型社会的形成需要以技能学习者的需求为中心,依托完善的学习组织或机构体系,辅之以完善的技能开发体系与技能服务组织,形成人人、处处、时时可学习技能的社会文化氛围,最终达成技能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个体可持续发展的目标”[2]。新职教法以法律的形式强调了技能型社会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意义,提出了突出类型特征、增强适应性的发展要求。 为此,各职业院校要立足于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着眼于技能型社会构建的重要意义,积极构建面向全体社会公众、贯穿全生命周期、服务全产业链的职业教育体系, 坚持产教融合、育训结合的办学路径,创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增强现代职业教育的适应性,不断培育我国职业教育的竞争优势和发展禀赋,不断提升职业教育的品牌附加值,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随着产业升级发展和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人民更愿意接受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教育。“职业教育是广大青年打开通往成功成才大门的重要途径,肩负着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职责。”[3]新时代职业教育既要承担服务国家战略需要,肩负培养强国人才的历史使命,又要承担服务人的生涯发展需要,更好满足劳动者人生出彩的诉求。 由于种种原因,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和办学声誉有待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和育人品牌有待进一步打造。新职教法强调公平竞争的机会,要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就业创业环境,促进职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领域的公平发展,这为整体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声誉,不断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提出要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打通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梗阻,贯通中、高、本、硕等受教育层次,服务受教育者的发展期待。 打通受教育者向上发展通道,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品牌的外溢效应得以释放。
新职教法站在我国当前所处的历史方位,对我国职业教育承担什么样的历史使命、遵循什么样的发展理念、走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向什么方向发展进行了顶层系统的设计和谋划,也是对当前职业教育有效供给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和面临的挑战的具体指引。
提高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对促进职业教育良性循环和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 从社会学角度看,“社会认同度是群体成员从群体中所能得到的情感体验、认知评价和价值承诺,该理论从群体行为理论中衍生而出”[4]。 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对职业教育的情感体验、认知评价和行为选择都比较低,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不高。 一方面,与社会公众的观念有关,“万般皆下品、 唯有读书高”“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短期难以扭转;另一方面,与我国职业教育制度有效供给有关,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立交桥”尚未真正建立起来,横向普职贯通和纵向往上发展的通道并未真正建立,绝大多数职业教育受教育者的学习发展空间遭遇“天花板”,生涯发展遭遇瓶颈;同时,职业教育制度,尤其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财政、金融、土地等各方面政策创新不足,有效供给不够,制度之间联动不够,职业教育享受的政策红利不高,职业教育自身发展也在办学经费、师资队伍、内部治理等方面存在短板,职业院校办学基本能力无法与同层次的普通院校相比,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亟待增强。
根据新职教法,从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定位出发,强调职业教育培养的是技术技能型人才,要满足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需求,要坚持教育和培训“两条腿”走路的原则,全职业生命周期地提升受教育者的职业素养、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技能素养,其与普通教育具有不同的办学方式、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我国职业教育在脱胎于普通教育、同时借鉴西方职业教育的办学经验上,走逐步摸索、艰难发展、凝练特色的路径,取得了长足进步。 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中国职业教育不是普通教育的压缩版, 也不是西方职业教育的复制版,而应该是扎根中国、特色鲜明、世界一流的创新版。当前我国职业教育“仍然是普通教育的附属品,盲目模仿普通教育……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尚未把职业教育真正当作一种类型教育,没有将职业教育作为高质量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来看待”[5]。正因为如此,相当一部分职业院校特色类型特征不鲜明,人才培养质量不过硬,治理理念不先进,导致办学声誉偏低,吸引力不够强,很多家长不愿意让自己的孩子接受职业教育,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教学的积极性也不高,职业院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产业发展能力偏弱。
教育资源一般是指教育活动赖以实施的一切基础和条件,包括教育过程中所占有、使用、消耗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有形资源,也包括教育过程中保障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有效发挥作用的政策、制度、环境、文化、声誉等无形条件,是影响和制约学校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职业院校得到国家拨付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偏低,占比约10%。 这反映出职业院校所拥有的教育资源相对偏少,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部分院校办学经费、办学条件、发展能力等严重滞后,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均图书、教学实验设施等硬件条件尚未达到标准。相对普通教育,职业院校所拥有的政策和制度、办学环境和内部治理体系、 教师队伍和办学声誉都不占优势,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的办学体制、机制不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教学的积极性不高,职业院校整体实力不太高,且发展不平衡。 面对新时代我国职业教育所肩负的历史使命,职业教育亟待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国家需求和人民群众的美好期待,而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强化教育资源的有效供给。
新职教法总结了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经验,立足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现实挑战,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精神的指引下,对我国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方向目标、 路径选择、关键抓手等作了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将增强我国职业教育的适应性, 推动我国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不断增强职业教育的发展力、竞争力和吸引力。
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系统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青年人生出彩、通往成才的重要途径,肩负着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职责。 长期以来,职业教育培养层次仅限于中职和高职高专,本科以上层次教育通道狭窄,导致接受职业教育者接受更高层次教育的机会少,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和吸引力不高, 不能满足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也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接受更高层次职业教育的美好期盼。因此,新职教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6]。这样以法律形式为职业教育体系的建构提供保障,最大限度地增强了社会适应性,拓展了职业教育的发展空间。 一是构建了“中、高、本、硕”纵向贯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稳步提高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层次,使职业教育更好地适应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的发展要求,又打通技术技能人才发展通道,满足人们对接受更高层次教育的期盼。二是构建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横向融通的“立交桥”,打通职前与职后衔接、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的“全生命周期”的培养体系,给接受职业教育者“人生出彩”的机会,增强社会适应性,不断提升职业教育的美誉度。
职业教育是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教育,具有特殊的类型定位。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成长具有不同的培养规律, 和学术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有不同的培养路径。新职教法第四条规定“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7],强调要立足职业教育的教育类型和培养定位,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坚持产教融合、育训结合、德技并修,着力塑造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劳动精神,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培养听党话、跟党走的合格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同时坚持教育和培训并重,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并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在全社会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打破学生发展的“天花板”,不断提升职业教育对受教育者健康成长的吸引力。
人才培养的质量就是职业教育的生命线,育人品牌就是职业教育的形象。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是突出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战略定位和特色发展的应有之义。新职教法立足新时代的历史方位和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系统总结了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探索的实践经验,合理借鉴国外职业教育的先进理念,就如何推动我国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强国技术技能人才进行了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
新职教法提出要大力推进教育改革,探索以产业学院为载体的产教融合改革,努力培养强国人才;鼓励企业“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8],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全过程办学。新职教法还主张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 尤其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9],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切实改变职业教育是“不入流的二流教育”的刻板印象。
另外,新职教法还就推动我国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从考试招生制度、教师遴选培训、现代信息化教学、新形态教材、教育质量评价等方面进行相关规定,有利于提升我国职业教育品牌塑造的竞争力,为我国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