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纪伟
(临沂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临沂 276005)
士在传统中国公共权力监督中的作用、机制及演化是一个极其复杂又颇为宏大的课题。万千面相,择其一而刻画。由于硬性制约皇权决策的专职化、低秩化与成效性,唐代给事中封驳现象无疑成为较为理想的、可予细察的“全豹”之“一斑”。管窥此一“豹斑”的相关研究已在其君权制约的积极作用上达成共识。章太炎认为这是“前代政治之善,可以减杀皇帝之专制”[1],吴晗[2]、郭绍林[3]等均持同论。李青从上、下位法的角度,断定皇帝诏敕是可以补充、改动国家制定法的最高权威的法律形式,进而通过唐代给事中封驳诏敕七成有效的数据统计,证明其对最高立法权的宰制作用。[4]毛汉光[5]亦有相近的统计与结论。贾玉英认为封驳制度对当时正确决策起到了重要作用,“贞观之治”与该制度是分不开的。[6]在探讨君权制约作用基础上,也有研究涉及封驳运行与制约的机制化。阎步克谈到:“士大夫不是那种作为君主之权力工具的单纯的官僚,他们横亘于君主与庶民之间,维系着相对独立的‘道统’,并构成了以独特机制约束政统的分力。”[7]这虽非专以唐代给事中的封驳设论,但就其典型指向来说,包括了它并尤要指向它。道统约束政统的“独特机制”,这一概括极有见地,但仍需就此进行具体细致的探索,以彻底地还原其独特性机理,使之可以揭开历史之表象的遮蔽而贯通当下的政治治理实践。
本文基于历史文献资料,以丹尼斯·朗的合格权力和合法权力概念观察作为道统制约政统或士之“理性私人运用”①典范的唐代给事中封驳职事,试图归纳、呈现中国传统政治权力监督的一种特殊性格与运行机制:合格权力的嵌入式制约。之所以以合格权力与合法权力关系代入道统与政统的关系,一是现代政治学概念的使用可能更利于理论上的今古对话,二是以同质的权力概念界定、称谓道统与政统,使有所分殊的文化与政治概念更具统合性,从而便于服务本文探讨的政治权力监督的“嵌入”特质。
1.给事中的历史沿革
给事中,取自给事宫禁中之义。这一职位初设于秦,终于清,始为加官,三国魏、晋或为加官,或为正官,晋以后为正官。该官职及其言谏职能基本上同君主专制统治相始终。西汉时,给事中“所加或大夫、博士、议郎,掌顾问应对,位次中常侍。皆秦制”(《汉书·百官公卿表》)。而秦汉博士,“掌教弟子,国有疑事,掌承问对”(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百官》二)。就其职事而论,给事中又可追溯至稷下先生。据钱穆先生考证,齐之稷下先生,乃秦代博士制度之所本。秦时博士七十人额定制,亦袭稷下先生七十人。“其人于古今诸学,苟有一长,均得为之。”[8]又胡注论给事中,引杜佑言:“汉制,给事中,……东汉省,魏复置,南北朝因之。后周天官之属有给事中,掌治六经,给事左右;其后别置给事中,在六官之外。隋初,于吏部置给事郎,至炀帝,移为门下之职,置员四人,以省读奏章,至是,改为给事中。龙朔二年,改东台舍人;咸亨元年,复旧。掌侍从读署奏抄,矫正违失,分判省事。给事中盖因汉之名,行周﹑隋之职。”(《资治通鉴》卷一八八,胡三省音注)唐以下的五代、北宋门下封驳之职渐废。元以后废门下省而设给事中,兼修起居注。明制分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掌侍从规谏,稽察六部之弊误,有驳正制敕违失之权。清代给事中隶属都察院,与御史同为谏官,合称科道,其职权较明为轻,封驳之权有名无实。
2.封驳职权的历史沿革
封驳是指“皇帝诏敕不当而被大臣举驳封还”[9]。关于封驳的起源,胡三省认为“后世给、舍封驳本此” (《资治通鉴》卷三五,胡三省音注) 。这里的“此”指西汉王嘉和东汉钟离意“封还诏书”。六朝时,诏敕经门下省行下业已形成制度,但并无审驳封还之记载。顾炎武评封驳时说:“人主之所患,莫大乎‘唯言而莫予违’。……汉哀帝封董贤,而丞相王嘉封还诏书。后汉钟离意为尚书仆射,数封还诏书。自是封驳之事多见于史,而未以为专职也。唐制:凡诏敕皆经门下省,事有不便,得以封还,而给事中有驳正违失之掌,著于《六典》。”[10]顾氏与胡氏持有同论,并明确指出封驳成为一项制度并有专人职掌是在唐代。
合而综观给事中与封驳职权的历史沿革,封驳职能并非给事中天然具有,但给事中却天然具有言谏与顾问职能。封驳职能本属言谏职能,也本于言谏职能,这种言谏执事持续积淀,至唐代始发展出制度化的封驳执事。或者说,作为言谏执掌官的给事中,其言谏职权终于在唐代登峰造极,崛兴为封驳职权。那么,其言谏、封驳职权属于什么权力类型呢?
先从丹尼斯·朗的权力类别及相关概念界定谈起。丹尼斯·朗把权力的内涵限定在有意影响与有效影响范围内,认为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他依据权力对象对掌权者服从动机的差异,把权威(即权力)区分为五种不同的形式:强制性权威、诱导性权威、合法权威、合格权威和个人权威。[11]48-70丹尼斯·朗认为,合法权威是一种权力关系,其中掌权者拥有公认的发布命令权力,而权力对象有公认的服从义务。该权力形式是任一特定命令的来源而不是其内容赋予合法性并引起接受命令之人的自愿遵从。[11]56在本文的使用意涵里,将合法权力窄化为其典范形式——政治权力。在政治社会或非政治的社会领域里,占有卓越的知识和技能,也可以成为行使权力的基础。合格权威是这样的权威关系:其中权力对象服从权威的指令是出于信任权威有卓越的才能或专门知识去决定何种行动能最好地服务于对象的利益与目标。合格权威的权威仅仅依赖于对象对其卓越知识或技能的信任,而不是依赖于其在公认权威等级中的正式地位。[11]60合格权力,有经济取向、文化取向等诸种类型。总体来说,本文是就文化取向的意义来使用此概念的。
据此分析唐代给事中封驳职权的权力类型,应当是合法权力与合格权力的结合,更确切地说,是以合法权力为载体的合格权力呈现。可从唐代及以后给事中的选任与执掌鉴之。贞观三年(629)太宗对群臣说:“中书、门下机要之司,诏敕有不便者,皆应论执。比来唯睹顺从,不闻违异。若但行文书,则谁不可为,何必择才也!”(《资治通鉴》卷一九三)给事中位卑权重,其选任一般需要有气节、有学问的,即具刚正不阿、敢于直谏的品格,有渊博的学识或者某些技艺专长的资质。明、清两朝给事中的六科分化,更凸显其职务的专业化、技术化性质。如与工部对口的工科给事中主财政监督。《焚馀集》一册是隆庆时工科给事中管大勋所上的十二道奏疏,以钱粮、节慎的监督、策议为主,册子中他条陈疏议,亢直敢言,尽到了言官的职责。[12]唐代给事中们本食君禄,为主做事,表面上看,他们以卑位抗衡尊位,实际则是以道统权力即卓越的知识或技能制度化地制衡最高决策。而且,给事中设任以来,不论其特别的封驳权威,还是一般的言谏职权,权力类别都是合格权力——首先是合格权力或者根本上是合格权力。下面以其合格权力性质为基础,谈谈唐代给事中封驳的内在机理。
既然给事中职权属于合格权力,那么,唐代给事中的诏敕封驳或皇权制约,可以界定为合格权力对诏敕(皇权)的制约,并且,这种制约是嵌入性的。“嵌入性”(embeddedness)由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首次提出,并用于分析经济与社会的关系。[13]其后,这一概念逐渐浸润于其他学科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嵌入性理论为研究事物间的内在联系提供了新角度。本文提出的合格权力的嵌入式制约,借用嵌入概念来描述这种制约形式的特质及对政治权力良性运行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假如其他情况不变,如果缺少或弱化了这种制约,政治决策与治理的败绩或失误会大概率产生。因而,这并非一般的监督与制约,而是深入体制内的、事前的、以卑察尊的、知识化的二元监督设计。其机理包含了以下彼此关联、交互渗透的四个面相。
给事中对最高决策的封驳,其实质属于合格权力,但唐代给事中同时是有品阶的正官,因而,其封驳也是一种履职的合法权力行为。以这种赋得性权力为载体,给事中方能以其合格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宰制皇权。同“贤良方正极谏科”的监督机制比较,更能凸显给事中封驳的这种视角与特征。“贤良方正极谏科”是一种官员选任的非常设之制,汉文帝时初创,唐代沿用,设立之初即有“以匡朕之不逮”(《史记·孝文本纪》)的功用,因而兼有未仕士人对政治权力的社会监督功能。士人对政治得失直言极谏,表现特别优秀的,始授以官职。已入仕途的给事中同“贤良方正极谏科”的社会儒士比较,均享有评议政治的资格,他们的言谏同属于道统合格权力,所不同的是,后者的道统制约外在于官僚组织,而前者已被吸纳、编织进官僚体制,其言谏、封驳职能是嵌入合法权力内的。合格权力嵌入合法权力,是补充合法权力不完满性的基本方式,也成为封驳诏敕得以常态化发生的基本前提,并使得以下三个方面得以落地。
公共权力监督包括体制外监督与体制内监督两种主体及类型。唐代给事中从属于封建官僚体系职级序列,故其封驳当然属于体制内监督类型,但细究起来,其中也有体制外监督的因子。除了官职的低品秩性,给事中执掌者多属于中央机构里的较低社会阶层,往往又以有基层任职经验为入职前提。如玄宗曾颁布制书:“凡官不历州县者,不拟台、省。”(马端临编撰:《文献通考》卷三十七,《选举考十·举官》)宣宗时亦有类似敕令,在其他皇帝任上,也存在官员因地方任职、政绩卓著而拔举为给事中的诸多事实。诸如此类,都指向于让掌诏敕封驳权柄者通民情、悉民意,同底层民生与社会大众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故而其封驳监察是“接地气”的,体制内、外监督形式基于给事中一职而相近相系、彼此贯通,实现了主体性统一。而且,担任给事中者多为士,士的古之身份与低级阶层②,也意味着其职能有先秦士人体制外监督功能之承续。贾谊“大夫进谋,士传民语”(《新书·保傅》)之说准确、清晰地揭示了这一点。故而给事中封驳也具备类似“贤良方正极谏科”的体制外监督色彩。它把针对皇权的士之社会监督嵌入官僚体制内的封驳监察,从而在封驳专职监督框架中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针对皇权的体制内、外监督相结合。
给事中封驳制约皇权与决策的嵌入性意涵,也表现在其参与环节的拿捏上。决策及其执行可分为决策过程、决策与执行之间、执行过程及执行后三个环节。决策过程中的言谏参与,或因听而不从,或因议而不决,其间的意见内容很容易流于形式或遭遇轻怠;执行开启后的监察方式当然具有亡羊补牢等功用,但事后监督的性质注定了其惩前毖后的“救灾”模式。百官参与商讨国家大事的朝议制度等咨询议事形式,多属于第一个参与环节;诸如补阙、拾遗等其他监察与言谏制度,则主要在第三个参与环节发挥其用;而给事中对诏敕的封驳审查被定于决策与执行之间的环节进行,这是在纠察即将付诸执行的“最终版本”的决策,因而,更大程度上可以补苴另两个环节谏职介入的罅隙。而且,该种制约的环节选择叠加了驳回的硬性制度,使封驳的意见内容不同于第一环节的决策咨询或第二环节的公示咨询的意见内容。故而,作为一种事前监督,封驳功能是所有咨政、谏诤功能的“升级加强版”,其制约方式是嵌入性的。拥有庞大言谏、笔谏、封驳等谏官队伍的有唐一代,各类谏职权能共同监督、并行发力,但基于参与环节及制约强度的差异,其他的功用至多是多提供一种使君主兼听独断的声音,而滥觞于汉、形成于唐并在唐代发展到巅峰状态的给事中封驳一职,却将规谏君主的功能上升到同皇权相维相制甚而可以否定诏敕的地步。
《唐六典》中介绍给事中的官品迁转,从晋、梁、陈、后魏、北齐到隋总体上在七到五品间升降。在唐代,给事中总体处于正五品上的位阶。钱穆先生说:“给事中官位并不高,但对皇帝诏书亦得参加意见。若门下省反对此项诏书,即将原诏书批注送还称为‘涂归’。意即将原诏书涂改后送还中书省重拟之意。”[14]唐代实行集体宰相制,宰相集体议政决策成为中央决策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门下省的审查、封驳之权需要回避参与决策的侍中(即门下宰相)而下移。以低阶权能封驳、嵌入高阶决策,成为合格权威钳制合法权威的独特方式。其丰富意蕴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它蕴涵着低阶谏官更便于实施规谏之职的人性与事理。白居易有段分析切中肯綮:“其选甚重,其秩甚卑,所以然者,抑有由也。大凡人之情,位高则惜其位,身贵则爱其身;惜其位则偷合而不言,爱其身则苟容而不谏,此必然之理也。故拾遗之置,所以卑其秩者,使位未足惜,身未足爱也;所以重其选者,使下不忍负心,上不忍负恩也。夫位未足惜,恩不忍负,然后能有阙必规,有违必谏。朝廷得失无不察,天下利病无不言。此国朝置拾遗之本意也。”[15]第二,低阶职事嵌入诏敕是对合法权力不完满性的更有力表征与更有效补充。此点上文已有论涉。第三,它借用社会阶层差异,以之嵌入官僚等级组织,从而提升监督功效。马克斯·韦伯对此早有洞察:“官僚制组织总是在平齐(leveling)了经济和社会差异的基础上,才能发挥效能。这种平齐至少是相对的,并且是在行政职能拥有上考虑社会和经济差异的意义的。”[16]以低阶职能嵌入制约高阶决策,这是言谏职能史无前例的因而最具浓墨重彩的一笔。
对唐代给事中封驳制度所呈现的合格权力的嵌入制约方式,细究其静态结构之余,仍需要追问,上述机理是如何演化而来的,其中扮演封驳角色的理性权威究竟是什么样的合格权力?
关于历史制度主义这个词汇之妙,皮尔森说:“它是历史的,因为它认识到政治发展必须理解成是沿着时间展开的过程;它是制度主义的,因为它强调这些时间在当下的主要政治含义嵌入在制度之中——不管它是在正式规则、政策结构还是规范中。”[17]唐代给事中封驳制度是在先唐政治文化史的连续性和渐进化中萌芽、发育出来的。从合格权力政治化的流变视角予以回溯,即对“道”“势”(即政统)关系“沿着时间展开的过程”的考察,有助于更深入理解这些流变及其所据时间在上述制度中积淀而成的“主要政治含义”——合格权力的嵌入式制约。
“人君之欲平治天下而垂荣名者,必尊贤而下士。夫朝无贤人,犹鸿鹄之无羽翼也,虽有千里之望,犹不能致其意之所欲至矣;故绝江海者托于船,致远道者托于乘,欲霸王者托于贤。”(刘向:《说苑·尊贤》) 此番论说表达了传统知识分子对君主争霸、治平的不可缺少性。中国在封建宗亲制向君主专制过渡阶段,“道”与“势”、合格权力与合法权力相向而行:士阶层从封建秩序里解放出来后,诸子“裂道而议”,君主为争霸而以师友之礼恩顾亲渥知识界领袖,以获取文化权威的支持;儒、墨、法、道等几大显学“务为治者”,“思以其道易天下”,其间充斥着“道”对“势”间或有“势”对“道”的歧异、趋附、迁就或抗衡。主张“兼爱”“非攻”的墨家,脱离“人道”,以其理想主义绝缘于现实政治治理;怀揣“仁政”理念游说各国的儒士,与当时的战乱、争霸环境相悖离,也不能成功。秦任法术而一统六合,但治天下二世而亡。就价值观念视之,礼乐文化及其所体现的仁义观念在中原地区源远流长,而法家治理理念不能示人以善,总体并无道义可言,虽重“法”治,却以“法”附“势”,发展不出制衡君主的规范与制度。以之为指导的秦制依靠政治强制、非人格化的苛法与技术化的刀笔吏实施高压治理,致使帝国凌驾、脱轨并自绝于社会,进而也终结了法家单独一家合格权力实施中原治理的“合格性”。作为法家思想的反动,西汉初年实施“势”迁就“道”的黄老政治、“与民休养”而富国,但其后的强国目标之逐求,需要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来对内扩充集权,对外扩张用兵。其时的皇权治理需要作为法家与道家之反动的合格权力,既可避免秦帝国机器的“最大马力”运转,又能扭转王朝初期“发动机”的“怠速”做工状态。即,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与官僚政治新体系的治国理政和有效运转,需要同中国传统国情相适应的,可以承载道义、教化、规谏诸项功能,并支持上述诸功能规范化、制度化运作的意识形态,以加强其合法基础。
“汉政府自武帝后,渐渐从宗室、军人、商人之组合,转变成士人参与之新局面”,形成“有教育、有智识的士人政府”。[18]儒学政治化实践全面开启后,逐渐发展起来的儒学及士人势力同皇权的结构性张力,自此构成了两汉到隋唐合格权力与合法权力关系的主线,其间交织着官僚体制意识形态里儒、法、道的架构关系。在这个动态演化结构中,先是儒学主导逐渐取代法术、道术主导的由“质”渐“文”的建设过程;西汉末及魏晋出现了儒学士人制约皇权过当与扭曲的状态——“文”走向了极端,继而,发生了由“文”返“质”的反向运动。
钱穆先生说:“南北朝本是一个病的时代。此所谓病,乃指文化病。”[19]其实,“文化病”症早在西汉末年已表露出来——王莽复古改制,彻底实施“礼治”,这种过“文”的政治浪漫主义引发社会激变。《汉书·王莽传下》说:“昔秦燔《诗》《书》以立私议,莽诵六艺以文奸言,同归殊途,俱用灭亡。”“文”化再度过当源于魏晋士族门阀政治的崛起,“士族当权”而“皇帝垂拱”。此后的“文”过而返“质”,大概经两种方式走向了两种结局。第一,在东晋,由于“平流进取”,固化的士族阶层由儒入玄,不事事功,且其家世多不传授律学,致使国家司法监察制度衰落不堪,及至南朝,该阶层不学无术、不堪经国,遂腐化没落。第二,在皇权权威促动下,北朝崇文同尚武交织,胡化与汉化交替,儒学与法学兼综。以孝文帝两次刑律改定为垂范,“元魏之律遂汇集中原、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于一炉而冶之,取精用宏,宜其经由北齐,至于隋唐,成为二千年来东亚刑律之准则”[20]。以此,儒法兼综方式与方向的由“文”返“质”运动勘定政局。陈寅恪先生在《李唐氏族推测之后记》中说:“李唐一族之所以崛兴,盖取塞外野蛮精悍之血,注入中原文化颓废之躯,旧染既除,新机重启,扩大恢张,遂能别创空前之世局。”[21]秦汉政制由“质”而“文”,又“文”过而返“质”,几经转换、调适,“文”“质”张力将萎靡的政治激发出新的活力,终实现“文质彬彬”的唐代政制。
1.合格权力以体制外监督为主转化为以体制内制约为主
体制内制约理论(政治权力的内部制约)和体制外监督理论(政治权力的社会监督),构成了国家权力制衡的两种基本理路。在托克维尔和罗伯特·达尔看来,相对于公共权力的体制内监督,社会领域利益分化基础上的体制外监督不可或缺,甚至更为重要。战国时期,齐国允许稷下先生“不任职而论国事”(《盐铁论·论儒》) ,可谓合格权力体制外监督之典范。至西汉,在“开天下之口,广箴谏之路”的呼声、申说与推动下,惠帝除挟书律,吕后、文帝下令除诽谤、妖言之法,文帝创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制,王朝还建立了吏民上书制度。《汉书·东方朔传》记载:“武帝初即位……四方士多上书言得失,自炫鬻者以千数。”东汉末年的士大夫、太学生等士人的清议风暴对皇权及察举制等也形成了巨大掣肘。分化程度较低的传统中国社会,反而在两汉经历了士人的体制外监督尤为盛行的阶段。两汉以后,此类情形极少存在。
究其根由,同言谏制度的逐步完善、成熟相辅相成,更确切地说,是“道”“势”合二为一,合格权威对皇权的监督由体制外被纳入官僚政治体制内的缘故。至唐代,谏官制度更趋成熟,谏官群体规模庞大,设立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起居郎、拾遗、补阙与给事中等职位,分别隶属于中书省和门下省,享有言谏、笔谏和封驳等权力,因而有“谏院”之称。而且,在稷下先生、博士、给事中相关职事的沿革与相承中,明显可见上述演化轨迹——士从王侯师友转身成其臣僚,由“不治而议论”(《史记·田敬仲完列传》)到任职而论国事,负责谏诤的给事中由加官及至正官,言谏制度从顾问制进而封驳制,政治权力逐渐吸纳合格权力,相应的,士及其合格权力由外而内、愈益深刻地参与、嵌入皇权决策和政治治理中。
2.儒学政治监督从偏重伦理到将伦理嵌入制度之中
儒与法文化偏好有异。法家“尊尊”压倒了“贤贤”,其治理专制、严酷,却包蕴着“法治”和理性行政的现代治理因子。孟子仁政理念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为政以德”思想,由其发展出的“从道不从君”的基本规范,则蕴藉着君臣关系上的“尊尊”受制于“贤贤”。
基于人性本善的儒学政治文化充分彰显出应有的价值性,但实际运行中却局限于道德说教与伦理制约。未经制度化的道德规范或者制度理性不足的简陋设计,在实际运行中流弊丛生。伴随官僚集权政治体制的发展,上述两种合格权力相反相成,朝着儒法兼综或者说价值理性的儒家吸收、融合工具理性的法家的趋势演化。
唐代政治制度很大程度上清洗了两汉的非理性成分,其儒法兼具的合格权力特征更加明显。如两汉察举征辟制到隋唐科举制的理性飞跃。这同样体现在包括言谏制度在内的整体制度设计及其运行上。集权官僚政治的整体架构上,西汉实行丞相诸卿制,丞相(东汉是尚书令,尚书令不在,仆射代行)参与决策,并兼理封驳,其制粗疏草创,常需借助经义断事、谶纬之学等方式制约皇权;至隋唐有了分工明确、制衡严密的三省六部制,镶嵌于三省制度上的封驳之权在唐代专职化,辅以宰相回避制,行政系统中决策与审查分离运行。在低阶的给事中对冲诏敕王言的封驳制度下,最高决策由“兼听独断”推进到“兼听共断”层面,“权力良知”的实现,由凭藉主体德性之优或上古道义教条,开拓至、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制衡支点上。[22]因而,从仁政理念到“从道不从君”的基本规范,再落实为具体的制约制度,以仁义贯注、凭制度运行的给事中封驳职权足可说明,儒学合格权力对皇权的监督与制约,唐代相较两汉已高度内化、强化、专职化、制度化、理性化与精致化了。
法家之“法”是匍匐于皇权的,道家之“道”是超越政治之上的,唯有承载着“社会良知”的儒家之学,为了其“理性的私人运用”,奋不顾身地跳进政治激流,嵌入现实政治,从而优化了君主专制下的政治治理及权力监督。儒法兼备的合格权力嵌入制约政治权力——唐代给事中封驳制度运行机理的这一基本论断——是建立在其有效制约皇权决策的学术共识及该制约机制颇具独特性的判断基础上,将上述封驳制度置于权力理论的“显微镜”下,对其独特制约机制深入探究的结果。在西方政治学理论审视下,合格权力的嵌入式制约,会被视为社会利益分化不够充分的产物,是一种落后的起码非现代性的现象。限于篇幅,本文没有就此展开辩驳。但是,这里很可能包含着公共治理及其监督的中西分殊性。换言之,本文的研究结论是有适用范围的,以道义主导国情下的政治治理及其监督为其阈限,而无关乎社会分化或现代化与否。抑或说,在社会角色分化背景下,发展经传统嵌入方式转换而来的、适于国情的现代政治文化统合模式,有其必要性与可能性。这是此后的研究可以继续拓展的方向或领域。
历史政治学或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使本文也未能开启所获致理论的政策与行动应用。对此,这里从两个方面略加展开。第一,在现代政党政治下,执政党要获得强大的社会凝聚力,“必须增强执政党意识形态的包容性与开放性”[23]。充分代表民意的合格权力需要嵌入合法权力的运行中,是其题中应有之义,而执政党则以此汲取民意,使制度化的合格权力兼有社会监督功用,进而补充、筑牢执政的合法性。“天下以道而治,道以天子而明。”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五)以“共谋”的权力良知,促成政治权力的良性运行。第二,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本文借此指经济取向的合格权力)之于社会主义的工具理性色彩”[24]265更为明显,若使之更好地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彰显社会主义之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现实合理性,需要符合社会主义的超越性和价值追求的制度化合格权力,来统摄工具理性的权力,从而实现“权力关系总和结构”的均衡协调发展。[25]从根本上说,在社会主义中国,这种合格权力就是同中国具体实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无论时代如何变迁、科学如何进步,马克思主义依然显示出科学思想的伟力,依然占据着真理和道义的制高点”[26]。当然,当下社会主义中国的治国理政实践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这需要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成为关键少数的合法权力主体,或者“以其应有的主体地位和自主能力”[24]268制度化地嵌入制约关键少数,以规范其决策,“封驳”其不合理甚或私利性的企图。作为百年大党的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与马克思主义革命精神,必定在自我革命中不断实现自我超越,从而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合格权力筑牢、发展执政的合法基础,使上述合格权力对公共权力的嵌入式监督焕发出新时代的璀璨光彩。
【注释】
① 一个人在其所受任的一定公职岗位或者职务上所能运用自己的理性。参见: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八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第41-42页。
② 从士的地位出身看,西周、春秋时代,士在文化上受过礼、乐、射、御、书、数等多种教育,政治上居于贵族的最低层,几与庶人相接。《左传》《国语》等周代文献里,经常出现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这种等级序列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