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 汛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420)
腐败是一种社会顽疾,从人类社会发展的意义上来说,腐败的存在超出了狭隘的与政治相联系的群体范畴,成为涉及社会全体成员、影响社会整体进步的严重障碍。跨地域跨领域广泛地存在让腐败现象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甘于被围猎”是我国社会近期涌现并被热议的一种新的腐败现象,从生成根源以及表现形式来看,乃涉及到腐败心理这一议题。
近些年来,学界越发地注意到从文化学、心理学等角度来观测腐败问题的重要性。引起腐败问题观测视角转向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高压反腐态势之下,腐败仍屡治不止的现实境况。尤其是在反腐败制度性成果初具规模,反腐败法规体系无论是在体量上,还是在覆盖范围上,都有大幅提升的情况之下,①仍有一些领导干部置党纪国法于不顾,顶风作案,不收敛、不收手,迫使人们开始从非制度的因素(如腐败文化、腐败心理、腐败话语等)中探寻腐败产生的解释路径。事实上,大量案例已经表明,腐败是制度因素与非制度因素综合作用下的产物。而对非制度因素的探讨,如文化环境、心理状态、话语熏染等,就现在看来,似乎更有利于推动对“腐败为何屡治不止”这一议题的深入观察。例如,对于一些反腐败制度已初步建立完成的后发型现代化国家(如巴西、墨西哥、印度以及韩国等)来说,以文化形态深嵌在社会价值体系中的腐败观念意识、话语习惯以及行为方式,已经成为这些国家腐败现象难以被彻底铲除的根本原因。对个体而言,腐败心理这种非制度性因素,比腐败文化更能够对腐败行为产生影响。
狭义的“腐败心理”仅指行为人实施腐败时的心理活动和有关的心理因素,广义的“腐败心理”则指与腐败行为的发生、发展和完成过程中有关的各种心理活动和心理要素的总称。当人们追问腐败心理对腐败行为能够产生何种影响时,基本的前提条件是,腐败现象的出现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某种心理状态积聚的产物。
从结构功能的角度而言,任何腐败现象的最终显现皆是由多个环节共同作用的结果。若以指引个体行为的深层分析为导向,不难看到,促成腐败行为生成的原始动机,在本质上乃是源发于腐败主体内心世界的心理状态,即腐败是“私人动机将引导他们按照他们自己确信的公共利益而行动”[1]。而外在的以限制性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制度环境,所考虑的只是一个社会在伦理规范之外是否存在健全的法律规范,以避免腐败心理转化成为腐败行为的可能。由此可见,腐败心理才是腐败生成链中真正意义上的初始环节,是腐败行为产生的思想源头。
腐败心理投射到现实生活中,有着多种表现形式,近段时间社会上热议的“甘于被围猎”就是其中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在向外界通报落马官员时,多次使用“围猎”“被围猎”等概念。2018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通报国家能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晓林严重违纪问题时,首次提到一个新表述——“甘于被围猎”,之后此表述被频繁地用于落马官员通报当中。2020年底,云南省纪委省监委宣传部、云南广播电视台打造了反腐败警示专题片《围猎:行贿者说》,深刻剖析了“围猎者”与“被围猎者”的心路历程,使官员“甘于被围猎”这一腐败话题再次引发社会关注。②
“围猎”本是人类早期的一种生存机制,瞄准猎物,抛撒诱饵,猎而食之。人类通过“围猎”的方式从自然生态圈中获得生存的必需物资,以延续种群。当“围猎”被引入到政治学领域,尤其是在用以描绘行贿者与被行贿者的关系时,其出于人类原始生存本能的目的被逐渐隐去,保留了建立在追求实现个人利益基础上的直观性,直观地揭示了行贿者与被行贿者在政治生态圈中的残酷关系。
在政治领域的“围猎场”中,手握权力的官员,被“围猎者”视为“围猎”的对象,需要时刻警惕来自“围猎者”的“攻击”。从根本上来说,“围猎者”的最终目的是“猎权”而非“猎人”,所看重的与亲睐的是官员手中的权力。但事实上,很大一部分因“被围猎”而落马的官员,并非没有意识到“围猎者”的“凶猛围攻”,而是“甘于被围猎”,即默认、认同乃至寻求充当“围猎者”的“猎物”,主动将手中的权力作为与“围猎者”议价的筹码,以权谋私,最终走向腐败犯罪。这种错误思想观念尤其是错误的权力观,让本该充满危险的“围猎”与“被围猎”游戏变得轻易。较之“被围猎”,“甘于被围猎”蕴含“乐意”“情愿”接受“围猎”之意,是源于个人内心主动意愿的心理状态。换句话说,倘若说官员“被围猎”还带有自我防御机制被他人“攻破”的意味,那么“甘于被围猎”则是官员主动撤下自我防御机制的结果,根源是出于认可腐败的心理状态所致。有鉴于此,在观察、探讨“甘于被围猎”这一腐败现象时,应当强化其作为腐败心理外在表现的行为属性,对官员“甘于被围猎”的腐败心理结构状态及生成方式进行剖析,这将更加有助于我们理解“甘于被围猎”腐败现象的本质。
学界对“甘于被围猎”腐败现象的关注,暂时缺乏深入的学理性探讨。尽管《中国纪检监察》《中国纪检监察报》从2018年开始至今陆续刊发了一批文章,聚焦“甘于被围猎”这一腐败现象,但多是对其具体的行为表现进行介绍,即便有涉及原因的探究,亦未能做过多的解析,更未能从心理因素进行深挖。《中国纪检监察》2019年4月刊发了《从被“围猎”到甘于被“围猎”有什么心理魔咒?》一文,有意识地将犯罪心理学引入其中,但受限于篇幅,也未能过多地展开。相对于“甘于被围猎”这一腐败现象,国内学界对腐败心理的探究,尤其是从腐败心理的角度切入腐败及反腐败问题,已有较多成果,这充分地说明人们已经认识到,腐败心理对于腐败现象生成的重要性。以2013年出版的《落马贪官的腐败心理——腐败心理学研究》为代表,国内学界近些年来对腐败心理进行了系统探讨,内容包括多样化的切入视角(如文化学、美学、行政学等)、不同的行为表现、不断演进的心理阶段等,指出了非制度性的心理因素在腐败生成过程中的重要影响,如“性格弱点”[2]的致腐作用,以及“心理轨迹”[3]对腐败产生的介入,由此提出了要充分考虑到将心理预防与制度设计内在结合起来。腐败心理研究多为跨学科议题,但实事求是地讲,已有的涉及腐败心理的学术探讨的不足之处依然明显。一方面,以服务现实政治为目的的探讨,过多地将腐败心理局限在一定政治领域范畴中(如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反腐败斗争)的现实表现,而淡化了其应该具备心理学范式的内在结构功能介绍及逻辑分析。在关于腐败心理生成动因的讨论中,也缺少了应有的心理学分析框架和路径,从而陷入了传统的政治学分析思路与学术话语当中。另一方面,纯粹心理学范式下的探讨,尤其是实证化的心理实验,则过分地聚焦数据下的微观研究对象,有意或无意地避开了对社会发展现有形势背景的应有关切,让腐败心理议题疏离了党和国家致力于反腐败斗争的现实。而“甘于被围猎”这一腐败现象的出现,凭借其本身所带有的心理学意蕴和取向,同时又紧密地联系着我国高压反腐的实际,无疑能够成为人们深入聚焦腐败心理的一个新的观察点。本文秉承这一基本导向,拟在梳理与总结“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危害与特质的基础上,以“态度”这一心理学现象为切入点,剖析“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成因,其最终目的不仅仅是探寻“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的发生机制与实现路径,揭示腐败心理的成型是腐败行为产生的根源,为科学防治“甘于被围猎”腐败现象提供科学参考;更重要的是,借此进一步阐明非制度性因素在腐败现象产生过程中的极端重要性,以期引起学界乃至全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进而对为何高压反腐态势下腐败现象仍屡治不止这一现实性问题作出有效回应。
从行为表现上来看,“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是一种不拒绝、不排斥、不反抗乃至主动寻求被他人腐蚀的心理状态。相较于人们能够较为直观地观察到腐败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如经济指数下降、行政效率降低等),腐败心理通常内隐于个体的内心世界,与人类的原始本能及社会行为习惯紧密关联,所造成的危害不仅涉及到腐败者个人的价值观念与言行,同时还涉及到整个社会的正常运作,这正是我们需要正视“甘于被围猎”这一腐败心理的重要原因所在。
首先,对于腐败者个人而言,“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的存在,会降低腐败者对腐败行为的“负罪感”,消解腐败行为在个人价值观念体系当中的非正当性,进而成为激励腐败行为的动力来源。在心理学上,内疚被认为是“一种有益的负性情绪”[4],体现在人们实施不道德或者犯罪行为时,会经由“内疚”产生“负罪感”。当“负罪感”足够强烈时,便能够及时阻止不道德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发生。例如,官员在接受贿赂时,若对自己正在实施的腐败行为能够产生足够的后悔或罪过情绪,那么便极有可能触发腐败行为的中止机制。而“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却是源自个体内心深处对腐败行为的乐意、情愿乃至渴望,从而使个体有意识地通过道德上的脱离以消解“负罪感”,表现为明知接受“围猎”的腐败行为在法律上与道德上皆是被禁止的,但依然认可、接受,甚至引以为傲。从社会认知的角度来看,当一个人意识到某些负面的自我评估时,他们“可能会通过认知重新定义事件来避免自我惩罚,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自己的罪责感”[5]。例如,作为“甘于被围猎”的典型案例,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周凯回忆其接受贿赂时,仍在强调“本身没有想贪他(作者注:行贿者,下同)的东西,也没有想要他买东西,他是硬要买的”。然而,这种以归咎他人的方式来消减“负罪感”,实质上是为其自身“甘于被围猎”的腐败心理来寻求遮掩,其后果无外乎为腐败者在频繁作出“腐败罪不在我”的自我暗示后,逐渐陷入腐败的“自我合理化”。③
其次,对于执政党和政府而言,“甘于被围猎”的腐败心理出现在官僚体系内部,若得不到有效缓解,容易诱发干部队伍心理的“集体塌方”,增加主动腐败由个人行为演变成为集体行为的风险。心理状态会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情绪的传染,实现不同个体之间的传递,我们称之为“社会心理感染”。同一群体范围中,由于可能长期拥有相同(近)的生活环境与现实情境,这种彼此之间的心理影响会显得更加明显。例如,一个起初激烈反对腐败行为的官员,若同僚普遍地维持着一种认可、接受腐败的情绪状态与行为倾向,那么时日一久,曾经反对腐败的官员,便有可能生成默认、肯定腐败行为的病态心理。由于“甘于被围猎”的腐败心理向外界传递的是一种情愿的、乐意的甚至享受的情绪,因此更具传染性。进一步讲,如果充当“猎物”,寻求“被围猎”被表现得更像一种值得“向往”与“追求”的事物,那么,这将更加积极地促使周围的人放松乃至主动撤下对“围猎”保持的警惕心理。一旦这种心理普遍地存在于官僚体系内部,便会造成干部队伍的集体“心理塌方”。从行为效果来看,群体成员间情绪心理的相互传染,不仅会整合一群人,也会“决定着群体行为选择的倾向”[6],使之采取一致的行动。换言之,“甘于被围猎”这样一种心理状态不仅会让腐败群体的规模越来越大,而且最终将有可能成为引发主动腐败“窝案”的导火索。
再次,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如同一颗深埋于社会土壤之中,随时可能引发一系列危机的“心理炸弹”,足以给予社会既有秩序以重击,引发系列危机。心理动力“确立了所有人类活动的目标,并维持着其进程”[7]3。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成员个体心理的发展,足以汇成影响社会发展整体性进程的动力,不健康的心理状态若因为持有者规模的壮大而达到一定临界点时,亦能够左右整个社会的价值导向。“甘于被围猎”作为一种病态心理,且具备较强的情绪传染性,其所表现出来的错误的心理倾向,给社会发展所造成的危害,绝不仅仅限于引发社会成员认可、保护乃至支持腐败犯罪的心理危机,而是会更进一步地通过深层的价值传递,来消解社会主导文化系统所建立起的廉洁秩序体系,从而引发涉及经由意识形态观念到行为习惯的思想危机,以至于最终酿成严重的社会危机。试想,若“甘于被围猎”的心理行为得不到遏止,超出了政治领域的边界,得到包括官僚系统在内的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原先的“政治围猎场”扩大成为“社会围猎场”,人们沉浸其中,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日常生活中,热衷于权、钱、色三者相互交易的“围猎”与“被围猎”游戏。那么,伴随而来的,除了这个社会从信仰体系、价值体系到制度体系的全面崩塌之外,绝不会有任何好的结果。
由此可见,“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的存在,比一般意义上“围猎”“被围猎”的腐败行为更为可怕,其产生的危害,是一种经由个体、组织到社会的扩张性危害。尽管心理活动与行为方式通常相伴而行,但就其功能而言,腐败心理对个人、群体乃至整个社会所造成的影响是根源性的,是更需要警惕的。
任何一种心理都有自己的特质。那么,“甘于被围猎”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腐败心理,具备哪些心理特征,使之能够产生如此严重的危害,这需要从结构形态、存在方式以及价值取向三个方面来加以分析。
从结构形态来看,“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是一种复合型心理,包含了不同层次的心理结构。通常来讲,人的行为倾向是通过不同心理状态之间的联系整合而成的。在“甘于被围猎”的腐败心理中,包含基础性的心理状态、条件性的心理状态以及伴生性的心理状态。首先,基础性的心理状态提供直接的行为动力,如贪婪心理、不平衡心理等。贪婪心理,源于人类自诞生起占有生存资源的本能,这是导致腐败行为产生的源头。“贪者,欲物也”[8],贪财、贪权、贪色,皆是贪婪之心所致。遵义市委原书记廖少华在庭审时坦承正是因为贪欲起来了,才最终甘于被“温水煮青蛙”般地“围猎”了。而不平衡心理,则是最常见的腐败犯罪动机之一,源于个体感到某种缺乏而力求获得满足的心理倾向,往往极容易激发人们实施不良行为,如曲靖市公安二分局原分局长赵树云由于心生“屈才的感觉”,产生“为什么工作干这么好,安排却这么差”的不良心态,让其最终甘于陷入“围猎”与“被围猎”的游戏当中。其次,条件性的心理状态是强化行为方式的催化剂,如从众心理、侥幸心理等,它们进一步强化了“甘于被围猎”行为倾向的主动性。从本能的意义上来讲,任何人都会起贪婪之心,但之所以只有少数人行贪婪之举,源于大多数人会受制于理性规范(道德的或法律的)对人类原始本能的压制。但从众心理与侥幸心理打破了这种“压制”。前者源自“最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类本能之一”[7]62的合群本能,却也似一把双刃剑,迫使人们参与到不良的集体行为当中;后者来自人们期待意外免除灾害的潜意识,却在现实中为腐败分子破坏社会准则后期待逃避法律惩罚提供了最常规的心理动力。再次,伴生性的心理状态隐藏在“甘于被围猎”的行为过程当中,如恐惧、焦虑心理等。任何人在实施破坏规则的行为时,尤其是在明知这一行为的非正当性却仍未中止时,皆会产生恐惧、焦虑,这是一种本能的心理反应。尽管“甘于被围猎”是一种乐意、情愿的心理状态与行为倾向,但几乎所有深陷其中的腐败分子依然会在被“围猎”的过程中产生紧张、焦虑乃至恐惧。例如,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周凯回忆被“围猎”后,觉得不是在数钱,而是在“给自己的‘坟头’撒纸”,表现出了强烈的恐惧心理。
从存在方式来看,“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是一种半公开的心理倾向,所表现出来的显著特点就是明确地以不同群体为分界选择性地活动。就个体而言,每个人的心理活动空间范围通常是有限且隐匿的。但同一群体内部的成员,对彼此心理状态的察觉、了解,以及掌握的信息会较群体外成员更多,这源于群体内部成员之间自我防御机制的相对松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彼此之间心理活动的隐秘性。自古以来,腐败交易皆不能见光。在正常的社会规则体系下,“围猎”“被围猎”等腐败行为的非正当性,让“甘于被围猎”的腐败心理不可能公开地暴露于公众视野。但在参与“围猎”“被围猎”的腐败群体内部,“甘于被围猎”的腐败心理却可以通过某些“公开”或“半公开”的行为方式(如语言暗示、“潜规则”等)表现出来。例如,在两起典型“甘于被围猎”案例中,曲靖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早明光夫妇,会时常暗示行贿者送钱送物;而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原主任杨崇智则经常以“借钱”为借口索贿,并写下“借条”以期逃避追查,行贿者心里十分清楚地知道这是“潜规则”,被索贿的钱物“反正是就不可能要回来的”。这种在不同群体之间采取不同的存在方式,一方面使“甘于被围猎”的腐败心理在不了解腐败群体内部“游戏规则”的社会公众面前,具备极强的隐匿性,人们难以窥探到腐败分子内心真实的腐败诉求;另一方面,对于了解、熟知腐败群体内部“游戏规则”的“围猎者”们而言,腐败分子“甘于被围猎”的腐败诉求又往往能够被有意地暴露在面前,既为他们提供了“围猎”机会,也为作为“猎物”的腐败分子创造了接受“被围猎”的机会。而所有的心理活动及其特征都会得到一定行为的印证,“甘于被围猎”的半公开心理倾向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伴随着当“围猎”来临时,腐败分子所表现出的不抵抗、不拒绝、半推半就甚至迎“猎”而上的一系列行为。
从价值取向来看,“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是一种强利己心理,将个体趋利避害的生物本能近于极致地强化。不可否认,“趋利避害”的本能曾经作为一种保护机制,保护了人类原始族群的繁衍生息,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社会欢迎超出健康人际关系边界的“趋利避害”,因为后者会带来扭曲的利己心理乃至极致的利己主义,从而冲击、破坏人类社会已经建立起来的心理秩序与行为秩序。“甘于”作为一种乐意、情愿的心理状态,其本身的价值取向可以是双重的:一方面是积极的、进步的,如甘于奉献,源自“自觉自愿采取的帮助他人,并不期待外在回报”[7]156的利他心理;另一方面是消极的、落后的,如“甘于被围猎”,则是一种典型的以追逐个人利益为目的的利己心理。尽管在某些腐败分子看来,他们成为“猎物”被“围猎”,进而拿钱办事是一种“利他行为”“好像帮助了别人”,④但并不能掩盖作为事实层面上的利己行为及其背后所蕴含的利己心理。“甘于被围猎”者要么对即时的好处有所期许,要么对未来的回报有所期待,如云南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岗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时,就希望在未来当其有困难、有需要的时候,他人也可以提供帮助,也可以“借借钱”。助人者的意图是判断“利他”的重要标准,任何“虚假的利他动机永远不会驱使人作出不计任何回报的牺牲”[7]156。从这一点上来看,“甘于被围猎”者绝不是因为想要无偿为他人提供帮助而乐意、情愿接受“围猎”,而是或多或少、或早或晚地要求一定的利益回报,才自愿充当“猎物”,这与真正意义上的利他行为毫无关系,而是被强化了“趋利”本能的利己行为。在政治学传统理念体系中,一个基本看法便是“人们根据对自我利益的理性追求而采取行动”[9]1,尽管心理学普遍主张许多人类行为并不总是理性的,但对利己心理却持有一样的认可。费因伯格曾在《心理学利己主义》中说到:“任何人最终所能够欲求或寻求的(作为目的自身的)东西只能是他自己的个人利益。”[10]其中“任何人”的指涉可能过于绝对,但在用以揭露“甘于被围猎”者的利己心理时,仍然不失为一种合理解释。
总而言之,“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不仅能够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与影响,并且本身呈现出了一定的有别于其他心理现象的特质,需要人们在探讨腐败问题时,加以格外关切。而对“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的生成路径加以要素化的剖析,则是进一步认识与理解“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现象生成的重要方法。
对一种心理现象成因的探究,存在着多种方法。其中,将心理现象分解为不同的要素加以观测,通过给予直观的过程描述用以揭示心理现象的生成路径,是重要的方法之一。这种要素化分析,不同于传统解构主义对事物或符号的拆解与重构,而是沿循一定的心理生成逻辑机制来描绘完整的心理活动图景及其反应方式。在官员“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生成过程中,具备重要影响的要素主要有三个,即官员的认知、情感与意向,它们处于“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产生的不同环节,分别发挥着价值指引、强化体验以及倾向确认的作用,共同促成官员认可、接受“被围猎”的稳定心理倾向与反应方式,即一种“甘于被围猎”的心理态度,影响官员实施“甘于被围猎”的腐败行为。
认知是个体心理状态生成的价值逻辑起点。当“认知”作为一个心理学术语时,它主要指“人们获得知识或应用知识的过程,是人的最基本的心理过程”[11]。认知作为个体对他人或事物生成最基本印象与观点的重要方式,背后不仅涉及到个体的成长环境、知识结构、生活阅历等客观要素,更指向了人们对于他人或事物的价值判断(价值观),即基于人的一定思维感官之上所作出的理解、判断或抉择,进而认定事物、辨定是非的一种思维和取向。简单来讲,人们在认知他人或事物时,不仅要知道他(它)是什么,还需要知道他(它)怎么样,这些认知往往决定了人们之后会有什么样的行动。人们通常把官员腐败行为的源头归咎于价值观出现了问题。实际上,价值判断上的问题源自认知上的偏差,进而生成腐败心理。例如,如果官员认为逢年过节送钱送物、礼尚往来是“天经地义”,是“物质上的感谢”,⑤那么他们便会出现沉迷、享受乃至执着于这种腐败行为的病态心理。在“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生成过程中,认知因素扮演了基础性角色。其中,主要存在三类情况,用以助推“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的形成。一是认知缺失,即官员在思想观念上自始至终未能意识到“被围猎”以及它的危害,而是借助对其他事物的价值判断来作为替代,因而不能给予腐败行为以应有的否定认知,从而产生默认、接受“围猎”的心理。从已经发生的案例来看,这种情况比较少,但并非没有先例。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委原副书记,曾任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副州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许洋,坚持认为行贿者对他的“围猎”是所谓的“兄弟情谊”“江湖义气”,甚至在收受了10万元贿赂之后,依然相信是“兄弟间”的“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在这里,“围猎”与“被围猎”的腐败行为被赋予了正常人情交往的价值判断,而作为对腐败犯罪行为的否定认知却始终缺失,导致官员从心理上并不排斥这一腐败行为,甘于“被围猎”。二是认知变化,即官员在“被围猎”过程中逐渐意识到这一腐败行为的非法性质,经受住了由忐忑不安到欣然接受的心理过程,在价值判断上逐渐发生变化,萌发“甘于接受围猎”的心理。例如,许多官员在“被围猎”的过程中会因为察觉到这种行为的非正当性而感到紧张、焦虑甚至恐惧,这意味着他们对“围猎”这种腐败现象本身有着足够清醒的认识,一部分人会重启自我防御机制,及时退出“围猎场”;而有一部分人则会因为“被围猎”所带来的物质与精神上的享受,经受住否定价值判断带来的心理冲击,逐渐改变原有对“被围猎”行为的认知,认为“被围猎”是可以接受的,从而逐渐产生“甘于被围猎”的腐败心理。三是认知错误,即官员从一开始就出于贪图享乐、寻求利益交换等目的,在强烈的满足自我需求的欲望驱使下,生成错误的价值判断,认为“被围猎”是“无所谓的”乃至“正当的”,将接受贿赂视为是“应得的”乃至“必须的”,有意识地去寻找成为“被围猎”对象的机会。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陈秋华将“权钱交易”错误地解释为“我给予他人帮助,他人在经济上支持一下我很正常”,其结果就是“自己主动配合”不法商人,奔着“被围猎”而去的。在这里,不同于认知缺失,官员对“被围猎”本身存有观念上与认知上的根本性错误,明知这一腐败行为违纪违法却熟视无睹,不加警惕,更容易导致对“围猎”行为的认可,产生“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可见,认知是“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初成的价值基础,提供了使之产生变化或保持稳定状态的原始评价标准,其发展的实质就是关于腐败的价值判断形成与变化。无论是认知缺失、认知变化还是认知错误,都将从官员的思想观念源头上对其如何理解与看待“被围猎”这一腐败行为产生重要影响,这种影响包括是否让官员意识到“被围猎”以及是否促使其有意识地寻求“被围猎”。而一般来讲,个体可以通过强化某些感知与记忆,以及思维训练的方式来获得纠正乃至重构认知的空间余地,这也就解释了在腐败治理过程中,为何要反复强调落实加强思想学习、培育正确价值观以及树立先进理想信念等实质性举措。
情感是个体对认知所判定价值关系的稳定的主观反映,即“人对客观事物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产生的态度体验”[12]945⑥,通常在短暂的情绪反应中表现出来。一般来讲,个体对于他人或事物的情感体验,包括尊敬和轻蔑、喜欢和厌恶、无畏和惧怕等,并会以此为基础,表现出喜怒哀乐等情绪。当个体的认知固定下来并演变成为一种情绪时,意味着源自内心的情感体验将会长期地支配人的行为。由此看来,情感是以认知得以确定为前提的,其产生的条件与功能作用的释放是建立在价值目标得以明确的基础之上。换言之,情感具有目的性。这种“目的”既包括生理层面的物质化满足,如金钱、物品等,也包括心理层面的精神化满足,如地位、名誉、尊重等,⑦这为腐败心理的生成提供了条件。不同于社会学界在观察腐败现象时,有意识地将“情感作为重要资源嵌入社会结构的各个领域,嵌入人的社会关系与社会行动中”[13],从而涉及到“家庭情感”“情感社会”等社会性议题,心理学界在运用情感作为腐败现象的解释路径时,注重以建立在个体需求基础之上的情绪体验为起点,刻画其产生腐败心理直至实施腐败行为的动力机制,其中不仅关乎生物个体趋利避害的本能,还包括爱欲、情欲等生理本能,并有意识地设置了对超出规则的个体情感加以限制的议题。例如,官员对金钱、美色、权力的过分需求、渴望,有可能导致其对超出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行为(如贪污受贿、买官卖官、婚外情等)的热衷,甚至是“热爱”,这种扭曲的情感体验,极易催生腐败心理。而“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的产生,同样离不开个体情感体验的影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曾经梳理出党的十八大以后被“围猎”的案例类型,其中“投其所好型”的“围猎”方式排在首位,是“围猎者”最中意且最常选择的“围猎”方式,因为官员们对某些事物的“偏好”,为“围猎者”们提供了“围猎”机会。从本质上来看,官员所谓的这些“爱好”“偏好”正是源于不恰当的情感体验,一方面是对自身欲望的放纵不加控制,贪图享乐,如有的执着于赌博,有的沉迷于美色,有的热衷于古玩字画;另一方面将手中的权力视为换取物质享受、满足自己喜好的工具,享受以权谋私带来的快感,乐此不疲。它们普遍低级且带有高强度的刺激性以及缺乏理性。现实生活中,一旦官员在力图满足自身过度(物质的或心理的)需要的欲望驱使下,对包括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腐败行为产生了“认可”“赞同”甚至“热爱”等肯定性情感,便极容易陷入到甘于接受他人“围猎”的心理泥潭当中。同时,当官员的这些欲望与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则又会产生否定性情感。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官员生成“甘于被围猎”的腐败心理,是源于否定性的情感因素,其中最典型的便是由心理失衡所导致的否定性情感。在已有的“甘于被围猎”腐败案例中,一些官员会因为与周边的人在收入以及社会地位上的差距过大,自己的虚荣心得不到满足,情感体验不佳,从而生成不满、厌恶甚至憎恨自己职业的消极情绪。由于情绪本身就是“有机体的一种复合状态,是以特殊方式来表现的心理的东西”[14]。因此,消极情绪所带来的心理副作用是极大的,容易导致个体长时间心态失衡,进而无法有效调节和结束自己的行为,并足以将官员引向与之职业准则相对立的行为模式,如接受贿赂。而一旦官员体验到了“围猎者”给其带来的满足后,强烈的体验反差会迅速放大这些否定性情感,并带来更为消极的情绪释放,进而促使其从道德与法律的价值束缚中挣脱,寻求通过接受“围猎”来缓解不佳情感体验,滋生“甘于被围猎”的心理。应该注意的是,由于情感与认知联系紧密,认知的价值评判通常是情感体验的最初来源,因此,若情感与认知在利害得失的判断上趋于一致时,某种心理产生的几率就会越高,状态亦会越稳定,这对于“甘于被围猎”的腐败心理而言尤为明显。例如,当一个官员对“围猎”者所提供的金钱、美女感到满足,产生依赖、热衷、喜欢“被围猎”的情感,同时在他的认知中,对“被围猎”又并非持否定的价值判断,认为接受“围猎”并无不妥,甚至是对自己有利的,乃至形成了“接受围猎理所当然”的价值观,那么,这个官员出现“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的机率将大大提高,其主动寻求“被围猎”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地增加。从这个角度而言,稳定的“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的产生不仅需要认知与情感的“联动”,同时还依赖认知与情感的“共振”。
意向是个体生成对他人或事物稳定心理倾向与反应方式的最后一个环节,通常用以判断某种心理状态的最终成型与否。个体的意向由认知与情感所共同决定,对他人或事物意欲表现出某种行为倾向,即个体在认知与情感确定的条件下,需要对他人或事物作出某种表示而进入到某种行为的直接准备状态。简单来讲,认知和情感产生后不会仅限于内心,总要向外显示以支配行为,从而产生一种潜在的行为倾向。这种倾向,表现出行为的准备状态和持续状态,就是“意向”。换言之,意向是认知与情感“联动”“共振”的产物。因此,意向要素不仅具有外显性,制约了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行为方向;同时也具备“心理活动的指向性”[12]1553,能够反映出个体的心理活动与状态。意向要素对于腐败心理生成的影响十分关键,因为它最终确认了腐败主体的腐败意图,使之完成了实施腐败行为前的最后准备。这种类似足球场上“临门一脚”的作用,让意向成为腐败心理状态趋于完整与稳定的关键因素。正如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有可能产生腐败的认知、腐败的情感,但大部分人往往因为并非真的抱有实施腐败的意向,从而难以生成真正意义上的(成熟的)腐败心理,致使腐败行为难以实现。这也就回答了为什么大部分人会认为金钱能够带来好处,也不吝表现出对金钱的热爱,但很少人会真正地通过腐败来获取金钱,依然坚守“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尽管这种情况背后涉及到某些外界条件的作用,如文化修养、道德观念等伦理要素的限制,以及法律规范、行为准则等制度要素的制约——由此再来回看官员“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之所以能够成型,并表现出完整的、稳定的心理特质,其内心生成接受“围猎”的意向无疑是至关重要的。意向对心理状态的影响通常可以通过人们对待或处理客观事物的活动来加以观察,从“心理—行为”的经典反应模式来看,官员日常工作与生活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是其心理活动的外在反应,因此可以成为用以窥测他们心理状态的主要对象。而经由接受“围猎”意向的确定来促成“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的成型,同样需要透过某些具体的行为表现。其中,两种典型的针对“围猎”的行为反应值得关注,它们反映了官员“甘于被围猎”意向的确定,并由此确认了“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的最终成型。一是官员在被“围猎”时,表现出不拒绝、不排斥,这是源于其内心世界已经具备接受“围猎”意向的行为标志,官员借此向外界表明了一种“甘于被围猎”的态度。如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周凯曾谈及“被围猎”时的心理状态,坦言只要不排斥与“围猎者”的交往,便已经是机会。其在对“被围猎”生成了错误的价值认同与情感体验后,通过不采取任何抵抗这一方式,满足了“甘于被围猎”的心理诉求,进而完成了腐败心理走向成熟的最后一步。二是官员在未被“围猎”时,积极主动地向外界释放出寻求“被围猎”的意愿。据行贿者回忆,云南省农垦总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学忠便是典型的主动寻求“被围猎”,主动地要宴请、要联系、要看望、要拜望,若不能满足其要求,反而会致其心生怨恨。相较于不拒绝、不排斥,主动寻求“被围猎”是一种更为清晰的、更足以印证官员内心“甘于被围猎”意向的行为表现,它借助官员强烈的腐败意愿并加以主观推动,用确定的行动倾向完成了对“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的最终描画,进而为积极的腐败行为做好了准备。由此可见,内心生成接受“被围猎”的意向,是官员“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最终成型的必要条件。这同时也意味着,无论是不拒绝、不排斥“被围猎”,还是主动寻求“被围猎”,两者没有根本上的区别,皆是在实施腐败的意向得以确定的条件下,将“甘于被围猎”这一腐败心理转化成为腐败行为的产物。就此而言,现实中“甘于被围猎”的落马官员们,不存在所谓的“被动腐败”。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的生成是复杂的、渐进的且有条件的,是认知、情感以及意向等要素综合作用下的产物,源起于官员个体认知偏差所导致的价值判断上的偏离,并在进一步强化了他们对“被围猎”的扭曲情感体验之后,通过情感与认知的联动共振,促成官员由内心生成并确认接受“围猎”的意向,表现出“甘于被围猎”的行为倾向,进而完成“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的最终擘画。这一过程,虽然受到外界影响,但从根本上来讲,是官员心理自控系统失效所引发的。为此,抑制“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的关键性工作在于及早给予心理干预,重建、巩固官员的心理防线。
通常来讲,腐败行为与腐败心理具有高度一致性。“任何政治行为体的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受着行为体心理因素的促进与引导。”[15]所以,要寻求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那就回避不了对行为主体即腐败参与者本身心理机制的探究。而现实中,官员们的腐败行为除了保持自身的共性特征之外,亦会表现出个性的差异,乃源于官员腐败心理因素的延展与变化。为此,以个体的心理活动为探讨目标,沿循心理学现所提供的解析路径,追踪影响“甘于被围猎”腐败现象生成的心理源头,是极为有意义的。尽管人们在决定如何行动时,往往使用的是符合心理逻辑但却不完善的对于他人或事物的想法,并且“常常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原因”[9]2,但借助对个体的认知、情感与意向等要素的分析,我们还是比较好地勾勒了官员“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的生成路径及其促成腐败行为的逻辑机制,强化了从腐败心理根源上来寻找腐败行为动机的意义,进一步揭示了腐败行为依赖的完整心理动机所需要的价值基础、强化条件与确认标志,并展现了腐败心理具有着这样一种普遍性,即可能存在于任何人,无时无刻不在伺机而动,但并不意味着会无一遗漏地转化为腐败行为,因为其还受制于外界的规则环境。只有当腐败心理的状态规模积聚到一定程度,而外界的规则环境又同时给予了腐败机会,才能使他们放松乃至放弃思想上的防线而甘愿接受腐败。
我们有理由相信,包括“甘于被围猎”腐败心理在内,人们对腐败现象的任何心理动摇,都有可能成为诱发腐败行为的导火索,这从另一方面彰显了抑制腐败心理,使腐败行为在发生前得到及时干预这一工作的基础性与重要性。更需要注意的是,腐败心理对腐败行为所产生的巨大影响,突显了非制度性因素在腐败现象生成过程中的关键作用。在反腐败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并具备一定规模的条件下,这些非制度因素正在逐渐成为腐败现象屡治不止的重要原因,需要学界乃至全社会给予正视和关注。
【注释】
① 党的十八大以来,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在内160余部党纪、法规得以修订颁布实施,在反腐败制度建设上有了长足进步。
② 本文所涉及案例,如无特别说明,皆出自专题片《围猎:行贿者说》。
③ 自我合理化作为一种认知调适机制,其本质是通过重构自身行为的道德内涵以使其获得主观可接受性,从而减少认知失调所带来的心理压力。当行动者涉入腐败时,道德认知冲突往往使得他们诉诸自我合理化策略。当腐败合理化观念逐渐为群体成员所相互承认,它还会为腐败群体化提供心理支撑。(参见毛益民:《腐败涉入中的自我合理化——一种认知心理学分析》,《廉政文化研究》,2017年第4期)
④ 作为“甘于被围猎”的典型案例,云南省普洱市住建局原党组书记兼市规划局局长宋国斌落马后曾表示帮别人办事,“好像是顺水人情一样的”,“别人也是事成之后来表示感谢,所以想着就是收下了这笔钱,后来逐步好像也是成习惯了一样,也就收了别人的,好像帮助了别人”。
⑤ 出自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原局长殷国元以及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等人语。其在任时,抱有逢年过节收受红包礼金不是腐败的错误认知,从而生成了“心安理得”接受他人贿赂的腐败心理。(参见刘纪舟:《落马贪官的腐败心理——腐败心理学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第127页)
⑥ 康德认为“情绪和情感都是人对客观事物和对象的态度的体验”;前苏联心理学家鲁宾斯坦持同样观点,后为前苏联心理学家彼得洛夫斯基等多数人采用并为我国大部分心理学者所接受。情绪是情感的外在表现,《心理学大辞典》对于情绪的解释则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产生的态度体验。”(参见林崇德、杨治良、黄希庭:《心理学大辞典(下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第945页)
⑦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原院长孟伟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曾说过:“我收的不是礼金,更多是在这个过程中被人求的心理满足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