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将持续有效抓好贯彻落实新《职业教育法》,通过加大学习宣传,把思想认识跟上去, 引导激励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职业教育。通过优化工作机制,把具体任务落实下去,尽快打开工作新局面。 通过践行法治理念,把关键改革推进下去,整体谋划我国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新生态。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22-05-19)
新法着力建立健全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实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
一方面,加快健全一体化的职业学校体系。中职要以多样化发展为抓手,办学定位实现基础性转向, 建立中职教育专业大类培养模式,筑牢学生知识和技能基础。 专科高职要提质培优,现阶段重点就是要在做好国家“双高计划”中期绩效评价的同时,推动省级“双高计划”建设,加快构建以“双高计划”为引领,区域内高职学校协调发展的格局。职业本科要稳步发展,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本科教育的指导,明确办学定位、发展路径、办学机制、教育教学模式、质量管理、生均拨款标准等办学要求;支持一批优质专科高职学校独立升格为职业本科学校,支持优质专科高职学校内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的专业,实施职业本科教育。
另一方面,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 目前,在职业教育分类考试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评价方式, 已经具备建立“职教高考”制度的制度基础和实践经验。下一步,要持续深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通过扩大职业本科、应用型本科在“职教高考”中的招生计划,使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方面与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来源:陈子季.深入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依法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2,(16):5-12.)
此次职业教育法修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总结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成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系统构建了新时代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不仅篇幅由原来的3000 多字增加到10000 多字,内容大大拓展丰富,体系结构更加完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而且体现了最新的发展理念和制度创新,亮点纷呈。
用十个关键词介绍新法的主要内容和突出亮点,这十个关键词是党的领导、同等重要、统筹管理、体系贯通、企业主体、多元办学、产教融合、就业导向、德技并修、保障机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22-04-27)
新《职业教育法》 规定:“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在法律修订过程中,对普职分流的表述经历了从“分流”到“分类”,再到“协调”的调整和变化,整体上“强制”的意味越来越弱。鉴于每个学生的情况不同,发展的需要也不一样,教育本身也具有分流分层作用, 特别是职业教育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支撑作用, 国家对于发展职业教育的总体考虑, 相关政策仍然会继续执行,只不过执行时会更加注重符合实际,注重方式方法,注重协调发展。
(来源:人民政协报,2022-04-27)
教育部将在一体化设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稳步提升本科职业教育的规模和培养能力、适度发展长学制的职业教育等方面落实新职业教育法规定。
高职专科的分类考试招生目前已经成为高职招生的主渠道,很多地方都组织了春季高考。接下来,教育部会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加强省级统筹,确保公平公正,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按照专业大致对口原则,支持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更多职业学校毕业生, 建立适合职业院校学生升学的通道, 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
此外, 教育部还将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 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来源:新华社,2022-04-30)
提供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离不开中职教育,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需要中职教育发挥基础性作用。没有哪个国家,没有中职就能办好高职的。 当前中职教育还存在办学定位不适配、办学规模大而不强、办学条件缺口大等问题。 新职业教育法明确中职教育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基础,规定国家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普教育协调发展,多措并举巩固中职地位,中职校有关专业实行与高职校贯通招生和培养;县级政府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高职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这就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校生的发展通道,给中职生上大学打开了成长空间,使其就业有能力、升学有优势、发展有通道。为此,需要深化“三教”改革,扎实学生文化素养,提升职业综合素质,优化布局结构,解决中职校“空、小、散、弱”问题,夯实中职基础地位。
(来源:曾天山.全面落实新职业教育法需要攻坚克难[N].中国青年报,2022-05-30)
职教法修订的意义毋庸赘言, 内涵进步可圈可点,专家们概括的“几大亮点”“几大突破”富有见地。但有一个事实不要忽视,新增的条文和内涵,都是1996 版职教法实施以来,关于职业教育的国家建设、政府行为以及职业教育战线改革实践的总结提炼,最终定型到法律层面。因此,职教法修订更深层的意义在于,法律的完善是从改革实践中来的, 在职教法修订之前已经有2002年、2005年、2014年国务院关于发展职业教育的三个《决定》,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2019年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及七部委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地方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院校的“示范建设”“双高建设”“中高、中本、高本贯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等创新实践,我们需要不断在现有职教法的规范下,持续推进改革创新,探索新的突破点,普遍遵从法律,全面执行法律,不断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在这个意义上,新职教法颁布实施,不是职教的春天来了, 而是职教收获的秋天到了, 我们要抓紧秋收,应收尽收,并准备耕耘下一季的春天。
(来源:中华职业教育社,2022-04-23)
职业教育开始转入高质量发展, 在这样一个时刻,有职业教育法修订的保驾护航,将会把职业教育带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所以意义非凡。 和1996年的职业教育法相比,修法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 吸收了近些年中央和国务院的一些文件、政策精神,有很多新意,也有一些新概念,比如职业教育类型、中国特色学徒制、学分银行、技能型社会、混合所有制,等等,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一些配套政策来促使其有效落地。
(来源:中华职业教育社,2022-04-23)
在社会定位维度, 新职教法着力于提升社会功能、厘清概念范围、体现类型特色;在实施路径维度,新职教法力图坚持职业导向、优化治理体系、针对特定对象;在社会影响维度,新职教法聚焦于营造社会风气和互通教育资源。
(来源:金星霖,石伟平.职业教育社会地位之重塑——对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总则部分的解读[J].高等职业教育探索,2022,(3):1-6.)
如何正确理解“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新版职业教育法用“协调发展”代替“普职分流”,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充分反映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关系的时代形态。
首先,普职协调发展,应该意味着允许各省市普职比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差异。 过去普职比采取的是全国一刀切政策,这是时代需要。在经济社会发展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时, 各省市普职比要求的差异越来越大, 继续执行严格的普职分流政策不再符合实际情况,应有所调整。
其次,普职协调发展,应该意味着在传统意义的职业学校与普通学校之间,创生一些中间形态的学校,比如具备更强普通教育功能的职业学校和具备更多职业教育特色的普通学校,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
再次,普职协调发展,应该意味普职比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动态调整,而不是必须严格遵循唯一标准。做出这一政策调整的根本原因在于,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背景下,中等职业教育的功能发生了根本变化,即由就业教育转向职业基础教育。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2-04-23)
结合当前的发展形势, 落实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有两条建议:一是适应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加快推进标准制度建设。按照职教法关于“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以及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之规定,加快推进完善统一的院校基本教学标准、专业设置标准、质量考核标准等标准体系, 以适应技能人才培养资源的全国性配置, 以及技能劳动力在统一大市场内的顺利流动。 二是适应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大力支持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按照职教关于“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和农村职业教育,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之规定,对农业大省、农村地区等的职业学校、县级职教中心等职业教育机构,通过专项振兴计划、财政转移支付等重大手段,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遏制目前已经比较明显的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城市与乡村之间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差异不断拉大的趋势, 重点解决好农村职业教育承载能力不足的问题。
(来源:中华职业教育社,2022-04-23)
新法落地首先要坚持多部门分工合作的执法模式。职业教育中不仅涉及职业学校,还有多种培训机构、企业办学和参与办学等,其牵涉的行政机关多元、丰富,审批管理的形式等各有不同,行政执法要秉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若需联合执法的,要分清各部门的权责,有序地组织协调。
其次,要加强对先前不规范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办学的查处。“特别是长期一些职业培训机构乱象丛生,培训的质量和内容参差不齐,既不利于职业教育的良性发展,更不利于职业受教育者受教育权的实现,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日常监管和定期审查的职能”。
最后,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遵守执法的法定流程。 同时,在执法过程中突出执法的专业性以及教育执法的特殊性。
(来源:南方都市报,202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