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的农民生态道德培育研究

2022-11-23 16:48张晓琴
煤炭高等教育 2022年1期
关键词:行动者村庄培育

张晓琴

行动者网络理论由法国社会学家布鲁诺·拉图尔(Bruno Latour)所提出。该理论认为在社会行动中行动者是能动因素,他们之间会形成主体间性关系,在行动者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会通过“转译”联结成为时空的网络,某一特定行为的形成必须借助于众多行动者的博弈和关键行动者的引领,最终在通过“转译”形成稳定机制,形塑成为当前的实践样态。这一理论在分析复杂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或行为时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其分析旨趣和分析框架可以较好地用于分析农民生态道德的培育问题。借助这一理论分析框架,可以将农民生态道德生成的内在机理和培育的规律充分揭示出来。

一、农民生态道德培育的行动者及其网络建构

“行动者”指的是具有异质性且有自身独立的利益诉求的能动体。他们参与到网络建构的过程之中进行互动和博弈,最终影响网络建构的秩序。运用行动者网络理论来分析农民生态道德的培育过程,首先需要梳理出农民生态道德培育的行动者。根据主要参与者和影响进行分类,可以将整个过程中的人类行动者分为政府、企业、村级组织、村庄精英,除此之外还包括了非人类行动者,主要是有关生态文明的制度规范以及对生态道德形成较大影响的传统社会资本力量,分析不同行动者的内在逻辑是研究的基础所在。

首先,政府和企业对农民生态道德的培育形成关键影响。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是党和国家生态文明战略的执行者和落实者,一般会通过立法或制定政策、建立规章制度等方式来提升农民的生态意识并约束农民的生态行为,通过宣传、倡导相关生态政策或生态行为的方式来激发农民的生态情感并倡导农民强化生态价值观。在这一过程中,上级政府往往侧重于生态战略的规划、生态制度的建立以及生态文明的广覆盖式传播,与农民空间最为紧密的基层政府作为执行者功能则主要集中在落实和转化层面,如何破解“最后一公里”的难题,将政府、制度或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设施转化为农民的意识、情感和行为是关键所在。可以总结认为,基层政府对农民生态道德的培育发挥着更为基础的作用。

除了政府作为主导行动者之外,企业在农民生态道德的建构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农民生产的过程中,企业所供给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生产物资会对农民的生产过程产生直接影响,使农民接受更为环保生态的农业技术和农资等,会对农民生态意识和生态观念乃至农民的生态行为形成影响,最终塑造农民的生态道德;而在农民人居生活环境的治理过程中,企业往往作为第三方参与到农村垃圾处理、河道清淤、污染整治、改水改厕的过程中,作为项目的主要执行者,企业运用生态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其中,不仅会对农民的人居环境形成直接影响,也会影响到农民有关生态技术和生态规范的认知,最终不断积淀形塑农民的生态观念和情感,转化为更强的农民生态行为。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企业的生态伦理行为将直接影响到农民的生态道德培育,前者对后者形成了引导和规范作用。

其次,村级组织、村庄精英对农民生态道德培育形成直接影响。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大会代表了全体村民的意志,村两委是具体执行和落实的组织体系,负责具体处理自上而下的政务和自下而上的村务。可以说村两委对政策的落实、制度的建设以及队伍自身的认知水平、价值导向和行为取向会直接形塑农民的生态道德。村两委既发挥“代理人”角色又要发挥“当家人”功能,通过一线的工作实践和自身的工作策略将自上而下的各种生态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或制度贯彻或宣传到村民之中,发挥“转化器”的角色,通过“说服教育”“奖励惩罚”甚至“人情面子”等“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方式督促农民按照各类规范和准则提升自身的意识同时约束自身的行为,使他们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具体的情景体验感,从而间接地促进生态道德的形成[1]。除了村两委的直接行动外,村庄精英也在农民生态道德培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无论是村民小组长、党小组长及党员等政治精英,还是家庭农场主或回乡创业青年等经济精英,他们不仅生态文化素养比较高,对生态政策和生态制度的把握比较到位,而且他们生活在农民群众之中,通过自身的典型事例进行说服教育更具优势,也会形成较为广泛的示范效应,对于深化农民的生态道德认知以及矫正农民的生态道德行为都具有较强的引领作用。

第三,生态文明制度规范以及传统社会资本对农民生态道德培育形成基础影响。党的十八大之后,生态文明伦理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依据,成为影响公民意识、公民情感和公民行为的重要行动者。但更为重要的是生态文明的理念进入党和国家政策体系之后,形成了系列有关生态道德的规则来强化意识、濡化情感和塑造行为。例如通过宣传系统向农民传播生态文明和生态道德的理念、做法和成效,通过生态技术的引入使农民的生产生活过程与自然资源形成和谐共处关系,通过有关生态的规章制度来推动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向更加环保和绿色转型,通过有关生态的规范来约束农民在生产生活中污染或浪费行为,等等。村庄作为传统的地缘和血缘交织的共同体属于“熟人社会”,经过乡村社会“历史感”和“当地感”的长久积淀,会形成有关农民生产生活与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共处关系,形成了与自然同节律、与生态共命运的朴素生态观念[2]。同时在村庄社会层面上看,某一单独村民的生态行为并非孤立的,而是与村庄的整体系统和其他村民的利益形成直接关联,会对其他村民的生产生活形成影响,与自然和生态保持和谐关系也是与其他村民形成平衡秩序的核心所在。经过自然和社会的双重约束,在乡村中就会形成具有有关生态道德的“地方性知识”[3]。这种地方性知识会对农民的生产生活行为形成较强的约束,从而避免过度开发和极端索取的现象。例如在村庄社会规范层面会形成一定的村规民约或潜在规范,对村民开发周围自然环境或对待周围人居环境的行为形成一定的约束。

运用行动者网络理论来分析农民生态道德的培育,行动者的梳理是基础性环节,更关键的环节在于行动者之间通过互动和博弈所进行的网络建构。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发挥了关键行动者的作用。在它的协调和统筹下,生态制度规范以及影响农民生态道德培育的传统社会资本力量被调动起来共同参与到网络行动之中。行动网络建构必须通过强制通行点,也即必须排除主要障碍点所在。对于农民生态道德培育来说,强制通行点就是当前农民为了自身利益而进行非生态道德行为,表现在为了获取农业生产剩余而无度使用农药化肥或采取非生态的生产方式造成资源的过度浪费等,又表现为为了个人的便利而“搭便车”,从而阻碍村庄整体的环境治理或生态治理等等。针对此,可以认为在行动者网络建构的过程中,强制通行点的解决之道首先是应该践行“以农民为本”的理念,通过发展生态经济让农民获得更多利益,通过推动生态宜居让农民具有生态获得感,才能找寻到农民生态道德培育的平衡点。

二、行动者网络理论视域下农民生态道德培育的转译

行动者网络理论中的行动者都具有能动性,可以通过相互建构和运转组成时空意义上的网络,而这一博弈和互动的过程就是“转译”的过程,也即通过整合各方行动者的利益最终实现网络的秩序。转译的过程包含四个关键环节,分别是问题建构、利益调动、招募整合、动员实施:

其一是问题建构。行动的过程必然需要设定一定的问题,设定的主体往往是关键行动者或主导行动者,只有当这一问题成为其他行动者所认同的“必经点”,多行动者才能组成稳定的联盟关系。就农民的生态道德培育这一行动而言,政府成为问题建构的主导方,将农民生态道德培育建构成为农民践行生态文明的关键环节,对于建设美丽乡村并推动乡村振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正是由此,从事生态领域技术或参与生态治理项目的企业被吸纳进来,村两委和村庄精英作为支持乡村振兴的骨干力量被整合到这一问题之中,村民为了享受到宜居的环境和更具可持续性的生态经济效益,也开始重视生态道德的个体化培育,而外部的生态文明建设规范和影响生态道德的传统社会资本力量也被建构到网络之中,从而使联合的行动具有了可能性。

其二是利益调动。在行动过程中主导的行动者必须调动其他行动者一起参与,其手段就是利益。对于农民生态道德培育而言,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可以通过项目化的方式和市场化机制来调动企业参与生态建设过程,同时也将村两委调动起来参与到生态理念宣传和生态政策落实过程中。调动方式是将以专项考核与利益奖惩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将生态专项工作作为考核内容对村两委进行考核来调动其积极性,完成优秀的可以进行奖励而对于完不成任务的则进行相应的惩罚。村两委也会通过说服教育、非正式的人情面子等方式来调动村庄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尤其是村民小组长、党小组长及党员志愿者参与到过程之中。而作为非人行动者的生态制度规范以及传统的社会资本力量则成为政府或村两委进行农民生态道德培育的手段或工具。

其三是招募整合。在招募阶段,不同的行动者会被分配不同的角色和任务,从而实现协作来共同完成任务,同时也会招募更多的行动者进入网络建构之中,来促成目标的实现。就农民生态道德培育而言,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作为主导行动者进行制定政策和发布规范,而执行和落实政策则由村两委来进行,而为了将政策和规范进一步落实到每一位村民,村两委又启用村庄精英力量来对接村民,从而将自上而下的理念和部署贯彻到每一个农民。同时为了招募更多的行动者进入,还会采取吸纳乡贤、推行党员积分制、招募志愿者、返聘离退村干部、农村社会组织等形式将农民中的特定群体再次纳入进来,成为农民生态道德培育行动过程的一部分。总之,行动者通过确定职责并建立相互之间的关联,通过整合更多力量来充实行动网络以完成行动目标。

其四是动员实施。在“转译”过程中的最后一个阶段,需要关键行动者采取系列措施来保障行动的落实。一般来说生态政策的落实和生态理念的宣传首先需要政府的部署,由政府进行有关生态项目或生态政策执行的项目资金分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动员企业来承接项目。同时,基层政府对村两委进行会议动员部署,采取系列措施例如经费保障、人力物力统筹等方式保障过程的顺利进行。之后,由村两委对村庄精英群体进行一线动员部署,由他们充当政策宣传的中介或行动执行过程中的矛盾调解者,又或者由政府、村两委或精英共同将影响乡村生态的传统观念和资本力量激活,使农民建立起内生的约束力和敬畏感。最终在内外共同作用的基础完成动员过程,使农民的生态道德培育行动最终被运转起来。

在关键行动者的引领下形成了各行动者之间的稳定网络,他们之间并非简单的组合关系,而是不同的角色分工、功能定位被重新界定和激活的过程。“行动者网络理论可以整合时空要素,对网络的社会性再造进行重组,达到既定目标。”[4]

三、行动者网络理论视域下农民生态道德培育的转译困囿

可以认为,当前尽管农民的生态道德培育已经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但相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一是农民的生态意识还比较低,在农业生产中过于重视经济效益;二是农民的生态情感还不够完善,对土地、空气、水源以及居住环境的公共价值和公共利益呈现出冷漠态度;三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约束,部分农民尽管知道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但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却成为了生态公共利益的直接破坏者。如果从行动者网络的多元合作供给中探析原因所在,不难发现,在关键行动者“转译”的过程中,出现了三个方面的逻辑困囿:

其一是单向度的行政力量使“转译”行为陷入僵化,农民生态道德培育缺乏共治的参与。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动员“七站八所”的力量开展生态宣传并下达生态政策,亦或是将生态建设的相关项目落地,又或者是通过考核的方式将村两委吸纳为自身的辅助性力量来破解生态道德培育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乡镇政府在“转译”行为中发挥了主导性作用。但客观地说,基层政府所开展的任务目标式的农民生态道德培育方式容易将意识、情感和行为等道德的内涵元素形式化和数量化,尽管可能在“自上而下”的考核过程中完成了了目标,但往往是借助于自身的权力统摄力量和强动员机制,甚至会出现形式主义目标对实质目标的替代。也就是说由于缺乏了长期的涵化机制,生态宣传、生态政策和生态项目都能顺利推进,但农民的生态道德培育却成效不佳。究其原因在于,农民生态道德的培育是基于农民及乡村社会主体性的内生伦理成效感,必须将农民及其他由农民参与的多元组织的主体性彰显出来。例如生态宣传、生态政策以及生态项目没有充分吸纳群众的诉求,在形式和具体举措上对农民形成一定的排斥;不支持农民有关生态建设的非正式组织,单纯依靠行政的力量包揽全过程,最终付出了较大努力但往往没有彰显出被认可的成效。

其二是企业的市场化行为使“转译”行为陷入封闭,农民生态道德培育缺乏可持续支撑。当前企业参与到农村生态建设过程之中,也成为塑造农民生态道德的行动者之一。企业大多是承接由政府投资兴建的生态基建或服务项目,例如生态污水治理项目、河道清淤项目或农村保洁工作等,他们运用自身的生态技术来参与招投标工作并按照合同参与到农村生态建设之中。但企业自身最突出的特点是经济人属性,追求更高的利润水平,他们在参与的过程中并不以农民的实际生态需求为目标,而是以如何完成项目为第一要务,甚至来说他们并不愿意吸纳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也不愿意肩负向农民进行生态技术宣传的职责。甚至在项目后期维护中企业也是缺位的,很多维护职责被推卸给村两委和村民,造成了重建设、轻维护的“可持续”难题。可以说,企业因为自身的利益导向往往在培育农民生态道德的过程中作用有限,甚至会造成整个行动过程日渐封闭,从一定程度上背离了行动的目标。

其三是集体公共性的缺失使“转译”行为陷入悬浮,农民生态道德培育缺乏系统性保障。当前农村社会正处于历史转型时期,青壮年劳动力外流,大部分留守群体在村,农民的主导价值观念也已经从地域社会的面子人情转变为财富的追求,一些地区的村两委与村民之间呈现出“悬浮状态”,集体的公共性已经难以形成权威[5]。这就导致农民对村庄的生态文明建设失去了主人翁的归属感。农民对有关生态建设的政策宣传和生态文明规划、生态项目参与效能感较低,对于涉及自身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采用和生产资料使用也往往利益为上,不顾忌是否会对整体的生态产生负面影响。加之,整个乡村社会系统中其他各部分结构有关生态建设的诉求并不相同,例如农资销售商也往往只顾及自身利益,鼓励农民过度施化肥和农药,一些农村垃圾分类之后缺乏有效的分类处置技术等,这些问题形成不了农民生态道德培育的闭环,反而成为培育的系统短板所在,最终使成效打了折扣。

四、行动者网络理论视域下农民生态道德培育的核心与实现路径

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开始愈加受到重视,如何提升农民的生态意识、增进生态情感并矫正不良的生态行为,最终塑造良性的农民生态道德既是理论话题,更是实践课题。行动者网络建构的目的在于调动多主体合作共治的积极性,从外部和内部两个层面塑造农民的生态意识、生态情感与生态行为,最终达成农民生态道德培育的效果。但在生态道德培育中必须不能以牺牲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利益为代价,任何生态道德的实现都有一个原则性的前提,即从整体上增进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效能感和获得感。当前很多地区在推动农民生态道德的过程中,站在道德高点要求农民,甚至将其视为在思想意识和道德情操上需要被改造的对象,全然不顾农民在生产上采用相关生态技术能否获得更好的收益,最终使农民对生态经济丧失信心,又对地方政府失去信任;全然不顾农民在人居环境的改造或环保的治理中良性的诉求表达,例如在改厕工程中弄虚造假、在规划和整治中不征询农民意见而遭到农民的反对等。这些行为都将无助于农民生态道德的培育,反而会加剧农民与生态建设脱节,甚至进一步降低农民的生态道德水平。由此,以行动者网络的理论视角来对农民生态道德培育进行分析时,必须坚持两个原则:其一是通过行动者网络的多元共治行动使农民在生产上降低成本并实现生态收益的增量。例如可以结合行动者的力量打造生态品牌,从而获得更多的市场销售潜力,最终以具有生态属性的现代农业高新技术来取代传统农业和非生态农业。其二是通过行动者网络的多元共治行为使农民实现生态宜居。生态宜居并不只是生态政策的要求,而是农民最朴素的需求。在美丽乡村建设的过程中,生态宜居的环境将是现代农村的天然资源优势。但要明确这一优势的主体是农民,政府及其他行动者不能越俎代庖,只有激发农民的内生动力和参与生态宜居的积极性,才能实现外部政策与内部需求的有效衔接,才能达成通过行动者网络建构农民生态道德培育的目的。

在明确了农民生态道德培育的基本原则之后,需要进一步优化行动者网络建构的多元共治模式。针对当前网络建构效能降低的困囿,需要从“政府—村庄”“政府—企业”“村庄—公共性”等三个“转译”过程中重塑农民生态道德培育的新路径。

其一是加强政府与村庄的协同效应,重点是建构开放的多元主体行动者网络。农民的生态道德培育是一项关涉伦理的系统性工程,但伦理的形成必须依托于理念、政策和法治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塑造,所以由政府作为主导型行动者具有正当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成为唯一的权力主体,培育农民有关生态的伦理道德必须以农民或农民的组织为本位才是关键,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需要做的是将外部的行动者力量对接到农民的本位上,形成融合和转化的效能。所以说,在生态道德的培育上,应革除“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避免将生态理念宣传、生态政策执行以及生态项目的落地转变为一刀切的数量化任务指标。只有这样才能将不平等的任务型逻辑转变为平等的建设型逻辑:一方面是在生态建设的过程中,就生态政策执行与生态项目的落实与农民开展民主协商,调动农民建设美丽乡村的内在积极性,增强其主人翁意识,通过他们的参与增强其责权意识,使他们愿意在生态建设中贡献力量,这样会直接增强他们的生态自觉性并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浓厚情感氛围,最终会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生态自律行为;另一方面是充分发挥各类村庄社会组织(村庄各类理事会、乡贤组织、老年人组织及妇女组织等)的作用,尤其是在涉及全体村民公共利益的生活环境等问题上,村庄的社会组织可以发挥集体的权威调动力,也可以阻止生态治理中的“钉子户”现象等[6];再一方面是应充分吸纳各类生态政策或生态项目的监督力量作为网络建构的行动者,对于农民在生态治理过程中违法违规的现象例如滥砍滥伐、乱搭乱建、破坏山水林田湖草的现象进行严厉禁止,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惩处,通过法律的约束来达成生态行为约束的目标。

其二是强化政府与企业的精细合作,重点是督促企业与农民的进一步合作。首先,政府要对从事生态环保工作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使其创造出新的先进生态技术能助力农民革新生态观念并塑造农民生活习性。其次,虽然参与生态建设项目的企业作为第三方单位能将政府无法直接提供的生态服务嵌入到乡村之中,但企业的谋利性特征也决定了其对社会公益性职责则并不看重,这就提醒我们,在政府进行企业第三方购买用于生态文明建设等与生态道德有关的事项时,需要进一步精细化和精准化,应帮助企业在赢利的同时发挥公益性的职责。例如,在引入企业通过生态湿地方式净化生活污水时,政府应该引导企业将生态湿地净化的优点向农民宣传,将生态湿地的维护方式向农民传授,培训农民对生态基础设施项目的维护技术等,使其成为促成农民生态道德生成的专业性力量。

其三是增强乡村内生社会资本的力量,重点是强化以农民为本位的公共性建设。农民生态道德的形成既有政府、村级组织及企业等外力作用的影响,也有内生的社会性因素影响。尤其在生态治理过程中,形成强大的集体行动力是农民生态道德中的重要环节,有了集体行动力就有了载体对农民生态道德进行支撑。首先,应依托于“美丽乡村”建设,形成村庄集体的凝聚力。在村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应认真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宣传和发动使农民共同参与到村庄建设过程之中,使他们认识到生态的美化和环保的践行可以将村庄转变为美丽的家园。例如在人居环境整治的过程中应大力推动党员积分制,使党员带头加入到志愿服务活动之中;又或者创新体制机制使农民联合起来实现规模耕种,以推广更为环保和生态的耕作先进技术等。只有农民有内生动力参与其中,村庄才能发挥凝聚力,农民的生态道德培养才有了最直接的载体依托。其次,进一步挖掘和激活村庄传统的生态智慧,进一步完善有关生态保护的村规民约。传统的村庄社区大都以农为生、农民以农为业,在传统的耕作和生活中践行人与自然和谐、群体与生态平衡的基本准则,形成了系列具有长久生命力的村规民约。例如,很多传统村落对山林进行适度采伐,对滥砍滥伐现象给予严惩;一些农业耕作区施行休耕轮作制,来调解土壤生态并提升地力。这些符合生态规律的传统做法可以有效地实现农业生产生活与自然的平衡。当下应进一步完善建立有关生态的村规民约,将传统的生态文明智慧和做法充分与现代农业、农村及农民接续起来,通过一定的机制进行监督制约,最终使其具有村庄效力,为实现农民生态道德的培育奠定良好的村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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