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与“关怀”兼备
——关于我国精准扶贫事业的哲学反思

2022-11-23 12:38资梦娜
关键词:正义关怀马克思

邱 娟,资梦娜

(桂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桂林,541001)

从习近平总书记于2013年11月首次提出“精准扶贫”概念,到2015年11月精准扶贫基本方略的出台,再到2020年11月全国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全部摘帽,我国在人类“减贫”事业上再一次创造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以实际行动和看得见的成效证明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这项伟大事业进行哲学上的反思,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内在联系。通过分析我们将看到,精准扶贫的实施体现了两条基本的伦理原则:社会公平原则与需求关怀原则,且前者优先于后者。社会公平原则体现了它对马克思的正义观及反贫困理论的继承与发展;需求关怀原则回应了马克思对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

一、马克思的反贫困理论

精准扶贫思想是习近平总书记“中国特色反贫困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精准扶贫事业的指导思想。长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都在关心反贫困问题,把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他明确提出,贫困地区不脱贫,人民群众的生活不改善、不提高,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无法得到体现[1]。这种观点与马克思、恩格斯的政治理想一脉相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马克思主义的形成就是建立在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贫困者生活状况的深切关注之上。例如,马克思在社会考察中发现,无论是在社会的衰落状态中,还是在财富增进的状态中,工人的贫困状态都没有改变。为什么如此?他以独特的洞察力向我们指出,此种贫困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执行职能的资本越大,它的增长的规模和能力越大,从而无产阶级的绝对数量和他们的劳动生产力越大,产业后备军也就越大”[2],最终导致“劳动为富人生产了奇迹般的东西,但是为工人生产了赤贫”[3]93的结局。如何改变贫困呢?马克思所追求的不是贫困的暂时性缓解,而是要从根本上消除贫困。要做到这一点,他认为必须从制度上做根本的改变,即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唯有制度的彻底改变,才能将人从剥削、奴役等异化中解放出来,才能摆脱贫困的枷锁,实现真正的自由劳动。

无论是马克思对贫困成因的分析,还是对克服贫困之方法的分析,都隐含着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为什么反对贫困?马克思看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残酷现实:异化的劳动为富人带来了财富,为穷人创造了穷苦;为富人创造了奢侈的宫殿,为穷人创造了寒酸的贫民窟;为富人创造了美丽新世界,为穷人创造了畸形的生活。概言之,一方面异化劳动造成了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严重不平等,但另一方面,马克思并未将平等作为反对贫困的理由,没有把平等分配视为最终的价值追求。他认为这种追求实际上是一种粗陋的共产主义:“粗陋的共产主义不过是这种忌妒和这种从想象的最低限度出发的平均化的顶点”[3]118,并且到处否定人的个性。换言之,马克思不是为了平等而平等,他要进一步追问不平等现象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性体现在:即使工人得到了其劳动力的全部价值,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也会被富人无偿又无情地占有。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的基础是对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本身是不公平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不公平的拒斥才是马克思反对贫困的深层原因。

马克思对公平和正义的关注同样延伸到了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之中。社会主义正义要求在确立每位劳动者平等权利的前提下,根据劳动者的贡献进行分配。但是简单的按劳分配同样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一,若据此原则在两个劳动者之间进行收入分配,其中一人在体力或智力上优于另一个人,那么具有较好天赋的人就有能力在相同时间内比天赋较差的人提供更多的劳动,或者他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进而获得更高的报酬,这实际“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的特权”[4]22。按劳分配的原则将天赋视为一种可以获得更多报酬和更有利社会地位的因素,但是每个人所拥有的天赋完全是偶然因素造成的,个人对其并不负有责任,个人所获得的各自的正当利益不应因天赋的差别而不同。其二,即使两个劳动者劳动相同的时间,并获得相同的报酬,但二人可能因为家庭负担等情况的不同而造成实际所得的不平等。换言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要,对于做出相同劳动贡献并获得同样报酬的人来说,他们彼此实际的物质所得未必平等。

以上表明,马克思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指出了简单的按劳分配原则的不足之处:天赋等非选择性因素的不平等将导致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非正义的;人具有多方面的需求,而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劳动者,简单的按劳分配原则未能考虑这一点。马克思相信共产主义的分配原则终将克服这种缺陷——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在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时,特别需要注意两个问题:其一,由个人非选择性因素所导致的机会、财富、尊严等方面的不平等是否公平;其二,在评价一种分配方案之时,我们需要考虑它是否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

二、公平原则与关怀原则

理解了马克思的反贫困理论及其对分配正义的考虑,结合我国当前的贫困和贫富差距问题,就会看到精准扶贫事业是对马克思的正义观及其反贫困理论的一次伟大实践。其中体现的公平原则和关怀原则分别指向简单按劳分配原则引发的两种问题。

自改革开放始,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之内始终存在数量庞大的绝对贫困人口。据国家统计局的2018年2月份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末,全国农村贫困人口依然有3 046万人,其中西部农村贫困人口最多,高达1 634万人。与此同时,我国的贫富差距也是十分的明显。一方面,根据世界不平等实验室的《2018年世界不平等报告》的数据显示,我国从1995年至2015年,最富有的1%的人群所占国民财富的份额翻了一番,从15%增长至30%[5];另一方面,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人的“全面发展”需求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流行文化中出现的“蜗居”“蚁族”“佛系”等名词,意味着人的个性化需求不但没有得到满足,“人”自身的内容反而变得更加匮乏。身处同一个社会,与他人的差距容易使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产生不公平感和剥夺感(这种剥夺感可能源于物质也可能源于尊严),甚至激起怨恨和反社会倾向。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不得不重视分配的正义性,正如有学者指出:“如果马克思在世的话,他也会像当年关注生产关系问题一样地关心今天的分配问题,并且会同样严肃地提出‘在社会主义时期,不关心分配问题,而只是在所谓所有制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6]

首先,精准扶贫事业所针对的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深度贫困地区、深度贫困县和贫困村。所谓深度贫困地区是指自然条件差、经济基础弱、贫困程度深的地区,其中包括14个连片的深度贫困地区,分别是西藏和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四川凉山、云南怒江、甘肃临夏等。这些地区恶劣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是造成个人生活贫困的主要原因,生活在这些地区的人们难以像经济发达、自然条件优越地区的人们一样获得更高的收入或者更好的教育和就业机会。但是,个人出生在何种环境本身完全是偶然的,并非个人选择造成的。个人不应承担因外在环境导致的贫困。贫困地区的农民即便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之间的藩篱也会使得他们难以在城市中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户口身份与生活环境类似,具有怎样的户口也不是个人选择的结果,个人因户口身份而承受较差的生活境况也是不公平的。概而言之,我国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贫困,包括他们与富裕人口之间存在的贫富差距,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他们个人选择的结果,而是偶然因素造成的。放任他们处于这种不利地位,不符合社会主义社会正义的要求。精准扶贫事业重点解决了农村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马克思对正义价值的追求。

其次,精准扶贫事业把残疾人、孤寡老人、长期患病者作为主要的贫困人口。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这部分人的基本需求应得到更好地满足。解决这些收入极低甚至没有收入者的生存和社会保障问题,更多的是站在需求关怀的立场。与偶然因素造成的不正义不同,长期患病者、残疾人等的贫困状况不一定是非选择因素造成的。例如,某些疾病可能是个人不健康的生活方式造成的。精准扶贫将其作为主要的扶助对象,并设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不是对偶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的补偿,而更接近一种关怀伦理,是对个人需要的一种基本关怀。正如马克思所提醒的,假如社会主义正义原则只遵循按劳分配,那么社会主义正义就只看到了人作为劳动者的一面[4]31。这实际上把人视为抽象的人、不全面的人,忽视了人同时也可能是扶助者、被照顾者等等。任何真实的社会都必然是一个照顾与被照顾的社会,都必须以非剥削性的方式来处理“人有此类需要”的事实。扶助那些因残疾、衰老以及身体健康问题等丧失劳动力的人,从关怀需要的角度来减少他们的贫困,正是看到了人这部分的需求,符合马克思对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

三、公平原则优先

公平原则所针对的是人与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因偶然性因素引发的不平等;关怀原则优先关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处境的个体,为他们设立一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从理论上来看,这两条原则互为补充,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但是在实践过程当中,有可能会遇到两者相冲突的情况:一个人的贫困是由偶然性导致的,还是由个人选择导致的,我们很难做出绝对的区分。例如,贫困的懒惰者或单身汉应该得到帮扶吗?对于这个问题,站在不同的视角,会有不同的答案。若由同村庄的其他村民去判断,他们的答案很可能是否定的:大家生活在同样的环境下,受相同教育和社会风俗的影响,为什么我们的状况要比他们更好?原因只能是他们自己选择的生活方式,比如懒惰、铺张浪费等。若由第三方的机构或同情者去评估,则可能会倾向于肯定的答案:他们之所以缺少改善生活的意愿和动力,或者做出了不恰当的选择,绝大部分的责任在于生活环境、教育水平以及现存的社会习俗没有培养他们足够的生活能力,这些因素并非个人选择的结果。若他们生活在其他环境下,可能不会处于现在的处境。由此可见,对致贫原因的区分并不是通过填写一个简单的表格就能完成的。

的确,有些贫困从表面上看是由个人选择导致的,实际上在个人选择背后尚存在偶然性的因素。例如,生意失败导致的贫困,很难说与经营者的家庭环境和受教育条件没有关系。一个人的“懒惰”也许和先天的身体条件存在关联。从关怀原则的角度来看,似乎有理由对他们进行帮扶。但这种帮扶同时也忽视了这一点:贫困者是一个能够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的人。从理论上来看,这里涉及到复杂的自由意志问题。在极端立场下,个人的状况可以无限地归结为任意性因素所导致的结果。发生在个人身上的任何事情都不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这个结论在哲学的思辨中可能具有一定吸引力,但对于现实社会生活而言则是一种灾难。这是因为,一旦否认了部分个体对自身状况负有任何责任,势必造成其他的主体(国家或个人)承担着无限的责任。一旦责任可以任意地转移,必然导致社会不公,造成社会混乱。因此,关怀原则的运用必须受到限制。它不能破坏这样一种普遍共识:首先,每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个体需要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完全的责任;其次,关怀原则所满足的个人需求不是任意的,而是有条件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精准扶贫是一种追求真实化和精细化的全新治贫方式。不同于粗放式扶贫,它首先要求把贫困对象找出来,并明确贫困程度和致贫的原因,然后根据对象的具体致贫原因采用不同的帮扶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同时强调,精准扶贫的帮扶模式是造血式的而非输血式的,其效果应是长久的而非眼前的。对于缺乏减贫意志的贫困户而言,关怀原则只能解燃眉之急,并有可能纵容不劳而获的心态,助长“我穷我有理”的不正之风。对懒惰者的关怀,会让那些处境同样不好而没有得到帮扶的个体受到情感上的伤害。处境糟糕的贫困者在抱有获得扶助的期待之时,首先要理解并接受基本的责任意识:作为一个独立的人,应当为自己的选择行为承担责任。“等、靠、要”的致富方式不符合社会大众对分配正义的直觉理解。所谓“扶贫先扶志”,这里的“志”主要指的是一种减贫意志,一种试图改变贫困状态的决心和能力,一种为自己的生活状态承担责任的意识。从这个角度来看,精准扶贫事业强调扶贫效果的长效性,强调造血式的扶贫,体现了公平原则之于关怀原则的优先性,符合社会大众对公平的直觉性理解。

四、结语

消除贫困是人类的共同目标,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过去40年中全球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的贫富差距都在加剧和扩大,甚至有些国家的不平等现象已达到极端水平,例如,美国最富1%人口拥有全国39%的财富,而不平等状况的加剧主要是由于最富0.1%人口的财富增长[7]85。与很多国家不同(例如,印度、巴西),我国虽然存在着不断增长的不平等现象,但并未造成多数人的绝对贫困化。相反,几乎所有人口的收入在整体上都在增长[7]86。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通过实施“精准扶贫”的伟大事业,我国2 000多万贫困患者得到分类救治,近2 000万贫困群众享受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2 400多万困难和重度残疾人拿到了生活和护理补贴。新改建农村公路110万公里,新增铁路里程3.5万公里。贫困地区农网供电可靠率达到99%,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贫困村通动力电比例达到100%,贫困村通光纤和4G比例均超过98%。790万户、2 568万贫困群众的危房得到改造,累计建成集中安置区3.5万个,安置住房266万套,960多万人“挪穷窝”,摆脱了闭塞和落后,搬入了新家园。我国提前10年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减贫目标[8]。这些成就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坚定了我们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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