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的权利保障与义务履行

2022-11-23 05:06张文祥孙芳圆徐晓琼
法治新闻传播 2022年3期
关键词:新闻记者义务权利

■张文祥 孙芳圆 徐晓琼

[作者分别系浙大宁波理工学院网络空间与社会治理研究所所长,网络空间治理与数字经济法治(长三角)研究基地助理研究员,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互联网信息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体系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8BXW121]

新闻记者,一般指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访、报道、评论、摄影、编辑等新闻传播业务的人员,简称新闻采编人员、新闻从业人员或新闻工作者。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记者专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新闻记者的权利

从理论上讲,新闻记者的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和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等衍生而来的职业权利。因为职业分工的不同,新闻记者把寻求、获取、传播新闻信息作为自身职业,使广大普通公民能更好地实现其言论、出版自由等权利。但这项权利的主体是公民,并不是新闻工作者专有的、排他的权利。

在我国,对记者权利谈论较多的是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等。官方文件中所列的权利类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监督权、评论权、批评权等,权利主体则明确为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①因为我国对新闻单位的创设实行特许制,对新闻记者资格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新闻采编活动被认为是新闻记者的专有权利,其合法性来自国家授权,国家主管部门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调控新闻工作者的新闻传播活动是顺理成章的。②按照该管理办法,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实际从事新闻信息传播工作的从业人员人数巨大,但有资格申领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仅限于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新闻机构及新闻网站或其他新型主流媒体的新闻采编人员。中国记协最新发布的《中国新闻事业发展报告(2022)》显示,目前我国各类新闻从业人员超过百万,持证记者的数量为194263人。③

即便有国家授权,新闻记者的权利仍然来自宪法层面的公民权利,包括获知和表达两项权利。采访权是知情权的具体化,报道权(发表权)、评论权(批评权)是表达权的行使方式,监督权则是获知和表达两种权利的体现。

记者的采访权可细分为四种:其一,在公共场所的采访权,作为一切人的义务方承担对记者采访行为不予干预、阻碍的义务;其二,对负有特定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采访权,核心是要求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或公共机构公开信息的权利;其三,作为约定权利的采访权,在所要采集的信息为他人所控制,而他人又并不负有必须提供义务的情况下,新闻记者需要与掌握信息的单位或特定人通过平等协商一致来实现采访权;其四,在事关重要公共利益、正常采访方式不能收集材料的特殊情况下采取的隐性采访,需严格遵守媒体的相关专业规则。

报道权(发表权)、评论权(批评权)则归为新闻单位法人权利,记者应当按照所在新闻单位的宗旨规则进行报道和评论。新闻记者及新闻媒体对舆论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但舆论监督并不是某个特定主体的权利,而是公民充分行使表达意见的权利、提出批评和建议权利所产生的作用和效果。从党的十三大到十九大,连续7 届中央报告肯定舆论监督的作用。进入网络时代,网络监督获得官方认可,与其他监督方式并提,政策上确定了新闻舆论监督与网络监督配合贯通的格局,为新闻记者行使批评权和监督权、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供了制度条件。

与新闻记者的职业权利相对应,其与执行职务相关的私权利也应得到保障。新闻记者的私权利可概括为六类,分别为: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财产权益、劳动权益、新闻作品著作权。

新闻记者的义务

新闻记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自觉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这些责任和义务包括对党和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对公众的责任和义务、对报道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新闻记者应履行的义务简要概括如下: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遵守新闻宣传纪律;维护新闻真实性,采访报道应当真实客观公正,评论应当全面客观理性,不得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使用新闻记者证等;应保守采访报道所得知的秘密;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报道对象的人格权益,不损害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名誉、隐私、肖像等权利;在法治报道中要维护司法尊严,尊重作为诉讼当事人和参加人的诉讼权益,不发布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报道和评论等。

新闻记者的权利保护和义务履行现状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受到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我国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等法律规范已较为完备,但记者权利的保护仍然是一个任重道远的问题。记者权利受侵害的问题仍然存在。记者权利频频受侵害,与保护记者权利的制度不完善有着重要关系。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媒体的权利责任、记者的道德素养、采访的规范等加以细化明确,记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找不到可以有力维权的法律武器。④在网络环境下,记者权利的保护难度更大。保障记者合法权益,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和义务。⑤

新闻采访实践中,记者的责任缺失现象也常有出现。传媒法学者魏永征曾以“毒毛巾”案和“‘皇上’提出怪要求”名誉权案为例,讨论了新闻出版总署严防虚假新闻规定的司法价值这一问题。⑥这两个案件中,媒体和新闻记者未能履行“维护新闻真实性”这一义务,未对事件进行核实便进行报道,严重侵害了被报道者的名誉权,在事件发生后未满足原告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要求,违背了“更正与答辩”的义务要求。

保护新闻记者权利、督促新闻记者履行义务的对策

保护新闻记者的权利和督促新闻记者履行义务都很重要,建议从两方面进行完善。

1.完善新闻记者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

如上所述,我国对记者权利的保护规则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应从理顺和完善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入手,构建更完善的记者权利保护法律制度。其一,知情权与言论自由共生,将知情权通过对宪法有关条款的阐释明确化,作为记者新闻采访权的法理来源之一,促进记者新闻采访权的保障与落实。其二,可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升格,以专门立法来实现记者权利保护和记者管理的双重功能。其三,加强舆论监督的制度保障,尽快制定新闻舆论监督的专门法律,依法保障新闻单位和记者的合法权益。其四,在民事、刑事法律层面加强记者职务行为的保障,对现有一般性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构建新闻记者人身权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其五,我国关于新闻记者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授权性和救济性规范少,禁止性规范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规章制度层面增加授权性规范和救济性举措。其六,完善行业组织的保护机制和职业共同体建设,在全行业建立新闻记者维权机制、建立各种记者权益基金会为记者保障提供援助。

2.促进新闻记者社会责任承担

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对媒体应承担的政治责任、阵地建设责任、服务责任、人文关怀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可参照该制度,构建新闻记者社会责任制度,促进新闻记者义务和责任的履行。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行业管理和社会约束,明确新闻记者应当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行业标准。同时完善中国记协已建立的新闻道德委员会和新闻社会评议制度,加强对新闻记者的社会监督。

注释:

①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把“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明确为新闻机构法人权利。《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表述为“依法保障新闻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

②魏永征、周丽娜:《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36页。

③参见《一图速览!〈中国新闻事业发展报告(2022年)〉发布》,中国记协网,http://www.zgjx.cn/2022-05/16/c_1310594629.htm。

④孟磊:《“要新闻,不要带血的新闻”——当前环境与记者权益维护》,《中国记者》2012年第7期。

⑤贾文蓉:《论新闻记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新闻战线》2016年第10期。

⑥魏永征:《新闻出版总署严防虚假新闻规定的司法价值——由两件媒体侵权案的争议谈起》,《新闻记者》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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