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应用、风险及其规制

2022-11-23 01:53李飞达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警务公安公安机关

李飞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83)

一、研究起点:人工智能警务应用的技术逻辑

(一)警务数据:应用基础

数据是对客观事物的逻辑归纳,大数据是指以多样性的形式在网络中收集大量的信息,然后汇总数据进行提取、转换和分析。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库对一切社会行为都有了一个数据化的表达,用量化的方式来分析我们学习生活中所遇到的一切问题。“一切都可以量化”[1]已经成为大数据时代的代名词,大数据警务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处于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公安工作的目标是实现警务机制现代化,警务机制现代化最重要的工程就是警务信息化。2019年5月7日至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提出了“科技兴警”的理念。①习近平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职责使命,载http://cpc.people.com.cn/n1/2019/0508/c64094-31074547.html。进入新时代,大数据推动了公安工作的创新发展、提升了公安机关的战斗力,有助于公安工作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这标志着警务工作的建设和发展有效地结合了新型科学技术。大数据是公安机关进行信息化工作的基础和支撑,是公安硬实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大数据”与“警务”深度融合,以大数据警务为引擎,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目前,应用大数据警务的条件已基本具备。

第一,现代科技的发展奠定了大数据警务使用的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传感器、微处理器的使用以及进行存储途径、计算方式的升级换代,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使得公安机关不断丰富采集数据的方法,视频监控、电子卡口、门禁等自动控制设备也增加了采集信息的途径,收集电子数据的信息化系统也越来越多。科技水平的提高,为大数据警务的出现提供了强有力的数据支持。

第二,感知技术的成熟为大数据警务建设搭建了快车道。人像识别、高点监控、路面球机等设施,通过信息实时监控系统记录工作情况,持续发展深化我国电子警察、无线传输等前端感知采集设备的建设,搭建了一个统一管理数据汇聚平台,构建起数据全覆盖的感知网络,更加有效地保证了大数据警务的顺利开展。完善的运行机制为大数据警务的建设提供了便捷渠道。

第三,我国针对重点工程的建设为大数据警务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数据支撑。我国公安网络信息化建设正在平稳推进,各地公安机关也在持续建设警务大数据工程。多地公安部门建立了大数据信息系统,着重推进“公安云”、大数据警务等重点项目建设,极大地提高了大数据的管理能力。“金盾工程”“安全城”“雪亮工程”等公安信息工程也增强了公安信息基础设施的发展。如今,各种风险监控管理系统、身份信息识别系统、图像采集系统等海量有效数据的出现都为大数据警务发展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目前,大数据背景下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技术环境和社会特征推动了智能技术在警务执法中的广泛应用。智能技术可以高效处理警务执法工作中的一系列重要信息,对公安工作做出清晰快速的响应。数据警务在实战中的不断应用,不仅为实战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和支撑,提高了公安机关的作战能力,而且创新了警务模式,更加满足了复杂多样的警务需求。

(二)智能算法:应用驱动

算法是指运用系统的方法来描述解决问题的机制。智能算法是一种计算机思维程序,是人工智能系统的一个分支,可以用其独立思维能力来分析各种数据。近年来,随着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型智能算法也越来越多地投入使用,这也为大数据警务的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智能算法也逐渐应用于警务工作中,将一系列的智能信息技术发展融入和集成于传统警务工作中,为公安机关进行警务工作提供了智能化支撑,不断优化升级现代警务实战能力和行政服务质量水平。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融合,“万物相连,每个人都在线,每件事都用算法”的人工智能时代即将到来[2]。智能算法是智能警务的基础,该技术将汇集在警务平台的海量数据进行智能化的分析和判断研判,形成决策研究方案,并紧密联系指挥、控制不同的工作环境要素,有效地的推动了警务工作向更加智能化、扁平化发展。在信息时代,许多新型犯罪活动越来越数据化。在此背景下,结合大数据和智能算法技术,我国将隐藏的电子数据和相关犯罪信息深入挖掘,从而大大提高了公安机关的侦破率和破案率。例如,智能算法技术一方面可以实现对涉案犯罪嫌疑人有关信息的深度挖掘和充分显示,一方面可以依靠智能信息分析系统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模式进行预测时可以依靠智能信息分析系统来综合分析,且对数据的综合分析可以检测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各种隐蔽联系。另一重要方面,智能算法还能够在海量犯罪的相关信息中发现发展规律,通过对案件高发地点及高发时段进行研究分析,重点监控高危犯罪活动的区域,根据系统划分出的案件高发地点和高发时段,按需对其进行警力部署和重点地段防控,实现精准管制。

展望未来,在大数据时代,智能算法技术同样也推动了警务理念、运营模式、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变革,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公安机关在警务工作决策模式上,从传统的事后追溯变为现代的事前预警。传统的办案模式缺乏整体化和规范化的理论体系,而智能算法是以海量的数据为基础,利用智能技术对分散的数据进行多角度分析,提高了公安决策的针对性。其次,由人力警察转变为数据警察,节省了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成本,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整体的满意度。第三,在警务工作模式上,由原始驱动转变为创新驱动。基于智能算法技术和深度学习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未来的智能算法将结合相关基础技术条件的支撑,使警务工作的警力调配更加科学高效。

(三)智能设备:应用实现

智能设备是指对数据具有处理和分析能力的设备、器械或者机器。智能设备具有较强的感知能力、能够对事物进行正确的判断以及有效地执行系统所设置的工作。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社会整体面貌发生了变化,也为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奠定了基础。但是,科学技术在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科技的发展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新型的手段、便利的条件和隐蔽的空间,提升了犯罪的能力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的安稳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面对复杂的办案环境,公安机关应当占据智能技术的“制高点”。为了能够加速公安执法工作领域警务效能的提升,各地公安机关都在积极发展推行人工智能警务设备的建设。

2017年7月,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了2030年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总体指导思想、战略目标、工作重心和保障措施,规划明确指出,“要加强人工智能在公安工作中的深入应用,构建社会治安智能预警控制体系”。智能警务逐渐发展为我国公安系统信息化进程的一种新型模式,将公安机关工作的基本任务与人工智能技术进行高度融合,使公安工作决策与服务更加智能化。建立起信息管理现代化的警务工作机制,加强警务智能技术设备的建设,具体体现在警务执法以下的几个方面。

一是警用无人机的应用。在全国智能化公安信息系统建设的背景下,公安机关开始研究无人机在公安日常工作中的应用。警用无人机具有反应迅速、操作便捷等特点,对电子数据等信息可以实现快速收集并进行分析,适应各种大型活动安保、刑事案件的侦察、现场事态的监控等不同种类的警务活动需要,极大的提高了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效率。

二是机器人警务和云警务的应用。在公安机关日常治安工作中,传统的警察执行巡逻安保任务现在可以由智能警务机器人来代替。目前,我国多地存在着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机器人警务以及云上警务的应用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此情况。此外,机器人可以代替警察执行更复杂的任务,允许它们进入危险地点,识别对人和物体的潜在威胁,并改善公共安全。

三是电子警察的应用。道路上各种电子监控设备的使用,降低了驾驶员的侥幸心理。自从多地在主要路口安装了监控系统设备之后,超速行驶者大幅度减少,闯红灯现象基本杜绝,直接降低了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率,道路交通秩序得到大幅改善。

不难预见,随着警务智能化技术的发展,警务信息网络将成为未来建设国家警务智能化平台的重要依托。智能技术不仅可以高效地处理整个警务执法业务流程中的重要信息,还可以通过其设置的各种程序智能地响应警务工作。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技术优势,利用人工智能的数据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一方面,能够有效减轻公安工作的强度,完善公安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执法成本,减少群众投诉提升群众满意度,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法律形态:人工智能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具体应用

(一)人工智能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

随着行政执法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技术进入行政执法领域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和未来趋势。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具体环节或全部环节无需人工参与,直接由智能系统代为处理,从而实现部分或全部的智能化执法。对于越来越多的行政违法行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给公安机关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科技的发展给行政法学研究带来了无限可能,行政法学的开放性也将接受更多新的行政行为[3]。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的出现,增加了更多的未知性,带来了一场时代性的变革,特别是对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变革。对于行政执法,人工智能的使用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有效降低了公安机关执法成本。例如,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于道路交通执法工作上。对于交通网络信号的控制管理,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的使用可实时分析我国道路交通流量,根据需求对红绿灯的间隔进行调整,极大地提高了道路的通行效率。我国多地交警部门在道路上安装了大量高清摄像头,形成了智能交通系统,大大提高了车辆识别的准确性。该技术将采集到的视频和图片自动存储并直接传输到交警系统,作为交通违规处罚的依据,减少了劳动投入,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如行政案件自动记录和处罚系统的投入使用。当警察输入案件情况、当事人具体信息、是否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信息时,系统会自动显示是否需要实施行政处罚、将实施何种处罚等信息。通过建立自动量罚机制,保证国家公权力不被滥用,从而不断提高执法者公正执法的形象。

基于当前国情,不少地方公安机关存在警力严重不足、行政处罚执法不规范等问题。面对复杂的警务情况,人工智能也可以提供准确的帮助,这些改革必将使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更加科学方便,确保程序规范,从而提高执法的效能。

(二)人工智能在行政命令中的应用

行政管理工作相当于润滑油,能够有效地调节各个部门的工作,提高各个部门的工作学习效率。当今社会,随着我国科技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技术越来越融入公安机关的工作中,“人工智能+行政执法”使得人工智能已经成为“智能警务”的主力。

人工智能在行政命令中的应用,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原来由警务人员通过人工操作的任务交由智能技术完成,即“自动化行政”。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命令中的应用包括:第一,提供电子公告。公安机关在执法中使用微信取证、文书服务等方式。对比其他的送达方式而言,电子送达方式有效地提高了送达效率、使当事人快速知晓文件内容、简单易操作等优势,解决了公安机关送达难的问题。第二,执行行政命令时可以使用相关app。如在很多社区建设中,数据信息网络平台、“门禁+视频”安防系统已经开始普遍使用。智能门禁系统为社区安全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渠道。道路上存在的摄像头,无死角地进行工作,由人工搜索转变为计算机智能处理。第三,自动化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存在手续复杂、审批时间较长等问题,导致公安机关行政审批工作成本较高并且执行效率较低,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比如,安徽省某市开始实施智能审批,只需要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就可以自动完成下一步,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

随着公安工作分工的日益细化,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命令工作中的应用可以有效缓解人力不足的压力。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及时收集、整理相关的数据信息,提高工作效率,推动相关工作质量的提升。在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命令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这标志着人工智能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应用范围和深度进一步扩大,同时也为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打下了基础。

(三)人工智能在行政许可中的应用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党和国家提高了对公安机关在行政许可中的规范化要求。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在大数据时代,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比较以往变得更加复杂,对公安机关在行政许可的处理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顺应时代的发展,公安工作正在逐步走向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

“智能警务”就是将公安系统的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多个要素作为主要技术,改变了公安机关以往的工作模式,构建起全新的一体化、智能化执法审批模式,其本质就是为了实现警务能力与警务体系的现代化。目前,人工智能已经实际应用到公安机关行政审批的过程中。一是行政许可的平台建设。公安机关统一搭建技术平台,将原来的各个行政审批窗口整合为网络服务一体化构造,相关数据全网贯通,实现了统一登录、统一认证、统一办理。该平台的建设打破了以往业务以及空间的限制,缩短了审批流程,减少了办理时间,并且利用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支付方式在线支付,使得所有程序的办理全部实现网络化,提高了工作的效率。二是行政审批过程的智能监督。在办理行政审批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如审批程序的不规范、无人看管等。针对这一系列问题,工作人员可以通过视频监控系统远程监控审批处理场所,也可以通过及时自动报警纠正一些执法风险点,提高了行政审批的规范化。三是网络化公安的建设。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管理社会治安的职能,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在互联网时代,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以服务人民为宗旨。网络化公安是指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办理案件,人民群众也利用信息技术使得业务办理更加高效、便捷。

智能警务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与人工智能技术的有机统一结合,体现了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时“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公安部的部署深化执法的标准化,不断创新,积极探索日常工作办理模式,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三、风险议题:人工智能在公安行政执法中所面临的困境

进入新时代,公安机关也越来越多的融入了人工智能因素。各种高科技的出现,对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的稳定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顺应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公安机关也提出了“智能警务”新型模式,不仅提高了公安机关处理社会突发事件的及时反应能力,更是有效地降低了治安案件的发生率。但是,由于人工智能技术尚未完全成熟,加上公安执法本身的复杂性,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面临诸多困难。

(一)信息安全风险

人工智能在公安执法领域中的应用包括对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这些数据一旦遭到破坏,会严重影响社会的治安管理。由于网络安全技术增强,海量的数据已经得到了保护。但是,如果利用某种不法技术就会使密闭的数据库形成漏洞,破坏原有的数据信息结构,导致我国计算机系统相关信息的泄露。在人工智能时代,怎样有效地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则成为计算机安全工作中一个重点关注的问题。

现阶段科技的高速发展,城市建设、社会生产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都已经与信息数据紧密相连,在享受大数据提供的高效和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首先,人工智能系统可能被非法修改,在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中被添加进去恶意的样本,导致对原有的信息系统进行恶意篡改,做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例如,出现了人脸“隔空盗刷”等个人信息暴露的隐患。由于人脸长期裸漏在外面,人工智能系统根据记录下来的人脸模式,不需要经过用户的主观意愿同意,即使在三公里之外也可以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行刷脸。该系统可以在用户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个人账户的现金进行转移,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其次,与传统的纸质传输方式不同,人工智能本身就是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存储、传输和分析数据,一旦计算机信息系统遭到了入侵或者自身障碍问题,就可能导致系统内部储存的信息被泄露。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依赖于开放的网络环境和海量的数据采集,在此情况下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智能警务的基础是大数据,如果个人信息不安全,公众就会抵制,从而阻碍智能警务的建设。针对这一问题的有效处理不仅会给人工智能技术在警务工作中的应用打下良好的基础,也会为我国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独立执法风险

科技的变革给行政法学的研究带来了无限的可能性,同时也意味着将会出现更多新型行政管理行为。行政执法包括执法主体的价值判断过程,但人工智能技术却并不具备价值判断能力,不能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理性判断。人工智能技术只能在选择某些项目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由于机器并没有独立的思考能力,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并且公权力有着不可让予的法律属性,所以人工智能系统不能代替公权力主体,直接做出行政决定。

人工智能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使传统的办案模式处于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情景中。我们应当认真分析人工智能的风险,加强预防作用,提升人工智能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效率。如果工作人员在办案时过度依赖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会导致执法结果不公正的现象。例如,在美国,一名黑人男子被指控向一名女子开枪,在没有证人证言、物证、杀人动机的情况下,警察仅仅凭借人工智能枪声定位系统将其逮捕入狱。几个月后,法院又认定案件证据不足,将其无罪释放。对于枪声定位系统来说,根据声学传感器系统来帮助警察对目标位置进行定位,该系统的研发者称使其更加有效地应对犯罪。但是,由于是机器定位,该系统很难识别封闭空间的枪声,比如卡车发动或放鞭炮等声音都会使系统误以为是枪声。在此情况下,如果仅仅是利用机器来独立执法,就会造成人工智能技术收集的信息强化有罪推定,导致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损害,甚至可能导致错误裁判。

(三)行政物化风险

“物化”是指人造物取代了人的价值和作用。“行政物化”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部门执法的过程中人被物化的工作模式。由于智能机器人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公安工作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公安机关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将被削弱。

在智能警务的背景下,学习能力较强的机器人逐渐成为代表公安机关行使社会治理的实体之一。基层民警把承载着大数据的智能警务当作打击网络犯罪的寄托,对智能信息技术的过度依赖往往会直接导致民警对警务数据分析研究结果的科学性产生一种盲目的崇拜。同时,人工智能技术也会产生信任危机和权利危机,这也大大削弱了公众在智能警务中的参与作用。人工智能系统并不是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开创设计,而是由市场主体研发,警务人员在使用该系统时,并不能完全了解系统的计算过程与处理方法。所以,将案件处理、行政决策和人员管理等交给智能机器,就会造成行政执法行为缺乏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使得公安机关的行政权被智能化决策架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人工智能系统或者机器成为行政执法的主体,而警务工作人员仅仅只是按照系统显示来负责记录和实施最终结果。与传统的人力劳动相比,“行政物化”会导致公安机关行政管理效率下降,行政服务人员的工作自主性下降。机器人执法是根据已经设定完成的程序来执行任务,但由于没有主观能动性,在许多情况下排除了人为干预,省略了许多法定程序。例如,在执法过程中忽视了调查、取证、听证等法定程序,使得执法过程无法透明,无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四)法律法规不全风险

人工智能技术与公安工作在不断发展融合,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面临人工智能可能冲击法律与社会主义伦理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全等问题。警务机器人系统对于行政管理过程中公共权力的使用应当来自法律的明确规定。但从我国现有的关于智能警务的法律规定来看,大部分都只是程序性的规定,很少有关于智能执法的具体法律规定。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人工智能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由于机器不同于社会意义上的“人”,机器人尚未实现真正的社会化,仍然具有较强的工具性价值。在立法上,并不能直接借助法律上的“公民权利平等原则”来规定机器人的权利正当性。第二,从人工智能技术在警务工作中的发展来看,机器的作用是帮助工作人员更好的进行执法和案件处理。机器的工具性价值决定了其具有利他的特征,但由于机器是由人为制造,不可避免的会受到程序编制的影响,其本身很难产生利他主义的行为。所以,机器人的利他行为应当从小范围的合作关系上升到特定的法律关系。第三,由于机器人并不是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开创设计,而是由市场主体研发,并且开发者在开发设计产品时,该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具有完整的了解,不能完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制作。

由于人工智能不仅具有技术属性,还存在社会属性。人工智能是以大数据为技术基础,大数据中包含着公民的各种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对信息的保护尤为重要,立法者应当及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防止因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而造成严重的后果。开发者可以将相关法律法规编入算法,让人工智能在运行的过程中同时发挥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的作用。

四、对策分析:人工智能在公安执法中的优化路径

对于任何科学技术的应用,最重要的基础是安全。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公安执法领域带来的风险挑战,应当对其加强预防与约束,以使之更好地发挥其优势效能。由于人工智能技术是以数据为基础运行,为减少风险的发生,推动公安系统人工智能执法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做出以下几种优化路径:

(一)加强信息保护

开放的网络环境是实现人工智能技术的前提,因此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数据比以前的信息平台具有更高的开放性,也面临着更严重的安全威胁。一方面,就数据信息的环境而言,公安机关的个人信息安全要求应该是最高级别的,公安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重要方面,对于我们每一个公民来说,其个人信息都有被保护的权利。立法机关通过创设法律法规提高对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使用的保护,禁止超越法定权限对个人信息进行随意收集。针对智能警务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第一,适当拓宽隐私权的内涵。《民法典》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均列入了法律的保护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个人信息都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在智能警务系统中,由于个人行动轨迹、消费记录等大量个人数据被收集,这些数据一旦被提交,个人将无法对这些数据进行支配。因此,适当拓展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才能更好的保护公民的隐私。第二,可以从数据库、网络层、终端层这三个层面加强数据的保护。由于数据存储于数据库、传输于网络、显示于使用终端。公安机关在传输数据时,应当使用公安内网对数据进行传输,同时对所有的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处理,确保外部人员无法看到原始数据,以防止信息泄露。第三,建立健全数据流通监管机制。在人工智能时代,由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滞后性,所以通过构建完善的制度来实现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是不现实的,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建立一个完整的数据流通监管部门。根据本地的信息保护现状,制定相应的信息保护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完善警务工作中违反信息保护规定行为的惩戒措施。

(二)明确执法权限

得益于我国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人工智能技术在各个领域发展迅猛。在公安领域中人工智能技术具有天然的效率优势,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收集以及分析,人工智能设备拥有着“人的思维”,并且在公安执法工作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机器人并没有独立的思考能力,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同时由于公权力具有不可让与的法律属性,因此,人工智能技术不能代替公权力主体,直接进行行政决策和行政处罚,人工智能技术对于公安执法领域的冲击是全方面的,由此引发的各种风险问题也是非常复杂的。回归当下来说,人工智能技术在公安行政执法领域的应用中,明确其在该领域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是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明确以人为中心的工作理念,构建起人与人工智能的“合作”的理念。

人类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我们制造了工具,而工具也使我们走得更远。”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过度依赖人工智能,只能将其定义为辅助工具,并对其规定具体的工作权限,有效地抑制不正当的因素渗入到系统中。通过将行政部门执法的过程进行公开,向公众展示智能警务的程序系统设计并对其进行及时的监督和检测,从而减少人工智能的工作风险。

(三)加强人本行政

随着公安系统与信息技术的不断结合发展,智能警务平台也得到了快速发展,行政执法格局也在不断调整。与此同时,行政执法中案件的复杂程度也在逐渐增加,各种矛盾也在接踵而至。由于人工智能技术越来越多的应用于公安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在某些程度上,公安机关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也在逐渐被削弱。“人本行政”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指导原则,引领社会组织和机构高效合法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责。人本行政作为新型政府管理模式,行政主体可以引领社会公众来共同处理社会事务,从而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人工智能系统没有自然人的头脑,只是基于预先设计好的程序来进行操作,只是一个被使用的工具。尽管智能警务这种新型警务模式应用到行政领域中可以极大的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然而,公权力具有不可让与的法律属性。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时,应当明确人工智能的使用范围,减少行政物化模式,加强以人为本的行政治理模式。例如,对于一些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人工智能技术可以被应用于调查取证等技术发展方面,但是对于一个特定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结合事实和法律来综合判断。

(四)健全法律依据

在科技高速发展时代,社会秩序的安全是最重要的保障。立法时,立法者需要从保证社会秩序安全和产业促进两个方面考虑,需要从安全和发展两个角度出发。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治理最重要的方式,也是解决人工智能技术在警务工作中所产生风险的主要手段。日常工作中,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用了人工智能技术,由于该技术是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来操作的,与人工执法有较多的区别,因此在适用领域、责任认定等方面应制定相关法律规定。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者不是公权力的主体,立法机关应针对该问题做出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法治中国建设、执法透明化的时代背景下,人工智能的应用应当为公安执法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契机。有效地解决人工智能在实际应用中所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改变封闭的执法局面,实现阳光执法、文明执法。不难预见,随着智能警务的逐步推进,未来可以依托信息网络系统构建国家警务信息平台。这不仅可以使“人工智能+公安执法”这一新型警务模式慢慢融入中国现代警务管理系统,更有利于增强公安机关执法的公信力以及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总之,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只有不断与现代科技相融合才能体现出其生命力。立法者应当对法律不断进行调整,及时解决人工智能技术对法律制度带来的风险问题,最终形成一个完善的人工智能时代法律体系。中国人工智能领域发展迅速,在人机关系上,应当发挥中国传统文化。面对人工智能技术,既应当通过法律法规政策予以规范,也应当以维护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为前提给予更多的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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