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玉
(广东警官学院,广州 510232)
进入新时期以来,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大中城市的拥堵指数也逐年上升。在此背景下,国家大力倡导并实施的公共交通优先战略,起到了有效疏解路面交通拥堵的压力。随着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人数日益增多,特别是在外来人口不断流入的一线城市,在乘车的高峰时段,不少乘客被人流裹挟着上下车。一些常年拥挤的公共交通线路知名度也一度飙升,如北京的300环线、广州地铁3号线、深圳地铁9号线和上海地铁3号线等线路,成了沿线上班族的无奈选择。与此同时,在拥挤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不法分子却乘机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行为,受乘车环境、上班时间和传统文化观念影响,性骚扰现象虽长期存在但报案者却相对较少。近年来,除受害者在自媒体大胆发声外,公共交通领域的性骚扰事件也不断见诸报端。随着各大城市间公交线路、城际列车和航班开行的日渐增多,对发生在公共交通上的性骚扰治理也迫在眉睫。
自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提出性骚扰概念以来,频发的性骚扰事件引起不少职能部门的重视。为此,联合国对性骚扰曾专门予以界定,包含语言、行为和体态在内的给他人不适感都属性骚扰。[1]21世纪以来,民众对此问题的关注度与切身感受也较为深刻[2],性骚扰治理逐步成为世界各国疲于应对的难题。在城市化步伐加速推动下,我国的公共交通发展迅速,但性骚扰问题也随之增多。据中国青年报调查统计,超半数女性有地铁性骚扰的遭遇。[3]区别于学校和职场的性骚扰手法,公共交通上的性骚扰多为陌生人之间因拥挤的乘车环境而产生,表现为直接的肢体碰撞或其他方式的身体接触,非身体接触最常见的表现为偷拍、偷窥等形式,语言挑逗性的性骚扰相对较少。与职场中的同事或朋友多以“忍”和“劝”[4]将事情隐瞒的处理方式不同,公共交通上的部分被骚扰者积极抗争,在不少性骚扰事件中,男性乘客会主动出手相助,及时制止不法侵害。在此一语境下的公共交通领域内,民众对性骚扰的态度均有不小的进步,对制止和扭转不良社会风气起到了一定作用。
从既往案例看,公共交通领域的性骚扰多发生于地铁、公交车、大巴、火车和飞机上,因地铁和公交是发案量最多的交通工具,本文对此予以重点讨论。公共交通发车线路密集、乘车人数众多,加之人员流动性强等特点,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实施性骚扰的空间和时机。从媒体公开报道的处罚案例看,公共交通上的性骚扰因证据查找难等原因,多数案件难以上升到刑事处罚层面,即便施以治安处罚难度也较大。多数民众甚至认为,公安机关对性骚扰现象缺乏足够的重视,因而导致此问题长期难以得到有效治理,被治安查处的案件多半因民众权利意识提升,性骚扰者才被处罚。
自METOO运动兴起以来,一些学者重视对高校及职场的性骚扰现象的研究,提出了不少解决办法,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好的效果,但对公共交通上的性骚扰明显重视不足。从治理效果的总体情况看,学界及实务部门对此存在不少争议,尤其是在性骚扰的概念界定、法律适用和部门权限等问题上争论较多。相对于高校和职场性骚扰的熟人模式治理架构,公共交通上的性骚扰多发于流动的陌生人之间,网络维权的效果并不理想,更多的有赖于公安机关的适时介入。2019年,上海和广州分别对地铁上严重的性骚扰个案予以刑事处罚,又引发了对该问题的大范围讨论。但从长远看,公共交通领域的性骚扰问题彻底解决,仍面临相对更为特殊的困难。
长期以来,囿于警力有限、受害人报警意愿不足、个体保护意识不强及从法律上定罪处罚难度较大等因素,公共交通上的性骚扰问题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相对于公共交通上频发的性骚扰个案,警力不足是依法处置中的常见困局。以轨道交通为例,除银川、拉萨和乌鲁木齐外,我国绝大多数省会城市都建有地铁或轻轨,在建地铁项目的城市及线路持续不断增加。以2021年的通车线路数据为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地铁线路位居全国前四,通车里程均超过500公里。广州公共交通的警力配置与线路远远不成正比,为整合力量,广州市公安局专门成立公共交通分局,着重解决公共交通领域案件。但公交分局要面对广州市内500公里地铁线、250余座地铁车站和1200余条公交线路,分局的全部警力尚不足以应对频发的性骚扰案件。同时,人员流动性大也增加了性骚扰案件的侦查难度,相比每天1500万的公共交通乘车人数,公共交通分局2019年查处在地铁上实施性骚扰的也仅为52人。[5]不可否认的是,网络调查统计的发案数和自媒体上发布的事例远远超过实际报案数,囿于传统观念及城市生活的快节奏,多数案件并未真正进入警方视线。
从警方已立案查处的整体数据看,早晚高峰时段拥挤的公共交通线路是性骚扰案件高发时段和高发地带,有多条地铁交汇的换乘站更是性骚扰的密集案发地。北京的国贸、惠新西街南口换乘站,广州的科韵路地铁站,都是重灾区。在北京,还出现部分男性“顶族”群体,专门建立交流经验的QQ和微信群,一些初入此行者在群内还“拜师学艺”。[6]在一些微信群内,从拍照、制作光盘到实现销售获利,呈现出一定的有组织网络犯罪特征。与此同时,违法行为还呈现出由线下的直接性骚扰发展到线上的群体化协同作案,性骚扰犯罪方式和作案手法变化增加了侦查人员的查处难度。在南方的广州和深圳等超大城市,夏天较为漫长,不少衣着单薄的女性容易成为公共交通上被骚扰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发案量也随季节和气温的变化会有所增减。此外,也有部分男性暴露癖者在交通工具上当众露出某些器官,令女性乘车人员产生恐慌情绪,严重扰乱公共交通运行秩序。从近年处罚的个案来看,部分违法者属轻度或重度的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和处罚的难度较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被性骚扰个体的可能反应程度也是作案者选择的重要因素。在“顶族”或其他犯罪群体内,都遵循被骚扰者不敢或不能反抗,坚守“安全第一”原则。在作案对象的选择上,通常多选择长相尚可,臀部及胸部丰满的女性。从警方处罚的典型个案可以看出,衣着过于暴露者往往成为性骚扰优先选择的目标。对此观点,一些女权运动者十分反感,认为“我可以骚,但你却不能扰”。但无论争论结果如何,大量的个案仍表明,着装过于暴露或性感的穿着打扮是不法分子实施性骚扰的诱因,夏季或南方的闷热时段是性骚扰高发的时期却是不争的事实。[7]同时,现行的假想以男子为性骚扰防范对象的治理路径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8]在一些以新型方式实施的性骚扰个案中,男性也易成为性取向不同者的犯罪对象。警察在对乘客加强保护和加大对犯罪分子打击外,公民加强个人安全防范保护意识也极为重要。在广州发生的个案中,被害人被徐某先后猥亵30分钟,并未有激烈的反抗,更未寻求周边乘车人员及工作人员帮助。部分女性主义法学研究者也普遍认为,在追求事实平等上,要回应女性在现实生活中面临的难题。[9]
在百度等主要搜索引擎平台及公安内部的警情通报发现,公安机关对实施性骚扰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在责任认定的证据查证方面难度较大。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南方都市报、法治日报等数据库,既往发生在公共交通上的“咸猪手”刑事案例较少。通常情况下,在能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环节,公安机关梳理案情时仍会陷入责任认定的证据困境,[10]对性骚扰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普遍缺乏较为充足的证据。如前所述,在行政与刑事处罚对程序要求日益严格的大背景下,无论程序还是实体都高度依赖侦查获取的证据。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案件能否达到强制猥亵罪的入罪标准,公安机关多依赖于录音录像等证据,但公共交通上的摄像头拍摄角度并不一定能满足取证要求,部分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方面存在疑惑,对强制和当场的认定理解有偏差。相对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仅达到猥亵或裸露即可认定,但如前所述证据获取同样不易。因此,在不少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侦查环节,检察院多主动引导侦查,强化刑事证据认定。如在北京的性骚扰案件侦查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杨某强制猥亵他人的证据链条完善,检察机关有效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及时将杨某逮捕收押。①“杨某强制猥亵案”,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2193号刑事判决书。
从既往个案梳理来看,无论是公权机关还是被骚扰者个体,都存在侵权证据的调取查证难题。在实践中,部分被骚扰者多以“吃亏”的态度保持沉默,一些女性会朝骚扰者瞪眼、躲避、呵斥、拍照等方式予以抗争。同时也应看到,在拥挤的公共交通上,除非有明显的故意去挤、靠、拉和蹭等行为,被骚扰者一般很难察觉到违法行为人的举动。加之此类行为的隐蔽性和感知度原因,仅有的有限证据也易稍纵即逝。部分被骚扰者拍照后采取私力救济,以发动网友搜索的方式惩罚行为人,但此举效果较差,容易侵犯到对方的隐私权或名誉权。2017年5月,某女孩在北京地铁怀疑邻坐的仲某对其“蹭胸”,要求仲某挪动位置,仲某对此强烈否认并动手打人。事后仲某因打人被治安拘留,该女生在网络上对此事件详细描述,仲某则坚决否认。因双方都缺乏充足的证据,仲某是否涉嫌性骚扰仍难以认定。[11]从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上看,谁主张谁举证,多数起诉者仅以名誉受损而拿起法律武器。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性骚扰证据充分就足以达到治安查处的标准,严重的构成刑事责任,被害人无须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即使诉至法院其结果多半是败诉的结局,难以彰显对违法者惩处的目的。
相对于国家机关在公共交通性骚扰治理中的处置不足,民间力量的呼吁从未停止过私力救济行动。志愿者团体和个人在反对性骚扰活动中积极行动,多方凝聚力量,吸引了部分有分量的纸质媒体和自媒体的持续关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不可否认的是,在公共交通上的性骚扰受害人数量女性居多。在一些网络社交平台,部分女性以化名的方式在网上公开容易遭受性骚扰的公交线路,互相交流防范经验。部分高校的学生社团也积极参与维权行动,一些社会工作者更是积极推动政府部门解决性骚扰问题。女权人士通过约谈公共交通委员会、地铁公司、运管处、公安公交分局、公交公司、妇联和团委等部门,积极取得上述机构的支持或认可。在一些超大城市,不少民间维权群体成为推动性骚扰问题解决的重要力量。在广州,一些学校、政府机构及相关社会人士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借助权力机关的特殊平台直接促使对性骚扰负责的行政部门解决问题。比如,2015年1月,广州女乘客万青与志愿者通过挂号信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将防范性骚扰的建议和海报寄给广州市人大代表,借人大代表联络提案的时机,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人士重视性骚扰问题。[12]
改革开放40年来,律师群体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在个案代理与社会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积极推动着我国的法治进程。尤其是在一些极具代表性的性骚扰典型个案中,多数律师积极参与呼吁,通过联系媒体报道、沟通自媒体发声以及请求同行协助等方式,引发了社会群体的普遍关注。2012年8月,来自北京、西安等大城市的5位律师联名致信上海地铁公司,建议上海轨道交通在运营中采取相应的性骚扰防范机制,切实履行企业应担负的社会责任。面对地铁公司的不积极履职行为,律师又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地铁公司公开其在性骚扰防范方面的相应措施。[13]自媒体时代的一些维权个案,单方声音被无限放大,事实真相多半会延迟到来。对律师参与性骚扰维权的反对者认为:律师参与讨论,多为自我炒作,暗含有一定的经济利益诉求,司法行政部门也应管理约束。[14]但不可否认的是,个案所体现出的正面作用也可显现出法治的进步。律师从法律层面要求企业和政府依法履职,对民众权利的保护更具推动作用。同时,通过民众对个案的广泛讨论和传播,对性骚扰问题正确引导讨论并及时解决也是新的普法形式。
社会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媒体的参与和支持,个体与媒体的结合共同推动了性骚扰问题解决的进程。长期以来,传统的纸质媒体积极报道公共交通上的性骚扰事件。如《南方周末》《检察日报》《法治日报》《南方法制报》《重庆法制报》《南方都市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为公共交通领域的性骚扰个案多次发声,取得了较好的引导效果。此外,一些媒体还通过自有APP平台,及时发布最新案件信息。新媒体兴起后,部分女权人士和研究者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微博、抖音、今日头条等渠道,公布预定的计划方案,在一定范围内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关注。如“女权行动派很好吃”微信公众号平台,将行动方案和具体约谈的政府部门名称,相关机构的态度与后续回应等,都通过公众号及时发布。在性骚扰标志的设置、具体的宣传途径等方面,不断提高社会民众对“咸猪手”问题的认知。随着以微信、微博等为代表的自媒体平台持续加入讨论,实际上自媒体多以公开高调的方式暗含向社会公众求援的信息。同时,在颇具规模的微信朋友圈、微博转发及海量评论的舆论助推下,公共交通性骚扰治理的困境及解决路径也不断清晰。
发生在公共交通上的性骚扰是个世界性普遍现象,并不独存于中国,美国、日本、法国等国的公共交通上都存在性骚扰问题。在性骚扰治理方面,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本国国情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我国在治安防控和司法裁决中也有成功的经验。
1.有针对性地立法
在域外经验的所有措施中,最有效的是针对性骚扰具体情形展开的立法,凸显法律对不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少欧洲国家在20世纪初就在刑法中规定性骚扰罪,在实践中起到了相应的防范作用。2019年,联合国妇女署单独或联合国际劳工组织发布了《2019—2020年世界妇女进展:变动世界中的家庭》《截至2030年妇女和女童的法律平等:加速行动的多利益攸关方战略》两份报告和《创新驱动性别平等》手册、《解决劳动世界中对妇女的暴力和骚扰问题手册》等四份文件,对女性的社会地位与对性骚扰的防范处置予以介绍,旨在推动性别平等。[15]中国香港地区和日本出台的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性骚扰的法律条文,刑事打击是重点和亮点。在我国香港地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他人猥亵侵犯,一般情况下会被判14至28天监禁;根据《刑事罪行条例》,对偷拍裙底的行为更是严厉打击。日本的《迷惑防止条例》规定对性骚扰者直接处以刑事处罚,最高监禁10年,有效遏制了性骚扰蔓延。[16]在中国澳门地区,对公共交通性骚扰一直予以防范和打击,不断寻求法治化解决路径。2017年6月,澳门特区立法会细则性通过接触式非礼放入罪,强化对接触者的打击,立法规定性骚扰罪不再区分性别,对犯罪分子加重处罚。[17]
2.专业机构负责执行
对性骚扰问题的根治核心仍在于打击。精准地对性骚扰者施以重拳,方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制止性骚扰行为的再次发生。因此,对性骚扰行为的防范必须由专业机构负责,多部门协调共同行动才是治本之策。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各国警察在反性骚扰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多数国家警方通常在一定时段内展开相应的专项行动,通过宣传和打击并行的方法震慑不法之徒,以典型案例的宣传着重防范性骚扰的发生。以色列在此方面有较好的应对,早在1998年3月,以色列便设立提高妇女地位管理局,从行政序列上设置较高的地位,该部门直属总理办公室,具有较高的行政权威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极大地方便了该机构的工作,方便其在推动性别平等及为女性赋权方面开展业务,更有利于协同立法部门出台维护女性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随着性骚扰问题的发展变化,2001年,以色列提高妇女地位管理局推动《防止性骚扰法》修正案通过,将起诉性骚扰的时效从3年延长至7年,根据社会的发展不断将打击性骚扰犯罪立法的保护范围扩大。同时,以色列社会平等部还拨出专门经费设立一个公共委员会,负责制定消除性骚扰的国家战略。[18]
1.打防结合的治安防控
我国的社会治安治理成功经验在于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充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参与社会治理,为平安社会贡献中国智慧。公安机关是公共交通性骚扰治理的主责部门,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要通过机制创新做好治安防控工作。面对公共交通客流量不断上升的现状,公安机关整合警力积极调整警力配置。广州市公安局将原便衣侦查支队和地铁分局警力整合,在2016年11月成立公共交通分局,突破原有管控过于分散的弊病,有效构建地面与地下的治安防控大格局。2018年初,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为应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性骚扰频发案件,及时调整警力成立20余支“猎狼小组”,短短数月就抓获地铁“色狼”200余人,多数违法分子被处予治安拘留。在专项行动期间,警情的处置着眼在防、重在于打,加大配置地铁治安人员数量,密切研究案情,在案件高峰期调整警力配置,收到了较好的效果。[7]企事业单位也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如定制公交兴起后,部分女职工较多企业积极联系公交公司开行专线。在一些女性乘车线路集中的区域,公交公司缩短公交车开行间隔时间,主动安排女性专用公交。
2.刑事判决的率先破局
长期以来,对公共交通领域的性骚扰很难予以刑事打击。一方面,受制于侦查环节的证据调查困难,专业的执法记录仪等工具难以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公共交通的乘车人员流动性较大,仅仅依靠治安处罚对于性骚扰惯犯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效果。治标不治本的行政处罚治安拘留措施,也产生不好的次生问题,一些报案者往往事后容易遭到骚扰者的打击报复。因此,在性骚扰治理方面亟需刑事司法予以从重打击,广州和上海率先在此予以突破。2019年9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在地铁3号线上猥亵他人30分钟的徐某作出判决,以强制猥亵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2019年12月,在被害人谅解等量刑因素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①“徐某强制猥亵案”,参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刑终1930号刑事判决书。2019年10月,上海市首例地铁性骚扰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以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②“王某某强制猥亵案”,参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刑初1296号刑事判决书。上述两案的判决,是刑事法律在打击性骚扰行为方面的创新性突破,提升了公安机关对类似案件在证据细节上的侦查能力。法院对被告人在当众及强制行为的关键环节认定上,依据地铁车厢封闭性的特点,在证据采纳和法律适用上进行了实质性的回应。同时,为适应公共交通上性骚扰方式不断翻新、科技含量逐渐增强的新型案件侦查需要,专业的便衣侦查和执法取证工具成为必然。近年此类治安案件处罚数量上升,与公安机关打击方式的转变密不可分。
缺乏强有力的整体配合措施,现行的性骚扰治理方式很难发挥出最佳的效果。为了完善公共交通性骚扰治理路径,需采取在立法上加强顶层设计、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宣传文明乘车、强化乘运人责任、发动群团组织参与治理等方式。
破解性骚扰治理难题,立法上的顶层设计至关重要。公共交通上的性骚扰治理困境,与现行法律规范缺失有直接的关联。在刑事方面,与性骚扰相关的仅有强制猥亵罪。在未来的刑事立法或修法中,在一般社会公众的可接受范围内,可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实际考虑增设性骚扰罪。[19]同时,在证据责任的分配上,也可考虑加大被告人的责任。在此类治安案件过快增加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可在规范性文件中细化违法行为的证据指引和处罚幅度。在民事方面,性骚扰侵犯的是公民的人格权和名誉权,虽然在民事案由上增加了性骚扰的条款,但举证责任分配上仍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模糊,仍很难实现对侵权者的惩罚。有学者提出借鉴美国立法重视品格证据,证据使用应偏向受害人一方,通过程序性规定切实起到保护受害人的作用。[20]在行政方面,仅有的治安处罚法对此条款规定过于宽泛。在实践中,相关职能部门面对超长的公共交通线路,从经费上看不可能将摄像监控系统完全布局到位,加之民众作证意识和意愿不强,亦很难实现对不法行为人的及时抓捕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对性骚扰的行为加以否定性评价,明确了侵权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相关单位的安保防范义务。但现行法律规定在执行中仍需加以细化,明确相关单位在性骚扰防范环节具体义务的处理条款。
性骚扰案件发案率高但报案率低,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对公共交通秩序的破坏程度却较为严重。从整体保护力度而言,可考虑在司法上加大对性骚扰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在合适的时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司法判决提供充足的裁决法律依据。长期以来,法官在涉及性侵类刑事案件的裁决时,均以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为赔偿前提,未充分认识到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性文化传统。从案件事实及个案的执行效果看,性骚扰对被害人精神方面的打击巨大,囿于羞耻心理又导致司法实践中涉及性骚扰类案件报案率偏低,影响了警方的查处力度。加之心理创伤对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心理方面影响较大,尤其是对未成年人来讲,如果不及时调整,更有可能对其未来的婚恋观甚至对正确处理两性关系都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加大司法方面对性骚扰案件在行政、刑事乃至民事方面保护力度,[21]是司法对弱者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同时,在制度设计时,更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技术方面,可将公共交通视频监控巡查范围予以扩大,用大数据建模等技术细化防控标准,切实保护好特殊弱势群体权益。
从对既往案例的梳理可以看出,对公共交通上的性骚扰的处罚多以治安处罚为主,即使上升到刑法层面予以打击,也并不一定能有效减少此类犯罪。事物均具两面性,部分学者、律师甚至新闻工作者认为,性骚扰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完全以对方尤其是以女方主观感受为主的认定难免有失偏颇。[22]因此,从彻底解决问题的角度考虑,公共交通上的性骚扰必须以极小的成本破解复杂多变的取证难题,在实际的政策制定中将防范列为首要条款。在治安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可加强多部门沟通,不断研究完善个人信用分类治理体系。在推行公共交通实名乘车的前提下,灵活运用征信手段,对被处罚人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乘坐特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有多次或长期有性骚扰前科的人限定或禁止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同时,可有条件的将违法行为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通过设置公共交通工具“黑名单”制度,构建“黑名单”的信息共享系统,限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乘坐特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基于此,通过系列制裁措施的叠加应用,增大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保护更多的公共交通出行人员避免受性骚扰侵扰。
社会的正面宣传教育对于有效减少或制止公共交通等场所潜在的性骚扰是重要的一环,权利的维护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及相应的资金,也要牵扯相关负责的政府部门不少精力。从个案正义的角度而言,制止性骚扰要受害人勇敢地说不,积极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但个人维权的综合成本较高,不一定适合每个个体。在必要的时机下,检察机关要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大胆提起公益诉讼。除此之外,在电视台、广播电台以及公共交通工具上,定期发布性骚扰相关的公益广告,将法律法规及处罚后果体现在宣传片内,增强宣传的时效性和引导功能。在公共交通候车站台和交通工具的合适位置,积极张贴和悬挂反性骚扰宣传图片,提醒社会民众注意安全防范。普法部门要定期到乘车人员较多的企业、学校等机构宣讲,对分辨能力较弱的学生群体,要重点宣传教育。同时,为有效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对公共交通上的性骚扰适当干预,鼓励见义勇为者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23]在实践中让正能量充分发挥尤为重要。从道德培育角度考虑,文明的行为和文明的乘车环境同样需要引导,要凸显出榜样的力量。
面对日益增多的性骚扰现象,深圳、广州等城市的地铁公司在地铁上专门开辟“女性车厢”,以“女性专区”的方法积极应对。但在地铁拥挤的乘车高峰期,此类专用车厢很难为女性或真正有需要的人士专用。在政策的推行中,也有不少民众反对单设车厢的做法,认为此举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简单地将男女加以隔离分开不是避免“咸猪手”的最佳选择。同时,因个人性取向不同,同性之间仍有可能产生受害者。近年来,日本地铁公司开发出手机痴汉报警App,用户在受到性骚扰时只需要按动一个开关按键就可以直接向列车长报警,列车长将迅速发布“某某车厢出现痴汉”的广播警告,以遏制和警示痴汉的行为。一些城市在公交车上配备安全员,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全防范作用。但在更大程度上,公共交通承运人还应制定防治性骚扰的相关制度,对员工在防范性骚扰方面加强培训。民法典实施后,公共交通承运人的责任相较以往更为明确具体,应当及时主动配合公安等执法机关,在乘客看得到的地方设置宣传标识,尽可能多的加装报警装置或紧急求助按钮,采取多种措施承担起乘运人应担负的安全防范义务。
任何一项防范性骚扰的措施都不是一个部门能单独完成的,社会事务的复杂性需要社会不同群体和组织的相互配合协作。不同的群团机构、行业协会都有各自的专业优势,各组织间要通力合作共同治理公共交通上的性骚扰困局。在社会动员的组织方面,妇联和团委等部门可充分发挥归口管理的作用,加强对妇女和青年的引导帮助,组织志愿者展开对公共交通领域性骚扰的宣传和维权工作。教育行政和交通管理部门也要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性骚扰教育的防范工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探索建立全方位的性骚扰举报机制,通过电话、邮件和小程序等多种路径予以举报,鼓励社会民众积极行动起来,营造人人喊打的性骚扰治理社会环境。同时,公安部门各警种之间也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违法行为人的相关信息能够实现实时传递,为顺利追查性骚扰违法人员提供充足的便利条件。充分发挥我国在社会治安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方面的制度优势,在群团组织的参与下,推动“枫桥式”派出所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