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 莲
太原市总工会干部学校,山西 太原 030009
在我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它也是工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全国各级工会适应新形势下维权工作的需要,构建起社会化维权工作大格局,使我国整体劳动关系和谐,也有利推动了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然而,自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给工会的维权工作带来了许多新问题,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作为一名工会工作者,有必要对工会维权时应坚持的原则作一些探讨和研究,从而能为疫情防控背景下各级工会维权时提供一些原则参考。
法治是社会保障的底线,坚持依法维权,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有序推进复工复产营造良好司法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工会维权是指工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又有哪些合法权益?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分为个别劳权和集体劳权。个别劳权是劳动者个人享有并由个人自主行使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下,主要有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障权、安全卫生权、职业培训权、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等;集体劳权是由劳动者集体享有并由劳动者的代表工会来行使,主要有组建工会的权利、集体协商权、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权。
工会要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学法懂法应用好法律,我们主要参考的维权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还有一些条例、地方性规章制度等。这些都是工会实施维权的准则。
工会又如何依法维权呢?一是要建立工会与党政的联席会议,积极参与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条例、企业的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等为基本形式的源头参与机制;二是建立以劳动合同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以及工资专项协议为基本形式的维护职工经济权益的机制;三是要建立以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为基本形式的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机制;四是要建立以劳动争议调解为基本形式的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五是要建立以送温暖活动、困难职工救助、维权热线电话、金秋助学、法律援助等形式的组成的帮扶机制。
近几年,受全国新冠疫情防控环境的影响,有些单位遇到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有些职工出现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危机。为保就业稳增长,工会在依法平等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要积极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克时艰,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疫情背景下共同发展。
对于一些因疫情停工停产的企业,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1]
对于职工隔离期间工资如何发放?下面以案例进行分析:张先生因工作需要出差到S市,遇突发疫情导致健康码显示途经高危地区,变为“黄码”,回T市后需居家隔离14天后才能上班,公司得知情况后,称张先生今年还有15天年假未修,要求以休年假抵隔离天数,张先生不想以年假相抵,与公司协商要求远程办公,考虑到张先生的工作性质,远程办公不能完成他全部的日常工作量,因此公司提出只发放工资的60%,张先生不同意,引发争议。本案公司工会与张先生协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居家隔离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安排劳动者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或者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安排带薪年休假应当正常支付工资,安排居家办公的,除非双方就期间的工资待遇另行达成一致,那么原则上也应当按照员工正常工资标准支付相应待遇。[2]此案例中,张先生可以选择带薪年休假,或者接受居家办公,领取正常工资的60%。明白法律依据后,张先生同意后者。
在企业生产与安全中,工会要做好平衡保护,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发展与安全可谓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鸟之两翼,车之双轮”。只有国家安全得到保障,才能为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内外部环境,在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中提高捍卫安全的能力水平,实现安全与发展的良性互动。安全需要发展,发展必须安全,促进二者实现动态平衡,正是社会进步的一般规律。
在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既要服务于企业经济建设,又要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人生安全与健康,还要加强疫情防控,那么工会如何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呢?一是要提高认识,工会要积极与行政沟通,让企业认识到只有保护好企业职工的身体健康,企业才能正常生产,才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是要建立制度,推动企业制定防控工作方案,落实防护工作的责任分工,健全信息报告和联络员制度;三是要落实政策,主要是依据《太原市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指南》,严格按照总则、办公场所、生产车间、煤矿井下、后勤系统等规定来执行;四是要加强监督,工会要监督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及时排查隐患,督促整改,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严格落实各项措施;五是要开展宣传,充分利用工会宣传阵地作用,利用广播、公众号、微信工作群等媒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引导他们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养成良好防护习惯。
对于企业已经恢复正常生产,而部分职工却以疫情为由,不返回工作岗位的,工会要对员工进行积极动员,动员后仍然没有复工的,那么根据平衡保护的原则,企业则可以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社会保险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是指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用工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依法通过订立、履行、变更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工会要稳定劳动合同关系,可以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三个环节抓紧落实好。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平等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若一方以命令、欺骗、诱导的方式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接受对方的条件,则劳动合同可以被撤销;第二,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而取得一致的意见;第三,要遵循合法的原则,合法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都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只有依法制定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应,常见的违法条款有禁止在合同期内结婚、培训期间不发或少发工资,随意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等等。
劳动合同履行时应该坚持亲自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全部履行原则和协商履行原则。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这时候就要体现协商履行的原则。员工确诊、密接被隔离期间,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到期是否可以终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1]
劳动合同的变更在目前情况下,更是要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对于因工作量暂时性减少等原因,企业是否可以降低员工劳动报酬的问题,本文认为,降低劳动报酬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除法定理由(停工停产)之外,应当与员工协商解决。鉴于此次疫情的影响,同时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而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员工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调整薪酬,稳定工作岗位[3]。
工会维权工作任重道远,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尤其在疫情背景下,更要体现双维护作用,既维护企业的发展,又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带领广大职工识大体、顾大局,体谅企业困难,共同为企业生存发展献计出力,帮助企业将疫情影响降到最小,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