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养老服务提供中农民主体性缺失的研究综述*

2022-11-22 23:59曾泉海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养老老年人农民

曾泉海

(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开封 475004)

根据我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我国农村60岁及以上老人占比达到23.81%,城镇60岁及以上老人占比达到15.81%,农村60岁以上老人占比较城镇高8个百分点,城乡倒置老龄化形势格局不断深化[1]。而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长期基于“重城市,轻农村”的发展思路,各项养老服务资源优先向城市供应[2]。农村已经成为我国养老服务问题的重点与难点所在[3]。在现有研究中,学界侧重于在对策视角下探讨农村养老服务的路径选择,对农民主体性的重视程度不够,更缺少从农民主体性视角去研究农村养老服务。这不利于农村养老服务的发展壮大,更不符合十九大以来党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

一、对农村养老服务研究的总体梳理

当前学界对农村养老服务的研究视角各异,主要集中于人口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并以不同的理论来解释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第一,从人口学来看,集中于农村养老的人口学背景。其中主要从人口老龄化背景、人口结构、老年人口特征等方面研究农村养老服务供给面临的问题。第二,从社会学来看,集中于家庭、社会组织、国家等主体在农村养老服务提供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中涉及的主要理论有社会支持理论、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以及公共物品理论。社会支持理论主要用来解释以子女赡养、亲属照料为内容的家庭养老等非正式支持和参加医疗保险、机构专人照料养老等为内容的正式制度安排。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被广泛用于论证农村养老服务的提供主体。公共物品理论则主要用于解答农村养老服务应该是公共产品还是商品等属性问题。第三,从公共管理学来看,集中于考察和分析农村养老服务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主要的研究视角为“问题化路径”和“乡村振兴”。问题化路径主要研究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农村养老服务资源短缺和城乡供给不平衡等现实问题。乡村振兴的视角,主要集中在乡村振兴与农村养老服务的关系研究。

综上可见,无论学界从何种视角切入农村养老服务,本质上都是在对策视角下探讨农村养老服务的路径选择问题,其研究都预设了农民主体性始终在场。而实际上,学界对农村养老服务的相关研究总是忽略农民的主体性,更少有研究将农民主体性理论纳入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之中。从农民主体性的研究视角切入农村养老服务是国家治理对理论界提出的新的研究任务,也是响应十九大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体现。

二、有关农民主体性的核心概念

(一)主体性的相关研究

主体性概念的最早奠基者是笛卡尔,康德和黑格尔对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马克思将主体定位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并且将其放在社会实践和历史发展中加以审视,强调主体性的本体论维度[4],也就是更多的关注人本身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我国学者对于主体性的研究更多遵循的是马克思强调的主体性的本体论维度。郭湛著(2002)认为,主体性是人作为活动主体的质的规定性,是在与客体相互作用中得到发展的人的自觉、自主、能动和创造的特性[5]。黄鑫权、李建军(2018)认为,主体性是指“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自觉性、能动性和创造性”[6]。陈荣卓、金静(2020)认为,主体性的伦理意蕴是强调以人为核心,实现以人为本、天下为公的公共性[7]。闫亚男(2021)认为,马克思所探讨的主体性,主要是人的主体性,而人的主体性表现为一个具体的人类自觉、能动和创新[8]。

(二)有关我国农民的主体性研究

从已有的文献看,我国学界有关农民主体性的内涵界定分别为:陈亚萍(2008)将农民主体性理解成一定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下农民的社会地位、实践能力和自我与社会价值的实现[9];王进文(2021)认为独立自主性、自觉性、选择性、创造性是农民主体性的基本特征和实质内涵[10]。从农民主体性视域下研究新时代我国乡村治理和建设的发展路径的研究有:刘建(2019)基于农民主体性的视角探讨后脱贫时代我国贫困治理的路径选择[11];刘姣(2021)基于农民主体性的视角研究乡村贫困治理中贫困农民内生动力不足的原因及对策[12];李海金、焦方杨(2021)结合农民主体性与乡村振兴提出“人力资本-城乡融合-农民主体性”三维分析框架[13]。从近些年研究可以发现,当前学界已经开始逐步重视农民主体性在乡村建设的重要作用,这也符合十九大以来提倡的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基本原则。但在有关农村养老服务的相关研究中,虽然看到了农村老龄化的严峻现状以及农村养老服务水平低下的供需矛盾,但并未真正从农民本体出发进行研究,学理可以从主体性视角来完善“问题化路径”研究存在的不足。

三、养老服务提供中农民主体性缺失的表现

自上世纪末我国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我国农村人口和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家庭少子化现象成为普遍现象。城镇化使大量农村青壮年进城务工,传统农村家庭提供养老服务的模式遭到挑战,这使农村养老服务成为实现农村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生活的一种准公共服务。而除国家应该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和资源配备外,农民自身的主体性作用发挥得还不够,目前研究主要从外部客体供给视角进行研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农民参与主体性的缺失

当前,在农村养老服务的提供中普遍存在老年人参与的缺位问题,其中最明显的感受是不同学者虽然研究视角各异,但在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内涵概括中却一致将老年人的参与排斥在外。王先菊(2018)认为养老服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养老服务即为由政府组织和实施的以基本生活照料为主的民政养老服务,广义的养老服务指国家、社会或个人为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和提供的设施、服务的总称[14];曲顺兰、王雪薇(2020)结合农村养老服务的具体内容,定义农村养老服务供给是以农村老年人为供给对象,家庭、政府、社区等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满足其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基本需求的服务[15];黄俊辉、李放(2012)基于宏观视角,认为农村养老服务的范围不仅包括基于血缘的家庭保障,也包括国家、各类社会组织与个人等提供的社会养老服务[16]。可以发现,无论从何种视角切入,学者们在定义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内涵时都主要从老年人主体之外的客体出发,忽略了老年人的参与。与此同时,农民由于受到自身封闭、狭隘和“非主体性”的“小农意识”[17]的长期熏染,公共意识淡薄,总是被动地参与农村养老服务。

(二)农民权利主体性的缺失

农民是农村养老服务的享受主体,这是国家赋予农民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的一种权利。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议,都未对农民在养老服务提供和享受中应享有的实体性权利进行明确规定,这导致了农民权利主体性在事实上的虚化。当前,我国学界从政策视域下探讨农村养老服务发展路径的研究有:刘仁春、陈秋静(2016)从我国有关养老服务的政策变迁中审视养老的公平问题,认为城乡二元体制下养老服务城乡有别[18];孙兰英、苏长好(2018)等对我国涉及养老政策的文本进行定量分析,提出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养老政策结构[19];冯杰、郑泓(2019)意识到政策自身的缺陷会阻碍养老服务职能的履行,提出强化政府的政策引导与引领,努力缩小城乡养老服务水平差距[20]。可见,我国学者虽然意识到政策因素会对农村养老服务的发展壮大产生影响,但并没有发现养老服务的城乡二元结构会造成农民权利主体性的间接损失。马克思曾指出:“人的活动和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21]。”这也表明个体需求程度的满足很大程度上受到当前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深入发掘其背后的逻辑主线,城乡长期二元分割体制直接造成了城乡公共资源分配不公平和资源流动不均衡[22],回归农村养老服务,农民长期接受的正是水平低下、项目不完善的养老服务,直接导致农民政治经济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农民无法真正成为享有平等养老服务的权利主体。农民的权利主体性正是在养老服务城乡分配上不平衡的态势下出现的缺失。

(三)农民评价主体性的缺失

农民是农村养老服务的主要享受者和共同构建者,应是评价的主要主体。农民作为农村养老服务的评价主体是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和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学界对农村养老服务实施效果的研究有:蒋新红(2009)主张根据农村养老服务目前存在的现实困境制定一套监测实施效果的考核评价体系[23];陈显友(2021)基于我国农村养老服务需求实现率和供给利用率双低的实际情况,提出通过一定的评估标准,精准实施和规范农村养老服务的需求管理[24];周文娟(2021)对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内生动力进行研究,倡导对农村养老服务进行标准化管理,以提升养老服务的质量与水平[25];韩沛锟、程瑶瑶(2021)指出新时代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应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监管体系,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26]。虽然学界已经意识到我国农村养老服务的供给与实际需求严重脱钩[27],但始终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统一的反馈机制来评价农村养老服务的实施效果,更鲜有学者基于农民评价“主体性”视角来构建农村养老服务标准的规范管理机制。目前,对农村养老服务实施效果的评价主要集中于基础设施、财政投入等经济指标,缺乏以农民评价主体性为理论基础的实际幸福感、获得感等情感指标,这显然违背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发展原则。

四、养老服务提供中农民主体性研究的必要性

在有关农村养老服务的现有研究中,虽然不同学者研究的视角多样,但本质上主要还是在对策视角下研究三农问题,对农民主体性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基于农民主体性视角研究农村养老服务的发展路径是积极响应国家“积极老龄化”号召的必然要求。农民主体性的发挥不仅能充分利用我国老年人力资本,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更能以此调动老年人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在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归属感、获得感的同时,真正保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一)政策依据

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这是党的文献首次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28]。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对老龄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29]。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颁布,该意见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背景下关于老龄问题的重要政策,其中包括要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把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结合起来,完善就业、志愿服务、社区治理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30]。综上,通过梳理党和政府有关农村养老服务相关文件的表述来强调农民主体性的回归具有重要的政治和学术意义。一方面,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为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回归农民主体性提供了政策依据;另一方面,农村养老服务回归农民主体性则为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提供新的研究视角。

(二)理论依据

1.人力资本理论——老年人力资源再开发

1776年,人力资本理论的概念在亚当斯密撰写的《国富论》一书被提出,指劳动者所拥有能够提高其经济绩效的能力、知识和个性品质等[31]。20世纪之后,人力资本理论被纳入经济分析的理论框架中,明塞尔、舒尔茨和贝克尔就是现代人力资本理论形成时期的代表。李晓曼、于佳欣(2019)等提出人力资本概念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能够带来终生价值,因此也必须从生命周期视角来关注和理解人力资本[32]。回归农村养老服务,合理再开发农村适龄老年人力资源,不仅利于突破农村人口老龄化困局,更是加速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和构建中国特色养老服务道路的重要使命。借助乡村振兴战略,通过乡村治理、社会政策和社会大环境的支持,呼吁适龄老年人继续参与到社会经济生活与养老服务中,把老龄化带来的压力转换为产生财富的社会人力资本,最终实现乡村部分适龄老年人经过自我养老填补社会养老的目标[15]。

2.社会支持理论——老年人共同参与养老服务体系构建

身体康健并有互助意愿的老年人并不仅仅是养老服务的接受者,更是养老服务提供的“后备军”。在过去近40年中,我国实行紧缩的计划生育政策,这一政策虽然有效控制了当时我国急剧扩张的人口规模,为之后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了条件,但也给严格遵守政策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带来了风险,尤其是对于生活在农村的失独家庭[33]。历史遗留问题要求当今养老服务资源需向农村倾斜,由城市反哺农村,社会支持理论也正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提高和人们对老龄化理解的深入,学界普遍认为应当建立健全适应老龄化趋势的社会支持体系,而老龄社会支持体系的重要原则是多元共治,即多元主体在共同参与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提供社会支持服务或物品,以提升社会支持体系的整体效能[34]。

(三)治理依据

基于“积极老龄化”国家战略和“人力资本”理论与“社会支持”理论,近年来,学界也正在积极探索农村养老服务的发展出路:周娟、张玲玲(2016)基于陕西省榆林市R区的实地调查,认为互助养老模式使老年人完成了由“被赡养者”到“自助养老者”的转换,践行了“积极老龄化”这一核心观念[27];丁煜、朱火云等(2021)基于农民的内生性需求和外部性激励探讨农村互助养老的合作生产路径,认为农村互助养老有效利用了农村老年人力资源,其成长基因来自传统儒家互助的乡土文化和基层治理的创新[35];聂建亮、孙志红(2021)等在农村老人养老服务提供意愿视角下,提出互助养老是应对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的重要路径,契合了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导向,应成为当前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着力点[36]。人民主体性的发挥与治理存在着天然的联系,主体性的回归本质上是人民主权的治理体现[37]。回归农民主体性和农村养老服务,我国农村养老服务的出路在于发展农村互助养老[38]。河北肥乡互助幸福院、吉林省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等已成为我国农村互助养老的试点模范[39]。农村互助养老最大特点在于突出农村老年人的主体地位,有效利用农村老年人力资源,在提高老年人养老积极性的同时,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40]。它与中国农村传统家庭照料弱化以及激增的老年人无人照料难题相适应,与中国农村传统乡土本色和现代转型相协调,并在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具有中国特色[41]。可见,农民主体性的回归正是当前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必然要求。

五、研究展望

通过梳理相关文献,了解学界目前对农村养老服务研究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相应的研究成果也越来越多。但现有研究都预设了农民主体性始终在场,虽然看到农村老龄化的严峻现状以及农村养老服务水平低下导致的供需矛盾,但并未真正从农民本体出发,而是基于“问题化路径”进行对策研究。学界在研究农村养老服务时可以从主体性视角出发来完善“问题化路径”研究存在的不足。今后的研究方向可以结合农民主体性与农民积极参与养老的过程,重点回应如下问题:

一是对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在积极参与养老过程中的研究。从目前学界有关农村养老服务的研究来看,基于熟人社会的农村互助养老是中国农村养老服务的一条出路,也是养老服务提供中积极发挥农民主体性的体现。但基于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可持续性研究,农村互助养老提供中各主体的责任边界确定,条件落后地区的农村养老服务提供应如何开展,这些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探索。

二是对农民主体性在农民养老过程中作用机制的研究。基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视角,农村养老服务的提供不能单纯要求国家承担职责,还应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责任,提升养老服务提供的内生动力。与此同时,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议,都未对农民在养老服务提供和享受中应享有的实体性权利进行明确规定,这导致农民权利主体性在事实上的虚化,从而产生对于自身角色及主体性的认知不足。

三是对重塑农民主体性的措施。需要从多元治理的视角出发,进一步发挥国家、社会、家庭以及农民自身等多个主体在养老服务提供中的作用,外在帮扶与内生动力的有效结合,才能充分激发农民的主体性。同时,基于发展理论与需求理论,为有效满足农民不断发展的、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应从人口学、老年学、管理学、社会学、医学等多学科进行交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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