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淇 刘宇腾
1.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重庆 409800;2.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重庆 409900
值班律师制度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一部分,其系在国家财政的支持下,向看守所、检察院、法院等司法场所采取派驻或安排的模式,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公益性律师。值班律师类似于指定辩护律师,两者均是来自于法律援助机构,同时也都要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也正是因为两者都属于法律援助范畴,所以两者都是由国家财政支持,在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时均系无偿。同时,值班律师与指定辩护律师也是有差异的。指定辩护律师主要是适用于经济困难或者存在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而且需要被追诉人自己主动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才能够为被追诉人指定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相对于指定辩护律师而言,其适用范围更宽泛,其几乎囊括了所有的被追诉人,而且值班律师的适用不需要向相关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适用程序更加简便。[1]
值班律师制度的出现,让追诉人与国家公权力机关原本不平衡的诉讼地位得以打破,更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例如在侦查阶段时,部分法律意识淡薄的被追诉人在被侦查机关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值班律师的参与能够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以缓解其紧张情绪,以保障刑事诉讼的有序进行;一方面通过值班律师告知被追诉人其具有的权利,也能保障被追诉人避免被刑讯逼供或非法取证,以维护司法公正。在审查起诉阶段时,值班律师通过会见、阅卷来了解案件基本案情及相关量刑情节后,在与公诉机关的量刑协商过程中能够代表被追诉人发表量刑意见,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量刑,切实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值班律师能够站在被追诉人的角度对其情节、量刑进行释法说理,会让被追诉人更能够接受,以促进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2]
虽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值班律师具有的会见权、在场权、阅卷权等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其一是在实务中值班律师在大多情况下都是处于被动的状态,尤其是在刑事侦查阶段,值班律师在约见被追诉人时往往会受到消极对待,如不及时地安排会见室、会见室设施有限、会见时间短等等。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值班律师无法完全地了解被追诉人的诉求,无法很好地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其二是由于值班律师的定位本就模糊不清,使得部分人员将值班律师当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见证人,即仅仅是在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在场作一个见证,更有甚者先找值班律师签署具结书后再找被追诉人签署,或先找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后再找值班律师补签,这是对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的剥夺,对被追诉人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在实务工作中,大多的值班律师未曾参与阅卷,也未曾会见被追诉人,更有甚者可能对案件的事实都不了解,并没有实际地参与到案件中去,仅仅是根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追诉人进行释法说理,使得值班律师的在场权沦为形式,未对被追诉人提供实质性的法律帮助。其三是对于值班律师而言,其本就是公益性的援助,加上国家财政在这方面的经费保障不足,导致其工作积极性不高、阅卷过程懈怠、不注重实质性的阅卷,对案件无法精准把握,严重影响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其四是部分地区存在一个案件不同诉讼阶段值班律师也不一样,例如在侦查阶段是派驻在公安机关的值班律师负责的,审查起诉阶段则又是检察机关的值班律师在负责,这使得被追诉人得到的法律援助不具有针对性,前后值班律师均需对案件重新进行了解,导致工作重复且效果差,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3]
配套制度就像汽车的发动机,只有发动机有油汽车才能跑更远,而只有不断完善值班律师配套制度,才能保障整个诉讼阶段被追诉人的权益,才能更好地做到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目前,对于值班律师的管理仍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准入评价机制。由于值班律师制度施行不久,各方面都还在完善之中,尤其是值班律师人员库的选取,由于对值班律师能力水平没有了解清晰,部分新进值班律师能力水平较低,部分能力较强的律师又因为经费较低,而不愿意参与,这使得值班律师水平参差不齐。同时,当前也缺乏以值班律师为主体开展的培训,导致部分刚刚涉及值班律师工作的律师不知道如何去应对,部分人员甚至由于自己能力不足,而采取消极怠工、不予理睬的方式应对工作,极大地侵害了被追诉人的权利。[4]
2.缺乏监督管理机制。在现行的值班律师制度运行体系下,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值班律师的重视程度不足,在认识上存在偏差,大部分人员将值班律师看作“见证人”,只有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才主动联系值班律师,并不主动地去监督值班律师是否参与到案件中,是否切实地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与此同时,作为值班律师的管理与监督机关,法律援助部门基本上就是要求值班律师及时汇报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数量、量刑协商情况,并未对其他的职能做出要求;律师协会虽说是参与了值班律师的监督管理,但是其对于值班律师是否称职的判定标准也不高,只要是达到基础水平即可。两者对于值班律师更多的都是属于管理,均缺乏实质性的监督。[5]
3.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有激励才有动力,实务中大多值班律师在诉讼中参与不足,究其原因就是工作动力不足。其一就是对于值班律师的待遇保障较低,目前普通的值班律师一天的值班费用是200~300元,而且需要自费交通、食宿,对于一般职业律师而言,该费用相对较低。如果值班律师全面地参与到诉讼中,那么其花费的精力并不比办理一件普通的案件要少,因此绝大部分的律师更愿意将自己的时间用于自己的普通案件中。其二在值班律师制度体系中,缺少考评制度,部分值班律师尽职尽责地工作,最后与简单参与案件的律师一样,都只是得到了少量的报酬,这让大部分的律师都选择简单参与。没有合理的精神激励机制,亦无法将律师的荣誉感带动起来,使得值班律师更宁愿选择“走过场”式参与。
针对会见权,司法机关要及时保障值班律师的会见权利,确保值班律师能够随时在会见场所会见,同时为会见提供一个好的环境,注重隔音效果,让被追诉人能够与值班律师建立起信任的桥梁,并坦诚表述自己的需求;针对阅卷权,阅卷是值班律师了解案情最有用的途径之一,只有通过详细的阅卷,才能对检察机关的量刑提出合理建议,现有的制度赋予了值班律师阅卷的权利,但未对司法机关的服务提供作出规定,因此仍然需要司法机关的配合,并出台相关阅卷制度,杜绝值班律师阅卷不能问题的出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量刑协商一般都是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如果会见、阅卷权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值班律师在量刑协商时就无法提出有效的量刑建议,无法发挥其作用,仅以“走过场”的方式参与其中。因此值班律师的量刑协商权利保障,显得尤为重要,这需要司法机关对值班律师的基础权利进行有效保障,同时检察机关需要积极主动地与值班律师对量刑进行磋商。
在实务中,我国的值班律师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都是不同的值班律师对被追诉人负责,这不仅会导致值班律师资源的浪费,也会导致不同的值班律师在不同的阶段对被追诉人提供的法律帮助不一,这不利于有效地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因此,在值班律师从事值班工作时,需要对该阶段的相关情况制作成文书一同移交到下一阶段的值班律师手中,这使得后一阶段的值班律师能够快速地了解上一阶段的处理情况,减少后一阶段值班律师重复劳动的现象,同时也能够更有效地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参与案件的过程当中为被追诉人提供实质性帮助,作为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益的主体,其任职资格是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在实践当中,由于大多地区执业律师数量较低,很多的资深律师不愿意从事值班律师的工作,因此大部分地区的值班律师都是执业不久的律师,其实务方面的办案经验较少。个人认为即使在律师资源匮乏的情况下,亦不应该降低值班律师准入标准,应当设置合理的准入标准,标准如果设置得过低,给被追诉人提供的法律帮助不准确。这无疑是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侵犯,也违背了我们设立值班律师的初衷。我们设立准入标准时应当考虑到地区法治发展水平,要做到因地制宜。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律师加入后,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包括对律师执业道德、业务能力、释法说理等方面。只有值班律师具备了过硬的能力,被追诉人的权利才能真正地得到维护,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才能够真正地得到落实。
建立严密的考核机制以及透明化的监督机制,能够调动值班律师工作的积极性,发挥该项制度的实效性。缺少监管考核的机制,值班律师制度并不能够很好地得到发挥,通过设置监督考核,来督促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其一,我们可以通过要求值班律师给被追诉人提供考核表,让被追诉人自行评价值班律师的工作,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值班律师管理部门对值班律师的考核依据。其二,设立专业的评估小组,对值班律师在侦查、起诉等阶段的具体工作,例如会见、阅卷、量刑协商等进行专业评价,并对值班律师的工作积极性综合进行考量,作为最终的考核依据。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对考核不合格的值班律师予以通报,并移除值班律师库;对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值班律师,作出禁止期内执业或吊销资格证等处罚。通过强有力的考核机制,推动值班律师尽职尽责,全力维护被追诉人的诉讼权益。
值班律师经费过低也是导致其工作积极性不高的原因,其妨碍了值班律师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提高值班律师的经费保障也是重中之重。其一,要提高值班律师每天的日常值班费用,一方面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值班律师的办案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能够让业务能力强的律师愿意加入值班律师这个队伍,为被追诉人提供更好的法律帮助。其二是将各值班律师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数量作为考核评定的一个标准,在年终进行考核时,对各值班律师全年的办案数量进行排名,同时加入服务质量指标综合进行评定,按名次对优秀的值班律师给予经费补贴。其三因为值班律师制度本就是公益性的制度,因此可以设立社会值班律师慈善基金,以社会力量为值班律师保障提供资金,弥补政府财政缺口。其四,还可以通过给予优秀的值班律师表彰奖励,使其产生强烈的荣誉感,吸引更多优秀的律师加入值班律师的队伍中。
自值班律师制度在2018年确立以来,至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其促进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也有效地保护了被追诉人的诉讼权益。任何事情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值班律师制度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很多的问题,为了提升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有效参与度,我们就需要去解决这些问题。唯有经过实践不断的磨炼,才能更好地发挥值班律师的核心价值,以此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落实。[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