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 妍
苏州大学,江苏 苏州 215000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高校教育,多次强调实践育人和第二课堂建设。团中央和教育部也下发了相关文件,展开了具体部署。同时,法学是一门极具实践性的社会科学,要求学生在具备扎实理论功底的同时,拥有良好的实践思维和实践能力。近年来,国内法学教育也开始重视实践技能培养,但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旨在将第二课堂建设与法学教育相结合,探索法科生实践技能培养的新模式。
实践培养是法学教育的本质要求。法学是极具实践性的社会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旨在追求客观真理,法学追求的是社会普遍道德意义下的“公平正义”,是“追求‘理解’,即通过解释、论证、论辩等方式合理地解决人们在法律认识上的意见分歧和观点冲突”。[1]而所谓“理解”“共识”,都必须通过具体参与社会实践和法律实务工作才能体会、理解、掌握。“法学知识终将是具体历史语境中的,以包含实践参与欲望的形式,对同样是存在于具体历史语境中的社会法律实践的理论编织。”[2]因此,只有当学生进入具体的案件,才能透过案件感受和体验历史语境,进而真正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可见,实践对于法学教育具有辩证意义:它既是法学教育的本质要求,是完整法学教育的重要一环;同时也是促进法学教育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客观需要。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逐渐开始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开展了一系列相关工作。但这些工作的实效并不尽如人意。其症结在于,缺少统一的指导思想和完整的体系架构。第二课堂可以为这一系列工作提供良好的平台和组织基础。数据表明,结合第二课堂的有效利用,可以显著提升学生应用知识的能力及综合素养。[3]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重视和加强第二课堂建设。”[4]第二课堂是相对于传统的第一课堂而提出,本质上仍是一种育人模式。第二课堂概念本身就源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政教育工作的讲话,首先是一种思想政治引领和文化育人的模式。同时,其目的在于通过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等形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激发学生学习的内生动力。[5]因此,第二课堂既具有“课堂”的一般性,也具有特殊性。
实践性是第二课堂区别于第一课堂的最主要特征,其核心就是要让学生参与到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中,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成长。
同时,第二课堂也极具能动性,其目的是通过实践培养学生综合的、复合的实践技能,因此具有要求学生主动参与、主动实践的主体性、能动性。
当前,我国法学实践活动包括模拟法庭类竞赛和毕业实习,少数院校还开展了公益诉讼大赛。然而,模拟法庭类竞赛不够真实,证据和诉讼程序方面与实务工作相去甚远。毕业实习时间短、考核难,且固定在一个单位,也无法真正起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效果。
域外法学实践教育则与我国有显著区别。域外法学教育可以按照法系不同分为德国法学教育方案、英美法学教育方案。
德国法学教育由两个部分组成:大学基础教育侧重理论学习,以第一次国家考试为重点;见习教育则是为期两年的“职业预备期”,必须在各实习点见习,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其中,实习点包括必经点(法院、检察院、政府和律师事务所)以及可选择点(例如立法机关、工会等)。[6]在长达两年的见习中,学生体验、参与了各种法律职业,形成了对法律工作的整体认识,较好地培养了学生全面、综合的实践能力。同时,两次国家考试都包括考察学生表达和理解能力的“口试”,第二次考试更主要是考察业务实践能力。
相较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对学生的实践能力更加看重。与德国不同,英国律师不是在学校中“学出来”的,而是在四个律师协会中以学徒身份“练出来”的。[7]直到近代,法学才成为英国大学中的一个学科门类。美国在独立战争前,与英国一样通过学徒制度培养法律人才;此后则开创了以案例分析为主的教学模式。老师通过针对具体案例不断追问的方式(即所谓“苏格拉底教学法”),促使学生独立思考出自己的见解。[8]英美法系通过案例分析将理论知识和实际问题紧密结合了起来。而我国课程设置仍以理论知识为主,缺少专门性的案例分析课程。
结合我国现状并借鉴域外法学教育模式,可以从以下方面将第二课堂和法学实践教育相结合,起到实践育人的积极效果。
第一,将第二课堂纳入学生总体培养方案。出于贯彻落实第二课堂相关部署的需要,为实现形成制度化、体系化、专业化的实践培养模式的效果,有必要将第二课堂纳入学生的培养方案。如前所述,两种课堂的本质区别不在于是否有考核等形式要素,而在于第二课堂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目前,有些院校以“实践分”“综合分”等形式考核第二课堂完成情况,但没有将其上升到和第一课堂一样的高度。更多院校仍没有开展相关考核工作。事实上,所谓“第二课堂是第一课堂的重要补充”不是针对两者的重要性,而是针对其不同形式而言。从重要性来看,两种课堂具有同等价值,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完整育人体系的两个方面。
此时,问题转变为“怎样以及将哪些内容作为第二课堂教育纳入培养方案”。对此,一方面可以借鉴英美法系案例分析教学法,将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作为必修课纳入培养方案。目前,多数法学院的案例分析课都是选修,学生、老师对其重视程度不够。如上所述,课程化、学分化与第二课堂并不矛盾。这种案例分析课程可以以当地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为教材,通过旁听庭审等方式,实践地开展教学,既避免既成判决对学生思维的限制,也可以让学生更多地体验司法实践。另一方面,可以增设第二课堂“必修课”,即学生必须参与的实践类型。通过“类型强制、内容自主”的方式,将第二课堂实践规范化、系统化、体系化。
第二,充分保留和体现第二课堂的主体能动性。第二课堂的本质特征是实践性。只有当学生充分发挥能动作用,积极主动参与第二课堂实践活动,实践育人的目的才能取得实效。因此,虽然上文指出“要将第二课堂纳入培养方案”,但这绝不意味着要以“计划经济”的方式开展第二课堂教育。相反,必须充分激发、保护和体现学生的自主性、能动性,允许学生以多种方式参与各种形式的实践。
“将第二课堂纳入培养方案”是为了保障第二课堂的执行度和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更要保护和体现能动性。一方面,在必须参加的实践类型中,要允许学生自由选择具体内容。例如,统一规定必须旁听若干次庭审,但应当允许学生自由决定旁听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列举+概括”的方式,规定第二课堂的“选修课”。例如,规定学生“可以参加模拟法庭竞赛、普法宣讲等促进实践能力培养的法学实践活动”。这种方式与目前传统模式的区别在于:学生选择参加任何实践活动均可以获得学分,参加各类竞赛是为了兴趣和锻炼自己,而不是为了奖金等功利目的。
第二课堂的制度化要求与能动性要求是辩证统一的。这对学校、学院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把握好灵活性、规范性和公正性的平衡关系,有甄别、有标准地将不同形式的实践活动体现为标准统一的评价结果,不能为了便于考核而过分损害第二课堂教育的多样性,否则将与实践育人的初衷背道而驰。
第三,压实专业教师的实践育人责任。第二课堂是与专业紧密结合的实践课程,因此专业教师的参与必不可少。要摆脱“思政教师是思政教育唯一责任人”的错误思维定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的那样,“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因此,必须“发挥多学科优势,全课程、全方位育人……坚持‘立德树人’是所有教育工作者的神圣使命”。[9]更要摆脱“思政教育和专业教育相对立”的错误思维模式。所谓“思政教育”不是喊口号、说空话、唱高调,而是要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通过无意识教育的方式,“按照预定的教育内容和方案,在受教育者周围设置一定的生活环境和文化氛围,引导受教育者去感受和体味”,[10]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善的道德观念感化、引导、教育学生。
专业教师参与第二课堂教学不仅有利于思想政治教育,更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技能。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为政治而服务的。对于法科生而言,将政治修养、专业素养、人文涵养有机结合,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有助于其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目的。专业教师往往对于法律职业具有更全面、客观的认识,在其指导下,学生可以更有规划地参加实践。在实践中,也更能与理论知识相结合,从而真正达到“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成长”的积极效果。
与法学实践培养的传统模式相比,基于第二课堂的新模式在形式上与其有相似之处,但更具有以下几点独特的结构性优势:
第一,明确了实践育人的指导思想和方针。虽然传统模式也组织开展模拟法庭等各类实践活动,但往往忽视了活动的实践意义,过于强调分数高低、比赛名次。新模式下各类活动的开展将紧紧围绕“育人”本质,与此相悖的评价标准将被淘汰。新模式实现了从“唯分数论”向“重视育人实效”的转变。
第二,形成了以第二课堂为主干的育人体系。传统模式下实践培养效果更依赖于个别领导干部的能力,因此各院校培养思路不一,甚至同一院系不同班级的实践育人效果都大相径庭。“领导干部的能力”是一个无法控制、无法衡量的指标,因此在传统模式下几乎不可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赓续的体系化实践育人制度。新模式则致力于形成以第二课堂为主干的实践育人体系,通过落实第二课堂相关工作安排,以可量化、可操作、可检验的方式实现实践育人实效,将领导干部的“人为因素”降到最低,保证各级、各类法科生培养单位都能实现较好的实践育人效果。
同时,在新模式下“第二课堂”将成为搭载各类实践形式的综合性平台,通过“第二课堂+”的形式实现精准育人。换言之,第二课堂作为底层架构,可以在其基础上增设更多具体的实践教学安排。例如,对于职业规划明确、立志成为法官的学生可以搭载“第二课堂+法官专项实践模块”,安排其前往各类法庭实习。对于职业规划不明的同学,则可以搭载“第二课堂+职业体验”模块,安排其在法院、检察院、律所等不同单位实习,帮助学生找准路子、迈开步子。
第三,充分激发、引导、保护学生内生原动力。心理学研究表明,内心需求是人努力的原动力,只有主体自发自愿地采取行动时,才能事半功倍地取得预期效果。与传统教育模式的他律不同,第二课堂建立在尊重学生主体性、能动性的基础上,通过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方式,在鼓励和认可学生理性自主选择的基础上,帮助他们寻找、发现、解决问题,因此更能实现“立德树人、实践育人”的根本目的。
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所谓“新模式”并非要完全抛弃目前已有的实践培养方式,而是要在第二课堂建设的基础上,对其加以系统性优化。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的分野事实上是一种人为的划分,其意义是突出两者的不同侧重。因此,既不能下意识地认为二者有价值位阶的高下之分,也不能过于强调两者的区别而割裂其联系。两者对于培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是有机统一、相互衔接的整体。只有从整体上看待“两个课堂”,才能把握其背后共同的核心主旨——立德树人;只有把握了两者的共同主旨,才能发挥好各自的作用,帮助学生“在思考中学习,在学习时实践,在实践中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