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丽青 武善学
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从德国法学家伯恩哈徳· 温德沙伊德将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自“诉权”概念中分离出来之后,[1]作为民法救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在各国救济权中居于核心地位。民事诉讼可以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请求权基础方法针对的是给付之诉,给付之诉在上述三种类型中具有优势地位,且其他两种诉通常作为给付之诉的先决问题被吸收。请求权基础方法,是指处理给付之诉时,应当以请求权基础为出发点。请求权基础是指在具体案件中可以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主张给付请求的民事实体法规范。请求权基础是原告胜诉的主要法律依据。因此从本质上看,请求权基础方法是民事案件的裁判方法。
基于其对民事法律适用的重要意义,请求权基础已然成为民法教义学的焦点。近年来请求权基础受到法学理论、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的普遍关注。王泽鉴教授所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于2001年在中国大陆出版,此后请求权基础的理论研究逐渐升温。[2]请求权基础也引领民法学案例教学的蓬勃发展,2019年全国各大院校掀起鉴定式案例教学的热潮。同时,请求权基础也越来越受到司法实务部门的青睐,许多法官乐于将其适用于审判实践。《民法典》作为救济法的典型,在《民法典》案例研习中通常以原告提出的请求为线索,探寻请求权基础即成为民事法律适用的核心。
《民法典》文本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区分履行义务请求权和承担责任请求权,构建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相对应的请求权体系。[3]请求权基础体系包括各类请求权基础(主要规范)及其辅助规范、防御规范,共同构成完备的规范整体。通过对《民法典》文本的审视,其已创立了系统化的请求权基础。以下分两个视角依次进行审视。
请求权基础思维依司法实践中的“请求与抗辩”构造,以两者的对抗性考量为基础。主要规范是以支持某种请求权的直接规范基础。主要规范之外分为辅助规范和防御规范。辅助规范的作用是将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予以具体化;防御规范的作用是详细规定权利未发生、已消灭以及受阻止的抗辩情形。[4]以仓储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请求保管人提取仓储物为例展开具体分析。
1.主要规范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有相关表达,则该请求权基础的主要规范为《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第一句“仓储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单等提取仓储物”。
2.辅助规范
辅助规范即是第九百一十五条第一句的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做进一步展开。但大量的辅助规范是具有不同层级的:《民法典》中位置越靠前面的规范,其层级越低。该请求权的适用前提是“仓储合同生效且仓储期限届满”。第一,规定“仓储合同”定义的《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为第九百一十五条第一句(即主要规范)的第一级辅助规范。规定“仓储合同”中“合同”的定义条款的第四百六十四条和规定合同的成立一般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的第四百七十一条,为第二级辅助规范。规定要约的第四百七十二条与规定承诺的第四百七十九条为第三级辅助规范。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规则的第一百三十七条为第四级辅助规范。第二,对于存储期限,第九百零九条所列举的仓单的主要内容包括仓储期限:当事人有约定时按照约定;第九百一十四条规定了未约定期限的仓储合同。此两条可以认为是第九百一十五条第一句的第一级辅助规范。按照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不定期合同是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则当事人可随时解除该合同,但是前提是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合同相对方。该条款是第九百一十四条的辅助规范,即为第九百一十五条第一句的第二级辅助规范。
3.防御规范
防御规范是排除或限制某一具体规范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以防御规范的对象为标准,可将其分为三类:一是主要规范的防御规范。如第一百八十条的不可抗力、第一百八十一条的正当防卫及第一百八十二条的紧急避险,构成《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二章“损害赔偿”的第一千一百七十九至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的防御规范。二是辅助规范的防御规范。如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此表达为主要规范;但接下来规定了两种情形下要约不可撤销,此两种情形为“要约不可撤销”这一辅助规范的防御规范。三是防御规范的防御规范。根据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前半部分的规定,虽然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但此债务转移行为未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则保证人对该转移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此部分规定即为债权人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却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情形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的防御规范。而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后半部分的但书规定,即“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表述构成上述防御规范的防御规范。
继受《德国民法典》五编制的传统,在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立法者也采用了“提取公因式”的传统方式,即按照法律规范抽象程度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即位于最前面的总则编其规定最为抽象,后面六个分编的规定也采取抽象在前、具体在后的编纂体例,多次重复由抽象到具体的编排逻辑。而法律适用中请求权基础的探寻过程正相反,其遵循的是从具体到抽象的检索程序。
1.请求权基础的主要规范主要存在于《民法典》各分编中
《民法典》的总分编制下,请求权基础规范分散规定于各分编之中。在物权编中,除物权保护请求权之外,存在多种给付关系,如基于土地承包合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地役权合同等存在给付关系,设定担保物权的合同也可能产生请求对方的给付义务,从而构成物权编的请求权基础。合同编通则发挥了债法总则的作用,因此基于合同与类似合同的请求权基础规范集中于合同编,该编更通过十九种典型合同的规定,规定了不同种类具体合同中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人格权编的规定大多体现为侵害人格权请求权基础的辅助规范,其余的规范体现为消极防御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婚姻家庭编中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间关系的规定都可以成为相关案件的请求权基础。继承编中关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以及遗产处理的法律规定,可以为相关权利人提起给付之诉提供请求权基础。侵权编的请求权基础较为集中,在一般规定和损害赔偿之外,更是规定了八种特殊侵权责任,为受害人寻求权利救济提供了请求权基础。
2.《民法典》总则编、各分编的通则以及各分编中具体章节的一般规定构建了抽象的辅助规范与防御规范
《民法典》总则编、各分编的通则以及各分编中具体章节的一般规定相较于其他的具体法条规定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这些抽象性的规范大多数体现为具体请求权基础即主要规范的辅助规范或防御规范。如《民法典》总则中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构成合同请求权的辅助规范,诉讼时效是各类请求权基础的防御规范。合同编通则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构成合同编典型合同中具体违约责任的辅助规范;第五百二十五、五百二十六、五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可以成为具体合同履行请求权的防御规范。根据抽象程度的高低可以将辅助规范或者防御规范再次进行划分:一是具有较高抽象程度、可以构成诸多请求权基础的共同辅助规范或者防御规范,如上述《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二是具有较低抽象程度、仅是特定的请求权基础的辅助规范或者防御规范,如《民法典》第二到第七编的通则或者一般规定。
某项诉讼请求是否可以适用请求权基础方法,首先需要确认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给付之诉、确认之诉还是形成之诉。如果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属于确认之诉或者形成之诉,则无适用请求权基础方法的余地,此时应当采用传统的法律关系分析法。在确定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为给付之诉之后,需要判断谁基于何种法律依据向谁提出何种请求,这是《民法典》案例研习的前提。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大部分。界定某一具体的法律规范是否可以成为请求权基础,应着眼于该法律规范的法律效果部分而非构成要件部分。以“赔偿损失”或者“损害赔偿”为例,某一项具体法律规范的法律效果部分大多体现为权利人“有请求赔偿损失(损害赔偿)的权利”或者义务人“有赔偿损失(损害赔偿)的义务”,然而此一法律效果在《民法典》的多个分编中均有涉及。以“赔偿损失”和“损害赔偿”为检索词,在《民法典》中可以检索到50处。
实践中某一个诉讼请求可能具有多元的请求权基础,需要依次检验以最终确定适当的请求权基础。在民事审判实务中,诸多请求权基础的检验需要遵循一定的顺序。一般而言,越特别的请求权基础其位置应该越靠前。[5]通常遵循如下顺序予以检验:第一为合同上的请求权;第二为类似合同的请求权;第三为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第四为物权请求权;第五为侵权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请求权。
请求权基础方法的运用以“谁得向谁依何种规范为何种请求”为目标,其背后是体系化的法律适用方案。
此过程又分为两步:第一步是进行请求权基础的分析。分析某项请求权的具体法律规定,然后将该项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分解。以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之下的侵权请求权为例,首要的工作是采用文义解释等方法,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表述中得出该请求权的积极要件,根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民事权益”“造成”“损害”这些抽象概念的表述,可以将这四个构成要件概括为: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过错。上述四个构成要件需具体化以使之与具体案件事实相对应。《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的大多数条文和《民法典》各分编中的具体条文均可视作“民事权益”的具体化规范。
第二步是进行归入或涵摄。即把经过分解的案件事实归入到请求权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具体包括四个步骤:一是对具体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分析;二是根据证据认定具体的案件事实;三是按照请求权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提取上述案件中的法律事实;四是将上述法律事实归入具体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中。若具体案件事实被逐一分解后对应了请求权基础的每一个构成要件,则满足了请求权基础规范。
所谓消极构成要件,是指否定积极规范要件的条件,如果客观事实满足了该条件则请求权不能成立。此环节是检视权利不存在、消灭、阻止的情形。如具备一定的抗辩事由,就会导致对方的请求权不成立、消灭或效力延期发生。仍以一般侵权请求权为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抗辩事由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正当理由,第二类是外来原因。前者包括第一百八十一条的正当防卫、第一百八十二条的紧急避险、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自甘风险和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自助行为;后者包括第一百八十条的不可抗力、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被侵权人的过错、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的受害人故意和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的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如果一项具体的一般侵权请求权经过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的检索之后,还要考察其是否存在请求权已消灭的抗辩和请求权阻止的抗辩。如一项履行合同的请求权符合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中的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则被请求人可抗辩请求人的请求权已消灭。如符合第五百二十五条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五百二十六条的先履行抗辩权或者第五百二十七条的不安抗辩权的,则被请求人可抗辩请求人的请求权受到阻止。
《民法典》的颁布使得科学完备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体系得以创立,为运用请求权基础方法在民法案例研习中的展开创造了先决条件。判断某一项具体的请求权基础是否成立须进行四个步骤的检验:第一步,是否完全具备特定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第二步,是否存在特定请求权不成立的抗辩;第三步,是否存在特定请求权已经消灭的抗辩;第四步,是否存在特定请求权受到阻止的抗辩。第一步属于请求权积极构成要件的检索;第二至第四步属于请求权消极构成要件的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