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灏
(江苏警官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31)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更加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共建共治共享在基层的作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1]历史经验蕴含着实践智慧启示。“枫桥经验”以历史经验的形式内在于社会并作用于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其中凝结着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包含着社会治理实践智慧。在具体的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枫桥经验”既渗入“社会治理目标”的价值关切,又体现“应当如何社会治理”的现实判断。因此,“枫桥经验”的社会治理实践智慧既涉及“为什么”,也启示“怎么做”。在现实层面,“枫桥经验”的社会治理实践智慧既指导现实社会治理实践,又注重审时度势,强调基于具体社会情境的社会治理行动分析,进而展现出科学的方法论意义。在这一独特的实践智慧中,社会治理价值取向、社会治理知识经验、社会治理实践方式有机融合,凝结成社会治理的现实指导思想,在赋予实践智慧于社会治理实践的同时,又从新的社会治理实践中不断得到丰富与发展。
“枫桥经验” 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浙江诸暨枫桥区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的大胆创新与实践,其基本精神是“发动和依靠群众,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因被毛泽东亲笔批示而闻名全国。[2]“枫桥经验”致力于基层社会治理,成为全国综治领域的一面旗帜,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作为历史与实践的统一,“枫桥经验”以实践智慧形态而存在,指导着社会治理具体实践并内在于社会治理中。以社会治理现实发展为指向,“枫桥经验”的社会治理实践智慧融合了社会治理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这样的理性始终站在社会治理的现实历史基础之上。在此意义上,“枫桥经验”的社会治理实践智慧有其基本性内涵、延展性内涵和实践性内涵。
什么是“枫桥经验”的社会治理实践智慧?从“枫桥经验”的发展历程来看,实践智慧绝不是纯粹的社会治理概念性问题形式,而是蕴含着社会治理的本质规定与基本性内涵。在“枫桥经验”的社会治理实践智慧中,其基本性内涵具有社会治理深层性、根本性、持久性的价值内涵,彰显着独一无二的社会治理实践智慧特征与理念。这一实践智慧基本性内涵包含了“一个目标”和“三个取向”。“一个目标”就是有效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三个取向”即是“社会治理参与取向”“社会治理文明取向”与“社会治理成本取向”。“枫桥经验”的社会治理实践智慧内嵌于历史之中,在社会治理历史实践中形成,涵盖社会治理文化、社会治理追求、社会治理生命力与创造力,跨越时空场域,以智慧思维通向社会治理现实的实践。
对实践智慧延展性内涵这一社会治理积极性质的准确认识与科学把握,是当下“枫桥经验”接续发展的重要内涵。在更深层的意义上,应当将“枫桥经验”置于历史的开阔视野中,从实践智慧延展性内涵中予以立体化把握。在此过程中,实践智慧的延展性内涵充分展现出“枫桥经验”的开放性、时代性和创新性。这一实践智慧延展性内涵关系到究竟是在什么样的社会意义上、以什么样的现实方式传承“枫桥经验”。实践智慧的延展性内涵的确立和自觉践履,在现实的社会治理发展中,标志着“枫桥经验”走向成熟。在“枫桥经验”的社会治理实践智慧中,延展性内涵包括社会治理的标准化、社会治理的协同化、社会治理的网格化、社会治理的信息化等。延展性内涵表征着“枫桥经验”的永恒超越,是一种社会治理实践智慧的持续性与灵动性,体现着“枫桥经验”内在质性的永久承载与超越,涵盖着社会治理实践主体的创新、社会治理实践制度的创新、社会治理实践技术的创新、社会治理实践价值的创新等。
实践智慧具有根植社会生动实践的特征。“枫桥经验”以社会治理为主题,实践智慧则进一步从社会治理实践之维,展示了“枫桥经验”与实践的关系。作为一种历史经验启示,“枫桥经验”本身来自于历史实践,又具体地落实于现实社会治理实践,在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展开。换言之,实践是“枫桥经验”生成之本,也是“枫桥经验”不断发展之本。实践性内涵体现出社会治理实践智慧的历史意义延续性而不是历史意义断裂性,这样的历史意义延续性形成于“枫桥经验”的历史生动实践,而历史意义延续性的主要力量来源于实践智慧内在的动力与活力。这一动力与活力来自于“枫桥经验”的历史自信,有着厚重的实践底蕴,“枫桥经验”的社会治理实践智慧也为新时代社会治理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更加宽广的视域中,实践智慧所指向的实践价值目标体现着实践目的与实践法则的内在关联。实践智慧赋予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以目的性质,从而让社会治理具有方向性,规定着“社会治理应当做什么”与 “应当如何开展社会治理”。在这里,“枫桥经验”的社会治理实践智慧赋予社会治理以积极的价值内涵,无疑形成重要的内涵向度。
实践智慧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植根于历史生动实践,启示着现实中的社会治理实践。“枫桥经验”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面旗帜,专注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历经五十多年,今天仍在社会治理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3]只有科学地把握“枫桥经验”的社会治理实践智慧意义,才能准确地解读实践智慧,运用实践智慧,从而找准社会治理发展的现实方向。这种实践智慧意义,尤其表现在注重社会治理高质量发展,注重社会治理系统化发展,注重社会治理协同化发展,注重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上。
实践智慧源于现实社会治理,还作用于现实社会治理。在这一过程中,应注重社会治理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是相对于社会治理外延式的治理规模、治理数量、治理指标增长而言的,是指社会治理内在质性的不断丰富与提升。基于这一实践智慧,不断推动社会治理的作用功能完满实现。基于此,就关涉到社会治理的目标与宗旨。从实践智慧来看,社会治理目标不仅仅维持社会发展秩序的稳定,而且维系社会与个体的发展灵动和活力,实现社会发展精神境界的跃升、制度文明的缔造,创造人民的美好生活。在此意义上,应推动社会治理从管控型治理向服务型治理转型,将社会治理与民生改善、民主发展、社会幸福有机结合,寓社会治理于公共服务中,注重社会治理高质量发展。为此,需要通过实践智慧,开展黏合、衔接、重整,形成社会治理创新发展的互动结合点,推动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有机融合,凝聚社会治理共同利益,构造社会治理共同信念。
在“枫桥经验”的社会治理实践智慧中,系统化治理是社会治理实践应有的发展路径,是回应社会治理发展内容困境、破解社会治理实效性的关键所在。理解与把握这一实践智慧,能够优化社会治理内容,实现社会治理的最佳效能。在“枫桥经验”的有效指引下,系统化治理有效控制了无序参与的社会治理风险,实现了社会治理内容的有序联动,进而创设出兼顾治理秩序与治理活力的社会治理新内容。系统思维最为重要的特征就是整体性,即要运用整体视野来认识和把握事物。[4]这一实践智慧,不仅强调从整体上把握社会治理实践,而且要求深入社会治理系统内部,运用解析与综合、整体与部分的视角充分发掘社会治理系统内部各社会治理要素、社会治理结构、社会治理功能与社会治理体系等创新点,形成社会治理发展的现实着力点。同时,这也启示着社会治理从单一化治理向综合化治理转型,通过明晰社会治理的内部结构和社会治理的外部结构,形成不同要素彼此之间相互支撑、同向同行、交织叠加的社会治理发展格局。
“枫桥经验”的社会治理实践智慧与社会治理协同化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启示着越是复杂的社会系统,社会治理协同化的要求越高,社会治理协同的效应也就越发显著。由于社会复杂性、事件关联性、发展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单一的社会治理主体无法具备全部的社会治理知识、社会治理工具、社会治理资源和社会治理能力。或者说,单一的社会治理主体无法全方位主导日益复杂化的社会治理活动。因此,需要建立社会治理的协同机制,实现社会治理整体功能的优化,形成社会治理的组织协同秩序。基于这一实践智慧,协同化既作用于一定的社会治理行动原则,又展示了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还涉及社会治理的特定情境。这样,协同与治理深层次地开展互动,并且协同理论、协同观念、协同规范、协同规则从不同的方面为社会治理实践提供了普遍性的引导。以实践智慧解读协同化治理,重在克服社会治理的自发性与盲目性,这里不仅包含普遍性的协同,而且包含特殊性的协同。从社会治理实践的视域分析,协同治理的具体形态构成了社会治理现实的出发点,而这一形态的动态性恰好是对多样化协同方式的规定、不同社会事件的关联以及现实社会问题根源的关注。由此加以引申,协同治理又展开为社会治理实践之间的相互关联,可以视为一定社会情境背景下各种社会治理要素的综合状态,并在总的发展趋向上影响社会治理的存在与衍化。对这一实践智慧的理解,不能仅仅从一般逻辑的层面辨析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分与合,协同化治理具体地展现为以社会治理目标为指向的协同审察、协同预测、协同判断等,从而在更深层的意义上体现了协同治理的综合性与具体性。综上而言,社会治理需要协同,可以形成社会治理的整体效应。这是对社会治理机制、形式、路径的重要创新,有利于增强社会治理力量的广泛性,是社会治理智慧化的重要体现。
“枫桥经验”的社会治理实践智慧指向一种现代化治理,推动形成数字治理空间,为社会治理结构带来弹性空间,进而为社会提供更高效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的社会治理启示意义。从历史长期发展的趋势来看,一国的技术水平不仅能够决定国家治理的整体水平,对于技术层面的认知与运用,也决定了一个共同体的基本竞争力与未来前景。技术治理的途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社会更好地应对人口规模扩大、人口流动急剧增速、社会关系与生产结构日益复杂、交易费用不断增长的治理挑战。[5]基于这一实践智慧,社会治理现代化为社会提供了社会治理双向赋权的通道,增加了“线上”互动式治理,增强了不同主体之间的互动互助。这在新冠肺炎疫情大规模发生时的社区治理实践过程中可以明显感知到,依托治理现代化能够让松散的社区居民凝聚成社会互助共同体。与此同时,治理现代化指向社会治理创新驱动,推动社会治理智慧化建设,将新的科学技术运用到社会治理中,优化社会治理方式,突破社会治理的空间限制。在“枫桥经验”的社会治理实践智慧中,社会治理现代化推动从化解型治理到预防型治理转型,使社会治理关口前移,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的前瞻性、主动性、实效性。
实践智慧所含的价值之维,内在地规定了社会治理实践的方向与目标。就社会治理实践过程而言,目的涉及社会治理实践的价值取向、具体方式或途径。毋庸讳言,解读“枫桥经验”的社会治理实践智慧,是为了领会其社会治理智慧启示,从而正确地指导现实社会治理实践。而实践智慧价值与社会治理的内在互动与深层关联,进一步构成了社会治理整体实力提升的重要内容。基于此,需要通过理念创新、制度创新、组织创新、科技创新,进而不断推动社会治理实践向纵深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理念是发展行动的先导,是管全局、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的东西,是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6]“枫桥经验”的社会治理实践智慧蕴含着重要的社会治理理念向度,启示着以理念创新推进社会治理实践。具体而言,在“枫桥经验”的社会治理实践智慧中,应充分发挥社会治理资源的协同效应,团结各种积极力量,以社会共同体理念推动社会治理实践是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基于社会治理实践智慧的内在价值,需要以社会共同体理念推动社会治理实践开拓新的空间。社会治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多元治理主体必须立足于“共同生活的事实”,直接面对诸多的公共问题。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每一个治理主体以及每一个人都是作为类存在物在与他人联系之中行动的。他们彼此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在与他者的关系中获得自身的规定性和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身份认同。[7]依托社会共同体理念引领,形成社会治理的主体性协同与实践力量的凝聚,让共建共治共享成为现实社会治理实践的内在智慧。同时,“枫桥经验”的社会治理实践智慧强调多主体互动,注重的是社会治理的合作行动,进而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将制度优势转化为现实社会治理效能,是“枫桥经验”的应有之义,不能简单抽象地理解与把握,需要根据具体社会情境系统推进,实现有的放矢。“枫桥经验”的社会治理实践智慧内含制度创新之维,要把实践智慧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就要运用好制度优势。“枫桥经验”重视制度供给,发挥社会规范的作用,通过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建设保障公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社会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其体现的基本精神和蕴含的价值对基层社会治理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8]在此意义上,制度创新是推进社会治理实践的重要内容,制度创新能够提供深层次的社会治理发展动力,实现社会治理可持续发展。在现实的层面上,只有遵循社会治理的内在制度供给逻辑,并从制度创新的视角,以实践智慧创设社会治理制度资源,才能不断推动社会治理实效化。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从实际问题出发,充分准确把握社会治理实践目标的具体内容,有效开展社会治理法治创新、社会治理自治创新、社会治理德治创新,同时需要重视各类社团章程的制度创新,形成社会治理的制度供给合力,不断提升制度优势转为社会治理效能的深度与成效。
社会在本质上是一个不断开放演化的复杂系统。组织创新作用于社会治理结构,破解社会治理“碎片化”问题,是“枫桥经验”新的时代内涵。“枫桥经验”依靠与发动群众的参与取向,在维稳、防控与综合治理的体系中也逐渐演变成社会防控网中的群防群治,并被认为“始终是‘枫桥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9]在“枫桥经验”的社会治理实践智慧引领下,以组织创新推动社会治理网络全覆盖成为一种可能,社会治理创新的过程也是社会治理不断组织进化的过程。在具体的社会治理实践中,组织创新是推动社会治理实效化的结构内核,涵盖社会治理内涵创新、社会治理结构创新、社会治理服务创新等。换言之,社会治理组织创新的形式是丰富多样的,是适应社会治理发展现实需求而产生的,并致力于解决具体社会治理问题,而社会治理组织创新又涵盖整合党政组织、规范村级组织、发展社会组织、跨组织协同等。在这一过程中,组织创新凝聚起社会治理合作的重要力量,发挥社会治理合作优化的重要作用。通过在社会治理组织建构中植入创新元素,不仅节约社会治理管理成本,赋予社会治理模式灵活性,而且能够在应对社会治理风险和社会治理危机时表现出强大组织能动性。此外,在以组织创新推进社会治理实践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形成共同的组织创新利益基础,建立共同的组织协同创新意愿,生成社会治理资源整合协同机制,推动社会治理资源的激活、配置与耦合,实现社会治理的整体效用最优化。
作为实践智慧的外部表征形式,对社会治理体系的把握难以离开治理主体维度、治理内容维度、治理可持续维度、治理效能维度,这些维度在智慧的层面深入社会治理实践,这就意味着对现实社会治理的推进无法忽视治理体系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的着力点是多样的,是适应外部环境变化而产生的,着眼于解决具体社会治理问题。社会治理体系是一个由多要素交互作用、以信息与技术驱动的复杂适应性系统,具有治理结构复杂、治理行为复杂、治理功能复杂等特征。这一体系集中了主体、技术、资源、创新等多元素,这些元素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形成极为复杂的社会治理结构,表现为社会治理体系主体的多元性和生态性、社会治理结构的网络性与层次性、社会治理功能的演化性和涌现性、社会治理过程的适应性与外部性等。治理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存在,而是在不断创新演化,形成新的结构、功能与目标。通过体系创新生成新的社会治理节点,进而为新的社会治理机制和社会治理空间开辟了可能。在此意义上,体系创新构成了社会治理发展的一条行进轨迹。社会治理智慧化与体系创新联系在一起,实践智慧所含的社会治理目的之维,内在地规定了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的方向,并为体系创新提供了源源不竭的动力。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以体系创新推进社会治理实践需要构筑全时空智慧治理体系、广域性智慧治理体系、多要素智慧治理体系,实现社会治理网络的全覆盖。“枫桥经验”的社会治理实践智慧在更深的层面是对“度”的把握,由此社会治理体系创新需要坚持宏微并重。社会治理存在于社会发展之中,一方面支撑社会运行发展,另一方面又受制于社会的发展变化。宏观给社会治理体系创新以开阔视域、系统把握,而微观为社会治理体系创新以精致细密、精确深入。体系创新既要注重宏观拓展的向度,也要注重微观开掘的向度,唯有如此,才能呈现出一种兼容性的社会治理空间体系,并有效转化为现实的治理能量。
“枫桥经验”的鲜明特色之一,就是强调对社会纠纷的及时发现、提前介入、早期治理。[10]这些实践都是围绕社会治理信息的流动而展开的,同社会治理的科技创新驱动密切相关。科技创新能够渗透到社会治理的全过程之中,赋能社会治理工具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社会治理手段创新等,从而拓展社会治理实践网络,优化社会治理资源配置。作为一种实践智慧,科技创新具有赋能、赋权、控制等功能,推动社会治理网络化结构的形成,促进社会治理要素的互动与协同,形成社会治理的科学模式和有效机制。在更深层的意义上,科技创新为社会治理实践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空间,数字技术、云计算、5G、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等新兴科技为社会治理层级跃升提供了强大动能。同时,科技创新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提供了有效载体,在更深层次上推动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性转型与结构性重塑,助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发展新格局,构筑智慧治理体系,推动开展分布式、系统性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