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司法困境及路径选择[1]

2022-11-22 11:01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诈骗犯罪

曾 磊 王 龙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网络空间中诸多非安全、非稳定因素不断涌现,各种使用信息网络工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数量亦在大幅攀升,大量通过信息网络集结而成的跨区域、跨国界的诈骗组织逐渐增多,成为了风险社会的重要风险来源,为相关案件的侦查和司法裁判增添了诸多障碍。[4]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9日印发《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特别是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数量激增的背景下,此类犯罪表现出了有别传统信息网络犯罪的新型特征,犯罪工具 “翻陈出新”、作案手法“千变万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公信力,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一大犯罪类型。依据司法实务部门的司法实践,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其主要是通过对被害人的信息诱导来实现骗财。此类犯罪在手段上差异较大,可进一步区分为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但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网格化覆盖,上述两类诈骗方式在现代社会已表现出了高度交叉、融合的雏形,给犯罪治理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是故,立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概念实质,综合研究利用电话、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所实行的犯罪确有必要,可以为司法实务中遭遇的难题提供些许有针对性的策略,从而提升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效能,缓解犯罪和治理之间的现有矛盾。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分析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缘起

就我国而言,电信诈骗犯罪大致从1997年兴起于我国台湾,于2003年前后进入大陆东南沿海一带并迅速蔓延。2010年以后,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的不断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呈现出了持续高发的态势。[5]王晓伟:《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状、问题与对策》,《社会治理》2017年第1期,第42页。相关数据显示,近十年来,我国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以20%-30%的速度不断增长,至2016年第二季度,当季度电信网络诈骗造成的总损失金额已超29.9亿元。大量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改号电话、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等电信网络新型技术结伙作案,精心设计各种骗局,跨区域乃至跨境实施诈骗活动,诱使被害人上当受骗,得逞后迅速汇转资金,行为恶劣。[6]戴长林:《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研究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版,第112页。此后,随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不断发展,还诱发、伴生了一系列相关上下游犯罪的黑灰产业链,给民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就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展态势来看,此类犯罪突破了传统信息网络犯罪易于侦查的特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催生了诸多新的困难,因此,侦查机关在侦查技术手段上加强力度的同时,还应当考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惩治是一项长期性工程,需要积极推动建立健全预防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长效治理机制,以期实现遏制此类犯罪继续蔓延的目的。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征及趋向分析

随着不法分子对网络、基站等工具、设施使用程度的不断延伸,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变得十分常见。此类犯罪活动的兴起,不仅会使公民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同时也扰乱了互联网管理秩序,是一类影响较为广泛的犯罪。因此,以当前信息时代网络犯罪为素材展开相关研究,对防范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大有裨益,亦是当前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任务。电信网络诈骗多依赖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与传统犯罪相较截然不同,主要有以下特征及趋向:

1.低成本的链条式犯罪,呈现模式化、低龄化趋势。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具新颖性、远程性、无接触性、隐蔽性等典型特点,同时,电信电信网络诈骗较传统诈骗具有更强的迷惑性与欺骗性。犯罪分子通常采取结伙作案,形成严密的犯罪组织,各个环节分工明确,主要分为三个阶层:第一层人员主要负责与境外人员联络对接,以及保障犯罪团伙的日常运营;第二层人员主要收购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电话卡;第三层人员主要办理电话卡,提供给犯罪团伙。此外,还配备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Goip设备[7]Goip设备是指虚拟拨号设备,具备多条线路并可配备多个手机SIM卡卡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支持群发短信、远程操控、机卡分离等功能。的维护,即虚拟拨号设备的日常运行。[8]秦新承:《电子支付方式下诈骗罪的非纯正数额犯趋势》,《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2期,第51页。虽然涉案的网络诈骗多为小额诈骗,但因其受骗人数往往众多,使得其犯罪收益十分可观,犯罪分子一旦得逞,钱款会被迅速转移,追赃难度极大,在维护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上困难重重。而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上下游关联犯罪无缝衔接,形成了一定的灰色产业链,亦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9]陈家林、汪雪城:《网络诈骗犯罪刑事责任的评价困境与刑法调适——以100个随机案例为切入》,《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3期,第67页。

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网络扶贫和数字乡村建设政策的实施,城乡数字鸿沟不断缩小,犯罪分子用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已转向电子设备,比如智能手机、计算机等。据统计,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9.04亿,手机网民规模达8.97亿,公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已达到99.3%,且由于购买成本的低廉,手机和计算机等电子产品的使用在当今社会已十分普及。因此,低门槛、低成本、高收益的网络犯罪吸引了大量涉世未深的待业、无业大学生和低收入群体“铤而走险”,参与犯罪。另有调研发现,96%的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告人年龄居于40岁以下,“80后”“90后”已成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力军,可以看出,相较其他类型的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涉案人员趋于年轻化,且文化水平和受教育程度都相对较高。

2.诈骗过程高度网络化,受害群体庞大。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实现欺诈牟利的犯罪目的,通常会以高额的理财回报作为诱饵,诱使受害者向其购买股票、基金或者办理无息贷款。此外,网络犯罪集团也常常借助互联网隐蔽性、高效性和虚拟性的优势,并利用多样化的资金转移方式大肆实行诈骗,其中有些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存在成百上千乃至上万的受害人,造成了大量的财产损失,危害巨大。原因就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过程始终处于虚拟的互联网空间之中,所有的物理界限都被突破,使得犯罪过程的双向性和多向性交流十分频繁与便利,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中,被害人通常不受地点和年龄的限制,受害地遍及全国各地,受害年龄分布的十分广泛,侵害后果具有很强的叠加性。这进一步突出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跨区域性和犯罪对象分布广泛等特点,使得此类案件管辖交叉、管辖权不明的问题较为突出。

再从电信网络诈骗的类型来看,相关调查研究显示,虚假的金融理财诈骗占比最高,占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43.2%,系涉案金额最高、人均损失最大的诈骗类型;其次是身份冒充诈骗,占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25.2%[10]参见奇虎360年发布《2016年中国电信诈骗形式分析报告》。,该种诈骗类型的受害人,通常是受到犯罪分子的欺骗而主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方式向犯罪分子转移自己的财产。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被害人所在地通常是随机分布在国内各省市,这种空间上分布的不确定使得广泛性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独有的特征。再比如说,尽管司法实务部门近年来对“杀猪盘”类的案件屡屡打击,但现实中仍然出现了社会民众频繁上当的局面,受害群体庞大,财产损失惨重。[11]于志刚:《网络犯罪与中国刑法应对》,《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第109页。当前,在信息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组织的不断成长升级,才导致被害人数量的急速增长,以及诈骗金额不断攀升,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愈发严重。

3.技术性、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属于传统犯罪与网络技术结合而形成的新型诈骗犯罪,虽然其本质上仍属于诈骗,但其犯罪手法具有较高的技术性和智能化水平,是“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并且由于其犯罪行为通常需要借助于互联网等信息平台,侦查和取证难度较大,对传统的证据理论和取证程序也带来了新的挑战。[12]向静、刘亚岚:《“杀猪盘”电信诈骗犯罪的心理控制机制剖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第9页。互联网的虚拟化特征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身就具有高度的迷惑性与隐蔽性。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按照事先的安排分工合作,采取远程、非接触性的方式作案,通过批量群发短信、群拨电话的方式诱导被害人向指定的账户汇转资金,随后迅速通过网银等金融系统转移财产,然后在短时间内分散提现。犯罪分子在网络空间进行活动的匿名性,降低了犯罪分子的道德风险,增加了实施犯罪行为的机会与空间。[13]张彦:《计算机犯罪的多因素分析与犯罪社会学的发展》,《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5期,第19页。同时,犯罪分子会频繁更换手机号、微信号、QQ号等通讯、对话工具,并定时删除后台的数据信息,公安机关在侦查的过程中,很难掌握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和其他物证或物理痕迹,侦破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难度很大,即使抓捕到部分犯罪分子,由于相关线索信息的缺乏,也很难将犯罪集团内的人员全部抓获归案。就目前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状况来看,犯罪手段和工具仍在不断地改进、升级,犯罪分子存在使用网络高科技手段隐蔽犯罪行为和身份的现象,同时电信诈骗的主谋和核心行为的实施者通常都在境外,很难归案,这进一步加大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取证的难度。[14]黄晓亮、王忠诚:《论电信诈骗犯罪惩治与防范的国际合作—以大数据时代为背景》,《贵州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第164页。

4.实施精准化诈骗,社会危害性严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频发,对社会生活秩序、金融秩序和整个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均产生了严重危害,其牵涉的犯罪数额动辄就是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巨额财产,使众多受害者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例如,甘肃省兰州市某网络“套路贷”系列诈骗案中,诈骗集团通过数个网贷平台对网络用户及其特定的用户群体实施诈骗,累计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00多万人次,放款约60亿人民币,造成了部分被害人失业、离婚、破产、精神抑郁甚至自杀的严重后果,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度。电信网络诈骗利用了被害人对社会的信任关系实施诈骗,产生了社会低信任度的不良风气,甚至影响到了社会正常的经营与交易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15]成杰、陈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探讨》,《法律适用》2017年第21期,第43页。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的首要犯罪手段,从伪造身份信息转为了对被害人信息的收集;犯罪对象逐渐从不特定人群转为了特定人群,犯罪分子开始着重于对非法获取的大量个人信息进行事先的筛选,针对特殊群体精心设计骗术,实施精准化诈骗。例如针对在校大学生的“校园贷”、针对出行旅客的“退改签手续费诈骗”、针对投资者的“理财诈骗”以及冒充公务人员对中老年人进行的“保健品诈骗”。[16]张新宝、葛鑫:《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电信诈骗综合治理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6年第5期,第49页。2018年发布的《中国电信网络诈骗分析报告》中亦指出,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群体主要包括大学生、城市外来务工人员、老年人以及农村地区人群这四大类人群。类似上述精准化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通常会融入极具针对性、迷惑性的心理战术,使被害人防不胜防,受骗率极高,社会危害性极大。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适用的困境与现实障碍

(一)电子数据查处难度大,证据认定困难

网络犯罪为司法机关带来的最大困境之一就是对电子数据的侦查和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属于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涉众型犯罪,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犯罪基础。[17]蔡国芹、赵增田:《论电信诈骗犯罪体系立体防控体系的构建》,《犯罪研究》2011年第4期,第99页。其犯罪过程必须依赖于电话或网络等现代通讯技术实施,所以能够证明其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的证据大多是电子数据(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网银转账记录等),其上下游关联犯罪一般也同样需要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和实行。然而,电子数据具有易删改、易丢失等缺陷,侦查机关需要第一时间提取、固定相关的电子数据才能确保证据的原始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但是随着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的不断增强,犯罪分子通常会采取恶意删除或篡改的方式损毁证据,例如利用“伪基站”或网络改号程序拨打诈骗电话的犯罪分子,同时会设置数据、日志的定期清理程序,导致案发后公安机关很难从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设备中提取到相关电子数据。而且,近年来随着时钟紊乱型伪基站和自动还原型伪基站的出现,侦查机关对伪基站的犯罪后果进行数量认定时亦存在困难,甚至表现出“越打击,越泛滥”的特点。[18]黄河、张庆彬、刘涛:《破解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五大难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人民检察》2017年第11期,第32页。

并且由于犯罪分子办理电话卡、银行卡的身份证明通常都是虚假的,追查其真实身份的难度非常大,而犯罪窝点及现场很少会留下物证或书证等实物证据,尽管会存大量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但其证明力一般较低。在认定具体犯罪事实的阶段往往会出现缺乏客观证据、证据链不完整,难以明确犯罪数额的情况。[19]吴沈括、谢君泽:《电信网络诈骗防治视野下伪基站犯罪治理》,《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第61页。2016年12月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频发的态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给办案机关提供了更具有操作性的业务指引。但是,近年来跨境诈骗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查处难度和侦查成本较传统诈骗都出现了新的困难,跨境电子数据的收集、移动、出示、电子数据的鉴定等新问题不断涌现,以及受害人的不知情或不配合,均给司法取证带来了技术和资源上的挑战。[20]黎宏:《电信诈骗中的若干难点问题解析》,《法学》2017年第5期,第166页。

(二)诈骗资金去向不明,追赃挽损困难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人均损失是各种诈骗类型中数额最大的,并且犯罪一旦得逞,犯罪分子会迅速通过多个账户将钱款快速分流,导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资金流向复杂,查询手段繁琐,常常发生资金链线索中断,赃款去向不明的情况,公安机关往往很难在犯罪分子的账户中找到受骗资金,直接导致了资金追缴和后续执行遇到根本障碍。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通常会采取现金走私、购置动产或不动产、利用证券业和保险业投资等方式转移、隐匿赃款,并试图洗白其犯罪所得,甚至一些传统的“取款业务”也外包给有资金分流或洗钱渠道的个人或者公司来专门处理。[21]王洁:《司法管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效考察》,《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1期,第176页。犯罪分子在转移其赃款的过程中,往往还会构成其它上下游犯罪,但同时上下游犯罪之间多采取远程、单线的方式联系,导致侦查机关很难通过上游犯罪获取的信息搜寻到下游犯罪,通过下游犯罪也很难查清上游犯罪的资金来源和被害人数,电信网络诈骗对被害群众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很难通过实际追缴予以弥补。

(三)多部门联动机制不完善,案件整体管控不力

在传统侵犯财产、伤害人身安全的犯罪数量在整体下降的同时,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犯罪案件数量却呈整体上升趋势。[22]卢建平:《中国犯罪治理研究报告》,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版,第169页。电信网络诈骗不仅成为了当前社会一大多发的犯罪类别,更成为了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一个突出隐患。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量呈井喷式增长的原因与互联网业务的飞速发展存在直接关联。伴随着“互联网+”行动渗透到百姓的日常生活,民众的衣食住行都与互联网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在给民众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产生了一些列犯罪防范方面的漏洞,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工作制造了诸多障碍。

此外,为了建立多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全面预防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提出了一系列源头防范的举措,明确了从严从快打击的方针。但是,在实践中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仅凭司法机关一己之力是远远不够的,多部门联动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比如,如何统筹安排部署并督促银行、网络运营商、网信办等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如何激励或者引导互联网企业落实企业责任,如何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以及如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下游犯罪等,均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路径的应然选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治理,2018年4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中强调,要依法严厉打击网络黑客、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切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持续形成高压态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从互联网技术中衍生而来的新型诈骗类型,已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威胁人民群众生活安全感的突出问题。围绕目前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存在的难题,拟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推进专项立法,统一入罪标准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各方面均呈现出了新的犯罪特征,进而对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认定和证据的收集、质证程序提出了新的挑战。为及时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突出问题,统一法律标准和执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12月联合发布《意见》,该《意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实践与立法之间的冲突,但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在社会生活中“愈演愈烈”,办案机关在实践中再次遇到了许多新的困境,《意见》逐渐不能满足当前的执法办案需要,因此有必要考虑开展专项立法工作,以满足当前的司法期待和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办案趋势。

我国《刑法》第266条虽然对诈骗罪进行了概括性的罪状描述,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亦对此条款作了较为详细的阐释,但是仍然不能适应当前大数据背景下不断升级换代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展形势,因为将诈骗金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模式已与目前电信网络诈骗产业化、规模化的犯罪特点不相契合。纵观世界各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都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一大犯罪类别,欧洲大陆称之为“市场大众化诈骗”,美国则将其统称为“电信诈骗犯罪”。[23]吴照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境外考察》,《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第65页。为了规制此类犯罪现象,美国专门出台了《电信诈骗法》,并设置了“电信诈骗罪”这一单独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对此,我国可以借鉴域外成熟经验和实践做法,并立足于本土司法需求,紧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在内涵和外延上的差异性,重视电诈犯罪对公民信息安全、环境和资源法益的保护,在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之后单独新设电信网络诈骗罪,提高最低量刑标准,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惩治力度。[24]娄永涛、唐祥:《大数据时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控反思》,《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第125页。

此外,成立传统诈骗罪,数额标准需要达到“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作出规定,对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由各地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各自确定具体数额标准。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跨区域性决定了其不能适用这一司法解释,否则可能出现同一案件在不同地区产生不同判决的结果,影响司法的公信力。[25]高尚宇:《电信网络诈骗独立成罪问题探析》,《财经法学》2018年第1期,第136页。对此,立法上还应当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数额认定进行明确,比如,实行全国统一的数额标准和幅度底线,为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地域交叉问题提供依据。当然,在实际案件办理过程中,还应当遵循《意见》中采取的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的定罪方式,确保更为准确、客观地定罪量刑,同时还可以考虑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在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基础上,重点弥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从而更好地维护公民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重视源头治理,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的实施具有匿名性、组织性、网络平台的不可或缺性和对个人信息的严重依赖性等特征。就网络犯罪来看,特别是侵犯财产型的网络犯罪,行为人更为依赖于个人信息,以致个人信息的泄漏和售卖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关键环节。[26]李睿懿、王珂:《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法律适用》2017年第9期,第48页。2017年2月,360发布的《关键企业保障网络安全的形势与挑战》安全报告中显示,当前有半数以上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与个人信息泄露有关。[27]参见王峰:《超半数电信网络诈骗涉及信息泄露,委员呼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http://www.21jingji.com/2017/3-2/1NMDEzNzlfMTQwMzQ1Ng.html, 2022年4月8日访问。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游支撑产业。截至2020年3月为止,我国国内市场上检测到的APP(Application,移动互联网应用)数量为367万款,随着APP应用程序的广泛使用,程序注册所需的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被各个网络运营商所掌握。实践中,网络运营商为谋取不法利益而将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不法分子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同时,也存在部分非法分子利用移动互联网程序的技术漏洞,通过植入网络病毒等方式窃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无论是网络运营商的主动泄露还是不法分子的恶意窃取,当前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这些泄露的信息为犯罪分子实施“精准化诈骗”提供了最基础的信息数据支撑。因此,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对当前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义重大。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颁布实施之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分散在刑法、民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中,并且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界定范围也过于狭窄,不利于对公民信息的保护。囿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个人信息的利用手段更为新颖,当前有仍必要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之上再进一步的明确个人信息的实质范围。因此,为实现此类犯罪的源头治理,网络运营商、网络服务商以及提供基础信息服务的电信运营商应当严格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电信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加强各类业务清单级管理,做好用户实名登记程序,保护好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银行及互联网运营商应建立以数据为驱动的反诈骗联盟,及时堵塞体制漏洞,不断规范网络秩序。金融机构还应当严格核查储户真实身份,建立金融转账支付风险提示制度,管理缺位者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此外,在立法层面应当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法律规制体系、确立相应的个人信息判断标准并合理区分个人信息类型,同时要进一步规范银行、网络运营商等相关部门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于冲:《新型网络诈骗犯罪的类型化明晰与刑法回应》,《中国检察官》2021第14期,第42页。

(三)强化合力共治,健全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需要改变以往侦查重复、各自为战、打击断层的办案模式,公检法三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都要牢牢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坚持证据裁判,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补查补正、涉案财物处理等司法实践中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当及时依法提出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29]时延安:《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诈骗治理》,《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第23页。由于电信网络诈骗通常系无接触远程作案,全程信息化犯罪,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案情调查、羁押措施、赃款追缴等方面都面临司法理念和科学技术上的障碍与挑战。检察机关也应顺势而为,加强对大数据、新技术的学习运用,适时、及时介入,监督和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获取和固定证据,分析作案手段和组织分工,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确保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办案质量。[30]黄俊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难题及应对》,《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10期,第13页。同时,还需要逐渐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享和快速反应的联动机制,使司法机关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比如,通过大数据建立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常态化分析研判机制,根据作案手段、作案特点、串并案信息及时作出案情研判,将研判分析报告及时分享到相关部门,多部门联合打压犯罪空间,实现有效防范、精准防范的犯罪治理目标。

此外,涉网监管部门还应加强行政执法衔接,畅通信息渠道,联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整治网络违法犯罪乱象,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重要数据,加强网络安全治理工作,形成系统治理合力,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其关联犯罪进行全方位、全链条式的打击。比如,强化网络运营商抵制和杜绝诈骗信息的义务,网络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宣传和监管,做到预防和打击并重。[31]吴晓敏:《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理实践问题初探》,《人民检察》2021年第14期,第18页。再者,需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不作为的惩戒力度,厘清对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的执法权限,落实多部门协同监管个人信息处理。比如,司法机关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公民信息保护、通信通讯安全、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漏洞和隐患,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促使职能部门及时堵塞制度漏洞,同时督促金融部门、网络服务供应商、支付服务商、广告服务商等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严格落实银行卡实名制、有效识别客户真实身份等相关制度,加强通讯、金融等管理部门的安全防控职能。

(四)加强终端治理,构建全民防控良好新局面

公安机关作为打击电诈犯罪的原始力量,应当积极建设警务大数据中心和预测预警平台,建立更加完善的诈骗信息反制拦截系统,构建以市级反诈中心为依托,指挥情报中心、合成作战中心全方位参与的预警劝阻体系,加强互联网反电诈系统建设,推动反诈技术手段由电信网向互联网延申覆盖。[32]毛飞飞、赵峰、汤强:《电信诈骗犯罪演化趋势及侦防对策研究》,《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第70页。以具体实践为例,我国西部G省份于2017年完成了省级诈骗电话防范拦截系统的建设,自运营以来,该系统实现了境内省外来电的在线检测、识别和分析,以及对诈骗电话的拦截处置,有效的降低了G省电话诈骗的发案率,为侦查机关进行呼叫溯源、案情监控等提供了有力支撑。切实发挥了互联网反诈系统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主体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专业化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路径突破。

此外,还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强法治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强大声势。以“打防结合、防范先行”原则为指引,建立最新诈骗手段快速通报机制,及时向公众发布防范预警提示,综合运用多渠道、多媒体宣传方式,做好终端治理,加强对人民群众网络知识、法律知识特别是防诈骗知识普及教育,有针对性的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的全民宣传,最大限度的强化个体防骗意识,提升个体识骗防骗能力。针对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精准化、目标性强的特点,应当对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农村留守人口等不同群体开展个性化宣传,实现“精准施策”,并广泛动员各界群众积极提供犯罪线索,以此来遏制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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