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权制度研究

2022-11-22 04:52宋细莲耿同乐
法制博览 2022年13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权益保护法行使

宋细莲 耿同乐

1.南昌理工学院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44;2.南昌理工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44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普及率不断提升。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10.11亿,其中,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8.12亿,在网民整体中占比80.3%。由于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特征,加之消费者难以即时了解所买商品的质量,由此造成在网络购物中时常会发生各种纠纷。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近年来不断推进对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的建设完善,其中就包括2014年新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引入的后悔权制度,也就是网购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1]并且为不断完善这一制度,我国于2017年又颁布实施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后悔权制度予以进一步细化。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建立实施较晚,相较于一些发达国家而言,依然存在发展空间。相关制度有待进一步优化,适用于实际情况的细则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诸如后悔权制度适用范围不明确、后悔权制度适用规则不明确、后悔权制度限制不足等。在此情形下,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对推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促进交易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权制度的相关概述

2014年我国新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购物的,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无条件退货,该项权利被称作后悔权,消费者后悔权制度首次被列入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对于后悔权制度的特征,主要包括有以下几点:1.法定性。后悔权制度设立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由我国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具有法定性、强制性。2.无因性。消费者在行使后悔权时,不需要向商家说明任何理由即可享受退货服务,解除与商家的交易合同。3.免责性。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无需承担违约责任[2]。

二、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悔权制度实施中面临的问题

(一)后悔权制度适用范围问题

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不适用后悔权的商品主要包括定制生产类型商品、生鲜易腐烂商品、商家经由互联网传送给消费者的信息化商品、包装遭受破坏的数字化商品等四类。在此基础上,还设置了相关不适宜退货的商品及与商家提前达成不退货协议的商品也不适用后悔权。然而在交易实践中,因为商家与消费者利益出发点不同,双方对“不适宜退货的商品”存在不同的理解,由此便造成了因为后悔权制度适用范围不明确,而引发种种退货纠纷。针对这一情况,2017年实施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不适宜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了限定。也就是加入了如当商品拆封后可能会影响消费者人身安全以及当商品拆封后可能会出现品质变化等不适宜退货的商品类型。但这些表述较为笼统,极易出现分歧,可操作性不足。

(二)后悔权制度适用规则问题

1.商家告知义务不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商家应向消费者阐明价格、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而对商家应告知消费者享有后悔权则没有作明确规定,因而,商家即便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无需担负法律后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设立了后悔权制度,然而因为后悔权制度纳入时间偏短,再加上消费者整体法律意识仍较为薄弱,大多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鲜有了解。而相较于消费者,商家更了解法律规定,为了获得经济效益最大化,部分商家会隐瞒消费者享有后悔权的情况。消费者权利在遭到侵犯后,由于不了解法律规定,错过后悔权行使期限,使得后悔权制度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2.对于商品完好的规定不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消费者在行使后悔权时,应保证退回给商家的商品处在完好状态。然而在实践中,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对商品完好状态进行明确规定,所以在退货时因为商家与消费者对商品完好评定标准不同,引发了种种的退货纠纷,对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虽然一些专家学者提出,只要消费者所退回商品可进行再次销售,即为完好。但部分商家为了减少退款,会利用法律对商品完好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制定各种严格的判定标准,致使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3]。

(三)后悔权制度限制问题

1.商品价格限制问题。为了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理论角度来说,消费者所购入的商品不应以价值进行区别。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购物行为均能行使后悔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权制度并未对退货商品价格做相应的限制,然而在网购实践中,一些商品价格定价十分低,商家更多是想通过亏本营销的策略,以获得消费者关注,提升销量。商品自身价值相对较低,再加上商品销售的人力成本、物流成本,如不将这类情况剔除后悔权适用范围,则商品销售的一系列成本将可能高于商品销售价格。由此不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商家而言都是一种损失。从综合效益的情况来说,由于消费者发生退货,低价值商品的反复流通会消耗运输资源、人力资源等,导致社会资源浪费。这一情况不仅与立法宗旨相背离,还有可能会影响社会资源的高效利用。基于此,消费者在行使后悔权时应设置商品最低价格限制。

2.消费者后悔权滥用规制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后悔权制度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可放心购买商品。而在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保障的同时,同时也要防范消费者滥用后悔权的情况。如今消费者素质参差不齐,不乏一些消费者不遵循诚信原则滥用后悔权,对市场有序运行造成不利影响,使商家承担更高的负担,并造成资源浪费。例如,一些消费者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将网购的服装用以旅拍使用,待旅拍结束后就选择即向商家提出退货请求,消费者的该种行为虽然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有失诚信。

三、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权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拓宽后悔权制度适用范围

为防范商家利用法律漏洞,根据自身利益需求排除适用于后悔权的商品类型,进一步强化后悔权制度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作用,需要拓宽后悔权制度适用范围。首先,需对不适用后悔权制度的商品类型予以细分,制作清单。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在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下,社会组织、商家代表等各方利益主体参与讨论,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对不适合退货的商品情况进行详细说明,罗列清单,且根据实际情况对清单进行调整优化[4]。其次,对于各种不适用后悔权的商品,相关部门可经由其他途径,对消费者权益予以维护。例如,相关部门可在市场监管中,要求商家在售卖商品过程中,对商品予以全面、准确描述,所提供图文、音视频等应具备清晰、高分辨率等特征,并要求商家严禁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以此确保消费者在网购行为发生前,形成对商品质量风险问题的有效认识,进而减少消费者退货情况。最后,对于一些商家诱导消费者购买相关不适用后悔权商品的情况,并且没有在消费者支付时与消费者进行确认,消费者及相关部门有权对该商家进行追责。

(二)完善后悔权制度适用规则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权制度的设立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但后悔权制度仍存在规定不完善、可操作性不足等问题,对于后悔权制度使用规则仍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确立经营者告知义务。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主要由商家提供的商品详情所决定。所以,在消费者与商家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中,相较于消费者,商家对自家的商品明显要更为了解,加之一些商家为减少退货情况,使得他们并不愿告知消费者享有后悔权。为此,可学习德国的相关经验,规定消费者在购入商品前,商家需要以显眼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其所购买的商品是否满足退货标准[5]。如商品类型为适宜退货的,还应向消费者阐明如何行使后悔权等信息。另外,还应规定商家负有将后悔权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倘若商家不主动提醒消费者享有后悔权,则应担负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次,明确商品完好判定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行使后悔权应建立在确保商品完好前提下。而法律对商品完好判定标准则未作明确规定,由此让商家、消费者通常从自身立场出发对商品完好进行解读。为此,必须要对商品完好判定标准进行有效明确。例如,对于一些要求商品包装、标识等附属部分完好的标准,相关部门应基于对商品完好的解读,将商品完好中的包装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如消费者拆开包装属于是检查商品质量行为,且不影响商家对商品进行二次销售的,应认定为商品完好。又如,在商品完好界定中,可以举例的方式,帮助消费者、商家有效了解商品完好的概念。如商品为服装时,如果商品出现有使用痕迹、表面有污渍、商标受损等情况,则认定商品完好性难以满足后悔权适用条件。除此之外,还可在交易达成期间,要求商家履行告知义务,向消费者阐明退回商品时所应保持的状态,确保消费者能够以合理的方式检查商品。

(三)合理限制消费者行使后悔权

为防止消费者滥用后悔权,应对消费者形行使后悔权做合理限制。首先,对后悔权行使设置商品最低价格限制。面对日益激烈的电商竞争,一些商家为抢占市场份额,往往会采取打价格战的策略,也就是压低商品定价以吸引消费者。在该种情况下,对于消费者而言,行使后悔权仅需担负退货商品的运费,经济损失相对不高。然而,对于社会资源的配置来说,消费者行使后悔权将商品退回,商家对商品进行二次销售,低价值的商品多次交易,会影响社会资源的利用率。为此,可考虑将合同标的额超过一定数值作为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一大条件,具体数值可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各方利益主体开展交流讨论,得出合理数值,将利润空间偏小的商品排除适用后悔权制度范围,减少社会资源浪费。[6]其次,规制消费者滥用后悔权行为。消费者、商家都是网络交易中的重要主体,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应当保护商家的利益。因而,应对一些消费者滥用后悔权的行为予以规制。一方面,可建立消费者信用评级制度,建立消费者个人诚信档案。例如,可借鉴信贷领域的征信机制,针对消费者滥用后悔权制度的现象,为消费者建立信用评价制度,进一步提升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规范性。另一方面,针对退货频繁,影响商家正常经营的消费者,商家可向相关监管平台提交证据信息,监管平台查证后将恶意退货的消费者加入失信名单中。除了这一惩罚,还需要消费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依托对消费者滥用后悔权的行为进行约束,尽可能减少滥用后悔权的情况出现,使其保障消费者与商家双方权益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进一步促进营造和谐的网络交易环境。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权制度的设立,反映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重视。由于我国实施后悔权制度仍处在起步阶段,一些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应结合后悔权制度使用情况,考虑从拓宽后悔权制度适用范围、完善后悔权制度适用规则、合理限制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等方面入手,不断完善后悔权制度,为消费者、商家营造和谐的网络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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