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的现状及展望

2022-11-22 03:45
法制博览 2022年20期
关键词:民商商法民商法

邹 娟 朱 菲

河北东方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1

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的进程中经济、民生也得到了飞速提高,在其对应的法律法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民法与商法的融合发展,必须要以民商法的形式对其进行立法确认,以便于更好地保证全民利益,也是我国现代化发展的一大重要体现。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不断多元化的发展影响之下,现有的民商法政策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许多新矛盾与新问题的产生也驱使了民商法的革新与完善,更好地推动了我国法制体系发展的科学性,更有利于实现公平、独立地解决当前民商法中的不足。

一、国内民商法的发展现状分析

(一)民法发展现状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已经标志着我国的民法发展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和成就,其立法的模式形成了规范成熟的规模体系,且随着社会时代与经济的不断进步,新的法规已经能够较好地形成约束,法律的修改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民法典》中,对原《合同法》、原《物权法》等内容的修订,充分反映出了市场经济变化的趋势,也是更适应社会需要的一种重要体现[1]。从法律体系上来说,《民法典》的出台反映出我国民法理论问题研究的深入发展,且通过学习先进国家的民法典系统优势,形成较为完善的民法体系,且从施行效果上来看民众的认知和接受能力较强,为其发展、执行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二)商法发展现状

商法是对商事行为形成约束的重要法规,在立法时参考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商法内容,在我国经济发展初期有较好的适应性。但随着我国经济产业升级转型、经济模式多样化的发展,原有的商法体系逐渐呈现出了不够完善的问题,且无法直接形成统一的商法典来予以执行。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建立与发展的过程中,商业行为和模式还会有不同的变化,必须要重视完善与发展,并从市场的角度出发引导权益主体的思路转变,确保更好地适应法规体系的向好发展,利用商法法规反向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民商合一现状

在进行商法规则的编制立法过程中,许多的原定内容都和民法之间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为更好地删繁就简,建立民商合一的法规成为必然趋势,且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法中的特殊规则,会在民商法中设置单行商法使其能够更好地执行应用。在民商法中,物权、债权等方面的内容都可以和商法的特点结合在一起,形成公司法、票据法和保险法等,其背后包含的规则、理念等存在着高度同一性[2]。在市场经济活动不断繁荣丰富的影响之下,商事活动和民事活动之间的交集也越来越多,合一立法也符合我国市场经济法规建设的需要。目前在我国深圳市有设立专门的《商事条例》,这是民商分立的重要尝试,也是为探究民商法向好发展的重要过程。

二、民商法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探究

(一)制度内容不充分

从市场经济与商业经营的行为过程来看,诚信是保障主体平等和个人权益的重要基础,而由于民商法当中对于诚信的规则缺失性导致了其内容制度的不充分和不完善,在按照法律条款的内容进行民商事行为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也不利于保障其公平性[3]。在将民法与商法的规则内容进行融合发展时,由于其本身的矛盾性和差异性导致出现了协调化困难的趋势,简单地进行融合和立法只能够导致原有的民商法细化规则被弱化,实际的约束和引导性效果不能得到较好的保障。在民商合一的发展进程中,对于诚实原则、连带责任等的确定还有一定的不足,特别是在形成了经济纠纷后必须要依照民商法的规则对其进行责任主体的确定,而在不同情况下的合作伙伴责任确定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若忽视了对于民商法内容完善性的建立则会导致司法执法不公正的情况,其他法制制度内容的不充分也会逐渐导致相关案件的频发,不利于保证民商法约束性价值的实现。

(二)法规体系不科学

在当前我国的民商法立法建设过程当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特别是其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的不科学性导致了立法机制散乱,仅解决了已出现的市场经营问题,而未能从健全的法制体系角度出发形成对应的立法和引导,导致了我国的民商法体系在很长一段发展时间内都只能够依赖于现实存在的问题而形成推动和助力,对于发挥法律体系的约束性作用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也无法通过有效立法的方式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科学可靠的预期。民商法体系的建立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了规则制度层面的基本保障,其体系必须要保证完善且有深度,利用规则和典志的形式使民商法的发展和现代经济体系相适应,形成具有规则化和进步化的发展模式[4]。目前我国的民商法体系还存在着单一性的特征,即由于民法和商法规则的分立化特点,导致其在形成时更倾向于行政化的方向,忽视了其实践应用的质量需求,也不利于推动我国现代化法治体系的全面化发展和法治社会建设目标的形成。

(三)实践应用不适配

民商法顾名思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法律性约束,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十分迅猛的背景之下,许多民商法的基本规则和当前经济体系之间已经呈现出了不相适应的现状,特别是对于一些在改革开放时期为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而形成的制度和当前的市场化经济之间存在着脱钩现象,与现代化的经济发展需求不相符,而呈现出了经济现状超前、法律约束作用滞后的现状,对于以法律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化发展无法起到基本的调控和约束性作用,甚至有一部分解释的内容直接导致了民商法规则价值的失去[5]。另外,在电商经济、直播经济的快速发展阶段,在这一环节当中的民商法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缺失与空白,这也导致了在法无禁止的状况下存在经营行为的真空地带,许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未能真正将经营者和消费者作为平等的自然主体进行对待,也与民商法建立时对个人利益不受侵害的保护初衷相违背[6]。法律和社会的生产发展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适应性甚至超前性,在许多实践与执行活动中发现,民商法的不适配原因很多,包括了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形式不科学等,还需要在司法部门和人大部门等共同促进之下予以完善。

三、促进民商法完善发展的有效对策

(一)完善法律体系

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统称,在对其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首先明确民商法的管理对象和规则内容,即通过民商法的确立来规范社会当中的各类民事和商事活动,所有的自然人、法人等都需要遵守民商法的法律限制。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出台与推行,对于民法部分的规则约定形成了较好的推动,包括了原《民法总则》、原《婚姻法》、原《合同法》等在内的九项法律法规废止,形成了我国现有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民法总典。从商法的内容和特征来看,其包含了许多与《民法典》内容相重叠的部分,如《专利法》《著作权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都是为了保护自然人或法人的个人利益不受侵害和损失,在许多规则制定方面也有吸收和通用,这为实现我国民商法法律体系的完善性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7]。在民商法体系的建立当中,商业经营行为和市场经济之间密切的联系赋予其一定的特殊性,即须要在保护人权的同时更好地推动经济进步,使权益主体能够在平等的地位之上参与经济活动和经营发展,这也符合法律体系的社会共同性特征。

(二)重视民商立法

从民商合一的角度来看,在促进其立法与发展的过程中可以考虑结合式、分立式并行的方式来进行立法细则的完善与补充,但从民法与商法的权益本质上来说都是保护个人利益不受侵害的法规内容。首先,结合式的思路是将商法视为民法的特殊法,其中许多的商业活动行为都可以从民法现行体系当中寻找对应的规则,如公司保险、财务票据等,以民商法融合的方式进一步促进了其合一化发展,为实现民商法立法提供了可能[8]。其次,分立式立法的思路是基于法律独立的方式予以执行,根据实际民商式的经营活动进行分离式管理,使其对应的法律法规中的对象、规则等形成的差异化,而民法与商法各自具有一套完善的执行体系。最后,在民商法立法执行的过程中,更好地体现出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多元化特征,在对其进行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将工作的重点落在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当中常见的民商事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利用法治化的管理手段使民商法的建立更好地成为推动社会经济转型与发展的保障。

(三)推进实施改革

由于民商法在执行和实践的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不适配和滞后等问题,为更好地保证法律法规的完善、公平,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从实施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灵活调整,利用系统化的执行机制实现优化与改革,更好地促进我国民商法合一发展。首先,在传统的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会伴随着社会发展而形成应急式立法模式,即在出现突发事件时利用行政系统应急处置的方式来保证其执行与落实,也使得一些突发情况的解决变得有法可依,体现出了我国应急体系发展和法律体系发展的重要进步[9]。但是从民商法的发展角度来看,这类突发性立法的模式无法较好地解决商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复杂性活动,必须要有一套更具针对性、条理性和完善性的立法方式形成适应,并和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形成结合,使民商法的法律体系、机制更加完善有效。其次,从民商法的执行角度来看,商法中的许多规则是从民法中归入而来的,其执行的边界性较为模糊,无法从某一案例事件中单独选择民法或商法的细则内容执行,必须要采用合一化的模式进行立法,便于实际执行时法规更加清晰明了。

四、民商法的现代化发展与展望

在互联网技术的影响之下,传统的商业模式也发生了极大的转变,而在网络中不同的销售经营活动急需要有一套完善科学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更好地利用立法的方式来提升网络经营的认知水平,使民商法的实际发展和当前社会的商业趋势之间形成更好的适配,这也是民商法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一环。民商法的发展是为促进国内市场经济向好发展形成的法律法规,从近十年来的网络销售份额占比来看,其逐渐占据了商业市场中极为重要的版图模块,而原有民商法的细则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不适用性,一些主播、网店等也通过不同的手段偷税漏税和假货经营,是一种诚信崩坏的重要体现,和民商法当中的利益保护相违背,必须要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维护,避免由于经营模式的更新发展而形成的法规滞后问题[10]。在经济发展和个人利益关联不断密切的大环境下,促进民法与商法的融合统一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在其中有许多原则也相互吸收,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极大地实现了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性的作用。

五、结束语

民商法体系的完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我国社会经济、文明的向好发展,也和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保持一致性,更好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多元化架构,使市场稳定性得到了有效保障。在民商法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必须重视其实施与改革的适配性,充分结合当前新时代的发展特征和已有的政策,真正制定适合国内市场发展和管理需要的民商法制度体系,使市场经济的法律管理网络更密,加强对经营者、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保障,推动公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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