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可欣
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公证处,山西 长治 046000
融资租赁是既“融资”又“融物”,企业可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生产所需的设备,这样,企业就有更多的闲置资金用于进行企业的其他经营活动。不仅如此,融资租赁形式还具有灵活性、多种多样,需要融资租赁的企业完全能够根据自己企业的需求,有针对性地选择融资租赁方式,减少企业的财务风险,同时可以降低企业因设备陈旧而淘汰设备的损失[1]。
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业务起步较晚,大众认知度不高,国家制度欠缺,这些导致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比较缓慢。市场的不成熟以及市场规则的不完善导致我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企业风险较大,也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许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由于缺少专业的人才,导致公司经营不善、入不敷出、亏损严重,最终导致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停业、倒闭[2]。
融资租赁业务中存在的风险有以下几点:
(一)经营活动方面存在的风险。这种风险的具体表现:承租方可能面临管理方面的风险、财务方面的风险、产品的市场风险、潜在的信用风险等[3]。正是由于这些风险的存在,要求从事融资租赁活动的公司尽可能地掌握合同另一方的经营状况、是否存在亏损。因为,合同另一方作为承租人,只有在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亏损的情况下才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租金,融资租赁活动才能够顺利进行,从事融资租赁活动的公司才能从中盈利,维持融资租赁公司的正常运作;如果合同另一方不能够向融资租赁公司按期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就很有可能导致融资租赁公司资金链断掉,一旦拖欠租金情况严重,会导致融资租赁公司因亏损而破产倒闭。
(二)金融方面的风险。由于融资租赁业务离不开市场。因此,融资租赁活动中存在的金融性风险具体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以及货币贬值风险[4]。例如,在众所周知的东南亚危机中因为汇率的波动幅度过大,导致一些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损失巨大,这些不可预测的风险都会影响到融资租赁业务活动。
(三)政治性风险。融资租赁业务活动的开展也不离开国家这个大环境,政局的突然变动,或者政府突然调整宏观调控政策等都会直接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的正常运作和经营,给参与融资租赁活动的各方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要想让融资租赁活动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国家和各有关机构的支持,国家和各相关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防患于未然,创造一个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良性发展的经济环境。
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融资租赁活动,在融资租赁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有效预防融资租赁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可以为融资租赁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公证机构一旦受理融资租赁合同公证,公证员首先要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是适格主体,一旦主体不适格,公证员直接拒绝受理此项公证,这就为融资租赁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适格主体基础。在审查了适格主体之后,公证员还要客观审查承租方偿还租金的能力,由于公证员的专业性和中立性,其审查承租方是否有能力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租金的结果是真实、可信的,公证机构的这种中立性可以有效维护融资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为融资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奠定了资金基础。公证员在审查完前两项后,就要审查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具体条款,确保融资租赁合同中有关租金、租期、租赁物等关键条款约定明确,不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通过公证员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使得融资租赁活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为融资租赁业务正常开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公证法律服务在融资租赁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职责和功能。根据法律规定,公证具有三大效力: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以及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5]。(1)证据效力是指,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融资租赁合同能够证明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证明了合同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2)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法律规定赋予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力。强制执行公证的作用之一是降低公证申请人的诉讼成本,不少融资租赁公司在从事融资租赁活动中,对融资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对方提供的一系列担保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一旦承租人出现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融资租赁公司就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构在受理执行证书公证后,要向承租方核实履约情况,在承租方没有提出有效的履行异议的情形下,公证机构可以依法出具执行证书,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违约方进行强制执行,这就省去了繁杂的诉讼过程,直接进入法院的执行阶段,在降低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讼成本的同时,也没有侵犯违约方的合法权益,而且减少了法院的诉讼负担。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融资租赁业务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离不开公证机构的保驾护航。公证机构应当尽快适应新形势,以适应经济发展的崭新面貌,通过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融资租赁活动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以上论述只是抽象地阐述公证法律服务在融资租赁活动中的职能作用,本文的这一部分,将从对融资租赁公证的实例进行分析,使读者能够更具体、形象地了解公证法律服务在融资租赁活动中发挥的职能作用。
案例一:(案情回顾)我处受理了数起自然人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公证,并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A某与厦门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融资租赁公司购入A某欲购车辆,车辆交由A某驾驶,A某按月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同时A某与某融资租赁公司还签订了抵押合同以保障租金的顺利给付。为了保证抵押合同的顺利履行,双方当事人来到我处办理抵押合同公证,我处公证员在履行了核实义务后,为双方办理了“抵押合同公证”,而且该融资租赁公司长期在长治市从事这项融资租赁活动,因此我们为其出具了数份抵押人不同的抵押合同公证书,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办理这项公证时,公证员要审查当事人是否是适格主体,还要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违法情况。由于这种抵押合同是格式合同,公证员要向前来办理公证的抵押人充分解释合同约定的内容,告知其权利义务,同时询问其是否自愿签订该抵押合同,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还要借助人脸识别系统对前来办理公证的抵押人进行身份证识别,确保抵押人身份的真实性。对于某融资租赁公司,公证员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来审查其资格的合法性。通过办理抵押合同公证,可以解决双方当事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给双方当事人吃了一颗“定心丸”,确保融资租赁合同以及抵押合同的顺利履行,同时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上述合同约定把甲公司的设备出让给乙融资租赁公司,乙融资租赁公司再将合同中约定的设备出租给甲公司使用,到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后,甲公司再按照合同的约定,只需支付名义上的设备价格取回上述设备的所有权[6]。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上述合同的顺利履行,还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合同”,甲公司用其名下的房地产、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上述当事人到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公证处在受理上述公证申请后,依法为双方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而后,甲公司不能按期清偿上述债务,乙融资租赁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的公证员经过向承租人打电话以及发函核实,由于承租人没有在承诺的期限内向公证处提出执行异议以及有效证据,所以公证处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出具了执行证书,而且执行证书已经被法院执行部门依法采纳,相关的担保物也依法查封。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公证员准确解读并灵活运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同时结合案子的实际情况,认定附担保的融资租赁合同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对上述合同依法出具执行证书,这不仅维护了债权人某融资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减轻了法院的诉讼负担,体现了公证的强制执行职能,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融资租赁活动的良性发展,不能只依靠公证机构的介入,需要国家以及各有关机构协同合作,为融资租赁活动的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政策制度方面的支持。
(一)法律和政策的支撑,对于融资租赁活动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融资租赁不仅是金融领域的活动,融租租赁双方当事人需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这就涉及相关的法律条款;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活动涉及会计、财务等多个领域。而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如何规范融资租赁活动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各相关机构在监管融资租赁活动时的制度和标准不统一,在融资租赁市场出现各相关机构争相监管或各相关机构都不监管的局面[7]。因此,出台一部专门规范融资租赁活动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能够整治融资租赁市场的经营、监管乱象,保障融资租赁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融资租赁活动存在的风险,指引我国的融资租赁活动良性发展。
(二)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积极引进相关人才,利用人才的专业性提高公司的经营能力。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积极利用先进的大数据优势,把收集到的承租方与融资租赁活动相关的各方面的信息进行分析,将融资租赁公司在从事融资租赁活动时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在公司内部,把融资租赁过程中所涉及的不同阶段交由专人负责,做到专人专管专责,避免一人独管的局限性,尽最大可能防止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产生严重后果。
(三)公证机构的介入可以有效降低融资租赁活动中存在的交易风险。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同时也是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给融资租赁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为融资租赁合同各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效保障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8];公证员在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合同缺失必要的生效要件,或者合同对重要条款的约定不明确,公证员会将上述情况告知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辅助当事人一同修改合同或重新订立一个补充合同,这就能避免融资租赁活动因合同失效而不能顺利进行[9]。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要想为融资租赁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制度支撑,离不开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只有各相关机构通力合作,才能保障融资租赁活动的良性、健康发展。
任何金融活动的开展都存在着一定风险,融资租赁活动也不例外。为了保障融资租赁活动的顺利进行,需要各有关机构明确职能分工,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采取有效防范融资租赁风险的措施,保障融资租赁行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