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且韬
(南京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4)
“灰石案”是民国初年围绕广东省内灰石开采与出口问题引发的一起中英外交事件。在民初众多的外交事件中,“灰石案”颇具特殊性。此案发生于革命党人治粤期间,广东都督胡汉民对英交涉态度强硬,拒不妥协,双方僵持不下,案件悬而未决。二次革命后,广西军阀龙济光督粤,进步党人李开侁代理广东民政长继续对英交涉,最终了结此案。二次革命前后主理此案的官员处于不同的阵营,致使案件走向也完全不同。目前尚未见学界对“灰石案”有专门的研究,涉及此案的相关研究(1)如Edward Friedman,The Center Cannot Hold:The Failure of Parliamentary Democracy in China from the Chinese Revolution to the World War of 1914,Harvard University,Ph.D.dissertation,1968;丁旭光:《变革与激荡——民国初期广东省政府(1912—1925)研究》,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年版;[美]欧内斯特·P.扬著,张华腾等译:《1912—1915年的袁世凯》,河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美]爱德华·弗里德曼著,康建雄、刘莲莲译:《辛亥革命中历史角色的转换》,柯伟林、周言主编:《辛亥百年:回顾与反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美]周锡瑞著,褚艳红译:《哈佛的中国学研究:为帝国主义的辩护》,朱政惠主编:《海外中国学评论》第4辑,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王爱云:《龙济光政府与民初广东社会研究(1913—1916)》,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5年,等。多关注案件的结果,对案件处理过程关注不足,尤其对于二次革命前胡汉民督粤时期处理此案的情况更是鲜有提及。在此时期,此案并非单纯的中英交涉,其中还隐含革命党人与北京政府之间的矛盾。有鉴于此,本文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利用馆藏档案与报刊等资料,对胡汉民督粤时期处理此案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灰石即石灰石,在现代工业生产中被广泛使用,是制造水泥的主要原料之一。广东省拥有种类齐全且储量丰富的非金属矿产,其中就包括水泥用灰岩等大量建材矿产。(2)广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广东省志·建材工业志》,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页。清末,广东东莞、归善、东安、英德、三水、花县等地均有灰石出产。(3)《广东之灰石交涉案》,《华侨杂志》1913年第2期,第55页。1886年,英国人在澳门青洲岛创办公司、建窑设厂,进行水泥生产。(4)张仲弼:《香山县志》,台湾成文出版社1967年版,第283页。澳门青洲英泥(5)“英泥”即水泥。早先英国将水泥输入广州,粤人遂称之为“英泥”。林宏照:《广东水泥市场与水泥工业》,《广州文史资料》第16辑,广州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1965年印本,第49—50页。厂即为中国最早的水泥厂,所用灰石来自英德县。(6)王燕谋编著:《中国水泥发展史》,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37、40—41、46、57—58页。1887年,青洲英泥公司另在香港创办一厂,香港青洲英泥厂以花县灰石为原料(7)王燕谋编著:《中国水泥发展史》,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37、40—41、46、57—58页。,所产水泥不仅供应香港市场,还进入中国内地,尤其在广东市场有很强竞争力。(8)王燕谋编著:《中国水泥发展史》,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37、40—41、46、57—58页。自该厂成立起,即有大批商人将广东灰石采运出售以供其用,一时间获利无算。(9)《粤省灰石案之前因后果》,《申报》1913年11月15日,第6版。
岑春煊出任两广总督后,于1905—1906年间创办了官营广东士敏土厂。(10)王燕谋编著:《中国水泥发展史》,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37、40—41、46、57—58页。岑春煊认为,水泥依赖大量进口乃是一大漏卮。(11)《岑前督宪奏片一》,《奏办广东士敏土厂章程》,广东官纸印刷局1909年印本。他创办士敏土厂,正是为了“挽回外溢之利权,振兴固有之实业”。(12)《紧要告白》,《奏办广东士敏土厂公文纪略》,广东士敏土厂1910年印本。为维护士敏土厂利益,也为打击不法盗采行为,其后主政两广的周馥、张人骏等官员均下令各州县禁止开采灰石,将多处矿山封禁(13)《粤省灰石案之前因后果》,《申报》1913年11月15日,第6版。,但盗采私运的行为始终难以禁绝。
武昌起义爆发后,广东于1911年11月9日宣布独立。11月10日,广东军政府成立。鼎革之际,因诸事繁杂、禁令弛缓,盗采私运情况大肆发生。走私商人中最著名者为郑庆云、卢炳南和卢煜南,这三人专事盗卖英德县灰石供给香港青洲英泥厂。(14)《粤省灰石案之前因后果》,《申报》1913年11月15日,第6版。广东实业司严行禁止但效果不佳。(15)《粤省灰石案之前因后果》,《申报》1913年11月15日,第6版。1912年4月9日,广东士敏土厂总办刘若操向广东省实业司上呈,极言灰石对于士敏土厂生产的重要性,呼吁不能放任奸商盗采私运售予外商。刘若操认为“本国天然之产当为本国所有,故本国物产凡采运出口时有碍本国之权利者,政府得以命令禁止之”。为此他呈请实业司与大都督重申禁令:“凡一切广东地方所产之灰石及青蓝石不准私自开采。”同时请求税务司,“凡有灰石及青蓝石私运出口一概不令放行,为本省保天然之产物,为本厂塞外溢之利源”。(16)《士敏土厂呈请实业司转详都督一律禁止石料私运出口由》(1912年4月9日),《抄送灰石案华洋文卷宗》(1913年7月26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档案号:03-18-108-02-001。本文档案均来自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下文不再注明出处。
4月26日,代理广东都督陈炯明发布告示,规定“凡广东所产灰石及青蓝石一律不准私运出外”。(17)《照录广东大都督陈告示》(1912年4月26日),《灰石案倘不立行了结仍应按日索偿》(1912年12月10日),档案号:03-18-108-01-020。广东军政府此举截断了香港青洲英泥厂的廉价原料来源,大大损害了该厂利益。该厂的高管与股东多为港澳名流,所产水泥亦是由英国旗昌洋行代理(18)林宏照:《广州的初期水泥市场》,《广东文史资料精编》下编第3卷《清末民国时期经济篇(下)》,中国文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故此事与英商利益关系甚大。5月2日,英国驻广州领事杰弥逊提议广东军政府取消所发告示(19)《英国总领事官杰弥逊对于广东政府之提议》(1912年5月2日),《抄送灰石案华洋文卷宗》,档案号:03-18-108-02-001。,中英交涉由此开始。
杰弥逊在提议中援引中英通商条约,称灰石不属禁制品,不应禁止出口。广东都督胡汉民(20)1912年4月27日,经省议会投票决定,胡汉民复任广东都督,后又兼任广东民政长及中国同盟会粤支部长。蒋永敬编著:《民国胡展堂先生汉民年谱》,台湾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4—145页。亦依条约声辩,指出通商口岸地方土产如禁止贩运出口,外国商人不得强迫贩卖。(21)《汇集各属青蓝石禁运出口旧案呈请移驳英领事由》(1912年5月),《抄送灰石案华洋文卷宗》,档案号:03-18-108-02-001。7月13日,广东军政府再发通告,申明“凡商人采运矿质必须遵守矿章,且须先领运照方能转运,否则扣留议罚”,但“申禁者自申禁而私采者自私采”,奸商“毫不以实业司禁令及矿章为意”。有鉴于此,实业司只能采取强制措施。7月27日,卢煜南私运灰石,人货均被扣留,其人送交广州检事局起诉受裁(22)《详陈禁止私采灰石情形》(1912年10月4日),档案号:03-18-108-01-005。,卢炳南与郑庆云也被通缉。(23)《粤省灰石案之前因后果》,《申报》1913年11月15日,第6版。杰弥逊多次请求广东军政府将被扣灰石放行,均遭拒绝。在此情况下,英国公使朱尔典出面,同北京政府外交部进行交涉。(24)Our Own Correspondent,“Green Island Cement Co.:Action By Canton Authorities,” The North-China Herald,Vol.CIV,No.2355,sept.28,1912,p.898.
朱尔典向外交部提起交涉,目的是促使外交部介入并向广东军政府施压,推动此案朝着有利于英国的方向发展。尤其是朱尔典以索赔相威胁,外交部更加惶恐。9月间,外交部多次致电胡汉民,请其解释案件详情,未得答复。9月27日,外交部再电胡汉民,称英商已订合同之货应立即放行,以免酿成索赔重案。(25)《粤省采石新章宜先行宣布英商已订合同之货应迅放行免酿赔索重案》(1912年9月27日),档案号:03-18-108-01-004。由此可见,外交部为避免事态扩大,甫一接触此案,便已打算息事宁人。
10月4日,外交部收到胡汉民的咨文,其中详细陈述了扣石与交涉的情况。对于扣石,胡认为无论卢煜南与何人订立合同,其盗采私运之举均属违法,所采灰石亦为赃物。且灰石尚未交付,不能认为是英商物品。对于交涉,胡认为杰弥逊对广东军政府违背条约、禁运出口、垄断灰石的指责均属污蔑,所提交还灰石、释放卢煜南的要求皆为无理。经广东外交司多次解释,英副领事自觉理亏,只求购回被扣灰石。广东军政府因案件尚未审结,不便答应,对英交涉实已了结。(26)《详陈禁止私采灰石情形》(1912年10月4日),档案号:03-18-108-01-005。
胡汉民认为,此案自始至终是“因禁私运而生扣留,因被扣留而生交涉,并无禁运出口及垄断灰石”的情形。广东军政府对中国商人行使中国法律,与中英条约全然无涉。反而是杰弥逊“屡屡硬行挑剔、故来作难,干涉我国政、轻(侵)犯我国权”,希望外交部根据事实正当驳复朱尔典,以尊重主权而维护矿章。(27)《详陈禁止私采灰石情形》(1912年10月4日),档案号:03-18-108-01-005。相对外交部而言,广东军政府对英交涉的态度较为强硬。10月15日,外交部按照胡汉民所言答复朱尔典。(28)《粤省扣留灰石因卢炳南私采私运碍难释放该省于领照报采之灰石并无禁运情事》(1912年10月15日),档案号:03-18-108-01-007。
其实,早在“灰石案”发生前,广东军政府就已经与杰弥逊产生过数次冲突。如公文往来方面,广东政府一扫前清旧习,已无“大人”“大老爷”等称呼,统称“先生”。杰弥逊却加以反对,要求写明“某领事大人”方允收受,广东军政府并未理睬。(29)钟荣光著、张金超辑录:《广东人之广东》,《孙中山研究》第3辑,中山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03页。杰弥逊还借口保护商船,派军舰闯入西江,行至梧州。胡汉民令军舰随行监视旬日,英人无借口,终自行撤离。胡汉民认为这都是杰弥逊“故与粤政府龃龉”。(30)胡汉民:《胡汉民回忆录:谁识忧虞累此身》,东方出版社2013年版,第42页。由于种种不合,英领事与广东外交司“竟生意见,至于彼此不受文书”,“后由港督调和,乃复往来”。(31)钟荣光著、张金超辑录:《广东人之广东》,《孙中山研究》第3辑,中山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03页。故而,胡汉民在此案交涉时态度强硬亦在情理之中。
10月21日,外交部接到英公使馆的节略。英方认为广东军政府此次未曾事先照会,突施新规,系有意使英商蒙受损失,英方必会索赔。(32)《粤省禁运灰石系有意使英商亏损将来必致索讨赔偿》(1912年10月21日),档案号:03-18-108-01-008。外交部无法,只能再电广东:“此案延搁愈久,英商受损愈巨,将来愈难收束,似宜速定办法,通融了结,以省轇轕。”(33)《扣留灰石案延搁愈久英商受损愈巨宜速定办法通融了结》(1912年10月21日),档案号:03-18-108-01-009。外交部的态度十分明显,不愿因此案影响中英关系,但广东回电表示不予通融。10月29日,外交部向朱尔典转达了广东方面的态度。(34)《扣留灰石乃禁私采私运至受损索偿一节可由英商向卢炳南责问》(1912年10月29日),档案号:03-18-108-01-010。11月6日,朱尔典偕同杰弥逊、翻译巴尔敦至外交部,会晤外交总长梁如浩,请求准许英商购回被扣灰石,使其得以正常营业。(35)《朱云粤省出示禁止灰石出口似应保护洋灰公司之专利于旗昌洋行营业有碍江委员答此告示已取消朱使又要求依合同定价购买答云当电粤督核办》(1912年11月6日),档案号:03-18-108-01-011。11月7日,朱尔典致说帖予外交部,请求准许旗昌洋行依照合同所定原价购回灰石,并表示以后再订合同,一定按照广东军政府的章程办理。(36)《灰石案若准英商领收被扣之灰石即照合同内定价筹纳并愿以后订立购灰合同时即照章办理勿得仍按告示之意而行》(1912年11月7日),档案号:03-18-108-01-012。外交部于11月8日将英方所开条件电告胡汉民,询问意见。(37)《灰石案系卢商私采与该公司无涉可否准其照价购买了结》(1912年11月8日),档案号:03-18-108-01-013。
从表面看,英方提出购回灰石的要求并不过分,并且承诺以后按章购石。外交部希望就此结案无可厚非。但实际上,这其中隐藏了一个关键问题,即英方请求按照合同所定原价购石。合同是旗昌洋行与走私商人所订,石价必然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如此英商才有利可图。若照此办理,广东军政府便会遭受经济损失。
英方为达目的,在正常交涉之外,还使用了一系列手段。金钱收买便是其中之一。二次革命后任广东内务司长的伍庄在与友人的通信中谈及此案时,称“从前洋商以三十万运动陈炯明、关景燊(38)时任广东实业司长。而不得”。(39)《伍庄报告粤局函》,政协广东省三水县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北洋政府国务总理梁士诒史料集》,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389页。此外,据《申报》报道,奸商与青洲泥厂因利益一致“搅作一团”,四出运动,对于胡汉民、陈炯明、关景燊等都曾以重金贿赂,但“俱归无效”。“卢煜南被获时,有人替其关说审判厅,如判决无罪,酬以三万元,此事司法界无人不知”。(40)《粤省灰石案之前因后果》,《申报》1913年11月15日,第6版。英商之猖獗可见一斑。
除了金钱收买之外,英方还曾提出以“代粤捕逐黄士龙、王和顺为报偿”换取灰石开禁,而“粤俱拒绝”。(41)《答长崎柏烈武等来函》(1915年3月10日),郝盛潮主编:《孙中山集外集补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2页。黄士龙是广东军政府内的反动分子,原任新军标统,广东光复后任参都督。因对职务不满意,遂竭力挑拨胡汉民与陈炯明的关系,“企图去陈制胡,没有生效,接着又提出都督分治、统一军队,阴谋掌握军权,又被胡、陈挫败”,阴谋败露后出逃。(42)李新主编:《中华民国史·第1卷(1894—1912)》下,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737页。王和顺是广东光复时一支民军的首领,实力强大,后与陈炯明产生矛盾,发生武装冲突,被陈击败后出逃。(43)李蘅皋:《王和顺惠军与陈炯明循军冲突内幕》,《广东辛亥革命史料》,广东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36—437页。“黄、王二人自失却地位与陈炯明成仇后,无时不思报复,蛰伏香港,静候时机”。(44)苏济川:《袁世凯利用黄士龙、王和顺策动广东陆军倒陈炯明的经过》,《广东辛亥革命史料》,第440页。英方提出这项交易,显然是利用了广东军政府的内部矛盾,但亦未能达到目的。
外交部希望按照朱尔典11月7日说帖所言之法结案,胡汉民却要求朱尔典先行承认广东军政府扣留灰石是合理行为。(45)《灰石案经再质英使》(1912年11月16日),档案号:03-18-108-01-014。11月16日,外交部致函朱尔典,称英商既愿购买被扣之石,表明扣留之举是合理的,请英方“预为声明”,否则“由本部电令粤都督准予该行购石,恐粤都督仍以手续未清不便照办”。(46)《灰石案请预为声明自已了结以便按照说帖办理》(1912年11月16日),档案号:03-18-108-01-015。外交部于同一日致电胡汉民,询问“如彼允认扣留为合理,此项灰石是否即准价买”。(47)《灰石案经再质英使》(1912年11月16日),档案号:03-18-108-01-014。外交部两头撮合,希望尽快结案。11月26日下午,朱尔典、巴尔敦至外交部,表示“英商之意在得灰石,其扣留灰石之为合理与否姑不具论。今乃欲强本大臣声明扣留此项灰石为合理,无乃过甚,本大臣实不能作违心之论”。请先将灰石放行,再定根本解决办法。(48)《朱使要求先准灰石放行再定根本解决办法答云当详为研究解决》(1912年11月26日),档案号:03-18-108-01-016。11月30日,外交部将朱尔典所言向胡汉民致电转达,询问意见。(49)《英使请将灰石放行再定根本解决之法希酌核见复》(1912年11月30日),档案号:03-18-108-01-017。
胡汉民所提之要求,不啻向英国示强。朱尔典所言明显带有不满情绪,他绝不会作如此声明。但英商急于得石,他也不便过于强硬,于是提出搁置争议,先将灰石放行,并表示“此次禁灰石出口系使华商所办洋灰公司得享专利”(50)《朱使要求先准灰石放行再定根本解决办法答云当详为研究解决》(1912年11月26日),档案号:03-18-108-01-016。,借以指责广东军政府打击盗采私运灰石之举动机不纯,将此次争端的责任推给中方。
12月4日,巴尔敦造访外交部,仍旧表示“被扣留之灰石确系因维持广东土厂之专利”,并称此事“有广东都督告示可证”,所以朱尔典不能认为此举合法。若能放行灰石、履行合同,则不再要求赔偿。此项交易不便见诸笔墨,但决不食言。完成此项合同后,将来交易均按新章办理。如今英商受损巨大,若再延迟则仍须索赔。(51)《扣留灰石案如本部电粤督放行朱使亦电该领亲见粤督了结此案若再延搁仍须索偿》(1912年12月4日),档案号:03-18-108-01-018。英方此举明显是将索赔作为谈判筹码向中方施压,以对抗胡汉民提出的“承认扣留合理”的要求。
12月7日,外交部将巴尔敦所提条件电告胡汉民,表示“英行愿购灰石,款归官收,自与承办华商无涉。粤省所争扣留合理一节,彼实已默认,但不便形诸笔墨。今又声明不索赔偿,均属退让已极,自应准予价买,俾早了结”。(52)《灰石案英使愿购灰石款归官收自应准予价买了结》(1912年12月7日),档案号:03-18-108-01-019。外交部对于这一办法十分满意,但广东方面一时未有回复。12月21日,外交部致函英公使馆,称此案“彼此各执一说、无所折衷,自非就近切商,恐解决终需时日”,“自应仍由英总领事径向粤外交司妥商,较易了结”。(53)《灰石案应由英领径向粤省外交司妥商了结》(1912年12月21日),档案号:03-18-108-01-022。至此,外交部已准备不再过问此案,由广东军政府自行处理。
12月28日,外交部收到胡汉民发来的公函,表示一定要“分扣留之交涉与买卖为两事,不欲以准购原合同之石为完了此案之一条件。其所以必如此者,以民国成立,交涉开端,宁为义理上之失败者,不欲为政治上之失败者”。胡汉民认为,英商要求购回灰石乃别有所图,其目的“在欲永远得商人私运贱售之石,而不欲购买照章采运之石”,“表面似退让,而实行其侵进之手段”。若中方答应,则是落入圈套。英方“借此中时日缓与我磋商,准其采运之条件,则前之交涉方终,此之要求又起。所谓了者,实则未了结也”。(54)《灰石案扣留与买卖宜划清界限交涉请卓裁》(1912年12月28日),档案号:03-18-108-01-024。
胡汉民还指出,若贸然准许英商购回已经充公之石,英商得石之后将会称中方理亏,故而准许英商购石,英商既已得石,便退让一步不再索赔。这种情形“外间不察,将必谓交涉之结果彼理直而我理曲,彼胜而我败矣。吾中人处事每易用情,即为外人之所乘。彼辈每多假退让以为侵进,稍与迁就,即令其博政治上之胜利,而我不免于事实上之失败”。所以,胡汉民请外交部理解“将扣留与买卖划分交涉”的理由,不能允许英商“照原合同购买原石指定吨数,并准其嗣后永远采运为附属条件”。(55)《灰石案扣留与买卖宜划清界限交涉请卓裁》(1912年12月28日),档案号:03-18-108-01-024。
从上述公函的内容可以看出,胡汉民对此案的思考相当透彻。无论是前次英商欲以合同原定低价购回灰石,还是今次这种以退为进的手段,胡汉民皆洞若观火,不会让英方达到目的。不仅如此,他对此案还有更深层次的考量。在他看来,英方在交涉中“干涉我国政、轻(侵)犯我国权”,“是可忍让,则将来办事更多棘手,后患何堪设想,国法何可行使”。(56)《详陈禁止私采灰石情形》(1912年10月4日),档案号:03-18-108-01-005。所以,此案交涉的成败得失不仅关乎经济利益,更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即关乎新生的民国坚持维护国权的形象建设,所以坚决不可退让。
北京政府外交部不再过问此案,理由是由广东就近交涉较为方便,这恐怕并非实情。交涉过程中,外交部一直夹在英公使馆与广东军政府之间,仅能传递消息,不能做任何决定,这才是其放手的真正原因。外交部无力干预此案,反映出革命党人治下的广东不容北京政府的权力触及。此时,北京政府也在着手收拢各省权力。在外交权方面,1913年1月8日,临时大总统袁世凯颁布《划一现行中央直辖特别行政官厅组织令》,要求“各省现设之外交、外务、交涉等司使,均改为外交部特派交涉员”。(57)《临时大总统公布划一现行中央直辖特别行政官厅组织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政治(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67—68页。这便是以外交部的派出机构取代原属各省的外交机构,从部门隶属关系方面将外交权收归中央。但广东军政府并未遵行,仍将外交司保留。
经过双方会商,外交司于1月30日致函杰弥逊,同意英商购回灰石。(58)《外交司致英领事函》(1913年1月30日),《抄送灰石案华洋文卷宗》,档案号:03-18-108-02-001。但英商更在意的,是“青洲土厂未满之合同计值灰石十九万吨如何践约,日后该厂石料如何供给”。这些问题会商并未涉及,英方不满,于是再次指责广东军政府违反条约。(59)《译英国总领事官杰弥逊笔记》(1913年1月31日),《抄送灰石案华洋文卷宗》,档案号:03-18-108-02-001。对此,广东军政府并未回应。2月12日,杰弥逊致函胡汉民,开列结案条件,包括要求中方限期履行已订购石合同、按原合同价再订5年合同等项内容,表示只有满足这些条件,英方才会放弃索赔,并声称“和平了结之方于此已尽”。(60)《英领事致都督函》(1913年2月12日),《抄送灰石案华洋文卷宗》,档案号:03-18-108-02-001。话语带有威胁意味,恰恰证明胡汉民对英方实际意图的判断非常准确。外交司于2月22日复函杰弥逊,不接受英方指责,坚持前定办法,“必曲直了然后方能议及方便青洲公司之事”。(61)《外交司复英领事函》(1913年2月22日),《抄送灰石案华洋文卷宗》,档案号:03-18-108-02-001。
3月3日,杰弥逊致函外交司,提出六个问题。(62)《英领事致外交司函》(1913年3月3日),《抄送灰石案华洋文卷宗》,档案号:03-18-108-02-001。其内容仍是针对那份告示,指责广东军政府为保护本省士敏土厂而打击青洲泥厂,违背条约。外交司于3月20日复函杰弥逊,表明广东军政府只为禁止私采私运,并无他意。(63)《外交司复英领事函》(1913年3月20日),《抄送灰石案华洋文卷宗》,档案号:03-18-108-02-001。3月22日,杰弥逊继续致函追问,并摘录了告示中的一段内容:
本国天然之产当为本国所有,故本国物产凡采运出口时有碍本国之权利者,政府得以命令禁止之。若然一律禁绝出口,彼将无从采运,势不得不取资于外洋。运费既多而石料又万不能如内地之适用,将来制成之土断不能与本厂所制之土相颉颃。土质既不能及本厂之美,销路自不及本厂之多。是本厂之发达与否,全视青蓝石料能否出口为衡。(64)《英领事致外交司函》(1913年3月22日),《抄送灰石案华洋文卷宗》,档案号:03-18-108-02-001。
杰弥逊想以摘录内容作为广东军政府为保护本地士敏土厂而禁止灰石出口的证据,广东方面为此与杰弥逊进行了多次文书交锋。3月30日,外交司表示这段文字系刘若操条陈之言,告示对其进行援引是公文惯例。(65)《外交司复英领事函》(1913年3月30日),《抄送灰石案华洋文卷宗》,档案号:03-18-108-02-001。4月2日,杰弥逊表示,援引即是赞同,否则应加以驳斥。(66)《英领事致外交司函》(1913年4月2日),《抄送灰石案华洋文卷宗》,档案号:03-18-108-02-001。4月17日,外交司声明“告示文内不必加斥驳之言”。“此案是杜绝奸商私行采运”,“非禁止华商供给洋商灰石”。(67)《外交司复英领事函》(1913年4月17日),《抄送灰石案华洋文卷宗》,档案号:03-18-108-02-001。4月22日,杰弥逊致函胡汉民,坚持认为援引之说不具解释力度,广东军政府的真实用意就是禁止采石,而且已经采取了禁采行动。杰弥逊表示,连日公文往来,交涉并无进展,此事“友道调停无效,其法已穷”,准备向中方索赔。(68)《英领事致都督函》(1913年4月22日),《抄送灰石案华洋文卷宗》,档案号:03-18-108-02-001。
5月15日,外交司复函杰弥逊,认为案件难以了结,纯系杰弥逊胡搅蛮缠、耽误时日。广东军政府从未禁止灰石出口,也未违背条约,英方索赔全然无理,中方不能答允。杰弥逊“未参观告示全文,断章取义,故有误会”。告示中“所引之语皆系禀词内议论之言,但言理应如此,并非请政府如此行事”,“故告示亦只言奸商私行采运之当禁,而置其议论于不理。所以必引之者,特公文之惯例耳”。(69)《外交司复英领事函》(1913年5月15日),《抄送灰石案华洋文卷宗》,档案号:03-18-108-02-001。
英方之所以要在告示问题上反复纠缠,正是因为这一问题关乎英国的条约利益。杰弥逊一直希望以告示为证据,将广东军政府的行为定义为禁止灰石出口,这样便可使广东军政府承担违反条约的罪名。所以胡汉民坚称此事与条约无关,只为打击奸商违法。
胡汉民在交涉中拒不让步,也是在为国民党的利益考虑。有研究认为,胡汉民督粤时期,希望广东士敏土厂能迅速繁荣,对其政权和改革提供帮助。(70)[美]爱德华·弗里德曼著,康建雄、刘莲莲译:《辛亥革命中历史角色的转换》,柯伟林、周言主编:《辛亥百年:回顾与反思》,第301—302页。据邹鲁回忆,“当时国民党的中坚省份,系湘皖赣粤,所以北京中党部的一切费用,就不能不靠这四省来负责。不过湘皖两省,因为本身收入较少,故负责很少,大约一切费用之中赣省负一部分,其大部分则由粤省负责”。(71)邹鲁:《回顾录》,岳麓书社2000年版,第45页。胡汉民作为广东都督兼民政长,同时也是国民党粤支部长(72)1913年1月26日,同盟会粤支部改名为国民党粤支部,仍由胡汉民担任支部长。见蒋永敬编著:《民国胡展堂先生汉民年谱》,第154页。,这副经济重担自然压在他的身上。当时广东支援国民党的经费,经由胡汉民汇往上海和北京本部的款项,先后共计690000余元,以当时的币值来看,这一数目非常可观。(73)蒋永敬编著:《民国胡展堂先生汉民年谱》,第155、161页。
要应对庞大的开支,就必须设法扩大财源。1913年2月1日,同盟会会员、南洋知名实业家邓泽如受胡汉民电邀回粤,准备在粤开办矿场。邓泽如花费数月亲赴各地考察矿务,花县、英德两处灰石矿便在其调查内容之列。(74)邓泽如:《民二泽如回粤调查各属矿产》,《中国国民党二十年史迹》,正中书局1948年版,第85页。6月6日,胡汉民以国民党粤支部长的身份与邓泽如订立合同,由邓泽如组织国裕公司,承办英德、花县等处石矿,各种花费款项及开办资本均由国民党粤支部承担。经营所得利润,九成归国民党粤支部,一成作为报酬归邓泽如所得。(75)邓泽如:《国民党粤支部承办英德花县灰石矿合同》,《中国国民党二十年史迹》,第85页。虽然此事最终未能实现,但胡汉民希望将省内灰石之利向国民党输送却是不争之事实。
自5月15日广东外交司复函杰弥逊之后,未再接获英方来函。(76)《抄送灰石案华洋文卷宗》,档案号:03-18-108-02-001。6月14日,袁世凯免去胡汉民广东都督兼民政长之职,调任西藏宣抚使。(77)蒋永敬编著:《民国胡展堂先生汉民年谱》,第155、161页。“灰石案”纷扰经年,至胡汉民卸任粤督之时仍未让英国达到目的。
英国以香港为据点从中国内地攫取经济利益,这种状况持续已久。“灰石案”中,香港青洲英泥厂以广东廉价走私灰石为生产原料,将所产水泥由英商旗昌洋行代理倾销中国内地便是这一状况的生动写照。此案起于广东军政府打击违法走私这样一桩普通的地方性事件,本属中国内政。英国为维持英商利益插手此事,使之转变为外交事件,中英交涉由此开启。英国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在中国占有巨大的经济利益。辛亥革命时期,英国的对华政策即由包括条约权利、资本输出和商业需要等方面在内的英国在华经济利益决定。(78)杨天石:《在华经济利益与辛亥革命时期英国的对华政策》,《国民党人与前期中华民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2页。英国在此案中所关注的内容始终不脱经济利益的范畴,这也与其在华活动的一贯宗旨相符合。
广东自辛亥光复以来,一直是由革命党人掌握军政大权。胡汉民督粤时期,实行了一系列兴利除弊的举措,为广东赢得了“远胜于前清,或更优先于各省”(79)钟荣光著、张金超辑录:《广东人之广东》,林家有主编:《孙中山研究》第3辑,第285页。的评价。在外交上,广东军政府遵循孙中山制定的对外政策,“既注意与各国敦睦邦交,又切实维护国家的独立与主权。”(80)周兴樑:《论辛亥革命时期的广东军政府》,《历史研究》1993年第3期,第67页。在此案中,胡汉民希望树立新生的民国坚持维护国权的良好形象,也欲将灰石之利向国民党输送。英国企图以外交手段解决商业问题,实质是倚仗外国在华特权干涉中国内政,进而获取不法利益。英方的诉求与胡汉民的目的相抵牾,在胡督粤时期注定难有进展。胡汉民对英交涉虽态度强硬,却是据理力争,并非盲目排外。尤其在面对英方以违背条约相指责时,皆予以极力分辩,谨慎应对,唯恐授人以柄。这也显示出晚清以来形成的不平等条约体系对中国外交的束缚。
其时,北京政府在形式上实现了统一,但革命党人领导下的南方各省与取得了中央政权的袁世凯北洋集团仍处于对抗地位,两大政治势力的较量仍在继续。(81)李新、李宗一主编:《中华民国史·第2卷(1912—1916)》上,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65页。因此才会出现外交部介入此案却无法有效干预,最后主动退出的情形。胡汉民与邓泽如合作办矿,欲将广东灰石之利归之于国民党一党,本身有违法理,但在当时的政局之下亦无可厚非。直到1915年中日“二十一条”交涉时,孙中山仍提及此案,他反对“暂停国内革命运动”,“要求党员积极讨袁”,称继辛亥以来数年间,“革命党人所在执持政柄者,外人皆不敢轻侮”,“粤省严禁士敏土石不能出口,英人大以为戚,由公使力争于北京,不能得”,“故革命正以救亡,并非空论”。(82)《答长崎柏烈武等来函》(1915年3月10日),郝盛潮主编:《孙中山集外集补编》,第162页。胡汉民对“灰石案”的处理,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中国政局南北对峙的特点,也为之后革命党人的反袁宣传提供了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