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体系构建优化的策略研究

2022-11-21 17:53孙大伟
法制博览 2022年12期
关键词:劳动法用工劳动者

孙大伟

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吉林 长春 130028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入以及全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日益提升。特别是在社会用工、劳动力市场资源供给呈现出多元化发展态势的背景下,加强劳动法体系构建优化策略研究,更好地发挥其在平衡国家、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作用,既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形成稳定持久健康劳动关系的需要,也是体现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和以人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

一、劳动法体系构建优化的必要性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

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作为我国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其本质作用就是通过立法手段调整工会、企业雇主及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得以实现。事实证明处理不同层面、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纠纷,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必须发挥德治、自治的协同作用,发挥出《劳动法》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体现社会劳动公平的作用[1]。在依法治国环境下不断进行劳动法体系建设优化,同样是促进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劳动报酬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基本要求,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高度一致。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动法律建设,增进自由平等,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全社会成员根本利益的核心之所在。在劳动法体系构建过程中将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融入法治建设,目的就是使劳动法体系建设始终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之下进行,使《劳动法》从立法,执法,司法到法律应用均在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实现,既体现对劳动关系的合理调整又表现劳动关系与以人为本的紧密关系。劳动法体系构建要把促进公民敬业诚信,实现公民对社会自由平等贡献,推进国家共同富裕置于其中。通过不断优化调整劳动关系体系与法律关系建设社会法治进步相统一,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权利。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下的劳动关系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享有劳动权利,享受劳动成果,获得国家法律保护的有力体现,有利于激励劳动者把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变为自我约束的自觉行动。

(三)劳动权多种法律保护的要求

劳动权泛指在法律框架下、在《劳动法》保障条件制约下,劳动者应该获得的劳动就业机会,使其根本利益得到保障,实现应有权利的一项基本内容。所以,劳动法体系优化建设必须在劳动权多重法律保护的环境下进行,使劳动者享有平等参与社会劳动、平等争取劳动就业机会、自主选择职业生涯的权利,并取得劳动报酬以及休息休假权利。劳动法体系优化可以使劳动者获得生产生活中必备的安全卫生保护权利,有权接受技能技术培训,享受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保险及应得福利。根据劳资关系的调整、劳动环境的变化,科学调整劳动用工的关系,使劳动权得到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2]。在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和应得利益受到伤害、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通过劳动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诉讼渠道获得保障的权利。

二、劳动法体系问题

(一)内部冲突

劳动法体系问题在其内部存在冲突,主要表现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劳动关系界定不明确、对劳动对象调整不准确等弊逐渐显现,导致劳资双方正常的劳动关系不能全面准确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内;对劳动关系的法律干预不合理,《劳动法》在理论层面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判断标准与主体判断相脱节的弊端,导致用工者相较于劳动者处于支配地位,在经济利益分享上享受优越权。如果不通过法律手段对此进行干预,不通过立法手段加以强制约束,劳动者被剥削的弱势趋势会不断加剧。劳动法体系顶层设计与时代发展存在不适应,比如:《工会法》《就业促进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内容上存在的缺失、漏洞、交叉、重复和不匹配,导致了劳动法体系优化法律建设的全面性缺失、规范规定依据不准确,失去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项目条款规定内容的指导性。集体劳动关系法律调整存在缺失,没有真正形成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健全法律制度。工会过分依赖于行政组织机构,导致工会工作形式化、行政化,劳动者缺乏对工会组织的理解和信任。

(二)外部冲突

当前我国劳动法体系优化过程中受外部环境因素影响较多,导致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劳动法体系形成具有时代发展特点和鲜明的历史印记,现行的劳动法体系中的主要法律,比如,《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均是10年之前制定颁布的法律[3]。随着时代的发展,产业结构宏观调整,城镇化建设规模增大,供给侧改革等不断变化,原有的《劳动法》在解决劳动密集型产业中的劳资问题,处理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问题时,均存在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条款规定内容不准,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有效保障、工伤不能得到快捷补偿等现实问题。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不稳定,用工单位利用支配性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现象普遍存在。工伤不能及时救治,工资拖欠违约赔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等群体性恶性事件逐年增加。我国劳动法体系建立之初形成的劳动关系单一、调节模式单一、用工形式单一等体制机制弊端与新形势下劳动关系复杂多变、劳动用工多元化、精细化、层次化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出现新型用工,包括全日制用工、季节工、临时工、兼职工、小时工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界定、劳动争议裁判规则都无法满足要求,劳动关系调解规则的滞后性,非典型性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相游离的状况尤为突出。上述情况逐渐成为矢志劳资关系不和谐的关键因素,成为诱发恶性群体事件、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大风险隐患。

三、劳动法体系构建优化中的利益平衡

(一)优化利益冲突

为了增强劳动法体系建设的针对性,使之成为解决劳动关系困扰问题、建立稳定和谐关系的基石,必须优化劳动法体系构建中的利益平衡,从用工者和劳动者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新时代背景下劳动用工多元化复杂性带来的挑战,抓住影响劳动关系的主要矛盾,通过广泛开展社会调查,充分了解各方诉求以达到相关方的利益均沾,以此确立和谐稳定长期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劳动者既要把劳动关系作为主要报酬和获取生存的必要条件,又要把付出劳动获得收益作为取得劳动要求的资本。用人单位要将资本利益、资本积累、扩大再生产、商业运作、社会财富积累与劳动者利益、国家利益充分融合。在尊重保障资本利益的前提下,以《劳动法》为根本,遵循兼顾平等公正原则,对劳动者进行单保护、双保护、倾斜保护多项措施相结合,使弱势群体能够实现自身利益[4]。同时,用工方通过提高劳动效率,进行技术革新,降低劳动成本,为自己创造更大的盈利空间,为劳动者提供更加殷实的劳动保障,千方百计使劳动用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的劳动基准法轨道上运行。通过优化劳动体系中的利益冲突,建立起能够提供有效劳动监督保护和有效劳动纠纷的解决机制,既对劳资方利益给予应有的保护又为劳动者提供稳定报酬,使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自觉形成与用工方的利益共同体,自觉维护用工者的利益。

(二)优化原则

劳动法体系优化是一项长期复杂内涵丰富与时代发展紧密结合的综合性工程。要坚持整体优化原则,将劳动法体系关系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整体。在与劳动者处理劳动关系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部分的利益,协同完成对劳动关系的有效调整达到整体统一。以此最大限度发挥整体优化的功能和效益,推进我国劳动体系优化调整和创新发展。要根据劳动关系多样化的需求,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科学技术进步,新兴产业繁多的特点,深刻研究用工形式的多样化,解决复杂劳动关系形势下劳动法精准化调节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通过实践经验总结和过程探讨提出优化劳动关系多样化的解决方案,彻底解决《劳动法》中阻碍劳动力市场灵活运作的障碍,使之成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新引擎。要坚持法律干预与自主平衡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在充分尊重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从保护劳动者的主旨出发限制用人单位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把劳资自治、共同治理、立法干预这种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给予充分应用。避免国家权力对《劳动法》实施的过度干预,真正使劳资双方在平衡管制和自治之间能够协调统一,从而达到自治和管制的适度协调。另外,在解决劳动关系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法律漏洞的过程中,要将保护劳动者根本权益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将拖欠工资、工伤频发、超时加班,劳动者安全生产环境和日常生活居住条件不达标作为整治重点,通过立法程序实现劳动用工双方关系的根本好转。

四、劳动法体系构建优化的策略

(一)调整劳动关系的实体法

结合社会发展实际对《劳动法》进行全面系统的修改。国家立法机构要根据劳动关系的层次范畴和变化进行精准定位,使《劳动法》更符合现代网络社会背景条件下多元化、劳动力技术含量逐渐提高的具体情况。对劳动关系定位要在继承传统《劳动法》优秀基因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调整吸收其合理内核,不可全面否定,使《劳动法》失去生存根基和社会沿袭的基础。在用工方面要以符合现代人力资源要素配置为原则,彻底摆脱劳动者就业身份飘忽不定的不良社会状态。在《劳动法》立法以及定位处理上,要克服原有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僵化性,将积极的具有新意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与非典型新型劳动用工关系融入更完善的《劳动法》调整保护范围之内。通过调整保护规则,确定倾斜政策,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根本保障。劳动关系的确立要以法律关系与事实的符合性为依据,形式上要兼顾《劳动法》与《民法典》等法律的界限,借助网络平台的资源优势将快递员,保险员,各类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劳动关系状态从混乱变得清晰起来。通过深层次治理中介关系,承揽关系和委托关系,增强国家法律层面对劳动关系的干预程度。重新科学设定劳动基准,确保在法律约束下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基准的系列义务。

根据时代发展要求不断优化《劳动合同法》。优化《劳动合同法》要以不同的劳动关系分类调整为目标,对劳动关系定位标准认定以及各种非典型劳动型关系和新型用工关系进行范围调整。例如,针对网络时代劳动者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劳动的案例,劳资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虚拟管理劳动者可以减少对用人单位的过度依赖,强化自己的主体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支配权、控制权和管理优势,达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国家法律管制和地方劳动自治优化平衡方面,劳资双方要针对劳动者基本利益保障矛盾多发的特点,以国家介入的强制力提高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力度。

要不断推进劳动关系的法律优化。在国家对劳动关系强力介入管制方面,要以清理拖欠职工工资、无原则无报酬强制劳动者超时加班等侵犯劳动者基本权益行为为目标,通过法律立法、严格执法司法切实解决用人单位侵权导致的劳动关系不稳定问题。《劳动合同法》要为劳动者创设法律诉求渠道,把握好《劳动合同法》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有效调整劳动关系。

调整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调整优化劳动关系。国家行政立法机构要把加快完善社会保障的立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以此促进社会保障与《劳动法》的协调配合,满足用人单位灵活多样的用工需求。同时要完善劳动监察立法,明确劳动监察与仲裁诉讼的边界划分,使劳动监察立法的可操作性更加明朗,监察职责落实机制更加完善。国家在调整劳动法体系过程中,要根据不同地域经济水平发展的差异性,有效解决失业保障、工伤赔偿、工资拖欠等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

(二)优化劳动争议的程序法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利益不同、诉求不同,发生劳动争议是正常情况,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立法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手段的研究,切实提升劳动争议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要创新思维解决劳动争议程序法的优化问题,将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多种程序相结合、程序化与当事人自愿选择相结合,将仲裁作为解决问题必经的程序,通过非程序化劳动争议诉讼解决实践中劳动仲裁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劳动争议的程序法的优化要克服争议解决周期长、司法资源浪费多、程序繁杂不便操作的弱点,提高解决劳动纠纷的及时率、缩短诉讼时限。与此同时,要将直接诉讼程序作为程序法优化途径的选项,逐步将淘汰制劳动争议仲裁充实到劳动争议诉讼解决环节之中,推进程序法优化路径的不断丰富和发展。

五、结语

在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结构性改革进入转型期的关键阶段,开展劳动法体系构建优化策略的研究是行政执法、司法裁判和社会管理面临的重要课题。因此,劳动法体系构建优化要将调整劳动关系的实体法、优化劳动争议的程序法作为重要的实践手段,将平衡利益冲突作为载体,有效解决劳动法体系问题。以此缓解现阶段劳资双方关系的紧张状态,为构建和谐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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