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康乐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并引发国际债务问题,以标准普尔(Standard&Poor)、穆迪(Moody’s)和惠誉(Fitch)三大评级机构为代表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弱化了主权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为降低债务风险所采取措施的效果。2020年5月,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支持下,二十国集团推行了《暂停债务服务倡议》(以下简称《倡议》)。《倡议》涵盖诸多问题,包括向私方债权人呼吁其暂停要求主权国家支付到期债务及利息。然而,在《倡议》推出后,诸多面临债务风险的国家仍旧向私方债权人支付到期债务和利息[1]。债务国无视《倡议》中关于私方债务呼吁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如果债务国就债务支付与私方债权人谈判,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势必会降低对该国的评级,而评级会直接影响一国从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本的成本,降级意味着该国在国际市场发行债务时需要支付更高的利息。因此,尽管受疫情影响,国内经济形势严峻,面临巨大的偿付压力,但当二十国集团倡议债务国暂停支付到期债务和利息时,这些债务国迫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降级威胁,仍会按期向私方债权人支付到期的债务和利息。
本文所指的信用评级机构是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这三大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在应对由疫情引发的国际债务风险方面,这些评级机构遭到大量批评[2]。这不是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第一次被批评。在美国次贷危机、欧洲债务危机等金融危机中,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就曾遭到指责。历次金融危机后,主要国家也都会采取各种措施来规制信用评级机构,试图弱化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但时至今日,这些措施收效甚微。
信用评级机构何以在国际金融系统中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私人规制这一分析框架为回答该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路。信用评级机构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中的评级实际上是金融领域的私人规制。三大评级机构之所以能进行私人规制,是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源自美国且实质上是私人公司的信用评级机构在20世纪被纳入美国金融法之中,这些私人评级机构原本在金融市场负责提供信用风险信息,但在美国金融法框架下成为不可或缺的私人规制者;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化,美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带来了美国政策偏好和法律规范效力的全球扩散。在认清信用评级作为国际金融私人规制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信用评级在实践中频繁出错。也就是说,一方面,信用评级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权力巨大;另一方面,这些机构带来诸多负面效果,源自美国且根植于美国金融系统的信用评级机构并不可靠。在国际政治经济博弈的背景下,需要处理好国际信用评级的私人规制,推动构建更为公正合理的国际金融秩序。
信用评级机构是专职发布包括信用评级在内的各类信息的企业,其信用评级对债务发行人发行的金融产品信用风险水平进行评估。主要的债务发行人包括公司、金融机构、国家和地方政府等。目前,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占国际评级行业90%以上的市场份额,这三家公司均于20世纪上半叶成立于美国,如今,他们的业务扩展到了全球,并在多国设有办事处[3]。
信用评级行业源起于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些商业机构将投资者关注的各类信息结集成册,出售赚钱。例如,有机构公开出售丝绸行业的违约人黑名单。1909年,约翰·穆迪(John Moody)用信件的形式,提供针对特定项目或债务的信用信息,并持续更新这一信息。持续更新的信件随之逐步取代了一次性出售的囊括所有投资信息的册子。1909年,穆迪以信件的形式发行的关于铁路债券投资的风险报告是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评级[4](23)。
目前,关于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主要围绕评级商业模式和潜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展开。除此之外,还有研究关注评级的信息价值、公正性以及问责机制[5](41~63)。围绕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也启发了我国信用评级监管研究。例如,有研究关注欧美金融规制中的法律责任问题[6],通过比较分析,试图在金融法领域对我国的信用评级监管提出建议[7]。也有研究梳理了关于信用评级的国际监管制度[9],探讨了关于信用评级的国际监管改革[8]。这些研究的共同特点是,他们从内部视角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分析,或是关注评级商业模式,或是关注评级机构的责任。关于评级机构的研究存在的一个共同问题是,没有从金融系统宏观层面出发,探讨评级机构在整个国际金融中的角色和作用,也没有在国际政治经济博弈的背景下探究信用评级行业的国家权力基础和其在国际金融治理中的制度偏见。
借助私人规制(private regulation)框架,可从金融系统宏观层面出发并在国际政治经济博弈的背景下分析信用评级。私人规制是公司和其他非政府行为者等私人参与制定和实施规则的模式。这是一个比较成熟的研究领域,研究工作主要关注不同的私人行为者和不同形式的私人规制[10](19)、私人行为者在造法过程中与国家行为者的互动[11],以及私人行为者对公权力的补充等[12]。也有研究关注在私人规制中如何保障规制的透明度、合法性和有效性[13]。
在诸多关于私人规制的研究中,史蒂芬·沙沃茨(Steven Schawarcz)提供了一个私人规制的理论框架。沙沃茨提出,可以将公行为者与私行为者的规制行为一并放在一个波谱中,波谱的一边是完全由公行为者施行的规制,是绝对意义上的公共规制(public regulation),另一边则是私行为者独自施行的规制。在这个光谱上,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公共规制模式都可称之为私人规制,而是以私人行为者参与规制的程度作为区分标准,可以具体区分和界定不同模式的私人规制。沙沃茨描述了在私人规制光谱上的各种不同模式的私人规制,其中一种是基于政府授权、私人行为者发布规则并负责规则具体实施的规制模式[14]。
国际金融中的信用评级正是沙沃茨描述的这种私人规制。在美国金融法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将信用评级纳入金融法规的方式,实现了政府对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的授权。在此基础上,通过发行信用评级的方式,信用评级机构在国内市场影响证券收益率,在国际市场影响主权债务利率以及主权国家向资本市场筹集资本的成本。具体来说,无论是国内证券还是主权债务,信用评级都通过评估金融产品和产品发行人的信用风险来影响资本的筹集成本,并据此影响金融市场中的资本配置。此外,因为在信用评级过程中,评级机构向债务发行人公布评级方法并提供改进评级的机会,所以评级机构可以直接影响债务产品及发行方。当发行方是主权国家时,信用评级机构就可以影响主权国家的国内政策。可以说,信用评级机构影响国际资本流动,并且将其对资本市场的偏好施加于包括主权国家在内的资本市场参与者。信用评级机构是资本市场中的私人规制者。
信用评级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私人规制是随着美国金融法的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扩张而逐步形成的。在特定历史背景下,美国金融法将这些向美国国内市场提供信用评级的私人机构纳入金融法规,完成了对信用评级的法律确信。也就是说,私人市场行为因为被纳入金融法规,从而获得了政府授权,成为政府授权的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评级机构就此开始在金融市场规制资本流动。随着美国金融市场的全球扩张,信用评级机构的私人规制也扩张到了全世界,比较典型的是信用评级机构在主权债务市场中的私人规制行为。简单梳理评级机构获得私人规制权能的过程,可以分为以下三步:第一,金融市场对信用信息有需求,需要特定的机构提供此类信息;第二,美国金融法规纳入信用评级的做法,为市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预期提供了法律确信;第三,美国金融市场的全球扩张,使得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在美国国内金融市场中的规制权能扩张到了全世界。
信用评级机构的产生,主要是为了弥补投资方和金融产品发行方之间的信息鸿沟,同时降低投资者独立进行信用分析的成本。随着新的金融产品不断出现在投资者面前,投资者没有能力去仔细了解和比较不同产品的具体细节。于是,专门负责整合与评估各类信息的信用评级机构应运而生。这些评级机构开发了针对不同债务产品的分析模型,以专业化的姿态出现在金融市场上,并用A、AA、B等简单直接的评级符号快捷地为投资人提供信息参考。
基于市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这一预期,评级机构通常被认为是金融市场的守门人,即信用评级机构通过衡量债务发行人和债务工具的信用,向投资人释放风险信号,防范金融市场中过度的风险累积。的确,在金融市场中,债务发行人、投资方以及其他参与人都从评级中寻求信用风险信息,而且基于金融市场上的“羊群效应”,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信号对市场行为有极强的引导效应。因此,理论上信用评级机构能通过释放危险信号来避免风险累积。
金融市场参与者对信用评级的上述预期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监管者,甚至监管者对评级也产生了类似的预期。例如,在金融监管者来看,信用评级机构能够提供监管者不具有的专业知识,因此监管机构可以利用信用评级来完成监管目的。关于资本充足率的金融法规是一个典型例子。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需要考虑这些金融机构拥有的各种资产的潜在风险。对于监管机构而言,信用评级机构提供了一个简单有效的风险计算标准,可以依据不同的评级结果,直接规定不同的加权风险比例。基于此,有观点认为,金融监管机构和私人信用评级机构形成了委托代理的关系,监管者通过委托私人信用评级机构,实现特定的监管目的[15](82)。
20世纪上半叶,美国金融法规将信用评级纳入其中。美国学者弗兰克·帕托诺(Frank Partnoy)详细记录了这一过程[16]。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证券法规区分了“投资证券”(investment securities)和“投机证券”(speculative securities)。1936年,美国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Curren⁃cy)发布了一条包含评级的法规。这条法规指出,在确定一个证券是否属于“投资证券”这一范畴时,需要参考“市场公认的评级手册”。法律颁布后,金融市场向货币监理署提出澄清什么属于“市场公认的评级手册”的要求。于是,货币监理署申明,银行机构在作出投资决策时,需要将信用评级作为其参考的信息之一。这是信用评级第一次被纳入法规中。此后,依据证券法的规定,美国的银行、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都不能持有低评级的债券。这样一来,债券发行人开始谋求获得较高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系统中开始扮演重要角色。
20世纪70年代,美国金融法规又一次将信用评级纳入其中。1973年,在修订《1934年证券交易法》时,有提案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界定证券风险等级时,必须使用国家认可的评级机构(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s,NRSROs)提供的评级。1975年,该提案通过后,证券商需要依据特定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来计算资产的实际市值。之后,美国金融监管开始大量增加以信用评级为基准的规则。例如,银行、信托公司、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货币市场基金,在满足资产负债表上的净资产要求时,均需要依照信用评级计算资产市值。
随着金融法规将信用评级纳入其中,一方面,信用评级在金融系统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另一方面,以金融法规的形式确信了信用评级的可靠性。换言之,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金融法规中直接引用信用评级传达了这样一个信号:如果信用评级本身并不可靠,金融法规就不会直接引用评级;法律直接引用了,就证明信用评级是可靠的。
经过法律确信,信用评级机构在美国拥有了私人规制的权能,信用评级成为私人机构颁发的监管牌照。以美国金融法规为例,为了实现各类金融产品发行的目的,发行时需要获得相应的评级。于是,信用评级就成了这些发行人在发行债务时需要获取的许可之一。帕托诺研究了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规律,指出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市场中大举发展的时间段与其被纳入金融法律中的时间段一致,即信用评级行业的黄金期是在20世纪30年代和70年代两次被纳入金融法规之后。帕托诺进一步提出,金融规制中直接引用信用评级的做法,一方面阻碍信用评级行业的市场竞争,使得信用评级的可靠性和价值大幅降低;另一方面,债务产品发行方只在意是否获取了其所需要的许可证,不关注评级本身。信用评级作为私人公司颁发的许可证,不仅失去了信息价值[17](72),而且也不能承担弥补金融产品发行方和投资方之间信息鸿沟的角色。
20世纪60年代,国际金融市场开始迅速发展,跨国金融交易爆炸式增长。在60年代,大量物理学家转投华尔街,开始用复杂的模型包装和销售各种金融产品[18](5)。在美国金融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美国金融市场也快速向全球范围扩张[19](131~152)。全球的资本所有者开始将其资本投到美国的金融机构。例如,在20世纪70年代初的中东石油危机中,尽管中东多国提高石油价格甚至限制石油出口,但其资本却大量投入华尔街金融机构。从这时开始,以美国为首的资本大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占据了绝对的主导权[20](121)。因为美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占据主导权,其国内金融市场中的制度安排和偏好设置随着美国金融市场的全球扩张被推广到了全世界。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信用评级机构由美国金融市场中的私人规制者摇身一变,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中的私人规制者。
随着美国金融市场的全球扩张和信用评级机构业务的全球化,诸多美国之外的金融市场也开始在金融法规中引入信用评级。例如,20世纪80年代,日本开始使用日本债券研究所(日本创建的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来确定债券发行资格[21](160)。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制定的第一个资本充足率指令(93/6/EEC或“CAD1”)也将信用评级纳入其中。1993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批准了CAD1,建立了依靠信用评级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方法。
国际金融规制也引入了信用评级,最典型的是巴塞尔框架。巴塞尔框架第一次引入信用评级是在1996年。在Basel I第五次修正文本中规定,被两个信用评级机构评为投资级以上的证券、政府机构和多边发展银行发行的债务可列为同一类。2004年发布的Basel II正式将信用评级纳入风险计算。Basel II确定了计算资产风险权重的三种方法,其中,“标准方法”使用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来确定资产风险权重。举例来说,在确定银行借给某家公司的债务这一资产风险权重时,需要具体查询该公司的信用评级。在Basel I的框架下,公司贷款有100%的风险权重,但在Basel II框架下,信用评级为AAA的公司的借贷只需要有20%的风险权重。
随着信用评级被纳入国际金融规制,源自美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始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引导和调动资本,这在主权债务市场中最为突出。主权债收益率随评级下降而上升,更高的收益率对债务发行国而言,意味着更高的成本。因此,当一国获得的评级较低时,其从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本的成本就较高。对一国而言,无论是保证旧债的偿付能力、加强外汇储备,还是保持本国货币稳定,从国际市场筹集资本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主权债务发行国为了获得其认为恰当的信用评级,就需要依照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标准,与信用评级机构多次沟通谈判。在主权评级中,国内宏观经济政策是信用评级机构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主权国家为了获得适当的信用评级,在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时也不得不考虑信用评级机构的标准和要求。基于此,信用评级机构在主权债务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甚至能够规范主权国家的行为。
虽然信用评级机构是国际金融市场中极为重要的私人规制者,然而,这一私人规制者在实践中却错误频出。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市场上的重要作用与其在多次国际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形成鲜明对比。在金融市场需要可靠的信用信息时,信用评级机构不仅无法提供这些信息,而且还会加剧金融危机。以美国次贷危机为例,美国国会在金融危机后成立的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Financial Crisis Inquiry Commission)调查了穆迪公司,揭露了信用评级在加剧金融危机中扮演的角色和作用[22](XXV)。三大评级公司在评级上高度一致,因此,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对穆迪的调查能够揭露评级行业存在的普遍问题。
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显示,在评级过程中,一方面,穆迪没有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更新其评级模型,所用模型过时,得到的是不可靠的评级结果;另一方面,穆迪的评级方法本身存在缺陷。以穆迪对债务抵押债券(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s,CDO)的评级为例,抵押贷款担保证券(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MBS)被重新打包构成了CDO,而穆迪在对CDO进行信用评级时,几乎完全依赖自己对MBS的评级。这就意味着,MBS评级过程中的所有初始错误都会直接传递到CDO评级中。另一个例子是,穆迪的评级模型假设地理上分散的MBS被重新打包成CDO时,CDO的违约风险较低,但在美国次贷危机中,穆迪MBS风险评级中的诸多错误直接传导到了CDO评级中,同时穆迪关于地理多元性降低风险的假设也不成立。
同时,主要信用评级机构采用的发行者付费的商业模式,对其评级的独立性有所影响。尽管信用评级机构强调,发行者付费与具体评级人员的收入并无直接关系,即发行者是向评级机构付费而非向评级人员直接付费,但调查发现,为了保持公司在评级行业的竞争力,信用评级机构会尽可能给出相对有利的评级。在某种意义上,发行方在选择信用评级机构时就像购物一样,可以依照喜好选择评级机构。
此外,具体到信用评级机构的公司运作,其公司文化和一些运作细节中也存在问题,并且这些问题会导致错误的评级。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提到,在一步步迈向金融危机的过程中,穆迪公司内部越来越在意其在信用评级行业的市场份额,然而随着评级工作量和公司收益的增加,分析师的数量并没有增加。此外,金融行业中的“旋转门”现象在信用评级机构也颇为常见,一些金融机构负责债务发行的人员往往在信用评级机构工作过。
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详细罗列了信用评级机构在美国房地产泡沫走向破裂时所犯的错误,并指出,本该传达风险信号的信用评级机构反而助长了风险。信用评级机构在美国次贷危机中的作用招致了大量批评,但这不是评级机构第一次遭到批判。例如,在1994~1995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及2001年美国安然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承担的私人规制角色、内部的利益冲突以及缺失的责任机制,都倍受批评。在历次金融危机后,市场规制者也都主动采取监管措施。例如安然危机后,美国于2002年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旨在加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信用评级机构在资本市场中作用的调查。《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CreditRatingAgencyReformAct)于2006年由美国国会通过并签署成为法律,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督信用评级机构[23]。在欧洲,欧盟委员会于2005年向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Committee of European Securities Regulators,CESR)征求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的意见。CESR随后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有关信用评级机构可能措施的技术建议》(TechnicalAdvicetotheEuropeanCommissiononpossible MeasuresConcerningCreditRatingAgencies)。在国际层面,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在2003年发布了三份报告,意在解决包括信用评级机构运作商业模式中的利益冲突在内的问题。2004年,IOSCO发布了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准则[23](12)。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国家开始减少金融规制中引用和适用信用评级的规定,意图削弱信用评级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24]。
然而,正如前文介绍的那样,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潜在国际债务危机中,当二十国集团与主要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意图缓解诸多欠发达和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债务困境时,信用评级机构使得这些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努力显得颇为无力,但是信用评级机构在国际金融中依然扮演着重要角色。
以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为首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对主权国家有直接影响。例如,俄乌冲突爆发后,惠誉将俄罗斯的主权债务评级降为C,即“垃圾债券”(junk status)。虽然惠誉对降级作出了解释,声称评级机构是在警醒投资者因为俄罗斯面临经济制裁而导致投资风险,但这一降级对俄罗斯主权债务会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不仅加剧了市场的抛售行为和由此带来的卢布贬值,而且对有抗风险能力的投资者产生消极影响,极大地增加了俄罗斯向国际市场筹集资本的成本。在美国、欧盟、英国等发布联合声明禁止俄罗斯的7家银行使用SWIFT国际结算系统的背景下[25],三大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对俄罗斯的降级加剧了俄罗斯面临的经济压力,俄罗斯因为无法支付美元结算的到期债务及利息,面临着债务违约的风险。可以说,尽管评级机构错误频出,但其依然有效地规制着国际资本流动,并直接影响着主权国家。
在中国政府和企业深度融入国际经济活动的今天,信用评级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制权能和其错误频出的实践要求我国在做好风险预防的同时,可适时地挑战根植于美国金融霸权的国际评级系统。本文提出,以维护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为目标,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应对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首先,要认清信用评级机构的本质。信用评级机构是依照所在地国内法建立的公司,而信用评级是这些公司发布的主观意见。同时,三大国际评级机构均起源于美国,其信用评级不可避免地具有价值偏好且受国际政治因素影响。这意味着,评级不可避免地存在主观性,切不可视其为科学定律。在信用评级行业中,虽然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在各大洲都有办事处,且在评级时会考虑不同地区的政治经济环境,但其在偏好上不可避免地倾向于特定的经济市场结构。有研究指出,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提高评级,需要采取更为保守的财政政策,但这种财政政策可能并不利于该国经济发展[23]。据此,可以认为,美国的市场偏好不可避免地通过信用评级机构转移到了其他国家,而当其他国家不遵循美国金融市场偏好时,信用评级机构可能通过增加这些国家在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本成本的方式,向这些国家施加压力。可见,评级是全球政治经济斗争的一部分。
其次,要适时挑战评级机构在国际金融领域的规制权能。在国际政治经济博弈的背景下,通过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正确认识,我国可在短期战略性地考量特定的信用评级是否为我所用,可在长期适时挑战信用评级所属的国际金融治理系统,推动国际经济治理体系变革。在短期内,由于国际主要的信用评级机构掌握着绝对的规制权,所以我国金融机构在购买国际债券时,势必需要依据巴塞尔协议中关于信用评级和资本风险加权计算的规定,避免违反国际银行规范标准。我国向国际资本市场发行的主权债务也需要继续将信用评级纳入考量范围,也可在评级过程中通过加深与主要评级机构的沟通与合作,谋求最为有利的评级。长期来看,挑战源于美国的信用评级机构主导的评级行业,减轻信用评级错误频出给主权国家带来的负面效果,是改革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信用评级机构也曾尝试挑战三大评级机构在评级行业的绝对主导地位,例如,2013年中国的大公国际评级公司、美国的伊根琼斯评级公司(Egan-Jones Rating Company)、俄罗斯的RusRating JSC共同在香港成立环球信用评级集团(Universal Credit Rating Group),但这一尝试并没有收到显著效果,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这三大国际信用评级机构依然占据着绝对的市场份额。要挑战信用评级机构的私人规制权能,核心应当放在涉及这些评级公司的金融规则上。这些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权能来自法律确信,不仅诸多国内法将其纳入其中,而且国际金融规制也直接使用信用评级作为规制基准。通过影响这些涉及评级的金融规则,可以更为有效地挑战三大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私人规制的权能。正是因为这些金融规则纳入了信用评级,所以占据绝对市场份额的信用评级机构能够有效地行使规制权力。我国可深度参与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影响乃至改革涉及的金融规则,从而挑战这些评级机构的规制权能。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有效地影响资本流动,并且通过影响主权债务发行国从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本的成本,规制主权国家行为。私人规制理论为分析国际信用评级提供了有益的框架。信用评级是当下国际经济生活中极为重要的私人规制。其私人规制的权能源自法律确信,尤其是20世纪后半叶,伴随着美国金融市场的全球扩张,经由美国金融法确定的信用评级将触手伸到了全世界,成为世界范围的私人规制。
在国际经济生活中,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私人规制产生了诸多负面效果。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债务风险中,信用评级弱化了二十国集团为应对债务风险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又如,在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前,信用评级加剧了金融市场风险堆积,并通过其降级直接导致了美国次贷危机的暴发。在此之前,评级机构亦催化了多场金融危机。可以说,尽管评级机构是国际金融市场中极为重要的私人规制者,但是在评级实践中却错误频发。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拥有的私人规制权能,与其评级实践中的诸多错误和负面效果形成鲜明对比。这对目前国际债务风险累积背景下我国如何应对国际信用评级的私人规制有重要启示。一方面,信用评级是源自美国的私人公司发布的主观意见,不可避免带有其自身的偏好;另一方面,我国可以战略性地运用信用评级,并致力于挑战评级行业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金融秩序。在我国成为主权债务市场中的重要参与者和规则制定者,以及我国资本更深地参与国际资本市场运作的背景下,推动包括评级行业在内的国际金融治理体系改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