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日古嘎
哈尔滨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大学生这个群体庞大,结构复杂,范围较广。[1]随着大学生校外兼职现象越来越普遍,大学生上当受骗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这种情况下,关于大学生目前兼职过程中遇到的基本权益被侵犯的问题都暴露出来了,例如同工不同酬,拖欠工资,拒付工资,延长工时,黑中介,强迫劳动,被欺诈,甚至网贷、黄赌毒也通过大学生兼职渗透到大学校园。
大学生基本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法理学明确规定权利义务平等,也就是说有权利就会有义务。同工不同酬不仅违反了“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而且还违反了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最后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欺诈主要是指行为人(用工单位或中介公司)利用网络、传单、招聘会等载体去欺骗在校大学生。其招聘的条件普遍比较宽松。但是薪资待遇普遍写得很好很高。这样就形成了看似很完美的陷阱。在校大学生由于涉世未深,对于市场上铺天盖地的各种招聘信息识别能力较弱。其中较为突出的发布者是黑中介,黑中介会以各种手段欺骗大学生,包括交押金、卖会员卡、买统一的工服、去特定地点培训等等变相的手段去欺骗大学生。欺骗不仅限于金钱还有劳动。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身份信息也成了在网络上贩卖的一种商品,由此诞生出一批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渠道获得大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不合法行为,信息贩卖者一旦掌握到大学生的基本信息,就诱惑大学生去申请网贷。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填写的身份信息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的被那些不法分子泄露。甚至无故被高利贷支配,由此引发的命案也是数不胜数。甚至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取得他们的基本信息之后勒索诈骗他们的父母,这样的案例也是司空见惯的。而这些基本信息及其隐私权的救济途径是很艰辛的,不仅在取证方面也处在弱势地位,而且维权的成本也是很高的。很多大学生考虑到这些也就无奈地放弃。
据相关调查大学生遭遇不公平待遇的例子超过了百分之七十。首先,最严重的是大学生兼职报酬普遍偏低。[2]这里说的低是明显低于劳动市场价格。同样的工作大学生去兼职薪酬待遇就会明显低于其他工作人员。特别是在家教行业更是如此。社会人员和在校学生做家教用工单位给予的劳动报酬差别很大。其次,是大学生兼职工作时间普遍比正常员工的工作时间长,工作量也是不对等的。在家教行业部分家长不管任何时间段都找大学生讲解重难点题目,完全不会去顾及他们的时间,而大学生又碍于自己的面子或者别的因素很少向家长提出额外的报酬,其实质上就是在变相的拉长工作时间。最后,部分用工单位的领导欺压兼职大学生的案例数不胜数。他们总是把本属于自己的工作和杂活都分配给兼职大学生。这实质上也是变相的压榨兼职大学生的劳动力。也是大学生遭遇不公平的体现。
不合理的拖欠工资是指用工单位在没有基于合法甚至合理的理由而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这里也包括由临时工作人员和兼职人员。大学生这个特殊群体由于学业任务只能做兼职来赚取生活费。同时大学生还没有完全地融入社会,对未来仍处于迷茫的状态,因此缺少维权意识维权行为。这就给了那些不诚信的用工单位可乘之机。因此不合理的拖欠大学生兼职工资的案例越来越多。
西方国家在劳动立法方面比我国发展得早。所以西方国家关于劳动立法方面相对完善,大部分西方国家不仅普遍承认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而且在立法、司法、执法方面给予大学生一定程度的保护,为弱势群体的大学生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美国关于在校大学生的保护应用较为广泛的法案是《公平劳动标准法案》。该法案将全日制学生纳入了调整范围,根据该规定雇主可以雇佣全日制学生,并规定用工单位可以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雇佣全日制学生,但是,如果雇主以低于该法案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雇佣大学生的话需要经过特许,并且不能违背该法案。此外,对于特别行业或者特别部门雇佣大学生有特别的工资标准,如服务性商业机构、农业部门或需要更高专门知识的机构雇佣全日制大学生,发放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5%。这是美国法律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法律保护体现。
在德国,就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障司法界和学术界达成了共识。他们皆承认只要是大学生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了用工单位组织的独立性的劳动,就认定是劳动,应该给予大学生相同的报酬。该法条明确规定做兼职的大学生同样是劳动者,应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大学生做兼职的时候就其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跟普通工作人员是一样的。但是考虑到大学生要以学业为主,经济能力较低等因素,该法律法规没有给大学生规定社会保险。
跟其他西方国家相比,日本《劳动法》相对健全。明文规定大学生可以做的兼职行业和大学生不能做的兼职行业。该《劳动法》对大学生做兼职初衷、兼职工作种类、兼职劳动时长、做兼职需要办理的相关程序等做了相对健全的规定。此外,还对单位时间的工资做了区间标准。日本劳动部门每月会发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大学生兼职遇到权益侵害问题,可以求助当地劳动部门依据劳动法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国的法律有明文规定,在校大学生如果要勤工俭学就必须和雇主签订书面合同。工作合同种类分为有四种,分别是短期、长期、半工、季节合同。根据这四种合同,雇主给雇员可以签工资单。此外,考虑到学生是以学业为主,对学生打工的时间也是有明确的规定,针对打半工和打全工的大学生法律上时间是不一样的。前者每星期不得超过20个小时,后者每年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找工人联合会维权。
我国《劳动法》的保护主体有严格的限制。由于兼职过程中大学生的劳动地位不明确。《民法典· 合同编》中缺失了关于雇佣合同的具体规定,也就是说根据目前的法律,大学生不属于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主体。下面引入一个真实的女大学生小王被拒付工资的案例:小王在做家教的过程中遭到用人单位拒付工资的情况,女大学生小王首先想到的是报警,报警之后警察告诉小王这件事不属于公安管辖,警察告诉小王找劳动部门,当小王找到劳动部门,工作人员了解到小王是在校大学生,工作人员告诉小王在校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保护的主体资格,工作人员告诉小王,尽量协商,协商不成只能法院起诉了。最后小王考虑维权成本之后,不得不放弃,因为她的工资也就200元左右。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对于她来说实在太过昂贵。这只是千千万万兼职大学生被骗的一个缩影,所以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关法律不完善。
大学生做兼职具有临时性。这体现为工作的流动性和时间的短暂性两种性质,因为大学生受到上课时间的限制不能全天工作,不同专业课程安排也不一致,所以只能在课余时间工作。这也是大学生找不到稳定工作和很少订立书面合同的原因之一。
首先,高校缺乏内部专门负责校外兼职的组织部门,部分高校有设立专门对外联系兼职的部门但也不够完善、专业性不够高。因此很多大学生只能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校外兼职的机会。如果学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联系校外兼职,那么大学生兼职的安全性以及工资会得到很大程度的保障。其次,高校对大学生兼职的培训教育意识跟不上,虽然高校开设有法律基础课程,但是对兼职过程的预防教育,维权教育,仅仅停留在书本层面,很难应对现实中的复杂情况。大学生即使已经成年也一直处于学习过程,很少涉入社会,社会经验相对缺乏,所以,极容易上当受骗。
大学生在找工作时对中介公司和用人单位的警惕性不高。而且法院诉讼成本太高,这里包括时间和金钱成本。大学生还处于以学业为主的阶段,学习时间极其宝贵。在劳动保障部门无权受理的情况下,维权学生只剩两个办法。其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其二是找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协商不成只能诉讼,对于大学生工资而言,一般的诉讼费用再加上律师费就远远高于自己赚取的报酬了。由此可见诉讼对于大学生维权显然不是一个好办法。综合上述几点考量,大学生兼职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完善我国《劳动法》相关法律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兼职纳入劳动法保护的劳动主体范围内。1995年劳动部颁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但当时由于经济不发达,大学生的数量少,不承认兼职大学生的劳动主体资格,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今时代无论是大学生的数量亦或是兼职大学生的数量,还是中国的经济都远超以往。在劳动力市场中大学生的占比越来越高。如果依旧不承认大学生的劳动主体资格会导致法律与市场的客观情况严重不符。所以,无论是从发展经济方面,还是从保护大学生身心方面考虑,出台或者是完善相关法律势在必行。大学生找劳动保障部门维权是最高效的解决方式。
我国负责网络信息监管的部门有文化部门、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新闻出版部门、通信管理部门、互联网新闻宣传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由此可见多部门交叉管理同一事情,很容易会出现相互推诿,无人管理边缘化的事情,所以成立或者优化或者细分部门管理职责可以很好地规避相互推诿的问题。从法律层面确立管理职责,明确发布大学生兼职信息的监管主体,更有利于大学生维权。
首先严格中介市场管理制度,将惩罚措施做细、做实。对于违反相关规则制度的企业或者用人单位严惩,列入失信名单。此外,现在很多大学生做家教直接受雇于学生家长,所以,也应该将自然人纳入失信名单管理制度中予以严惩。相关部门可以将对大学生克扣工资、拒付工资、延长工时等等,以各种变相手段损害大学生权益的公司企业用人单位或者是自然人定期在网上公布。此外,还可以设置有奖举报制度,这样既可以更加有效打击不法分子,维护大学生的权益,也可以促进企业增加社会责任感,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3]
中介的作用无非是联系用工单位和大学生,起到一个桥梁的作用,现在存在各种黑中介欺骗大学生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高校的作用至关重要,目前高校基本都设立了就业指导中心,建议就业指导中心再设立一个大学生兼职管理部门,找专人负责大学生的兼职信息,这样用工单位找大学生可以直接找学校的兼职管理部门。兼职管理部门可以对兼职信息进行审核,合格的兼职信息校内发布,不合格退回,毕竟,高校兼职部门的辨识能力更强。如果遇到纠纷,也可以由其帮助学生维权。一方面为大学生提供更多勤工助学的岗位,同时也保护了大学生的权益,很大程度上降低被黑中介欺骗的概率。
高校法律援助不仅可以安排律师援助,同时也可以将各高校的法学教授或者高年级的优秀法学生纳入法律援助团队中,可将优秀法学生的援助情况纳入优秀毕业生或者是其他奖励评定中,这样不仅可以节省优化法律资源,同时也可以促进高校法学的发展,同时还能帮助大学生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