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任晴 李芳竹 编辑/白琳
近年来,全球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度不断上升,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环境、社会等可持续发展问题成为资本市场焦点。习近平主席在2021年1月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对话会的特别致辞中,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于应对全球挑战、弥合南北差距及共同推动各国发展繁荣的重要性。全球的市场参与者和政策制定者都加大了促进支持可持续金融(Sustainable Finance)市场的力度,以满足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通常认为可持续金融包括了围绕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SDGs)和其他可持续相关的政策目标所进行的金融行为。SDGs可细分为环境目标、社会目标、经济目标及其他类型SDGs。可持续金融是包括支持所有可持续性政策目标的金融行为。
可持续金融一方面有效动员和配置金融资源,满足经济主体在减缓气候变化、低碳转型、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金融需求,支持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总目标,另一方面引导投资者将融资主体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nvironmental,Social and Governance,ESG)因素纳入投资决策,增加了衡量经济活动价值的维度,拓宽了传统金融价值发现的边界。此外,可持续发展理念是各国建立在求同存异基础上的共同语言,可持续金融聚焦全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难点,为国际间的友好合作和共同发展提供了媒介。
可持续发展主题的投融资体系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在融资端开发创新金融产品,促进可持续投资产品供给;二是在投资端推动ESG和责任投资理念的广泛认可和实践;三是通过融资主体的可持续信息披露解决投融资端信息不对称、ESG投资分析缺乏有效数据等问题。
在全球助力可持续发展融资方面,国际绿色、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Green, Social and Sustainability,GSS)债券市场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可持续发展投融资需求的增加,国际GSS债券发行量自2016年以来加速增长,年度发行量由2016年的1037亿美元增长至2020年的4730亿美元。
GSS债券均为限定募集资金用途的债券。其中绿色债券资金强调投向于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提升资源节约利用效率等方向的绿色项目;社会责任债券资金需投向能产生社会效益的项目,服务于薄弱地区和弱势群体;可持续发展债券是一种交叉型债券类型,需同时具有绿色债券和社会责任债券资金投向。
自欧洲投资银行(EIB)于2007年发行全球首单气候意识债券后,国际市场的GSS债券发行主体逐步多元化、类型愈加丰富。私营部门发行人越来越多地参与到GSS债券市场,如ANA航空公司发行用于改造机场基础设施的社会责任债券,ASICS体育用品公司发行用于研发提高残疾人运动参与率、足部疾病护理产品等的债券。
经过多年实践及市场参与者的推动,国际市场也逐步形成了GSS债券的自愿性原则,在全球发行和投资群体中被广泛使用的是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GBP)、《社会债券原则》(SBP)、《可持续发展债券指南》(SBG)。以上三项原则包括“四大支柱”核心机制,即募集资金使用方面需明确投向的项目类别、项目评估方面需建立系统化的评估和遴选流程、募集资金管理方面需采取设立专项账户等方式确保专款专用、信息披露方面需定期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及项目效益评估情况。
我国绿色金融起步较早,绿色债券市场于2016年正式启动。在我国绿色债券发行量增长的推动下,全球绿色债券当年发行量达到了800亿美元,同比增长近两倍。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全球绿色债券累计发行规模超1万亿美元,中国以1273亿美元位列第二,为全球绿色低碳转型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为服务疫情防控和乡村振兴,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先后推出了疫情防控债、乡村振兴债等,这些产品的出现意味着市场主体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日趋成熟。但与发达市场相比,我国绿色债券之外的可持续金融领域仍有较大发展空间。
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在发展中不断规范。2021年4月,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是用于界定和遴选符合各类绿色债券支持范围的专业性目录清单,为实现国内绿色债券支持范围与国际市场相关标准趋同提供了重要保障。碳中和债、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相关机制的建立进一步丰富了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在绿色金融发展深化的基础上,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于2021年11月推出,针对境外发行人开展业务试点。试点方案对标GSS债券国际标准,结合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和我国“十四五”规划等相关政策,采用国际通行的“四大支柱”核心机制,并引入外部评估认证机制和“框架发行”机制,确保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社会责任项目和绿色项目。
发行人可以借助GSS债券,高标准、实质性地支持环境和社会目标。未来也有望由融资端和投资端的互动,带动和培育社会责任投资群体,提升市场的活跃度,进一步促进市场的发展。
ESG投资(也被称为责任投资、可持续投资)是指投资者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因素与传统财务因素同时纳入考虑的一种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投资理念。由于ESG投资与其他种类的可持续发展投资之间的界限仍较为模糊,国际市场并未形成统一的统计方法。
从驱动力来看,全球ESG投资从理念转变为市场投资行为的原因在于:一是随着投资者对ESG投资的认可和需求提高,已逐步形成了投资者、国际组织、监管机构、评级机构等组成的ESG投资生态圈;二是欧盟、英国等市场通过对养老金等政策性资金的投资原则进行立法,规范政府背景投资机构将ESG因素纳入投资决策;三是市场盈利驱动,从美国资本市场的表现来看,ESG得分较高的企业长期表现较优,且呈现波动率较低的特征。根据全球可持续投资联盟(GSIA)统计,截至2021年6月,全球可持续(ESG)投资为35万亿美元左右,占全球资产管理规模的36%,主要集中在五大市场:欧洲(72.7%)、美国(22%)、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日本。
国际市场上ESG投资和GSS债券发展形成互相促进的正反馈效应。首先,ESG评价指标与GSS债券的原则标准相匹配,使得GSS债券成为ESG投资标的。其次,ESG评级及指数产品的构建与推广,也将促进了被动投资组合对GSS债券的需求。如明晟(MSCI)发布基于ESG评级标准的固定收益指数就包含了可持续指数与社会责任指数。最后,ESG投资群体更倾向于成为中长期投资者,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中长期资金。从调研情况来看,较有影响力的国际开发机构在不同地区市场发行GSS债券会有100家左右跨市场跟随的投资机构。
随着市场主体对可持续发展理念认识的加深,我国金融市场已开始ESG投资的探索。权益投资方面,2019年以来国内泛ESG 指数及基金产品扩容,出现一批新能源、光伏、低碳相关主题型基金,但真正将ESG投资理念运用到选券层面的产品相对较少。固定收益类投资方面以ESG固收理财产品和ESG债券基金为主。
和国际市场相比,我国对ESG投资机构的界定和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行为规范等都缺乏明确的标准。在监管政策导向方面,我国目前暂无系统性的ESG因素的监管导向要求,激励效果有限。在市场盈利驱动方面,ESG投资的盈利性尚未得到验证。
目前融资主体通过财务报告进行的信息披露已经难以满足可持续金融的外部信息需求,信息供求之间出现断层。可持续信息披露的作用在于:一是通过直接披露融资主体对经济、环境、社会的治理绩效及影响,帮助投资者在执行ESG投资策略时选择投资标的;二是能够作为财务信息的补充,为投资者提供全面、深入地了解融资主体战略目标、治理能力、核心竞争力、风险管理等因素的途径,从而对融资主体长短期财务表现和社会价值做出更好的决策;三是为融资主体提供提高信息透明度、充分地展示自身优势、提升声誉和竞争力、扩大社会影响力的方式;四是可通过构建积极披露可持续信息的市场氛围,提升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社会意识,鼓励更多机构加强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投入和作为。
国际市场对融资主体可持续信息披露的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制定组织制定的一些可持续信息披露框架或准则,和部分国家或地区政府制定的可持续信息披露规则。但目前各类披露标准难以比较,缺乏全球共识。国际组织制定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框架中使用范围较广的是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提出的框架,包括公司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四大类内容。截至2021年8月,已有超过2300家机构使用TCFD进行披露。为解决标准差异的问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下设国际可持续标准委员会(ISSB)将在TCFD框架的基础上,于2022年6月发布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相协同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要求将可持续相关信息作为一般财务报告的一部分披露。
目前我国可持续信息披露规则分为两类:一是证监会和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规则,包括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等,倡导上市公司主动披露ESG履行情况;二是人民银行针对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规则。2021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试行)》,鼓励金融机构按年度编制和发布专门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内容框架建议基本与TCFD的一致。此外,人民银行还牵头开展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如粤港澳大湾区以8市的13家法人银行机构作为首批环境信息披露试点机构。
一是不断完善制度框架、政策体系等,完善可持续金融顶层制度设计,有序推进可持续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加大相关产品创新。二是加快建立更多的正向投资激励机制,扩大参与主体范围,提高参与主体积极性。
一是在我国市场探索建立适应市场实际、与会计准则相衔接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标准。二是将主体的可持续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融入可持续性产品创新的设计中,或更进一步纳入相关市场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中。三是增强企业和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主动性,从“要我披露”到“我要披露”转变。
目前,我国已针对绿色债券出台相关市场化评议规则,可在此实践的基础上,探索其他ESG主题类债券评估认证的自律管理,发挥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作用,从独立性、专业性等方面加强规范,对融资主体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资金高标准、实质性地支持环境和社会目标。
一是进一步增强对ESG投资理念的研究和宣传力度,引导机构投资者加强ESG投资意识,提高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辨识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二是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更多机构投资者将ESG信息纳入投资决策,促进投资取向由短期投机向长期价值投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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