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江波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我国在建设法治强国方面,不仅法治工作成果显赫,且法律体系及法规制度也日益完善健全。然而,立足于总体来看,目前法律建设中依旧有些许缺陷与不足存在,经济法体系同样如此。经济法建设中,权力主体责任与义务占据着整个经济法实施中的重要地位。相关规定如果出现欠缺明确性的问题,不仅会阻碍经济法的建设,同时会对权力主体义务保障、自身权力构成影响,甚至经济法法律权威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为了避免上述一系列问题的产生,有必要围绕经济法权力主体法律责任展开研究。
随着责任概念、法律责任概念及经济法责任概念的不断拓展,进一步丰富了责任概念相关的内容。就责任概念而言,通常表示分内应做的工作,即需要承担的使命、任务,或分内工作使命和任务完成期间因差错引起的不利后果及代价是需要承担的[1]。就法律责任而言,广义及狭义分别表示具备一般意义的义务、因出现违反法律的行为而需要承担的后果,在法律后果说、制裁说、状态说及斥责说等方面,法律责任的定义各有区别,其分类方式更是千差万别,如以承担责任主体为对象包括国家、自然人及法人责任,以责任实现方式为依据包括惩罚性与补偿性两种责任,而如果以责任部门法律性质为依据时则由违宪责任、民事责任、诉讼责任及刑事责任等组成。这样一来也就进一步扩充了经济法责任理论内容。经济法学界有关其定义方面的版本也有很多,如需承担因行为冲突经济法律法规引起的后果,如需承担行为与经济法背离引起的法律后果,又如需要承担行为与经济法背离且损害了国家及个体引起的后果。
经济法中,权力主体法律责任内容主要包含:一是没收或退回财务。权力主体如果察觉有机关干部在自身权力的运用下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谋取了非法经济利益时,可将其贪污受贿财产没收[2]。同时,权力主体通过不正当方法的运用,在受制主体没有违规行为发生时收取财务,应实施财务退回操作。二是责令改正错误。调查机关中权力主体为此内容的主要对象,被调查行为主体如果未涉及刑事犯罪,违纪违法行为较轻,应当选择该种方式。三是撤销行政许可。较强的社会性是经济法的一大特征,个别权力主体可能会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故而行政许可责任内容的撤销此时也呈现了一定的必要性。四是消除不良影响。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如果构成了经济损害,此时应当消除不良影响。五是通报批评。面对出现了越权行为的权力主体,且该行为相对明显时,应当严厉通报批评权力主体。
一是公正性归属原则。经济法受理权力主体的准则中,该原则十分重要,是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实现稳定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该原则建立在涵盖了个人、团体或行政机关公正性管理理念的自然公正理论原则基础上,换言之每个属于社会市场经济组成内容的个人或团队,在行使责任权力时一旦对其他人或团体构成了影响,需要严格遵守公正性归属原则。有关行政机关经济法律责任方面,辩护期间需要回避关联自身的经济纠纷案件,以此为顺利行使各方权力提供保障。二是法定性归属原则。该原则在国家经济立法行为规范中作为一种基础形式存在,在责任范围及程度的确定阶段中,市场经济自然利益原则是权力主体必须严格遵循的内容,同时要以法定责任归属范畴为根据,以便合理约束经济立法权。三是责任相当归属原则。以权力主体为对象确定责任归属时,该原则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参照责任主体具体的过错程度合理进行惩处力度的设定,确保责任主体过错与受罚间能够保持相同的程度。
经济法中,分类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方面有待完善,密切关联着权力主体工作中心问题,在理性分析、研究探讨之后,可明确权力主体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该责任由民事、行政与刑事三大类组成,权利与义务间有对等的关系存在,权力主体工作期间需要严格秉承权力—义务—责任逻辑,而在以权力主体为对象确立好经济法律责任后,即可立足于法律责任角度对其法律权力予以保障,督促主体将自身义务妥善履行[3]。此时,能有效规避权力主体工作中忽略经济法律责任、过度重视自身权力的情况,在保障经济运行稳定性的同时,加快市场经济发展速度。
立足于经济法权力主体而言,除了与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相背离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之外,经济活动中与倡导性规范或法律原则背离的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经济权力行使中出现的“不当”行为中涉及的内容包含多个层面,如合法性、合理性等。
经济法权力主体法律责任的构成中,损害后果这一内容占比较大。在深入分析法律基本理论的前提下得知,当损害事实发生后才会有损害后果产生,而各个学者在研究损害后果方面有一定的区别,如个别认为损害事实并非构成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的关键要素,但也有多数认为损害事实是损害后果之所以产生的关键性缘由,理应在经济法权力主体法律责任构成要素中并入损害事实。此外,也有损害后果是构成经济赔偿责任的一个要素的观点。通常情况下,当有违法行为出现时,国家层面如果对违法分子提出了承担法律责任的要求,便可以构成要素来看待损害后果。
经济法权力主体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因果联系这一要素相当重要。倘若在构成要素中没有并入损害结果,此时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就不会存在[4]。而权力主体经济法律体制中若是以一个关键的构成要素看待损害结果,此时有必要围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展开因果联系的分析。在权力主体行使经济法律责任时,有必要对该问题展开重点分析。
我国经济与市场发展迅猛,带动了经济主体利益的持续增长。经济法中,多数权力主体基本都是对自身权力更加重视,理应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关注,以致经济法律责任与权力间对称性、统一性降低,导致市场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且经济法律责任也在持续扩大外延,市场经济秩序受干扰。
经济法中,权力主体包括没收非法收入、责令改正及消除影响等经济法律责任方式,以内容为根据划分责任时包括财产性与非财产性两大类。立足于受益主体角度而言,在执行消除影响、责令退回等责任方式时,受益主体理应为经济权力主体,而作为没收违法收入责任方式执行主体的政府,也理所当然地为受益主体[5]。以现有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实施或执行的具体情况来看,责任方式面临了极大的局限,赔偿、实际履行方面缺乏足够的责任方式,在实施经济法律责任制度的过程中也因此面临了诸多阻碍。
确定责任主体是经济法律责任归责中的关键任务之一。根据我国对经济法中责任主体的限定实际情况来看,政府工作人员占据主体地位。然而,纵观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律中面向政府工作人员赋予了经济权力,因此其本质上也是“代理人”。在我国《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律法中,有关权力主体方面都着重指出受害人赔偿责任应由政府部门承担。
综合上文分析的经济法权力主体法律责任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而言,不仅对顺利实行经济法律构成了阻碍,且经济市场发展的稳定性、可持续性也受到剧烈影响。鉴于社会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经济市场持续演化的背景下,有必要对经济法权力主体法律责任展开优化。
法律责任体系对称性密切关联着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当对称性加强后,有利于政府外部化内部化问题的妥善处理,且能立足于宏观角度对法律经济责任展开调控,并密切与政治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6]。所以,需要积极优化市场规则权力主体义务与责任,及时修改完善存在的不足与缺陷。权力主体工作中一旦出现与经济效益有关联的违法行为时,必然会影响国家经济主体,此时应当以我国经济法律责任为根据严格追究责任。而要想更好地规避此类情况,有必要从国家经济赔偿重视入手,进一步突出经济危机与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立足于正、负责任两个角度展开调整并突出针对性,即可消除国家经济主体受损害的可能性,此时可确保权力主体能够有效实施经济法律责任,从而夯实经济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要想增强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需要以我国经济法为基础,全面贯彻经济法律责任。立足于目前经济活动规则机制角度,需要严格把控经济法中权力主体责任及内容,立足于宏观视角展开审视,确保权力主体各环节中能够有机渗透国家意志。同时,需要从公信力和科学性方面予以经济法足够的保障,以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为根据,统筹开展不科学责权内容的协调及经济法内容完善等工作[7]。在高度重视国家意志渗透效率的同时,注重经济赔偿责任制度的践行,参照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进国家意志效用的进一步发挥。此外,在国家干预形式的运用下,不仅能为经济法执行效率提供保障,同时能大力约束、有效挽救社会经济利益遭受市场规制主体危害的情况,如此即可大幅增强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责任中单向性承担方式,相比经济法宗旨而言已有一定的偏差出现。宏观调控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形式的经济政策皆体现了约束各部门、企业行政主体的作用。此类型行政主体承担着利用经济杠杆、调控手段对市场主体展开引导,促进经济政策开展的义务。此时,如果缺乏经济法责任方面相关的保障,行政机关政令监督缺失,势必会阻碍经济主体发展。所以,经济法律责任机制的完善中,需要对法律关系中两个主体违法行为予以同等的对待,避免出现偏离的情况。
经济法中责任主体单一化的赔偿形式,无法有效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且很难赔偿其损失。基于此,经济法中要注重多种形式责任追究机制的研究,如司法救济、强制赔偿等。同时,需向行业、领域细化,由国家政府部门承担与公众切身利益有关联且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等行业的经济赔偿责任[8]。此外,要对被侵权人具体损失情况展开深入分析,如果侵权期间有损失出现,该过程中的损失应当判定侵权人负责偿付。政府机构和部门如果有该问题出现时,采取行政法规与经济法律的衔接,做好责任承担方式的增设。或是以民商法思想为根据,做好相应责任承担形式的制定。
综上所述,经济法律责任是研究经济法制度中的重点内容之一,我国在法律体系的优化与完善中,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法律责任归属更加明确。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在严格遵循法定性、公正性、责任相当三类归属原则的基础上,从法律责任归属范畴、法律责任形式等方面入手,通过健全与优化归属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的模式,制定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更适应的经济法律制度,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