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及其手稿对法与经济关系的重大揭示与现实启示

2022-11-21 12:29吕立志
关键词:资本论资本主义变革

张 蓉,吕立志

(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211106;2.安徽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马鞍山243002)

《资本论》中论及法律问题的地方有一百多处[1],其法律思想虽然系统性不太完整,只是零散地分布于各卷,但仍然可以从《资本论》及其手稿①即《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和《1863—1865年经济学手稿》。中爬梳、整理出马克思法律思想的历史轨迹以及关于资本主义法律的产生根源、内在本质和发展变革的整体性描述,从而揭示法与经济的本质关系,解蔽资本主义的“法的现象”。

一、解蔽“法的产生”:资本主义法律产生的经济根源

资本主义法律产生的经济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资本雇佣劳动制。在工业革命的技术推动下,旧有的简单商品交换关系被逐步瓦解,在土地的市场化与劳动力的自由买卖、劳动分工的不断扩大之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得以确立。

(一)对农民土地的剥夺奠定了资本主义法律产生的物质基础

资本的原始积累奠定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资本原始积累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剥夺农民的土地生产资料。“对农业生产者即农民的土地的剥夺,形成全部过程的基础”[2]823。欧洲始于15世纪末被称为“羊吃人”②莫尔曾经在《乌托邦》中写道“羊是温顺的动物,在英国这个奇异的国度里,羊能吃人”。的“圈地运动”,在《资本论》中有着详尽的描述。“当资本主义农场来临的时候,小农田园诗人般的生活被打破了。”[3]新兴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大规模掠夺耕地,消灭传统小农经济,发展毛纺织业。“大约在1750 年,自耕农消灭了。”[2]830为了侵吞小生产者的土地,18 世纪英国的“公有地圈围法”和19 世纪“所有地扫除”等法令都以所谓的“合法”方式在当时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获得通过。通过法律形式上的“私有化”,英国资产阶级统治者更大规模地用暴力将农民共同使用的公有地(农民对公有地的使用权也是西方法律中的一种财产权形式)强行夺走据为己有。据记载,1801 年到1831 年间,农民被无偿夺走了350 多万英亩的公有地。经过圈地运动“表面上的合法”或非法地侵占农民土地,新兴资产阶级为资本主义的早期生产提供了必需的土地。同时农民丧失了生产资料,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被迫沦为无产者,只有依靠出卖自身的劳动力来生存。对农民土地剥夺的结果使得传统小农经济生产方式被摧毁,土地与劳动分离、与资本合并,为城市工场生产提供了不受法律保护的工人无产者。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必需的雇佣劳动力和土地生产资料就这样在圈地运动中大量地产生了。

(二)资本雇佣劳动制促进了资产阶级立法的进一步发展

追求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早期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和掠夺,为剩余价值的生产准备了必要的土地、资本和劳动力要素。雇佣劳动制也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一种方式。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以劳动者的被剥夺为前提的”[2]887。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买卖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前提条件。为了获得大量的廉价劳动力,新兴资产阶级通过对农民土地的剥夺,造成了大量的无产者。他们被迫整批地转化为乞丐、盗贼和流浪者。为了使无产者为新兴的制造业所吸收,驯服于资本主义工厂和生产关系,15世纪末到17世纪初,西欧各国对流浪者和乞丐制定了严厉惩罚的法律,使得他们走投无路,被迫去接受雇佣劳动制度的训练。“早期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剥削和压迫往往带有原始性、野蛮性和残暴性。”[4]比如英国法律规定,流浪者如果被治安官发现三天无所事事就会被在胸前打上烙印、戴上锁链服劳役。伊丽莎白统治时期更是每年都要绞死几百名流浪汉。英国惩治流浪汉的法律从亨利七世开始,实行了二百多年,一直延续到18世纪初。法国也有类似的立法,比如1777年,路易十七的敕令就规定了16岁到60岁之间没有财产和职业的身体健全的人都要被罚做苦力。为了防止工人反抗,资产阶级政府通过诉诸法律来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政府还通过立法严格控制工人的结社和罢工运动。马克思尖锐地批评资产阶级所谓的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的铁腕”,对于广大劳动人民就是一种“隐蔽的阴险的谋杀”,这些法律的经济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身。

(三)工厂立法确立和巩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18世纪后期,工业革命兴起,资本主义进入机器大工业生产时期。生产方式的改变使得劳动过程由分散性的小规模劳动迅速地向大的社会规模结合,“从而使资本的积聚和工厂制度的独占统治也普遍化和加速起来”[2]576。为进一步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资产阶级制定了大量的工厂立法。在劳动力商品的买卖过程中,资本家主张买方权利,工厂主出于对剩余劳动的贪欲,希望尽量延长工作日以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工人主张卖方权利,要求劳动日标准化,争取限制劳动时间。马克思描述了这种二律背反现象,表现为形式上平等的权利同权利之间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2]272。资本主义早期,资本通过其在劳资双方经济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利用国家强制力制定通过延长工作日的方式来延长工人的剩余劳动时间的法律,从而更多地榨取工人的剩余价值。英法各国的劳工法在18世纪中期以前都规定了延长劳动日的内容。但是劳动日的延长总要受到客观条件和道德的限制,劳动力的使用也不是无限的。于是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伴随着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在新兴无产阶级的强烈要求下,诞生了以限制延长劳动日为主要内容的工厂法。这些工厂法构成了现代劳动法的雏形。法律限制了工作日的延长,资本就改进机器,提高劳动强度来压榨劳动力。工厂立法是为了确保资本家加强对工人的剥削,保存和延续资本追逐无穷利润的劳动力供给,其经济根源仍然体现在资本主义自身生产关系上。

(四)信用与银行等方面的立法进一步从制度形式上巩固和规范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当生产进入到资本主义阶段以后,生产关系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通过产业革命,工场手工业生产过渡到机器大工业生产,简单商品交换生产过渡到更为广阔的市场交换生产。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化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又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领域的变化要求要有适应新的生产关系的国家政权、法律等上层建筑立于其上。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过程中,除了工资立法、工厂立法,信用与银行等方面的立法进一步从制度形式上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予以巩固和规范。这些内容在《资本论》中有着详尽的描述。比如马克思从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引出了信用的来源。借贷资本反映了借贷资本家和职能资本家之间的信用关系。信用是银行制度产生发展的重要环节。马克思分析了银行制度是对资本的私人性质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的扬弃,使资本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了分离。他以英格兰银行为例,指出银行对工业和商业拥有极大的权力,银行制度使个人资本联合起来成为社会资本,拥有资本分配的独特社会职能。职能资本家通过银行制度将借贷资本运用于生产之中,获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又通过归还贷款以利息的形式将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分配给借贷资本家。银行制度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精巧和最发达的产物。可见信用与银行制度立法进一步从制度形式上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予以巩固和规范。

二、解蔽“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反映经济基础的意志关系

法的关系是一种上层建筑现象,法是经济关系的意志化形态,法权关系体现了一种正式法律化和稳定化了的权利主体的意志关系。《资本论》及其手稿揭示的这一规律恰好是法的本质的展现。

(一)资本主义形式法律关系上的自由与平等只存在于流通领域

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只能在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深入解剖了私有制条件下的异化劳动现象。由于市民社会是国家和法的前提,马克思考察了经济异化与法律异化之间的关系。他从生产方式的变革入手,在劳动异化的基础上,推导出私有财产的异化,进而导致法律的异化这样一种资本主义社会异化的逻辑过程。从而剖析出“现实生活的异化”[5]正是其他形式异化的基础的结论。因此,同宗教、道德等其他上层建筑一样,法律反映了经济关系的要求,也要受到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表面上平等交换的劳动力买卖契约关系深刻地说明了资本主义的形式法律关系上的自由与平等的实质,这种自由和平等只存在于商品交换的界限之内。马克思精彩地描述道:“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6]自由仅同交换的法律形式有关,一旦离开流通领域进入生产领域,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尖锐对立就外化出来。在实际经济关系中,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7]202。资本就是为了剥夺劳动力,资本是一种经济权力。因此,“资本是天生的平等派”[2]457,指的是资本支配着劳动者平等地受剥削,在资本面前,劳动者永远摆脱不了受剥削的命运。马克思深刻地指出资产阶级社会“以它自己所特有的形式再生产出来”[8]238它曾经反对的封建专制和特权。

(二)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关系必然上升为反映意志关系的法权关系

经济关系的本质是利益关系。资本主义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关系是雇佣劳动关系。雇佣劳动制下劳动力买卖看似是一种契约自由下的等价物互相交换,呈现出一种表面形式上的平等,其实质仍然是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为了维护这种经济利益关系现状,使雇佣劳动制上升为反映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法权关系,资本主义社会就要将这种现状予以固定下来,就必须制定法律确认和规范这种经济利益关系。马克思指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习惯和传统对现状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9]896符合资本家利益的表面平等的劳动力买卖就是一种现状,它的基础是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它的形式表现为一种对现状加以确认和规范的规则和秩序。这种规则和秩序,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一种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的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而被固定下来的习惯法或成文法就是将规则和秩序进行神圣化的方式。“如果这种再生产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9]897马克思在这里其实指出了规则和秩序(也可以理解为习惯法)的不成文表现形式,即习惯和传统;而规则和秩序的成文表现形式就是明文颁布的法律,一经采取正式的法律形式,这些规则和秩序就神圣化了,即具有了法的强制性和权威性特征,体现出法的确定性和不可侵犯性。

(三)所有权作为法权关系的核心是不同历史形态下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

所有权是不同历史形态下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也就是现代意义上的产权概念。用法权形式来体现所有制关系,包含了对财产的所有、占有、支配、收益、使用和处分等权能。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分析过法律和所有制的关系,指出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法的产生和变革,法律关系由所有制关系决定,财产关系正是生产过程中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到《资本论》,马克思和恩格斯转向了在政治经济学的领域内研究财产关系。马克思详尽考察了前资本主义社会所有制的历史发展形式,通过分析原始土地所有制的特点,揭示了原始社会“劳动者把自己劳动的客观条件当作自己的财产”[7]465;这时劳动同其物质前提是天然统一的,这是“第一种历史状态”。随着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的变化,生产力提高,新的所有制形式替代了旧有的原始所有制,于是产生了作为劳动产物的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归劳动者所有,“第一种历史状态”开始过渡到“第二种历史状态”。这种历史状态下的所有权与私有制相适应,相应产生的法律也开始保护私有制。随着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的进一步变化,又产生了作为“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公式”[8]152的“第三种历史状态”,此时“劳动者只是生活资料的所有者”[8]152,而生产资料和劳动本身都不归劳动者所有,这种状态下出现的是一种以无偿占有他人劳动为基础的前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和私人所有权。

(四)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体现了法与所有权的辩证关系

当历史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同样体现了一种所有权关系或所有权规律。“剩余劳动变为资本的剩余价值,这一点意味着:工人并不占有他自己劳动的产品”[8]120,马克思对这种本质的揭示非常深刻:“劳动表现为被否定的所有权”[8]120。资本所有权就是资本家对资本的支配权,这种所有权关系的特征体现为生产资料和工人生产的劳动产品被资本家占有。劳动和资本成为对立的双方,所有权同劳动相分离。这里法律和所有权的关系呈现出一种规律性,并通过继承法的规定得以固定,从而不受资本家个体易逝性的影响。可见,所有权的本质透视着不同社会形态下的生产关系本质。法律在所有权的基础上建立,表现并维护着特定的所有权关系。《资本论》及其手稿科学地阐释了法与所有权、法与经济之间的辩证关系,辨析了所谓的“法律的精神”就是对所有权关系的一种确认。当占主导地位的利益关系上升为经济活动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意志关系时,要求维护和确定占统治地位的意志关系的合法性与稳定性的法律也相应产生。《资本论》及其手稿深刻地解释了商品经济与自由、平等、权利、利益以及法权观念的本质关系;鞭辟入里地深刻阐释了法的本质正是用法律的形态来维护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利益关系;揭示了只有变革旧的经济关系才能改变旧的所有权关系,才能摧毁旧的剥削阶级的法律的原理。

三、解蔽“法的变革”:法律变革的动因在于经济基础变革引发的上层建筑变革

“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的关系、统治形式等等。”[8]12这是法的历史变迁的依据。在法律变革的历史进程中,经济动因始终是决定性的力量。“它构成一条贯穿始终的、唯一有助于理解的红线”[10]。反映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逻辑必须与法本身发展的“历史进程”相一致[11],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核心和精髓就在此。

(一)法律变革的动力源于物质制约性的变动

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12]。“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者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3]不同经济基础的社会类型有着与其相对应的法的历史类型。法律形式是同一定的生产方式及经济结构相适应的。马克思认为法律形式不能决定它反映的内容本身,只是在表示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14]当生产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革,经济基础和原有的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已经不可调和的时候,既有的法律制度无法通过自身修正来适应新的生产方式的要求,法律就会随着社会的变革而变革,出现了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比如原始制度没有法,随着剩余产品和私有制的出现,分工和交换发生,生产的发展导致阶级分化和对立,国家建立,原始习惯演变为适应奴隶制经济的奴隶制法,以古老的汉穆拉比法典和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罗马法为典型代表。同理,当生产的发展从封建制经济的手工业小生产方式过渡到机器大工业生产,法律的变革形成了与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和剥削雇佣劳动制度相适应的资本主义法。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虽然在法律渊源、法律体系和司法程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它们的法律本质相同,法律背后的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都是一致的。可见,法权关系的决定因素在于物质制约性(生产关系),法律变革的动力同样源于物质制约性(生产方式)的变化。

(二)法律变革的路径特征呈现出多样性

虽然物质制约性是影响法律变革的决定性因素,但不能僵化地理解成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现实中物质制约性与法律的表现形式之间并没有呈现出一种简单机械的对应关系。历史进程中,生产关系与法律形式之间表现出不一致性,法律变革的路径特征呈现出多样性。法律的历史发展出现了同质的生产关系但其法律形式呈现多样性的特征。由于复杂的历史文化影响,可能会引起具有相同经济基础的法律现象之间存在变异和程度差异。马克思也提出过,具有相同生产关系基础的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可能会在形式上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通过分析,马克思指出这些外在客观条件的差异,在历史的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下,造成了在相同的阶级本质的社会形态上可以表现出多样化的法律结构。例如同属西方法系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渊源和诉讼程序等方面都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制定法是大陆法系的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英美法系的正式的法律渊源。在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呈现法官纠问式的职权主义特征,而英美法系则呈现抗辩式的当事人中心主义的特征。同属普通法法系的英国法和美国法也有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惯例和判例的约束力等诸多差别。但是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内部的英国法与美国法,它们同属于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资本主义法这一根本性质是不变的,究其根本,因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没有改变。

(三)法律变革的路径特征呈现出继承性

生产关系与法律形式之间表现的不一致性和不平衡性还会使得法律变革的路径特征呈现出继承性。从一定所有制关系中产生出来的法的观念与这种所有制关系不可能完全符合。“虽然一定所有制关系所特有的法的观念是从这种关系中产生出来的,但另一方面同这种关系又不完全符合,而且也不可能完全符合。”[15]作为上层建筑的法的观念对现实经济基础的反映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因为法的观念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反作用力,并不是对现实生产关系的一种简单、直接和机械的反映,所以它会表现出一定的稳定性和保守性。同时法的观念作为一种文化还会具有继承性,使法的观念与变化了的所有制关系不完全符合。法的历史类型之间可能存在某种形式上的联系。例如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和诺曼王朝的封建法就对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产生过深远的影响。英国的普通法制度正是在诺曼征服之后保留了大部分原有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的基础上建立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因此被学界称为英国法制史的开端。后来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也是以温和、渐进和保守的方式对盎格鲁撒克逊制度的变革。可见,古老的习惯法主导了普通法形成的过程。王室令状、贤人会议、郡法庭等制度和朴素的原始民主思想观念都对普通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里可以看出,以英格兰法律文化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注重传统延续性的特点正是体现了法律变革路径特征的继承性。

(四)法律变革的路径特征呈现出不平衡性

在《1857—1858经济学手稿》导言中,马克思以罗马私法和现代生产的关系为例,解释了生产关系作为法的关系的不平衡发展,指出法律变革的路径特征呈现出这样的不平衡性:建立在奴隶制简单商品交换基础上的反映罗马帝国现实的罗马私法为何能够适用于商品交换发达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如何理解罗马私法和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马克思认为,罗马法虽然产生于交换不发达的奴隶社会,但仍然能被当作新兴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原因在于罗马私法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仍然能阐明法人、进行交换的个人的各种规定”[7]200。马克思在这里其实已经解释了罗马法复兴的经济根源在于新兴的西欧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现状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极不适应,而罗马法是合乎交换关系发展规律的产物,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体系最完备的法律,这一法律遗产可以满足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发展变化的需要。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依靠法律第三次征服了世界,也是最和平与持久的征服。可见罗马法的影响力。这里法的变革的路径特征就表现为不平衡性:不尽相同的生产关系却可以适用相同本质的法律。这一看似矛盾或不平衡的现象与法律形式同生产关系相一致的法的规律在本质上并不相悖。这正好反证了“法律的发展变革不能从其自身来理解,仍然要到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中去寻找”这一原理。

四、《资本论》及其手稿所揭示的法与经济关系思想对现实的启示

“现实既是历史的延伸,也是历史的超越。”[16]《资本论》及其手稿所揭示的法与经济关系思想对认识当下新时代经济建设与法治发展的协调推进和协同发展以及新时代法治文化的发展路径都具有重要的现实启示意义。

(一)新时代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协同发展必须重视经济因素的根本性决定性意义

考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成败的同时,几乎伴随着法治建设的成败。凡在经济建设较好的时期,法治建设也都有较大的进步,并发挥反作用进一步促进经济领域的良好发展;反之,如果缺少必要的经济建设基础,法治建设也会陷于停滞,甚至成为经济建设的巨大阻力。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建设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法治建设也快速进步,依法治国的方略最终落实在宪法中。这一伟大历史进程验证了《资本论》中的法与经济内在关联的思想。新时代党中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任务,要求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公平分配公共利益,让人民共享发展成果[17]。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保障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用完备的法制规范和引导经济的运行,让法治为经济发展提供公平的制度环境,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18]。只有在保证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平等发展的制度环境下,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才能自由流动,资源才能实现优化配置。经济法律法规要保证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加快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19]

(二)新时代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应当重视劳资关系的改善和契约精神的培育

《资本论》及其手稿充分论述了资本主义隐藏在“等价交换”和“表面上的自由与平等”的契约不平等。劳动力买卖双方的契约实质不平等导致了劳动的异化和劳资关系的矛盾。《资本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资本如何与权力共谋实现对劳动和劳动者以及整个社会的统治与操控。马克思考察了英国工厂法,揭示出工作日立法的必然性。《资本论》被称为“工人阶级的圣经”。马克思所阐释的劳工权益思想为新时代改善劳资关系与和谐社会的建构提供了现实启示。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也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的劳资矛盾和冲突,尤其是背离契约精神的不平等问题。这些问题近年来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表现得日益突出。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争议集中表现在劳动合同中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必备条款不完备、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以及劳动者维权渠道受限等方面。劳资纠纷也引发了一些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资本论》劳工权益思想启示我们在劳动和资本之间应当寻求构建一种劳资共享的良性关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契约自由与平等。应当不断地完善劳资契约法律法规,监督约束资本权力。通过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作用,维护劳动者集体权益,实现契约自由平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当前的法治经济建设还需要加强对产权的保护。完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能够增强创新原动力,是提高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

(三)新时代法治文化发展应当处理好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之间的关系

《资本论》及其手稿中的法与经济关系思想深刻地阐释了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同时也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观点。在法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法律移植的存在正是法律相对独立性的反映。所以在法律变革、发展的过程中,既要肯定法律移植的可能性,又要承认法律移植的相对性和复杂性。我国很多市场经济立法参照和借鉴了西方国家的法律文明成果,可以视为一种法律的移植性创新。法律移植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正如罗马私法能够适应现代生产方式,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市场经济具有同构性,比如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和基本原则(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因此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可以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律文明元素。运用法律移植的方式进行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可以弥补本土资源的局限性,但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注意到“水土不服”的情况,要考虑传统法治文化、风俗习惯和道德观念等非正式制度的潜在影响,不能全盘照抄。这些内生于社会生活的自发秩序,使得制度的变迁具有路径依赖性。在法律的变革和发展中,还要理性地继承传统和历史形成的法律文明成果,这应当是一种创造性的继承,是一种创新。比如我国农村经济改革实践中的许多制度创新,就是对传统社会经济模式的某种改造。新时代法治文化的发展更要利用好本土资源,走内源发展的道路;既要有理性的建构与规划,也要有对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再生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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