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霞 华税税务师事务所(杭州)有限公司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出台,推动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企业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其投资和股权转让是资本交易的主要内容,也是企业筹集资本、重组产权、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形式。然而,随着企业投资和股权转让行为的日益频繁,其税收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巨大负担。为此,如何加强企业投资和股权交易的税收筹划,是企业发展需要面临的新课题,也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战略规划。
投资转让收益包括税前收益与税后收益,投资转让收益减掉投资成本即表示为投资转移受益。根据税收征收管理规定,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以保证企业在税前和税后利润的基础上,根据新的会计准则,将投资的最终收入转换成税后利润,以保证企业的投资账户收支平衡。从而提高了公司的投资效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 条中明文规定,股权投资收益、股息等是企业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被投资单位的收益,应当根据收益分配决策确定的时间确定其收益。也可以理解为,被投资方是为企业投资收益的创造者,在被投资方实施利润分配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数额应当根据确定的分配日期来决定。按照税法规定,公司对投资控股公司的所得税适用范围可以划分为:免税投资收益与应税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的投资收益按下列条件确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与企业之间投资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免税。而对于应税投资收益来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不符合上市条件,但通过其他方式在经济资本市场连续流通12 个月以上的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收入,称为应税投资收益。而会计准则中的投资收益既不是免税投资收益,也不是应纳税投资收益,从会计概念上讲叫做投资收益[1]。会计准则按照投资收益的两种算法,即成本会计法和权益会计法来计算企业收益。
公司的投资亏损主要是指公司的投资持有期和公司的股权转让。在税法上,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失不计入投资的持有期间,也就是说联营企业需及时弥补有期亏损,投资方不得弥补联营企业处于该期间产生的亏损。在计算口径上,基于成本法核算的企业税收、会计并不会存在税会差异,但基于权益法核算的企业税收及会计则存在税会差异,因此需要对持有期投资亏损进行调整。
根据我国税务总局2010 年第6 号公告中的相关规定,企业投资转让损失在税收口径上经确认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出现的损失发生年度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过程中应一次性扣除,即企业投资转让过程中投资损失确认税收与会计不存在税会差异。在会计口径上,应为投资转让收入减掉投资成本为负数时即确定为投资转让出现损失。
企业会计成本核算法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被投资方不受企业权益的控制,权益性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以成本算法为基础。第二,被投资方受企业股权控制,占投资比例不足20%。权益性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以成本法为基础。
投资公司通过股票获利,把红利转换成投资,从而维持投资的价值。被投资单位将其净利润作为被投资单位的收益。相对于目前的股票市场,公司的投资回报可以分成两类。第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分配,并决定其分配的数额。第二,被投资单位会有额外的净利润,而这些额外的利润和红利,也被视为最初的投资收益,以收回成本并缓冲投资的账面值,使企业能够获得投资成本。
权益核算与会计核算在核算范围、核算方法上存在差异。权益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分为以下几类:第一,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其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此,公司采取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第二,如果公司持有的股份总数在20%以上,并且有较大的权益影响,则应该使用股权核算方法。按照股权投资的方法,将其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核算、股权投资余额核算、损益调整核算、股权投资准备核算。投资的核算费用与股权与持有股份之积相等。在计算权益余额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的初始余额;二是增加余额。
在处理初期和股本的结余时,要注意如下:第一,权益投资的借方余额按分期摊销,并将其差额记入损益。此外,在合同条款中订明了投资期限,并在合同期间偿还。第二,针对未规定投资期限的,应当分期摊销,分期偿还的时间不会超过10 年。公司初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比率之差,计入资本公积。在借贷关系下,借款成本、股本投资结余、银行存款准备等。股权投资准备会将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变化作为依据,计算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产生的变化,并根据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借款人为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做好准备,而债权人则为资本公积出资做好准备。在公司将长期股权投资变卖时,应当将股本投资转入资本公积。如果公司取得了一定数量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税法相关规定,在五年之内按年度纳税申报,并按其评估值进行核算。
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税收管理不规范、股权转让核实难度大、税收扣缴及追缴难度大等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生效日期的通知》(国税发〔2010〕116 号),转让收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股份转让收益指的是股份转让后所得费用减掉投资费用及转让税费,在计算转让收益的过程中,未分配的利润不纳入股权转让收益中。所以,在投资公司纳税的时候,将股权转让所得视为所得税。股权转让扣除企业投资成本,不扣除未分配利润。未分派溢利最终合并为被投资方已付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生效日期的通知》(国税发〔2011〕34 号),“企业撤资后所得到的资产中,初始出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也就是说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的利润及盈余公积应按照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进行计算的部分,被确认为股息所得部分,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免除缴纳企业所得税”[4]。即为,企业撤资后,被投资单位的股东留存的收入,可以明确地享有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公司退出的税收风险比股权转移要小得多。在税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被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进行税收权利的划分,以保证双方的经济利益。
被投资单位的股东留存的收入,可以明确地享有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公司退出的税收风险比股权转移要小得多。在税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被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进行税收权利的划分,以保证双方的经济利益。
投资企业清算形式的涉税风:往往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股东分享的剩余资产金额,将剩余资产金额作为被清算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股息收入根据股东在盈余公积中所占的比例计算,从股息中扣除结余的资金,以确定结余的资金是否高于或低于股东的投资成本,或用于补偿投资者的投资。公司的股利分配与公司的股利分配有顺序上的差别。公司的股利由公司的清算所得先由股东的未分配利润中扣除,再由其投入成本中扣除。从公司分配股利的角度看,投资成本是从股东的未分配利润中扣除的。
企业股权转让方式包括内部转让、外部转让、全部转让及部分转让等,企业应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确定合适的股权转让方案,使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避税、减税。如企业可通过先分配、后转让的形式将未分配的利润进行全额分配后再进行转让,减少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负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在法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分红形式在股权转让前合理节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时,不能从被投资单位的未分配利润中扣除。在股权转让条款中,公司仅可从投入资本中扣除,而不能向股东分配留存收益。
例如:2018 年 3 月,A 公司向 B 公司投资人民币1000 万元,占B 公司权益的70%。B 公司结算2018 年末利润,纯利为人民币500 万元,未分配纯利。2019 年10 月,A 公司向 C 公司转让了 B 公司所有的股份,该公司的股权转让总额为1200 万元,其中的税费为14,000 元。经过测算,A 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的最终收益为1,986,000 元。转让价减去投资成本,再扣除税费,就是 A 公司的股权收益。A 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按25%的税率计算,最后应缴纳496,500 元。A 公司最后的税后收益是1,489,500 元,也就是最后的企业转移所得扣除了公司的所得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为在实施股权转让之前,公司可以采取分红的形式来节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1〕34 号),文件中明确指出,企业可以先退出再出资,从而达到节省税款、保障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公司在抽回资金之后,就能获得公司的财产。对于最初的投入,可以认为是投资的回收期。被投资单位将累积的未分配利润与累积的盈余公积,按实际的收入成本进行计算,计算股利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达到节税的目的[5]。
比如 A 企业由 A 企业和 B 企业共同控股,2017 年成立了一只投资基金,资本总额为1,000 万元,其中32%由甲方出资,68%由乙方出资,2018 年9 月,A 企业盈余人民币1,200万元,未分配利润人民币5,800 万元。在2018 年12 月,甲方向丙方支付了2,800 万元的全部股份。所以,甲方应缴纳的所得税,应按照下列公式进行。
首先,甲方的股份转让所得为人民币2,800 万元-1,000 万元×32%=2,480 万元。最后得出的结论是:2,480 万元×25%=620 万元,不能扣除被投资单位的未分配利润。在股权转让条款中,最后的企业所得税是620 万元。重点探讨了节税模式下的资金退出与资本增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2011〕34 号)指出,可以在原有股东撤资、新股东增资等基础上,对其进行税收减免。
企业可以通过股利分配、撤资和转换前增资等方式来实现节税的目的。节税的主要内容是股权转让。传统的看法是,公司应将股份转让所得的未分配利润纳入所得税。公司不能减少税收的风险。在税收筹划中,公司可以先派发红利,再把股份转让出去,从而使公司的税收减少。在企业的资本提取后,其尚未分配的利润将不会被纳入所得税。企业通过提高资本、减少投入,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达到税收目的。
本文就公司投资与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风险与筹划进行了探讨。首先,对我国企业投资收益与收益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分析。公司的投资收入可分为控制收入和转让收入两种类型。持有所得可分成两类:免税和应税。按成本核算收入和按权益核算,并探索会计核算的范围和方法。就税务相关亏损政策而言,讨论持有期亏损及转移期亏损。通过成本核算,会计和税种没有差别,而股权和税种的差别也是不同的。其次,本文从股权转让、企业资金退出、企业清算三个方面论述了投资企业的资产处置方式和涉税风险。对股权转让的公司,对撤资的公司,对已注销的公司,对结业的公司可以免除。最后,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面临的风险和对策进行了分析。通过转让前分红和撤资后增资的方式,企业在法定条件下可以合法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