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锡文|同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092
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物质精神上的协同富裕,核心是经济富裕,目标是人的全面解放。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构建多次分配有序协同、公平效率协调发展的协调橄榄型分配格局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当前关于共同富裕实现方式的讨论中,收入分配问题成为学术研究的一个核心点。我国学者较多地关注到第三次分配的理念与实践,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哲学等领域进行了多维度探讨,阐明了许多深层次的理论与现实问题,但是新时代的收入分配特别是加强第三次分配的议题,其本身应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之一,理应在治理框架中得到更深入的把握。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裕筑牢了一定的物质基础。但如何进一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笔者认为加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和实现治理创新是重要手段。在我国,分配问题不仅仅是直接关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问题,也一直是关乎民生的大问题,广受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来,一直不断地带领人民探索改革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发展史就是一部收入分配制度探索改革史,是一部人民群众通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而不断提升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
回顾我国分配制度的历史,可以发现它是随着国家的发展不断完善、改革、创新的。1949年至1977年,分配制度的衡量标准实际上被定义为单一的劳动时间。1978年至1992年,为克服之前的“平均主义”,我国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城市推行“效率”“与工资挂钩”的薪资政策。1992年至2002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在做法上兼顾效率与公平,确立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解决了生产要素能不能参与分配的问题。2002年至2012年,国民收入分配的调整力度不断加大,在这时期,再分配调节机制也开始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新时代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凸显人民至上性,把收入分配治理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共享发展的分配理念,坚持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基尼系数已经连续数年缩小,人们收入水平明显提高,实现了全面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踏上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收入分配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分配体系的改革和完善直接关系到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1]。党的十九大特别是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高度重视构建现代化的收入分配治理体系,切实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上,并有机地纳入国家治理框架。这些改革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收入分配的治理效能,基本构建三次分配协同发展的良好治理格局,而且从收入分配制度的层面提升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追求共同富裕创设了良好的条件。
劳动所得占GDP的比重持续下降是我国初次分配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而影响劳动所得的根源是工资制度不合理。由于农产品收益不高,为了赚取更多利润,我国农村青壮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扩大了城镇劳动力规模,由于市场自身原因引发信息不对称、劳资双方地位往往不平等、劳动力市场分割等导致初次分配中我国劳动收入份额不高,劳动份额提升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其中的不确定性很可能会降低人民的生活质量。不完善的生产要素市场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制度,构建一个公平合理又效率兼容的初次分配制度[2]。在新的历史方位上,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经济快速发展,劳动者面临新经济、新技术变革、产业结构变迁等诸多挑战,技术变革使资本的主导权越来越大,促使资本密集型产业深度发展,加速了资本替代劳动。普通劳动力或传统工序被人工智能等替代,导致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对劳动者就业和劳动收入会产生负面冲击。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新科技革命、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尽管带来了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升,但是也极易造成新的收入分配不均,进一步扩大收入分配差距,进而影响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基于此,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精准破解,但是现实是目前还缺少相关破解路径。因此,如何推动收入分配治理创新,提升治理的精准度,成为当前收入分配治理路径创新的重要难点。
二次分配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通过转移支付手段对收入分配进行改善和调节,二次分配可能比一次分配问题还严重[3]。首先,二次分配的收入端存在问题:一是利用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力度还远远不够,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为了限制高收入群体的收入,但由于设计不科学、不合理,征收对象的定位出现问题。二是由于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政府难以判断信息的真实性,高收入群体的灰色、黑色收入现象游离于法律之外,偷税漏税等不公平甚至违法现象丛生。三是社会保障基金安全隐患多,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大、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稳定的筹措渠道等。其次,二次分配的支出端存在问题:一是社会保障存在一定的“逆向调节”现象,表现为社会保障制度覆盖率较低、有些社会保障措施拉大了居民收入差距。二是社会保障措施拉大了居民生活质量的差距,表现为教育支出仍存在着规模不足、结构失衡的状况,城乡之间卫生经费投入存在较大差距,重大疾病保险机制还不够完善,居民健康还得不到全面保障,农村医疗条件差,就近就医、异地就医条件还不够成熟,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丛生,对于农村医疗的财政支持成为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原因,这也对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三是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较弱,难以发挥有效的再分配作用。在新常态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加强财政转移性支付功能,实施对低收入者补贴和对贫困人口救济[4]。以上问题的存在表明二次分配的治理效能还未得以充分彰显,存在着一些影响二次分配实效的体制机制和政策因素,直接影响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基于此,必须对标共同富裕的目标任务,加快推动二次分配的治理路径创新,为收入分配治理效能的彰显提供助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第三次分配是各类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遵循自愿性、公益性、自治性等价值原则,采取捐赠、慈善或志愿活动形式进行的非强制性分配[5]。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后,第三次分配作为再分配的有效补充被提上工作日程,在新时代新思想的影响下凝聚社会力量,并通过捐赠、活动、志愿者行为扶贫扶弱,达到缩小收入差距的效果。但中国慈善机构少,且行政色彩浓厚,个人、企业的慈善观念还很薄弱。我国仅有几百家正式登记的慈善组织,其中众所周知的也只有中国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必须在政府机构下注册才算成立,很多组织因为门槛过高被拒之门外,找不到挂牌的单位就只能挂靠在企业名下,并需要按照企业的标准缴纳税款,这也是中国慈善组织过少的一个原因。此外,我国第三次分配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在外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在内没有公开的管理制度,制度缺失将会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阻碍。武汉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湖北省红十字会及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了大量来自全国各地的款项和物资,但与此同时,湖北及武汉红十字会对捐赠物资的分配接连被民众质疑。由于捐助是自愿的,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自愿捐助行为需要的是法治,不需要政府官方机构来做。这一事件也从侧面说明我国第三次分配制度存在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不仅影响了第三次分配效能的彰显,也影响了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基于此,必须对标共同富裕的目标任务,针对在三次分配中存在的系统性治理短板,建立三次分配系统性治理机制,形成初次分配、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协同联动的分配治理新格局,以分配治理的路径创新,助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践行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更加积极有为地促进共同富裕[6]。政府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利用宏观调控机制,按照一定的规定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明确在实现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构建共同富裕下的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完善预分配、初次分配、再分配制度体系;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形成完备的收入分配秩序规范体系;更加注重效率,形成有效激励,从而激活各类生产要素积极参与到将经济成果这块蛋糕做大的过程中去。进一步加强工资给付的安全保障,特别是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使广大劳动者体面生活、体面工作,助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真正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到实处,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而提升人民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为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提供政策制度保障。
其次,继续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创新,建立促进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税收制度体系。通过税收手段助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制度是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是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7]。如遵照人民获得感提升的价值依归,对相关税种进行及时适当的优化,使税收制度能够全面覆盖居民财富的领域。健全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升高收入阶层的纳税率的同时,适当地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用以减轻中低阶层的税收负担,从而实现对工薪所得和资本所得进行再平衡的目的,在社会中起到缩小居民财富占有差距,缓和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社会稳定的作用。
再次,优化税收监管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为税收监管治理效能的发挥提供制度依据。健全完善居民收入分配“大数据”体系,建立“一网统管”的城乡居民收入财产信息登记管理平台,包括月工资收入、离退休金、生产经营收入等,以及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承包地、经营性资产存款等城乡居民财产信息。要用完善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有效保障居民如实申报收入与财产,依法纳税,从而使得所制定的税收制度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增强其实效性。同时,对偷逃税者必须严肃依法追究责任和处罚,对偷逃税者的处罚要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可以通过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来逐渐深化人们依法纳税的意识,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通过税收的积累,为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提供财政保障。只有通过限制垄断和加强法律监管,遏制分配差距的扩大趋势,才能提升整体的国民收入,也才有可能真正扎实推动共同富裕[8]。
最后,建立有利于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的宏观调控体系。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是我国分配领域已经推进多年的分配体系,这种分配体系对于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原有的分配体系已经不适用于当前的发展。基于此,党中央提出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国家层面应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从宏观层面建立有利于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的制度体系,营造有利于第三次分配发挥作用的氛围。第三次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是新发展阶段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安排,有助于引导和鼓励先富起来的人(群体)积极投身慈善事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先富带动后富”中梯度推进共同富裕[9]。具体来讲:一方面应建立有利于培育慈善捐款主体扩大的制度体系,通过制度体系的设计,激励先富群体从事慈善事业;另一方面,通过氛围的营造,形成人人乐于捐款、乐于从事慈善的氛围。同时,还应积极探索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如探索各种形式的慈善捐助方式,把第三次分配贯穿于各领域各环节,助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此外,还应探索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可持续发展体系,如建立慈善产业,通过慈善产业的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为共同富裕提供经济支撑。还应发挥国有企业、先富群体等在慈善中的主导作用,引领第三次分配取得新实效,助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推动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统一、质量水平有效衔接。在新时代经济运行过程中,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是改善收入合理分配方法的重要一环。与此同时,基本公共服务机制的建设也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项目,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提供。
首先,加大各区域均衡性发展,补齐共同富裕短板。政府应进一步注重财政的转移支付和地区均衡,通过发挥财政政策激励的作用,着力引导资源在不同区域优化配置,对低收入者和贫困地区人口实施与之需求相对应的补贴与救济,用以应对新常态经济条件下的新变局,促进区域科学发展、差异发展、联动发展,通过以上举措为人民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的提升提供宏观制度保障。
其次,对标乡村振兴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目标要求,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适应主要矛盾转化的现实,以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乡村居民实现富裕,达到与城市的一体化。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我国主要矛盾转化的新论断,当前还存在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乡村居民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的提升,进而影响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城乡不平衡最突出的表现是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表现在资源分配、能力提供和服务质量上,公共服务仍然是农村发展的明显缺陷。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城乡融合发 展的重要前提,强调城乡之间基础设施及公民服务等方面的同质化配置[10]。必须有效弥补才能够尽快完成共享,共享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基于此,加速统筹城市乡村的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包含供给基本生活所需要的物资设施;为居民的文化生活休闲娱乐提供基本服务,满足民众休闲娱乐生活的需求。加速农民向市民转化的进度,并且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务,是目前的优先项目。在发展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共享发展理念,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做到发展成果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共享[11]。自工业革命以来,促进城乡一体化和农村振兴一直是许多国家的治理重点,这也是中国学术界广泛讨论的重点。城乡一体化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扩大发展空间的强大支撑力量。
再次,推进乡村教育现代化建设,为乡村居民富裕提供可持续保障。强化教育人力资本投资,建立现代化教育供给体系,并通过供给侧改革,提高有效供给和高质量供给。乡村要想实现真正的振兴,离不开现代化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育,而乡村要想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必须重视乡村的教育,尽快补齐乡村教育的短板。乡村的发展需要出身农村的广大青年的投身,他们对乡村有着天然的感情。如果广大农村青年不能接受好的教育,学习到本领,将不利于其投身乡村振兴中去。因此应加快乡村教育振兴战略的实施,补齐乡村教育短板。相比于教育投入,更应该关注教育资源均衡化问题,这也是实现共同富裕必须解决的问题[12]。既要优先发展农村的教育事业,促使各种教育资源往农村倾斜,建立城乡统筹、多项均衡发展的教育发展机制,也要增大教育财政投入,使乡村的基本教育水准得到更大的提高。另外,公平合理分配教育资源,尤其是要侧重中西部与农村地区,如加大力度扶持特别人群的教育并增强对知识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民工专业培训,提高劳动力的素养,提升教育的质量并保证教育的公平性,通过以上举措为乡村居民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宏观环境保障。
最后,推进健康中国2030建设,着力构建卫生健康共同体,筑牢共同富裕的健康防线。新冠疫情的发生让全社会意识到公共卫生建设的重要性。因此,应进一步扎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落实好健康中国这一国家重大战略,加强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健全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强化乡村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同时,持续开展“改善群众就医感受”各项行动,通过实施分级诊疗、信息共享、医防融合等举措,努力构建管理、利益、服务“三位一体”的现代医疗卫生体系,助力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长期以来,社会保障在城市和农村间实行的是分治制度,这有其历史渊源及特殊贡献。但随着新时代的发展,现有的城乡分割的社保体制已经严重阻碍了城乡的均衡发展,严重影响了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城乡统筹的社保体制是实现统筹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相对均衡的调节剂。因此,要加速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发展,筑牢共同富裕的社会保障环境。
首先,建立凸显共同富裕的城乡待遇协调机制,建立适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待遇提升体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起步较晚,待遇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运行,使得待遇矛盾尤为突出,统筹合并的改革呼声越来越高。必须通过切实举措进行改革,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差距。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不是简单地将城乡居民保障制度整合在一起,而是要考虑目前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充分吸取国内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对标共同富裕的目标任务,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覆盖全民的城乡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养老、医疗等主要险种的覆盖面,使全体城乡居民基本的生活需求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同时,还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待遇给付机制和水平,尤其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待遇方面还存在差距比较大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应结合实际和各省市区的特点,在保障可持续性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医保支付比例,让城乡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切实提高,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如此也有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其次,完善统筹城乡、公平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社会保障的一体化,为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提供正义环境。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分布在多个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卫健部门等,每个部门都为社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不同群体之间的流动性加强,人口在各区域的流动也彰显,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的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辖社会保障各个领域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一的大社会保障经办服务机构,通过一站式“窗口式”服务窗口提供覆盖所有领域的社会保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社会保障的需要。坚持房住不炒的基本定位,加大力度调控商品房的供给和需求市场,对于改善供需关系、促进供需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必须加强发挥财政、规土、住建部门的基础保障作用,在住房供应矛盾突出的背景下,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宗旨,以困难群体和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加大对于保障性住房等的供应。要不断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并完善社会福利制度,通过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强化政策衔接,推进制度整合,确保贫困居民都能共享小康社会发展成果[13]。目前,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人口依然存在,对于贫困户的帮扶,需不断优化,扶贫方式要更加精准,扶贫标准还要适当提高,保障范围要继续扩大,切实为特殊群体、单亲家庭、留守儿童、身体残疾者等亟待救助的群众做好“兜底”,从而实现所有群体都能享受现代化发展的成果,都能感受到共同富裕实现的前景。
再次,结合新时代的新特点,建立共同富裕目标导向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为社会保障治理效能的发挥提供制度依据。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的最后一道底线,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对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等立法工作必须持续细化和完善,将新时代对人民群众的保障变成条文确立下来,以此做到有法可依,让改革红利普惠全民,从而助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同时,还应认识到2020年消除了绝对贫困,并不意味着贫困问题就不存在。相对贫困问题将是一个长期问题,这也就对乡村社会保障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对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提出更复杂的要求。在目前我国已经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时代背景下,实现共同富裕的任务更加艰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设立更高的标准。只有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强乡村社会保障投入,才能更好地提升人民幸福感,助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为人民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的提升筑牢坚强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