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信仰取向探析
——从法律信仰论起

2022-11-21 03:31章礼强东华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1620
关键词:民法信仰权利

|章礼强|东华大学人文学院,上海 201620

信仰问题是当前社会的一个热点,近年已渐成广涉民生的问题之一。随着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的全面推进,解决法律信仰问题特别是广涉民生的民法信仰问题,会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理论和实践中关心的问题。在考查具体法律制度或规则时,可采用语境论的研究进路[1],信仰语境下的民法研究或能带来新的思悟。近年来对信仰特别是宗教信仰研究较多,海外有学者从法律的宗教之维研究信仰与秩序问题[2],然对法律信仰尤其是民法信仰问题仍有进一步研究的需要,以达至法律之外的新思域[3]。充分研究民法信仰问题,提出解决民法信仰问题的看法和较系统的思想,对于完善民法学理论,健全民法制度,以及构建一整套规范的、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民法理论和实践体系,具有重要价值。笔者试以考察信仰问题为起点,接着分析现时有关法律信仰问题及其脉络,进而深度思考民法信仰问题的核心所在,终以找到解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信仰取向问题的钥匙为归宿。

一、信仰的意涵与法律信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 信仰的意涵

信仰是对自然的仰慕、对未知领域的敬畏、对社会公平的追求、对美好事物的感情依托,信仰是心灵的产物。信仰的内容很多,如,共产主义信仰、上帝信仰、科学信仰[4]。对真理的信仰,如对马克思主义信仰、对良法的信仰是一种科学信仰。信仰的本质是相信其正确,信仰无所谓真假,坚持某种信仰使人有所寄托,信仰是对人生存意义的某种假设,信仰是自以为是的信念或者真理。不同类型的目的构成了众生的信仰基础。人们信仰的某价值可能超越个体的目的,变成群体共同认可的价值。这时,对这一价值的信仰就会从为了个体追求的层次上升到社会的层次,进而上升到精神的层次,从个体的有限性上升到民众社会的无限性[5]。笔者以为,从语义上看,信仰又称仰信,有信念敬仰之意,信即信念,仰即敬仰,信仰指人对某理论、主义的服膺和推崇,并将其作为行动指南,是干什么和不干什么的行为准则。信仰是信念的组成部分,是信念中最高的呈现形式,信就是所期之事的实底,是未睹之事的确据,信仰是人之心灵被某种说教或精神力量所震摄从而在意志中自觉建立起来的人生价值系统。信仰之内容可以是宗教,也可以是其他东西,只要有人相信,并以之解释人存在之理由,即成为人的精神支柱。信仰从本质上可分成有神论信仰和无神论信仰。人与人的信仰基础是不尽相同的,物质决定意识,信仰或能助人应对不幸和苦难,促进社会互助。儒教是由外向内规定的,而清教是由内向外规定的,这种精神上的差异,一定程度上导致中国人生活方式的伦理中没有入世的经济理性主义,这也是中国在拥有各种有利条件的情况下却无法发展出近代资本主义的原因之一。信仰源于思索,人们不仅要思索民主和宪治问题,还要思忖与日常生活相关的细节中的制度[6]。信仰同情爱那样,没法强行获取,须赖于人们的内心自觉,心身的依恋。

(二) 法律信仰的重要性

法律信仰,多指人对法表现出的尊崇意识和巨大信任,是人对法律的极大信服与推崇,并以之为行动的最高准则。法律信仰十分重要,对法之信仰,能够促进人定法律规范向公平正义的“法”接近[7]。确立法律信仰对于建立法治社会意义重大。法律信仰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发达与否的基础标准,也是一个国家或民族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信仰缺乏,人们对人情关系之信仰远超对法律的信仰。在现代法治条件下,需要对法律的信仰,这种信仰好过质疑,中国必须采取措施培养人们的法律信仰,以实现法治现代化由制度层面向精神层面的转变。法律信仰是建设祥和社会的精神需要,法律信仰衰弱是导致社会矛盾的要因之一,树立法律信仰已经成为中国法治的当务之急。中国人的法律信仰结构表现出实用理性的特征,这种实用理性实则为一种民间社会运作的个体理性取向。这种情形的病因在于中国人对待法律态度的工具理性,没将法律放在最高的位置,迈向法治进程的关键在于改造这种个体理性逻辑及其相应的信仰结构。自然法所昭示的公平、正义、权利等一系列理念[8],在塑造人们内心对于法律的真诚信仰过程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传统中国自然法理念短缺是不争的事实。建立中国人法律信仰的关键在于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让法律成为保护主体最高利益、保障社会正义的权威依据。要形成法律信仰,需要社会大众权利意识的强化、政府守法榜样的垂范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在通常意义上,对法律价值作出权威性界定的法官是法律信仰的表征者。法律解释要合宪,法律信仰可归为宪法信仰,法律信仰最终要由违宪审查者来表征。

(三) 法律信仰的紧迫性

当今中国缺乏法律信仰的现实状况凸显了确立法律信仰的紧迫性。法治建设中存在着民众法治意识薄弱、法律信仰重度缺失等严重问题。法律信仰是一种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指社会广大民众对法律的神圣情感,法律信仰必须转化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活动的积极参与。法律制度是法的表层结构,法的精神意蕴才是其核心。法律信仰意味着对于民族国家的政治忠诚和文化归依,是人们出于对法律的依赖感而产生的心理感受。在当下中国的语境中,或可把法律信仰的对象归纳为自由、平等、秩序、安全等法律价值,实在法是法律信仰之载体。法律信仰是人对法律源自内心的信服,是内在的价值取向与法律精神追求的一种默契,其实质是对稳定的社会和生活秩序的仰信,是对法律价值的信仰。法律应内蕴公正理念,是人们内心所确信的一种价值仰信,为维护其神圣,有人甚至愿付出生命。我国要走向法治化就必须尽快培养法律信仰,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此处法律信仰不仅指法律职业工作者的法律信仰,还必须包括普通群众对法律的信仰。没有信仰之法律会蜕变成教条,如无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敬重,那么再多的法律规范也无法形成一国之法治精神,建立合理与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会是一种空想。法律信仰对于法律的实施、法治国家的建立是至关重要的。当代中国法制建设面临着因法律信仰衰弱而产生的种种困惑,应早日建立健全具有价值指向性因素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文化,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信仰,使得中国法律在平民中能唤起民族归属意识和神圣感,从而具有民族的特色性,为中国人所信服。法律信仰的建构,民众的守法精神固然是根本,但只有真正认同法律价值,法律才可能真正内化为民众内心的精神归依,表现为自觉的守法行为。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贯通乃法律信仰之生成支点,在遵守形式理性的法律基础上尽早形成法律信赖的不断增长是达致法律信仰的现实路径。

二、民法信仰取向的源流与灵魂

(一) 民法信仰的源流

对于法律信仰下的民法信仰,有学者提出应当引入对法律信仰的培养,将培养法律信仰贯穿民法建设的始终,使其成为一盏明灯,指引人们顺利走上法律之路。综观民法之演变,便可看出其所信仰之理念为私权神圣、身份平等与意思自治,而过错责任则可归于意思自治之中[9]。作为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权利法,在理论上可以说是万法之母。民法是其他公法的目的所在,其他公法中权利皆以服务于民法中的权利为目的[10]。民法具有重要的启蒙意义,在完善市场经济、促进民主政治、保护人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权利价值取向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其是社会大众人格独立和理性觉醒的产物。权利价值取向是民法的信仰,它从人格独立及个体自治与自己责任等方面表现了民法的权利取向信仰。权利取向信仰在中国历经坎坷,但在市场化以及从传统向现代发展的历史演变中,民法的权利价值取向仍然是核心的价值信仰。民法是宪法外直接规定普通民众权利和责任的部门法,民法彰显正义和维系人权。作为社会文化中正能量的部分,民法与人的理性与自主意识相契合,民法精神在于尊重人与保护人,民法信仰取向在于人的解放与潜能的全面拓展。虽然古希腊及古罗马时代的原初民法表达了人们在权利取向信仰上的初步尝试,但十七八世纪以前人类在大部分时期里仍抗争于蛮荒与蒙昧之中。真正意义上的民法是在近代以后的商品社会中形成的。市场化经济和意识领域的启蒙催生了人格神圣、私有财产和契约自由等一系列理念信仰。从宗教淫威与家族羁绊当中解放出来的民众理性而务实[11],都不再热衷于空泛与感性化的辩论,而是为自由和幸福积极从事有关自身生活各个方面的制度构建。个人权利、个性自由和个体自治成为大众化的生活方式,因而一种新的形态即权利取向信仰形态也就是市民社会产生了,这当中民法功不可没。民法与其他法根本不同的地方,在于它倡导人权、人性和人道理性信仰,民法以无数社会普通个人作为关注与保护的对象,为广泛的民众提供了正直生活并各得其所的生存法则。也可以这样说,民法是权利取向信仰在法律层面上的集大成者,而权利价值取向理念是民法永远的信仰。

(二) 民法信仰的灵魂

遍观各国,民法对权利取向信仰的彰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民法确定人格权神圣原则。人是万物之灵,每个人的身上都包含人所应该具备的价值与尊严。民法肯定的是每个人人格权的神圣性。在民法信仰中,人是独立的,即每个人作为自然和社会意义上的主体都不依附于他人,任何人都不应隶属或凌驾于他人之上;人应是平等的,也即每个人都应享受平等的尊重和保护,不因种族、性别、财产、职业等区别而有不同。人格的独立是平等的前提,人格的平等是独立之价值目标,两者共同构成人格权的神圣性。二是民法保护财产权。拥有必要的物质财富是人拥有尊严和幸福的重要基础。更重要的是,在以商品交换作为经济生活基本表现形式的近现代社会,是否能明晰地确定财产的归属,对于交易的发生与顺利进行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民法所确定的以所有权制度为中心的物权体系,使财产所有制从理念和信仰走向生活,也使个人人格神圣性不仅具道义支撑,更有以对财产占有和支配为特征的外在保护。三是民法鼓励契约自由,从而确立了私法自治的理念与信仰。契约是商品经济社会中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而契约的主体是平等的个人。享有财产的平等个人的自主参与和自由竞争是商品经济进步和社会福利提高的源泉。可以讲,契约自由是人格权独立与平等在经济领域的集中表现,而这一自由的进一步拓展,即为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在这一原则下,普通主体可享有多种自由,如自主选择交易对象、自由订立契约和设立遗嘱、自愿结为团体等。自治使普通个体的内在潜能充分释放,而人类社会也因此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四是民法倡行自己责任。民法对私法自治的信仰兼有功利和伦理色彩。私法自治原则下,普通个体成为自足自治和自为的主体,而每个人都可以为权利和幸福从事他能力范围内的事,同时民法还宣示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承担该种行为带来的任何后果。当个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或其他公共利益损失时,为此付出代价,这就是民法的自己责任信仰。个体的自治包含权利和责任两个方面。民法是一个熔信仰与制度为一体的博大体系,权利取向信仰则是民法的灵魂。民法的诸多方面乃至细枝末节都打上了权利取向信仰的深深烙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信仰取向本于源流,在灵魂坚守的同时又须根据本国特色进行新的探寻。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信仰取向的探索

(一) 民法信仰有助于民法的发展

民法信仰是对民法的应然状态所持的信仰。在中国培育民法信仰有助于中国民法的良性发展。对民法历史进行探索,能从一个层面去认识民法深厚的内在信仰,从而在整体性价值的指引下,在依存于民法传统的整体进路中,考虑民法信仰的实行。民法从人的经验出发,推崇人的价值、尊严和平等,相信人的理性和意志自由的选择等。这成为民法制度生成和发展不可或缺的信仰基因。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便出现了权利取向信仰的萌芽。民法在形成的初期,就生成了强大的权利取向信仰基因。在古希腊法律理念信仰与法律制度中,世俗生活中人的价值和尊严逐渐占据核心地位。之后古罗马私法的世俗品性、整体制度的架构,都从不同侧面显现出民法传统中根深蒂固的人性和理性的权利取向信仰因子。近代民法奠定了一系列基础性的信仰原则[12]。其中,民法对待个人与国家间关系的公权、私权理念信仰,乃至实现自由和平等及自然权利的民法关照,近现代权利的价值取向所集中面对的精神方面之人性这一终极的基础,为近现代民法成功导入了权利价值取向信仰基因。推崇民法信仰基因可助力于民法的发展与施行。

(二) 社会化中民法的权利取向信仰问题

现代民法表现出社会化倾向,即出于现实发展需要,对原来的民法原则作了调整,但这却从另一层面加强了民法实质上的权利价值取向考量。在法典化民法中,民法权利取向信仰得到了很好的实行。《法国民法典》确立的一系列民法原则和制度,如财产权利、契约自由、平等的民事权利及侵权归责原则等,充分展现了近现代以来的权利取向信仰,从而在具体的民法制度中实行着权利价值取向的理想。之后,《德国民法典》在充分展示人类理性等方面,达到了相当的高度[13]。这包含了两个层面,显性层面体现在《德国民法典》的外部体系构建中,展现了理性的力量,隐性层面则是《德国民法典》内在的权利取向信仰。现代民法在亲属家庭法领域、人权保护方面及社会弱势群体特殊保护问题上,都直接强化了权利价值取向考量。由于离不开人情因素,家庭法的构造便与交易法不同。在其内部,不管是个人主义的家庭法规范,还是超个人主义的家庭法规范,都深具权利价值取向基础。在合同法规范上,则集中体现在合同效力的基础、合意方面的规范要求以及合同内容方面的规范要求等方面。这一系列制度规范在很大程度上被权利取向信仰形塑。在民法规范的适用上,也以权利价值取向为基准。越来越多的价值判断进入法律适用领域,权利取向信仰是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价值构成。在司法实践面临的解释活动中,不论是对意思表示的解释,还是对法律规范本身的解释,都以权利取向信仰为导向。权利取向信仰是民法制度形成和发展的一项内在基因。民法中的权利价值取向,是民法传统的制度根源。伴随着人类对世界、对自身哲学认识的不断深入,民法中权利取向信仰在社会化中将会不断获得更新的要义。

(三) 中国民法典对于权利信仰取向的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可见,我国民法践行权利取向信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民事主体与其权利规定置于显著位置,凸显了民法尊崇权利的信仰。我国现今经济和社会已发生了极为深刻的发展与变化,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成为现实。任何法典的创制都是信仰和技术的结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法典合理的价值取向信仰,立法技术倒在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着重强调的首先是个人权利还是社会利益,关系到中国法治化历史进程、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在评析权利取向信仰时,人们常缺乏直面现实的勇气,而是有意或无意地将权利价值取向信仰与自私自利和极端利己主义等画上等号。实际上,作为某种社会现象的自私自利和极端利己主义,在市民社会形成之前的神权时代和君权时代即已广泛存在且表现得极为露骨,甚至在标榜人民利益至上的苏东之社会主义模式中亦屡见不鲜[14]。这并不是权利取向信仰的特有产物,其和人的自然本能乃至用以约束规范人的自然本能之道德机制和利益调节机制的进化程度直接相关。权利取向信仰从其产生开始,就将核心价值定位在人的自尊、自立与自治上,崇尚对人权的保护,同时也赋予独立个人以道德完善的使命,鼓励人在获得权利与自由的同时也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提倡在个人独立和充分自治的根基上的社会和谐。作为一种信仰,权利价值取向是经济市场化与社会市民化的必然产物,它代表了人类社会信仰演进中不可跨越的一个历史阶段,其存在不是人类所能选择的,对其应予以接受并用心体验[15]。

(四) 中国民法信仰取向权利兼顾社会

诚然,民法是私法,它与公法一样,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传统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并主张权利的同等保护。传统民法以人的价值实现为直接目的。因此,传统民法信仰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就是尊崇权利价值取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今中国正在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这一社会形态和生活模式的法律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是个人人格平等化和利益合理化,权利价值取向是民法的天然信仰。民法信仰首要地呈现为对个人的尊重。只有对权利意识倍加呵护,才有可能真正地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及以此为基础的民主与法治的基石[16]。民法的权利价值取向信仰并不必然否定社会利益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在社会现实中,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因而,在论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信仰时,还要放在与公法信仰的关联中加以考察。发达社会的民法信仰的权利本位正在转向社会本位。我国虽然国情不一样,但这个问题不可不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7]。市民不论何等独立与平等,必当依托于社会才可能有所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信仰取向权利兼顾社会。树立于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民法是有区别的,甚至有些是有本质区别的。国外资本主义国家民法的社会经济基础的本质特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不同。国外资本主义国家以私有制为主体,强调私有性和个人性,而中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强调公有性和社会性。中国道路、理论、制度、文化自信,决定了中国民法与西方民法有不一样的地方。

四、结语

我国历来注重社会整体,在民法层面研讨个人与社会关系时,必须慎之又慎,以防义务本位重新压抑个人权利意识的成长[18],也要防止过于强调个人权利而否认个人社会义务或责任。权利取向信仰倡导理性协作的社会氛围,力主个人与社会和谐相处,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承认个人自治和个人利益的合理。民法价值信仰的核心是权利的自由与公平。在近代民法法典化时期,自由的理念表现为完全的契约自由,且得以进一步蓬勃发展,成为整个法律的正义哲学之核心。在当代,自由的信仰虽受到一定的限制与削弱,但在民法中仍然保持着最初的重要价值。伴随着社会的演变,对自由意志之更新规范一般只会体现在法律行为本身的适法规格上,而不会否定自由理念,其可通过公平的价值信仰与原则来调整。民法以权利为信仰,很多规制都在保证个人权利与利益的充分实现。虽然从现代民法发展趋势上看,民法也朝着社会化努力,可是,民法关心的仍多为权利,且民法所做出的努力多为尽力防止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和冲突。我国民法信仰当取向权利兼顾社会。可关照我国社会实际,通过研究、宣讲和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树立民法信仰,认识我国确立民法信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联系到知识经济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下的知识产权法先是要尊重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再是把握好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平衡,民法信仰在其下的知识产权信仰方面体现为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和增强知识报国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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