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贞会 |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当今社会,互联网已经深入青少年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然而,网络发展犹如一柄“双刃剑”,在便利和丰富青少年学习生活的同时,发生在网络空间的青少年欺凌伤害行为也随之蔓延。有关调查发现,相当比例的青少年曾经遭受过网络欺凌的不法侵害。
什么是网络欺凌?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网络欺凌做出明确的定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第77条对网络欺凌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将网络欺凌定义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青少年实施的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行为。网络欺凌本质上是一种针对青少年实施的带有故意性、贬损性的网络伤害行为,且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其报告中指出,网络欺凌所涉及的形式包括,通过数字平台,如社交网站、聊天室、博客、即时消息应用程序和短信,以文本、图片或视频等形式发布电子信息,意图对他人进行骚扰、威胁、排挤或散布关于他人的谣言。
网络空间是虚拟的、看不见的,但网络欺凌会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真实的、看得见的伤害后果,甚至,这种来自网络虚拟空间的欺凌行为通过“由内及外”“从精神到身体”的伤害过程,带给青少年的身心伤害更为严重、持久。因此,网络欺凌,不只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更需要在法律上提出应对之策。
青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保护和预防青少年免受网络欺凌的首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未保法的规定,青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对青少年承担监护职责。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青少年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对青少年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和防欺凌教育,提高青少年在网络空间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得放任青少年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为青少年子女做好榜样,帮助青少年子女提高网络素养、养成良好的用网习惯,加强对青少年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青少年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青少年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青少年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对于青少年遭受网络欺凌的,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网络欺凌行为的发生与青少年网络素养缺失有很大关系,有效预防网络欺凌离不开学校对学生网络素养的教育培养。学校应当将对学生进行网络素养教育和预防网络欺凌知识等内容落实到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中,通过集中教育、课程模块教育以及专题教育等形式,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网络素养,预防和减少网络欺凌行为的发生。
在教学管理中,如果教职工发现学生通过网络或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的,应当及时制止;如果发现学生存在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或可能引发、恶化为网络欺凌行为的,应当提前介入,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避免网络欺凌的发生。
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提供网络服务和网络信息内容审核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预防和制止网络欺凌的职责。根据未保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青少年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发现有网络欺凌或接到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的通知,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国家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制止网络欺凌负有国家责任。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为青少年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青少年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青少年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青少年网络保护职责的,有权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网络欺凌的实施者和受害者通常都是青少年,这就要求我们在对网络欺凌行为进行干预时应当充分考虑青少年的特殊身份,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青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对青少年管教、切实履行家庭监护职责的基础上,通过对青少年给予一定惩罚的方式来实现对其教育、保护的最终效果。
对网络欺凌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加强管理教育,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规定,对欺凌行为实施者采取一定的管理教育措施。包括:予以训导,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以及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对于网络欺凌达到该法第38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程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欺凌行为实施者采取第41条规定的有关矫治教育的措施。在矫治教育过程中,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或者对青少年放任不管。对于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或者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可以将欺凌行为实施者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或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对于网络欺凌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还可以给予欺凌行为实施者一定的行政处罚。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个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可以对行为人予以拘留或罚款处罚。
网络欺凌行为也可能涉及刑事法律的评价,从而需要追究欺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例如,网络欺凌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给被欺凌者造成严重的人身或精神伤害,符合刑法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构成要件,也要依法追究欺凌者的刑事责任。当然也要看到,刑事制裁是手段最严、影响最大的一种惩戒方式,一旦实施将对青少年产生严重影响,因而在追究欺凌行为实施者的刑事责任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切实保障其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对遭受网络欺凌行为侵害的青少年,须加强法律救济与权利保护。
未保法中对遭受网络欺凌的青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遭受网络欺凌后的救济措施做了一些规定,如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等。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可以用于对网络欺凌受害者的权利保护。例如,网络欺凌受害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第995条,请求加害人停止网络欺凌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精神受到伤害的,网络欺凌受害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再如,网络欺凌受害者的个人信息权益受到损害,有关人员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督促、支持起诉和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来保护网络欺凌受害者。根据未保法第106条规定,如果青少年遭受网络欺凌而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