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宝强 钟曼丽
[提要]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基础,而村级治理的有效性则依赖于农民的积极参与。少数民族农村妇女作为乡村发展的重要主体,参与村级治理既可维护自身权益,又可提升村级治理善治水平。但在传统文化和宗教因素的长期影响下,少数民族农村妇女一直处于村寨权力体系的边缘。基于性别、话语、权力的维度,构建分析框架,从性别制度、话语权、村寨权力体系及自组织方面探讨了村级治理中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的缺场。鉴于此,须通过多维赋权来提升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的性别认知,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村级治理主流,推动其从“女能人”向“治理精英”转变,进而激活内生动力,培育外源动力,从而实现在村级治理中从缺场到在场的转变,助推乡村振兴,实现乡村治理有效。
“村级治理作为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延伸,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其治理成效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1]乡村振兴的治理有效要求则决定了村级治理必须能激活农民的主体性,提升其参与的积极性,进而提升乡村自治水平。随着乡村振兴的推进,妇女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逐渐凸显,她们有潜力在强化基层服务能力、完善基础设施及改善乡村社会环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2]少数民族农村地区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成效既关系到本地农村现代化发展,更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的整体推进。[3]但受传统文化和宗教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大多漠视自我发展,在村级治理中也容易被忽略。她们虽在推动民族发展,处理民族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在历史上大多与政治无缘。近年来,在政策支持下,少数民族妇女的政治地位得到了很大提升,但在妇女进村委的比例方面依然与男性存在较大差距,“即便是在一些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程度较高的地方,其动力也主要依赖政府的行政推动或相关项目的支持,一旦政府发展重心转移或项目完成,便会出现明显回落。”[4]因此,如何推动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激活主体性,提升其参与能力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需求,也是推进乡村振兴,实现治理有效的关键。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治理主体发生了明显变化,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趋势逐渐增强,学界对此也进行了诸多研究。一是少数民族妇女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分析。不同的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对妇女的固有形象塑造和角色设定限制了她们平等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管理。与其他非少数民族妇女相似,固有的社会性别认知也影响了民族妇女的权利意识觉醒。如在西部民族地区,“贤妻良母”往往作为衡量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的主要标准,她们大多远离村务管理,却对目前状况表示 “无所谓”或 “满意”。[5]社会性别意识的缺乏使少数民族妇女在村庄权力体系中长期处于弱存在性和无自主性的依附状态,与其相关的工作也多是为了证明其从属地位,相反男性在谋求职业、规则、仪式等方面指向社会控制的更高位置。[6]二是少数民族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影响因素。制度往往被认为是影响少数民族妇女参政的关键,但性别文化依然是其参政的主要障碍,男女平等虽被普遍认同,妇女地位也有了很大提升,但深层意识中的性别偏见并未真正改变。[7]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往往被限定在家庭私域,村域政治领域是男人的舞台,在这一领域中,妇女因缺乏应有的话语权而处于“失语”境地。[8]此外,“农村以能力、权力和暴力为特征的力治形式及由此产生的性别偏好也极大地制约了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进程。”[4]提升少数民族妇女参与能力方面,学者们主张吸纳妇女精英进入妇联,[2]通过宣传、培训、实践训练提升其参与能力和技能,学会在乡村治理中表达自己的主张。[9]正确认知民族文化,重建民族家庭文化和社会文化,[10]“在尊重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同时,发展契合少数民族需要,助推民族进步的文化教育,以培养少数民族妇女的内生发展动力。”[11]
上述研究与实践从不同角度探讨了少数民族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的障碍和行动策略,但尚未揭示或研究的问题有:一是激活少数民族农村妇女主体性,既有研究多从“他者”角度研究民族地区妇女参政问题,较少从激活主体性和能动性视角对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进行探讨。二是对少数民族妇女赋权,既有研究多强调通过“外力”提升妇女参与能力,忽视了妇女的“主观上无权感”,应通过赋权,提升其参与的内生动力和自我效能感。本研究将从性别、话语和权力的维度研究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在村级治理中的参与状况,进而探讨其参与村级治理的障碍是如何在不同层面生成并持续强化的。通过激活主体性,探索其参与村级治理的赋权行动策略,提升参与能力,助推乡村治理有效。
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既包括参与基本的村务治理,也包括对接乡村振兴的各项事务。而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的广度和深度是多种因素相互影响甚至博弈的结果。因此,如何保障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提升其参与意识和能力,关键在于对影响其参与的核心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本部分从性别、话语、权力的维度构建分析框架以探讨这些因素在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中的作用及其影响。见图1。
图1 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的分析框架
性别不平等是一种跨越文化的社会存在,这种不平等一方面源于文化的建构,另一方面则是社会习俗对性别角色的规定,如女性多在家庭里活动,男性在社会上活动等。[12](P.183-184)这种以父权制规定的男女行为规范,以文化渲染建构的男主女从的价值观,直接导致了性别的等级秩序。[13]我国少数民族大多地处边远且贫困的地区,经济发展较落后,文化相对封闭,在这一环境下,民族文化和宗教既影响了妇女的性别认知,又型塑了其思想和意识。[10]妇女常处于边缘且低下的位置,如藏族和蒙古族的妇女在神权、夫权的影响下往往处于被支配地位,且有明显的性别自卑。在云南,“除纳西、傣、拉祜等极个别民族外,很多民族地区还普遍认为,妇女主要任务就是生儿育女,料理家务,侍候丈夫和公婆。”[14]在少数民族文化和宗教中,妇女往往处于可有可无或者低下的位置,在各类活动中也多是从属角色,缺乏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毋宁说村级治理。长期封闭的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对性别角色给予了基本定位,且在长期的潜移默化中被认同。在这种性别认知的影响下,少数民族妇女既难以摆脱落后和消极的宗教文化束缚,也难以融入社会治理活动中。
“话语具有建构社会现实的作用,社会主流价值的彰显亦是通过话语载体,并在社会发展空间层面呈现对社会主体的引导作用。”[15]“话语的形成虽难以脱离一定的社会权力关系,但也对其进行着改造。”[16]话语权是个体在社会权利、权威等领域中的话语资格,分布于个体生产、生活等方方面面。“女性话语权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女性自身的利益和主张能被平等地对待,既表现在对女性言说、自身地位和权力的认同,还表现为女性对自我现实状态的把握以及相应主观心态的流露。”[8]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的前提在于她们要在乡村公共空间中取得相对强势的话语,并逐渐积累与之相应的社会资本。但少数民族地区长期形成的文化并未对妇女话语权的获取提供支持。与性别的直观歧视不同,对少数民族农村妇女话语的削弱则是通过相对隐蔽的方式,由某种称谓、叙事逻辑和话语系统等延伸出暗含隐喻的歧视,如“家里的”“婆娘”等。在村寨男性话语强权下,妇女往往被迫“失语”而成为话语体系中的被压迫者。
“权力通常是指行动者在社会生活中所拥有的获取各种资源的能力,它既是一种客观事实,又是一种主观感受,即权力感。”[17]缺乏权力容易使人形成消极的自我观念,影响对自身的评价,最终导致主观上的无权感受。个体权力的获取源于性别赋予或个体在日常生活中的长期积累,社会性别分工赋予了男性在村寨权力获取方面的天然优势,并主导了村域政治。法律虽赋予了妇女政治参与权力,但较低的文化水平也对其形成了限制。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特殊的区位劣势,落后的经济也导致妇女受教育程度明显落后于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女性,且低于本地区的男性,文盲率较高。据六普数据显示,“少数民族文盲率较高的门巴族为36.14%、珞巴族为31.13%、撒拉族为24.13%、德昂族为21.39%,且女性高于男性。”[14]而较低的文化水平也影响了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的能力,她们往往被限定在家庭的私域,既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也缺乏应有的政治地位,难以在村级治理中作为独立存在的实践主体。即便是在民族地区妇女文化水平大幅提高的当下,她们在村域政治中的地位也未得到真正提升。
“性别、话语、权力”的分析框架显示,性别是阻碍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的主要障碍。在乡村治理体系中话语权的获取和提升、社会资本的累积是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的基础,而村庄公共权力的获取是其进入村庄权力体系,参与村级治理的途径。鉴于此,本部分将聚焦探讨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过程中不同层面的障碍,以及这些障碍的生成逻辑。见图2。
图2 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障碍的生成逻辑
1.社会建构下的性别刻板意识
社会角色分工的起因部分来自男女身体的差异,但更多地来自于社会习俗对性别角色的规定。在社会的长期演进过程中,“女性与男性在社会分工上有着明显的差别,女性往往与家庭联系在一起,男性则代表具有交际功能和向外延伸意象的更大的公共空间。”[6]一定程度上,社会性别是文化和习俗的建构结果,社会中两性工作类型的不同,不是由生理差异决定,而是社会安排的结果,这种安排又以男性利益为导向,并通过一些习俗和正式的法律加以强化。[12](P.182)少数民族地区受传统文化与宗族观念的影响更甚,在男女性别的非制度性规范方面要求更为严格,“作为少数民族和农村妇女的身份交叉群体,她们在习俗、礼仪和观念的约束下,往往受制于男权文化,并由此衍生出刻板的性别角色期待。”[18]“如云南少数民族除摩梭人外,普遍推崇父权至上,女性受父权制的影响至今根深蒂固,要求女性‘三从四德’、‘男主外、女主内’等。”[19]在生活中,少数民族农村妇女也被限定在民族文化赋予的固有角色,如家务操持者、子女抚养者和农业劳作者等,且地位低下。
2.性别不平等下的少数民族农村妇女自主权缺乏
性别刻板意识直接导致了男权思想在少数民族地区成为一种普遍的意识形态,且渗透到了社会和家庭的方方面面。“如在苗族的家庭事务中,建房子、子女读书和婚姻等这些大事均是丈夫做主,家里来了客人,由家中男性上桌作陪,女性则负责做饭,不上桌。”[20]男尊女卑、夫权主义的思想也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男性和女性的思想行为,一些不尊重妇女,甚至打骂的现象时有发生。李小云教授在西南瑶族地区的调查也显示,“部分男性经常打骂妻子,但是妻子从来不反抗,村里人给出的解释则是瑶族女人贤惠。”[21]撒拉族农村妇女面临几乎同样的境遇,“女主内”的性别规定非常明显,并通过社会化过程使得两性不平等的状况得以长期存续。[22]在社会生产方面,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女劳男逸”几乎成为普遍现象,在京族,男性仅负责捕捞,而妇女既要抚育子女,料理家务,还要将男性捕捞的海产品拿到市场售卖。[23]此外,少数民族妇女在农闲时还会通过做各种手工以增加家庭收入,但却在家庭资金支配方面缺乏自主权,如一些针对少数民族的扶贫项目,虽然是妇女负责经营或管理,但收入在很多情况下都会通过微信转给丈夫。[21]
1.两性平等下的男性话语取向
男女平等已成当下共识,因性别而产生的各种障碍已在公共空间中难以寻觅,但实践中妇女参与村务的话语权并未真正提升。男女平等更多暗含了一种男性取向,即以男性作为女性行为的标准,忽视了社会性别的复杂性。[24](P.170)在少数民族的文化观念中,“大多数文化都形成了男权制,在这种体制下将女性客体化和他者化。”[12](P.11)在政策支持下,少数民族妇女地位虽有所提升,但由文化和习俗所主导的村寨日常生活仍具有明显的男性话语取向。如在凉山彝族地区,“农村妇女在村级政治参与上往往存在一种‘看热闹’倾向,村委选举投票上,‘家庭意见’占58.74%,‘自己意见’仅占24.76%,选举中如果有妇女‘硬当家’往往会遭到丈夫呵斥。”[25]两性平等下的男性话语取向,往往容易忽视妇女应有的话语权利和性别角色的差异。即使少数民族妇女有机会成为候选人,男性村民或村庄其他势力也可能会因性别或能力而对她们产生质疑。
2.参与意识缺乏下的话语权漠视
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妇女常被限定在一些社会规定的私人领域,加之诸多习俗、礼仪、观念等文化力量的约束,使其长期受制于男权,限制其在乡村治理中的话语权。如,“苗族妇女很少参与社区事务,村民大会妇女很少参加,即使参加也是在最后排,几乎不发言。”[20]在贵州少数民族地区,“村寨召开村民会议时,各家户主(男性)可坐在村室内部的会议桌旁,若户主外出,妇女可代其参与,但只能在角落或村室门口旁听。”[26]少数民族农村妇女话语权的另一来源则是生育,如在黎族的生育观念中,女性更多扮演的是为男方生儿育女、繁衍后代的生育工具角色,若无此能力,就失去了女性的价值和地位。[27]一定程度上,社会性别的束缚限制了少数民族妇女话语权的觉醒,他们更多是生活在性别社会认知设定的意识圈子里,既没有提升自身话语权的意识,也缺乏相应的动力。长期的忍耐和顺从造就了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对话语权的漠视,她们习惯于家庭依附者或沉默者的角色设定,对自身话语、地位以及权力往往呈现无所谓的态度。
1.文化贫困下的治理能力受限
“传统性别观是妇女权力贫困的重要诱因,旧有的性别分工及历史传统限制甚至阻止了女性接受教育、开发潜能、提高人生质量的可能性。”[28]程峥等在甘肃少数民族地区的调研显示,“当地男孩一般能读到高中,女孩大多只上到初中,成年人受教育6年以下的男女比例分别为81.42%和88.61%。”[29]近年来,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普及,女童虽大多接受义务教育,但年限较短,如在撒拉族,小学毕业在女童中非常普遍。[22]在傣族家庭中,女孩从小就跟随家人一起劳作,学习家务和农业生产技能,接受教育的机会较少。近年来女童接受教育的程度虽不断提升,但大多为初中学历,毕业后,女孩子通常回到家中从事部分家务劳动,直至出嫁。[30]在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女性接受教育的不平等现象依然在村庄延续,父母往往因女儿要嫁人,不能得到回报为由将教育资源投向儿子。”[26]文化的贫困直接导致了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在理解乡村振兴政策方面的能力不足,进而影响其参与能力。
2.性别分工下的隐形排斥
在长期的性别分工影响下,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常被排除在村庄政治体系之外,对基于性别差异所构建的男性权力体系也基本默认。少数民族男性在村级治理中往往具有先天的社会权威和政治权威,而妇女则面临此类权威的双重缺失。有研究显示,在民族地区的选举中,虽然选举制度和程序均公平,但在实际过程中,“她们有可能受到家庭或者本民族其他人的压力,按照他们的意愿选择支持候选人,如果她们直接参与竞选,就可能遭受民族内部或家庭的批评。”[31]此外,在大多数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妇女参与村级治理还难以被普遍接受,村民对妇女担任村干部存有疑虑。有学者在临夏回族自治州的调研显示,“表示支持妇女担任村干部的占43.3%,但也有疑虑,仅有20%表示非常支持,结果往往是妇女难以当选。”[5]即使是在外部政策的助推下,她们也因文化程度低、无治理经验等被排斥在村级治理体系之外。加之,大多数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的精力主要集中在劳作和照顾家庭方面,也降低了参与村级治理的意愿。
1.村寨传统势力压制下的妇女组织意识淡漠
村寨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往往会基于血缘或宗教等形成不同的势力,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如“壮族的都老,瑶族的石牌组织,彝族的德古以及侗族的侗款等。”[32]这类势力虽可在乡村中发挥着协调社会关系,维护村庄秩序的作用,但也排斥和挤压了农村妇女组织的生长和发育。越是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这类传统组织的势力越大,对村级治理的影响也较大,导致分散化的农村妇女无法隔离这些传统势力形成的影响。[33]此外,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大多数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的组织意识淡薄,对自身应有的权力缺乏认知,对参与村级治理,进入村庄权力中心这种“抛头露面”的事情既无信心,也没有坚实的支持后盾。基层妇女代表大会作为妇联的主要机构也多因人力匮乏和资源不足等,难以有效提升妇女的组织化程度,使分散化的妇女难以形成有效的组织合力。
2.个体分散化下的集体行动困境
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的边缘性通常表现在无组织和分散化状态,而缺乏组织性又使其难以具备集体行动能力。一定程度上,“妇女的地位变化会影响社会的变化,当妇女走出家庭环境,参与到组织当中,负担起一定的社会角色时,其能力将逐渐提高。”[34](P.197)但在少数民族地区,分散化的妇女无论是参与村级互助合作社,还是村级治理,始终处于被边缘境地,虽具有参与权和表达权,却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此外,在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组织数量普遍较少,甚至没有,妇女往往缺乏参与活动的组织载体。近年来,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在妇联支持下,形成了一些草根组织,如玉环市坎门街道少数民族妇女联合会,磐安县少数民族联谊会、大理州妇女联合会、白族莲池会、景颇族妇女禁毒联防队以及藏族姐妹会等。这些组织虽可提升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的组织能力,但大多规模小且分散,发展空间有限,既缺乏基层治理的经验,也缺乏集体行动的能力。
“赋权是对一些权利缺失的弱者借助外部资源获取改善自身现状的能力,进而实现对社会的适应,减少自身无权感。”[35]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面临的性别障碍,主体性缺位以及集体行动能力缺失等多重困境,亟需通过个体赋权、经济赋权、主体性赋权以及组织赋权等消除其参与障碍,实现从缺场到在场转变,进而提升乡村治理成效。
社会性别是基于生理性别的男性和女性在社会文化建构下形成的性别特征和差异。这种差异又在少数民族文化影响下固化了农村妇女的从属角色,形成固有的社会性别认知。在这种认知下,她们大多忽视了自我政治参与权利的争取。因此,助推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一是提升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的社会性别意识,打破传统的家庭内部分工。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在家庭分工中,往往会自觉选择作为丈夫的“内助”而牺牲自己向村庄公域发展的机会。但这种“牺牲”仅会强化丈夫的家庭地位,加剧家庭内部的不平等。因此,应优化民族地区的家庭政策,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家庭政策中,提升妇女的家庭主体意识。二是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在村委选举中推行“性别两票制”。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核心在于能充分考虑两性在知识、经验、权责、资源获取和分配方面的差异。因此,“在政策制定中,可将性别意识纳入政治、经济以及社会领域的政策制定、执行和评估过程中,最终实现两性在政治领域享有同等话语权。”[8]“性别两票制”是指,“在村委会选举的各阶段,分男票和女票,村民投票和计票过程按照男女比例进行,男性和女性间不竞票。”[36]目的在于保证妇女在村委选举中可以当选。鉴于当前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的意识尚未完全觉醒,该方法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她们参与村级治理的程度,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从根本上保障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的参与权利。
“村庄中占据优势资源者在促成村庄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一致行动时往往具备支配他人的能力。”[37]妇女经济能力的提升也意味着她们能够在诸多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对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经济赋权,应重点培养妇女创业者。在乡村振兴的助推下制定一系列针对民族地区农村妇女的优惠政策,包括创业、贷款、技能培训等,为其创业创造条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少数民族农村地区,为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对接外部资源提供支持。组织技术人员,提供直接的创业培训和指导,帮扶其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网上销售,使其成为村庄“女能人”。经济资源的累计是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获取村庄权力的重要基础。而与经济能力提升相伴的则是社会关系网络的拓展,“女能人”通过生意往往能将关系网络从同质性较强的村落拓展到异质性的外部世界,从而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本量的增多也使“女能人”的影响高于普通农村妇女,甚至大多数男性。同时,“她们通过创业在积累经济资本的同时也能为村庄提供就业岗位,进而强化村庄对其企业的依赖,而这种依赖也是她们参与村级治理的重要筹码。”[38]当“女能人”在经济资本和社会声望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便有了向“治理精英”转变的条件。
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能力不足,根源就在于主体性缺失,而主体性觉醒则是对其赋权,提升参与能力的关键。通过主体性赋权可使少数民族农村妇女拥有能力去控制生活、获取资源,进行自我发展和自我抗争,将权利与控制带回自己手中,[39]进而提升参与村级治理的内生动力。首先,通过文化赋权提升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大多文化水平较低,有些甚至是文盲,可在初级阶段组织扫盲,由村内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村民组织识字班,利用晚上或农闲时间教授妇女识字和简单计算。针对识字妇女,可借鉴中国农业大学“三八科技小院”②,依托乡村振兴,通过“研究生+村寨妇女带头人”模式,结合地方实际,讲授农业技能,帮助增产增收,在农技培训的同时,也能关注妇女自身发展,提升综合素质。其次,在政治权力上赋予少数民族农村妇女主体性地位,由妇联组织整合与妇女相关的权力资源,积极推动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的人力资源开发,将潜在的妇女发展能力逐渐转变为参与村级治理的内生动力。再次,挖掘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的个体行动能力,充分考虑其在乡村建设中的利益诉求,明确其主体性地位,提升其自我发展能力,使其在完成社会身份转变的同时,逐渐从家庭中心走向村庄政治中心。
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的分散化及由此造成的集体行动困境往往使其成为村庄权力体系的边缘人。通过组织化将有助于提升其集体行动能力,“集体行动的过程也是妇女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过程,通过整合分散化的妇女,将其从边缘带入村寨公共话语的中心。”[40]首先,发挥乡村公共空间凝聚作用。乡村公共空间可使个体从孤立走向群体,也是少数民族农村妇女从家庭私域走向村庄公域的主要途径。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在乡村公共空间中通过参与日常集体活动,锻炼表达能力、琐碎事务的处理能力,家庭矛盾的协调能力等,为参与村级治理奠定基础。其次,发挥妇联的组织引领作用。借助妇联的基层工作优势,将重心下沉到村寨。在妇联的引领下逐步营造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的氛围,形成“妇女议事会”“妇女工作小组”等,为其参与村级治理提供锻炼机会。民政部门也需主动为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组织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财政支持,最大化地为其提供公共价值。
少数民族农村妇女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参与主体,参与村级治理既可保障自身权益,又可推动民族地区的民主政治发展。本研究从性别、话语、权力的视角探讨了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的障碍和赋权行动策略。分析发现,长期的社会性别建构引致民众对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的刻板偏见,而她们对这种偏见的认同也导致其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主体性缺位。在话语权方面,虽然两性平等的公开障碍已消除,但隐形的性别歧视依然存在,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的话语空间并未真正建立,她们依然沿袭着上辈妇女的话语和行为规范,对自身话语权的缺失并不敏感。在村庄权力体系中,一方面,少数民族农村妇女文化程度偏低,导致其缺乏相应的村级治理能力;另一方面,传统的性别分工依然影响着村庄权力体系,男性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女性则难以进入,甚至被排斥。此外,组织化程度的提升是保障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的有效途径,但在村寨传统势力的长期压制下,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大多缺乏组织意识,加之个体的分散性和组织引领者的缺位也使其在参与村级治理进程中陷入集体行动困境。
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理应在村级治理中发挥主体性作用,但在诸多因素影响下却被动成为了村级治理的客体。提升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能力,亟需通过个体赋权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民族地区的村级治理主流,通过“性别两票制”保障妇女参与权益。通过经济赋权培养乡村“女能人”,一定程度上,当妇女掌握较多经济资源时,社会地位也相应会提升,进而实现“女能人”向“治理精英”转变。通过“三八科技小院”、政治赋权以及个体行动能力挖掘来提升少数民族农村妇女主体性,激活能动性,提升其参与的内生动力。发挥乡村公共空间的凝聚作用和妇联的组织引领作用,培育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的外源动力,使其从分散走向集聚,提升集体行动能力。当然,本研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即对少数民族农村妇女赋权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工程,在赋权的过程中要考虑到赋权的方法是否得当,相关民族政策的支持力度、引导力度,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的接受程度,村寨各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等,这些均须进一步探索。
注释:
①无意识偏见并非个体主观上存在的偏见,而是其无意识状态下继续循沿以往的认知看待某一群体。
②“三八科技小院”是中国农业大学在河北省曲周县创建的以针对农村妇女驻村研究示范为特征的农技推广新路,集农业技术集成创新与示范推广、人才培养等功能于一体,引领农村妇女积极投身农业生产的科技推广与服务平台。参见:田净、刘全清、张宏彦《“三八”科技小院针对我国农村妇女的创新农业技术推广之路》,载于《河北农业科学》,2015年第2期。